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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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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范文第1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范文第2篇

1.1从汶川地震看(特)大型水库加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的重要性据不完全统计,因汶川地震出险水库(水电站)2473座,其中溃坝险情水库69座,高危险情水库331座,由地震带来的次生灾害:山体滑坡堵塞河道形成一定规模的堰塞湖35处,受威胁总人口超过200万。由此可见,水库一旦发生严重震害,不仅危及工程本身安全,还会引发次生水灾,其损失往往超过地震本身造成的损失。因此,对水库工程抗震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视应上升到新的高度。

1.2丹江口水库地震及次生灾害的研究情况及意义自1970年蓄水至1985年,库区内诱发地震800余次,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竣工后,坝高将由162m增至176.6m,正常蓄水位将升至170m,库容将从210亿m3增至339.1亿m3,加大了水库再次诱发地震的可能性。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表明:二期蓄水后,水库水域范围扩大,在新淹没区内具有发震构造条件的部位上,发生5级作用的地震是有可能的。一般天然地震在主震发生后,总体上震级水平呈衰减趋势,在震情发展的预测分析上较有把握,而水库发震机理和诱震因素很复杂,在震群活跃期震级往往维持在一定的水复发作,趋势判断难度很大,从而加大了应急决策的难度。2006年,湖北省政府确定了十堰城区、丹江口、竹溪、竹山、房县为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开展丹江口水库诱发地震研究、地震及次生灾害的防治,对保障水库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丹江口水库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2.1编制完成《丹江口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预案以切实做好水库遭遇突发事件时的防洪抢险调度和险情抢护工作、力保水库工程安全、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损失为目的,对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等方面应急工作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和部署,并根据水库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变化作适时的调整,为水库面对突发事件时的防洪抢险应急工作提供了指导。

2.2水库防洪调度积累了丰富的应急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地震灾害应急能力多年的防洪调度积累了丰富的应急处理经验,培养了大批运行、检修专业人员。2008年抗击雪灾和四川抗震救灾中,汉江集团的抢险救灾队伍分别担负了抢修郴州城区主干线“两桂”线和疏通高危险级的文家坝堰塞湖的任务,体现了我们在电力、水利应急抢险方面的技术实力。

3丹江口水库加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3.1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提高地震灾害的预警能力。目前,丹江口水库的遥测地震台网的技术水平为第二代,随着二期加高工程的进行,应建设和三峡同级的第四代综合观测和数字地震遥测台网。对可能诱发地震的地段要设专业地震台网进行地震活动特征监测,以及各种地震前兆的监测研究,根据诱震预测采取防、治相结合的抗震措施。这样不仅有利于水库的防洪安全、水库的安全调水和周边民众的生活安全,还可为丹江口水库诱发地震研究提供宝贵的数据资料,为防震减灾打下坚实的基础。

3.2制订、完善和落实水库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预案制订、完善和落实中应注重以下方面的问题:

3.2.1须做到一旦地震,应快速对大坝的安全作出地震反应评价,提出应急措施,制定抗震减灾方案,并通过远程通信网络将抗震减灾的方案与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呈报至决策部门,使地震引起的直接与次生性灾害降至最低限度。

3.2.2预防措施重点要对在强震中最易破坏的部分进行改进,或加强结构,或改变型式,提高其抗震能力,如变电站的构架、送出线路的杆塔、设备仪表的保护、闸门的启闭系统、土石坝坝坡、上坝道路等。水利工程的破坏主要是变电、输电架构和送出线路的倒塌、送电中断;机电设备、仪表、通讯、备用电源的损坏;其次是边坡崩塌,交通中断;泄洪设施如闸门、启闭机的破坏,导致不能正常启闭泄洪;厂房围墙和生活设施倒塌。地震灾害发生后,关键要密切监测和巡查水利工程的可能受损结构、部位及设施,及时对险情进行应急处理,使地震灾害的损失和危害降至最小。

