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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监管; 非上市民营企业
2006年2月和2011年10月财政部分别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前者自2007年1月1日起陆续分别在上市公司范围和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城市商业银行等非上市金融机构内实施,并且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大中型企业,后者根据财政部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由此可知,原来我们国家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准则和规范在2013年1月1日全面被2006年2月和2011年10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取代。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2007—2010年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做了分析,得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上涵盖了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目前已经发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经济业务事项。通过对上市公司年报分析,进一步验证了企业会计准则连续四年实现了持续平稳有效的实施结论”。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经济发达是浙江经济的显著特征和突出优势。自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了浙江由资源小省变为经济大省的主体力量。但是在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影响下,浙江产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创伤,浙江民营企业普遍面临产品销售市场萎缩、企业融资困难、产品竞争力下降和自主创新乏力等困境。如何确保浙江民营企业在金融危机情况下持续健康的发展和提高市场对浙江民营企业发展动向的把握和管控等问题,都与浙江民营企业能否稳步、有效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密切相关。
一、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及其监督现状
(一)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目前浙江非上市公司中执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拟上市公司
该类由于有上市的打算,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变成其唯一选择,同时该类公司出于上市考虑,在财务人员配备方面也会加大投入,相应的上市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也会协助其财务规范,在客观上面也为该类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创造了条件。
2.国有企业及金融保险类公司
该类企业由于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政府部门存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时间要求,所以在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陆续开始执行。国有企业及金融保险类公司日常政府相关监管单位对其财务监管较为完善,相应企业财务基础及内控较好,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
3.大型民营企业集团
浙江省大型民营企业集团较多拥有上市的子公司,同时大部分大型民营企业集团进行过发债等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促成了整个企业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此外,大型企业集团,由于涉及行业和规模较大,财务人员的配备较为充裕,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
4.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是剔除上述1、2、3类企业,主要为民营中小企业,该类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人员配备较为薄弱,财务在企业经营活动地位偏低,大部分企业还是以税务为主的财务核算,所以该类企业主观上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意愿,客观上也不具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条件。
(二)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督现状
1.政府部门对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督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信息监管的法定者,所有企业均应该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信息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但实际工作中由于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等所有权关系,导致企业不重视财政部门的监管,财政部门也缺乏监管的动力。虽然财政部门每年有组织会计信息检查,但是所检查的数量与庞大的企业数量,尤其是民营企业数量实在是杯水车薪,实际效果甚微。上述原因也导致了财政部门就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方面措施较少,相应监管力度也较为轻便。
国资部门作为国有股权的管理代表,其对国有投资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管,由于其具备一定的所有者身份,所以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监管较为严格,也使得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体系较为完善,在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方面也提出了较多的要求和监管措施。
此外,工商、税务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一部分会计信息监管职能,但是他们各自以其监管业务为重点,对是否执行会计准则基本不作为监管内容。
由上分析可知,以财政部门为主的多个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管,但是各个部门监管的重点和范围均不一致,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方面除了国资部门针对国有企业有特别要求外,其余企业在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方面未受到严格的监管和引导。
2.中介机构对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督
这里的中介机构主要是对公司进行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年报审计过程可以直接了解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企业对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也可能影响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浙江非上市公司中拟上市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由于其有上市计划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所以往往会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大型事务所进行审计服务,相应的大型会计事务所具备辅助企业完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相反大量的无上市打算的浙江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其财务核算主要服务于纳税申报,所以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何执行企业老板和财务基本不关心,相应给这些中小民营企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在规模上也偏小,在一定程度上欠缺帮助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能力。
