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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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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

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固体废物 资源化 法律构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意识逐渐增强,我国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然而,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严重,相关立法不完善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现就以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现状,浅析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法律。

一、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一)固废的含义和固废的性质

生态和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和载体。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生态和环境的世界性危机日益凸显,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的焦点。我国的环境问题也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令人们开始重视起来。其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成几何式的增长。

研究我国固体废弃物的立法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固体废弃物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的规定,所谓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可见,废弃物的概念是具有相对性的,它只是丧失了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是被抛弃的,并不是完全不存在任何价值。自然条件、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是固体废弃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有机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的价值大的特点,这和我国的国情分不开。所以,被人们抛弃的固体废弃物,某些使用价值依然存在,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废物”。固体废弃物只是放错地方的资源。

(二)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现状

对于这些放错位置的“资源”,我国是如何处理和处置的呢?长期以来,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置主要是填埋,其次是高温堆肥,最后对少量的固体废物予以焚烧。但是我国固废处理处置水平的落后,导致了相当严重的环境危害,污染事故频发,污染日趋严重。首先,就填埋而言,由于技术落实,压实不到位,很多填埋场未达使用年限就关闭,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这使得土地本就紧张的部分地区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场地。并且,还可能发生隔离不到位,滤液渗透造成对周围地下水和土壤的严重污染。其次,堆肥的危害也很严重。

简单的堆放,未经处理或未经严格处理,大量的土地被侵占,并且废物中的化学杂质污染了土壤环境甚至破坏了土壤性质。堆肥产生的“污水”也会污染水体、污染大气。而在目前对这些污染水或者气体尚无有效的方式处理。最后,就是现在较少应用的焚烧了。焚烧主要危害对象是大气,污染气体无法控制,而且焚烧产生的渣滓也无法控制。现在,国际上已经基本禁止了焚烧。

目前,我国因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已经引发人们忧虑。除了技术问题的原因,根本原因还在于关于固体废弃物立法理念的落后。还停留在污染防治的阶段,虽有提起回收再利用,但是没有真正重视“资源化”。这种陈旧的理念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为避免浪费更多的“资源”,更有效的回收和再利用固体废弃物,我们有必要从新审视我国固体废物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分析

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模式多年以来一直都是由政府一种采取社会福利事业的模式。废物的收集运输、废物的处理处置,都由政府包揽。尽管这种方式在早期符合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在传统的模式下,废物管理由政府负责,即使国家鼓励、支持对固废实行充分回收和利用,但是由于缺乏相配套的激励措施,效果不好。对于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收集,主要依靠宣传教育,没有采取其它的有效措施,效果微乎其微。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固体废物具有两面性,如何使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再利用结合起来成为现在关注的焦点。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固体废物的处理对资源化还没有重视,重点仍是放在减量化和污染防治上的,对资源化还不够重视,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式。改变现有形式成为当务之急,而最有效的保障和依据就是对立法理念进行革新,对现有立法进行优化。

我国固体废物的立法对回收利用还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指导思想仍以污染防治为主。尽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梨园废弃物资源,最大限度的减少固废的产生量,但这些法律规范内容分散,尚未系统性。

首先,固体废物法律规范的效力较低,我国目前关于固体废物防治的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一部综合性法律,其它法律规定虽有涉及,但由于只是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法律效力并不高。其次,虽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等过程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和其它关于工业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专门规定,但是仍然缺少相应的子法的支持。就固体废物的再利用而言,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关于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立法应该是一个综合地、完整的立法体系。因为,根据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回收的方法,要求也是不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项立法,仅仅有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最后,固体废物立法还是处于较“软”的阶段,缺乏强制性的措施。通观我国固体废物的立法,指导性的法律规定较多,强制性的措施较少。众说周知,对于违反者的惩处必须有法律的规定。从法理来说,法律后果在法律中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不能有效的制裁违法行为,那么法律就不能称其为“法律”,不能发挥其应当具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以废物回收的法律责任为例,在《固废法》中相关额法律责任主要有第74条第3款、4款,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违反法律行为难以追究,这样就使得法律规定缺乏保障和力度。我国的固体废物法主要是以法律责任追究形式的行政处罚,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轻,震慑力较低,这是我国固废法的一大软肋,也是我们必须加强、完善的一大方面。

