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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待命时间;工作时间;认定标准;休息时间
一、待命时间的涵义与特征
待命时间是指处于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之间的过渡阶段或中间状态。对于待命时间构成,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待命时间为正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之外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工作或者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或者生产的时间。我国《劳动法》有日最高工作8小时,以及周最高44小时的规定,并对加班时间做出了一系列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现实社会实际的需要,待命时间已经普遍存在于现实当中,且能有效的兼顾人权保护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2、待命时间内,劳动者随时保留提供劳务的可能性
待命时间不同于正式工作时间,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不作为或者少有作为,没有遇到必要情况或者约定的情形劳动者处于不作为的状态。
二、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
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关系到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权以及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缺乏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限度,对于劳动时间段的认定标准非常模糊,更别提对待命时间的属性认定。而在学术界,对工作时间的涵义有以下:(1)是指劳动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3)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周之内或一昼夜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4)是劳动者在一周内或一昼夜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以上几种看法都只从法律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表层文义来解释工作时间,也就是说都未没有从更深层次来分析工作时间的本质。各国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各不相同,日本劳动法律认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一直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包括工作后的清理和工作前的准备、扫除时间等。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使用者的指挥和监督下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使用的时间,等等。从各国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作时间的认定包含以下两个重要的因素――雇主的指挥与监督以及劳动者提供劳务。
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应当倾向于弱势群体――劳动者。因此劳动法律法规在立法或者解释时应当放松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虽然前面所说的两项因素(雇主的监督和指挥以及劳动者提供与生产有关的劳务)必不可少,但是当劳动者提供了劳务时,在评审机制的设立上,应当有利于劳动者。
三、待命时间的法律属性
我国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对待命时间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审判实践意见各异,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审判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首先来看世界其他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关于待命时间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认定标准如下:(1)劳动合同内容为事实的认定依据;(2)雇主要求劳动者待在工作场所;(3)具有强制性。美国法院通过对待命时间纠纷的个案归纳总结出了以下标准:(1)劳动合同有待命时间认定方法的约定;(2)雇主要求劳动者待在工作场所;(3)待命时间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从上面美国和台湾地区关于待命时间的规定可以看出,待命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的主要标准有二:在工作场所待命、为雇主的利益而待命。
(一)待命地点是否限于工作场所
由于社会工作的复杂性,劳动者按照雇主的命令要求在工作场所。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职位、甚至类似职位对于不同的劳动者,雇主要求的待命地点也可能有的在工作场所,有的在其他场所。对于在工作场所待命的劳动者,由于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完全因为待命而受到限制,其无异于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务,唯一的差异只在于正常工作时间提供的劳务较多,而待命时间提供的劳务较少,但这并不应当成为否认此时待命时间成为工作时间的理由,因此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待命之情形,待命时间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其劳动报酬权、休息权、以及工伤损害赔偿请求应当按照工作时间的正常时间结算(劳动报酬请求权可视劳动强度而定)
(二)待命时间内工作的相关性
待命时间内,劳动者为雇主的利益并听从雇主的指令而工作,此时毫无疑问,待命时间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但是社会实践是错综复杂的,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可能从事了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工作,即为了雇主的利益从事了与工作内容有一定关联性的工作。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首先,现代社会市场积极复杂异常,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要在短时间内要求劳动者去判断此项内容是否属于雇主所交代或者劳动合同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判断其法律属性,无异于痴人说梦,这显然过分扩大了劳动者的谨慎义务;其次,劳动者作为社会群体中薄弱的一环,法律法规显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无论从经济上还是制度上都是弱势群体的状态;最后,劳动者虽然不是根据雇主的指令来提供劳务,但其为雇主利益的意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更何况雇主为此获益,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来说,此种行为值得鼓励。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只要为了雇主的利益待命时间就可被视为工作时间,劳动者应当持有一定的谨慎义务,从民法理论上来说,合同的价值在于合同双方各严格依照合同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劳动者没有按照雇主的指令来行使,尽管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此时的劳动者应当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并且在故意的情形下待命时间不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此时的责任自有民法理论来平衡,这里不细表。(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素质教育 劳动技术 教学体会
