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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生产的普遍形式是由农业生产特点和家庭特点所决定的,农业劳动的季节性、综合性、高度的灵活性和经验性,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无私性、高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相吻合。只要农业生产特点不变,家庭经营的适应性就不会变化。因此,家庭经营成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度设计的重要基础。
但是,一些人夸大了家庭经营制度的弊端,甚至对农户经营农业的适应性提出了质疑。如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难以与土地规模经营相适应,从而阻碍了农业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不少地方政府也借此为由,为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出台了种种措施,甚至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征农民土地进行所谓“规模化”生产。有些地方还强迫农民搞“反租倒包”,承包者以所谓“高效农业”的名义,千方百计改变基本农田的功能,减少粮食种植,威胁粮食安全。
当前,土地用途管理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耕地保护阻力重重。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地方侵占基本农田改变其用途,但为了政绩,一些地方政府还是顶风而上,违法占地屡禁不止。
土地用途监管困难。中央明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但是一些地方暗箱操作,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致使流转土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关键词 农村经营管理;新时期;工作任务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08-0306-02
在整个国家的“三农”工作体系中,农业部门承担的工作无疑是最重也是最基础的。农业部门内部的工作从总体属性上可分为农业生产管理和农村经营管理两大类,前者属于农业生产力发展和提高的范畴,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农产品供给的数量和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而后者属于农业、农村内部生产关系调节指导的范畴,工作的目标是如何调节农业、农村内部的各种关系,主动适应农业经营、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充分发挥生产力的最大潜力,推动农村社会进步,构建“四化”协调发展的新局面。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村改革的全面深化,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新内容、新挑战,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1 建国以来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沿革
建国以来我国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大体上可分为改革开放前后2个阶段。改革开放前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任务有2项:一是指导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年度收益分配,包括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批、落实生产计划、下达并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二是指导管理农村会计队伍,承担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会计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搞好村组一级的核算。当时有一种形象的说法是农村财务管理是农经工作者的看家本领。改革开放后农村经营管理的工作面逐步拓宽,工作重点不断转移。随着的落实,20世纪80―90年代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重心由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转到了落实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民权益、保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上来,出现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繁荣的短暂局面。进入21世纪,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组织、指导农业产业化、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心,也就是所谓的“三大管理、三项指导”,农经工作涉及面广、任务增加。近年来,一些工作又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内容不断拓宽延伸,比如下一步将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健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工作等将成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新的中心[1]。
2 新时期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面临的任务
2.1 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并长久不变
随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再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演变,我国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正逐步深化。
新时期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最重要的工作是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力,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就要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层次、新水平。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确权登记颁证是前提,规范流转行为是基础,合同管理是手段,建立流转市场是关键,纠纷调解仲裁是保障。必须集中一段时间对农民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彻底解决农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确、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必须建立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等系列服务,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必须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建立土地纠纷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体系。
2.2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民增收必须突破家庭经营的单一格局,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逐步加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步伐,走城乡一体的道路,实现党的“十”提出的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现代工农、城乡关系,确保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充分享受我国现代化成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除了盘活农民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承包地的使用权能,让农民手中的“资源”成为致富的财产外,更重要的是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为此,必须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2]。这项工作是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延伸,是新时期农经工作面临的又一个新课题。不仅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建设用地、非家庭承包土地等资产的股份量化,也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等十分敏感、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大胆积极探索,其最终目标应是在农村指导建立新型的农民股份经济组织和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依靠落实农民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财产权、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权等,使农民真正在法律上拥有、占有、支配、处置这些财产的权利。使农民的财产资产化、资本化,农村生产要素实现自由流动,农民在自己财产的交易流动上才能获得应有的增值收益,从而突破农民收入依靠家庭经营的单一格局,实现收入的多元化,破解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3-4]。
2.3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小规模农户经营的现状,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矛盾,使经营体系适应现代农业技术装备水平的要求、适应城镇化的要求、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要求。
中办发(2014)61号文件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面临培育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光荣任务,责任重大。当前工作重点应放在分级建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示范体系,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加大规范化建设培训力度,逐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其经营效益。使新型经营主体的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明显高于分散经营的农户,吸引农户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坚持农户家庭经营基础地位不变的农业现代化道路[5-6]。
2.4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探索农村集体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已经被写入了国家宪法,必须坚持。“双层经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要充分发挥集体经营和农户家庭经营2个方面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从而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生产力。但目前农村由于集体经济普遍薄弱,使集体统一服务功能的严重弱化,多数地方双层经营实际上变成农户单层经营。如何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要大胆探索,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通过统一连片整理土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采取自营或委托经营方式变相为农户生产提供服务,不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探索农村集体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在集体统一经营功能弱化的情况下,指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也是农经工作者需要探索的课题。
2.5 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0世纪80―90年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了预决算审批、专项审计、监督卡等“三项制度”。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财力增加,从2005年起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国家逐步对农民实行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由于农民的显性负担基本不再存在,“三项制度”中的预决算制度不再存在,但专项审计制度、监督卡制度仍然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如何在新常态下加强对农民隐形负担的监管,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
2.6 推进产业化经营,拉长产业链条,增加农民收入
随着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力军,农村将涌现出新型的职业农民队伍。要改变新型职业农民仍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状况,有效增加其收入就必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拉长产业链条,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其参与到产业化经营当中去,这项工作将是新时期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长期面对的课题。
3 参考文献
[1] 卢金玲.农业经济管理现状与趋势浅析[J].科技与企业,2014(17):88.
