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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后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加上过分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环境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
一、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立法背景
在日本,1955年至1972年发生的“痛痛病”事件,就是由于冶炼工矿企业等排放的含有镉的废水污染了河流,两岸居民使用受污染的河水灌溉农田,致使土壤中的含镉量明显超高,土壤受到镉污染,农作物质量受损,进而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严重的损害。“痛痛病”事件使日本政府开始认识到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直接促使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公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随着1971年国家试验研究机关迁址土壤污染事件及1975年日本东京都江东区的六价铬污染事件等的发生,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逐渐恶化,引起了日本政府对土壤污染问题的高度重视。由于1970年制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主要针对的是农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不适用于工业用地产生的土壤污染,因此日本政府加紧了对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进程,想借此改善土壤污染日益恶化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国会公布了主要用来规制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2003年2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对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问题做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从污染的调查、污染地的使用限制、污染治理措施、治理义务人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设定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治理制度,成为当前日本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主要法律。
二、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基本内容介绍
2002年颁布的《土壤污染对策法》是日本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土壤污染场址,掌握该片土壤定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并通过实施一系列防止危害人体的相关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以及预防土壤污染给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土壤污染对策法》共有8章42条,包含一般条款、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指定污染区域、土壤污染致使健康被损害的防止措施、委派调查机构、委派促进法律实体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内容。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有无,因此该法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工矿企业用地都必须进行污染调查,而是只要求那些存在污染可能性高的用地进行污染调查。为了明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该法规定对存在污染可能性之土地必须进行土壤调查,调查的对象和时机包括两种类型:第一,当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废止时,应进行土壤调查,以确定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第二,土壤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质造成了土壤污染,且会影响人体健康者,由地方政府(都、道、府、县知事)命令土地所有人进行调查。土壤调查的义务主体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必须委托调查机构对土壤是否受到污染进行调查,并且要将调查机构出具的所有调查结果报告给都道府县知事。为了保障土壤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该法在第10至19条还规定了调查机构的资质和管理方式,明确要求土壤调查必须由环境大臣指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调查机构按照法定的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进行。
(二)指定为特定污染区域。
如果土壤污染调查的结果表明,某块特定土地的土壤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那么就应该把该区域指定为受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并且要将这种情况记录在指定土壤污染区域登记簿中。某一地域一旦被指定为污染区域,土地所有人只有在采取了有效整治措施将特定有害物质的污染降低到法定环境标准允许范围内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把它从登记簿中删除。对于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污染区域登记簿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查阅。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土壤无让状况的信息,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因为土地转让、土地用途改变、污染土壤搬出等行为而引发新的环境风险。同时,由于土地被记载于污染土壤登记簿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形象,对土地的潜在价值也会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人一般会积极采取合理措施来消除污染,从而达到国家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可以说这种指定土壤污染区域的登记簿制度在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指定区域采取措施去除污染,防止污染扩散。