将来世界最重要的竞争将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教育的竞争,也就是人才的竞争。在各阶段的教育当中,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内容和一大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把劳动技术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纳入日常教学计划。我国为加强学生的劳动技术教育,在小学阶段、中学阶段分别设立了劳动技术课程。课程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正向素质教育转化,全面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注意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可目前,社会对劳动技术课程的认识和客观实践需要还有一定差距,致使开设劳动技术课程不容乐观,有些学校迫于形势,简单开课应付上面检查,甚至有些教学设备、实验场地、劳技教育的经费乃至师资严重不足的学校根本没开这门课程。高等师范院校没有针对培养劳动技术教师的专业系科,从事这方面教学的大多是半路出家,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切实加强劳动技术课程教学。
一、初中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的意义
中学阶段开展劳动技术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和劳动习惯,以及掌握一些生产技术知识和技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劳动技术课的学习,不仅能陶冶学生的思想情操,积累知识,而且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力,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
1.开展劳动技术教育能促进学生智慧的发展
在日常的劳技教学与实践中,能培养学生学习、钻研技术的兴趣,动脑、动手的习惯;在劳动的实践中能使学生认识到科学知识的重要性,提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比如开设园艺课程,可增强学生学习生物学知识的兴趣;通过计算机课程学习,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知识和英语知识的积极性。通过劳动技术课的学习可促进学生智力的发展,灵巧双手,不难发现一般热爱劳动的学生都具有比较清晰的思维,究其原因是劳技实践过程中促使脑的思维和手的劳动相结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劳动技术教育不能兼并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脑教导手,手又发展和训练脑,手脑结合,学生的心灵手巧了,技能也得到了提高,学生越聪明,教学目标越容易实现。
2.能促进德育教育
一个人的世界观、道德品质及思想修养是在劳动中,人与人交往中形成的。在劳动中能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培养他们吃苦耐劳、艰苦朴素的美德,改变学生懒惰的习惯和轻视体力劳动的观念。通过劳技课的教学培养学生认真负责,团结合作,关心集体的优良品质,在实践活动中促使学生爱惜别人的劳动成果,养成爱护公众设施、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3.能促进美育
在劳技课的实践活动中,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一些问题时,独立思考透过细节完成某些科学试验,将享受到劳动所带来的成功,劳动创造美的愉悦。学生动手制作劳技作品时都会要求作品的造型美,这将大大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评美能力。
二、有效提高初中劳动技术课程教学质量的策略
1.转变观念摆正劳动技术课的位置
必须加深对劳动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劳动技术教育摆到“德、智、体、美、劳、心”六育并举的位置上来,使劳动技术教育同培养适应经济建设的人才紧密结合起来。思想认识不从根本上改变,出路问题就无从谈起,家庭、社会、学校是对劳动技术教育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破除忽视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陈腐观念,把劳动技术课程提升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高度进行认识。按照劳动技术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计划开足课时,真正把劳动技术课摆到应有的位置上;积极实施新课程改革,认真组织学生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根据年龄的特点,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开展劳动技术教育,逐步实现劳动技术教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加强劳动技术课的师资队伍建设
提高劳动技术课教学质量的关键是建设一支专业齐全、数量充足、质量较高并相对稳定的劳动技术课教师队伍。学校应彻底改变那种临时拉夫的错误做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让部分具有相应专长的文化课教师改任劳技课,这是当前解决劳技课教师缺乏的主渠道。有条件的学校从师范院校毕业生直接选派,也可从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择优录用品学兼优者做课程教师,积极开展劳动技术课程教师的培养工作,甚至聘请农村的农业技术员或厂矿一些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为促进劳技课程的发展,各级教研室必须建立和健全劳动技术课的教学研究网络,配备专职的劳动技术课教研员,成立相应的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建立劳动技术课教师的评价、考核及奖惩制度,甚至在职称评定时,可适当对劳动技术课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鼓励他们继续从事这项教学工作。
3.继续坚持劳动技术课与其他学科的渗透
初中劳动技术课与所开设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学科联系紧密,我们要积极寻找渗透点,扩大渗透面,让学生学到的学科知识运用到劳动实践中,真正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例如植物嫁接时为提高成活率,学生可利用生物中茎的结构知识进行分析,并得出形成层要对齐的结论;也可运用物理、化学中分子运动和溶液浓度的相关知识分析小麦施肥过多造成烧苗的原因;这些实践活动既可验证所学的知识,又能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用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结合的方式对课程进行综合评价
课程教学评价须以激励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为宗旨,把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既要关注他们在日常学习过程中的发展和变化,又要关注学生学习操作的结果;既要关注学生日常学习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和态度的进步与发展,又要关注学生对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心得与创新。初中劳动技术课必须贯彻发展性学习评价,把实践操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新课程改革的大好环境下,坚决抛弃传统的只以纸笔考试作为评价标准的方法。
总之,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对初中劳动技术课程教师来说,教学须始终围绕新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好书上好课,才不会与当前日新月异的教育形势渐行渐远,切实增强劳动技术课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叶德夫.初中劳动与技术教育的现状与对策.现代教育科学,2011,3.