综合可知,目前浙江非上市公司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怎样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拟上市企业和国有企业目前已经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且执行效果相对较好,大型民营企业集团部分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实际执行效果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和指导,往往不是那么完善。其余浙江非上市公司基本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及其监督的建议
根据公共利益理论,公司会计信息的提供方为公司管理当局,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为会计信息的需求部门。作为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者获取会计信息无需额外支付代价或者通过其他付出获得该等权力,所以会计信息需求者(除国有企业的国资部门)获取信息的内容等方面均由会计信息提供方决定,所以会计信息提供方对会计信息拥有完全垄断的决策权力。所以非上市公司(除国有企业)是否需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全面等方面完全由会计信息提供方决定。此外会计信息提供方和需求方两者的信息本身存在不对称性,自然信息提供方在某些方面容易出现“道德风险”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效果。
由于会计信息存在上述垄断性和不对称性,导致非上市公司完全依靠会计信息提供方来决定何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何执行等问题将会出现会计准则低效率或者无效率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政府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非上市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规避垄断性和不对称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财政部门牵头对现有的各个政府部门会计监管方式、范围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完善会计信息政府再监管体系。一般认为政府监管体系包括两个层次:现场监管或者直接监管是监管者对监管对象有针对性的直接监管;再监管也称政府内部监管是监管者自身内部的监督。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会计监管部门或者组织,在该部门中建立监管机构对会计信息监管过程及结果的评价体系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对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入再监管体系范围内,建立规范合理的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监管法规,使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有法可依。对纵容或者放松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现象应当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同时建立监管结果披露渠道,共创社会监督体系,加强监管责任,提供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运行效果。
此外该部门要协调好各个政府部门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重点,防止重复监管出现的低效率事件发生,也杜绝监管盲点的出现。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我们可以参考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经验,制定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现场检查的规范制度,根据非现场检查结果和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实施的经验数据,制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差异化检查标准,降低监管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人力资源的投入,做到有的放矢的监管。做好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开发和完善,扩大非现场检查的范围,保证非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提高非现场检查的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的作用
在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体系中,会计师事务所是政府对该情况监管的重要补充,也是不可缺少的监管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主要包括执行结果的监管和执行过程的辅导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年报审计过程对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效果进行审计,并对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表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政府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审计报告意见情况判断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效果,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问题的纽带,起到上情下传和下情上报的沟通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在非年报审计期间为非上市企业提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的咨询服务,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供帮助,对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起到积极作用。
(四)积极推进非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会计准则体系与企业内控体系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关系,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内控机制制度作为保证;另一方面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需要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目前非上市公司普遍内部控制较为薄弱,积极推进非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能够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客观上提高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效果。
(五)加强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非上市公司特别是非上市民营企业更多的关心税收成本,而忽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在这种行为背景下,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能够做到良好的衔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撮成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提升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
