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范文第1篇

 

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修订后的《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已经中税协六届十九次会长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7

 

 

(只发电子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 3月17 日印发

                               校对:教育培训部   乔娇娇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中税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三级管理。

第八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指导、评价地方税协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事务所负责组织、督促本所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内容、学时与方式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管理、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45分钟为一个学时。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三级培训体系中,每年须参加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少于10学时;须参加地方税协和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学时数按各地方税协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税务师可以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研修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含直播);

(三)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组织的财税类内部培训;

(四)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专业论坛、专题讲座、学术会议、学术访问等;

(五)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视为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按相应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税协或地方税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家论证。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税务师行业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承担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五)公开出版或发表涉税服务专业著作。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

(六)公开发表的涉税服务专业专业论文。每篇确认20个学时;

(七)参加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40个学时;

(八)经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税务师参加除第十四条(一)、(二)规定以外的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学时,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抽检审核。

第十七条 地方税协如有其它具体要求,按地方税协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继续教育成绩查询结果为不合格。可以在中税协网校补学完成。

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者,根据身体情况和从业情况自主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长。

第十九条 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考核不合格,由地方税协责成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公告,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继续教育 教学因素 质量体系 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继续教育”的解释是,它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定义是准确的。从办学类型上看,“继续教育”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之分。本文只就“非学历教育”的角度谈谈继续教育过程中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与实施。

1 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因素构成

1.1 政策支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政府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鼓励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的稳步开展,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了《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汉中市人民政府也颁发了《汉中市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09-202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出台了《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法规为开展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做了有力支持和推动。

1.2 办学指导思想

办学指导思想是一个院校的教育理念、信仰、价值观在学校工作中的体现,是院校领导在院校发展中的总体思路和规划,是院校的顶层设计,对院校的建设和发展起着统领作用。院校“三大职能”中的“社会服务”主要是通过继续教育、技术研发等形式使理念和行动得以统一。服务社会意识淡薄、继续教育有气无力的院校必将遭到时代、社会的遗弃。

1.3 办学条件

办学条件是影响教学质量的直接因素。办学条件分为软条件和硬条件。软条件主要指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情况,硬条件主要指办公设施和教学条件。

(1)管理团队。教学管理团队承担着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教学安排、授课教师及学员的管理、课程管理与考核等一系列教学环节的核心工作,所以,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积极进取的精神、换位思考的服务意识和善于创新的能力。

(2)师资队伍。建立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人员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是提高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这支队伍既要有深厚的学术功底,又要具备专业实践技能的指导能力,即具备“双师型”教师素质。

(3)办公设施和教学条件。目前,许多院校的继续教育都是依托普通高等教育教学设施,当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与全日制学生教学活动发生冲突时,通常都是全日制学生教学活动优先于继续教育教学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继续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1.4 教学管理水平

教学管理水平是指继续教育管理团队在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所表现出的素质和能力。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体现在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影响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管理人员政策法规学习、强化管理人员服务意识、推荐管理人员外出进修、建立继续教育信息沟通机制等就显得尤为重要。

2 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框架

开展继续教育既要讲结果和目的,更要讲施教的过程。继续教育的方式不外乎是集中面授、自学与研讨、远程网络培训。针对不同的方式,其监控措施是有差异的。具体来说,在集中面授阶段,要着重培训方案完善的同时,做好主讲教师的遴选、管理办法要细化、考勤方式要科学、考核形式要多样化、不定期检查教学现场以及随机走访学员了解培训效果。对于自学与研讨的方式要提前给参训者指定一个方向或范围,利用任务驱动的动机,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培养自学者独立钻研、勇于进取的探究能力。

其实,在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继续教育项目管理部门已经从宏观的角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提高教学质量的规范性要求。先后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24号)、《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意见》(陕政办发〔2010〕125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继续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陕教高[2011]5号)、《关于对全省高等继续教育开展201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陕教高[2011] 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继续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 陕教高〔2012〕6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54号)、《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证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63号)、《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1〕55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44号)等等,它们对继续教育行为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明确了实施继续教育院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原则。继续教育各施教院校只要从微观上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做好规范落实即可。

由此可见,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规律大致如下:

(1)成立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继续教育的类别和任务要求,具体负责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并对继续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目标体系构建等问题,继续教育职能部门、教学督导要相互配合、及时分析检查结果、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提出比较合理的教学与管理方面整改意见。

