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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交通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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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交通安全培训

学校交通安全培训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重要性

一、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行为不当有直接的关系。其中,未经驾校严格培训学习、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能差,是造成各类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从事故原因看,超载、超速、超员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从事故发生的地点和道路情况看,高速公路的事故仍然呈上升趋势。

驾校培训的目的是使驾驶员“更加集中注意力,尽量早地识别并进行有意识地决策,准确而又迅速的动作”,达到安全驾驶的目标。它能够让驾驶人更全面地观察并了解驾驶环境,更准确地预测不确定的潜在的危险因素,更及时地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交通事故。无论在哪里驾驶,无论驾驶何种车辆,教育驾驶人如何更有效、更及时地观察、预测和行动,并逐渐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和安全理念,就可以实现在复杂多变的驾驶环境中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有些驾驶员培训学校主要是集中在如何教导学员如何驾车、如何停车等,更重要的是如何应对驾驶证考试发证,很少教育他们如何处理复杂的交通问题以及灌输道路礼让精神。因此,加强驾驶员道路安全培训将会从源头实现安全意识、方法、措施的全面灌输,将从源头进一步遏制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培养预防意识是交通安全培训工作的根本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入手,对申领人和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系统的安全驾驶教育培训和考核,将安全驾驶教育培训考核纳入驾驶人科目考试,凡安全驾驶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受理其它科目的考试。将新申请领取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员和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和大型客车的驾驶人纳入安全驾驶教育培训考核的重点,培训考核率应达到100%。未通过安全驾驶教育培训考试的不予核发驾驶证,建立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预防交通事故的能力,培养驾驶人规范的交通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驾驶教育培训从驾驶人扩展到校园、村庄、工地、企业和社区。安全民警免费为辖区中小学在校学生、村民、农民工、职工和居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率应达到90%以上。要广泛深入推进交通安全进学校,进村庄,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的“五进”宣传活动,建立全民道路交通安全预防意识。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设立安全宣教室,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明确宣传教育的目标和重点。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科技应用,强化对重点路段、重点车型、重点人员的管控,开展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案剖析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调研,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以及影响和制约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不断丰富安全驾驶教育培训内容。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完善机动车和驾驶员的信息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辖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基础工作台账。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卫星定位(GPS)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超员,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利用卫星定位(GPS)告知路况信息和相关预防措施,提醒违法驾驶行为,避免事故发生。作为驾驶员要时刻将安全行车放在第一位,即将成为驾驶员的人员,一定要认真领会理解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无论何种情况,都要提醒自己要注意安全。因为公众的安全是相连的,只有全社会都增强了安全意识,我们才能拥有真正的安全。

三、加强安全驾驶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

⒈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展宣传阵地,动员大家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要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⒉要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提示和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强化驾驶人员安全行车的法律意识,对有严重违章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人员必须及时暂停驾驶机动车。

3.要掌握驾驶人员出车前的思想动态,做到身体不舒服不出车、熬夜后不出车、家庭有纠纷心情不好不出车;要本着对生命、对社会、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做到安全行车。

4.要进一步提高客货车驾驶人员培训考试要求和准入门槛,严格日常教育管理和违规问题责任追究,以提高客货运驾驶人员队伍素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是提高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条件;二是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条件;三是建立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管理机制;四是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

5.要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教育培训。交通管理部门利用媒体渠道,向全社会宣传,形成全社会参与交通,关注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氛围。对易发事故路段增设安全实施,用物理方式提醒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加大巡逻管理控制力度,用监督方式提醒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同作用。除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外,还要充分发挥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的作用,谋划预防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张为民,陈喜龙.论开展防御性安全驾驶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吉林交通科技,2010(9)

学校交通安全培训范文第2篇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安委会工作要求,充分体现学校安全工作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学生成长、服务学校平安发展,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和谐校园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突出预防,落实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

三、主要目标

以落实“一岗双责”为前提条件,以强化和落实校园主体责任为重点,不断夯实安全基层基础;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 建立完善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以规范校园办学行为为保障,不断推进校园安全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四、安全工作重点任务

(一)切实加大安全监管责任

1.全面落实“一岗双责”机制。各校园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学校岗位设置实际,认真解读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制定符合本校、本单位的“一岗双责”实施方案,拟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书,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把学校安全监管“一岗双责”制度落到实处,落实完善倒查机制,实现领导责任全覆盖。学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根据不同时节校园安全管理重点,分析把握安全工作形势,提前安排部署,亲自带队检查,集中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力量建设。