无论是土壤调查还是指定特定区域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治理土壤污染,因此义务人或责任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控制或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散。根据《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相关规定,当这些场址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时,都、道、府、县知事则应命令土地所有人指定限期清除污染,或采取措施防止该污染物扩散、清除污染(土壤污染对策法第7条第1项),或认为污染事件可归责于污染行为人时,则指定污染行为人采取前述措施(第7条第1项但书)。按照该法的精神,当某个工业用地被载入污染区域登记簿后,该土地的使用便受到了限制,这种限制旨在控制危险的扩散;如果污染的土地给公众造成了损害或威胁,则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土地所有人对污染土地采取整治措施。该法中关于污染土壤的整治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防止土壤污染继续扩散的措施,如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引发地下水污染的发生,控制已经被污染的地下水防止其扩散等,另一种是对那些已经造成的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措施,如行政命令限期清除污染源;命令污染行为人停止生产作业、部分或全部停工;通知居民,树立告示,必要时疏散周围居民或对周围人员的活动进行管制;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等等。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设立了农业型污染和工业型污染分别立法的制度,同时通过规定完善系统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来防止或减少土壤损害的发生,对其本国的土壤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也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注重运用综合性立法。
在立法体例方面,各国一般都注重综合性立法的运用。日本将土壤污染区分为农业型污染和城市型污染两种分别进行立法,因为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原因不同,在防治的具体对策上也有明显的城乡区别。两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止法律体系。同时在日本还有一些相关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与污染防治法结合适用,形成了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因为土壤污染的恢复和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问题,这种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对土壤污染的综合治理和管理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立法上规定十分严格的法律责任。
责任的承担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西方国家都在立法上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土壤法的责任主体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土壤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是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都有义务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和清除已存在的土壤污染,恢复土壤的原有机能。其次,在归责原则上多采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的主观心态为何,只要有污染事实发生就应当承担责任。再次,在追究责任上具有追溯性,即对责任的追究可以追溯至土壤法颁布之前发生的污染事实。第四,有多个责任人时责任具有连带性,即任何一个责任人都应先承担和履行责任,然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后,责任的代位性,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可以先为责任人履行责任,然后向具体责任人追讨。
(三)确立了一些先进的法律制度。
一些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开展立法工作比较早,通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一些先进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是方面值得借鉴和采纳的。如日本的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制度。某一地区的土壤污染程度超过土壤污染管制标准时,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并确立该地区是否为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对确立为土壤污染管制地区的,初步评定其污染等级,并进行公告,以确保公众安全。
(四)注重公众力量的发挥,确立公众参与机制。
土壤污染整治是一项长期性工程,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实现污染防治目标的,需要广泛的群众参与。因此各国立法中普遍确立了群众参与制度。各国立法中群众参与土壤污染的整治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二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募集。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中规定了公众有权查阅污染土壤登记薄,了解某块土壤的受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难题就是资金保障问题,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政府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大量的整治基金,从而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罗丽.外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之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8,(3).
[2]陈平,程杰.日本土壤污染对策立法及其所带来的发展契机[J].环境保护,2004,(4).
[3]邱秋.日本、韩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08,24,(1):83-87.
关键词:土壤;重金属污染;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6-0056-02
土壤-植物系统是生物圈中最为基础的结构,可以对太阳能进行有效转化。而土壤重金属污染就是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将重金属加入土壤,使重金属含量比自然含量显著高出,从而导致生态环境受损的状况。土壤重金属污染不仅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而且会对空气、水等造成影响,所以说土壤重金属污染对人类生存有着关键影响。因为土壤重金属污染所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所以对其进行有效防治已经成为环保工作中的重点。
一、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与环境标准
