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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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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的基本特征

网络市场的基本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产品;网络口碑;农业现代化

[DOI]10.13939/ki.zgsc.2015.44.019

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统计年鉴显示,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46.27%左右。我国农产品种类多、产量大,但目前农产品销售市场中仍广泛存在农户分散经营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着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市场信息闭塞、成本高、效率低等缺点[1],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农产品销售和收益的提高。

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农产品营销是一个切实可行且前景广阔的方法。从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网络营销是解决我国“农产品销售难”、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极好的突破口。在此背景下,我们必须充分准备的一项工作是对网络口碑及其对销售的影响开展研究。

2 农产品网络营销

2.1 农产品网络营销概念

网络营销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它是以互联网为平台,辅以广告、媒体、即时通信等手段,以满足顾客需求,实现企业主一定目标的新型营销活动。农产品网络营销,是指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以网络为媒介,全面导入电子商务系统,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农产品特点、需求、价格等信息与收集,并依托农产品生产基地与物流配送系统,以开拓网上销售渠道并最终扩大销售地方农产品的营销模式。从长远来看,该模式能起到提升农产品品牌形象、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增加企业主与农民收入的作用,且能极大地提升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

2.2 农产品网络营销特点

相对于传统的农户分散营销模式,网络营销有显著的优势,这不仅体现在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市场交易手段的创新上,也体现在市场规则及文化等方面的改变上。具体说来有以下四点:

(1)跨时空性。网络销售系统以互联网为平台,能够提供全天24小时全球性营销服务,大大拓展了销售的空间与时间尺度,为扩大市场的地域分布和交易的时间分布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有利于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

(2)互动性。相对于传统营销的单向交流模式,网络销售是双向交流模式,不仅能更方便地建立和维持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且能让消费者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交换、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扩大了消费者参与营销的广度与深度,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主动权和更多的选择性。

(3)整合性。互联网具有强大的数据收集与分析能力,因此市场各环节的信息都能在此平台上实现整合,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品牌形象,更为优化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产业链和降低成本、扩大销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高效率性。网络营销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信息传播与反馈实时性强的特点,因此能极大程度地缩短农产品营销所需的时间,提高农产品销售的效率。

相对于交易手段的创新,市场规则及文化的改变是一个更为持续的过程,其对农产品网络销售这一产业发展的影响也将更为深远,而网络口碑兼具此两个层次的意义,因此对其展开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3 农产品网络营销的现状

相对于其他行业,农产品网络营销的发展较为落后,但许多农产品企业和经销单位已开始认识到网络营销的重要性。目前全国性的农业信息门户及电子商务网站正呈现出不断增多的势头[2],如在鲜活农产品市场方面,根据有关资料显示,该类别的专业网站已有40多家。对我国农产品网络营销平台的发展而言,除文化传统、发展路径依赖等软性环境制约因素外,还有物流系统欠发达等硬性环境制约因素,因此对农产品网络营销整个生态系统的改善是重要的也是持续的过程。

3 农产品网络口碑

3.1 网络口碑

(1)网络口碑的定义。口碑是指没有商业目的的人与人之间口头交流的关于品牌、质量、服务等信息的看法,其在消费者信息收集、商品评价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企业制定营销策略的重要依据。网络口碑是在网络时代这一背景下的新口碑形式。对于网络口碑的定义,学者们尚未有一致的意见,但接受较广泛的有以下几种:

Newman(2003)认为网络口碑是两个或者多个消费者之间关于产品信息的网络沟通文本;Henning(2004)认为网络口碑是潜在或先前顾客对产品或者公司的并通过网络传递的任何正面或负面的评论;Litvin(2008)认为网络口碑是消费者之间在网络上对产品或者服务的使用、特性进行交流的各种信息的总体。

(2)网络口碑基本特征。尽管网络口碑的定义并不相同,但都包含了以下四个基本特征[3]:

①交流的主体是消费者;②交流的渠道是互联网;③交流的内容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④口碑信息传播的载体是互联网,有电子邮件、新闻组、在线论坛、电子布告栏、聊天室等形式。

(3)网络口碑传播特点。网络口碑与传统口碑在传播上存在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如均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很强的交互性。同时网络口碑的传播也具有一些独特性,如在传播媒介、传播环境、传播速度、传播双方关系、口碑信息及结构等方面,其特点分别如下表所示。

(4)网络口碑的分类。从网络口碑对网络销售的作用出发,网络口碑可分为正面口碑和负面口碑两类;从网络口碑信息表达的主客观方式出发,网络口碑可分为客观事实信息和主观评价信息,客观事实信息主要包括产品基本信息等,主观评价信息主要是来自于第三方的评价信息。

