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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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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采购

污染源普查采购范文第1篇

一、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持续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省、市、区政府的要求,突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业污染防治等重点,深入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一)进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作。为全面改善西芹水厂水源地周边农村环境,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我局全面启动西芹水厂水源地周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该项目覆盖西芹和塔前两个乡镇21个村,预计总投资年.06万元。经过努力,最终实现饮用水源合格率达到95%、农村生活垃圾清运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和9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畜禽养殖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受益人口可达到5.6万。准备充分,认真申报。围绕“三清一示范”工程目标,确定了我区条件比较成熟的西芹水厂水源地周边环境、安丰水厂周边环境、炉下杜溪流域、王台现代农业示范园、夏道镇农村环境、樟湖镇集镇及周边环境等6个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作为年-年项目库。建立区直部门挂项帮扶乡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申报机制,在区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从区政府争取60万元资金拨给乡镇,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可研报告,确保了项目如期申报。西芹水厂水源地周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列为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30个示范项目之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区环保局、项目所在乡镇分别成立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作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领导,并建立上下联运工作机制,区直各有关部门分别挂点挂项,推进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选择技术,编制方案。年11月11日和11月29日,区政府副区长王土城两次召集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西芹、塔前镇领导及设计人员,对西芹水厂水源地周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并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了技术方案选择和实施方案编制的有关事项,按照“突出亮点,典型示范”的原则,确定了项目实施的重点工程和范围。

(二)全面开展灾后重建整治。在今年“6.18”洪灾中,安丰溪受到重创,设施受到损坏,我局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安丰溪整治工作,现已清除卫生垃圾,疏通河渠,企业治理也取得初步成效。区流域整治办编发《致全区农民的公开信》10万张,宣传挂图3万张、宣传折页1.2万册;张贴宣传标语、宣传提纲8千张,为整治工作营造浓厚的氛围和积极的声势,有力地促进整治任务全面落实。

(三)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是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整治既是重点,更是难点。今年,拆迁了禁养区内9家规模养殖场,拆迁面积2.2万平方米。禁建区内的368家规模养殖场也已全面开展治理,其中,搬迁15家、治理353家。市种猪场将于年内完成搬迁。

(四)逐步完善工业污染防治和巡查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和环保专项行动,强化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湖光纸业、华泰纸厂、富贵纸业和富兴纸业等4家造纸企业完成废水深度治理,并通过环保验收。建立沿江两岸新(扩)建化工、造纸、电镀、制革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巡查机制,有效地防控了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闽威岩棉公司利用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和边角料,生产保温隔热建材,提高了我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绿洲兔业公司投资170万元建设肉兔加工污水处理、饲料加工粉尘污染防治和肉兔养殖粪便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形成较为完善的污染防治系统。

二、深入挖掘减排潜力,全面实现污染减排任务

我局始终把污染减排摆上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全局发展的重要内容,协调各方力量,明确减排目标,加快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政策减排、责任减排”,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一)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为实现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我局以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为基础,调查收集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同时,继续完善污染减排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落实污染减排责任。科学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制定污染减排计划,把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单位。

(二)开展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年3月20日,我局下发了《市区环保局关于开展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延环监察[年]11号),各有关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工作。4月26日后,我局多次组织人员对相关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同时,积极指导减排单位加快减排工程建设。做好重点工程减排。进一步加大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力度,做好减排核查核算工作。进一步落实减排措施,督促工业企业加大污染治理设施技改力度,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三)多管齐下抓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一是强化措施,抓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相继关闭了南山镇大凤纸厂等8家小造纸,督促湖光纸业、富贵纸业、华泰纸厂和富兴纸业等4家造纸企业完成造纸废水深度治理,推进太平镇南坪溪畜禽养殖业循环经济试点工程和炉下镇循环经济实验区第一期示范工程建设。二是搭建平台,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在区属企业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我区的长富集团乳制品加工厂、金月集团合成革公司、三山集团市钢铁公司等3家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别消减232.7吨、242.7吨。三是严格把关,抓主要污染物总量调剂。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对需要主要污染物的新上项目从已减排的总量中调剂。年累计为和顺碳素、绿洲兔业等2家企业调剂化学需氧量13.4吨,二氧化硫145.23吨。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积极服务区重点项目

