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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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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 农村金融 国外农村金融

一个国家农村金融体系是否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否使农村的资本要素得到最优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成功的国家在农村金融市场有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我们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制定正确的农村金融发展规划。

一、国外政策性金融支农特点突出且独立性强

(一)政策性金融支农特点突出

针对农业生产中农业生产风险高、农业投资数额大、期限长、见效慢的特性,由此决定了农村金融运作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日本政府于1945年和1947年分别通过了创建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的相关法律,在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通过政府财政对合作金融组织运行及农村中的贷款提供各种补贴。在印度,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都为农民提供创业资本。通过对农民提出的创业要求由政府无偿提供25%的原始资本,商业银行提供75%的配套贷款,对农户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培训;对创业贷款形成的损失,政府还给予一定补偿来积极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二)国外农村金融机构独立性强

国外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而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做到这一点。我国农信社只是名义上的合作组织,在实际经营中官办性质依然存在,其经营难免受到官方行政干预,难以履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业农民服务的宗旨,往往恶化农信社资产质量。而且农信社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

二、国外农村金融贷款模式微型化

发源于孟加拉国的Grameen bank的微额信贷被世界公认是扶贫到户的最有效模式。所谓微额信贷(microfinance),一般指通过想低收入客户、个体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社会服务等,借以帮助贫困者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活动,具有金融含义和社会含义双重含义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户组织,要求同一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人口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相互帮助选择项目,相互监督项目实施,相互承担还贷责任。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发放无抵押的、短期的小额信贷,但要求农户每星期分期还款。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放贷的同时要求客户开设储蓄账户,存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须购买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股份,从而成为银行的股东。印度政府通过一系列扶贫计划构建了世界上最大的微额信贷体系,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农村综合发展计划。最近十几年,互助合作团体法案的颁布促进了互助合作团体的发展,微额信贷正通过银行-自助团体联系计划,在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推动下迅速发展。

三、国外农村金融环境安全

(一)技术环境

国外金融对农村科技进步的成功支持主要表现在创造良好的支持环境,将固定资产投资作为支持的重点,对大型水利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等的支持,增加支农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等保险和风险担保。

(二)金融风险防范

日本农村金融对金融风险的防范,首先是政府直接参与建立了农业信用保证制度,对农协经营损失和债务进行补偿;农协之间还协议建立了相互援助制度,即农协组织每年须将吸收存款的10%作为专项储备,由农林中央金库统一运用和管理,来提高农协组织的流动性;对于农协会员的存款方式实行强制保险,农协会员存款后不用支付任何保险费用,其储蓄存款就自动成为被保险对象。

(三)监管环境

农村金融的监管由政府的金融监管厅负责,它监管金融组织的资金运用情况,确保其合规经营。而印度的农业保险却比较健全和完善,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由国家设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专为农作物生产、经营、加工等提供保险,农民无论是否拥有土地或是否负债,都可以申请加入农业保险。

四、结语

经济发展,金融先行。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村金融建设的成功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才能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有序竞争的局面,解决金融抑制的难题,突破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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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煜宇.农村金融法制化: 国际经验与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11(08) : 102-109.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057-02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将产权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应用于农村土地(以下简称农地)问题的研究领域,就可以得出农地产权的相应概念。

这里所用的“农地”概念,是依照我国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农村土地的定义,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此,在一般意义上农地产权就可以理解为,依附于农村土地而存在的各项相关财产权利的总和,它以农村土地为权利客体,所调节的是由于农村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作为一种权利束,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以及由此形成的产权关系。

在明确了农地产权的含义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进一步规定和保护相应的产权机构和产权关系,这就是农地产权制度的含义。产权制度就是制度化了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它是一系列用以规定产权如何界定、如何运营和如何保护等等的规则与行为准则,是对不同利益主体相对于产权客体的经济社会关系的调节。而农地产权制度,就是产权制度在农地资源上的具体应用,它来源于农地资源的稀缺性质,反映了社会对稀缺的农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理性安排。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

农村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资产的一切权力的总称,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和处分权等多种基本要素构成。从法律角度讲,农村土地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必然存在明确的主体和客体。然而,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恰恰出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清楚地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众所周知,《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法规体系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作为“子法”,必须与“母法”保持一致。正是由于法律法规上的模糊,才最终造成了理论上本应该由单一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土地产权,却在现实中演变为多重部门共同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产权。这就是典型的主体错位和主体交叉的缺陷。

