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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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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文第1篇

以党的十、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县委十六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工作目标,以治理乡主要干线公路和河流两侧,集镇、中心村庄、新农村建设点的农村生活垃圾为重点,通过强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农民、保洁员、村民理事会、乡镇环卫监督所四个主体建设,健全完善宣传培训、制度保障、资金投入、长效管理等四项机制,推广五种垃圾分类方法,利用3至5年时间,使全乡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并形成卫生保洁常态化,着力打造干干净净、漂漂亮亮、井然有序、和谐宜居的农村幸福家园,为我乡位列全县综合排名乡类第一方阵奠定扎实的基础。

按照“五年治理、三年攻坚、首年大见成效”的总体部署,全乡启动,全民动员,组织开展彻底清理存量垃圾,清除卫生死角,清理后的区域进行平整、绿化,配套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大规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公约,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家喻户晓。全面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到2015年末,村庄生活垃圾治理必需设施建设达100%,达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

㈠重点抓好主干公路两旁和河流两侧生活垃圾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划段负责、全程覆盖、乡村联动”的方式,继续抓好新老辽南线、村级公路等主要干线公路和河流两旁的垃圾治理。达到公路路面及路基两旁、河道两侧、河流水面清洁卫生,无暴露垃圾,两侧垃圾池(箱)管理良好,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满溢现象。

㈡重点抓好集镇生活垃圾治理。以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为目标,以解决“脏、乱、差”问题为重点,切实抓好乡镇集镇生活垃圾治理。集镇要重点整治集镇居民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货物乱堆乱放的不良卫生习惯和集镇街道、中小学校、乡卫生院等单位庭院的环境卫生,打造干净、整洁、优美、文明集镇。

㈢重点抓好中心村庄生活垃圾治理。组织彻底清理村庄周边及公共场地、农户房前屋后的存量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存量垃圾清理后及时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落实保洁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达到卫生保洁常态化。

㈣重点抓好新农村建设点生活垃圾治理。按照“新农村建设布点到哪里,清洁工程就跟进到哪里”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历年新农村建设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长效保洁管理工作。

㈠全面清理农村存量垃圾。农村存量垃圾的清理以村为责任主体,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党员干部义务劳动”、“小手牵大手”等活动,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保洁员、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存量垃圾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全乡辖区内乡村道路两旁、河面河道、乡镇集镇、中心村庄、农户房前屋后等地的存量垃圾,不留垃圾死角,做到清理全覆盖。

㈡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好垃圾处理设施是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是乡镇做到四有。即有无害化垃圾焚烧中心或垃圾填埋场、有垃圾压缩中转站、有垃圾清运车、有环卫设施(洒水车、垃圾桶等)。二是村级做到六有。即有垃圾桶或垃圾池、垃圾收集点、可利用垃圾回收点等一批垃圾处理设施。保洁员有一套保洁工具(“一车、一铲、一钳、一帚”)和保洁服。三是农户配有“两桶两袋”即:厨余垃圾桶、焚烧垃圾桶、可利用垃圾回收袋、有毒有害垃圾袋。

㈢因地制宜处理农村垃圾。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乡镇集镇及周边村庄生活垃圾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处理的方式,生活垃圾进乡镇垃圾焚烧中心或填埋场进行处理;边远村生活垃圾按照户内处理为主、回收利用为主的“两个为主”的要求,实行分户包干负责,农户垃圾通过垃圾分类,采取回收、沤肥和焚烧三种方式处理,基本实现“垃圾不出村”。

㈣推广五种垃圾分类处理方法。按照五种垃圾分类的方法,引导农民将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1.垃圾沤肥。主要包括剩余饭菜等厨余垃圾和其它易腐食物类垃圾、农业废弃物等,由农(居)户或保洁员给畜禽食用或倒入沤肥池、沼气池处理。2.垃圾回收。主要包括金属类、纸类、玻璃陶器类、塑料类、橡胶类等,由农(居)户或保洁员卖给乡村回收点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处理。3.垃圾填埋。主要包括碎砖碎瓦、乱石块、混泥土、石灰块、泥土、破损玻璃陶瓷块等,由各村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洼池填充等。4.垃圾集运。主要包括化纤、塑料、废弃电池、过期农药、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收集后运至县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医疗垃圾由乡镇医院收集统一送县处理。5.垃圾焚烧。不适宜回收的废锡纸、废旧棉麻织物、废木料、枯枝落叶等垃圾焚烧处理。