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窗口建设,简化办事程序,畅通环保审批通道,把好污染源头关和招商选资关。对重点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和经办跟踪服务,支持区重点项目建设。

(一)把好项目审批关,切实履行行政许可。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基础上,在项目审批中吃透政策、用好政策,做到国家鼓励和支持的项目主动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坚决不批、污染严重又难以治理的项目坚决不批,从源头上把好关,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年共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16个,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表88个,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8个,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5个,出具建设项目初审意见函件5件,否决项目3个,对30多个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在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过程中,我们强化验收环节管理,规范验收程序,全年共验收“三同时”项目14个。同时,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及灾后重建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我们及时向企业做出解释,说明不予审批的原因和理由。

(二)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2008以来,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查,重点清查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一查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是否齐备;二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变更、越权审批、拆分环评、降低环评文件等级要求等问题;三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审批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建立跟踪管理台帐,针对清查出来的6项问题,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目前,已有4个项目补办了环保审批手续,1个项目办理了竣工验收。

四、加大农村环保力度,统筹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精神,深化生态创建活动,着力改善人居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一)深入开展两个创建,着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认真实施关于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建立我局牵头指导,农业、建设、水利、卫生、林业、统计等部门支持配合,村镇自主创建申报的工作体系。我区基础条件较好的村镇率先启动创建,加大生态创建工作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重点工程整治,突出流域水环境、饮用水源保护和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等整治重点,形成各具特色的创建经验。同时积极协调区直有关部门的关系,帮助创建单位调取各项指标的佐证材料,为创建单位提供了方便。帮助协调市环境监测站关系,为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的创建单位做好水、气、声环境质量的监测。峡阳、巨口2个乡镇已通过省级生态乡镇验收。官庄、洋坑、洛源、西后、九潭、南新、溪头等7个村已通过省级生态村验收;上洋、高坪2个村创建国家级生态村,已通过省级验收,目前,正在报国家环保部审批。(二)持续推进社区和学校绿色创建,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以国家级、省级绿色社区,绿色学校为示范,进一步推广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的创建经验,深入开展绿色创建。今年新创建7个绿色社区,截止目前,全区国家、省、市、区级绿色社区分别为2个、3个、6个和19个。省、市级绿色学校分别为6所、28所。(三)继续扎实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区域性环境污染。积极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大力扶持循环经济试点建设,进一步加大对两个循环经济试点工程的支持、管理力度,重点做好工程资金和运营管理,保障工程安全正常运营。太平镇南坪溪畜禽养殖循环经济试点工程已通过环保验收。炉下镇循环经济实验区第一期示范项目已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污水处理管道已招投标并订购,安装设备的基础工程已完成预算并对外组织招标,其他大型仪器设备也在采购中。大拇指公司准备在明年一月底试投入运行。这两个项目投入运营后,将为我区的养殖污染治理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五、积极开展机关绩效管理,努力树立环保队伍文明形象

一是以机关绩效管理为载体,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把创业竞赛、机关党建、政风行风、机关效能和最佳股室等工作作为机关管理和提升环保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与环保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机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成立环境监测站,提升环保队伍工作能力。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积极推动环保队伍建设。加强干部职工培训,提高环保工作人员素养。今年9月,成立区环境监测站,依托市环境监测站,加大对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充实环境监察队伍人员,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力量,努力通过省级环境监察标准化验收。

三是积极开展互动联动,全力以赴重建家园。通过开展挂村帮扶、挂钩社区、重建挂点等活动,积极与夏道镇夏道村、水东街道南铝社区互动联动,并挂钩帮扶水东街道红星村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年累计扶持村居3万元。组织全局工作人员参加“6.3”、助残、“6.18”等慈善捐款活动,固定安排人员到红星村轮流值班,全力以赴支持重建工作。