2.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明晰

农村土地产权界定模糊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1)所有权界定模糊。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由于“三级所有”的废除及行政区域变更,土地所有权究竟属于乡(镇)、村还是村民小组并不清楚。2)土地使用权界定模糊。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承包期中,由于土地使用权的频繁调整使得使用权不稳定,这种不稳定不利于土地的管理和长期有效利用。3)处置权界定模糊。农民集体理论上享有土地的处置权,而实际上是不完全的,国家可以凭借行政力量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对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正确地行使土地处置权,侵害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的还要经过土地所有权人的审批,处置权能受到极大限制。4)收益权不明晰。表现为农民缺乏自主决定土地用途的权利。现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农民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这样,农民的土地就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无法改变农民贫困的生活现状。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混乱,缺乏法律规制

长期以来,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在客观上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集体组织财富积累,提高农民收入等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流转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确认可。在杂乱无序和隐蔽状态下进行,引发了诸多问题,一是集体土地隐形交易活跃,使耕地保护受到冲击,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用于非农建设,或者低价出让、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等现象层出不穷;二是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无序流转,导致政府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使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对建设投资者不利,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由于缺乏法律监管与市场机制,土地的市场价值及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以充分体现,加之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面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取进一步的改革措施来完善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明晰土地产权主体

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规则,确立了当事人的行为选择,对不同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其能否很好地发挥约束作用,关键是要做到产权明晰。因此,无论从政策、法律还是现实看,要在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实现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实行国土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和经济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的双重产权结构。坚持国土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利于形成一个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参照系,促使土地的国家产权逐步明晰起来,从而实现整个国土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经济所有权是在默认土地国有或者全民所有基础上的二级所有权。坚持经济所有权归农户所有,使农户成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发挥土地产权制度的内部激励功能。

(二)构建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流转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民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日趋活跃,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活动存着流转规模小、配置效率低,运作方式不规范等缺点,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仍临诸多障碍: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等等不足。实行农村土地高效流动既是土地有效配置的要求,也是土地合理利用的保证。它的实现,不仅可以是土地所有者收益得到维护,而且有利于土地整体效益的提高。如前所述,根据我国国情,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限于依法征用或征购,土地的出卖方式也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因此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之上。

(三)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

1.土地永包制

在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基础上,重新确认本社区社员资格,确认后的社员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方法总的指导原则是打破现行农户土地零碎化、一户几块地、一块地几户的格局,使土地尽量连片,而后实现农户对土地的永久承包权。《承包法》虽然规定农地承包期30年、50年或70年不变,其暗含一个前提是最终还要变。这增大了农户的预期不稳定感,使农民投资短期化。实行农民永包制能促使农民高效配制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保护耕地资源和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意义。

2.租赁制

租赁制是将家庭承包责任制中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改变为集体所有、家庭承租经营,将集体和农户的关系有发包和承包的关系变为出租和承租的关系,将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的分离建立在租赁基础上。村集体把土地租赁给农户经营,农户按年向村集体交纳租金,农户既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耕种土地,也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和抵押。租赁制使集体和农户之间经济关系变成了货币化出租和承租关系,与承包制相比,租赁制中的产权关系更为明晰。租赁期限一般较长(100年),土地使用期延长,给予农民较强的稳定感。这种经营方式不仅使土地使用效率提高,而且有利于土地有偿转让,促进农地流转。

3.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是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而以股份形式参与土地产权关系和土地经营应视为土地制度深入改革的一种趋向。所谓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是指以土地入股,劳动力入股,资金入股和技术入股,承认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通过入股和合理确定收益分成,量化其价值,统一规化土地,统一开发利用,实行规模经营。农民以其占有的股权投资于合作制企业、农场和股份合作社。凭其拥有的股权参与收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这样易于实现土地集中,提高土地规模效益,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农业经营企业化,实现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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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第3篇

