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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焕娜(1994-),女,汉,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大学本科。
摘 要:现在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日益严峻,形势紧迫,而与此同时,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却存在着立法空白,我国需要借鉴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经验并结合和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公众参与
一、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一)德国土壤防治立法
德国的《土壤保护法》明确指出:“对土壤的管理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气候情况;应注意保持或改善土壤结构;结合土壤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农用机械以避免造成土壤紧实;尽可能避免破坏蓄水防风的土壤覆盖物,尤其是在山坡地区;应保持森林、农田和梯田等的自然土壤结构;通过相应的轮作措施保持土壤的生物活性;通过对土壤足够的有机物的供应或减少对土壤表面的处理以保证土壤中的腐殖质含量。”
德国的土壤保护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或土壤退化方面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二)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主要意图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污染地块,明确清洁费用的承担者;规定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应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承担法律上连带、严格、无限责任;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根据《超级基金法》实施整治行动时具体程序。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该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进一步加强了对预防原则、政府职责、土地标准的划分、激励机制等的规定。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
在治理土壤污染这一问题上,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涵盖了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地污染等方面,应该说这些法律政策对改善我国的土壤污染状况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但是,《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的只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而土壤污染的严重状况以及日益严峻的发展趋势表明,这些零星而不系统的规定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的,不能从根本上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1、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都是原则性、概况性的规定。
尽管中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及面也很广,但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都不深入,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例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等问题均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2、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的特点提出相对清晰的具体规章。而且这些规章多政策性意味,以概括立法为主,没有形成可操作的、系统的法律制度,大多数条款为宣传性条款,对具体的例如如何整治被污染的土壤等法律操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土壤污染相关立法原则无法实施,内容空泛,可操作性不强。
3、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缺乏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都只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造成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做出规定,因而可以说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只是一个宣誓性的软性规定,其对土壤环保相关责任方的法律约束力极为软弱。
三、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针对中国目前严峻的土壤污染现状及现行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漏洞,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相对完善的土壤污染法律制度体系,弥补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漏洞,构建和完善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国家议事日程。但同时,因为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还要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城市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更为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此外,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善的、科学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2、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中的“潜在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对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一种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和溯及责任,我国应在借鉴这种严格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污染者负责原则,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出一套独特的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责任制度。其次,土壤污染行政责任的完善,对造成土壤污染监督、监管不力的行政人员,要制定出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处罚措施。
3、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美国在污染土壤的管理别注重非政府组织、公众的参与和环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开,其法律规定污染地块的治理是各级政府及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社区的共同任务。但我国在污染土壤的防治过程中主要依靠政府的管理职能,更没有从法律上对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因此首先,法律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再次,扩大公众的监督权。最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救济权。
四、结语
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反映出了当前立法中的缺陷,虽然我国土壤防治立法步伐较落后,但在政府的支持及国外先进法律的借鉴下,土壤防治法定能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发展。(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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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方、王晓飞:《国外土壤污染防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24(11):8-9.
一、土壤污染现状