2.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教育系统项目建设面宽量大,在学校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督促,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不能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建设相关科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施工资料档案建设,务必做到施工资料与安全档案同步制定、同时实施。

3.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学校安全事故跟踪督办、警示通报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和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公布事故调查进展和查处结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加大处罚力度,把学校主动防范事故与学校安全发展结合起来。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各校园要切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校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的通知》(府办发〔2010〕15号)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组织和制度,单独设立治安保卫机构,落实内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校园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2.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监管。各校园要按照上级要求配备保安人员,安装校园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出入校园制度;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全员值班制和定点巡逻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一旦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在公安和相关部门到达之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各校园、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三项专项治理”等活动,切实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学校安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安全第一,正确处理好学校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使之成为衡量本校园安全工作的基本标准。各校园负责人要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技能和素养,以安全发展促进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加强安全培训。城镇、乡村学校要全面加强师生安全知识技能培训,积极营造全区“城乡一体化”安全宣传氛围。进一步完善安全培训体系,继续抓好学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教职工安全培训,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提升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水平。

5. 全面推进校园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关于开展校园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区教发〔〕166号)要求,2013年,教育系统共有18个校园组织开展了校园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余尚未申请进行安全标准化复核定级的校园,要切实组织好创建工作,对照校园安全标准化建设指标及考评标准,及时完善整改,为2014年校园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三)突出校园安全专项治理

1.深入开展学生防溺水安全事故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预防学生溺水教育,结合校园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季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游泳安全知识及过塘坝、过库坝、河边的注意事项教育,从5月下旬到10月中旬,集中抓好预防学生溺水死亡专项行动教育。现已秋期开学,将可能迎来最后几轮炙热天气,各校务必把国庆前后作为宣传防溺水事故的重点时段,以提高学生防溺水的意识,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

2.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要认真按照《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方案》(区府办〔〕122号)文件要求开展综合整治,要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五项措施”,突出农村公共道路安全管理乡镇政府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涉校交通隐患治理,强化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意识,巩固和深化教育管理成果,全面落实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责任,深入推进校园交通安全“小手牵大手”活动,探索安全教育管理新方法,拓展安全教育管理视野,深化安全教育管理理念,切实提高师生关爱生命、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自觉纠正各种交通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预防涉校、涉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3.深入开展校园伤害专项整治。进一步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各学校要把“宽容待人、和谐共处”、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尤其是对升学年级的学生)作为师生安全教育的重点,强化课间巡视制度落实,落实课间安全管理,积极动员教师、学生参与课间巡视工作,严防学生之间校园伤害事件和学生自我伤害事件发生。

4.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按照省《消防条例》实施标准化消防工程建设,大力提升学校消防工作水平,推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提高学校火灾防控能力。以创建“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为载体,落实学校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使师生消防安全素质明显增强,学校消防工作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要加大对校园内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着力提高师生、教职员工扑灭初起之火及火场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5.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从源头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和学生营养餐工作。一是开展师生食品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食品安全认识,养成良好的用餐行为和方式。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三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四是严格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加强验收监管,确保采购原辅材料质量。五是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宣传、教育、管理工和信息报送工作,保障营养餐的顺利实施。

(四)大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校园要将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贯彻整个教育教学时段始终,切实做到“到校一次、排查一次、发现一处、整改一次”“四个一”工作要求,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切实承担隐患排查治理与事故防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重点排查教室、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器械、场地、厕所、围墙等安全状况。要特别注意观察房屋、厕所、围墙地基的变化,严防倒塌事故的发生。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维修,凡不能维修的要停止使用并及时拆除。要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检查各类建筑的电路设施和防雷设施,迅速排除漏电隐患,对老化的电线要立即组织维修、更换。

(五)加强应急避险能力建设

学校交通安全培训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规范车辆营运和行车行为,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3号令)和《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营运和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接送学生车辆是指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符合要求,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证件齐全,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或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五条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乡镇(街道)学校根据车主申请,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保险单和租车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报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初审后,由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直学校需接送学生的,由学校初审后持上述有效证件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审验合格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恶劣品行记录。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监督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运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接送学生车辆畅通行驶。

第九条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申请手续的审核,建立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档案;