(一)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而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最为严峻。而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来源的详细信息如表1所示。
(二)重金属土壤环境的质量标准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重金属的含量过高,就会出现土壤重金傥廴咀纯觯为人类的生存、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所以重金属土壤环境的质量需要控制在相应范围内,以确保土壤的应用质量。而重金属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如表2所示。
二、土壤重金属污染中存在的防治问题
(一)缺乏系统性的防治法规
我国对大气、水体、固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的污染都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可以对其进行系统性的防治与处理。但是却没有针对土壤重金属污染制定系统性的法律,只是在其他防治立法中进行分散制定,所以说我国缺乏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防治的系统性法律。虽然许多污染防治立法中都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有所涉及,但是这些法律过于分散。这样不仅不利于对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不能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效果提供确切保障。所以在制定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时,需要对其系统性进行重点考虑。
(二)缺乏健全的预防机制
虽然我国也认识到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防治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是强调治理而忽略预防。首先,我国有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机制,以对相应施工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与评价,从而降低项目对环境的损害。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中对相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机制进行了说明,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新型问题的不断出现,生态环境准入机制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发展要求。其次,我国目前没有出台对土壤重金属污染扩散进行有效控制的法律,无法降低受污土壤对人类生存所造成的影响。最后,现在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治理状况不具备较高的透明度,大部分人们都不了解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原因与治理效果,所以不懂得如何从自身做起,降低土壤污染。
(三)缺少责任追究制度
土壤重金属污染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在主体触犯相应法律后,强制其对有关责任进行承担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缺少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责任进行有效追究的制度。首先,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就是土地的所有及使用人员,其范围太窄,不能对相关的企业、个人进行有效包含。同时我国没有制定相关法律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致使国外许多重污染企业搬至国内,大大提升了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程度以及治理难度。其次,我国对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主体的责任进行追究时,主要对其行政责任进行追究,但是有时责任主体对土壤的伤害是不可挽回的,可是我国却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对其进行定罪。这样不仅体现出了责任追究制度中的严重缺失,而且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最后,因为土壤污染的潜伏周期长,治理费用高、周期长,而我国又缺乏对责任进行有效归纳的原则,不能对污染主体责任进行有效追究。
三、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制定系统性的法律规定
以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壤污染法规,同时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指导,制定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而其主要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民众参与、污染主体付费、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健康发展等原则。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是环保法律体系中的关键部分,是对土壤污染进行有效治理的根本,可以为相应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所以应该先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然后以其为依据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内容进行明确,从而使我国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有法可依。所以想要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进行有效防治,只是构建一些原则性、概括性制度,是得不到明显效果的。只有先出台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从而对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进行有效解决。
(二)严格规定法律责任
严格追究污染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所以首先需要做到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防治的过程中,单位、企业与个人都可能是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主体。对于无心所造成的污染问题,相关人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该以污染情况为依据对不同的污染主体进行明确,并对污染原因进行查明,对责任主体范围进行扩大。其次,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责任进行明确,可以以《水污染防治法》为参考,而所采用形式包括财产以及行为责罚。再次,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民事责任进行明确,民事责任是整个责任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对民事责任进行制定的过程中,立法人员需要对相应的付费原则进行充分考虑。最后,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方式,在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刑法中缺乏对污染犯罪行为的明确定罪。所以国家对刑事立法进行构建时,需要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刑事立法进行有效关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效果。