近三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一是工业企业场地土壤污染急剧加快,二是农业耕地土壤污染也急速增长。我市辖区内工业企业土壤污染主要集中在工业园区矿产品加工企业、矿山企业等污染对场地造成的污染;农业耕地土壤污染涉及到全市农业用地,主要是化学肥料、农药的过度使用。长期过量而单纯施用化学肥料,会使土壤物理性质恶化土壤酸化、胶体分散散,土壤结构破坏,造成土地板结,并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成本和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二、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市域实际情况,对相关企业提出强制性技术升级和从严的污染防治要求;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涉重金属企业,要逐步关闭和搬迁。同时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进行了全面解决。(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入口关,控制重金属污染隐患的产生。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在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重点防控企业逐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三)强化污染治理,加快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一是加大整治力度。严肃查处矿山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强化达标排放整治,每年开展一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停产整顿一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确保现有企业的达标排放。二是妥善处置矿山类危险废物。对各类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对象实施无害化处置或实现达标排放,三是着力解决历史遗留污染土壤问题。(四)强化环境监管,严格防范各类污染风险。严格规范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及时报告原料和产量的变化情况,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同时,针对该类企业,实行专人专管,一季一监测,一月一申报,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均要求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对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实行每月监察一次,并要求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监测工作中,除了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要长期跟踪土壤污染以外,其他建设项目还没有较为详细的土壤环境管理规范及环境保护要求。近两年颁布的农药、制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开始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土壤本底调查的要求,但除此以外的其他行业环评,土壤本底调查仍然较为主观。特别是早期立项的水泥厂、重金属企业未开展详细的本底调查。(二)土壤环境管理不规范。一是城市场地土壤污染管理办法有待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大量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工业场地用途发生变化,场地被大批量转为商业、住宅用地。但为进行土地调查,未明确要求开展土地性质变更环境质量评价,未能促进土壤环境质量与土地资产价值挂钩,尚未形成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规范化。(三)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避免土壤污染问题的发生、预防土壤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未涉及土壤污染应有的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土壤污染的责任者、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没有提供可操作的土壤污染责任追究、认定、赔偿程序。从近期土壤污染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全国典型土壤污染还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有些污染企业的责任主体属于“国有”,污染对象是“国有”性质的土地,土壤污染责任则无法追溯到具体的污染者或责任人。
一、主要内容
(一)土壤环境安全保障总体情况
2019年,县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强化土壤污染源源头管控,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努力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本年度未发生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未发生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二)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根据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县制定印发了《县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决策部署,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项。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2.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县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保完成2019年度全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行业及筛选要求,我县市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3家,县政府与3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签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县政府对各项任务进行层层分解,严格按照市级监督考核要求推进落实。
(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满分15分,自查得15分)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要求,确定重点行业企业3家,布设点位11个。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调查清单筛选上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业务人员参加了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技术培训,参训人员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有了清晰地认识,学习了相关技术规定、工作规范,掌握了点位核实的工作要点,有针对性地为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源头预防(满分24分,自查得分24分)
1.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情况(自查得分9分)。我县每年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未发现我县辖区内有涉重行业企业。
2.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自查得分5分)。我县辖区内一般固体废物企业有五家,均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2018年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炉渣10327.7吨、薯渣5916.88吨和污泥137.28吨,炉渣大部分销往外单位修路、建筑等综合利用,少部分本单位综合利用和贮存,无外倾外倒、随意堆放现象;薯渣全部销售给养殖户,用于畜禽养殖饲料;污泥全部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我县辖区内涉及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医疗废物,县洁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2018年处置感染性医疗废物121.729吨,处置损伤性医疗废物31.03吨,共计处置医疗废物152.759吨,消毒处置后的废渣全部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2019年的正在统计当中。
3.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自查得分2分)。我县在近3年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实施成效,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化肥零增长行动工作基础上,根据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现状,进一步推进取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制定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统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2019年,推广配方施肥技术240万亩,使配方肥使用面积达到86万亩,全县完成取土化验392个,田间试验5个,耕地质量等级持平或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85%以上,全县肥料利用率达39%以上,农用化肥使用量增幅低于0.6%。