3.2 农产品网络口碑的独特性

农产品网络口碑的基本特征与传播特点除了包含网络口碑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与传播特点之外,还包含农产品这一类特殊商品所带来的独特性。相较于一般性商品,农产品的最大特点是其显著的安全性及时效性,这也直接导致了买卖双方对于农产品网络口碑更为敏感,具体如下:

(1)由于农产品具有显著的安全性,因此网购时,消费者会十分谨慎。如果农产品信息缺乏或者信息真实性较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会更加谨慎,进而阻碍网络销售量的上升。

(2)由于农产品具有显著的时效性,因此如果销售环节时间太长,除了给买卖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之外,还可能因时间消耗导致农产品品质下降,甚至食用价值的完全丧失,对销售者造成巨大损失。[4]

3.3 网络口碑对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作用

这类研究多通过实验方法进行,王慧从网络口碑的数量和评分出发,发现网络口碑数量和评价分数正向影响农产品产品销售。王克喜建立了考虑内生性变量影响的农产品网络口碑弹性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发现,在销售达到最高点之前,网络口碑的数量和评分均能促进农产品的销售,且评分的促进作用尤为突出。文献[5]表明,消费者对正面与负面口碑信息的心理反应强度是不一样的,往往会更加关注负面口碑信息,且通常认为负面口碑比正面口碑的信息更具判断价值。

4 结 论

本文综述了我国农产品网络口碑研究的现状,可看到在基本概念的认识上,学者们已有很高程度的共识,但在网络口碑与农产品网络销售之间的关系上,还存有很多的不足,这方面的研究,目前仅从网络口碑的数量和评分,或正面和负面两个维度出发,因此后续有必要开展如网络口碑内容、网络口碑分散程度等对销售影响的研究,建立更加完善的模型。目前的这些研究集中于有限的几种农产品,其研究结论的普适性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杨雄锈,齐文娥.中国农产品网络营销的现状及问题研究[J].南方农村,2013(9):9-13.

[2]张岳.我国农产品网络营销体系构建[J].农业网络信息,2011(2):49-51.

[3]张强,李乃和.网络口碑研究现状及未来发展初探[J].江西农业学报,2008(4):147-149.

网络市场的基本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服装 网络消费者 网络营销渠道

随着电脑多媒体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网络成为社会构成、交流、联络的重要渠道,在日趋激烈的商业竞争环境中,实体店相继开拓出了新的市场渠道,即网络营销市场,网络营销市场的出现和发展完全更新了传统市场营销理论和货物交换的概念与方式,企业营销模式和管理策略也发生了相应的调整,在服装销售渠道的建设中,有得力运用网络资源而业绩辉煌的成功成就者,也有未把握好网络销售要领而功亏一篑的商家,所以作为服装行业要想运用好网络市场营销,必须对服装网络营销市场做深入的研究、对服装网络营销策略做详尽的分析、对服装网络营销市场的发展方向及动态做明确的了解,方是做好服装网络营销的基础,才可真正提高企业行业的竞争优势,使其真正成为商业市场中的一大战略利器。

一、服装网络营销的发展现状

网络营销,即买卖双方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通过不见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身处网络时代、高科技发展的今天,网络营销已经形成对传统营销模式强有力的冲击。

随着国际间的大融合,各国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商家也抓住了巨大的网络市场。网络营销相关岗位的需求与日俱增。近几年,由于网络在中国普及率的提高,中国物流业的蓬勃发展,中国服装网络营销市场逐步发展壮大,从企业来谈:大、中、小企业都在网络市场上占有相应份额;从个人来谈:网络市场的发展也创造了个体服装业主的商业渠道,同时演变了一种新的网络销售形势,即代购。

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网络销售市场必定能走得更高,因为,互联网,超越了国界和地区的限制,使得整个世界的经济商业活动都紧紧联系在一起。信息、货币、商品和服务的快速流动,大大的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所以利用好网络能为服装的销售带来更大的商机和市场前景。

二、服装网络营销市场的构架与基本特征

(一)网络营销市场的基本特征。

信用性:网络营销不比传统营销,进行的是面对面的交换方式,所以对其信用性上就有相当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除了买卖双方的诚信度意外,更需要一个第三方作为保障支撑,由此就演变出淘宝的一套支付手段和方式。

公平性:在网络营销中,所有的企业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性只是意味给不同的公司、个人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并不意味着财富分配上的平等。

模糊性:由于互联网使许多人们习以为常的边界变得模糊。其中,最显著的是企业边界的模糊、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模糊、产品和服务的模糊。

