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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琼瑶诉于正案件概况
该案直接的起因源自于2014 年4 月8 日起热映的电视剧《宫锁连城》,该剧播出后,众多受众指责编剧于正涉嫌抄袭琼瑶所著的《梅花烙》。同年4 月15 日琼瑶通过微博公共平台《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并提供两份附录用以佐证,谴责于正《宫锁连城》剧本盗用抄袭其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和人物主线。且随后于4 月28 日消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该案于2014 年5 月28 日正式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法院审理提出了六大焦点问题,其中《宫锁连城》的剧本是否对《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造成了侵害是其中的核心问题。该问题主要涉及到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桥段组合(作品结构) 等非文字性作品因素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以及怎样运用实质性相似规则准确判定其侵权 。就此法院阐述了金字塔理论,从新的角度诠释了思想与表达的关系,提出了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 存在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属于具体的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侵权通常采取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法院在审理中主张将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 作为相似性判定的一部分被纳入认定在后作品是否构成对在先作品侵权的考量中。一审法院判定,余征等五被告构成对原告陈喆《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五被告停止对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作品改编权及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一)著作权改编权的概念及改编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同翻译权一起合称为演绎权。所谓改编,是一种根据已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的一种再创作,这种创作主要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性成分。改编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而改编者在进行改编之前,或者在商业性的利用改编作品之前,都应当获得原作权利人许可。作者可以自行改编,或许可、禁止他人改编自己的作品 ,并从中获取报酬。
关于侵权作品改编作品的作者同样享有著作权,改编的方式大体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改编后的艺术形式完全不同于原来的艺术形式;二是虽然传达媒体未变,但是原作与改编后的作品用途有所不同;三是根据美术摄影作品进行的改编 。第一种,譬如将小说改编为影视作品,是较为常见的改编方式;第二种,譬如将古筝曲改编为钢琴曲,或是进行创作性的翻唱,在音乐界较为常见;而第三种方式是否属于改编在业界还有争议,争论点就在于后者是否存在独创性的表达,有部分人认为这种近似复刻的行为应当纳入复制权的保护范畴。
(二)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是未得到许可侵权改编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享有著作权,那其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改编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它并不以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为实施的必要条件,虽未经作者同意改编其作品,但这种改编行为亦付出了智力劳动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按照我国对独创性表达保护的原则,改编作品因其具有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侵权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改编作品具有的仅仅是消极权利,即只有当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基于改编行为创作的新的表达部分时,该改编作品权利人才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作为一种消极的权利形式,其严重受限于原作权利人,通常情况下侵权作品是不享有传播权的,因为该权利的行使必然导致原作合法权益的损害。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的停止侵害的方式通常根据个案有所变化,但是就改编权而言,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禁止非法演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在本案中法院判定余征等被告侵犯了陈喆作品的改编权,并不意味着余征不享有对《宫锁连城》剧本的著作权,但是其著作权相对受到限制,不能侵犯陈喆的在先权利,故而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
三、关于改编权的侵权判定及相关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侵权行为采取排除合理使用后,以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作为原则进行判定,而这两项原则又是以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和著作权保护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为前置要件。
(一)侵权认定中的接触原则
判定著作权侵权需要满足两个要件,被诉侵权人需对在先原作存在接触,且其作品与原作存在实质性相似。接触作为一种事实的证明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被控侵权作品之前已面向不特定公众发表,并可以为不特定公众所获知,或是存在如下情形也可推断存在接触,即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明显相似,足以排除在后作品独立创造的可能,或在后作品包含的相同特征、技术、风格,其相同之处难以用巧合做出解释。接触要件的存在意义在于著作权所保护的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不要求独一无二,法律不支持著作权人无限制的垄断性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在本案中余征没有接触过《梅花烙》,那么其所创作的《宫锁连城》自始不存在改编权侵权的可能性,因为判定侵权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原则
实质性相似原则,很难得到有确凿标准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一种判断,即实质性相似是指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达到一定程度并且可能影响权利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益的实现 。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实践中通常采用三步检验法,也就是抽象、过滤、比较三者相结合。对三步检验法的应用过程做概括的阐释即是首先,确定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属于作品的思想还是表达,剔除思想部分;其次,确定相似的表达是原作品独创的表达还是惯常的表达,过滤惯常表达部分;再次,比较独创性表达在两部作品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何种程度的相似构成侵权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故而有些学者简单的给出一个纯数字比例是不恰当的,该比例解决的仅仅是定量的问题而不是定性的问题。对于侵权的判定应当同独创性中以普通受众的一般认知能力为基础是相互结合的,以本案为例,如果看过这两部作品的普通受众对这两部作品进行了对比,认为这两部作品在某种程度上或者某部分具有替代关系,就属于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法官在认定侵权的过程中也采用了这个标准,即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存在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
(三)桥段的定性
对于桥段的定性,可以说在本案中几乎是决定性的问题,桥段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其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桥段,也可以称为情节,是叙事性文艺作品中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以人物为中心的事件演变过程,由一组以上能显示人与人、人和环境之间关系的具体事件和矛盾冲突构成的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桥段一般是被作为思想来判定的,也就是说起诉抄袭桥段的案件通常是以败诉而告终,但学界对于桥段情节是否一律属于思想不受保护著作权法保护,还是存在争议的。主张情节属于思想,不受保护的学者一般是持如下理由,即情节是属于公知领域、特定场景和有限表达的。对思想、事实信息等进行私人垄断,必定严重损害与作品有关的人类公共利益,故而对于情节而言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相反的,一些学者则主张对于情节应当予以具体判定,在符合独创性和具体性的双重条件时应当判定其属于智力性劳动成果的表达,予以保护。所谓独创性情节是指该情节是作品中的增量知识,在公知素材基础上存在独创性的加工,而具体性情节则是指该情节需在开端、发展、、结局方面有着相对具体的描述,单纯的抽象情节。如果情节是常见的,内容不具体,那么其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相对而言它是更接近金字塔顶端思想层面的内容,而非是独创性的表达。举例而言,不受保护的譬如武侠小说中主角背负血海深仇,得奇遇,灭仇敌,抱得美人归这样的套路情节。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各方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约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