(三)增强执法力度
在环境污染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对自己手里的权力进行恰当使用,就会使污染土壤的行为得到放纵。所以国家需要增强政府机关的执法力度。首先,对保护土壤的立法体系进行健全,其中包括全国统一性的立法,还有以区域特点为依据制定的地方性立法。健全的法律法规不仅是政府机关开展执法工作的前提,而且是政府机关落实执法工作的关键依据。所以对土壤保护的立法体系进行有效健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次,构建完善的执法机构。以立法为依据,构建完善的执法机构,对相关基层执法部分进行独立于国家机构之外的构建,以有效提升执法效果。同时实施主管机构的垂直领导,以避免地方政府过度参与当地环保工作,从而消除政府权利对环保执法的不良影响。此外,环保行政部门的上下级需要对其关系进行良好处理,并以确保执法效率为前提,严格遵循执法的根本目的以及协调性的执法原则,从而有效落实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执法工作。再次,增强执法手段。以地方污染特点为依据,采用有针对性的防治方法,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有效解决。同时对污染源进行有效调查,并进行针对性处理;最后,提升土壤污染的执法费用,增加高质量的执法设备。这样拥有充足经费以及高技术设备,可以满足土壤污染监测、执法的更高要求。
四、结语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并且是人类生存必须的前提。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对土地的影响越加严重,并且两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同时随着社会改革的快速进行,人类需要面对更多的挑战与风险,而生态环境污染风险就是人类需要面临的最大风险。而土壤是生态环境的重要部分,土壤重金属污染对人类的生活、生产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所以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的防治至关重要。
为适应21世纪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笔者在总结土壤污染与防治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高等院校教学改革的新思路、新观念,分析这门课程的教学存在的问题。
1.课程发展要求改革由于这门课程是与实际联系相当紧密,发展十分迅速的一门课程,其研究内容在不断更新发展,要想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2.学生的学习态度要求改革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部分学生对这门课程并不感兴趣,上课时不认真听讲,考试时靠突击应对,改变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学生的积极性非常必要。
二、教学改革的效果
1.传统板书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
传统教学是中国几千年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式有利于师生情感交流,有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及教师创新能力的提高。这种教学方式中,老师和教材成为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要来源,学生是知识的传播对象,成为被动的接受者。
多媒体教学是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综合处理和控制文字、符号、语言、声音、图形、图像、影像等多种媒体信息,把多媒体的各种要素按照教学目标,进行有机组合并通过屏幕表现出来,同时根据需要加以声音的配合,以及使用者与计算机之间的人机交互操作,完成教学过程。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一的讲授形式,使一些在普通条件下难以观察到的过程形象化地显示出来,增大了信息量,活跃了课堂气氛。在多媒体教学中也存在学生注意力不集中,教师备课不充分,板书少等问题。
在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的讲授中,笔者把这两种教学手段结合在一起,取长补短。例如,在讲授土壤重金属污染这章时,对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特点及存在状态用板书讲授;而向同学介绍重金属对人类的危害时,通过使用多媒体展示图片和动画,能够直观、准确地表达重金属对人类的危害,可以加深学生对危害的认识,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在讲解重金属污染治理时,可以利用多媒体演示放映纪录片,介绍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及其修复技术和治理程度。两种教学手段相结合,使学生认识到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另外可以把教科书中公布的一些数据、案例与现有的、最新的网络查询的数据和案例对比,分析和评价我国土壤污染的发展和治理趋势。
2.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法是教师在课堂上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事件,经过加工、整理、提炼形成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趣味相结合的案例,然后讲授给学生,学生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能力。
在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的讲授中,案例分析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教师通过具体的案例向学生介绍土壤污染事故的发生地点、发生原因、污染状况(包括土壤、大气、水、植物、人)以及对污染土壤的处置概况和一些应对措施,这样可以吸引学生的目光,使分散的注意力重新集中。另一方面鼓励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讲解,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把教科书中重要的、污染严重的几种物质,分配给不同小组,学生们通过查阅文献,搜集汇总数据,做成幻灯片,给其他学生讲解某种污染物的案例。这样一方面锻炼了学生查阅、搜集文献的能力,学生在讲台上讲解自己搜集的案例,也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生的自信心得以加强。另一方面老师和学生可以更换角色,使老师站在学生的角度了解学生的所需,改进讲课中的不足,事半功倍。
3.讨论式教学
讨论式教学是在教师的精心准备和指导下,为实现某个教学目标,通过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启发学生就特定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独立思考和应变能力,是加强师生课堂互动的一种教学手段。在进行课堂讨论时,一方面要鼓励学生踊跃有序发言,另一方面要引导学生朝正确的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进行讨论,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对讨论的内容进行总结。除了专门准备有针对性的讨论话题,在教学过程中也允许学生对课堂讲授的内容随时提出质疑,大家一起讨论,这样教师可以不断提高自己并了解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况。