3.2.3地震灾害中水利工程的应急处理还涉及到水、雨、工情的监测预报和水利工程的优化调度问题。除降雨、余震等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对水利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外,山区河流沿岸的崩山、滑坡、泥石流,可能壅堵河道,形成堰塞湖等次生灾害,当湖泊水位上升到一定高度后,可能冲溃堵塞坝,形成溃坝灾害,对下游大坝造成冲击。因此,预案应对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度,在可能的情况下,既保证正常的供水、供电,又要保证工程的安全,做好准备确保大坝的泄洪设施安全,让大坝顺利泄水,降低蓄水位,甚至考虑腾空库容,避免出现溃坝事故。预案中还需强调,水利部门有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还有必要提出应急性的群众转移、避灾方案,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组织下游群众避灾疏散,以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3.2.4应发展应急通信优势技术,建立起一套空中与地面相结合、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固定与机动相结合的立体应急通信系统,加强互联互通监管和通信相关设施保护工作。制定详尽周密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还应定期进行应急通信演练活动。

3.2.5与地方政府积极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及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推进抢险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

3.3加强水库管理单位与地方政府间的沟通和协调,紧密结合内、外部应急预案

水库的内部应急预案是针对大坝管理单位而制订,外部应急预案是针对政府和公众,对大坝上下游地区实行应急处理而制订,两者应紧密结合形成完整的应急系统。水库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际上涉及水利、工程安全、社会、管理、灾害、信息工程等多领域科学,它不仅要考虑水库大坝安全本身的一系列技术问题,还要重点考虑大坝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作用和协调。

3.4尽快完成丹江口水利枢纽升船机系统的改造,恢复水库上下游的水运交通

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将造成公路交通损毁或受阻,短期内难以抢修恢复,严重遏制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入,及受伤受困灾民的运出。汶川地震救援时,交通运输部的工作组提出的“路水并举,水路先行”抢通战略和“打通水库路,开辟疏运码头”方案,对加快抢通救灾运输通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丹江口水库广阔的水域提供了打通水上交通运输线的条件,升船机改造后过坝运输能力将提升至300吨级,若发生地震灾害时也必将成为救援的重要交通生命线。

由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不完善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社会复杂性,丹江口水库地震灾害应急管理的很多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现阶段,要进一步加强地震预测预报设施和能力的建设,认真总结汶川特大地震应急抢险的经验,结合水库实际,制订、完善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使之科学合理有效,并加强与地方的协调配合,做好预案的落实工作。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范文第3篇

1、总则 :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及职责:组织机构、库房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

3、有关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库房被盗应急预案、停电应急预案 、安全防范设备故障应急预案、液体泄漏应急预案、雷击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4、应急处置;

5、 善后处置;

6、 保障措施:通信保障、物资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范文第4篇

1总则

1.1目的和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1.3事件等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2.4各工作组职责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3.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4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反应程序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4.2临震应急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4.4震后总结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5.2善后处置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7其他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奖惩

8附则

1总则

1.1目的和编制依据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青岛市四方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1.3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设立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辖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设立指挥部办公室、抢险救灾、社会交通治安、后勤保障、灾民疏散安置5个工作组,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4名副主任、办事处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办事处党工委办公室、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处人武部、四方公安分局海伦路派出所、瑞昌路派出所、驻辖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各1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应急方案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建议区政府确定和宣布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并视震情建议区政府决定在灾区实行或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3、统一指挥本辖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区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5、统一把握震情、灾情报道口径;协调跨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4各工作组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庆安路68号)。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张建波。

负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震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报告,传达、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起草、整理指挥部的文件及文书档案;组织有关会议和接待工作;督查领导批示、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安排指挥部值班及处理地震信息咨询等事宜。

2、抢险救灾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或办事处人武部部长姜耀坤。

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接收应急救援装备;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3、社会交通治安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张荣杰。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要害部门的警卫、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等;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运输设施及通信设施,保障交通及通信畅通。

4、后勤保障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李忠亭。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和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物资的筹集、预算和支出管理办法;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管理使用物资、善款;负责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管理。