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食品生产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约谈的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约谈:
(一)食品生产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国家、省、市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食品生产者,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监督抽检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取得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六)食品生产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因、目的等事项。
(二)了解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四)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
(五)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四、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现场约谈等方式进行。
五、约谈工作分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约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主持进行,必要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主持约谈。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时可邀请监管部门其他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参与约谈。
六、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形式书面通知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接到《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后要填写《送达回执》。对拒不签收的,约谈单位要予以记录。
(二)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并认真填写《食品安全约谈记录》,由约谈和被约谈双方签名后存档。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约谈单位可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有关音视频资料。
(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及时向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并在约谈要求的时限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加强领导
成立县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和餐保所所长任副组长、药品监管股、稽查股、餐保所相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注安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
7月15日召开动员大会,参会人员为全局所有干部职工和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认真学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府办明〔2013〕46号)、《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3〕177号)以及省局《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赣食药监字〔2013〕64号)、《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办〔2013〕32号)、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食药监办[2013]40号),部署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1、时间安排:
2013年7月15日-8月15日为自查阶段,所有食品药品(器械,下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深入彻底排查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于8月12日前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013年8月16日-9月15日为检查阶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现场安全检查,对本部门的安全情况进行隐患排查,对检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逐条整改、逐项落实、不留后患。
2013年9月16日-30日,市局组织对部分县(市、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2、检查内容:
食品安全领域:一是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餐饮环节、学校食堂、民工食堂、机关食堂、企业食堂以及农村聚餐的食品安全监控工作,加大对熟肉制品、卤制品、水产品以及采食野生蘑菇的监管力度。二是抓好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宣传等不法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产品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安全漏洞,此项工作由县餐保所负责。
医疗器械安全领域:重点检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特别是输注器具、麻醉穿刺包等直接与人体血液循环相接触的医疗器械,突出检查原材料采购、原材料检验或验证、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检验、出厂检验、不合格品控制等关键环节,生产、检验、环氧乙烷消毒、设备是否完好。加大对骨科植入物、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介入器材、人工晶体、人工心脏瓣膜等高风险产品相关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药品安全领域:要从质量控制、物料管理、生产管理等环节,认真查找可能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药品GMP的有关规定,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注册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要进一步加大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制剂、兴奋剂、生物制剂、血液制品、疫苗、基本药物等重点品种的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药品GSP的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要督促辖区内所有涉药涉械单位和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展全面自查工作,督促其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加强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重点车间、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及泄露监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的检查,加强品、、毒性药材(药品)、菌毒种、环氧乙烷灭菌气体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四、有关要求
1、加大宣传报道。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规、制度和知识等系列宣贯活动。要广泛发动群众,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公布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举报并及时兑现奖励。