复杂性:由于网络营销的模糊性,使经济活动变得扑朔迷离,难以分辨。

多重性:在网络营销中,一项交易往往涉及到多重买卖关系。

(二)服装市场的特征。

多样性: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对服装的品位、款式、风格等需求也各不相同。

层次性:消费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欲望受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条件的制约,服装消费者的现实需求在产品层次上有明显的差别,服装企业要 根据服装产品的品牌、质量和流行态势、市场寿命等制定出多个段位的价格,以此满足不同的消费人群。

易变性:服装消费者的需求具有周期性和可变性特点,随着消费者收入的提高、地位的改变都会促使消费者调整需求结构,消费层次会随之而发生变化,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的变化也使服装市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

三、服装网络市场的利弊分析

(一)服装网络市场的优势

服装网络营销由于依靠互联网为中间依托,无需店面支持,免除了店面租金等各方面成本,实现了产品直销功能,帮助企业减轻库存压力,降低其经营成本。

国际互联网由于其覆盖全球的特性,企业和商家可进入任一国市场,在服装业的发展上,商家也能更好的掌握国际服装市场及国际总体大的流行趋势,为中国服装行业注入了新生力量,更有力的推动了中国的服装外贸业的发展,网络营销为中国的服装企业铺定了一条通向国际市场和绿色通道的路。

服装网络营销相对传统市场营销模式来看,在服装商品的信息传播上速度快、范围广、无时间地域限制、无时间版面约束、内容详尽、多媒体传送、形象生动、双向交流等诸多特点,降低了企业营销信息的传播成本。

(二)网络服装市场的劣势。

信誉问题。由于网络市场是在虚拟世界作为销售依托,所以在网络购物中最重要的就是信誉问题,购买者所担忧的问题包括商家所提供的商品信息、商品质量保障、商品售后服务甚至是钱货交换问题等。

安全问题。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担心信用卡被盗,转账过程中资金的安全问题等,这些顾虑都为网络营销蒙上了一层阴影。

顾客辨别商品的实物性较难,在网络市场中由于顾客都是隔着屏幕进行的服装选择,所以对服装的质感、大小、面料构成、色彩等都无法最直观的辨认,所以这就对网络商品的商品描述性要求极高。

商品种类繁多,质量不等。服装消费行为必须近距离的观察,才能对服装的质感做出最正确的判断,而商品繁多,质量又难以清晰判断的情况下,不太会网购的消费者往往都难以购买到合适的商品。

网络市场的基本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字:证券市场,证券,网络法,网络化

一、证券市场网络化程度的现状及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电脑的大量应用,使得证券的电子化交易方式具有高效、经济的优势已日益为世界各国主要证券市场接纳并认同,成为当今世界证券市场发展的潮流。如“NASDAQ已经将自己的网络与Internet连接在一起;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也关闭了其交易大厅,全部采用网络交易方式;巴黎MATIF期货交易所在引入网络交易方式的八个星期以后,关闭了交易厅;伦敦期货交易所不幸受到德国电子交易所重创,失去了最大的一个客户,不得不改变以往不接受联机定单的规定。联机证券交易服务的蓬勃发展是促使交易所本身建立虚拟交易大厅的原动力。目前,已经有74家互联网证券交易商能够提供全方位证券服务,他们不仅需要提供联机下单服务,而且需要进一步实现联机市场交易。未来大部分公司都能在互联网上面向全世界发行它们的股票,进行全天候的交易。电子化证券交易方式对投资者来说,简化了投资过程,因此降低了投资成本;对公司来说,能够在最大的范围内聚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1)同样,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运作也已经实现了高度的无形化和电脑化,建立了安全、高效的电脑运行架构。投资者除了在证券商柜台直接下单买卖证券外,也可以在家里或其他地方通过电话机上的按键或通过互联网下单买卖,其委托由证券公司柜台终端通过通讯网络传送到交易所电脑撮合主机,撮合成交后实时回报,投资者可以立即查询交易结果,整个交易过程几秒钟就可完成,其高效、快捷、方便的程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2003年上半年我国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电话委托、网上交易以及其他远程交易方式等整个非现场交易占比在大幅度攀升。随着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期货营业场所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通知》的下发,使得以网上交易为主的非现场交易成了证券市场竞争的焦点。根据上报数据统计显示,2004年4月份,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交易量约为2077.06亿元,占沪、深证券交易所2月份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10536.82亿元(双边计算)的19.71%,比2003年4月上升了5.33%.通过对上报报表中客户数的统计,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达533.42万户,占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一半3561.74万户的14.98%,比2004年3月增加了约1.87万户。(2)