[2] 许世亮.信息化在现代农业经济管理中的应用探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4(31):47-48.
[3] 王雅鹏,杨涛,张岳君.农业经济转型期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发展的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1-5.
[4] 郑晓杰.论转型期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发展[J].农业与技术,2014(8):229.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写作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因此.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业化的道路难以成功.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于1982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而且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导致经营者持续性收不抵支.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据统计.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峰相比.萎缩了一半1982~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1985年至2004年间,只有两年微利.18年亏损。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初级阶段.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为此,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实际.我国应该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专门保险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实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时.努力发挥商业性保险运作的市场配置作用,降低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并存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机制
关于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的模式.国外一般有六种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以及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等发展模式。国内在推进农业保险制度试点中.也可概括为五种模式: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农险政策性业务;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成立互助保险经营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模式。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同时,以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构建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充分发挥其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的理论要求.以及世界各国农业保险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确保政府意图目标的真实实现.还能够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避免新机构设立的膨胀和过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有利于农发行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贷款的有机融合,扩大其业务职能范围,更好地发挥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尽快填补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的空白,并且现实可行,易于操作。当然,也可以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有兴趣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农业保险的冉保险业务,但必须明确由农发行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担对商业性再保险的“最后保证人”角色。同样.对于农业保险中风险巨大、商业保险无力承保的险种,农发行也可以主动经营.并由政府以农业巨灾保障基金等形式负担,但也必须明确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
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升,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与现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将日渐加剧。如何通过现行土地制度的创新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土地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和方向选择
土地制度不是某种因素、某种力量作用的简单函数,它是某个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充分考虑到制约其生成的种种条件。制约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条件有: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始终被认为是决定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别是对于那些农业比重还很高甚至是国民经济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制度更成为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鉴于我国整体经济性质和土地制度在整个经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不能也不应当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从总体技术特征来看,我国尚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广大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的特征还相当明显。全社会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这个最原始产业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会劳动人口仍然只能从农业中得到就业机会。
第三,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尽早实现的目标,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应有利于将农业生产导向现代化目标。鉴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及工业化加速导致农业资源的非农转移,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首选目标。
第四,一种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终只能由农民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反映作出检验。一种可行的土地制度,不仅不能背离广大农民的意愿,相反应当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在我国农业发展现阶段,占有土地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转化程度低就是证明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