例如在生活垃圾对土壤环境影响这个章节中,同学们共同讨论了哪些生活垃圾属于可回收垃圾,哪些生活垃圾属于可以重复再利用垃圾,以及如何从自我做起进行垃圾分类,为我国的垃圾处理作出应有的贡献。从讨论中,同学们首先认识到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很大,从自我做起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减少生活垃圾的排放,其次认识到,垃圾分类是垃圾处理的前提,垃圾只有分类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而且垃圾进行分类还可以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学生不仅要从自我做起还可以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
【关键词】 高速公路;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在国民生活中日趋显示出它的重要性,高速公路的建设也势在必行。大规模地修建高速公路,有效地促进了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方便了人民生活;然而,与此同时,在高速公路建设及营运过程中也给我们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土壤是大气、水体及固体废弃物中污染物在环境中迁移、滞留和沉积的目标,是长期环境污染的承受者。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壤作为人类赖以生息的资源,越来越暴露出不堪重负的迹象。因此,研究高速公路建设所带来的土壤污染问题及其防治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保护环境、促进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可为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环境治理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 高速公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高速公路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开发建设活动,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些影响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如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严重时引起生态平衡失调、气候异常;另一类是环境污染,如噪声、废水、废气和尘埃等。总的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1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高速公路建成后,会对沿线的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文化环境等产生影响:首先,公路建成后会增大沿线地区的交通量,增加该地区的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干扰附近居民的出行,割裂了村庄间的原有联系;其次,公路建成后,使沿线各地区的土地功能发生变化,将单一的农业用地、开发用地或商业用地转变为多行业提供服务的特殊用地,同时也促进了沿线土地资源的开发。公路建设会造成一定数量居民的拆迁,使沿线居民人口结构及需求发生变化,改变了原有居民的联系及交往方式;对沿线两侧居民交往产生阻隔,影响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高速公路的修建,会破坏一些原有的历史文化遗址、名胜风景及保护区,产生视觉污染。高速公路建设在对沿线区域环境产生上述影响的同时,也提供了良好的交通条件,加速农产品、矿产、林业产品的输送,信息交流及劳动人口流动,提高了区域的工业产值,推动城乡的商品交换、文化交流及农业的综合开发,使城乡逐渐一体化[1]。
1.2对环境的污染
1.2.1废气污染。
(1)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汽车在发动和行驶过程中会排放大量废气和固体微粒,废气中含有水蒸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物、甲烷、乙烯、醛和铅颗粒等污染物[2],这些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渗透到水、土壤中,并逐渐积累,会对沿线的人类和动植物产生不良影响,使其生活环境进一步恶化,甚至会造成全球气候异常,这种污染的程度随着公路运营时间的增长及交通量的增加而不断加重。
(2)随着运输市场的放开,汽车产量和拥有量的增加,汽车排放物对大气的污染已成为主要公害,汽车排放物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1.2.2噪声污染。
(1)高速公路的噪声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搅拌机以及各种运输车辆的使用而产生的噪声污染,这些噪声较强,对当地居民和施工人员影响严重,造成区域声学环境质量短期内恶化;二是在运营过程中,汽车车体振动、发动机运转、轮胎与路面摩擦、鸣喇叭以及公路沿线提供各种服务的设施、设备均会产生噪声,在公路沿线形成一条噪声带,这些噪声会对附近的人群产生心理和生理上的影响,降低人们的工作效率,尤其对公路两侧人口密度较大的敏感区域(学校、住宅区、商业区、医院等)干扰较为突出,而野外区域的干扰则相对较小[3]。
(2)随着高速公路建设速度的加快,交通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人们对于道路两侧环境的改善也越来越迫切。
1.3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高速公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施工期间对自然环境造成的非污染性破坏,因施工机械的使用及大量的开挖取土破坏了土体原有的自然结构和水的循环路径,相应地改变了生物的生存环境,影响其生长、活动的规律,阻碍生态系统漫延[4];二是公路建成运营后,路体分割了生物的生存空间,使公路附近的动物容易被汽车撞伤、压死;而且,由于汽车废气、噪声、有害物质的产生,会使生物栖息的生态环境(空气、水、土壤)逐渐恶化,引起生物发育不良、繁殖机能减退、疾病增多、抗病能力下降,从而造成种群数量减少(特别是珍稀物种),有时可能会影响整个生物群落。
1.4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
1.4.1对工程地质条件的影响。高速公路施工时,由于填方和挖方对地表扰动较大,并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貌,尤其是隧道的进出口及仰面坡的开挖,对局部山体稳定不利,可能会引发塌方滑坡、软土层滑移等不良地质病害;又因土表、土质松软,增加了水土冲刷量,造成河流、沟渠淤积,积水淹漫农田。此外,临时施工用地在机械碾压、人员踩踏下土壤结构发生了变化,一定时期内土壤的肥沃程度难以恢复。
1.4.2对水环境的影响。高速公路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施工、生活服务区污水和洗车等对公路沿线自然水系的影响。高速公路定距离设置加油站、收费站及洗车等配套设施,生活服务区污水和洗车废水都会对高速公路沿线自然水系产生影响[5]。由于公路建设阻隔原有水系的循环,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流通路径,汽车尾气的排放和生活服务区的废物进入河道也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泄露或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可对环境水质造成灾难性的破坏。另外,由于桥梁的修建减小了河床的过水断面,造成桥前局部堵水,水流速度减慢,泥砂下沉淤积、阻塞河道,从而容易引发洪涝灾害。