三、国外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工业发达的国家在20-30年前就已经相当的重视固体废物的治理,并且都由单纯的处理向综合利用方向转变。德国对单种物质的回收率设置了目标,美国、奥地利、希腊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废物回收计划

20世纪50年代以前,各国几乎都没有系统的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条文,即使有也不够完善,只是个别规定。但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尤其是70年代以来,各国也开始了对固体废物的立法管理。特别是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可持续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思想地指导下,固体废物的立法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以德国为例,1994年联邦议员在《关于避免和处置法》的修改基础上颁布了《关于避免、循环利用与废物处置法》(简称《循环经济法》),使垃圾处置达到一个新的标准。在此法中强调对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再只是对废弃物进行简单处置,而是让废物成为再生资源,废物再利用,实现物质“从摇篮一一到坟墓一一再到摇篮”的闭合经济的循环。《循环经济法》是目前最完整体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符合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废物管理法。借鉴德国循环经济的理念,世界也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并积极出台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律。我国的立法也积极学习德国、日本、美国和瑞典等比较完备的国家的经验,帮助和改善我国固体废物相关立法。

尽管有人称德国的循环经济为“垃圾经济”,但德国确实从垃圾经济收益颇丰,因为这种理念尽管源于垃圾处理,但以后逐步渗入到生产和消费领域。

德国完善的垃圾分类系统成为各国的典范,而垃圾分类恰恰是我国最薄弱的地方。在此,就以德国垃圾分类为例,汲取经验。德国居民门前垃圾桶上都贴有简明易懂垃圾分类图案,并且黄蓝黑绿四只色彩鲜明的垃圾桶各有分工。这些措施受到居民的普遍认可,人们的环保意识也相应提高。德国还设立了中介监督组织,负责监督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处理垃圾的情况。垃圾分类离不开公众的支持。有效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德国,地方主管机构为方便居民,在每年年初,制定“垃圾清运时间表”和“垃圾分类说明”挨家挨户地投到各家的信箱。这些方法使得可再生的固体废弃物回收率大大提高,降低了废弃物的处理量。

四、我国固体废物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

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固体废弃立法。努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吸取西方资源节约、废物减量化、废物循环利用和进行环境友好型处理处置的先进理念,建立完善我国的固体废弃物立法。

(一)固体废物立法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所谓的可持续发展,其基本内涵为:依靠科技进步,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废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强化管理,实行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资源与环境得到合理持续利用和保护的条件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给联合国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并迅速得到人们的认可。全球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废物进入环境后进行分解处理需要时间,自然资源的补给和再生也是需要时间的,如果两个方面超过了极限,必然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要想恢复十分困难,甚至不可你装。因此,在固体废物立法中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废物的最终处理不能超过环境的承载限度,在使用自然资源时,废弃量将到最少;生产中利用效率达到最高,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二)建立完整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法律体系

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为了使其更加的有效,规范,我们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缺乏相应的子法支撑,不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固体废物的分类尚不明细,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尚不规范,所以,很有必要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几项专门立法。例如:制定一部专门的《包装废物管理法》规范包装废弃物问题。这类法律西方国家早已制定,如德国为了规范废旧塑料包装的生产、销售、回收使用和处置专门制定了《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日本专门制定了《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值得我们借鉴。再例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法》,对危险固体废物的危险性、污染环境的长期性、污染后果的严重性,予以重视。再有可以效仿德国或者日本细化垃圾分类,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学习分别回收的做法等等。我们需要做的还很多。

(三)我国政府、企业、公众在固体废弃物法律中的责任

就固体废弃物的相关立法来看,政府应该起到引导监督的职责。首先,政府需要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就是立法的义务,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法律,保护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其次,加大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各种激励措施,积极为企业、事业、商业单位及社区的环保教育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最后,加强监管力度,明确各级的政府的职责,加强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审批力度,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限制或制裁。

