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范文第1篇

一、风险排查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

接到通知后生产保障大队第一时间成立以生产保障大队大队长孙凤民、党委书记赵立峰为组长,以主管业务副队长为副组长的排查领导小组。由各班组负责人排查自己属地内的土壤污染隐患,由生产指挥中心进行监督并最后复查核对各属地单位环保隐患。

二、主要风险

生产保障大队排查了污水储水池、食堂、厂房、车库、库房、厂房、宿舍、电影院、体育馆等。

通过对各班组属地单位排查情况的汇总分析,生产保障大队现在存在的主要隐患有以下两点:

1、污水储水池

污水储水池池壁脱落,池外四周出现渗水现象,存放污水有外泄污染土壤的隐患。

2、污水储水池

池坝体水泥护坡下沉,坝体内部沙土流失,存在溃坝污染土壤隐患。

3、车队罐车

车队5台罐车存在罐体漏水情况,未修理。存在外泄污染环境的风险隐患。

三、整改计划

1、对污水蓄水池周边使用防雨布进行围挡,并对池内水进行转移,防止池内压力过高,进行维修。

2、针对污水处理系统建设隔声屏障、上报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解决处理量不足问题。

3、上报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对5台罐车进行维修。

四、防范措施

1、减少源头

根据新环保法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结合生产保障大队环保实际,及时发现加以整改。

2、控制过程

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理顺处理流程,采取高压态势,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最大程度的减少土壤污染隐患。

3、加强监控

加强对厂房、仓库等周围的环境监控,及时有效的掌握周围环境状态,为合理制定环保规划,及时规避环保风险,迅速应对环保突况提供准确信息。

4、完善应急

生产保障大队针对环境突发事件完善更新应急所需设备设施,做到及时、有效的进行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处置。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壤质量; 对策; 锦州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073-02

1 锦州市自然概况

锦州位于辽宁省西南部,“辽西走廊”东端,是连接中国华北和东北两大区域的交通枢纽,总面积1.03万km2,海岸线124 km,地形概貌大体是“三山一水三分田,二分道路一庄园”,呈东南低、西北高地势。

2 锦州市土壤质量现状

“十二五”期间,锦州市共监测12个区域,66个点位。用单项污染指数评价66个点位的超标情况,超标项目有镉、汞、镍、六六六和苯并芘。通过“十二五”期间土壤的例行监测锦州市土壤主要污染为镉和汞,镉污染最重。处于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的点位均分布在禽畜养殖场周边,土壤中的镉在部分程度上取决于区域地理状况,锦州市不同区域均有不同程度的镉污染。 11月30日,锦州市政府正式印发《锦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3 土壤污染现状分析

3.1 土壤农药污染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统计分析结果,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世界人均30%左右,化肥使用量占全球使用量的40%。在人均耕地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提高产量,增加收入,农户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最终导致了农副产品危机。农业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农业一旦出现问题,将动摇社会的根本。过量施用化肥会造成土壤污染,减少土壤中的害虫天敌及微生物,使土壤酸化、盐类聚集。农产品的农药残留会污染水源,使地表水富营养化等。

3.2 土壤重金属污染

造成污染的几大污染源:农药、化肥、重金属。在这三类污染源中,农药和化肥是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存在着使用不当的问题,然而重金属带来的危害也远远超过农药和化肥所带来的危害[1 ]。重金属污染问题近年来愈演愈烈。随着规模化养殖的发展,添加了重金属元素的饲料添加剂被广泛使用,同时很多锌、铬等重金属在动物体内代谢不充分,导致动物粪便中重金属超标,农家肥的广泛施用导致农田中重金属的超标。

4 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4.1 完善防治的法律法规

土壤污染,虽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但与每个人的健康紧密相连。要实现土壤污染的彻底根治,必须坚持法治。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尚处于起步阶段,从而导致在立法层面和实践环节存在许多缺陷。鉴于此,当前最为需要的就是让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有法可依,不要让法律在此出现缺位现象。因此,就要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细化土壤保护范围,形成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机制,探索建立一整套的行政管理机制,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2 加强环保部门的工作效能和公信力