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设计在理论界提出的各种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对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约束条件的考虑相对最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为我国现阶段上地制度建构的主体模式。这一模式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对家庭经营方式的充分肯定。这种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来农业家庭经营的成功实践,并且可以从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经验中获得支持,同时现代产权理论和农业发展经济学中亦不乏理论依据。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对传体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a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态度,试图绕过所有制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
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创新意义。一方面它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集体产权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条极富启发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不难分析,土地股份合制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依赖的约束条件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协调的,因而它的出现受到理论界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过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设计的基本目标,是希图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过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现代化指向和规模经济偏好决定了其建构的主要条件是,农村非农产业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能够实现较大规模的非农转转移,使目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劳地关系得以改变。如果没有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出相对宽松的人地比例关系,70%左右的农业人口依然凝固在农业上实现就业和维持生存及低水平发展,那么,以减小土地有效流转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设计必然失去意义,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投包机制亦无发挥作用的可能。
地股份投包制建构条件表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具备该模式普遍推行的条件。因此,土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国的建构:第一,在时间上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我国农业人口的比重还很高,农业人口的非农转移任务还相当艰巨;第二,在空间上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在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地区形成,然后随着非农产业发展的地域扩张而逐步推开;第三,在农业发展战略上,应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与加速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而这一制度变迁的起点则是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其衔接过渡可以通过三个阶段完成:
1.由农户土地承包权向农户土地股份所有权转换阶段。(1)认定目前集体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这种合理性的有效期限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而调整;(3)在承包权稳定化的基础上,赋予农户对经营的集体土地份额的股份所有权;(4)实行土地股份所有权和相应份额土地经营权的统一,农户可以直接经营自己应占股份的土地。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农业合作制市场+农户合作社+农户
早在40年代~50年代,美国一些大的工商企业就有自上而下地把农业生产中的产供销三个环节连结起来的做法。1955年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戴维斯提出了“农业企业”的概念,这是国外较早提出农业产业化概念。所谓农业产业化就是现代农业的一种综合经营体制,它更大地发挥了市场力量,将资源、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在市场机制下紧密结合起来,进而实现农、工、商的一体化经营。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中,荷兰的做法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荷兰大田作物的马铃薯和甜菜,园艺作物的花卉和蔬菜,畜牧业的奶类、肉类和禽蛋生产均形成了高度的专业化,已经不再是“政府羽翼”下过度支持和保护的一种产业,而是成长为有竞争力的产业。荷兰的农业产业化对农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具体表现在: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荷兰农产品成为出口主导型产业,促进了荷兰农业一体化市场机制的完善,壮大了农业集体经济。
一、荷兰的农业产业化
1.荷兰是农业产业化高度发达的国家。主要表现在:
(1)生产的专业化。1995年荷兰全国从事专业生产的各类农牧场占农场总数的82.33%。生产专业化,使农产品高度商品化。1995年,荷兰农业劳动力仅占全国人口的1.9%,生产的主要农产品不仅满足国内市场需要,还大量出口,出口率均在80%以上,商品率近100%。
(2)经营一体化。荷兰大多数农户实现了一体化经营,把种养加工、产供销、贸工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了农业的增值能力和比较效益,形成了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机制。
(3)服务社会化。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全部实现了社会化服务,全国形成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社体系,对农业的产供销进行“一条龙”全程服务。
(4)管理的企业化。每一农户、每一个农牧场都是依法注册的经营性公司,独立法人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按企业化进行科学管理和成本核算。
2.荷兰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模式。荷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模式主要有3种:市场+农户、合作社+农户、企业+农户。
(1)市场+农户。这是荷兰农业一体化经营的重要形式,市场+农户模式具体表现为“拍卖市场”与农户连接和超级市场与农户连接两种模式。
“拍卖市场”+农户是荷兰农业一体化经营最富特色的模式,在国际上亦享有盛誉。“拍卖市场”的具体运作程序是:农户将所生产的产品按照质量标准规定进行分类、分级和包装并经检验合格后,送入拍卖大厅,购买者(一般是大批发商)按照规则进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产品,成交后市场内部系统自动结算货款和配发产品。拍卖市场的最大优点就是交易效率很高,一般在几个小时之内就可完成全部的交易。
除“拍卖市场”为中心的一体化经营外,以“超级市场”为中心的农业一体化经营在荷兰也很盛行。
(2)合作社+农户模式。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不仅存在于农业生产领域,而且广泛存在并发挥作用于农产品加工、销售、贸易和农业信贷、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领域。