(2)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要从管理、教学的角度细化管理措施,从培训场所的选定、作息时间的节点、班主任选聘、开班前动员提纲、主讲教师遴选、教案或PPT课案的检查、班级管理对策、考勤与考核的关联、考核试题的审核、督导专家的职责、安全保健预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等环节首先做出“规则”。

(3)按计划分步骤完成“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完成工作任务的计划,是开展工作的具体依据。实施方案里包含的要素应该有实施目标、任务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步骤、保障措施等。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督机构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没有落实到位的步骤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主要领导对分管继续教育工作任务的领导要敢于过问并督促落实。

(4)教师遴选要符合标准。要坚持培训目标标准,以教师教学内容为主体,不能一味地追随“名师效应”而聘请“主讲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对每一年继续教育的内容应该有明确的统一规划,在教师备课会议上,应该做到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重点、考核方式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不能出现同一门课程教学目标、考核标准多元化的现象。

(5)支持服务的意识丝毫不能松懈。继续教育的过程虽然是短暂的,但不能只顾眼前效应,不能以项目盈利为目的,承训机构应紧扣项目目标不放松,与项目主管部门多沟通,不断改进培训的思路和方法、强化劳动纪律、“以会代训”促进内涵发展,以不断提高培训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6)定期进行继续教育的检查和评估。先展开自查,然后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检查要紧紧围绕有关培训活动的因素而进行,如重视程度、过程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条件、行为规范,并且对每一大项里要有细化的内容和材料作支撑,全面了解项目培训的实施情况和已经达到的培训效果,正视所存在的问题。

3 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实施与反思

根据市人社局总体要求,汉中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从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共安排市级、汉台区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面授培训76期,培训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8635人次。 由于培训期次交替、课程门次较多、教师授课条件差异、授课教室不太固定、学员工学矛盾突出、考勤方式和考核方式不统一等因素,使整体培训效果没有明显特色。为了顺利开展好2011年的培训工作,我们通过认真学习《陕西省“十二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亲自到四川省绵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考察之后,深深地感受到“远程培训”将会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全新的数字化学习平台。经过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的大力支持,在市级基地工作人员和所招标的电脑科技公司共同努力下,特色鲜明的培训教材和网络课件如期开发完成,“汉中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和0A管理系统于2011年6月开始试运行。2011年,我们在培训过程中实施了“面授培训”、“远程培训”并举的办法,顺利地完成了13964人的培训任务(其中面授培训116期 11643人、远程培训2321人)。2012年采取了“远程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的方式,截至7月20日,共培训7179人(其中远程培训6757人、面授培训3期 422人)。

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是政府行为,实行的是市级人事部门主管,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各县区(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机制。“面授培训”的方法各培训机构的实施都大体相同。实施“远程培训”之后,如何加强有效的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使参训学员真正“自主学习”呢?我深切地感到,应通过四种途径进行监管。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有利的政策保证。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陕西省“十二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划》实施细则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汉中市职改办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自觉参加市、县、区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活动。从 2011 年起,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试行)》(汉人发 [2010]172 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汉人社发〔 2011 〕3 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申报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续聘)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者, 不得申报职称晋升,不得聘用(续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可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了有利的政策保证。

(2)通过网站流量监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上网学习时数。可以通过网强流量分析系统(简称:Net Analyzer)对各参训单位、个体参训学员点击网络课件的流量进行实时精细化监测与分析,提供真实的流量拓扑图,以检测课程资源在网络环境中的利用情况,准确判断网络负荷、个体参训学员学习行为。对点击时数较少的单位和个人,市级基地将由专人汇总数据后及时告知其参训单位,以企通知相关人员尽快进入学习状态。并从管理系统中设定,学员必须在20分钟内移动鼠标或刷新网络页面,不然系统一次最多只默认学时20分钟。凡是对课件的学习时数达不到2/3时,就无法进入“在线考试”环节。

(3)不定期到参训单位进行走访座谈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持续发展。远程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究竟如何,基层单位和参训人员最有发言权。要通过广泛的问卷调查和经常性的基层调研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将调研情况和工作决策有机结合。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龙头,重点关注自主创新、社会发展、民生建设等方面的继续教育任务,有效整合培训资源,统筹推进各行业培训,为继续教育的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范文第3篇