土壤污染问题与每一位公民的健康息息相关,它会对人体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政府部门应该更加重视土壤污染信息的公开。同时土壤监测技术有待提高,应提高技术,更新设备,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4.3 发展生态农业实行风险管控

农户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2],使土壤遭到严重破坏,针对中国农村耕地土壤污染特别严重,农产品不能出口、不能吃的状况,应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应摒弃现行的高农药、高化肥、高残留、高污染的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推广保护环境和实现资源持续利用的生态农业[3 ]。一方面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改善土壤质量。土壤治理和大气、水的治理不同。土壤污染往往具有累积性、难可逆性。精耕细作的模式过度透支农地肥力,导致土地有机质下降、耕地碱化趋势明显。对此,政府应当在户籍、新增就业岗位等方面为农业劳动力向城市非农劳动力转移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推进城市化水平,吸纳农村富余的劳动力。农业劳动力进一步减少,人均耕作的耕地数量提高,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通过集约化经营,加强管理、合理施肥与轮作,提高生产效率,顺势提高粮食生产质量标准。针对土壤污染的特殊性,不对所有的被污染土壤进行治理。而是进行风险管控,按照风险高低排序,择重优先处理[4]。

4.5 全民参与防治土壤污染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赋予社会公民监督权和知情权,调动民众环境治理的热情动力,发挥民众对环境治理的舆论O督作用,从而督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不做旁观者,要做参与者,使防治土壤污染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

参考文献:

[1]邓小云.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D].青岛: 中国海洋大学, 2002.

[2]刘云喜.中国农村经济转型条件下的农民就地城市化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2.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范文第3篇

去年5月份,国务院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拉开了土壤修复的大幕。同年11月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初步确定了预防和保护、管控和修复等制度设计。今年3月份,农业部印发落实“土十条”的实施意见,部署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让人们对土壤修复产业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防控修复谁为先

在很多人眼中,污染土壤修复是环保行业的一块大蛋糕,不少业内人士曾估计其带动的产业规模会达几万亿元。随着“土十条”及其配套文件陆续出台,人们发现,产业要达到目标规模尚需时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土壤污染修复产业产值,尚不及环保产业总产值的1%。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文件时也表示,文件将推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装备药剂生产等相关产业发展。到2020年,预计可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4500亿元。

大面积的土壤治理是个世界性难题,其复杂性和投入远大于空气和水。治理越难就越凸显防控的重要性。在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看来,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理念的转变,从“一刀切”的指标控制转向强调预防为主、风险控制的综合防控。发达国家土壤污染治理经验显示,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投入比例大致为1∶10∶100。他认为,土壤污染防治的本质是在保护土壤的基础上,分类合理利用土地。单纯的土壤修复是最末端和不得已的防治方式。

土壤污染不能上来就“治病”,得先“号脉”,“药方”也不只土壤修复这一剂。按照农业部的规划,要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这意味着,对于污染轻微的耕地,可以调整种植结构,种植不吸附重金属的林木;对于污染特别严重的,可以实行风险管控,休耕退耕或生态移民等,而不是“一刀切”的土壤修复。

目前,中央政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治理等工作。农业部先后在天津、广西、湖南等地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试点,启动9个污染区的污染修复示范项目。针对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将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2020年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1000万亩。

修复资金哪里来

广西河池市是“土十条”确定的全国6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之一。16年前,一场特大暴雨使该市环江县一处尾矿库溃坝,沿岸上万亩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为了修复耕地,农民曾采取撒石灰的原始方法,但收效甚微。针对当地特点,2005年,中科院地理资源所研发了超富集植物与经济植物间作修复技术。政府向村民们免费发放蜈蚣草苗、东南景天苗、桑树苗,指导村民种植。蜈蚣草和东南景天是超富集植物,对重金属有很强的吸收能力,通过把重金属富集在茎叶中,从而带走土壤中的重金属。