由此可见,证券交易电子化最明显的标志-网上交易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特征,这是符合世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网上证券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地发展,并大有替代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势头,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是和网上证券交易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具有众多优势。如成本低廉,突破地域限制,信息广泛、快捷等等。但在实际上,证券市场的网络化的基础-网络化证券究为何物这一基本问题并未完全明确,其能否适用证券法,还是应该适用所谓的网络法规?本文将以网络化的证券作为切入点,对其性质及基本特征进行分析,以求能对某些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的对策。

二、网络化证券的性质及基本特征

证券是随着市场经济与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是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产物。其作为学术上的概念却因为各个学科的研究角度不同而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使在法学学科内部,也因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传统法学上,证券是指表彰一定权利的文书,即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这种权利存在于证券之上,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与证券结合在一起,权利不能离开证券而存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看到多种证券形式,如车船机票、各种入场券、邮票、存折、支票、股票、债券等等,这些证券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证明权利的存在。证券的存在(有无)与权利的存在(有无)有密切联系。这是证券与证书的最大区别,后者的作用仅仅是证明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过。(3)根据证券与其所表示的权利之间的联系是否密切,可以将其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4)

在各种证券中,有价证券应用最广。通常所称的证券即指有价证券。但它与证券法律制度中的证券外延仍不同,其只是证券法中证券概念的理论基矗有价证券依据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但其最主要的分类方法是按有价证券体现的内容,将其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两种,资本证券,又称投资证券,则是指基于筹资目的发行的,表彰投资人某种权益的可转让证券。其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一般认为狭义的有价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其主要表现是股票、债券等。此外,有学者认为,在此种分类下还有一种货物证券,或称商品证券,即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其主要表现为提单、仓单等。随着商品经济与信用经济的高度发展,有价证券体系内部为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发生了职能分化。一部分证券,如票据、仓单、提单等货币证券或商品证券,担负起支付功能和商品流通功能。而另一部分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资本证券,分化出来,担负起筹资功能。对于前者,传统的民商法均有所规定,特别是票据制度已形成独立的法律系统。而后者也有某种独立的法

律制度来规范,这便是现代各国存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就这样,传统的证券概念受到了极大冲击,其已经被实际上的资本证券概念所取代,即一种基于筹资目的发行的,表彰投资人某种权益的可转让凭证。这也是在各国证券市场领域实际上存在的证券概念。尽管各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差异很大,但其均为具有流通性的直接投资工具却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所强调的传统证券即是指这种资本证券。

传统的证券在存在形式上总是一种有形的实物凭证形式,一般为纸质凭证。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表明财产权,证券上载明持有人的财产内容;二是证券票面所示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三是证券为权利运行的载体,权利的形式和转移以出示和交付证券为条件。(5)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形的实物证券逐渐向无形化转变。“证明股权关系的股票和债权关系的债券等证券不再是实物凭证,而成了电子符号或数据存在于数据库中。这种没有实物凭证的股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被储存在电脑中,以电子符号或数据的形式证明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证券被称为电子证券。”(6)而所谓的网络化证券是指传统证券在证券市场网络化背景下由于这种电子化、无纸化证券进入互联网交易,而被赋予一定特征时所形成的一种证券存在形式。

(一)网络化证券的法律特征

网络化证券不同于传统证券的法律特征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形式的虚拟化

可以说,网络化的证券与传统证券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存在形式的虚拟化。即证券存在形式不再是以纸质为媒介。而是以一种电子符号或数据形式存在于相应的电脑或数据库中,实际上,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所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全是无纸化的网络化证券,即投资者并不是持有证券的实物存在形式,其能够看到的只是股票帐户上的数字而已。投资者对这种网络化证券所进行的转移等权利行为,也是通过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所谓的数据交换(EDI),而不会再出现将股票等证券由一方手中交付给另一方的手中这样直接明确的转移行为。

在现代化的信息时代,网络化证券的存在形式只是一种虚拟的电子符号,其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不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7)它完全属于一种虚拟化的存在,然而这种虚拟化的存在不会影响其固有的证券性质,即体现并表明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因为网络化证券的存在形式完全可以发生纸质书面证券形式的作用。几百年来,随着证券市场和股份制度的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证券已经逐渐完备与成熟,其固有的权利、义务也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传统证券的纸质形式仅仅是一种表征,这样一种形式性的表征并不会改变内容,既然内容是固定的,那么相对于纸质形式所具有的记载、交流等功能,网络化证券的虚拟化存在形式也同样具备。“每笔以电子符号纪录的相同性质的证券,其名称、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者的详细情况、证券持有人的名称住址等资料都记录到相关机构的电脑中,并且留有备份,其解释不可能因人而异或被人有意歪曲,也不存在欺诈、伪证或伪造以及因事实变迁或距离遥远而改变。”(8)事实上,当证券从物理形式转移到虚拟形式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电子化存储系统的安全性问题。仅从技术上而言,不存在绝对安全的系统,其不安全因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信息网络本身,另一方面来自与外部攻击或破坏。但同样的,传统证券的纸制形式也可能出现篡改、复制、丢失等情况,所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是网络化证券与传统证券所共同面对的问题,只不过解决的途径和方式不同而已。