在国外,并没有“农业产业化”之说;而国内自“农业产业化”一词提出以来,引起了许多争论。现在看来,我国学者绝大多数已经认同了这一提法,但对农业产业化内涵的界定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从我们收集到的文献资料来看,对“农业产业化”概念和内涵进行探讨的文章有20余篇。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农业产业化是农业产业链条化、系列化论;(2)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产业一体化;(3)农业产业化是建立一个新型的农业组织方式;(4)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由不是一个典型的现代产业转化为现代产业的过程;(5)农业产业化的真正内涵在于,它是一种能够给有关利益主体带来制度净收益的新型交易方式或非市场制度创新;(6)农业产业化是指以某种或某几种产品的生产为龙头,将产供销不同阶段的服务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联接起来,组成一个统一经营的综合体。当前,对“农业产业化”一词的界定不仅出现在学术性文章中,官方文件中也对其进行界定。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提法是“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总体来说,不论上述各种观点存在何种差异,但都将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整合作为农业产业化的最基本的内容。以上各种观点其实都是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一体化的思想的变形。

但实际上,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并不是一回事。产业是近代、现代的概念,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当农民从一个自给性生产者转变为一个商品生产者时,农业生产向产业转变。传统农业只是一个生产部门,而不是产业。农业产业化的根本目的不外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与提高农业的效益。而农业产业的一体化经营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有用武之地的。发达国家之所以实行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是因为其具有发达的工业化水平,具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市场条件,具有现代化农业,具有完善的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但我国还没有这样的基础和条件。当然,实现农业的一体化经营,是提高农业效益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

就内涵而言,农业产业一体化指的是产业系列化,实际上就是将农工商“捆绑”在一起;而农业产业化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包含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含义外,还包括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生产方式的变更等内容,即是说不仅仅是指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更多的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

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大致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分工的深化,而社会分工的深化一方面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农民进入市场后,市场法则会引导其转向农业专业化。社会分工越发达,社会协作也必然越发达。这样,原有的协作关系或制度安排的协调功能就会弱化或失灵,并产生了对新的分工协作关系或制度安排的社会需求,提出了加强农业与其关联产业之间联系与协作或新的制度安排的客观要求。在这个基础上,就会产生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公司等形式的水平(横向)联合和农、工、贸一体化的垂直(纵向)联合。这两种联合相互交错、结合,形成各种经营载体,组成了农业产业系统经营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过程。

因此,农业产业化是在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农村劳动分工深化的必然产物,实质就是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产业的过程。由于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使作为传统生产部门的农业发生迅速而深刻的变化。其一,投入农业生产中的农业自身的生产资料比重下降,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明显上升。其二,农业产出中用于工业部门作为原料加工的比重有了明显的上升。其三,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包括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饮业对农业的服务贡献率也明显地提高。这一传统农业走向现代产业的过程就是人们所说的农业产业化。

可见,农业产业化的基础和前提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深化。我国农业正处在这个过程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农业产业化的重点是促进农业分工不断深化。由于我国的农业经营形式将长期以农户经营为基本形式,因此,我国农业产业化近期的重点任务是促进农户的专业化生产而不是其他。而且,在农户分工深化以后,农民必然获得利益,相应的市场自然可以产生。在农户对服务的需求、追求增值利益的动机产生以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会拉动为农业服务的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如果在近期内拔苗助长,必将欲速而不达。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出现由于政府强制推行所谓的“农业产业化”导致的严重问题。

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与中国农户的专业化

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指国家生产的农产品满足国外消费者需要的能力,它反映了国家农业比较生产力的水平。当前,我国即将加入WTO。一方面,这对我国农业产生冲击,尤其是在大宗农产品方面。另一方面,也为立足于国际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比较优势的发挥进军国际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必须在这一特定背景之下进行。因此,当前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进程也会表现为国际化进程。由于深化农户的专业化分工是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因此如何立足于国际市场深化农户的专业化分工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增强了我国对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但与之不相称的是,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相反,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低下固然与诸多因素有关,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未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我国为了保障粮食安全,长期强制性地要求农户种植粮食,而对附加值高、能增加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的畜牧业、水产业、经济作物的发展却没有予以相应的支持。这在粮食主产区体现得尤其明显。

根据竞争优势理论,要素条件是决定产业竞争力的基本因素。我国要素条件的基本状况是土地资源短缺、劳动力资源丰富、知识和技术存量低、资金紧张。在加入WTO后,我国应该扬劳动力资源之长补其他要素之短。为此,我国应将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由完全为粮食安全服务转变为发挥比较优势并兼顾为粮食安全服务。