技术成熟后,在2450万元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下,环江土壤污染治理工程于2010年启动,这是广西首个农田土壤修复工程。项目以“地方政府主导、科研单位技术支撑、农民主动参与”的模式,共计修复污染农田1280亩。5年后,治理区域农产品产量达到当地正常水平的90%以上,农产品重金属合格率达到95%,工程通过验收。昔日颗粒无收的耕地,如今已是郁郁葱葱的桑园。

土壤污染成因复杂,治理难度大、周期长,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5年,国内总投入约90亿元的316个土壤修复项目中,来源于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财政与自筹资金组合的金额分别为63%、14%和21%。“修复资金多来源于财政,难以形成合理的盈利模式,制约着土壤修复产业的发展。必须加快探索土壤污染修复市场化发展之路。”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区划所副所长徐明岗建议,应加大社会化治理,可采取治理效果与收费相挂钩的承诺式治理方式。

“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本身就是要创新,不管是PPP还是第三方治理,都要有可以预期的回报。”河池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在现有PPP模式探索试点的基础上,以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价值为桥梁,将污染场地修复与建设用地开发、污染农田修复与种植业发展相融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政府和企业共同治理土壤污染,共享土地开发利用收益。

治土良法何处寻

“我国开展土壤修复技术研发比欧美发达国家约晚20年,在修复技术、装备及应用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制约了国内土壤修复技术的产业化发展。”湖南永清环保集团董事长刘正军表示,目前我国相当部分修复技术与设备从国外引进,购置价格昂贵,设备维护成本高,经济性差。由于土壤类型、污染程度的差异,导致这些技术设备出现“水土不服”。这需要国内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合我国污染土壤特点的实用修复技术与装备。

徐明岗介绍,国内外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活化手段,即增加重金属的溶解性和迁移性,通过土壤淋洗把土壤固相中的重金属转移到土壤液相中去,再回收处理富含重金属的废水,这也是目前城市土地重金属治理采用的主要方法。二是钝化手段,即改变重金属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通过降低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从而降低农作物对重金属的吸收量。从农业生产的角度看,钝化手段比较符合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经济可靠且易于农民掌握,有利于大面积推广。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范文第4篇

摘要为推动解决当前污染场地环境监管难点问题,2014年环保部组织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目的、工作基础、典型代表性以及资金支持等情况,确定湖南省、重庆市和江苏省的常州市、靖江市为试点地区。本文在对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地区调研的基础上,对试点工作进展及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区管理实践进行阐述,所总结的污染场地监管工作经验,可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顶层设计工作提供实践支撑,对金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构建和其他地区的监管具有有益参考作用。

关键词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实践;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防治;修复治理

相对于大气、水的污染防治而言,场地污染防治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面临法规标准缺乏、责任义务不明、资金筹措不畅、技术支撑薄弱、认识能力不足等诸多困境。对于新兴领域而言,管理上的问题尤显急迫。而我国污染场地数量多、潜在环境风险高,管理形势又十分严峻。为推动解决当前污染场地环境监管难点问题,2014年8月环保部启动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旨在通过在试点区域有组织、有指导地开展探索创新工作,以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供全国借鉴参考,同时发挥试点引领示范作用,系统地促进全国场地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试点地区和开展污染场地监管较好的地区进行了系统调查研究。当前,在“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编制的关键期,及时整理总结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的成效及北京、上海、浙江等非试点地区的管理实践经验,可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顶层设计提供实践支撑,对全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构建和其他地区的监管具有有益参考作用。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实践内容及目标

为落实《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指导地方加强对污染场地土地流转、再开发利用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环境监管,推动解决监管难点问题,2014年8月环保部了《关于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函[2014] 182号),根据试点目的、工作基础、典型代表性以及资金支持等情况,考虑省、直辖市和地、县级市不同的管理特点,确定湖南省、重庆市和江苏省的常州市、靖江市为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三年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试点,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的污染场地环境问题。任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全过程管理模式,理顺相关体制机制,出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二是制定有利于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的金融、税费、价格等经济政策。利用债券发行、贷款、合同环境服务、土地利用置换政策等手段,探索多元化资金筹集模式。加大省市财政配套,有效推进政策出台。三是完成环保部门全过程监管的修复示范工程,包括实施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相关调查、评估、修复企业行为等。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进展污染场地排查工作稳步推进