2、流通方式的虚拟化

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分析到,网络化证券的虚拟化存在形式导致物理状态下的转移交付为虚拟化的电子清算和交割方式所代替。在我国,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割统一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完成,(9)作为从事证券存管、结算业务专门机构,其为实现证券的无纸化,减少实物流转,使大量证券交易以簿记方式集中进行交收,从而提高交收效率,降低交收风险提供了可能。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券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时,都开设了证券和资金账户,故交割交收时实为账户划拨。证券公司应向委托人交付交割交收清算清单,记载成交日期、成交证券名称、数量、成交价格和金额、税收、佣金等事项作为委托合同履行完毕的凭证。而“我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采用计算机处理从投资人委托申报、交易系统主机撮合到成交回报全过程,其中没有中断和人工干预。1998年上证登记公司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articipantsRemoteOperationPlatform-PROP)投入使用后,实现结算数据后台处理再回到经纪人并通过经纪人提供给投资人的电子数据交换,至此,上海证券市场做到从投资人交易委托申报到证券与资金交付交收全过程STP.这在全球CSD中可以认为处于领先位置。”(10)

这种流通方式的虚拟化还表现在网络化证券交易中不受地域限制的现象。不仅因为网络化证券在互联网络中可以打破地域界限,交易可以跨时空进行,随着WAP(无线应用协议)为互联网和无线设备之间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开放标准,使其成为未来无线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WAP技术可以使股票交易更方便,通过WAP可实现多种终端的服务共享和信息交流,包容目前广泛使用的和新兴的终端类型,如手机、呼机、PDA等设备。用户通过手机对券商收发各种格式的数据报告来完成委托、撤单、转帐等全部交易手续。由此可见,未来几年基于互联网的移动证券交易市场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证券交易正在进入移动交易时代。

(二)网络化证券的性质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我们可以认为网络化的证券并没有改变传统证券的实质,其仍然是作为一种资本或债权的凭证。然而网络化证券的确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这是否就意味着网络化证券与传统证券在性质上并非同一。这将直接影响到网络化证券在适用相关法律上存在较大问题。因为我国《证券法》并未对所谓的网络化证券或电子化证券加以规定,《证券法》是否就不能适用于

网络化证券呢?公司法中有少部分内容对其有所涉及,其中的132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第167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得知,法律并没有对网络化证券的形式进行禁止性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实物证券之外,还存在一种簿记证券,即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的书面名册。“簿记证券不是一种实物形态的证券,而是通过记账的方式将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额予以表现的一种符号。”(11)目前,我国已经发行了簿记券式股票和记帐式国债。这种证券将权利持有状况记载于统一的书面名册上,可以减少相应的证券印制成本,保管与清点更加容易,安全性更高,不易遗失或被盗,可以说是一种更为高级的证券形式,其具有证券无纸化的特征。从这个角度上讲,网络化证券的这种无纸化和电子化特征也应该不影响其法律性质。

三、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网络化证券是适应证券市场网络化的必然产物,是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其所具有的特征也是降低交易成本和费用,增强竞争力的需要,但这并没有导致网络化证券完全丧失传统证券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即表征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因此,《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对网络化证券的交易、结算等运行过程具有适用效力。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网络化证券基于其电子化和网络化的特点,对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律都提出了挑战,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如在线交易的税收问题、管辖权和准据法问题、法律规避问题、网络安全问题、法律监管问题等等,这就要求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为网上交易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矗我国已经就相关问题出台了部分法律法规,但相对于完善还言之过早,而网络化证券作为网络化时代的产物,不仅要求传统的民法、商法在观念上有所改变,更应该结合电子信息等技术手段发展一部分网络发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最近的《电子签名法》就是一个极佳的例证。

参考文献:

(1)参见/ecschool/ecbook/05book35.htm,2004年11月28日浏览。

(2)参见中国证监会网站/cn/homepage/index.jsp2004.11.28或《证券时报》(2004年06月21日)