荷兰农业合作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合作社完全基于农民之间的协定,按照自愿原则,以民主方式进行管理,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对自身的生产决策和生产过程享有完全的责任和独立性;合作社完全独立于政府,其活动不受政府的干预;合作社实行多重会员制,即一个农民可以同时是几个合作社的社员;合作社的层次分为基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和全国性合作社,为了保护合作社的利益,全部农业合作社都被组织于“全国农业合作局”(NCR),NCR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合作社的利益,协调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协调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推动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合作社在农业技术交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合作社的加工、销售活动,使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形成了紧密联系,发展了农业一体化经营。
(3)企业+农户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一些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贸易企业,直接与农户连接,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一体化经营。由于拍卖市场的发达,使得这种经营模式未能成为荷兰农业一体化的主要模式。
3.荷兰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经验。(1)充分发挥农业的比较优势。荷兰农业一体化经营和农业发展获得成功的一个基本原因就是按照比较优势原则进行农业资源配置和结构组合,充分发挥了农业比较优势。
荷兰的农业发展和一体化经营坚持从农业的比较优势出发,农业的资源配置和结构组合充分体现了比较优势原则,即对于优势领域就多发展、多出口,对于非优势领域就少发展甚至不发展,用进口来弥补国内消费。
(2)高度重视市场体系建设。荷兰的市场体系十分完善,农产品交易系统非常发达,形成了有效的农产品营销制度,使农产品营销链把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项活动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政府非常重视市场体系建设,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的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为农业一体化经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3)为农民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荷兰为了解决农业一体化经营中的瓶颈问题-资金,发展了农民合作金融制度。农民合作金融制度的组织资源是“农民合作银行”,该行成立于1896年,是世界上最早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之一,现已发展成为荷兰的第二大银行并跃身世界400家大银行之列。农民合作银行的职能是为其社员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其信贷资金完全来源于所吸收的存款和经营活动,目前荷兰农民的全部信贷中,90%以上来源于农民合作银行。政府并不向农民合作银行注入信贷资金,也不干预农民合作银行的经营活动,政府的作用是允许农民合作银行的存在,并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环境。
(4)为农业构建坚实的科技基础。荷兰有着相当发达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系统,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被誉为荷兰农业发展和一体化经营的三个支柱。政府对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非常重视,把发展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事业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农业教育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体系,由初等、中等、高等和大学四个层次组成。除正规农业教育外,荷兰的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也很发达,培训系统几乎覆盖了农村的每个角落,同业农民之间还有自发组织的“学习俱乐部”,相互切磋和交流经验。教育使荷兰农民具有了很高的素质,大多数农民都能讲流利的英语,能够跟上世界农业科技发展的步伐,这是荷兰农业具有高竞争力的基石所在。农业科研和推广为农民提供了雄厚的科技支持,有效地推动了农产品科技含量的提高,科技进步对荷兰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了80%,这是荷兰农业具有持续竞争力的根本原因所在。政府对农业教育和科研给予了充足的经费支持。
(5)对农业进行一体化的行政管理,处处体现农民利益。荷兰政府对农业实行一体化行政管理,这为农业一体化经营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制度条件。荷兰有着强大的农业行政管理机构,作为中央政府管理农业的行政机构的农业部,职能包括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营销及国际贸易,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及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监督,农业政策以及对农民的财政支持等,都形成对农业完整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我国目前农业发展主要的不足
1.对农业科技的研究、引进投入不足。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2%,财政对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比例占财政农业投入总额的0.8%左右。
2.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还不健全。而在以色列,高度发达和集约化的农业是以强大的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体系作为后盾和支柱的,并建立了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以及地区性研究开发机构,大学中也设有一些专业性的研究单位。
3.对农业教育重视不够,尤其是培养青年农民。
4.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缺少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在我国典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公司+农户”或“企业+农户”,在这种产业机制中,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处于从属地位,农产品的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服从于企业需求量的大小,农业的主体根本谈不上和需求方进行讨价还价的保护机制。
三、荷兰农业产业化发展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借鉴
1.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2%,而发达国家一般为60%~80%,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
2.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要创建良好的农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重在政府的财政投入。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但力度仍显不够。在财政经济明显转好的情况下,每年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占农业生产量总值的比重一直处于4%左右,这一比例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算是很低的;财政对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投入的比重一直徘徊在7%~8%之间,如果扣除具有广泛外部性的水利基础设施等投入,这一比例则更低,仅为4%~5%,这种投入力度对于增强农业基础地位,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显然是不够的。
3.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近年来,通过发展区域支柱产业、区域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其规模、市场占有量和发育程度还不够,而且地区性发展很不平衡。
4.培养农业推广服务人员,提高农民素质。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农业推广服务人员培训中心,定期对农业推广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利用现代教育资源培养高级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