2. 高速公路两侧的土壤重金属污染
土壤是人类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由于重金属在土壤中易蓄积,残留时间长,因而已成为土壤的主要污染。
2.1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及来源。
2.1.1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特点。
2.1.1.1持久性: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土壤后,通过土壤对悬浮污染物的物理机械吸收、阻留、胶体的物理化学吸附、化学沉淀、生物吸收等过程,不断在土壤中积累。当达到一定数量时,便引起土壤成分、结构、性质和功能的变化,造成土壤污染。土壤污染以后很难消除,其净化过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重金属污染是不可逆的持久积累过程。
2.1.1.2间接伤害性:首先,重金属污染物通过食物链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物还能危害自然环境,污染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成为水和大气的污染源。
2.1.1.3高速公路重金属污染以公路为中心在其两侧呈带状顺公路延伸,污染程度自公路向其两侧逐渐减弱[6],且主要分布在公路两侧50m范围内。
2.1.2高速公路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及影响因素。
2.1.2.1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目前公认的高速公路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交通工具使用的油料燃烧所排放的尾气以及油料的挥发、泄漏等。事实上,油料中除了含有铅和锡外,尚含多种微量重金属元素,公路旁重金属污染以Pb、Cd污染为主。这些重金属污染物不但不易被自然净化,而且可通过食物链得以富集而对人体、家畜、农业生态及自然生态产生严重的潜在影响和危害。
2.1.2.2影响因素:影响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因素很多,也比较复杂。土壤受重金属污染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交通量、土壤类型、植被、降雨、风力、风向以及公路两侧是否有影响重金属颗粒运动的障碍物,如树木、建筑物等。
2.2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危害。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土壤后不能为土壤微生物所降解,易被作物吸收、在土壤中积累,甚至在土壤中可能转化为毒性更大的甲基化合物,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也可以导致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重金属污染物的长期积累、富集会使生物地球化学平衡遭到破坏,随食物链富集,也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危害。据报道,我国每年因土壤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人民币。
3. 重金属污染的预防及治理措施
由于重金属在土壤中不被微生物降解,且迁移性小,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潜伏性、累计性和不可逆转性[7]。一旦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超过环境容量,要清除污染则相当困难,故对重金属引起的土壤污染需要采取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措施。
3.1高速公路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预防措施。
3.1.1通过国家立法,健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标准和制度,制定相关的高速公路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管理,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必须有法可依,有标准可据。
3.1.2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有害物资的运输管理,制定此类突发事件预案,防止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发生。加强防范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将损害减少到最小。
3.1.3完善汽车的自身结构,改进发动机,采用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研制和推广废气减毒装置,完善汽车保养和修理制度,推广节油装置。
3.1.4优先使用无铅汽油,推广应用气体燃料,使用符合规定的剂或燃油添加剂。
3.1.5公路设计部门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在普通路段加强绿化设计,隧道路段增加部分通风设备。
3.2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方法。污染土壤的治理是根据污染物和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存在状态,进行有效分离或其它处理,使土壤特性得以恢复和利用,减轻或消除污染物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3.2.1重金属以其在土壤中难降解、毒性强、具有积累效应等特征受到科学家们的广泛关注,已成为多学科研究的活跃领域。重金属污染的治理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改变重金属形态,使其由活化态转变为稳定态;二是从土壤中去除重金属,使其存留浓度接近或达到背景值。现有的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主要包括换土法、化学修复、生物修复、电修复和热修复等。常用的物理及物理化学方法有热解法、电化学法和提取法等[8]。
3.2.2化学治理就是向污染土壤中投入改良剂、抑制剂,增加土壤有机质、阳离子代换量和粘粒的含量,改变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使土壤重金属发生氧化、还原、沉淀、吸附、抑制等作用,以降低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化学治理措施的优点是治理效果和费用适中,缺点是容易再度活化。
3.2.3生物措施是利用某些特定的动、植物和微生物,较快的吸收或降解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从而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生物修复的途径主要有两条:(1)植物修复技术:利用金属超累积植物,通过植物自身具有的特定的吸收、挥发、根滤、稳定等作用,对重金属加以吸收、富集或与重金属结合成不具有生物活性的化合物,来清除或降低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从而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但其重金属生物载体可能产生二次污染,至今也未能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2)利用微生物沉积、氧化和还原等作用,降低或消除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该研究是目前环境科学研究中比较活跃的领域之一。