重庆市开展了主城区搬迁场地的调查评估,摸清了主城九区污染场地现状。湖南省对城区或城郊涉重污染行业工业企业、偏远地区涉重污染行业且运行年限5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园区、涉重废弃场地(历史遗留生产区、在用或废弃堆渣场)和面积大于l平方千米(1500亩)采矿区共四类场地进行了排查。常州市从2009年起逐年开展关停重污染企业的场地调查评估并建成常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与国土、规划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靖江市对化工、电镀、涉铅等行业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和即将搬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基本摸清了本市工业企业场地污染概况。

污染场地监管制度逐步建立

在政府层面,重庆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对象范围、基本要求、责任主体、监管措施和部门职责等进行了明确;靖江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拟挂牌土地拍卖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所有土地在挂牌上市前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评估,重污染场地必须实施场地修复后方可挂牌上市开发利用。在多部门联合上,常州市环保局会同规划局、发改、国土局联合印发了《市区经营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办法》,明确了污染场地重新开发编制控规时,必须进行环境调查。常州市环保局联合国土局、规划局印发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环境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对污染场地环境影响预评价、调查与评估、治理与修复,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明确了部门职责和各当事人及法人主体的责任。在环保部门管理上,常州市环保局印发了《常州市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流程》和《常州市关于加强企业搬迁过程中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监管的通知》,明确了管理范围、工作流程、备案材料及其文件格式等内容,规范了全过程管理。

地方技术标准陆续出台

重庆市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即将印发《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筛选值》《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及竣工验收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4项地方性标准。常州市了《常州市污染场地调查和评估技术指南》,正在编制《常州市农田土壤调查技术指南》。靖江市编制了《电镀工业遗留场地环境调查操作指南》,湖南省正在起草《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

修复示范工程持续开展

重庆市以綦江赶水农资仓库杀虫剂存放点和永川化工片区为对象,开展场地治理修复示范,以运行中的长寿工业园区为对象,建设示范园区土壤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常州市以“三江口地块”为对象,采用“异位一资源化利用十局部区域隔离”的修复方案开展全过程监管的修复示范工程。靖江市选取典型重金属场地进行详细调查示范,选取电镀行业场地进行普查示范,选取有十多家电镀企业的西来电镀中心进行区域示范,选取4家零散分布的电镀企业和铅盐企业场地进行企业示范,开展治理修复示范。湖南省选取湘潭竹埠港化工园区关停、拆除和治理工程为环保部门全过程监管的修复示范工程。

治理修复资金筹措方式多样

重庆修复资金主要依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创新市场化投入机制来筹措,市政府专门成立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了10亿元的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采取PPP等模式参与污染场地整治等环保污染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常州市拟出台《常州市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融资管理指导意见》。靖江市成立了国资独资的靖江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对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和场地污染修复工程实施统一管理,对用于生态环保建设的财政资金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探索污染场地管理的金融机制。湖南起草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场地修复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建议稿)》,开展了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和PPP融资模式用于场地修复的探索工作。

典型地区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

由于搬迁工业场地再开发的大量实施,从2004年宋家庄地铁施工工人晕倒事件后,污染场地的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各地针对辖区内面临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问题,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污染场地地方管理实践,为全国的污染场地监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文选取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为典型地区。

北京市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经验

北京市环保局与市土地、规划主管部门达成共识,初步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实行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的评价制度,没有开展场地环境评价或治理修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能批准开展下一步工程开发。北京市实行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修复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及验收备案,对治理修复过程制定了多项监管制度和污染防治举措,包括:定期检查制、工程进展周报制、污染土壤转移联单制度、治理现场视频监控、第三方监理制度等一系列监管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保证了治理修复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确保了治理修复效果。北京市先后了4项地方标准,还有10项技术规范或导则正在编制中,初步建立了适宜北京市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特点的地方标准体系。

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经验

上海市环保局会同市规土局、市经信委、市建管委印发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构建工业及市政项目场地再开发利用为敏感性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监管机制,督促场地责任方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对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修复。在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上海市环保局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并试行了6项地方技术规范,2项地方标准规范正在制定中,初步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的标准规范体系。上海市环保局印发了《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保护领域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及第三方机构从事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修复、监理、验收监测的行为。