㈤强化四个主体建设。农民、保洁员、理事会和环卫监督所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体。

1.加强农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体意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广大农民是主体,有效地发动群众参与是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关键。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一是宣传灌输。各村可利用早晚广播、以会代训等形式,宣讲垃圾分类方法,讲评生活垃圾治理情况,公布评比结果等宣传灌输办法,提高群众认识,改变群众习惯。二是干部带头。开展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活动,建立《党员干部带头示范制度》,引导带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是

学生影响。教育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丢乱扔垃圾;发动学生参与学校、家庭、村组卫生活动。四是评比引导。以村或组为单位,每月或每季评比一次,奖优罚劣,在乡、村公布栏公示,在广播中讲评,引导群众。五是处罚促进。制订《农户卫生保洁协议书》,对违规农户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处罚由村民理事会成员或村干部执行;对违规行为利用村广播、公布栏公示,采取点名批评或小额罚款等形式处罚。六是志愿者推进。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妇联的作用,鼓励老干部担任志愿者,经常性组织志愿者开展宣传、引导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发动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2.加强保洁员队伍建设。主要公路干线和河流两侧按人口分布、任务轻重、便于工作的要求,落实保洁员。保洁员的选聘要按照“参与积极性高、身体条件符合、个人卫生习惯好、工作认真负责”的要求,优先从低收入农户和低保户中,聘用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组建稳定的农村保洁员队伍。要加强保洁员的培训,把村庄保洁员纳入到乡清洁办所统一管理,建立保洁员名册和报酬台帐,健全保洁员队伍的职责规定、考核激励管理制度,对保洁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加强理事会村庄保洁的监督管理职能。理事会是村庄保洁的监督管理主体,村委会要指导每个自然村组建以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为主要成员的村民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要带头进行垃圾分类,落实“庭院三包”制度,督促保洁员搞好日常垃圾处理,协助按时收集农户保洁费,并组织开展卫生评比活动等垃圾治理日常管理事务。

4.加强乡镇环卫监督所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卫监督所建设,做到四个有,即:有办公场所,有一支环卫监督队伍(有专门工作人员两名以上),有专项工作经费,有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正常运行。主要负责全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检查督促,保洁员的绩效考核,促进农村垃圾处理常态化、长效化。

㈥完善垃圾回收网络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的原则,加快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网络建设,确保有定点定期与保洁员联系和交易的废品回收人员。垃圾回收站点要定期公布可利用垃圾回收价格,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及时回收各类垃圾,并努力形成可利用垃圾回收加工产业链,使分类回收的可利用垃圾能够便捷、高效、规范、环保地进入加工利用环节。

㈦健全长效保洁管理机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是事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取得实效的关键。各村要不断巩固历年来农村清洁工程的建设成果,健全完善宣传培训、制度保障、资金投入、长效管理等机制,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使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步入持续健康发展轨道。

从2015年7月25日至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推进。

㈠宣传发动(7月25日至8月5日)。要成立机构、制定方案,采取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形式,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做好全乡采取的处理方式及路径、各类设施建设规模及数量、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保洁员人数等测算工作。组织力量集中清理本区域存量垃圾,清除卫生死角。

㈡集中整治(8月6日至11月21日)。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集中精力,组织人力,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分步推进集镇、中心村庄,主要公路干线两侧,河道两侧的生活垃圾治理。要按科学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配齐保洁员,落实保洁员报酬和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

㈢检查验收(11月22日至12月12日)。乡清洁办将组织人员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㈣建章立制(12月13日至12月31日)。各村、有关单位要建章立制,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使农村垃圾乱倒现象得到有效根治,农村环境面貌有明显改观。

㈠强化组织领导。成立__乡垃圾乱倒整治工作专项小组,由党委委员廖财林同志任组长,环卫所、中学、中小等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各村、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认识,各村支部书记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督查、亲自解决重大问题。各村主任要亲力亲为,抓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资金落实等具体工作。

㈡加强宣传发动。乡清洁办要采取宣传车、横幅、公开信、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各村要建立长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宣传机制,通过会议、标语、宣传册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积极参与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㈢明确责任分工。按照“组织推进在乡级、统筹配合在部门、责任主体在

村居、具体落实在村组”的要求,切实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1.乡级:乡垃圾乱倒整治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全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分类指导、督查考核。健全和完善“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有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工作。负责牵头抓好新农村建设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全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活动,倡导人人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负责本地垃圾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垃圾压缩中转站、大中型垃圾焚烧炉(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垃圾桶(箱)、垃圾清运车等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洁员队伍的建立,负责农村卫生保洁的长效管理。