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第2篇

血液成分制备人员每天接触所有采集回来的血液,这些具有潜在传染性的血液据文献显示,无偿献血者HBsAg抗-HCV抗-HIV的感染率分别为6.1%、2.2%和0.03%[1],以及未明原因的血液传播性疾病不断地增加,工作人员长期加工制备这些血液,难免面临很多危险因素和意外暴露。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推行质量管理计划(QMP),让血站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并逐渐建立起安全防范的有效程序,但仍存在不安全行为。因此,提高成分制备人员的安全意识及防护措施事在必行。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成分分离制备人员和机采人员13人,年龄21~53岁,工作年限1~30年,职务医生、护士、药剂师、技师,学历中专到本科。

1.2 方法 匿名问卷2004年1~6月(未采取防护措施)和2005年1~6月(已采取防护措施)发生的针头刺伤,操作擦伤,血液接触采取防护情况,血液污染消毒记录,破袋报损登记,意外事故处理记载等统计为13人60次。

2 结果

见表1、表2。表1 成分制备人员接触危险因素的比例表2 采取防护措施前后危险因素的影响

3 影响职业安全的危险因素

3.1 物理因素 包括针刺损伤和操作擦伤。针头刺伤为采集成分血样标本后针头误投垃圾桶,捡回时碰伤手指;机采成分操作完毕拔出针后针头碰伤;开放式成分制备中,分浆器与转输袋连接,分浆器与血袋连接时,穿刺扎到手指。擦伤,为离心时血袋放入离心杯或从离心杯中取出,被硬物擦伤。据统计,血站职工职业暴露中针刺占77.78%,皮损污染占15.7%,黏膜污染占6.52%[2]。

3.2 生物因素 主要包括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结核杆菌、流感病毒等。据研究含病毒高的血液和体液依次为:血液、血液成分、伤口分泌物、、阴道分泌物、羊水等[3]。成分制备中的血液接触,机采静脉穿刺操作不当血液顺针头斜面溅出到采血者身上;成分血标本采集后样管渗漏,或不慎溅出,翻倒等;采血结束,献血者按压针眼不当,致血液外流;热合血袋及血浆管渗、漏血液;离心配平胶片过硬,或放于底部致血液或血浆破溃,大量血液直接暴露于离心杯、离心仓等处;开放式操作成分如洗涤红细胞,解冻红细胞产生的大量血性废液等,有关专家指出:医务人员职业感染的危险程度,取决于人群血液性传染病的流行率[4]。

3.3 化学因素 长期吸入混有较高浓度戊二醛的空气或直接接触戊二醛容易引起眼灼伤、头痛、皮肤过敏,手部棕褐素沉着等症状;三氧消毒机未散发完的臭氧味,采用20mg/m3浓度的臭氧,对自然菌的杀灭率达90%以上,但对人有毒,气味难忍,胸闷等。

3.4 隐患因素 成分分备后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基本上属于感染性废物,还有少量的损伤性废物[5],主要包括成分血转移袋。一次性耗材,一次性生理盐水和废抗凝剂,注射器及针头,渗漏血袋,一次性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等,从本站主要科室产生医源性废弃物的比例上看,成分科45.5%,检验科27.0%,体采科19.6%,其他7.9%。

4 职业安全防护

4.1 针刺防护 针头误投垃圾桶后可用止血钳夹取,再按《消毒技术规程》[6]处理止血钳,若发生意外碰伤、擦伤,立即用流水、肥皂水清洗。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误伤处的血液,再用流水冲洗,完成用0.5%碘伏消毒,并用创可贴包扎。注意查看检验结果,以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4.2 血液接触防护 工作人员戴口罩、帽子、手套进行操作,机采穿刺时,对血管暴露明显者避开血管先进皮肤再进入血管,用创可贴覆盖穿刺部位固定好针头,采血结束指导献血者按压血管,协助其松动袖口,防止袖口过紧再次致血液外流,穿刺处按压不出血为止;血液污染的衣物即时更换,先消毒,后清洗;血液破袋后污染的离心仓,离心杯等,用84消毒液1:30比例浸泡30min后,先消毒,再清洁。