污染源普查采购范文第2篇

《****省20****年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及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20****年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20****年7月1日总理主持召开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80号)精神,确保顺利完成今年全省节能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下半年全省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如下: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通报20****年度节能减排评价考核结果,对去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促其按照要求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20****年度全省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以及20****年和20****年上半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上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升以及污染减排项目进展迟缓的州市进行督促检查,要求州市在查找和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节能季度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结合第二次经济普查,开展全省能耗普查。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和办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加强节能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节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动态监测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网上直报。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情况与项目审批挂钩。将焦炭、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由备案改为核准。提高水泥、黄磷、铁合金、焦化、电石等行业准入标准,严控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依法对生产过程中高耗能、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制度,做好《****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缓建,加大环评“区域限批”力度。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试行能耗限额管理、能效标准管理等措施。在汛期放开用电期间,加强黄磷、铁合金、烧碱、电石等行业生产用能监管。切实转变县域经济发展方式,有选择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杜绝落后工艺搬迁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下半年要完成淘汰水泥熟料291万吨、炼铁101.85万吨、焦炭54万吨、黄磷2.77万吨、酒精0.2万吨。继续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加强对工作进展较慢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炼铁行业,确保全年淘汰目标任务顺利完成,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节能50万吨标准煤。加强节能发电调度,汛期水电多发、多用、多送,力争水电发电量超过火电,电力调度实现节能120万吨标准煤。

四、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在钢铁、化工、水泥、煤炭、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组织实施“6大节能工程”,全年争取完成100项节能示范工程,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推广应用300万只节能灯,在5个重点州市建设4个绿色照明示范县、4户示范企业、4个示范社区,在学校、医院、商业场所建设一批示范点,实现节能6万吨标准煤。落实中央财政对已申报的节能技改重点项目和绿色照明的奖励资金,用好我省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下达省级首批节能专项资金计划,组织申报本年度省级财政节能奖励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支持的重点节能项目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到位并高效使用。重点加强对火电脱硫项目、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糖厂化学需氧量(COD)削减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监管,今年内燃煤电厂新增烟气脱硫能力160万千瓦以上,组织实施重点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建设。逐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征或调高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项目融资服务。

五、抓好重点领域节能。继续推进企业节能行动,25户千家节能行动企业和11户集团公司下半年再实现节能60万吨标准煤。借鉴其他省市做法,推进建立我省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制度。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在我省建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耗能岗位负责人制度,指导、监督有关企业按时补报和上报2006年、20****年、20****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对企业耗能岗位负责人进行登记备案。加强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运行管理,定期开展节能监测。组织开展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启动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在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140余家企业开展节能对标管理活动,培育一批对标先进典型。落实能源审计补助资金,督促“双百”企业和11户集团公司年底完成能源审计,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验收,《****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20****)》。制定我省主要工业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实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确保全年新增太阳能热利用面积7万平方米。加强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统计工作,完善单耗指标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单耗。加快推进商业场所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全年推广应用40万只节能灯,建设一批商业节能示范单位。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加大农村节能投入,全年新增沼气池20万口,完成农村改灶10万户,新增农村小水电装机154万千瓦。在各地畜牧业中的大型养殖场进行沼气综合利用技术示范,使沼液、沼渣变废为宝;开发太阳能技术在核桃等农产品烘烤加工过程中的推广和应用;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进行处理、综合开发利用的力度。对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检查政府机关办公场所节能灯更换使用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批评。推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推动政府绿色采购。支持驻滇军队开展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落实《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实施“建设创新型****行动计划”,继续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及新装备的自主、合作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企业、社区和村镇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加快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信息化改造,以信息化手段减少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能耗和排污。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广应用10项节能技术。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褐煤洁净化等先进清洁能源技术。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重点支持我省10户节能服务机构和公司开展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引进国内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模式,为我省企业、公共机构提供更多更好的节能服务。制定并实施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在全省推广永德糖业酒精废醪液综合处理技术等污染减排先进技术。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省际合作,引进国外、省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七、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全省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7%,其中粉煤灰、煤矸石等综合利用率达到3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为127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2%。重点抓好煤矸石、粉煤灰、磷石膏等废渣和高硫铁矿、高磷铁矿的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以及余热、余压和废气中有效成份再利用。总结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经验,20****年安排30户企业、10个工业园区全面展开试点工作,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鼓励和支持研发、推广、运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和设备,加大对水循环利用、重复利用、再生利用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强原材料消耗管理,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冶金、有色、电力、煤炭、化工、建材(筑)、轻工等重点行业原材料利用率。围绕省政府关于到2010年1/3以上的工业企业和50%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实现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快清洁生产步伐,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开展九湖流域企业、工业园区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全省第3批34户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审核工作。推动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点。