关键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人文关怀;企业文化
中图分类号:U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4-0058-02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态势总体平稳,用工单位劳动关系也总体和谐稳定。但是,部分单位违归滥用劳务派遣人员、拖欠职工工资、安排职工超时加班、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甚至造成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同工同酬”后,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单位职工要求提高工资收入、改善劳动条件为主要诉求的新的突出矛盾,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成为了必要课题。
1 当前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一些单位劳佑霉げ还娣丁⒕鸵挡晃榷āR皇抢投合同、聘用合同实施不规范。小企业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定率偏低,劳动合同以短期为主。在合同签定时,单位不与职工协商、核心内容模糊化、格式化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一线职工、非公有制单位职工超时劳动现象严重。三是劳务派遣存在违归滥用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垄断的行业十分突出,有的单位劳务派遣工比例占70%以上。四是一些单位存在招工难、留人难的现象。
(2)一些单位职工收入低、收入分配差距大。一是低收入职工比例大。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职工收入长期处于低位。二是职工收入差距大。主要表现在行业间职工收入差距大。一线基层职工与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差距大。同岗位的编制内职工与编制外人员差距大。三是职工要求增加工资收入的意愿强烈。
(3)一些单位的社保覆盖不到位,参保水平低。一是部分保险的参保面窄。大多数单位只参加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参保率高,失业、生育参保率低,绝大多数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二是部分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率低。一些单位只为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核心”职工参保。劳务派遣工和临时工参保率低。三是一些单位缴费基数低。
(4)一些单位劳动环境差、职业危害比较严重。一是部分单位生产环境不佳。二是有些行业的职工面临职业危害的风险。缺乏防护措施,或者职业危害防护不达标,职业病得病率高。
(5)一些突出的劳动争议调处难度大。一些改制的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长期积累,情况复杂,涉及多种利益诉求和多方利益群体,一次性解决困难。
2 劳动关系不和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职工、用人单位以及政府、工会组织、劳动力市场等方面,共同构成了影响劳动关系的基本因素,他们互相作用、互相制约,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方式。随着我国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引发因素将更加复杂多样。
(1)思想认识还不够不到位。一些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国家法规政策和单位的社会责任,忽视职工主人翁地位,主力军作用和为单位长期发展创造的价值,把职工当廉价劳动力。一些单位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内部制度取代法规,人制取代法制,片面强调单位利益,忽视职工利益诉求,导致各种侵权行为发生。
(2)劳动法律法规落实不够到位。比如说““同工同酬”过于原则,缺乏配套条款,导致法律适用困难。又如《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三性“界定不清晰,导致一些企业为降低人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滥用劳务派遣人员。
(3)“弱劳动、强资本”的格局还没有改变。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从属地位,资本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主动、优势地位。
(4)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作用还不够明显。一些地方没有专门的劳动关系工作机构,不少单位工会组织受制于行政,活力不强,作用不明显,甚至被空壳化、边缘化。
(5)企业文化建设还比较滞后。企业过分强调员工执行力和忠诚度,忽视对职工的理解、尊重和关爱,人文关怀缺失。
(6)经济减速给企业发展困难带来客观影响。企业利润空间受到积压,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下降过快,无法保证社会保险等职工合法权益的到位。
3 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对策
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就没有单位的健康发展,更谈不上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前面分析的引发因素提出以下对策:
(1)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为关键,以实施劳动法律法规为重点,不断健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和平台。一是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启动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督促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特别是要制订社会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采取相关备案制度,保证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二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三是推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制度建设。
(2)进一步制订劳动法规政策的配套措施并推动实施。针对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同工同酬”无法实施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三性”界定不清晰,导致一些企业为降低人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滥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问题,进一步出台配套细则,增强劳动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比如是要制订社会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职工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等,规范收入差距和劳务派遣用工。