2.部门:中学、中小负责牵头抓好中、小学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卫生院负责牵头抓好卫生院、村级卫生所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和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乡团委、妇联负责发动广大团员、青年和妇女,组建志愿者队伍参与垃圾乱倒整治工作。

3.村组:负责组织开展本村(组)范围内的存量垃圾的清理;负责明确所辖行政村的保洁员数量、保洁标准和垃圾桶(箱)、垃圾池(屋)的建设方式、数量;负责本村(组)范围内垃圾桶(箱)配置和垃圾池(屋)、简易焚烧炉的建设;负责垃圾收集点设置;负责村和自然村保洁员队伍的建立;负责本村(组)范围内农户的垃圾收集清运和村(组)内道路及公共区域的保洁及落实村(组)内保洁区域责任;负责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制定《卫生保洁村规民约》,监督、纠正农户的乱扔乱倒垃圾行为;负责收取农户保洁费;负责定期在村公示栏中公布垃圾收集、保洁情况、评比结果等。

4.农户:负责清扫门前屋后的垃圾,做到“庭院三包”。一是包卫生:垃圾入桶入袋、保洁到位,二是包秩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挂扰贴、乱倒乱排,三是包绿化:庭院绿化、管理到位。

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乡镇垃圾 处理模式 建议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和工业化进程加快,乡镇垃圾化趋势加剧,而乡镇垃圾无序管理和随意处置已严重危及乡镇生态环境,影响群众生活,已成为乡镇突出的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如何解决乡镇垃圾处理问题已迫在眉睫。乡镇是社会主义乡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影响乡镇环境的垃圾处理的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受到资金、技术限制,城镇的垃圾分类已经成为我国城镇生活方式转变中的重大课题,城镇垃圾的妥善处置,对保护城镇环境起到了重大作用。这不仅是实现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乡镇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城镇居民身体健康,维护区域社会安定的现实需求。在此,以江西省上饶市为例,通过乡镇调查,初步探索出适合的乡镇垃圾处理模式。

1 乡镇垃圾处理现状调查

1.1 乡镇垃圾处理调查现状

据2011年数据显示,全国乡镇每年产生90多亿吨生活污水、2.8亿吨生活垃圾,其中,大部分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化肥年使用量达到4700多万吨,有效利用率不到35%;全国4万多个乡镇约60万个行政村绝大多数没有环保基础设施。

在上饶市各乡镇中,除了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有收集和简易处理外,乡镇农户生活垃圾处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集镇规模小的大约2000人,大的集镇达到8000人甚或1万人以上,按照调研数据来看,集镇每人日产生垃圾量在0.9千克左右,与国家有关生活垃圾日产生量统计口径南方乡镇每日人均产生量为0.8千克相差不大,照此估算,上饶市各乡镇每日生活垃圾产生量在1.8吨至9吨,从运作主体来看,乡镇生活垃圾都是由各乡(镇)政府来处理。从清运情况看,集镇规模大的乡镇生活垃圾基本达到日产日清,集镇规模小的乡镇通常每隔1-2天清运一次。从处理情况看,大部分乡镇采用集中简易填埋方式,还有采用简易堆积的方式。而在满意度方面,多达51.50%的村民对目前的生活环境感到不满意,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感到满意的仅占19.2%,充分说明居民对于这种“垃圾围城”的生活环境并不满意。

1.2 乡镇垃圾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中发现,当前乡镇垃圾处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垃圾数量猛增,房前屋后,村内外低洼处小型垃圾堆非常常见,并且无人过问;垃圾中不可降解物大量增多,塑料袋、饭盒、可乐瓶、易拉罐、矿泉水瓶、破化肥袋子、烂塑料薄膜、破鞋袜等丢弃越来越普遍;垃圾的综合利用率低,很多可回收利用的垃圾被随意丢弃。

垃圾处理一般包括收集、转运、处理三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给环境带来二次污染,调查中上饶市各乡镇垃圾处理在这三个环节都还做得不够:

一是大部分乡镇没有设置固定垃圾转运站。大多数乡镇只是建立垃圾临时转运点,只能露天作业,对空气的二次污染较大。

二是大部分乡镇没有专业的运输工具。大多数乡镇垃圾运输车使用的基本是农用车或拖拉机,基本没有密封,运输过程中泄露、吹散情况严重,给二次收集带来极大困难。

三是少有专用、规范的垃圾填埋场,未做到无害化处理。部分乡镇采用简易的垃圾填埋场,只是在原始的地形上加以开挖而成,没有采取任何的防渗处理措施,有的乡镇甚至只是采用简单露天堆积,未做任何处理。