4.3 消毒剂防护 使用戊二醛消毒液时,应将戊二醛存放在有盖的容器内,且放通风良好处,接触戊二醛时应戴乳胶手套,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体内。使用三氧消毒剂,必须是在封闭空间,室内无人条件下进行,消毒后至少30min才能进入,因对人有害,国家规定大气中允许浓度为0.2mg/m3。若停电发生,及时调整自控消毒时间。

4.4 废弃物管理 废弃物分类放置。废弃针头,放入防穿透的容器内包裹好,医疗性感染废弃物,非感染废弃物一起由专人到科室收集,先集中高压灭菌,再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处理。渗漏的血液或废液按WHO消毒规定先消毒,再处理[6]。

5 保障职业安全的措施

5.1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一直以来,血站把质量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世界卫生组织推行质量管理计划(QMP)实施中,尤其重视生物安全的管理,因为它是QMP的丰富和延伸。作为一个科室,由科内设置安全员负责工作中的职业安全:(1)一般安全管理包括:环境的安全管理;大型设备、装置的管理;耗材、物品及消毒物品的管理;预防火灾的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2)生物安全的管理:建立感染管理制度;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制度;生物安全应急预案。

5.2 建立成分室的消毒管理 不仅能保证成分血的安全性而且对工作人员的防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工作人员着装及污染处理方法进行详细要求;建立了工作间消毒管理;对器械及设备的消毒管理;无菌操作及百级净化室的管理;对各种消毒液配制及应用的管理;每月由质检科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5.3 提高成分制备人员的防护意识 严格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工作中要有良好的防护意识,时刻记住血液具有潜在的传染性[7],并遵守安全操作的有效程序,将标准操作规程(SOP)和消毒管理规范于工作的始终,新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每年参加由站工会组织职工各项体检,对科内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每月一次的科内业务学习及站里60h继续教育培训,安全教育等。岗位的规范操作是防止与病原体接触重要预防措施,比如血液离心时按SOP进行,减少离心破损,血液外露;穿刺使用后的正确放置,防止刺伤,废液的正确消毒处理都可以减少危险因素出现的机会。个人防护措施的使用如工作服,乳胶手套,防护镜等是切断病原体与操作人员接触的机会[8]。

5.4 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 主要体现在随时随地的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各种成分操作技能,手工在任务重、时间紧、品种多等成分制备中忙而不乱,避免碰伤、血液暴露的机会,机采成分操作中减少献血者血液溅出,针头划伤的危害,对突发事故如操作中停电,血细胞分离机发生故障等,做到冷静、机智、安全地处理问题。

5.5 工作人员发现损伤后的护理 发生针头刺伤,操作中擦伤、割伤等时:(1)暂时停止接触血液工作;(2)立即脱去乳胶手套,用生理盐水冲洗查看伤情;(3)在伤口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伤口,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流水进行冲洗完成后用0.5%碘伏消毒,并包扎伤口;(4)已污染的工作服先消毒后清洗;(5)查看制备的血袋条码,以便检查结果;(6)登记受伤情况及处理方法;(7)伤情严重者实施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并接受医学观察。

【参考文献】

1 李爱琴,胡小兵.采血人员的职业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中国输血杂志,2002,15(6):407.

2 田秀花,郭宗娥.采血护士所面临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中国输血杂志,2004,17(5):382.

3 李映兰.介绍美国护士的经血液传播疫病的预防.中华护理杂志,2002,38(8):116.

4 颜超.医务人员职业感染的危险防止对策.国外医学·流行病传染病学分册,2001,28(12):262-26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10-10.

6 世界卫生组织.血液采集及血液制品规程.日内瓦;WHO,2002,26-27.