对继续护理教育的目的认识不足、管理不严: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大多来自中专护校,长期以来,由于受一次性学校教育的影响较深,护理管理者对继续护理学教育宣传力度不够, 护理人员对继续护理学教育的问题掌握率仅为16.9%[1],造成护理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盲目性较大,学分也无法按规定和质量完成。进行两年一度的护士注册及申报护士专业职称时,护理管理者未能在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和晋升评定上严格把关,使护理人员更无法意识到继续护理教育的重要意义。

开展继续护理学教育条件有限:由于地域条件限制,基层医院相对规模较小,对于办班信息不灵,办班条件和机会比较少,大多数情况下护理人员只能靠外出学习这惟一途径来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护理管理者可能较少有外出学习的机会,而对于临床护士就有困难,一个是办班信息不灵,再一个就是医院经费和时间的问题。所以,就导致护理人员学习机会受制约,难以完成继续护理学教育的任务。

培训内容陈旧,学习流于形式:基层医院开展继续护理学教育主要以院内培训和学历教育两种形式为主,由于院内师资力量缺乏、讲课内容局限、知识陈旧,难以满足临床护理人员急需,部分年轻护士通过参加一些院校在本地区卫生学校开办的学历教育来进行学习,但由于有些学校办班资质有限,教学内容基本上以大专的教科书为蓝本,而目前大专教材与中专教材相重复的内容很多,这就与以学习“四新”为主要目的的继续教育相背离,学习的目的仅仅为了取得专科或本科学历文凭,从而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使学习流于形式。

对 策

完善继续护理学教育管理思路,护理部作为医院护理继续教育委员会的主体,负责拟定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细则、规定、计划和实施办法,领导、组织、管理全院的护理教育的培训、检查、考核工作,设立继续教育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培训计划,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

强调教程内容新颖、实用性强:聘请本院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主任和有丰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主治医师讲座,可根据省报批的继续教育项目通知选择内容,在不与临床工作冲突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临床一线的主管护师,护理骨干外出参加学习,回院后以讲座的形式将学习内容给全院护士讲解,把Ⅰ类学分转化为Ⅱ类学分,培养护理队伍自己的师资力量,保证授课的质量,增加听课的效果。另外,聘请已报批学分项目单位的专家,学者到当地医院讲课,为基层护理人员提供学习机会,降低基层人员的学习费用,拓宽学习渠道,扩大教育面。

建立个人技术档案,完善激励制约机制:护理部应建立学术活动考勤登记本,严格按照考勤登记记录学分,根据学习内容定期考核,检验学习效果,考核成绩纳入科室考核,规定任期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已修满学分但考核不达标的护士,不得申报晋升技术职务。

护理部经常组织继续教育质量考核组到科室,对当班护士的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技术操作,以及掌握新业务、新技术等内容随机抽查,把护士参加继续教育的考核成绩作为科室评比和考核护士长的内容之一。在选拔护理干部时,把达到学分要求和考核结果作为最基本的条件,确定学分在晋职、晋级、科室评比、护士注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教育立法 继续教育 依法治教

 

一、江苏继续教育立法成就 

 

江苏是全国较早推进地方继续教育立法的省份之一。江苏省早在1993年8月就通过了《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简称《职工教育条例》)。2001年12月省人事厅颁发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2005年5月又通过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简称《继续教育条例》)。省教育厅于2006年8月颁发了《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于2007年6月颁发了《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在省人大立法和省教育部门下发文件的基础上,少数地市和行业也相继出台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在两个条例的推动下,江苏的继续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据2007年7月1日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公布,仅“十五”以来,截止到2006年,全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共培养本专科毕业生85万人,其中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和成人脱产班培养毕业生46万人,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培养毕业生19万人,自学考试毕业生20万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200万人次以上,188万多人次通过自学考试系统报考非学历证书考试。江苏成人高等教育不仅规模处于全国前列,内涵建设也正在大力推进,到“十一五”末将建成特色专业150个,省级精品课程300门,以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为核心,着力培养全省在职人员的“三创”精神,开发他们所蕴藏的巨大创造力、创新力和创业能力。 

 

二、江苏继续教育法治难点 

 