四是乡镇垃圾处理运转资金困难。据了解,一个集镇人口约8000人规模的乡镇,每天的垃圾生产量达到7吨以上,采用集中填埋式处理,包括雇用专业车辆开挖及填埋土方、运输车辆维修、油费、人工工资等一年运转费用达到20万元,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不到3万元,其余缺口需要乡镇财政贴补,给乡镇增加巨大的经济压力。

1.3 乡镇垃圾处理问题存在的原因

乡镇垃圾处理作为乡镇环境问题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乡镇环境改善的进程。乡镇环境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痼疾,无法从单方面来有效地解决,这就需要多角度来探讨乡镇垃圾处理现状存在的原因。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垃圾处理简单、随意。乡镇普遍存在公共设施建设滞后现象,乡镇生活垃圾,大部分被简易掩埋、堆放。久而久之垃圾成山,不仅附近的空气质量很受影响,而且对当地的地下水资源、土地合理利用危害甚大。整体呈现出处理主体个体化、分散化,技术水平低,处理不彻底,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等特点。

二是农民环保意识不强。乡镇垃圾处理问题的解决需要全民共同参与,需要农民的积极配合。但是出于自身受教育水平、国家宣传力度、乡镇农业生产模式、传统风俗习惯等原因,村民的卫生意识较为落后、环保意识较为淡薄、价值观念滞后、生态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足,亟待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水平,强化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是乡镇垃圾处理法规较少。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储存、利用、回收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防治污染环境,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控制废弃物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专门规定:乡镇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

四是政府资金严重不足。乡镇居民点相对分散,交通不便造成处理费用大增,但是由于村庄可支配的公共资源有限,村庄自身无法拿出大量的资金来处理村庄内部的垃圾。市县乡等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只能兼顾到城市和乡镇的垃圾处理,基本没有专项资金对乡镇垃圾处理进行投入,使得乡镇产生的垃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 乡镇垃圾的分类和技术可行性分析

2.1乡镇垃圾的来源、分类

在我国,乡镇垃圾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1)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村民的生活消费品如燃煤、饮食食材、塑料制品,各种废弃工具和破旧衣物等。其主要成分包括煤渣、厨余物、废纸、废塑料、废旧家电等。(2)产业废弃物:主要指工、农、畜牧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其中最主要的是养殖业产生的大量粪便。由于这类废弃物有机成分含量高,不及时、合理的进行处理,将会侵占大量土地和污染附近水体环境,对农村生态系统将造成一定不利影响。(3)危险废弃物:主要来源于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含汞镉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失效农药和灭鼠药等。这类垃圾往往带有一定的毒性和危险性,需要及时妥善的处理,否则会严重危及到当地甚至附近乡镇的环境。

根据生活垃圾的组分可将乡镇生活垃圾分为四类:(1)有机垃圾:如生菜、剩饭、果皮、菜叶等厨余垃圾,以及秸秆、草木等;(2)无回收价值的无机垃圾:如灰土、煤渣、破废瓷器等;(3)有回收价值的废品:如纸类、玻璃、金属等;(4)毒性垃圾:如含汞镉电池、灭鼠药等。

2.2 乡镇垃圾处理的技术可行性

通过对上饶市乡镇地区垃圾成分的调查可知,其中生活垃圾中约有70%是灰土,剩余30%是厨余、砖瓦、玻璃、塑料、纸、织物、金属、木竹、有毒有害废物,生活垃圾中主要是无机成分,有机成分很少。农业废物主要是秸秆、畜禽粪便及少量其他废物(主要是废弃农药瓶)。区别于城市垃圾,乡镇垃圾分布面更广、收集更为困难,因此必须探索一条与乡镇实际相吻合,与经济承载实力相适应,与城乡统筹发展相一致的科学处理模式,并根据各地事情有针对性地选择应用。

