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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应急宣传和演练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努力提高公众预防和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社会防灾减灾能力的提高,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的有关要求,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工作任务
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核心,深入开展气象应急知识宣传;以介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普及气象灾害应急知识为重点,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宣传解读,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气象事件能力为目标,着力抓好专业技能培训和积极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活动。
二、主要内容
(一)扎实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大力开展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认真做好应急预案解读。介绍和解读《***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帮助公众了解预案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熟悉各类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措施和方法,增强公众参与预防和处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广泛开展气象科普知识宣教。以《如何防御气象灾害应急手册》为基础,结合***本地气象灾害案例,广泛宣传应急气象科普知识,使气象应急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帮助公众了解公共气象安全知识,掌握避险常识和有关防灾减灾的基本技能,进一步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四)积极部署培训演练工作。加大对气象应急信息员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气象应急信息员等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增强应对和处置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5月份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一次雷雨大风灾害应急演练,从实战中锻炼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三、方式方法
(一)运用各种媒介广泛开展。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博、展板以及挂图、讲座等多种形式,使气象应急知识和防灾减灾常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基层单位。
(二)结合有关宣传日组织咨询。紧密结合与气象应急相关的宣传日、纪念日,如“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全国安全生产日”、“全国科普日”等组织开展气象应急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为广大群众解难释疑。
(三)深入推进专题培训和课堂教育。针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信息员队伍、高危从业人员以及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实际,定期举办培训班,强化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操作技能的掌握。同时不断推进中、小学气象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帮助中、小学生掌握更多公共气象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强化防灾避险意识。
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国家与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和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酸雨、臭氧、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抓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台风、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完善海洋气象广播系统,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海上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国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国家、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气象预测预报预警能力、防灾减灾保障能力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加强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流程,形成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防灾减灾服务手段不断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著。
二、重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结合秦区地理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村灾害性天气监测站网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乡村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库库区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建设。完善雷电、土壤水分等专业监测系统,构建广覆盖、高密度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充分利用集约化、精细化预测预报业务体系和现代数值预报等技术,加强灾害性天气临近预警和落区预报,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时效性和准确率,围绕暴雨、干旱、冰雹、低温冷害等灾害,开展预警评估等业务服务,指导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大力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升级现有信息服务平台,整合气象、防汛、广电等各类信息渠道,完善学校、医院、社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气象信息设施,加快农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资源,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网络,实现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加强镇级气象工作站和村级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完善信息接收终端设施,提升预警信息在农村偏远地区的传播能力。加强农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广泛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及时传递预警信息,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农业专项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实施中央“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和省级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示范县、现代农业园区气象服务示范点建设,积极构建面对农业农村的气象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直通式”和精细化气象服务水平。围绕各类农事活动、病虫害防控等开展农用天气和土壤墒情预报,指导做好农业生产。开展气候变化研究,编制农村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主要农作物气候适宜性区划,加强趋利避害引导,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效益。
(四)加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建设。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按照有机构、有场地、有装备、有人员、有专项经费的“五有”标准,在全县建成标准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构建完备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网络,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减轻灾害损失。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建设,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五)着力推进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农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积极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加雨、干旱、冰雹、雷电、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改善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处置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把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机构,强化工作落实。镇政府要按照“四有”标准成立气象工作站,推进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构向基层延伸,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新格局。加快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建设,指导本地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关键词:公共气象服务、气象灾害应急
中图分类号:P429文献标识码: A
1 公共气象服务概述
1.1 公共气象服务的目标
所谓公共气象服务是指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媒体以广大人民为服务对象进行的气象信息提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是社会上存在的媒体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正确的气象信息。公共气象服务的目标主要有2个:一是要为民众提供正确的气象服务信息,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醒群众对即将到来的灾害进行预防,进而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提供正确的公共气象信息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幸福指数的重要的方法。
1.2 发展公共气象服务的措施
要发展公共气象服务首先就要注重气象服务中的技术投入,要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来武装气象服务。一是要建立完整的气象服务体系,该体系是包含气象服务系统、气象预报系统、气象观测系统以及科技支撑系统在内的一个比较全面的气象服务体制。4个系统是密不可分的,第4个系统是必须要服从于前面3个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二是要加强公共气象服务为民的特性,即将公共气象服务系统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以及国内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升作为其存在的意义及目标。三是要保证气象服务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提高气象服务系统对灾难的预报以及预测性能。
2 基层公共气象服务面临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共气象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服务越来越细化,但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其次,公共气象服务还存在城乡失衡、地区失衡等问题。农村及偏远山区是气象灾害的多发、重发地区,但这些地区的公共气象服务却严重缺失,不利于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再者,公共财政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不足等原因,影响着服务水平的提高;另外,部门联动效率偏低,公共气象服务效益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
3增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措施
3.1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国家与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3.2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3.3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3.1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3.3.2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3.4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国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围绕着民情,民需,民意,努力提升公共气象服务水平。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不断丰富服务产品的内涵。充分发挥基层在公共气象服务引领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创新精神,积极探索公共气象服务的体制机制和具体措施,全力推进气象事业的全面科学发展。
4.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研究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是指根据气象灾害的衍生和发展的规律,开展的一系列针对灾害的防灾减灾应对措施。气象灾害一般是大范围的、长时间的气候异常造成的灾害,灾害一旦发生,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往往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应对气象灾害的发生,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综合气象监测、评估、预警、防御、防灾减灾等职能,建成适应我国现状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1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职能分析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将气象部门的现有各项监测系统、预报系统、预警系统等业务子系统进行整合,将与气象有关的各个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集中到同一个气象应急指挥中心平台上。经过整合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除具有单个部门所具有的应急职能,还派生出单个部门不具有的系统应急职能,这些职能共同构成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的应急职能,有效地提升了应对气象灾害的水平。
4.2气象灾害应对响应机制分析
气象灾害应对机制指的是气象部门在灾害发生时,开展不同等级的气象灾害应对活动的运行流程和机制,是一系列规范和活动机制的集合。建立科学合理的气象灾害应对响应机制是针对气象灾害发展、生成、发生的阶段,形成预报响应、预警响应和事件响应完整的应急响应系统,实现对灾害的全过程应急管理
5.完善我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体系
5.1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管理体制
我国为了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体系,加强气象灾害的预警和防灾能力,提高应对和处理重大气象灾害和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效率,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05年9月中国气象局成立了气象部门最高应急指挥机构DD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各省区市成立了应急办和各直属单位应急机构,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常态管理,从而整体提高了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工作的应急能力和效率。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
5.2完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近20多年来,我国气象灾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和应急管理预案的颁布,都对我国防灾减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明显的效应。
6.如何加强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能力
首先,按照201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机制,积极发挥各个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其次,大力加强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技术,充分的发挥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再次,增强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加强相关部门间的交流合作,拓展信息渠道,不断的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服务的能力。最后,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系。积极推进我国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分工。
结束语
随着全球气候的恶化,气象灾害逐渐呈现出频发性、复杂性、蔓延性的趋势。日益严重的气候灾害给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建立科学合理的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体系是减缓这些压力的一条必经之路。本文在系统分析我国气象灾害成灾过程和成灾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了以气象部门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并对其功能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的研究成果对于当前我国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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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傅思明.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政府危机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