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第3篇

1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含义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为实施生物安全及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职责、过程和资源[8]。实验室应将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制定成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并被其理解、活动和执行。并保证对管理方针和目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关联性、协调性、适应性等特点。管理体系应有明确的目的、规范的管理、有效的制约、高效的机制、能自我发展和有机的整体等特点。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贯穿与实验室活动的整个过程,从取样开始到所有潜在危险材料被处理。

2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2.1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WS/T251-2005),GB19781-2005/ISO15190:2003《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GB/T22576-2008/ISO15189: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GB/T27025-2008《检测和校正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

2.2编写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主要有生物安全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SOP)、安全手册及记录等。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应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安全为主题,涵盖生物安全的一切要素。编制的文件要相互呼应、统一协调便于管理和使用。

2.2.1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手册是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遵循的文件,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纲领。可参照“质量手册”的组织方式,但要包括以下内容:风险评估、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个人防护和应急措施、菌(毒)种管理等进行原则性规定。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各个部门都应赋予其相应的职责,要明确实现和达到的生物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质量方针的制订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质量目标要相对具体,规定一些明确的数据,如对事故的处置率、人员培训、设备装备等,具有可考核性。批准页由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表明无论内、外条件发生何种变化,该负责人都会确保并维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目录见表1。

2.2.2程序文件程序文件是生物安全手册的执行文件,程序文件一定要与生物安全手册相呼应,注意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程序文件》的特殊性。特殊的内容有:确保每个生物医学检测和相关人员熟知生物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了解实验室和所操作材料存在的潜在风险;确保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供应;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的侵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致病微生物的污染;确保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样品和菌(毒)种不会遗失或被偷窃。保存良好内务行为的程序;员工健康监护程序;实施危害评估,记录结果及采取措施的安排程序;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确认、安全处置与存放及监控程序;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程序;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程序;设备安全去污染程序;紧急程序;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程序;废弃物处理及处置程序;安全计划的审核和检查程序。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程序文件目录见表2。

2.2.3安全手册安全手册编写的原则要有针对性、实用、便于使用人员查阅。内容包括:实验室操作和使用的仪器设备、材料存在的潜在生物危险和预防措施注意事项及出现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化学品安全;电器安全;消防;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应急事件处理方法;紧急撤离等内容。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安全

2.2.4SOP编制SOP编制的原则为编制的SOP要包括实验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从取样开始到所有潜在的危险材料被处理的各个过程以及实验室清洁、消毒、废弃物处理和实验质量控制,并确保SOP的严格执行,同时生物安全贯穿于SOP的整个过程。编写的内容包括:实验标准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操作规程。

2.2.5记录的编制记录是实验室活动过程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证明;记录不要缺项,要做到实验室的每一项活动都有相应的记录。必不可少的记录包括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的记录;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记录;危险标识;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的报告(含纠正、预防措施);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实验活动记录;人员、物品出入记录;试剂、耗材购置、配制、使用记录;监控(含人员监督记录);空调系统运行记录;重要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工作状况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清场消毒记录;其他记录(如管理体系文件的发放、回收记录、人员档案等)。

3讨论

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垃圾清理;管理策略;永续发展

一、引言

发达国家每人每年产生3吨垃圾,且城市垃圾的年增长率为3.2%~3.7%,美国甚至达8.4%,废弃物垃圾及其带来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日益腾飞的同时,垃圾增长速度也十分惊人,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长,堪与GDP增速比肩。经济高速发展的神话也衍生出严重的生态和社会危机,如盐城赤峰水污染事件、重金属污染儿童血铅中毒事件、广州番禺会江垃圾焚烧项目群众事件。面对逐年增多的废弃物垃圾,如何有效地清理,不仅考虑其清运而且注重其回收再利用,更要注重其环境社会安全,是一个永恒研究的课题。

二、垃圾清理的管理目的

由于垃圾来源复杂,不论是都市乡镇,或是企业单位之厂区内,都极需要一套完整的垃圾管理办法,以利减废与防治污染。传统的垃圾管理并不完善,有时只是将污染物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政府的垃圾管理政策应朝向整合性的垃圾管理系统方向努力,其表示由许多处理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管理流程;可以安全并有效地管理垃圾,使得垃圾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能预防或减至最低程度。如此一个系统应包括下列全部或部份方法:有效的整合与规划、设计、生产源头的减废措施,包括厂内4R,即减废、再使用、循环利用及回收;垃圾收集、管末处理,如焚化或固化等;最终处置,如掩埋或海洋倾弃及严谨的查核制度。