目前我国使用较多的垃圾处理技术主要有:(1)堆肥化。堆肥化就是利用自然界广泛存在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有控制地促进固体废物中可降解有机物转化为稳定的腐殖质的生物化学过程。能用堆肥化技术进行处理的废物包括庭院垃圾、有机生活垃圾、有机剩余污泥和农业废物等。(2)卫生填埋。卫生填埋是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措施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和对气体、渗沥液、蝇虫等进行治理的垃圾处理方法,最终对填埋场封场覆盖,从而将垃圾差生的危害降到最低的处理技术。(3)焚烧。焚烧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但处理费用高、操作复杂、产生二次污染。依据目前乡镇的的垃圾成分及经济情况,乡镇垃圾处理模式必须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建得起、能运行”,因此乡镇垃圾应采用组合式处理原则。

3 乡镇垃圾处理模式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规划先行、以城带乡”的原则,县(市)政府作为乡镇垃圾处理建设规划的主体,针对不同县域实际情况的差异,应该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当地情况、经济可行的垃圾处理模式。乡镇垃圾处理模式包括三种“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模式、“回收利用-沼气发酵-卫生填埋”模式和“混合/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处理”组合模式。

3.1 “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模式

对于县域面积较小、县城位于县域中心且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可以采用在县城集中建设一座垃圾处理场,乡镇建设垃圾中转站,村组建设垃圾收集点,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的模式,处理模式可以采用焚烧或填埋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一个县只需建设一个垃圾处理场,一次性投资相对少,缺点是距离县城较远的边远乡镇垃圾运输成本较高。对于县域面积较大或县城不在县域中心的县(市),可以根据县域的实际情况将本县划分成2-5个片区,在处于每个片区相对中心的乡镇建设一个垃圾处理场,各乡镇负责收集和转运本乡镇垃圾,即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片区中心处理”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垃圾转送距离相对较短,运转成本相对减少,但一次性需建设多个垃圾处理场,首次投资增大。

3.2 “回收利用-沼气发酵-卫生填埋”模式

垃圾处置的目的是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前,国内外常用的垃圾处置方法有三种: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卫生填埋的方法技术简单,投资少,但占地面积大,也容易带来二次污染。传统的堆肥法要二次发酵,占地面积也很大,切堆肥技术要求高,产品指标的一致性较难控制,加之产品自身价位低,不易贮藏及远距离销售。焚烧处理的减容量及无害化效果最好,但投资及运行费用较高,空气二次污染较难控制。各国普遍采用的先进方法是上述三种的组合。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现状,对于人口居住分散、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户分散养殖普遍的地区,适宜发展户用沼气,将有机垃圾作为沼气发酵原料加以利用。可以“回收利用-沼气发酵-卫生填埋”模式。对于乡镇垃圾,可以设置专门的收集点,普及垃圾分类的知识,鼓励居民分类定时定点投放垃圾,对于已经一次分类的垃圾,可大大减少二次细分类的工作量,将细分后的不同垃圾分别进行回收利用(玻璃、纸张、塑料等)、卫生填埋(煤灰、砖头等无机垃圾)、沼气发酵(菜叶、瓜皮等有机垃圾)和集中处理(电池等有毒垃圾)。“回收利用-沼气发酵-卫生填埋”模式是一种投资少、运行成本低、工艺简单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和模式。

3.3 “混合/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处理”组合模式

经济较为发达的的乡镇可以采用“混合/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处理”的组合模式。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因分拣和处理处置方式的不同,为实现对乡镇生活垃圾的最优化处理。由村民主动混合/分类投放到固定收集点,将垃圾集中后进行人口分拣,根据垃圾本身可回收、有机、无机、不可回收、有毒有害等性质进行分类,再将分类后的垃圾分别运输到不同的处理点,进行回收、堆肥、填埋等处理。其中,采用混合投放还是分类投放,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水平,采用混合投放收集简单,不需要单独分拣和处理,所需要的劳动力较少,难度和成本较低,但垃圾集中后分拣完全的难度增加,同时不利于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实现;而分类投放则更为有效率,劳动力投入较少,一般而言后续处理难度低于混合分拣,但分类设置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垃圾后续处理暗度增加。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分类收集处理的原则必须得到贯彻,不同性质的垃圾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用组被充分利用实现资源化,无用组经过处理实现无害化,乡镇垃圾中转站对待处理垃圾进行压缩实现减量化,以实现乡镇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总目标,同时必须考虑不同乡镇地区的实际村情进行合理选择,构建相应的组合模式,方可实现有效的来及处理。