虽然我国已经呈现出了农业企业化经营的趋势,但是从整体来看,仍是以农户经营为主的。因此,促进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的专业化分工是基本的任务。从我国近年的出口状况来看,中间产品(主要包括畜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茶叶、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等)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商品,占农产品出口额的比重一直在50%以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消费者导向型产品是我国第二大出口农产品,占出口份额的30%左右,其中大部分产品(主要包括肉类、水产品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蔬菜及水果制品、杂项食品、饮料、酒和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等)具有竞争能力。大宗农产品(主要包括谷物、油籽、棉花等)是我国出口最少的农产品,基本不具有竞争优势。从要素的配置状况来看,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间产品及大部分消费者导向型产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其竞争优势的获得与发挥比较优势密切有关,因此应当鼓励农户利用当前的劳动力优势生产这些产品。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户专业化分工的支持系统

农业产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泛,只有在完善的支持系统的作用下才能保证不断向纵深推进。由于单个的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在农户经营为基本经营形式的我国,建立完善的农业产业化支持系统,为农户提供全面、周到、有效的服务是至关重要的。农业产业化的支持系统包括基础设施支持系统、金融支持系统、管理系统(包括政策法律支持系统和社会伦理支持系统)和经济市场支持系统、人力资本支持系统、科技系统、社会化服务系统等。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户专业化分工的支持系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政府

一般而言,政府的作用可以概括为计划、协调、组织和调控。政府的具体作用包括:(1)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市场经营设施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四通——通路、通电、通水、通讯;(2)建立和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3)抓好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工作,包括指导组建多种形式的产供销中介组织,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制定发展计划,协调科技服务,依据市场法则指导产品市场价格,保护公平竞争等。

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和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当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政策体系。(1)要适应产业化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制度。(2)出台支持农业产业化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3)制定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大市场的政策、保护市场的政策、市场管理政策等。(4)制定发育中介组织的政策,帮助农户走向市场。(5)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以示范区向周围辐射,并提供成功的经验。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加速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都制定了有关法律,我国应当认真学习和借鉴。为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有序地发展,应在各地经验和地方法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如供销合作社法、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法、农产品市场公平交易法、农产品民间运销及垄断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条例等,从而为公平公正竞争、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商业性金融力量

目前,针对农村、农业和农民进行贷款的主要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面临着亏损挂帐的老大难问题,为消化不良资产,当前的贷款趋于严格。因此,应当保证农村的存款资金必须贷到农村而不能流入市场,不能贷给乡镇工业建设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营业部的储蓄存款也要回流到农村,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结构调整对资金的借贷需要。另外,要扩大国家银行的大农业贷款份额,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在信贷资金的投入、资金安排、计划管理等方面向农业倾斜。值得指出的是,当前要特别重视对农户进行直接贷款。

3.企业

在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化经营等都使得农业开发的力度和速度有明显提高,特别是企业投入资金来搞基础设施建设最近更受到关注。企业投资要考虑资金利润率,是有偿投入。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和完善集体宜林“四荒”使用权拍卖政策,拍卖后的使用权允许继承、租赁和转让;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农村独资或合资开发农业。建立企业等营利性开发主体介入农业发展的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有助于农业产业化。在交通、信息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上,今后应当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改变传统的、单一的投资体制,实现农村基础设施产权、投入多元化,利用政策导向与利益倾斜来吸引企业投资。

4.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包括气象部门、水利部门、科研部门和学校等。这些事业单位由于提供的服务是带有一定的知识含量的,因此在技术产品市场化运营的今天,为鼓励这些部门积极参与农业开发,应允许其根据它提供的服务最终分享一部分收益。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决定是否由国家对这些部门进行扶持和补贴。目前,许多科研部门实行企业化运营,对这些部门实行改制是必要的。应将一些事业单位重新定位,对具有企业化运营性质的,要坚决把有关业务分离出去。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第4篇

近三十年中国城镇化历程表明,受特殊国情的约束,中国城镇化进程呈现出明显的不同于其它发达国家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是城镇化数量扩张阶段。自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国城镇化也进入高速发展期,投资、产业在城镇的集中和城镇化基础设施的发展等,直接带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带动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大规模人口流动。但是由于中国城乡二元体制和城乡利益冲突等原因,农民工长期处于流动状况,无法摆脱农民身份融入城市,难以获得充分享有城市公共资源的权利,与城市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隔膜。第二阶段是城镇化的数量扩张和质量提升阶段。在此阶段,一方面要继续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另一方面要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融入城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舆论环境,清理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性、歧视性规定,让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使农民工由流动人口向市民彻底转变。