(六)深化会计人员职业教育和职称评价体系建设
会计人员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会计监管对象,会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和掌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执行企业准则的效果,所以财政部门应该从会计人员的职业教育和职称评价过程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情况做重点培训和考核,同时也可以考虑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结果跟会计人员的职业教育、职称评价相挂钩,纳入会计人员职业信用评价范畴。
(七)加大对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激励
对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效果较差的非上市公司,通过行业通报、纳入企业银行信用登记评定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加大不执行和不完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社会名誉成本。对高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除了给予全社会表扬、提升其银行信用等级等,还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财政政策支持,从而提高有形和无形的收益,最终使得高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能够享受因信誉的提升带来的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创造良好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氛围。
【参考文献】
一、会计报表粉饰的手法
会计报表粉饰主要通过粉饰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来实现目的。会计报表粉饰不完全等同于会计造假,它往往在不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企业经营活动的调控来美化会计报表。一般手法有以下六种:
1.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实施会计方法的转换。当处理同一业务时,若存在两种以上的会计方法、程序,计算结果便可能不同并出现冲突,而方法的选择就为会计报表的粉饰提供了空间。粉饰者会实施更有利于自身的一种方法。
2.利用资产重组,实现“置换”意图。资产重组的本意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而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资产重组之机,将非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交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或把获利能力强的下属企业廉价出售给上市公司,或者由上市公司把一些闲置资产高价出售给非上市公司,最终达到粉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目的。
3.利用关联方交易,调控“账面利润”。常见的关联方交易有:利用转移价格,实现利润转移;将费用转移给关联方;改变投资核算方法,在成本法、权益法上作文章;置换资产,改变获利能力。
4.借资产评估,调节资产价值。在股份制改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借款时,企业往往通过各种方法影响评估者,使得多数资产确定为评估增值;同时将坏账、滞销和毁损存货、长期投资损失、递延费用等潜亏确认为评估减值,从而达到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降低企业的负债权益比率,改善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的目的。
5.利用虚拟资产,虚构企业利润。虚拟资产是由于企业缺乏负担能力,而将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暂时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资产损失等而形成的。将虚拟资产作为利润的“蓄水池”,已是我国企业报表粉饰的惯用手段,他们常以权责发生制或政府部门的批示为借口,不及时确认摊销或不摊销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6.实施连环交易,虚构财务成果。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虚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每股收益的目的,两家或多家业务类型相同的公司之间进行连环交易,达到高估利润、低估负债的目的。
二、相应的审计策略
1.不良资产剔除分析法。这里所讲的不良资产除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等虚拟资产项目外,还包括可能产生潜亏的其他资产项目,如存货跌价和积压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不良资产剔除法是将不良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比较,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即说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问题,也可能表明企业在过去几年因人为夸大利润而形成“资产泡沫”;或者将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增加幅度)与当期利润总额的增加额(增加幅度)比较,如果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增加幅度)超过利润总额的增加额(增加幅度),说明企业当期的利润有“水分”。
2.关联交易剔除分析法。关联交易剔除分析法是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予以剔除,分析某一特定企业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以判断这一企业的盈利基础是否扎实,利润来源是否稳定。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关联企业,注册会计师就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企业发生交易,从而进行了会计报表粉饰。关联交易剔除分析法的延伸应用是: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结合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剔除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大大低于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则可能意味着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包装注入”上市公司。
3.异常利润剔除分析法。异常利润剔除分析法是将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从企业利润中剔除,以分析和评价企业利润来源的稳定性。由于企业利用资产重组调节产生的利润要通过这些项目体现出来,此时采用异常利润剔除法识别会计报表粉饰将特别有效。
4.现金流量分析法。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指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及总体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企业净利润进行比较,以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的质量。一般而言,没有相应现金流量的利润,将意味着与之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表明企业可能存在粉饰会计报表的现象。
[关键词]合理保证 高水平保证 风险导向审计