4 乡镇垃圾处理的相关建议

除了选择适宜的垃圾处理模式,在乡镇建设过程中政府、企业、村民等各种主体还必须有相应行动,方可实现真正达到有效处理乡镇垃圾、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调查中上饶市的经验已经表明,借鉴城镇环境污染治理体系是一条现实可行的方案,除此之外,还应积极向国外好的处理模式学习,现针对我国乡镇现状,具体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提高农民素质,宣传环保知识。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电视、报纸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大力宣传乡镇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不仅要强化乡镇基层干部的环保意识,还要对广大农民进行宣传,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环保教育,使环境保护深入人心。只有全体农民自身形成了对环境保护的共同认识,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乡镇的环境面貌,也从源头上杜绝环境问题的滋生。

二是完善立法,制定村规民约。我国乡镇垃圾处理的立法,应借鉴国外经验,应该重视乡镇垃圾处理的专门性立法。同时立法过程应与乡镇建设相结合,使乡镇垃圾处理和社会主义乡镇建设相互结合,促进乡镇垃圾问题的早日解决。并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垃圾处理行为,特别是对农药、医疗垃圾、电池等敏感垃圾进行回收,集中进行处理。

三是设立相关部门。村民的自治力是有限的,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履行管理公共卫生事业的职责。结合乡镇建设的契机,政府有必要设立乡镇垃圾管理的职能部门,加强对社会主义乡镇建设过程中乡镇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管、指导。运用行政手段对乡镇垃圾处理进行强制性规范实施,建立垃圾回收制度,结合村庄特点建设回收站、小型处理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

四是引进科学技术。乡镇垃圾技术处理的技术突破不能单凭村民自身的摸索,必须借助相关科研人员的技术攻关。针对乡镇的具体情况,对垃圾的处理实现资源利用回收,将科技运用到垃圾处理上,把村民眼中的垃圾变成宝贵的可利用资源,如建立沼气工程。在自然生态基础良好的乡镇,尽量实现用生态的方式实现垃圾的自净处理,减少清运垃圾的成本和费用。

参考文献

[1] 尚晓博,张朝升,荣宏伟等.中国农村生活垃圾问题与解决对策[J].现代化农业,2011(11):34-36.

[2] 郑好,梁成华.我国农村生活垃圾现在及管理对策研究[J].北方园艺,2010(19):223-226.

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文第3篇

一、农村生活垃圾为什么要分类

1、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极大、处理难度大

农村生活垃圾的构成受农民生活水平、能源结构以及季节变化的影响。相关调查显示,农村平均每人每天生活垃圾量为0.8kg,全国农村一年的生活垃圾量接近3亿t。如果不经分类直接采取填埋或者焚烧处理的话,所需的配套设施和收集、运输及处理成本都难以满足。据调查统计,经合理分类后,真正需要处理的垃圾不足产生量的百分之十。分类后不仅有效地实现了垃圾减量,大大降低了处理成本,也减少了焚烧垃圾造成的污染和填埋占用的土地,同时一大部分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又可以重新作为原料循环利用。

2、农村自身具有强大的消化生活垃圾的优势。

农村具有人口相对稀少、空间大的优势,可通过堆肥、沼气工程和饲养畜禽等措施容纳、消化80%以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其余可以通过户分类、村收集、镇集中、县处理的模式同城市垃圾一同处理。

二、农村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及资源化利用,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合理、便捷分类的研究,制定出科学的分类方法或规范措施。根据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把农村生活垃圾做如下分类:

1、可回收类:

废纸系列:报纸、书本纸、外包装用纸、办公用纸、等可生产纸浆的即可。

塑料系列:各种塑料袋、牙刷、杯子、饮料瓶、矿泉水瓶、洗发水瓶、牙膏袋、一次性塑料餐盒等。

金属系列:铁皮、罐头盒、易拉罐等。

玻璃系列:酒瓶、农药瓶、玻璃瓶和玻璃片、镜子、罐头瓶、啤酒瓶、墨水瓶等各种玻璃。

纤维系列:各种纤维袋、纸罐带子、包装袋。

橡胶系列:皮鞋、胶鞋、棉鞋底等橡胶鞋及单车、摩托车、汽车胎等。

2、可堆肥类

堆沤类:包括蔬菜兜叶、煤灰、瓜果皮、扫地灰。

焚烧类:小件无回收价值的纸张、干果壳、烟头、烟盒、一次性筷子及其他木制品。焚烧后的灰烬将进入堆沤池。

喂食类:剩饭剩菜、食品残渣、动物内脏。

入池类:发臭的鸡、鸭、鱼等动物内脏、动物尸体(较大的动物尸体可切断塞入沼气池入料口)。

3、有害垃圾类

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灯泡、废化学品及过期药品等。

4、其他垃圾

无回收价值系列:打碎的瓷器等。

衣料系列:废弃衣服、毛巾、书包、布鞋等。

三、如何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有序进行

1、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培训

由政府部门牵头,编印垃圾分类处理专题宣传资料、宣传画,在农村和中小学进行大力宣传教育。利用道路标语、大型户外广告,电视公益广告等在乡村广泛宣传。同时,在各乡镇通过召开乡镇干部会,村三职干部、党员会、社员大会等各种会议,对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做广泛宣传发动,让群众认识垃圾分类的好处。知道如何科学分类。