整体上看,当前中国正处于由人口大规模流动为主要特征的第一阶段过渡到以农民工市民化为主要特征的城镇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的需求已经非常强烈。在此背景下,相对于农民工的现实需求,他们在农村拥有的土地(承包地和宅基地)功能也正在发生转变,转变的方向是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已经开始弱化,而资产功能正在增强。但是相关的土地制度安排却远不能适应土地功能转变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土地资产的充分发挥,进而影响着农民工城市融入进程。因此,创新土地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各类土地流转市场和退出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权益,提高农民工的土地财产收入,对于加快推进中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民工群体摆脱流动状态真正融入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民工群体特征及土地功能的转变

一方面,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并且正在逐步演变为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但是由于城乡居民在户籍、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存在的制度差异,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民工长期处于流动状态,尚未完全融入城镇社会,享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从事的也多是条件差、报酬低和福利待遇少的工作。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还没有完全脱离土地。因此可以说,农民工既属于城市,又属于农村,是一个处于城乡两种文化之间的边缘性社会阶层。

土地承担着农民工的生存、就业和养老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功能: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是农民可靠生活资料来源和生存保障;如果农民工在城市中失业还可以重回农村耕种土地(理论上讲如此,但实际上第二三代农民工虽然存在这种可能性,但真正愿意和能够回去种地的概率非常小),土地承担着失业保险的功能;农民工老年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将土地承包出去换取收入,土地承担着养老保险的功能。由于土地的兜底性社会保障,农民工不愿意彻底放弃土地。外出就业农民工在无暇进行耕种时,他们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置承包地:由于种地成本提升导致农业效益较低,有些农民工觉得无利可图就直接把土地弃耕抛荒;将承包地留给家庭里的妇女、老人耕种,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村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加剧;许多农民工以较低价格甚至零价格将承包地租给村内外自己的亲朋好友等熟人耕种,大多不会签订正式合同,承租关系很不稳定,从而导致承租人只顾眼前利益,对承包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缺乏,耕作较为粗放。以上几种外出务工农民工对土地的处置方式,导致中国本来就十分紧缺的耕地资源处于闲置、浪费或低效利用之中。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逐步得到加强,面向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也不断取得新进展,特别是随着农民工进城务工日趋稳定、土地对于农民工的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农民工城市融入可以分为经济、社会、文化心理三个依次递进的层面,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是经济层面,只有具有一定的稳定收入,农民工才能形成一种与当地人接近的生活方式,从而具备与当地人发生社会交往,并参与到当地社会生活的条件,接受并形成新的与当地人相同的价值观①。按照上述逻辑,作为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最基本条件,必须保证农民工经济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大体相当,不过当前仅靠农民工在城市的务工收入是不够的,同时必须提高农民工在农村的经济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

但是由于现行土地制度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工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并没有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浪潮为农民工带来更多的增值收益,土地的财产尚未完全释放。应当从增加农民工收入、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现实需求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保护农民工土地财产权益,探索承包地和宅基地等农村资产要素资本化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工获得源于耕地、宅基地和自有房屋的财产性收入,为农民工收入稳定增长提供最基础的制度保障。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与农民工现实需求相一致,土地的功能正在发生转变,其社会保障功能已经开始弱化,而资产正在增强。

各地对农民土地资本化、财产化的探索

成都:还权赋能。成都作为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于2008年率先在全国启动以“确权颁证”、“还权赋能”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是“确权颁证”。成都市以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和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进一步明晰了农民承包地、宅基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从法律上确认和保障了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以及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了农民权益,为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在农村的有效发挥、促进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奠定了基础。二是“还权赋能”。“还权赋能”是成都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其中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还权,即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赋能,即赋予农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权能②。三是“交易平台建设”。市场是实现产权交易优化资源配置和确保权能得以实现的有效手段和必经之路。成都市在基本完成“确权颁证”工作后,搭建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以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带动土地资产的流动、集聚、资本升值,激活沉睡的农村资源,将农地潜在的土地权益变成现实的资本,变成农民的收入流。③

嘉兴:两分两换。所谓“两分两换”,就是按照“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的要求,以“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农村人口要素集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的,将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承包地换股、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④嘉兴通过“两分两换”把农民分散、凝固的生产和生活资料通过流动市场的力量实现了价值增值,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解决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赋予了农民进城的资本,实现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换,从而使城市化和工业化同步;通过城市化和社会转型来进一步推进经济的转型和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不过,嘉兴“两分两换”政策并不具备普适性,其之所以能够成功开展,是由当地独特的经济环境决定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能支撑起较高的社会保障体系,且农民的非农业就业率高。