在美国,会计职业界长期坚持审计师应该根据《一般审计准则》(GAAS)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并强调合理保证下的审计报告是值得信赖的,但对于“合理保证”这一概念一直比较混乱,直至近几年还是不断试图阐述到底什么才是“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使我们容易联想到审计“期望差”。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人们就意识到“期望差”问题,即财务报表使用者希望审计报告提供的保证程度和审计报告实际上提供的保证程度的差距。为了克服“期望差”,会计职业界完善了审计准则以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南,并和监管人员制定了关于会计监管的规则条例。但这些努力并没有消除财务舞弊,如安然、世通等严重财务舞弊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强烈愤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随即颁布颁布了《萨克斯——奥克斯利》(SOA)法案,并成立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为了重拾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信心,SOA404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报告,并要求他们的CEO和CFO们确认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SOA要求公共审计师也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为了执行SOA的规定,PCAOB了《2号审计准则》(AS2),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规范和指南。在AS2第17段的说明中,对“合理保证”的概念进行了最新的阐述,并在最后一句指出“合理保证虽然不是绝对保证,但却是高水平保证”。由此可见,PCAOB将“合理保证”和“高水平保证”(在SOA404条款提及的)等同起来了。这一观点最早是由“国际审计和保证标准委员会”(IAASB)提出来的,它建议在标准审计报告中添加“高水平保证”的语句,但经过大量的调查思考,最后还是删除了这个提法,因为它不仅会引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应该提供何种保证程度的激烈讨论,同时还会影响到IAASB制定审计标准的过程。现在这一提法又被AICPA的“审计标准委员会”(ASB)重新考虑,在2005年4月28日,ASB在的关于AU230修改稿中,将“合理保证”等同于“高水平保证”。
笔者认为,PCAOB和ASB将“合理保证”定义为“高水平保证”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高水平保证”难以激励审计师提高审计质量。
审计师认识到公众总是期望审计失败比率愈来愈低,因此他们通过计划和执行审计程序将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降到最低,并且,职业界至今仍在不断探寻更加深入全面的指南能为审计师提供指导。如今的审计准则要求所有的审计程序都要记入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以便确保所有被要求的程序都已经恰当执行,每年的内部检查和三年一次的同业互查更加促使了审计质量的提高。因此,难以理解“高水平保证”的口号能否真正提高审计质量。
在美国,为了避免审计失败被曝光后所面临的处罚,以及随之而来的民事诉讼,审计师们总是希望将所有重大错报从报表中消除。签署错误审计报告不仅面临着SEC的处罚,还会受到州会计委员会和AICPA的处罚。这些都会给审计师及其事务所带来巨额花费并耗费大量时间,能够毁掉一个审计师的整个职业生涯。因此,在法律及行业监督早已这么严格的情况下,考虑到一次审计失败就会引起审计师职业生涯的结束,再将“合理保证”改为“高水平保证”不太可能对审计质量会有重大影响。
第二,“高水平保证”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
关于什么是“高水平保证”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它只比“完全保证”稍低,又有人认为它高于“一般保证”,审计师们不得不疑惑于这词所提供的保证程度,更不用说报表使用者了。他们有可能认为既然审计报告提供的是高水平保证,那他们就可以完全信任审计报告已经有效清除了财务舞弊的可能,从而马上放弃其他降低财务风险的措施(例如更好的内部控制或更分散的投资组合)。这对报表使用者而言无疑是危险的,由于受到“高水平保证”的误导从而过分信赖审计报告,而没有考虑到审计的固有局限可能会使他们面临损失。
坚持审计报告应该提供“高水平保证”的人认为,审计师根据ASB提供的保证程度,应于审计师根据PCAOB为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程度相一致,这样才能消除公众的困惑。但他们忽略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重大差别,例如,上市公司被要求必须保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需要审计师对其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而对非上市公司却没有类似要求。并且即使名义上两套准则关于“高水平保证”的保证程度最后达成一致,但实质上它们仍按已经形成的各自一套准则行事,保证程度难以达成一致。审计师们就有可能选择较低保证程度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会从公众利益出发选择较高水平的保证程度。公众由于相信了两套准则名义上的保证程度相同,就会盲目相信审计师已经提供了比他们实际能够提供更多的保证。
第三,在现有审计技术下审计师难以提供“高水平保证”。
财务报表审计只能提供合理的保证。根据GAAS规定,审计师必须在评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程度的基础上设计审计程序,从而使未发现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降到“合理低水平”。但是,现在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虽然是十分有效且实用的,但它远不是精确的。审计师不可能完全量化审计风险,只能降低风险。
理论上,总的审计风险(AR)由三个要素构成,分别是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和检查风险(DR)。其中,固有风险是被审计单位不存在内部控制情况下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可能;控制风险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未能及时预防、发现和纠正重大错报的可能;检查风险是审计师经过审计程序仍未发现重大错报的可能。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AR=IR*CR*DR,但考虑到实务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是紧密相连,难以单独量化(即使有百分百的信息),审计准则的制定者最终将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合二为一,成为重大错报的风险(RMM),公式就被重新表述为AR=RMM*DR。
问题在于,通过审计师对内部控制执行的一系列测试之后得到的关于内部控制的了解(RMM的主要依据)仍是十分肤浅的。在一个仅有上百个控制点的普通公司中,即使是一个控制点的失效都可能产生重大错报,更不用说有着成百上千的关键控制点的相当复杂的大企业。审计师有限的测试程序根本不可能完全得到对内部控制非常准确的评价,那又怎么能做到“高水平保证”呢?在对小企业的审计中,审计师总是假定它的错报风险处于高水平,所以不进行控制测试而直接进入到实质性测试的程序,但问题是多少的测试能足够将重大错报风险降到低水平。小企业的审计师们大多不采用统计抽样技术,而是仅凭职业判断来确定审计范围,因此测试结果所能提供的保证水平仅是不精确的估计数。
因此,在目前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模式下,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将“合理保证”定位于“高水平保证”是不切实际难以达到的。
综上所述,在审计技术没有很大提高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谈“高水平保证”只能是一场空想,而PCAOB和ASB将“合理保证”理解为“高水平保证”,可以认为是作为平息民愤的一种手段。美国职业界应更多地将精力放于实质上提高审计质量,而非言语上发表误导性语言而引起报表使用者和审计师的困惑。
主要参考文献
[1]《Auditing Standard No.2-An Audit of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Performed in Conjunction with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PCAOB.2004.3
[2]《超越COSO:强化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美]史蒂文J鲁特著.刘霄仑主译.2004.8.