2、落实整改措施。对检查出来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和隐患都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标明检查时间、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名称、发现问题和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要会同所在单位商定整改事项,明确整改措施、资金、责任、时限和预案等事项,做到“五落实”;对可能引发较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患,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并将有关信息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局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及时召开整改落实阶段工作部署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根据向多部门领导、党内外人士和离退休干部征求到的意见,我局认真查找问题、组织调研、分析原因、明确方向,深刻评议,并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逐一进行梳理归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强化科学发展理念、提升科学发展水平、创新科学发展机制、提高科学发展能力四个方面。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力求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实效。为增强整改的操作性,促进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整改方案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五明确”。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在开展学习活动中,针对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阶段中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本着边学习边整改的指导思想,集中力量解决深层次、群众反响和对农业生产工作制约较大的问题,对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整改,对当前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努力尽快加以解决。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同时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如下整改:
1、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缺乏特色农产品、种养殖生产粗放、以生产初级产品为主、农业增收潜力不能充分挖掘。
整改情况:在总结多年来××农业发展基本经验和做法的同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组织调研,认真分析,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最新要求对××农业产业发展进行重新规划,初稿在全局职工会议上讨论后吸收大家合理化建议,现已基本成型,报工管两委审查。编制上报了“中低产田改造”工程规划,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计划2009年5月底完成。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严峻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一头牵着广大农民群众,一头牵着广大消费者,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百姓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作为农业主管部门责任重大、责无旁贷。尤其是三聚氰胺事件给了我们很大的警示和启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局积极按照上级要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分析,发现部分违规行为,由于农户法律意识淡薄,整个工作形势严峻。
整改情况:(1)督促并协助饲料生产企业申办《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2)大力抓好屠宰检疫,确保肉食品安全上市;(3)以宣传教育和执法警示的形式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2008年12月10日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户)、经营店、规模养殖户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对3家违法经营问题饲料的经营店、生产企业现场出具《责令停止对外经营饲料产品通知书》;2009年1月9日,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2家农贸市场、化肥农药经营门市部7家、饲料经营4家、种植业基地26家、畜禽养殖18家、水产养殖12家,出动执法人员21人次,车辆3台次,发放宣传材料80份。(4)建立和监督兽药、农药、饲料经营台帐11家。(5)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各执法中心站所在年初还制定了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计划,各中心站所每年至少进行10次专项执法检查。
3、单位制度机制不健全,缺乏科学高效管理手段
××农牧局始终坚持执行人事劳动、组织部、纪工委相关管理制度,保证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职能切实履行。但从规范职工行为、鼓励职工自觉遵守、对职工进行科学评价、促进单位科学发展的角度看,并不理想,需要更完善。
整改情况:科学的管理机制对培养和调动职工工作热情具有积极作用,是加强单位作风建设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创建和谐欢快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培养职工的创造性思维。我局在坚持执行人事、纪工委、组织部等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同时,以民主、科学、高效、和谐为目标,建立并执行《××经济开发区农牧局规章制度》,包含:《工作纪律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政治学习和职工培训制度》、《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保密制度》、《传阅文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接待制度》、《请销假制度》、《年休假制度》、《工作汇报和监督制度》、《对外宣传制度》。现制度文本初稿已经完成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测评工作开展更透明、更科学
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局领导班子和活动实践领导小组,始终把民主、公开作为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手段。从积极宣传动员到制定活动开展实施方案、调研开展、分析查找问题以及制定整改方案的落实工作,一一体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对活动开展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作到透明、科学,民主公开。2009年1月22日下午,再次对学习活动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大会通报,重新的对整改梳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有待改进、提高等方面作广泛征求意见,并对需要整改落实的各项工作进行满意度的测评,满意度测评以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发放问卷41份,收回41份,满意度达100%。整个学习活动过程都是在自觉接受党内、党外的民主监督,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民主公开的透明原则。
消防安全
1.消防制度: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即幼儿园的所有建筑,重点是教学设施、食堂等都必须有消防制度并张贴于醒目处;
2.消防器材数量是否充足,摆放位置是否合理。
3.是否有疏散标志,疏散标志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4.煤气管道、用具是否做到定期检查,防泄露措施是否完善。
5.消防器材是否定期检查,定期更换,能否随时发挥作用。
6.食堂、等重点部位是否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7.相关人员能否熟练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8.违章用火、用电现象;
9.乱搭乱接电线现象。
食堂及食品安全
1.食品卫生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食堂食品购买、运输、储存、加工及留验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
3.工作人员是否持健康证上岗并定期体检。
4.食堂整体环境和餐具是否严格执行定期消毒制度。
5.食堂建筑、设备和环境是否符合卫生及安全(包括用电、用火、用水、用汽等)标准及有关要求。
校舍
1.是否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室及其他附属用房、围墙、门窗、厕所、库房、水井、水池、楼道栏杆、外跨楼梯和供水、供电等涉及幼儿安全设施。
2.房屋的结构安全和电路安全。
用电安全
1.线路有无老化现象。灯具开关、插座是否工作正常,有无裸露、打火现象。
2.灯具悬挂是否牢固,有无随时脱落可能。
3.线路有无超载、私拉乱扯现象。
4.教室、办公室等重点部位是否做到人走灯灭,切断电源。
教学设施安全
1.体育设施、玩教具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锋利坚硬部位和松动断裂现象。
2.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重点检查锅炉、燃气、水电气、活动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活动室、卫生间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重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