5、灾民疏散安置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刘显生。

负责设置灾民疏散、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安置疏散灾民;接收、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额;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当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立即启动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在最短时间内将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

3、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1)迅速了解汇总震情、灾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2)及时编制《震情灾情快报》,供各级各部门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

(3)视震情提出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4)依据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授权,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抢险救灾组负责

(1)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2)迅速组织、调集抢险救灾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区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和部门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社会交通治安组负责

(1)组织民兵协助公安、交警维持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维护交通和社会秩序。

(2)协助市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水、电、通信线路、道路、水库、码头、堤防等设施;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协助市地震部门派出的现场工作队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4)加强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后勤保障组负责

(1)及时接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2)协助区有关部门及时调运粮食、食品(饮水)等相关物资,保证粮食、食品等物资供应;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灾民疏散安置组负责

(1)迅速安置疏散灾民于疏散、避难场所。

(2)协助区有关部门开展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调配灾区房屋,供抗震救灾人员和灾民住用。

(3)协助区有关部门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3.2临震应急(Ⅱ级橙色)的反应程序

1、召开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本辖区的防震工作;

2、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临震预报区检查督促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3、遵照区政府指令采取临震应急期社会治安管制措施;

4、按照市政府发出的避震疏散公告,向预报区居民避震撤离指令;

5、协助区有关部门和驻区电力、通讯、港务等单位对预报区内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6、协助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组织社会和企业治保力量加强大型、重点企业(商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协助区有关部门在预报区内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持社会安定;

8、协助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3.3有感地震(Ⅲ级黄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各组分管指挥立即通知本组成员单位,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3、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政府和区地震局;

4、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授权,向社会地震信息,最大可能地稳定社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有关地震、防震知识,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3.4地震谣传应急(Ⅳ级蓝色)处置反应程序

发生地震谣传时,办事处应立即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会同区地震局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当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挥部须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结束应急救援行动,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救援力量。

4.2临震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须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领导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4震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需将应急处置的总结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辖区各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抢救人员。

5.2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由办事处武装部负责。接受市通信管理局统一调度,在地震应急时,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优先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区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同时保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通信联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由办事处负责。

1、负责准备、接收抢险所需资金;

2、负责准备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械;

3、负责准备橇棍、钻、锯、镐、锨及手电筒等救援照明器材;

4、负责准备、接收救灾帐篷、食品、衣被等物资;

5、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准备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

6、负责准备用于扑灭火灾的消防器材。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疏散、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本辖区疏散、避难场所位于:麦德龙青岛商场停车场,位置重庆南路116号。

7其他

7.1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地震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公职人员应接受对突发地震灾害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知识和能力。

7.3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的修订须报经区地震局的审核批准。

7.4奖惩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2、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3、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4、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者的;

5、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6、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应急工作的;

8、有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基础建设为主要抓手,切实贯彻中央、省、州关于加强防灾减灾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全力推进防灾减灾事业向深层次、宽领域、高水平发展。

二、工作计划

(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应对自然灾害安全检查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对非煤矿山企业逐一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对防洪设施、采场边坡、尾矿库坝体及下游人员设施等进行检查。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对矿区安全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制度,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防范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会同国土局,了解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情况,对处在地震活动带、山区、河谷等易发生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矿山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真正把防范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全面排查整治灾害隐患

在汛期等重要时期,积极组织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深入广泛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深入居民住房和学校、医院、工厂等各类公共场所,对地质灾害防御、消防、抗震防雷、卫生防疫、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环境安全等重点领域,进行实地检查。同时,根据排查结果,区分轻重缓急,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逐个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深化公众对防灾减灾工作的认知度

(一)抓重点,利用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抗震设防宣传进企业,增强企业抗震设防的责任意识,规范施工。

(二)抓机会,建筑抗震设防宣传进头脑

结合“5.12”防灾减灾日活动、“4.18”地震日的宣传,以地震灾害实例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地震灾害常识、防灾避震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公众应对和处置地震突发事件和地震谣言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