(3)注重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将改善劳动环境与改善职工生活状况、解决职工困难与化解职工思想情绪结合,让职工更有归宿感。比如,可以对社会化用工人员进行职称评聘工作,提升其职业发展空间。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也离不开企业积极的参与,在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过程中,企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载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有和谐的企业,创建和谐企业的关键是劳动双方建立稳定、协调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创建和谐企业的根本保证,也是经济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一个社会的劳动关系,不仅反映出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情况,而且关系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效率、关系着核心竞争力。当今,某些企业存在着分配不合理、劳动保护不到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率“双低”现象。据最近浙江省丽水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向本市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分发了70余份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为主题的问卷调查,从反馈情况来看:一是国有企业、国有改制企业,及规模相对较大、内部管理比较完善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0%-100%,社保率也相对较高,这类企业生产稳定,员工队伍也较稳定;二是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生产季节性较强、内部管理欠健全的企业,以及建筑业、餐饮业、员工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普遍较低,最少的签订率仅有50%-60%,离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劳动合同签订率差距甚远,这些企业社保率也相对较低,而这类企业数量众多。由于上述原因,在这些企业中劳动关系不和谐、不协调,人才留不住,员工跳槽多,给企业发展和社会都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自身行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构建各个主体之间和谐氛围,就显得十分必要。如何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呢?笔着认为:
一、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要主动搭建和谐劳动关系平台
企业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在共谋发展方面达成共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才能正常有序开展,劳动者利益也能在企业发展中得到保证,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企业经营者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努力创建和谐企业。企业应在构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方面应首先承担责任,积极地投入到和谐理念实践中去,重要的是企业要主动搭建和谐劳动关系平台,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及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方面工作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完善机制,建立和健全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保障体系,确保员工的各项权益得到落实,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才能保证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建立和发挥三方面机制的作用,认真研究和处理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01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即“三方协调机制”,丽水市也相续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三方协调机制构成了劳动双方关系的基本格局和主要运行机制,对促进企业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调和劳动关系的保障。当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展又将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新的社会冲突,也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不和谐情况的发生,劳动关系协调任务越来越重。为此,要准确把握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和核心,认真研究和处理劳动关系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着力开展三方机制和劳动关系领域的调查研究,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法制建设,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保证
我国先后公布了《劳动法》、《工会法》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保障条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当前应着力推行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同时要维护企业、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只有按照法律行事,劳动双方的利益才能明确,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矛盾和冲突也会大量减少。
【关键词】 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实践探索
引言
劳动关系是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利益关系,是影响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地减少开支;员工追求的是工作岗位的稳定和个人收入的最大化,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对我们国家而言,最符合国家利益的发展趋向是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双赢。
一、在企业发展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