浙江省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经验

浙江省建立了省、市两级职能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环保、国土和农业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2013年,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经信委、住建厅和财政厅6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3] 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在省环保厅系统内部,明确了由省固管中心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污防、建设、法规、生态、监信、总队、固管等多部门参与。浙江省环保厅出台了《浙江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开发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方案》,按照“控制为主、预防优先、底数清晰、责任到位”的要求,推动关停搬迁及原址污染场地有序开发利用,明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的执行范围与程序,明确了责任主体与三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这些制度和措施,在杭州、台州等地市都得到了良好落实。推进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的建议

继续深化试点地区污染场地环境监管

结合试点工作进展及典型先进地区管理实践,针对在试点工作及实际污染场地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试点工作制度建设。试点地区应高度重视,围绕污染场地管理,加强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和治理修复资金筹集的经济金融手段探索,从制度设计上保障搬迁和修复后的监管,提出闲置场地风险管控要求,规范示范工程监管,并“边做边说”,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争取早出成果,为“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编制做好实践支撑。

二是加强科技支撑,避免过度修复及修复不到位。试点地区应在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进程中,加大科技投入。结合试点地区示范工程,边试点边总结,建立涵盖搬迁环节污染防治、场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技术筛选、验证评估、修复过程二次污染控制和修复后长期监测等全过程的场地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体系,开展场地修复长期效果评估及经济有效性研究,防止修复不到位或过度修复两种现象发生。加强试点工作中事故防范意识,杜绝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

三是搭建交流平台,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搭建全国污染场地监管与技术交流平台,借鉴北京、上海、浙江等先进地区行之有效的经验,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对各区域试点工作指导。结合试点工作进展,及时整理总结工作中的问题及经验,注重试点区域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成效的制度转化,加强宣传推广,供全国借鉴参考,充分发挥试点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行业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全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顶层设计,为落实“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各项制度措施奠定基础,加快推进全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工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尽快开展场地排查,确定优先管控对象。掌握污染场地分布、数量、污染及环境风险状况是科学有序开展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全国应针对在产及拟搬迁企业场地和已关停、搬迁、破产企业场地,尽快分类、分步开展场地环境污染状况排查,形成潜在污染场地清单,构建污染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评估确定污染场地优先管控名录,集中资源对环境风险较大的场地优先采取管控措施。

明晰污染场地分类分级管理模式。按照场地使用状态,对在产、闲置和再开发场地实施不同的分类管理措施。即在产场地侧重于污染预防,闲置场地侧重于风险管控,再开发场地侧重于治理修复效果保障及二次污染防治。按照环境风险高低,构建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体系,确定分级管理要点。对于尚存在的具体执行层面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层级、管理流程、监管环节及监管手段。充分吸纳地方实践经验,将污染场地异位处理土壤转移联单、场地修复领域评审专家管理及从业机构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制度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

落实部门责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已有的污染场地管理实践表明,保障污染场地再开发的环境安全必须要多部门齐抓共管,建立联动机制。通过法律法规、政府发文或者多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理顺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场地收储和场地流转的前后关系,明晰污染场地搬迁、修复、收储、流转、再开发等过程中环境、规划、国土、工信等政府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有效保证“净地开发”。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范文第5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全面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这一突出短板;深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源头治理。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的途径。强化农村环境整治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2.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控。强化源头防控,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成效,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原则,坚持分类施策,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同农村厕所改造的衔接,大力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慈峪镇污水处理厂邻近村庄生活污水网管铺设工作,大力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类施策、分阶段整治。加大执法监管和督导检查力度,防止新增污染。

4.坚持属地治理,协同防控。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污染防治体系。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农村,协同水、气、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系统实施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

三、主要目标

2021年,落实保护优先措施,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严格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成果,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持续实现安全利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再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完成5个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突出具备条件乡镇实行管网归集和终端无害化处理,注重中水再利用,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能力,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实现动态清零。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监测