2、加强设施保障

将印有垃圾分类标识的垃圾箱配备到户,建立垃圾分类投放池,配备垃圾清运车及时清运走不能回收或堆肥的垃圾。保障农村环境清新、整洁。

3、人员保障

竞聘垃圾分类、保洁、清运人员,指定干部分管监督,全力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4、政策及资金保障

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文第4篇

一、甘肃省农村垃圾收集处置现状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基本遵循了“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运行模式。

(一)生活垃圾清扫与保洁

村基本可以做到垃圾清扫以农户自净为主,保洁员保洁为辅。农户自净区域主要是自家庭院和门前区域,保洁员清洁区域主要是村庄道路、公共区域。

乡镇生活垃圾清扫与保洁的主要力量是保洁员,没有专门的环卫机构,部分地方由乡镇干部轮流担任,个别地方依托物业管理部门。

牧区放牧点由于生产、生活习惯的影响以及路途遥远,垃圾清扫与保洁无法全覆盖。

(二)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

各农户家基本配备了垃圾收集容器,容器类型、材质、容积、开启方式、使用情况等全省差异较大。在牧区,即使在定居点,由于受生产方式与生活习惯的影响,垃圾清扫收集工作开展不理想。

村中一般设有垃圾收集点,形式有垃圾斗、垃圾仓、垃圾房等,数量不一,村民可将家中垃圾送往收集点集中。从调研情况来看,垃圾运输不及时,收集点四周垃圾堆放比较严重,也比较普遍。

乡镇垃圾收集装置配备相对较齐全,垃圾运输基本按周期进行。垃圾收集容器与运输车辆大多由政府部门配备,各地情况有所不同。

(三)生活、粪便、餐厨、医疗、公厕垃圾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处置:以填埋为主。县级垃圾填埋场基本全覆盖,个别重点镇还设有小型填埋场。村垃圾需转运至镇后统一运输至填埋场。部分重点镇已规划设置垃圾填埋场,但总体建设进度较慢。

粪便垃圾处置:通常情况下,农户会将人及家庭饲养畜禽粪便收集后,作为农家肥,返田使用。在修建了沼气池的地区,由于效果与清掏等方面的原因,多数都已废弃使用。牧区定居点与放牧点,人、畜粪便不会被收集与再次利用。

餐厨垃圾处置:村一般以农户为主,无营业性餐饮店,基本不存在此类垃圾。镇和有一定规模的农家乐,随季节不同产生数量不同且有限的餐厨垃圾。靠近县、市城区的镇,有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车上门收集后,统一处理。多数情况下,餐厨垃圾会被出售给附近的养殖户。

医疗垃圾处置:镇设有卫生院及住院病床,可同时接纳10~20人接受治疗,产生一定数量的医疗垃圾。村庄设有卫生所的情况不普遍,人口较多的中心村,可能设有,多以出售药物为主,注射、输液较少,医疗垃圾量不多。对于医疗垃圾,由卫生院送往指定地点或由专门车辆上门收集后,进行专业化处理。

公共厕所设置:村大多没有公厕,镇建有公厕,以北方旱厕为主,水冲式厕所数量很少。主要原因在于乡镇缺乏自来水供水设施或管网设施建设不完善、缺水造成自来水供应不足、缺乏保暖条件与设施易使管网在冬季冻胀损坏而不愿建设。公厕的粪便垃圾由专门人员负责清掏。

二、农村垃圾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不顺,机制不畅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针对不同的工作重点主要由省发改委、建设、环保、商务、工信、财政、农牧等部门分工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由环保部门总负责,镇政府承担大多数具体工作,由于其内设机构无法对应相应的省、市、县级各部门,部分职责落不到实处、资金渠道也不畅通,工作缺乏统筹考虑,缺少部门协调,经常是上边给多少钱,干多少事。村委会只负责垃圾清理与保洁、收集,工作难度相对较小。 镇、村的垃圾处理工作缺乏配套制度,工作分工、职责与规范性得不到保证。垃圾保洁、收集与运输未配备专业人员,其他人员兼职情况较多,也有乡镇、村干部轮流承担或安排低保户负责的情况。