八、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切实搞好第1次全省污染源普查,今年完成普查工作任务。公布今年需开工建设和完成的烟气脱硫电厂名单,年终公布建设情况。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公告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对未按要求运行的脱硫机组扣减脱硫电价。加强对重点减排项目的督促检查并建立信息调度工作制度。重点督促未完工和未开工项目,加大对这部分项目调度和检查的力度,督促这些项目按期完成。全面推进全省已建和在建的在线监测系统改造工作,加快符合国家规范的省级监控平台的建设工作,加快脱硫机组与环保部门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20****年完成国控重点源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并与省及各州市监控中心联网。建立并完善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督查和评估通报制度。尽快建立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对未按照规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涉水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实行严格的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加大主要河流重要河段水体水质状况的监测,实时公布水质状况,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实施城乡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昆明、曲靖、玉溪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市自来水厂现有工艺可以去除的指标除外),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九、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组织1次全省范围的节能减排专项督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节能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着手修订《****省节约能源条例》,配套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节能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存在问题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各级能源统计机构队伍建设,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继续开展能源计量和能源统计专项检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开展建设、交通等领域节能执法专项检查。组建省节能监察总队,支持重点州市组建节能监察大队,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及年度重点减排项目的现场执法检查,对各重点企业及年度重点减排项目要制定专项监察计划,定期组织现场执法检查,强化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管理措施全面落实,年度减排项目按期完成。对年度减排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暂缓受理所在州市和有关企业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格依法处理。

污染源普查采购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加工贸易;后经济危机;转型升级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加工贸易迅速发展,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据海关数据统计,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由1995年的1320.7亿美元逐渐发展到2010年的11577.6亿美元。2007年以后,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需求大幅下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大幅减少,加工贸易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相当严重,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外贸货物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也明显下降。

1.金融危机对我国加工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

1.1进出口额迅速下滑

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从08年三季度到09年一季度,我国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表现出明显的下滑趋势。金融危机后,一些外商可能受到资本市场筹资或融资的约束,加之,中国制造业成本不断上升,从而减弱了外商对中国投资的意愿,这些因素导致我国吸收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大幅减少。

1.2面临生存危机

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加工贸易企业都陷入了经营困境,面临生存困难,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全球经济受金融危机影响,市场需求迅速减少。二是资金方面的困难,很多企业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不少企业甚至因此而减产或停产,甚至倒闭。

1.3给我国造成很大的就业压力

我国加工贸易长期以来吸纳了大批劳动力,对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起到缓解作用。但金融危机以后,企业订单大幅减少,加上人民币升值的影响,不少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着亏损或倒闭的威胁,在资金急剧短缺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减产或者倒闭,造成了很大的就业压力。

2.我国加工贸易结构存在的问题

2.1处于全球产业链低端

我国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近年来,虽然由服装纺织业等轻工业转移到电子产品、IT领域,但由于这些新兴行业内的加工企业往往从事的零件或原辅材料初级加工、装配、组装等劳动密集型环节,技术含量低,增值率也相对较低,所以即使电子产品、IT领域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但我国国内的相关加工企业的生产环节并没有摆脱掉劳动密集的性质。我国加工贸易一直处于“微笑曲线”的低端,增值率较低。