虽然“两分两换”政策在嘉兴取得了成功,但是其“土地换社保”的政策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一是“土地换社保”政策所换来的大多是单一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且层次浅;二是“土地换社保”政策仅仅解决了农民生存问题,而很难解决农民未来的发展问题;三是社会保障是政府应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让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来有偿“购买”;⑤四是政府将本该由被征地农民直接以货币形式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强制性地作为社会保障费予以缴纳,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自由安排自己财产的权利。

重庆:地票制度。所谓“地票”,就是将闲置的农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益公共设施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而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占补平衡”原则,通过“地票”交易,转让给有建设用地需求的对象。其基本做法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⑥

地票制度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上转移、价值上放大,克服了农村建设用地地宗交易存在剪刀差的缺陷,地票价格的高低直接与拍卖价格挂钩,与级差地租无关⑦,无论是靠近城市的郊区土地,还是偏僻的远郊区县的土地,都有可能获得大体相当的土地价格。在这样的制度条件下,地票制度为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创造了条件,坚定了在城镇务工多年的农民工转户进城的决心和信心。转户农民工在地票交易中变现农村土地财产,实现带着财富与尊严进城,提高进入城镇后的生活保障水平和未来发展能力。

从本质上讲,地票制度只是国土资源部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的一个升级版本,尚处于试点阶段,同样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但是,地票制度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为我国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了一个示范,实现了农村建设用地远距离、大范围置换,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有序退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激活农村要素市场,使固化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可以流动的资本;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有计划增加,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有效调剂了中心地区与偏远地区、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建设用地空间分布,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土地制度创新

继续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一是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产权的确权颁证。产权界定比产权所有形式更为重要,产权的界定对资源的配置及使用效率起着决定性作用,是一切产权制度安排有效性的根本前提。因而,确权颁证是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基础。二是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实现形式。在确权的基础上,要赋予农民清晰而完整的土地产权,保障农民拥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能,探索农民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担保等实现土地产权的具体形式,以最大化农民的土地财产价值。同时,提高农民保护土地产权的能力,降低农民保护土地产权的成本,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截至目前,尚没有十分完善、得到普遍认可而且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因此,要允许农民带地进城,要继续探索农民工进城落户后依法处置承包地的有效形式,任何人不得强制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高农民工土地流转收入。一是要加快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和发展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各类服务中介组织,开展土地流转的供求登记、信息、土地评估、政策咨询、信用担保等服务工作,以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和风险,提高流转效率。二是要提高农民土地流转收入。要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继续加大政府对规模性经营主体(如农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财政补贴力度。

多元化宅基地资本化的实现形式。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逐步突破现有政策的制约,盘活农村宅基地,积极探索宅基地资本化的多元实现形式。一是农民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二是地票制度,让农民在地票交易中变现农村宅基地;三是积极探索宅基地的抵押方式,甚至条件成熟后允许宅基地自由买卖。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农村土地制度深层次改革激活了数量巨大的社会“沉睡资本”,引发了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结构分配问题,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如公权严重侵犯私权、农民在利益分配上少有发言权、其土地财产权一定程度上被漠视等等。在今后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要以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农民对于土地交易的参与权和分配权,将土地增值收益归还于农民,让新一代的农民工子弟挟土地资产货币化的财富进入城市成为市民,从而整体提升人的城镇化水平。

【注释】

①田凯:“关于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的调查分析与思考”,《社会科学研究》,1995年第5期。

②宋修伟,江娜:“确权赋能,让农地‘活’起来”,《农民日报》,2012年8月17日。

③黄宝连,黄祖辉等:“产权视角下中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模式选择”,《经济学家》,2012年第3期。

④王,郭锦辉:“‘两分两换’:嘉兴探索优化土地资源”,《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10月15日。

⑤周虎城:“不能用‘土地换社保’来摒弃政府责任”,《南方日报》,2012年2月26日。

⑥李旺君,王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利弊分析”,《 国土资源情报》,2010年5月21日。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城乡一体化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本文从城乡一体化的含义、科学内涵、问题研究、思路和改革措施、城乡一体化内容和实现城乡一体化对策等几个方面来阐述了城乡一体化在我国现阶段应该发展的方向和应该把握的方法,保证我国城乡一体化健康向前发展。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关系 对策