[3]《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内容摘要)》.COSO.方红星译.coso.org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由其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超过考核目标值部分的经营性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股权奖励。
第三条实施增量资产奖励股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以效益为中心考核企业经营业绩。
(三)坚持报酬与责任相统一、利益与风险相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加考核与分配过程的透明度。
第四条本办法作为《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实行本办法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予以明确,或由市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单独签订增量资产奖励股权责任书作为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补充。
第五条实行本办法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包括基薪与股权奖励,不再实行绩效年薪。
第二章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内容
第六条实施本办法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战略明确,主营业务突出;
(二)产权清晰,内部管理规范;
(三)市国资委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同意实施本办法的,应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奖励金的确定。
(一)股权奖励与企业的净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挂钩。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中等或以上等级,并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净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的,从本年度企业超额净利润中提取奖励金,奖励金以增资扩股的形式转为受奖人持有的本企业的股份(股权)。
超额净利润=净利润总额-净利润总额目标值
(二)奖励金按累进制实行分档计提。
1.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10%(含)以内时,对超额净利润按3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
2.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达到10%以上至30%(含)以下时,对超过目标值10%以上的超额净利润按4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
3.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30%以上时,对超过目标值30%以上的超额净利润按5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
(三)奖励金的分配。
企业所提取的奖励金分配范围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其中,企业负责人的奖励额应不低于企业奖励总额的60%,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额应不低于企业奖励总额的20%,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提出,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实施
第九条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对实行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企业下达奖励通知书,企业依据通知书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分配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将奖励转为受奖人持有本企业的股份;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将奖励转为受奖人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一)奖励转为股份(股权)每年实施一次,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进行。奖励金的70%当年可转为股份(股权),剩余的30%作为风险保证金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兑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格的,延期的奖励金与责任期满当年的奖励金一起转为企业股份(股权)。
(二)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前,应将受奖人员名单、股份数额、股权比例等情况向企业全体职工公示。
(三)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实施前,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奖励转为股份(股权)时,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每股净资产作价购买;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企业净资产作价购买。
(五)企业负责人直接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奖励股份(股权),其他受奖人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方式或个人名义持有。
(六)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后,企业应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有关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七)上市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所有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并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免职或进行工作调整。
第十二条奖励股份(股权)在企业按同股同权的原则享有分红权,并承担股份(股权)贬值的风险。
第十三条奖励股份(股权)当年不得分红,从次年开始参与分红。作为风险保证金的奖励金未转为股份(股权)时不得分红,转为股份(股权)后的当年可参与分红。
第十四条非上市公司奖励股份(股权)的转让。
(一)奖励股份(股权)持有人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期满续任或继续在本企业就职的,所持的股份(股权)不得转让。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审计合格满1年后,其所持的奖励股份(股权)方可转让。企业其他人员离任满6个月后,其所持的奖励股份(股权)方可转让。
第十五条非上市公司的奖励股份(股权)可采取转让、继承、赠与、继续持有等方式处置。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的奖励股份(股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回购的除外。
关键词:合并报表;粉饰;治理措施
一、粉饰企业合并报表的基本方式
(一)购买子公司扩大合并范围
有一些公司通过增发新股等方式来募集资金,然后用募集来的资金收购非上市但盈利较高的下属企业。此时,合并入报表的控股子公司贡献净利润占合并利润的大部分。由此,合并会计报表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会较前有很大的提高,也提升了企业集团的业绩。同时,股价也不断地上涨,成为市场追逐的热点。
(二)转让亏损子公司以减少亏损
上市公司把股权投资当作扭亏的工具,一旦上市公司的某一个子公司发生了亏损,就将所持有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转让给关联方,以减少经营亏损。目前,有的上市公司在临近年末的时候把严重亏损的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或剥离,或者转让一部分的股权,使其参股比例下降到20%以下,不用按照权益法核算,只需按成本法核算。因此,亏损子公司对企业集团的业绩就无大的影响。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获取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又剥离了亏损源,特别对于ST公司而言,这是产业转型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购买法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采用购买法,虽然被并企业合并日以前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后的企业,但合并日以后的留存收益可以转入合并企业。如果把合并日提前,还是可以使得合并企业的收益增加。购买法虽然能克服权益结合法上述的缺陷,将企业合并作为交易处理,即并购方用各种资产购买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未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就要对被并企业的资产确定公允价值。但是我国现实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尚未到达公平、公开、公正,中介机构人员的职业能力与道德水准还有待提高,使得“公允值”难以取得。如果采用购买法,通过适当的会计处理也可以使企业的报表中的收益实现增长。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实现的企业合并也能实现收益的增长,有的企业将不良资产与关联方的优质资产进行置换,可使得企业收益大幅度的增加。我国企业合并允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法,所以,购买法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很值得关注。