3.2.4在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降低污染土壤修复的成本并提高修复的效率,对原位微生物修复更为重视。目前,主要的技术包括:(1)生物啜食法,它主要采用本地微生物或实验室培养的具有特异功能的菌株降解污染物,采用把污染的地下水抽出加人营养物质和氧气(通常是过氧化氢或过氧化氢化合物)后再回灌到污染土壤中,或经垂直井的慢速渗漏,加人营养物质和氧气到污染土壤中,以优化降解生态条件,特别是加入表面活性物质等一些化学物质,以降低污染物的毒性来达到提高污染物的生物降解能力;(2)生物通气法,它结合了蒸汽浸取技术的优点,采用真空梯度井等方法把空气注人污染土壤中,以达到氧气的再补给,可溶性营养物质和水则经垂直井或表面渗入的方法予以补充。这两种方法结合了微生物修复和化学修复的内涵和优点,符合生态化学修复的原理和发展方向。更确切地说,这两种方法更趋于向生态化学修复领域迈进。
4. 结论与建议
长期以来,人类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已造成比较严重的土壤污染,直接或间接地危及人类健康,因此,探讨合理的、有效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显得尤为迫切。对于高速公路两侧土壤的重金属污染问题,要采取防与治相结合的处理措施:首先,应加强高速公路汽车尾气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尾气排放标准;其次,对于已经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则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进行治理。
开展高速公路旁土壤中重金属污染、富集程度的监测和评价,研究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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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和实际,确定我县乡村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是年,乡村饮用水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乡村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低毒高效农药使用率均提高10%以上。年,乡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乡村环境监管能力显著提高。
围绕这一目标,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乡村环保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乡村饮水安全。要以建设“清洁水源”为目标,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全方位地抓好乡村地下水资源污染的防治工作。
(二)控制面源污染,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要以建设“清洁田园”为目标,加强土壤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加强对基本农田、污灌区、废弃工矿源址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管,严格控制污水灌溉,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坚持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尽量减少投放量。加大秸秆焚烧监管力度,促进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积极发展生态效益型农业和绿色无公害农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村容村貌综合整治,推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要以建设“清洁家园”为目标,以生活污染治理为抓手,稳步推进乡村环境综合整治,整体提高乡村环境质量。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以规划为龙头,根据环境承载能力、调整和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和小城镇建设;推进乡村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切实改变“脏、乱、差”状况,促进村容村貌的整体改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废物循环利用,促进太阳能、风能和秸秆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应用,推广秸秆过腹还田、粪便制沼等链条生产模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务求价廉、实用、有效,让建设成果惠及群众,提升村屯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治理畜禽粪便污染,加快生态养殖小区建设。近年来,畜禽养殖业污染已成为乡村污染的主要来源,大部分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已成为水源地、江河、湖泊富营养化、乡村饮用水源水质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所有新上规模化养殖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现有养殖场要限期治污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科学指导,合理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化生态牧业小区,实现人畜分离。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方法,实现科学养殖和清洁生产。
(五)深化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提高乡村人居环境质量。认真实施《市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继续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提高我县生态示范区创建水平。目前,镇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已通过验收,下步要完成乡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编制和论证工作。
二、抓好乡村环保工作的基本要求
为全面抓好我县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提高对乡村环保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加大乡村环境监察力度,全面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管理“三下乡”活动,环境管理要入乡进村到户,加强稽查、巡视和指导、服务工作。要加大乡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乡村干部、村民和学生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环境教育要进村屯、进乡企、进农家、进课堂,提高群众生态道德素养。要倾听农民的意见和诉求,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好农民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