企业应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充满活力、企业与员工和谐相处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同时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企业员工作为企业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石,只有确保员工的根本利益,维护员工生活、工作稳定,才能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和谐的劳动关系对改善企业整体形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企业发展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成果的良好氛围,从而有效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使企业不断引入先进技术、设备以及高素质人才,从而实现企业最大化经济效益,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立足与发展。
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员工的根本需求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员工根本权益的保障。如果劳动关系不和谐将会使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于担心失去工作面临再就业压力,员工往往会采取过激的做法维护自身权益,可能导致一系列的民事纠纷,损害企业整体形象,给员工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改善企业员工弱势处境的途径。
二、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出现的矛盾与困境
1、企业自身漠视员工权力加剧了劳动关系紧张
1.1劳资关系矛盾的激化,既受企业观念意识淡薄的影响,又与企业欠缺劳资关系协调机制有关。企业之间竞争的白热化升级,技术生产的革新换代,全球经济模式的全面转型,都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不确定性,以盈利为第一要义的企业,其观念意识更注重企业经营成本,而忽视员工个人利益。因此,在现实中,为了进一步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通过合同来确定员工和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企业往往居于少数,更多的是以一种非正式的心理契约来完成人力资源管理的。心理契约是“个人将有所奉献与组织欲望有所获取之间,以及组织将针对个人期望收获而有所提供的一种配合。”它虽然不是一种有形的契约,但它确实又是发挥着一种有形契约的影响。尤其在民营企业当中,企业的成长与员工的发展因其管理的规范性差、动态性强而缺少一种明文的硬性规定,心理契约在调节劳资关系方面有着更明显的作用,遗憾的是,企业的政策制定与员工的内心需要往往是不一致的,因此,企业为个人期望收获所提供的报酬也很难满足员工的个体需求,心理契约的失效直接导致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工作积极性下降,工作满意度差,工作质量不高,形成了企业与员工劳资关系的恶性循环。
1.2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观念意识淡薄,直接影响到其维护协调劳资关系机制的建立。这一机制的落实一般是由工会组织来完成的,作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者,工会要代表劳动者就劳动工资、劳动工时、劳动待遇等方面与雇主一方进行交涉,但实际上工会履行其职能困难重重:一是工会的组建率较低,不少民营企业不愿组建和支持工会活动,即使组建了工会,也是企业的附属品,至多成为员工的福利机构,但若要真正起到维护劳工权益的作用,就必须成为与资方对等的、代表和保障员工权益的主体,这一点目前来讲还很难实现;二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协调机制不完善。由于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使相当部分劳动争议未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发展为,由于工会参与劳动监督的职责、功能、手段、方式、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工会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当工会的运行缺少了法定的载体做支撑时,其向前推动维权的每一步都是步履蹒跚的。
2、 劳动力市场供给失衡,劳动者处境被动。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是由企业来掌控的,原因是劳动者自身具备的基本素质往往与企业空缺职位不匹配,企业急需的高精尖人才和技术工种在劳动力市场无法得到满足。大量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民工和毫无工作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占据着劳动力市场,一方面他们无法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可提供的岗位数量又无法满足这批规模庞大的待业群体。因此,劳动力资源在配给过程中出现失衡,握有主动权的企业在选择劳动者的过程中往往更为挑剔和苛刻,而处于被选择和被支配地位的劳动者也只能听之任之,廉价的劳动力市场导致部分企业用工随意性强,招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即时录用,随时开除,劳动者的工作缺乏保障,企业侵权行为也没有相应处罚。
3、 政府监管不当,劳动者维权乏力。
政府作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干预力量,在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中,政府充当着裁判员的角色,但从现实情况看,某些政府相关部门在思想观念、法律意识、执法监督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
三、构筑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践
1、顺畅沟通渠道,下情上达促和谐。
良好的沟通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剂。只要企业能够坚持依靠方针,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并对员工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及时解决问题,就能够有效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
2、注重人才培养机制,构建高素质人才队伍。
企业一定要注重不断完善各类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着力构建高素质人才队伍,特别是注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员工教育培训。通过内部培训、外送培训、换岗交流等加强人才的培养,积极培养技术型和技能复合型的领头人,推进员工的操作技能水平提高。二是通过评先选优、技术比武等发现优秀员工并采取经济上奖励、职位上发展等激励措施,以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使“学促提强”的好风气在企业蔚然成风。
3、完善劳动关系法制建设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必须走法制化轨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大背景下,要理顺企业劳动关系,就需要重新审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尽快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结束语
构建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保持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企业创新构建方式、拓展创新理念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姜晓蓉.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