(3)参见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3页。

(4)参见谢怀轼著:《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第2页。所谓金券,又称金额券,是指表明一定的金额,只能为特定目的而使用,证券与其权利密切结合而不可分的一种证券。最典型的例子是邮票和印花。资格证券,又称免责证券,是指表明持有证券的主体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持有证券的主体可以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权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即免责。最普遍的形式是车船票、银行存折和存车证等。有价证券,是指行使证券上的民事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的一种证券,其与金券的区别在于后者本身就有价值,与资格证券之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流转性。

(5)参见赵万一主编:《证券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页;齐爱民、陈文成著:《网络金融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45页。

(6)齐爱民、陈文成著:《网络金融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46页。

(7)这里强调的是网络化证券所存在的形式并非人们用其感知器官直接感知的物质形式,而至于数据或电子符号所存储在的物理性质的硬盘或光盘等载体并非网络化证券的表现形式。

(8)齐爱民、陈文成著:《网络金融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51-252页。

(9)在中国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0)迪欣著:《CSD在中国》,引自/columnDisplay.do?isMore=1CSD是CENTRALSECURITIESDEPOSITORY的缩写,指中央证券存储机构。

网络市场的基本特征范文第4篇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步入网络信息时代,各种先进的网络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然而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等原因,信息闭塞,对网络经济相对陌生。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实现网络信息化创新,对于加快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结合网络经济的基本特征阐述我国农业经济网络化改革的重要性,基于我国农业经济现代化发展阐述我国农业经济网络化的迫切性,并针对我国农业经济网络化的未来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农业经济;网络化;重要性;建议

21 世纪,是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经济正以惊人的速度席卷全球,使人们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地大物博,农业资源非常丰富,农村人口较多,然而相对于各大城市而言,农村的信息流通相对滞后,似乎网络时代与他们非常遥远,导致我国的传统农业并未像其他产业一样受益于网络技术。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资源、信息共享的不断发展,农业经济网络化已经备受农业界与信息界的广泛关注与思考,以网络经济带动我国农业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也是一种必然选择,对于农业技术推广以及市场信息流通,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份额,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经济的基本特征

决定我国农业经济必须重视网络化网络经济是将资源配置实现网络技术化,是集合电子计算机网络及其各种资源配置网络、现代通讯网络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并不同于农业经济以及工业经济的信息经济。网络经济实际上是可持续发展经济、全球化经济、“直接经济”“高速经济”,目前,网络经济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渗透到我国国民经济各产业中,对我国的传统产业造成巨大的冲击,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结构升级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势必会对我国农业经济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一)网络经济是高速经济网络经济

以现代高科技的光纤卫星通信、微电子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为主导和灵魂,信息流通、传播速度极快,且流通量较大,具有直接性和简捷性的特点。高速的信息流通加快了产品供求的变化节奏,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市场各行业只有不断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积极创新才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这一特征在客观上要求我国农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随着掌握市场的动态,不断调整农产品结构满足市场需求,将生产型农业转向创新型农业。

(二)网络经济是“直接经济”

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了经济组织结构的平面化,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分析等内容,使信息与市场同步,有利于为市场决策提供科学、可靠依据。同时交易者可通过网络技术直接交易,减少了中间商环节,使市场交易费用大大降低。因此,对于市场流通体制以及市场体系尚不健全的农民而言,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的开拓,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份额。

(三)网络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经济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一个国家或地区信息化程度水平直接影响能源消耗,以信息化为依托的新型经济体制有利于减少能耗、减少污染,促进传统的粗放型经济转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可帮助解决经济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恶化以及资源短缺现象。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主要方向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四)网络经济是全球化经济世界经济一体化是产生网络经济的基本,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应用也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网络资源的开放共享性突破了地理、时间的束缚,使市场竞争者形成相互竞争、相互合作的“竞争合作型”经济。基于这一特征,我国农业经济应充分利用国际分工,掌握国际市场信息,形成相对竞争优势。

二、我国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的内部需求迫切需要网络化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农业结构不合理,且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大大提高,这些新问题都迫切需要网络技术的应用。

(一)促进我国农业经济产业结构调整

农业经济结构问题是我国农业经济最突出的问题,导致该问题的原因具有多样化,但仅就市场运行机制而言,主要是由于农村市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信息不流畅,导致农产品生产力过剩所致。因此,我国农业经济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利用网络信息找准市场,合理安排农副产品结构满足市场需求。因此,通过网络技术可以构筑农产品与市场需求之间的信息桥梁,以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提高经济效益需求