(一)国家继续教育法尚未出台,使继续教育缺少国家法律的支撑 

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教育法虽经千呼万唤,但至今尚未出台。尽管教育部、人事部等政府部门就继续教育颁发了相关规定,但是,其权威性和强制性与国家法律也是相差甚远的。在没有国家继续教育法律支撑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继续教育条例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势必大打折扣,在追究违反条例者的责任时也缺乏刚性和硬度。所以,继续教育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支撑,地方政府立法在执行过程就必然遇到困难,执行力度必然减弱。 

(二)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难以建立有效的法治秩序 

我们首先分析成人教育管理体制。建国以来,我国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几经变化。在教育系统内部,1998年以前,教育部设成人教育司,主管全国成人教育。1998年以后,教育部撤销了成人教育司,设立了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各省教育厅同样撤销了成人教育处,设立了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处,虽然从名称上看职成司(处)既主管职业教育也主管成人教育,但实际上管理的是中等职业教育和中等成人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成人教育划归高等教育司(处)管理。另外,大量不同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因成人教育机构中、高层次的不同分属两个部门管理。由此可见,继续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都在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中被分解了。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成人教育的特点很难得到充分重视,成人教育的地位也很难得到保证。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范文第5篇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人员行为,加强我省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具体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甘肃矿区)负责所属各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嘉峪关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县级(市、区)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应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涂卡报名两种方式,以网上报名为主,特殊情况实行涂卡报名。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珠算科目的考试待考试系统开发完成后,再进行安排。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的考试要求和考试安排,向应考人员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报考办法和考试安排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各科目应一次性通过。

省、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会计网和其他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考试结果。应考人员参加网上报名考试的,可到报名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并打印考试合格单;应考人员参加涂卡方式报名考试的,到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领取考试合格单。

应考人员取得考试合格单后,须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考试成绩合格单和填写的《甘肃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表1)到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委托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二、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工作安排、考试实施情况和考场纪律进行检查,接受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对考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应考人员进行报名和代收考务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统一采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省、市(州)、县(市、区)、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兰州市内(不含三县)的省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管企业(管理机构)、其他组织及驻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

二、除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的各单位外,市(州)、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

以下考试合格人员可在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

(一)考试合格人员为学生的,由学生学校所在地的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需有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二)考试合格人员为军人的,由其部队所在地的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三、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xx]18号),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

第十八条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市(州)、县(市、区)、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根据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安排,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持证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二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九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其日常教学情况和培训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应通过《甘肃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持证人员及时记载、更新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员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表2)。填好表格(一式两份)后,将相关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交会计管理机构(或证书签发机关)办理从业相关信息变更。会计管理机构应在核对完提交的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或户籍关系发生变动,其所属管辖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一)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或户籍关系发生变动的,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简称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表3),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二)持证人员须在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和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证书遗失,持证人员应在履行公告(报刊挂失)程序后,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补(换)证申请表》(简称补(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表4),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持身份证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刊登挂失报刊),向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证书毁损,持证人员应填写补(换)证申请表(表4)一式两份,持毁损证书、身份证原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向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补(换)证申请表(表4)一式两份,持身份证原件、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到证书签发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情形的,会计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管理机构应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关申请登记表格、范本在办公场所和甘肃会计网及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相关登记表格由申请人从甘肃会计网和指定的网站下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的管理,并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供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应考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舞弊行为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对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以后一经发现并经核查考试过程中确有舞弊行为的,由会计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不按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三条 会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取得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xx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本人申请和相关材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个人申请。符合免试条件的须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免试申请表》(表5),一式三份,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经本人单位加盖公章后,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和文件(或复印件)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留存一份,申请人单位留存一份,会计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二)提供个人有关证件和文件(或资料)。

1、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的。本人须提供经省级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从事会计工作满20xx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提供累计20xx年由本人盖章(签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的复印件,或由本人单位提供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从事会计工作的。本人须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留存的各种会计从业资格表格的保管期限为2年。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xx年10月27日的《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甘财会[20xx]42号)同时废止。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大部分省每年分别在上下、半年设立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有的省份一年一次考试,大部分省每年分别在上下、半年设立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约在每年的4月和11月考试。12月和6月报考(不过各个地区的考试时间不大一样,要仔细询问当地的情况,不要错过考试报名时间)

财政部办公厅了《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xx]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