2.2不平衡的区域发展状况

我国的加工贸易产业最早是从东部沿海地区开始发展的,主要集中在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如广东、江苏、上海、山东、福建、浙江等。这些沿海城市的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产生了较强的“虹吸效应”,将中西部地区原本就紧缺的物质、人力资本吸走,拉大了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2.3加工贸易的主体是外资企业

随着加工贸易的深入发展,我国的贸易进出口额逐年递增,实现了贸易顺差、出口创汇。然而,我国加工贸易对外商投资的依赖程度仍然很高。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占我国加工贸易企业总数的80%,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的进出口额占当年我国加工贸易总额的84.5%。

2.4导致我国环境成本急剧上升

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相关企业的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工业废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加工贸易对我国环境造成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珠三角地区是我国加工贸易最为发达的地区,广东省绝大多数的加工贸易业务集中在这里,不难想象其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2010年2月公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珠三角佛山、深圳、东莞、广州和中山五市工业污染源占全省比例为65.2%。

3.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策略调整

3.1构建加工贸易政策服务平台

首先,实施差异化贸易政策。加快我国加工贸易的升级和转型的关键在与必须针对某个行业价值链的某一模块制定相对应的加工贸易政策。第二,实施加工贸易转移战略,降低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差距,提高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产业承接能力。第三,改变单一同质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指定外商优惠政策的时候,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优惠政策。第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外资企业在对华投资的时候,大多只是将劳动密集型业务转移到我国,而不愿将核心技术转移到我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容易导致技术外泄。因此,想要达到激励加工贸易企业持续创新的目的,需要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3.2大力培育行业环境

第一,建立并完善加工贸易行业创新体系。为了实现从“Made in China”到“Created in China”的转变,我们需要培育和完善加工贸易行业的科技创新网络,提高加工贸易行业的创新能力。第二,大力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产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采购使用本国企业生产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政府在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这样一来既能提升国内加工贸易企业的制造能力又能为国外跨国公司提供配套。第三,加强与大型跨国公司的合作,延伸国内生产网络。加快国内加工贸易的产业升级,必须加强同全球领导厂商的合作,在实践中学习先进的生产工艺、管理方法等,从而做大做强、做出品牌。

3.3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首当其冲是要构建学习型加工贸易企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的关键在于一个企业获取新知识的能力。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厂商往往通过控制“稀有资产”来占据高附加值的价值链环节。国内加工贸易企业若想提升自身在价值链中的地位,就必须学会获取控制这种“稀有资产”。第二,大力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加工贸易人才。拥有大量高素质人才是实现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不可缺少的一点。既要打造一批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和管理人才,又要结合加工贸易的需求,培养大量高技术人才,还要加强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隆国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之探讨[J].国际贸易,2008(12).

[2]尚春平.金融危机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路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9(19)

污染源普查采购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以转变服务业增长方式为宗旨,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高效流通、倡导科学消费、发展绿色贸易为重点,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大宣传、强化管理,努力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的服务业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具有中心城区特色的节能降耗新路子。

二、总体目标

确保年单位GDP能耗每年下降5%以上,年。服务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率比“十五”期末降低22%以上,其中批发零售业万元营业额能耗下降5.5%争创节约型示范企业8家;住宿餐饮业万元营业额能耗下降5.5%争创绿色饭店5家。力争到十二五”末,服务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率再下降20%使我区成为全市服务业节能降耗的示范区。

三、基本路径

(一)把节能降耗与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

把发展服务业作为节能降耗的重要抓手,紧紧围绕构建无锡服务业核心区的目标定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总体方向。实施高端商贸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大力引进和培育低能耗、无污染、高产值的服务业企业,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加速人流、物流、信息流在区集聚,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产业格局。

(二)把节能降耗与科技进步紧密结合起来

加快节能创新型人才培训,按照“集约化、特色化、高新化、信息化”发展要求。加强节能技术中介服务和信息服务,推广利用现代先进的节能技术手段和管理模式,促进传统服务业品牌化发展、新兴服务业规模化发展、生产业专业化发展,实现服务业的优化升级。