城乡一体化理论的含义和实质

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含义是: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调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现城乡资源共享、人力互助、产业互补,逐步实现城乡工业一体化、市场一体化,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同时大力推动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废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现代农村制度,给农民真正的国民待遇,建立城乡互动、体现公平、良性循环、共同发展的一体化体制。实质是体制一体化、城镇城市化、产业结构一体化、农业企业化、农民市民化。

城乡一体化的主要内容

(一)空间一体化

城市和乡村是两种典型的社会经济活动的空间组织形式,城乡经济社会本身就包含着空间经济社会活动的含义。城乡空间一体化主要表现为以提高城乡经济社会组织化程度为核心,强化城乡空间联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努力形成城市现代化、农村城镇化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的城乡空间形态。一般说,城乡空间结构是由点(城镇等点状设施)、线(交通等线状设施)构成的拓扑结构。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空间一体化,必须研究点和线如何布局,如何紧密相联,即如何解决城镇体系与交通体系的空间构建问题。形成科学合理的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配置,形成通畅便捷的城乡交通网络连接,不仅有利于促进城镇繁荣,而且能从根本上破解“三农”难题,达到城乡优势互补、协调共进的预期目的,因此,调整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对实现城乡空间一体化至关重要。

(二)人口一体化

这是指城乡人口自由迁徙,相互对流,城市人口社区化(扩散化)和农村人口城镇化,城乡人口享有同等权利、同等待遇的过程。这意味着城乡居民流动和居住不受户籍限制,取消各种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城乡居民共享三大文明的成果,这是实现城乡一体化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目前,城乡人口流动趋势是,城市人口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享受乡村田园生活的需要,从城市迁住郊区或乡村,这是大城市现代城市化的发展趋势,尽管这种趋势在目前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并不明显,但会随着时间推移,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发生变化。西方发达国家许多城市市民向郊区化扩展则是个明显的证明。我国东部一些沿海城市居民也已开始出现了这种趋向,中心城市人口郊区化扩散明显加快。

(三)经济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为经济一体化。经济一体化是指发展城乡经济应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经济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基础和前提,决定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和实现程度。

(四)生态环境一体化

生态环境一体化就是要将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统一纳入到一个大系统中考虑,全面治理,彻底改变城乡生态现状,努力形成城乡生态环境高度融合互补、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城乡生态格局,让城市与农村、人类与自然生态和谐相处。城乡一体化离不开生态一体化,生态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这对于推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要净化城乡环境,实现城乡生态一体化,必须破除把经济与生态环境对峙起来的旧观念,破除把城市与乡村对立起来的旧格局,这需要城乡形成共识,双向努力,强化城乡生态功能,以保全生态系统为重心,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对环境保护的实现机制,健全城市、乡镇、农村生态环境协调体系,加速推进城乡有机融合的生态系统建设。

(五)市场一体化

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包括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两大组成部分。所谓城乡市场一体化就是要消除城乡市场分割的局面,让城乡市场紧密相连,融为一体,确保各种商品和服务、资源可以在城乡之间得到顺畅流动,满足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市场一体化作为一个过程,既是某一地域内城乡诸要素日益优化组合的过程,也是城乡发展协调度、融合度日益提高的过程。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城乡市场闻的联系及其相互作用日益加强,城乡市场向一体化方向发展是一种必然的大趋势。

(六)社会一体化

经济、社会、人口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城乡一体化理所当然也应包括城乡社会一体化。城乡社会一体化就是要求城乡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确保城乡居民在居住、就业、教育、医疗和文化卫生等方面享受同样待遇,最大限度地缩小城乡差别,使高度发展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达到城乡共享。社会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发展最重要的价值趋向和理念。推进城乡社会一体化,关键是在城市社会事业不断发展、居民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必须着力加快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如果说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发展差距大,那么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与城市差距更大。目前城乡教育事业、医疗卫生事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仍呈扩大的趋势。分区域看,我国城乡社会发展差距越往西则越大。

(七)制度一体化

这里的制度也包括体制,制度一体化是指凡涉及城乡关系和城乡发展的重大制度,必须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做到城乡统一。包括制度导向统一,要求统一,权利统一,预期目标的统一。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制度是内生的,并且是决定经济发展、经济绩效的首要因素。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质上是城乡两个系统的经济、社会、人口、空间、生态等诸基本要素交融与协调发展的过程,而这种交融与协调都与制度相联系。