垃圾管理目标在于建立经济、有效的废弃物管理体制,而致力于资源循环利用,达到垃圾管理减量化、安定化、无害化、资源化之目标。目前垃圾管理以政府由上而下一条龙的主导模式为主,专业官僚的角色十分重要,其次是民意政治及社会舆论的影响,最后,经济因素则扮演着长期左右环境政策的力量;通盘考虑政治、社会及经济三元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整体社会力的热烈参与,才是政府推展环境政策演进的动力。本文从政府效能、永续发展、技术能力及民众期望等方面进行考虑,对垃圾清理的管理策略进行探讨,着重清运与管理政策的明确性及兼顾环境负荷以达永续发展目标的废弃物清理方式。

三、垃圾清理的管理策略

(一)政府管理政策明确透明

政府所做的事务决策即是公共政策,环境管理的成败,与政府的公共政策有绝对的关系,即公共政策是环境管理很重要的一环。环境管理是政府公共管制的一环,其主要目的是在环境保护的工作和问题能获得控制、改善和解决。当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解决的方法不是诉诸法律便是私下和解;但在面对公共环境问题时,政府的管制方式,即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解决方式,此乃环保问题的特殊性所致。因此,环保管制的运作强调管制标准的设定,政府公共权力的介入,被管制者的遵守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环境政策之实施具有其明确的目标和背景,是属于管制性政策的一种,由政府机关来制定其制度和规定,并辅以强制性的方式要求民众必须配合。因为这类政策是属于零和赛局的政策,所以政策的执行常会导致利益的有得有失;从公共服务的角度为出发点的环境政策,是很难符合所有私人利益之满足,故仅能以民意之多数人的利益来决定政策方向。政府官员与专家学者、一般民众对废弃物清理影响因素的认知存在不小的落差,政府官员似乎对社会期望、环境影响、补偿政策的认知较为乐观,而专家学者及一般民众的态度则较为悲观,未来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需不断地评估并透过民意调查方式和结果,加强政府与民众对环境政策的沟通协调,事先能予以行政指导并将民意所关心的部分纳入政策执行中,而让其更趋理想而获取被管制者的服从,以制定符合民众期待的废弃物清理政策。

在执行的措施上应首重预防,预防可包括垃圾减量及回收工作,即一般所称污染量削减工作,以强效手段防止废污量之产生,它异于传统之管末处理,不仅可减少垃圾处理成本,同时可回收资源。其次,污染源管制工作对于垃圾管理也十分重要。管制措施包括计划核准及登记许可制度,如新设企业之先行审查垃圾清理计划书,垃圾清理机构需先取得许可才可接受委托等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之预审制度,事前考虑废弃物之出路及如何减量等,避免事后无法清理、危害环境。另外,如垃圾之跨区域运输等,亦须予以有效管制,采取事先核准许可及事后追踪之措施。污染源管制最有效方法是在源头减少废弃物,使可藉原料替代、生产流程的修改、作业变更、厂务管理改善及废弃物再使用及循环利用来达成。另外考虑垃圾交运与转化的可行性。垃圾尽可能利用厂内或厂外设备,予以再使用或循环利用。