(三)把节能降耗与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

加快编制崇安区域环境规划,以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情况为依据。严把环境准入关,坚决落实“六不批”制度,杜绝“五小”和“三高两低”企业重新抬头,确保全区环评审批率、三同时”执行率和未批先办项目查处率保持100%以“减量化、再利用、可循环”为原则,从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入手,发展和推广循环经济,加大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力度,引导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构建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四)把节能降耗与倡导科学合理的生活方式紧密结合起来

引导居民培养科学合理的用能方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全社会树立节能意识、建设节能文化、倡导节能文明,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节能管理。以酒店宾馆服务业为重点。强化能源和污染物排放管理,通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能耗专项检查,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加强水、电、气等消耗监测,开展能耗分析、成本核算和节能诊断,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节能降耗措施,推进能量系统优化。

(二)开展节电、节水、节气行动。动员三星级以上宾馆、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商场超市等重点服务业耗能企业应用节能、节水、节气、节材型产品和技术。推广智能节水控制、太阳能、热泵支持废品回收利用项目。等节能技术。

(三)开展建筑节能。鼓励对现有商用建筑进行保温、隔热、通风、空调系统等方面的能效系统改造。加强公共场所室内温度控制,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并尽量减少使用时间。

(四)开展物流节能。培育和壮大骨干型物流企业。支持企业发展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社会化物流配送体系。通过有效整合物流资源,合理安排货物流向,提高车辆实载率,降低物流成本。开展节能物流企业和物流配送中心示范活动,重点推动天鹏食品城、广益汽配城、汇华医药等企业加强节能建设和管理。

(五)扩大节能产品营销。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和连锁经营公司推行节能商品标识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六)抑制白色污染和过度包装。全区各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等场所加强执法。制定对消费者自带包装袋的优惠措施,倡导使用可回收购物袋。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商品包装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鼓励零售企业采购销售适度包装商品。

(七)倡导节约意识和绿色消费。引导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业树立节约意识;建立节约机制;创新经营方式。开展绿色消费示范街区和绿色饭店创建活动。倡导提供大、中、小份量菜品服务,引导科学消费,培养顾客节约意识。鼓励发展经济型酒店,引导住宿业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广使用中水回用技术,开展培训活动,增强员工环保意识。

五、保障措施

污染源普查采购范文第5篇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25}(P79)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五、结语

本文通过美国和中国两方面的资料和立法情况,分析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其衍生问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信息管制(文书工作)在美国也是一个特殊问题,在研究政府管制成本收益时一般只计算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的成本和收益,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7年给国会的第一份《联邦管制成本一收益报告》(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将“税典的文书工作成本”从“管制总成本”评估中剔出,{26}(P374)2007年给国会的第10份报告《联邦管成本一收益报告草案》(Draft2007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仍然没有讨论和评估信息管制(文书工作)成本和收益问题。美国通过独立的文书工作评估报告来研究信息管制问题,但是,这种做法还是遭到了学者们的批评。{7}(P13)而中国几乎很少有人注意到文书工作和信息管制的权力合法性和成本一收益问题。我们必须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也是一个管制社会,信息管制成为当代行政国家和福利国家的一种重要工具。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时既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了利益,也带了负担和损害。当我们呼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时,一定不要忘记政府正在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对于国家、社会、公众而言仍然是利弊并存的。

【注释】

[1]它们是: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BEA)、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BJS)、劳动部的劳动统计局(BLS)、运输部的运输统计局(BTS)、商务部的人口普查局(Census)、能源部的能源信息管理局(EIA)、农业部的经济调查服务局(ERS)、农业部的国家农业统计服务局(NASS)、教育部的教育统计国家中心(NCES)、健康和人力部的健康统计国家中心(NCHS)、社会安全管理局的研究评估统计办公室(ORES)、财政部的收入统计和国内税收服务局(SOI)、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科学资源统计事务部(S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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