(四)权益结合法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有些企业采取突击进行企业合并。与购买法相反,采用权益结合法反映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之前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净利润也可以纳入合并方的合并报表,为此,一些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会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前,突击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向集团公司收购其控制的其他非上市公司,并将被合并的非上市公司的全年利润均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从而逃脱其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的厄运,或勉强维持再融资资格。另外,有些企业快速处置被低估资产。采用权益结合法时,被合并企业可辨认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继续沿用账面价值,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重大差异。采用权益结合法反映企业合并的上市公司,往往在合并后迅速处置被合并企业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资产,因此制造企业合并带来业绩显著提升的假象。所以说,权益结合法能达到操纵利润之目的。我国财政部目前并不允许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在实务中存在事实上的权益结合法。
(五)利用企业合并一次性冲销巨额费用
当企业重组发生时,常常伴随大量的裁员、合约的终止,甚至诉讼和赔偿,这些与重组活动有关的一次性损失构成了重组费用。重组费用可以直接列支,如果企业已就某一事项拟定了详细的重组计划,也可以计提重组准备。重组准备的计提体现了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处理中的运用,可防止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被高估。然而,过度稳健的重组准备实质上意味着重组后受益确定的极端激进。上市公司可能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在合并后的会计期间内将过去多提得合并准备用于冲减经营费用或增加业务收入。因为企业重组时发生的费用包罗万象,许多企业以此为契机,蓄意高估重组损失。当这些高估的重组损失不需要支付时,就可在以后年度内转回,作为未来期间利润进入损益表。
(六)利用合并报表篡改报表数据
合并报表编制有一个显著特点:内部抵消分录制只反映在备忘录和合并报表底稿上,并不记录在母子公司的会计账册上。这一特点为上市公司进行“高层调整”提供了便利条件。公司的许多“高层调节”都是通过在合并报表底稿上篡改子公司的报表数据进行的。这种造假手段之所以频频得手主要因为可以将造假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而不必将虚假的调整分录告知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减小造价阴谋暴露的可能性。在拥有大量子公司的上市公司中,合并报表底稿是相当复杂的,将其逐一与各个自公司的原始报表核对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枯燥乏味,导致分析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经常忽略这一基本程序。
二、合并报表粉饰的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在准则实施过程中,利用新会计准则进行报表粉饰,有理解有误和故意误用之分,前者属于对新准则知识的不了解或者理解有分歧,因此为使企业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尽快熟悉新准则,应加强新准则的培训;而对于后者,要进行诚信教育,通过诚信教育使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使审计人员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才能降低报表粉饰的可能性。
(二)完善企业的内部监控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必须纳入管理制度,为了确保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被切实执行,内部控制必须被监督。为此要注重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引入审计委员会这一机构主要是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明文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三)对相关法规予以完善
我国公司法对股票发行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而这些条件大多是以净利润为基础的财务指标,当企业正常的净利润无法满足要求时,就会诱导企业进行报表粉饰。因此,需要对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和修订。如将公司法中规定股票发行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营业利润连续3年盈利;将暂停上市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条件改为连续亏损累计超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便给那些在1年内无法通过主营业务实现扭亏为盈的上市公司以喘息的机会。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配股条件是: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配股条件中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这一单一财务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报表粉饰有一定的诱导作用,因此配股条件可修改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大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值,且同时增加考核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形成一个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指标体系。
(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责任,提高监督水平和效益
监督要提高水平、提高效率,要有分工,同时降低成本。强化监督不是越多越好,有时监督越多效率越低。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就要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法律法规,优化执法环境。同时,其他监督机构要学会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要强化其专业社会监督责任,政府需要制定、完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制度,而不必组织众多方面都对企业进行充分地检查和审计。此外,注册会计师的职能也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业绩和财务状况发表意见,而不必也不应当对被审企业是否可以注册、是否可以贷款等做出评价或意见。这些意见是有关部门、机构根据审计报告做出自己的专业判断。
(五)加大政府部门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处罚力度
政府部门监督在我国包括司法监督、纪检部门监督、国家审计监督、证券监督部门的监督等。当前由于诸多因素干扰,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也导致了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监督不力。因而,必须对这样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根据经济学关于经营者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的理论假设,其行为必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则,经营者粉饰报表主要目的是取得相应的风险收益,那么就需要加大对报表粉饰的处罚力度,使得报表粉饰的风险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这是一种防止报表粉饰的有力措施。
三、结束语
总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时期,远未达到成熟,有很多不足之处。而这些不足之处交织在一起,集中体现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进程在进一步地加速,市场力量对该问题的解决意见越来越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治理这一问题是一项极其复杂和艰巨的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蓬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何维雄.会计报表中虚增利润的识别与调整[M].财会通讯,2007(1).
2、秦晓东.治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J].上海会计,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