(二)资金缺口较大影响工作开展

重点镇垃圾填埋场、甚至县垃圾填埋场的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没有完全落实,出现建设周期延长,收运、碾压设施无法配套,建设标准降低等现象。垃圾处理设施维护、运行费用严重不足,依靠有限的财政资金,不能满足无害化处理要求。

(三)现有处理设施运行水平偏低

一些垃圾填埋场未建立相关制度,运行监控不到位,不能正常有效运行。一些垃圾填埋场管理不善,作业不规范,出现导气管损坏、渗滤液池淤积外溢、防渗膜损坏等现象。一些垃圾场进场垃圾不计量、检验、消杀,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垃圾收集装置与运输车辆也存在着维护不善的问题。

(四)“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收运处理网络不完全适用

甘肃省部分市、州、县具有地域广、人口少、村镇距离远、镇县距离大的特点,垃圾收集、转运数量少、距离远、成本高、操作性低。人口最少的村仅有2到3户、人口不足10人,社与村、村与镇、镇与县距离最远者近百公里。因此,不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收运处理模式。

(五)特殊垃圾无法有效处置

首先,地膜等塑料类垃圾的处置,在农村还没有好的办法,问题比较严重。多数村设有地膜回收室,专门负责地膜的回收与存放。但由于回收价格偏低,农民没有积极性;同时,地膜从农田回收时,已支离破碎、夹杂较多泥土,不易分离收集;另外,对收集后的地膜,缺乏有效处理手段。专业处理企业得到的补助资金有限,处理越多、亏损越多。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如不及时处理,还会造成新的污染。其次,如金属、玻璃等垃圾的回收利用,无实质意义的进展,尚需下大力气推进。第三,垃圾随意丢弃、堆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沟渠等部位。农作物秸秆的处理,相当一部分地区还在进行焚烧,不能有效利用。第四,镇中建筑垃圾、甚至工业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没有进行分类处理。

三、农村垃圾治理对策

(一)部门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

建议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推进领导小组”下设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小组”,总体负责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县域内的垃圾处理总体规划与工作目标,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县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与分工,落实好本部门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处理专职队伍建设,镇应安排专人、专款负责此项工作。

(二)制定镇、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在制定镇、村土地利用与建设规划的同时,同步开展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结合县域情况,统筹安排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因地制宜选择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逐步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

(三)拓宽资金渠道

随着经济水平的逐年提高,逐步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拨付总额,适度开展垃圾处理收费。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对垃圾生产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家庭、单位或企业,应适度收费。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乡镇生活垃圾的转运与处置,在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补助、优惠,在参与者投资其他农业项目时,予以照顾。

(四)实施源头分类减量

农村生活垃圾种类相对简单,处理优势在于大部分生活垃圾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就地消纳。应引导、鼓励农民通过源头分类、就地消纳,降低转运成本,减小终端处理压力,提高回收利用水平。

(五)加快创新,推广适用技术

加快小型化生活垃圾、污水等生物处理技术与设备的研发,对于人口少或地处偏远的地区,除了指导农民对垃圾进行就地掩埋处理外,可以指导农民利用小型设备进行生活垃圾的生物处理。

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文第5篇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惰性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环境无害的无机组分,包括混凝土、土渣、煤渣、灰渣、砖瓦、碎石块、废砂浆、泥浆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8日广东省人大会颁布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的危害1、塑料:如塑料袋、塑料包装、快餐饭盒、塑料杯瓶、电器包装、冷饮皮等等 。

危害:难以分解, 破坏土质, 使植物生长减少30%;填埋后可能污染地下水;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

2、电池:如纽扣电池、充电电池、干电池

危害:纽扣电池含有有毒重金属汞;充电电池含有有害重金属镉;干电池含汞、铅和酸碱类物质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3、剩餐:如与垃圾或快餐盒倒在一起的剩饭

危害:大量滋生蚊蝇;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繁殖, 产生有毒气体和沼气, 引起垃圾爆炸。

4、油漆和颜料:如建筑、家庭装修后的废弃物

危害:含有有机溶剂的油漆可引起头痛、过敏、昏迷或致癌;是危险的易燃品;颜料中多含重金属,对健康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