4.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情况(自查得分3分)。一是继续建设回收网点。县废旧农膜回收由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已在全县设立19个收购网点,网点设在全县28个乡镇,并结合县农膜使用量不均匀的实际,在适宜设流动收购点的地方设置了流动站点。二是建设加工企业。县已建成并享受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6家,其中较大型加工企业2家,职业收购贩子30多人,季节性临时贩子40多人,2019年年回收量达5000多吨,回收利用率达80%以上,现已形成了田间回收有网络,生产加工有设备,产业发展有龙头,市场营销有平台的产业模式。
5.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情况(自查得分5分)。2018年,省上下发我县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47处,经排查柴家门镇10处为生活垃圾已全部清运;甘沟驿镇15处为移动式垃圾箱不属非正规垃圾点已进行日产日清;郭城驿镇1处位于郭城文化广场区域,没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河畔镇2处经排查分别是垃圾收购点和固定垃圾收集点,已组织人员全部清运,垃圾收购点已劝导收购点工作人员对收购的垃圾进行分类整理;侯家川镇3处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会师镇2处,其中东河村1处为钢材加工厂,不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南咀村一处为会师大道征迁建筑拆除垃圾,已清理完毕;汉家岔镇4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进行日产日清;头寨子镇3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进行日产日清;新添堡乡5处,其中4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进行日产日清,1处为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翟家所镇2处,其中1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日产日清;1处为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累计清理垃圾85.45吨。
(五)农用地分类管理情况(满分27分,自查得26分)
1.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自查得分4分)。为积极响应国家级各部门的政策、方针,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和《市环保局关于编制〈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函》(市环函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实际,在我县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工作,制定印发了《县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自查得分11分)。
加强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提升检测化验能力。县农技中心成立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工作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把各项关键技术落实到位。各地分区域、分土壤类型提出耕地质量建设和污染耕地治理的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关键措施,提升耕地质量,确保技术人员能够准确掌握、熟练应用新技术,为项目区实验示范技术不走样,显著增产、增效奠定基础。
3.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自查得分11分)。按照“以水带肥、以肥促水、水肥耦合、高效利用”的技术路径,根据不同地区气候特点、农业种植方式及水肥耦合技术要求,重点在镇、镇、镇、镇、新塬镇、刘家寨子镇、草滩镇、四房吴镇、新庄镇、汉家岔镇、柴家门镇、甘沟驿镇、河畔镇、白草塬镇、郭城驿镇、土高山乡等16个乡镇选择荷兰豆、甘兰、辣椒、西蓝花等大棚设施蔬菜生产,水肥一体化技术覆盖塑料大棚3万座。鉴于文丘里施肥器损压严重、注肥时间长,压差式施肥罐供肥不均匀等诸多施肥问题,首部枢纽选择配置“加压式注肥泵+施肥桶”组装配套的简易可移动式轻简化施肥装置,能够快速均匀注入水溶肥,解决了传统施肥肥料浪费利用率不高、费工费时。每户示范户共4个棚,配置一套首部枢纽(加压式注肥泵+施肥桶),覆盖种植农户7500户。
(六)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满分20分,自查得19分)
1.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自查得分10分)。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7〕159号)要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开通了管理账号,实现了多部门联动监管及信息共享。我县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农药、电镀、制革等行业为重点,对照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原则,由生态环境局会同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全面排查确定疑似污染地块,我县辖区内无疑似污染地块。
2.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情况(自查得分5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用地项目预审制,限制其它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积极将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镇村公共设施、扶贫产业及农民宅基地建设。认真执行“两规定、两规范”,严格出让程序,对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3.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情况(自查得分4分)。
严格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需要新建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重点说明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现状和风险评价结论,并有针对性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满分7分,自查得7分)
经排查,县没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情况。
(八)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满分7分,自查得6分)
1.部门协调配合(自查得分2分)。充分利用县现有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关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情况。有关部门按照其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享数据信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环境信息公开(自查得分2分)。在政务网站上提供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以及公布联系方式,及时妥善地处理公众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提出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转办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2019年度县环境保护局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数量是0件。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数量是0件。
3.宣传教育(自查得分2分)。规范土壤环境信息,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信息报送和统一制度。建立县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土壤环境保护教育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环境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社会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
(九)地方特色、经验和成效
大力开展大棚蔬菜水肥一体化技术节水效应研究、加强示范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在镇,镇,镇、镇选择荷兰豆、甘兰等大棚蔬菜,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高效施肥技术、水溶肥科学利用技术示范应用工作,带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大面积推广应用。