农业信息与其他产业市场信息相较而言,更具复杂性、分散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到市场供求信息、管理信息、气象信息、科技信息以及政策信息等多个领域,传统的信息手段想要获取、处理这些信息难度较大,经济成本较高,网络技术实现“信息高速公路”可准确、及时、安全、经济地广泛搜集信息,不仅有利于农产品的生产和营销,同时还有利于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的整体效益较低,因此必须重视农业网络化发展,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提高信息利用率,使生产决策尽量与市场贴近,提高生产决策的准确性,提高经济效益。

(三)增加农民收入要求

农产品具有生产周期长的特点,而农产品的市场变化较快,因此农民生产决策与市场供求变化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与盲目性,增加了农产品生产以及交易的风险。我国农民的农产品生产近几年出现“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供求信息匮乏所致,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导致农产品缺乏科技含量,农产品品质较差,缺乏市场竞争力。同时由于农民的市场供求信息不畅,在生产过程中,只注重数量生产,但是产品结构以及产品质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导致农产品与市场脱节。利用网络技术,可减少信息流通环节,直接联系市场交易双方,可降低交易费用,交易信息更加真实、准确、及时,可有效降低市场交易风险,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

三、对我国农业经济网络化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农村地区网络经济的宣传力度,增强网络经济观念

目前,我国已明确提出应以推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社会信息化为优先,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应作为推进社会信息化的主要产业。但目前我国广大农民以及农业科技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较差,网络信息意识缺乏,导致农业并未普及应用各种信息设施。因此,首先我们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网络经济知识宣传,让农民走进网络信息世界,感受网络世界的神奇,对网络技术产生浓厚的兴趣,并意识到网络技术对于他们的切身利益以及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还应该加强农村地区的文化教育以及科技教育水平,这需要全社会总动员,凝聚力量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丰富办学形式,普及计算机知识,让农民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促进农村经济网络化的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农业网络技术应用硬件设施

网络技术应用的基础前提是具备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近年来,我国相继建立了一批部委和地方信息中心以及信息网等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国农业信息交流和进一步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的计算机配置、网络建设以及信息获取、传递、加工等设施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国家政府应加大对现代化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为农业发展配置各种计算机网络硬件,同时应开发、设计科学、系统的农村经济网络系统,实现信息系统健全的社会化信息服务功能,达到资源共享,满足农业生产、经营的需求。考虑到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还没有设置宽带传输网络系统,县或县级以上单位可以设计网络信息中心,乡镇可以设置网络信息站,而乡村则设置网络信息分站,进而建立完善的网络服务体系。

四、总结

综上所述,以网络技术为主要内容和导向,带动农业跨越式发展是我国未来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加强农村地区的网络经济宣传,加强广大农民以及农业科技人员的网络经济意识,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经济网络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裴树峰 单位: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研究所

参考文献:

[1] 万晔.构建我国信息农业体系和农村信息网络[J].农业与技术,2012,(1).

[2] 李新功.借鏊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政府主导型农业信息化体系[J].农村经济,2012,(5).

网络市场的基本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市场的弥散

(一)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界定为:市场主体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取交易上的优势,以互联网为媒介和平台而实施的违反善良风俗、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

(二)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虚拟化。虚拟化是网络市场最独特的表现。首先体现为市场本身的虚拟化。其次,体现为市场主体的虚拟化。最后是行为的虚拟化。

2、数字化。网络市场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媒介,以离散的、无中心的、多元网状的立体结构和运作模式为特征,信息瞬间形成、即时传播,实时互动,高度共享的人机界面构成的交易组织形式。网络市场中的竞争行为相应的就表现为以数字为基本载体,以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来实施。

3、网络化。网络市场通过互联网将分散在各处的交易信息系统联结起来,成为一个市场交易信息交互的组织形式。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天然的具有了这种网络化的特征,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借助网络化的互联空间,通过电脑处理接点发散于整个系统。

4、信息化。市场中的竞争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而从表现形式上说,其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传递行为。市场主体通过竞争行为,向其他主体传达交易信息,由信息受体在分析信息的基础上,选择交易对象。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集中表现为信息的产生和传递,体现出信息化的特征。

(三)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市场中的弥散。随着网络市场的拓展,随着网络市场竞争的深入,“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借助网络载体,在网络市场中弥散,影响了网络市场的竞争秩序。

2、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域名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与网络链接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与网络数据库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困惑

(一)价值理念的困惑――自由抑或干预

自由主义者认为网络是天生的自由派,网络为自由而生。“这个空间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完全自我组织的实体,没有统治者,没有政治干预”。而立宪主义者则认为“网络市场的自由绝非来源于政府的缺席”,“在我们所建造的世界里,从社会中排除所有的自觉的控制,并不能带来自由的繁荣;把自由放到某种自觉的控制之中,才有可能带来自由的繁荣。”价值理念的冲突导致网络市场竞争行为规制的制度构建缺乏精神内核,是否应当干预网络市场竞争,干预到何种程度,如何干预等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二)规则构建的困惑――法律抑或技术