1.配合省市开展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市工作安排,配合调查单位做好我县相关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摸清相关非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为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提供依据。(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配合)

2.强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配合开展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省控耕地土壤监测。按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对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对监测发现的土壤超标情况,组织开展溯源排查,查明原因并及时阻断污染源。(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重点区域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并完善省市县三级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及时掌握受污染耕地农作物种植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根据县区内受污染耕地面积、污染类型和程度,设立监测点位,为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价提供依据。加强超标农产品收购、收回等环节监管,禁止超标农产品进入市场。继续开展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

(二)严防新增土壤污染

4.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控。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继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制定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方案,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持续开展耕地周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强化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监督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严格按照《土壤法》落实相关责任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企业自行监测、隐患排查以及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改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统筹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加强塑料污染防控,开展专项治理,强化对生产、使用、销售塑料制品单位的监督检查,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活、销售、使用,稳中有序治理塑料污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补齐危险废物处理短板。(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危险废物监管。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智能监控体系建设,提升危险废物智能化监管水平,督导企业主动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确保全县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应纳尽纳,实现有效监管。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面查清涉危单位生产经营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环境风险隐患。强化“一长三员”网格管理机制,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卫健委、公安局、交通局等配合)

(三)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

8.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管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深度调查、加密调查等成果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效果,结合实际,进一步精准识别受污染耕地面积、分布等。不鼓励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耕地;确需复垦为耕地的,应确保农用地管控标准之外的特征污染物不超过所在地土壤环境背景值,并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持续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结合当地主要农产品品种和种植习惯,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保证每季作物都得到管控。巩固严格管控类耕地治理成果,落实种植结构调整、休耕、退耕还林等措施。加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管理,严禁种植特定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建立完善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动态管理制度,为动态更新提供依据。(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四)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10.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排查。组织开展关闭、搬迁、腾退工业企业用地全面梳理排查,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6个月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确定的污染地块,督促指导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组织开展建设用地风险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中,查明的高风险地块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审批局等配合)

12.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优化主体功能布局,明确用途分区,合理安排城市产业用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不得进入用地程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局等配合)

13.抓好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涉重金属企业新、改、扩建。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环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查询相关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要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回复。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土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管和保障能力建设

14.提升土壤执法监管能力。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强化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管,实现实时监管、动态监管、智慧化监管,全面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程及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15.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乡镇所在地、中心村等规模较大、人口集中、具备完整上下水管道的村庄,实施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实现厕所粪污与生活灰水一体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邻近村庄可采用联合共建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站,实现生活污水相对集中无害化处理。鼓励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街道冲洗、农田灌溉和景观用水。相关部门和乡镇加强对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统筹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和生活灰水有效管控。对规模较小、实行单坑或其他形式卫生厕所改造的村庄,或不具备管网收集条件的村庄,统一实施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和生活灰水有效管控。根据人口规模和实际产生粪污量、处理覆盖范围等情况,统筹建立区域性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站,或利用已有沼气工程进行集中处理,集中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出水达到农田灌溉标准后可直接用于农田灌溉。制定农村生活灰水收集回用等有效管控措施,通过冲厕、庭院绿化等原位消纳方式,或联户建立集中生态化处理设施处理后中水回用,实现生活污水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进山区村庄生活污水分散治理。对居住分散、粪污不易集中处理的山区边远村,可采取户用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分散治理,建设污水储存罐用于冬季储存,结合农业化肥减量增效、水肥一体化等,引导林果种植、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将治理后的污水作为有机肥水使用,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及管控。组织对行政村内村民主要聚集区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乡级以上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河、塘、沟渠(不含城乡结合部或县城建成区),其他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河、坑、塘、沟渠等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划分排查责任区,建立排查责任清单,逐条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台帐。对排查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要查明污染来源,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综合措施逐条明确治理方法和途径,完成治理。(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19.配合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按照工作安排配合省市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提出分区防治建议,确保分区划分工作圆满完成。(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属地治理。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市、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切实担负起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职责严格落实主体管理责任,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是强化协调联动。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打通沟通渠道,完善各级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联动监管机制。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建立协调机制。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考核检查及日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