二、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有关建议
(十)存在的问题、困难
一是基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相关部门没有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的专业人才、仪器设备。二是全社会对土壤环境保护意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好生态应该“水气土”共治,“雾霾天”能看得见,“水污染”也能看得见,唯独土壤污染看不见。因此,土壤污染容易被忽视,而土壤影响过程漫长,危害性极大,不但影响农产品安全,还会影响到生物多样性,最后影响到整个生态产业链。三是土壤污染底数不清,相关法规依据不健全,基层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培训跟不上需要,土壤污染防治缺乏专项资金。四是因县级财政困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较大,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仍未配套建成。五是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农药过量施用情况,农药包装物收集管理不规范,对土壤环境造成了一定污染。
(十一)有关建议
一是加强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培训与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相关的专业性人才。二是加大科技支撑,及时跟踪国家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名录。三是规范土壤环境信息,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信息报送和统一制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做好土壤污染详查、状况评估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
一是大力开发利用优质有机肥,限制大化肥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量,实现大化肥用量“零增长”。
[关键词]环境资源保护;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工业排放污染
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拉动下,我国工、农业蓬勃发展,但这一社会效益得到提升的背后,也带来了不少环境问题。工业废水、废气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肆意堆放,农业过肥、过药等,污染源头遍布每一区域,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有所规制,但所涉范围狭窄,操作性不强,执行力缺失,导致土壤污染无法有效遏制。
一、我国农用地土壤受污染情况概述
调查结果显示[1],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耕地点位超标率为19.4%,,从污染类型看,以无机型为主,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主要为重金属超标;六六六等农药点位超标率为3.8%。土壤的环境构成中无时无刻都是在和其他的环境要素进行能量、物质交替,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基本上是不可逆转的,污染物会不断在土壤中累积,使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越来越高、污染面积越来越大,从而危害人畜的健康和安全。[2]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罗锡文先生在2011年10月份召开的广东科协论坛上表示,目前我国有数千万公顷耕地正不断遭遇各类工业排放的重金属污染,并有逐步上升趋势。同时,近年《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报告》中亦显示境内受到工业排放或其他途径产生的重金属渗入的耕地高达20%。[3]
二、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源成因分析
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源头可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源于工业生产。我国实际上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尤其是作为我国农村建设中独特经济模式的乡镇企业,大多为作坊式,生产方式粗放,污染治理技术落后,截污纳管率低,先期基本为直排的方式生存。其二,受到城市工业污染转移的“迫害”。部分地方政府“顶风作案”,将国家三令五申强制关闭的重污染工业企业,如化工厂、造纸厂、电镀厂等转移至农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偷排、超标排放等现象;同时,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形成了拆解村、电镀村等等,废水直排农地;废渣无任何防护措施,堆放于农地;废气直排,并以降雨降雪的形式,渗入土壤,酸雨率达到80%左右,便是不争的事实;另,一些城市的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偷倒农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类源于农业生产。即受到农业耕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化肥、农药的大量滥施所致。[4]我国每年因肥料不合理使用,导致超过以吨计的氮素流失到农田外,氮肥的挥发对临近地表的污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规制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议
(一)设置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
我国目前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专门性法律仅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尚无《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仅在部分如《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一些零散的规定,与其自身急迫、严峻的污染形势来看,这些附属性质的法律法规根本无法规制污染态势,土壤污染防治及修复几乎是盲区。为此,组织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迫在眉睫,建议在周全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基础上,增设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5]
(二)组建土壤污染监测体系与预警制度,并出台农用地土壤标准
农用地土壤在遭受污染初期症状及危害性并不明显,污染物进入土壤之中,直至其爆发危害尚需一定周期,是一个链式累积的过程。但是,只要环境恶化便会呈现井喷式的蔓延危害。由此,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土壤监测体系,并制定农用地土壤标准,对农用地土壤及其生态环境实行长期跟踪监测,建立相关土壤环境的信息数据库,对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以及土壤质量、污染状况等作出详尽分析,设立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同时,依据监测结果,有序开展农用土壤修复工作。此外,应加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各部门各地区的统一协作,实行长效管理。
(三)制定农业清洁生产法,配以科学合理的技术守则
农业清洁生产虽已推广很久,但始终浮于表面,不能纵深展开。主要原因,一是鼓励措施不够且没有制度保障,农民积极性不高;二是宣传力度不够,农民意识尚未觉醒。我国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贯于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对于科学的灌溉、施肥、给药等技术,不会也不屑;三是对过肥过药行为基本处于放任状态,根本没有措施加以规制。因此,建议出台农业清洁生产法,并配以科学合理的技术守则,以制度保障农业清洁生产的深度推进;大力宣传,以技术守则为指导,以点带面,同时配套鼓励性强的政策,对积极实行清洁生产者,予以重奖,对于依然故我、屡教不改者,采用实名制供给农药化肥,源头控制其使用量,彻底改变农民的陈旧观念,还我们一个安全、清洁的种植环境。
结语
基于上述可知,构建健全、完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是当前法学界及地方政府亟待商榷与解决的议题,亟待引起社会各界重视,共同于实践中反复探索与研究,发挥合力一齐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及自然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2014年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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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裕平.国外工业和农业聚集地农业环境管理研究――以美国和日本为例[J],世界农业,2013(05).