(二)社会和谐永续发展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环境问题已由过去局部性、区域性的范围逐渐扩展成全国乃至全球性问题,而环保的议题也由污染控制到污染预防,再扩及资源保育及社会和谐永续发展。目前经济技术体系下,不论在资源采取、加工制造、产品流通、消费过程,甚至废弃之后,皆未有效予以回收利用及有效处理,因而使得加诸于自然环境的污染量,已呈高负荷状态,使得资源开采、产品制造、流通及消费等之物流,远远大于资源取用及产品消费后所产生垃圾的收集处理、资源化再生利用等,造成地下资源枯竭及全球环境危机,危及自然环境及人类社会之运作。追求社会和谐及永续发展已成为世界未来的潮流趋势,先进国家都以资源有效利用做为国家环境政策的新方向与环保施政重点。近年来,由于环保观念普及,尤其先进国家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增加,使得资源化产品的市场扩增,亦带动资源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日本在2000年公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也是在高成长之废弃物产量、低成长之废弃物回收率、及最终处理场用地取得困难之压力下,以及面对愈来愈多非法弃置废弃物之情况下,不得不重新面对这些问题,从经济型(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社会转变成循环型社会,思考如何将物质在生产、流通、消费、废弃之各个环节中,做到最大效率之再利用、再循环,进而减少资源无限制使用,减低环境负荷。我国也于2009年1月开始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其实施意义在于,促进了开源、节流和环境保护三者的结合。如果能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解决这些问题,相信效果会更大、结果会更理想。河川流域垃圾污染事件,垃圾处理厂抗争,回收成效无法突破等等显示出垃圾处理问题的严重性,同时凸显源头减量、回收、再利用的急迫性。各级政府、事业机构,企业甚至于每一人都应该在建立循环型社会工作中尽一份责任,依循减少资源的消耗,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及促进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原则,尽可能延长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制品及分类回收再生资源,藉此抑制制品成为废弃物,并适当回收、循环利用制品及再生资源。垃圾处理应以往之焚化为主、掩埋为辅,修正为源头减量、资源回收为优先,焚化,熔融等处理为原则,并建立源头减量机制,推动资源垃圾回收利用,以达垃圾减量、妥善处理等目标,朝向建立资源循环型体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最终达到零废弃的目标。

(三)清理技术与经营效率提升

制定清理策略时除了首要考虑永续发展、环境影响以外,还应着重于提升清理技术能力及经营效率,以符合民众期望。将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垃圾清理技术开发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计划;研究开发一批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平台性和共性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生物催化技术、可回收利用生态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建立和完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扭转一些地方和行业不惜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GDP增长的错误做法。加大自主创新和示范工程建设的力度,开发共性和实用技术,形成完整清理技术支撑体系。

在提高经营效率方面,垃圾清运民营化及区域整体规划处理体制将是一个最值得发展的可行方向,2009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这是中国批准实施的第一个地区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在整个垃圾处理过程中,垃圾收集与清运作业所需费用,约占垃圾处理总营运费用的60-80%左右,如何降低垃圾处理营运费用,及提升垃圾清运经营效率,已是规划垃圾处理的重要课题之一。国外美、日等地区的垃圾处理、清运工作已逐渐采用民营化的方式办理,美国约为80%,日本则约占40%。目前地方政府普遍面临着各项业务的增加,但其自有财源却相对短缺的困境,在精简人力、提升效率的社会舆论要求下,引入民营资本实行民营化也是不错的选择。民营企业强调竞争,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而政府机构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服务对象,须负担完全的社会责任,及强调以公共服务为目的,缺乏利润诱因下,倾向预算最大化、风险规避、冗员、非最适订价、就业与投资等目标,以致私部门在绩效上的表现,普遍均较公部门表现更好,有利于垃圾清理技术的升级和经营效率的提升。

(四)扩大民众参与并加强教育

随着民众的环境意识与生活质量提升之后,民众并不太赞成牺牲环境质量以获取政府适度的补偿,反而比较愿意付出相对代价来改善环境质量,民众的环境意识增强,促使政府应该制定对环境冲击较少、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垃圾清理政策。民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日益殷切及环保意识提升,应倡导民众参与模式,政府应与民众主动沟通并回馈民众。在整个垃圾管理作业中,最直接的就是由民众参与,即是倡导及教育并鼓励民众如何使垃圾分类系统臻至完整性,因为完整的垃圾分类收集,加上各类垃圾清除技术将可有效提高垃圾的减量及资源回收,进而有助于主管单位的废弃物管理作业。分类收集之目的是为了便利处理而将性质相似之废弃物分类集中,并按不同处理方法将其归并至各种不同贮存容器,收集后清运至处理地点。在鼓励民众实际参与时,同时应倡导灌输其了解所参与环保知识及政策的相关优点,以提高民众对政策的认同度。

四、启示

垃圾清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垃圾清理管理也备受关注,主要是垃圾产量大增、处理中心的缺乏及环保意识抬头。因此政府的环境政策目标应明确,同时应与民众取得密切沟通,加强教育倡导。通过对垃圾清理流程的有效管理,降低社会成本,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垃圾清理运营效率,实现社会和谐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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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