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差距问题研究

(一)收入差距

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近几年逐渐扩大,其中发展很不平衡的直接而重要的表现是农民增收迟缓、城乡收入差别过大。2003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 23 1,2004年稍降A3 21 1但是这还不能反映城乡居民生活的实际差距。首先目前统计农民收入是根据户籍来进行的,少数高收入的非村民掩盖了多数种田的真农民。其次,农民纯收入中包括生产资料的费用,扣除后生活费用只剩下纯收入的65%。最后,城市居民享有各种住房、医疗、教育、交通以及公共产品等,农民享受不了。

(二)生活差距

2009年中国农村经济绿皮书指出,目前中国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落后城镇居民至少十年,并且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

差距一直处于扩大状态。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从1978年的2.68:1扩大到了2008年的3.07:1。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066元,城镇居民该项支出则为11243元。中国农村消费当前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主要耐用品消费拥有量偏低。2007年,每户农村居民拥有的洗衣机、移动电话量不足城镇居民的一半。农村居民衣着消费也偏低,2008年其人均衣着消费支出为212元,不足城镇居民的两成。此外,农村居民住房条件也有待改善,近千万农村住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0平方米。

(三)教育差距

在城市90%以上的初中毕业生可升入高中或职校,教育质量也高于农村,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远远多于农家子弟,而在农村有不少优秀学子即使考上大学也难以承受巨额学费的负担,有一半以上的初中生没有机会上高中,甚至有些学生因家境贫困而失学。这种日益扩大的城乡教育差距,将影响今后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社会保障差距

中国城市失业保险覆盖率已达71%。而农村几乎为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而农村除部分省市外,尚未建立低保制度。城市除部分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外,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全覆盖。而农村除了“五保户”外,基本没有养老保险。

(五)公共产品供应差距

公共品的投资主体是政府。无论是城市公共品还是农村公共品,政府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目前我国城市公共品提供体系相对完善,而农村公共品提供体系则相对滞后。一些农民被迫自掏腰包建基础设施,这无形中又减少了农民的收入,降低了他们的消费能力。

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思路和改革措施

(一)深化城乡流通体制改革

要坚持放开农产品价格和购销的改革方向,不能因为市场上农产品价格的正常波动而影响改革的进程。要针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深层次原因,加快农产品宏观调控体制的改革,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农产品宏观调控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保护价制度和风险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产品储备和调控体系。在工业品方面,要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把农村市场的开发视为城乡经济全面发展的动力源泉。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城乡流通环节和流通渠道,减少不必要的流通环节,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保证城乡物资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深化城乡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有关要求,通过推行股份合作制和租赁、兼并、拍卖等改革措施,达到明晰产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搞活土地经营机制,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允许农户依法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鼓励以土地使用权人股的办法,兴办股份合作农业企业,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三)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严重限制了城乡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已成为阻碍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因此,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为两步实施。首先要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和中小城市落户,允许持地方“蓝印户口”的人在农村城镇之间迁移;其次是国家逐步取消城市居民的一些特殊待遇,改革劳动用工、住房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流动创造条件。改革的总目标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全国统一的以身份证管理为主的一元户籍制度。

(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要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以直接管理为主要职能的县、乡行政管理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的核心是解决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条块分割、城乡分割问题,协调管理部门对城乡经济实行一体化的间接管理。农业部门应从过去单一管生产环节转到统一管理,协调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县乡政府则应集中精力为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形式的企业提供服务,并进行宏观的管理。

(五)设计社会激励结构

通过社会激励结构的调整节约城乡合作的交易成本,形成导致工农合作、城乡互促的激励和治理机制。为此,需要加快发展农村工业化,实现中国工业化的良性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打破城乡市场的分隔,实现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小城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文化娱乐、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逐步形成现代化的开放式交通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为城乡联系提供高效率的活动平台;加强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提供能力条件,也能为外来企业、乡镇企业提供本土化的劳动力;政府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来企业到农村地区建厂。可采用政府贴息贷款和一定形式财政补贴。增加企业技术改革投入,通过减税或特殊行业免税政策吸引城市工业先进的技术、设备、优秀的人才向乡镇企业转移。

参考文献:

1 夏安桃.中国城乡协调发展研究综述[J]人文地理,2003(5)

2 坤明,嘉兴,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J]今日浙江,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