关键词: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修复;现状;对策
1 概述
结合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的开展情况可知,虽然国家对此提出了一些要求,但重视度却相对不足。在国家不够重视的情况下,此项工作的开展中大多存在管理目标不明确、管理方式有效性不高等问题,致使管理与修复的成效长期处于相对偏低的水平。在环境形势已经极为严峻的当今,此项工作必须立即进行调整,并尽快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
2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的管理与修复
2.1 关于土壤污染
自然界的土壤具有容纳和自净能力,这两种能力使得土壤可以维持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外界的有害物质却可以以多种方式入侵,致使土壤环境平衡受到冲击。通常来讲,在土壤无法通过“自净”将有害物质全部消除的时候,其内部平衡就会被打破,性质、组成均会因此而变化,进而出现以功能失调、质量下降等情况为代表的污染现象。总而言之,土壤污染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有害物质增速超过了土壤自净能力的极限。
2.2 管理与修复现状
针对土壤污染问题,国家提出要通过有效的管理与修复措施来应对。然而,此项工作目前的情况却与预期相差甚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项。
首先,工作目标不明。尽管各地方政府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出了一些专项政策,且对待此项工作的态度也比较积极,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监督,相关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再加上要求不够严格,具体开展的各项工作往往带有随机性,工作目标大多都不明确。其次,数据不足。我国针对土壤污染开展的管理与修复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项不足就是重视情况调查却忽视了数据利用。此种情况反映为数据库建设滞后,很多经由调查得来的重要数据没有及时的存入数据库,进而导致这些数据难以被合理利用。在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先了解污染情况,但是,由于数据库建设滞后,这些工作中往往很难获取有效地数据。此种局面致使污染治理无法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阻碍了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再次,工作思路有待调整。当前阶段,不少城市在修复工作方面都付出了诸多努力,并对化工厂等地进行了重点修复,但是,此种工作思路的出发点往往是满足土地需求,而非改善环境,而这也是此类工程数量不少却难以形成示范效应的原因。最后,资金相对不足。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的管理与修复是十分复杂的项目,在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这一点是由污染治理难度大决定的。所以,在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很多实际工作的进行都存在障碍,进而造成了当前的局面。土壤污染与其他污染问题有一定的区别,隐蔽性显著使得该项问题难以被及时的发现,这就造成治理工作普遍具有滞后性,“补救成本”自然就会比较高。所以,要想更有效的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就必须要先满足资金需求。
2.3 改进对策
2.3.1 完善标准体系
出于规范管理与修复工作开展秩序的考虑,我国有必要重视对相应的标准体系加以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重视保证该体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能够为污染治理提供指导。为此,我国需在结合国情及土壤污染问题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经验对现有技术导则进行更新和补充。同时,相关部门还要立足污染治理工作现状,对我国现阶段的技术水平实施监测,并将修复工作中涉及的污染检测及环境评价技术纳入考虑范围,建立一套与我国污染治理要求及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标准体系,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2.3.2 尽快出台专项法律,并健全污染治理机制
针对不断恶化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当前已经开始起草专门的防治法律。此举是我国在土壤污染控制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表明了国家对土壤污染的治理决心。所以,我国目前十分紧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尽快出台并实行此项法律,为污染修复工作的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国家还应重视对治理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并重点加强下述两项机制的建设。首先,信息公开机制。此项机制不仅可以促使广大民众重视土壤污染,还能够唤起他们的责任意识,有助于集群众之力防治污染。在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土壤污染治理滞后的局面将有所改善,有助于治理难度和修复成本的降低。其次,健全修复机制。这样做可以明确治理范围,并突出责任主体,有助于污染防治有效性的提升。
2.3.3 正视技术因素的影响作用
在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当中,技术属于关键因素,其不仅影响着修复效果,还与修复成本关联紧密。因而,当前的工作中必须正视技术因素的贡献,并通过以下措施,来促进修复技术的更新。首先,重视技术研发。土壤污染问题的成因极为复杂,在治理的过程中,要想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要保证对策适用于问题。也就是说,污染治理的成效需要对症下药来保障。针对当前修复工作成效大多不显著的局面,我国有必要充分重视新技术的研发工作,通过加大对技术攻关的支持、积极与他国合作等方式,来促进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革新。其次,大力扶持相关产业。技术研发可以为修复成效的改善提供条件,但只有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实践中,才能使其为修复工作做出贡献。为此,国家有必要大力扶持相关产业,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便利。同时,此种做法也有助于修复设备的更新换代,在提高修复工作效率方面可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3 结束语
总体来讲,目前人们对于环境恶化可能导致的后果已经有了一个较为客观的认识,在实际行动中也开始有意识的践行环保要求。在此种背景下,土壤污染必将引起社会各界更高的关注。考虑到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中还有一些较为明显的不足,我国在现阶段必须要注重对工作思路和模式进行调整,并通过加紧技术研发、完善标准体系、出台专项法律、健全治理机制等几项措施,来促进修复工作局面的改善。
参考文献
[1]叶昊,李良忠,向明,等.电子垃圾拆解场地土壤重金属和溴代阻燃剂的污染现状及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J].环境卫生学杂志,2015,5(3):293-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