互联网络是现代通信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网络市场是基于网络互联形成的虚拟空间,其产生、运作和发展都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撑。这导致网络市场交易中的行为更多的显现出技术化的特征,许多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行为规范都直接套用了技术规则。但是一方面,“技术可能无法解决外部性或市场缺陷问题,如威胁网络经济的垄断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和规范来控制技术一直是一个徒劳无益的举措”。为了赶上这个无边界的全球性技术的发展步伐,法律制度也历经艰难。

(三)方法进路的困惑――立法抑或释法

作为独立于现实世界,又与现实世界密切相关的数字空间,网络市场是否需要一套独特的法律?或者,适用于现实空间的法律做一些调整和完善后,是否也适用于网络市场?坚持用全新的立法来规制网络市场的观点认为,网络市场是完全迥异与现实世界的新的社会存在形式,它颠覆了现实世界时空观和行为观,这必将带动网络世界中的法律革命。但也有观点认为,对于网络市场的行为控制,不需要制订新的法律,只要对现实有效的法律规则做解释,即可实现对网络市场行为的有效控制。

三、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理念的明晰――适度干预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自由和干预的取舍应当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维护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网络市场的吸引力就在于其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异于现实空间的、便捷的、灵活的、高效的交易形态和组织形式。而法律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也在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有效竞争,为市场主体创造更为广阔的自由竞争空间。

2、坚持对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适度干预。从本质上讲,网络市场交易主体的竞争行为是作为现实市场的延伸而存在的,是依托于现实空间的社会主体的现实需求而存在的,其行为产生的效果最终作用于现实生活中客观主体,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现实主体的需求。因此,基于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现实相关性,基于网络市场中市场机制可能失灵的现实状况,对其进行适度干预是有必要的。

(二)方法的选择――多元善治

1、多元价值的衡平。价值目标的多元化是现代法律发展的趋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明确赋予了三重价值,即规范市场竞争、促进有效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在网络市场,市场竞争的过程除了以上价值以外,还承载了弘扬民主、保护自由、发展网络科技等更多层面的价值追求。既要鼓励运用多样的网络技术开展更有效的竞争,又要防止由新兴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既要发挥网络便捷、高效、个性化的优势,促进市场竞争的开展,又要防止因为虚拟性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放大,影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2、多元主体的配合。传统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主要源于两点,一是“无形之手”的指挥,二是“有形之手”的干预。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在国家干预下趋于理性,趋于规范,“经济人”的逐利冲动在国家之手的干预下纳入了有序的范畴。在此过程中,竞争秩序治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行业协会和消费者以及经营者,并且,这种治理是政府主导下的治理。然而,在网络市场,由于技术性、信息化和虚拟性的存在,传统的政府等主体对市场秩序的控制能力则趋于弱化。为此,在规制机制的构建中,要更多的考虑多方主体的协调配合。

3、多元规则的协调。美国著名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在其著述《代码――塑造网络市场的法律》一文中描述了规范人类网络市场行为的四种约束:法律、规范、市场和代码(code)。这种四分法较为精辟的归纳了网络市场竞争秩序规制所要遵循的四重法则,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自发的行为规范、市场运行的规律和技术构建的代码。法律在网络市场中最忠实的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政府强制力;社会规范是社区非正式的民意表达;市场通过“无形之手”实现着资源的配置和权利义务的衡平;“代码”则是构成网络市场的最基本的运行框架,是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基础规则。这四种不同类型的规则协同构成了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现实基础。

(三)体系的构建――“硬法”规制与“软法”引导相结合

1、充分发挥硬法的规制作用。在这里,“硬法”主要是相对于“软法”而言的,是指传统的狭义的法律,即由国家制订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为规范。从行为角度讲,网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网络市场,但是其实施主体,及其违法行为的效果,都是客观的,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是客观的。因此,对于网络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也应当建立在对“客观”行为与结果的规制的基础上。这就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构建规制体系。

2、充分发挥“软法”的引导作用。莱斯格描述的法律就是前文所述的“硬法”,而“规范、市场和代码”都属于“软法”的内容。由于规范和市场属于传统行为规则所及的范围,此处不再赘述。着重探讨“代码”在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中的指导意义。软法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的根本,在于要以法律理念引导网络市场“代码”的形成,构建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市场竞争技术规范,实现技术规制的法治化。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种明钊.竞争法[M].法律出版社,2008.

3、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市场的法律[M].中信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