(三)督促乡镇(街道)教办、县直学校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车主、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

(五)每年年初,与乡镇(街道)教办、县直学校签订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负责对乡镇(街道)教办、县直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的年终考核。

第十条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申请证件的审核,严格执行车辆准入条件,严格审查驾驶人资质,严格检验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建立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并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接送学生车辆路上行车监管,加大对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制止违规车辆上路行驶;

(四)监督学校在校门口和学生出入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施划人行横道线;

(五)积极配合学校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车主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

(六)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据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从事班线客运和出租客运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配合县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城区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乘车学生所需车辆的调配工作。

第十二条县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全部免除接送学生车辆的县内收费。

第十三条县安监部门职责:

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教办职责:

(一)督促学校落实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接送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车主、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

(四)每年至少两次(新学期开学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

(五)每学期开学前,与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签订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负责乡镇(街道)接送学生车辆调度,严格控制车辆的增减,为车辆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服务;

(七)负责对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的年终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班主任、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作为第一监管人,对学生乘车安全管理负总责;

(二)根据乘车学生人数,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和乘车学生,保证一人一座。

(三)建立落实教师跟班接送学生值勤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上学、放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上学、放学安排专人清点乘车人数,从源头上杜绝超员现象;

(四)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适时开展紧急情况安全演练,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等违规车辆;

(五)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检查,制止超员、驾驶人酒后驾驶等现象的发生,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接送学生车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七)学期初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责任书,与车主(驾驶人)签订接送学生安全责任书。

第十六条车主职责:

(一)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为车辆申领牌照,办理各种必备证件,按规定对相关证件进行审验;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三)按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加强对驾驶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并对驾驶人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

(五)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非专用车辆在车身内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牌;

(六)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统一标志牌和有关证件等;

(七)在接送学生车内配备有效灭火设备和敲击锤;

(八)接送学生车辆运营要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九)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驾驶人,保证乘车学生一人一座;

(十)不参与规定接送学生期间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驾驶人职责: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相关条件;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在车辆适当位置放置、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四)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五)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及其他运输;

(六)按当地政府及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核定的乘车人数接送学生;

(七)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禁止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预防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确保行车安全;

(八)配合学校加强对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

(九)加强学生在途管理,照看乘车学生上、下车并清点人数,确保车辆无遗漏人员;

(十)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保护乘车学生生命安全,保护现场,并向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乘车学生家长职责:

(一)按照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择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学、放学;

(二)按规定的乘车时间、地点接送学生;

(三)按时交纳乘车费用,及时制止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确保学生不乘坐超员、违规、报废车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安监、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条接送学生车辆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应当指派专人检查接送学生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一)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驾驶人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所包车辆必须符合接送学生车辆有关规定,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到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包车手续,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车辆、驾驶人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主动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接送学生车辆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告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学校。

第二十四条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及时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

第二十五条租用车辆的学校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教育、公安交通管理、安监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乡镇(街道)、学校落实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而接送学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并对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处罚;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接送学生车辆超速驾驶的,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按审批许可程序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吊销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

第三十条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需依法扣留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幼儿园和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并协助转运学生。

第三十一条车主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没有保障,应当停运,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驾驶人未履行职责,应当终止驾驶接送学生车辆资格;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乡镇(街道)教办、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安监、财政、物价等负有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交通安全培训范文第4篇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安全氛围

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黑板报、微信公众号、微信家长群、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及用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等形式教育幼儿遵守交通法规,珍惜生命,拒绝乘坐三无车辆,强化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幼儿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观念。

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一直在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本月我园还组织开展了“拒乘三无车辆”交通安全专题活动,各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孩子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另外,我园还特别注重家园共育。通过小手拉大手,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的教育目的。倡导接送学生家长积极配合校方和交警部门做好学校门前路段规范停车。引导学生家长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交通习惯,做孩子的好榜样,共同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规范幼儿园教师车辆管理,重先强调“两证”齐全才能上路,要求教师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进园门口先下车,再把车辆按顺序停放在车房内,与有车的教职工鉴定安全责任书,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骑电动车车的教师,严格按照要求,佩戴头盔。

组织全体教职工观看《交通安全警示片》,开展交通安全培训会,通过这些活动,大家充分认识到安全是一种态度,是一种责任,在工作岗位上,每一位职工都应有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只有保证安全,工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所以工作中要是时时把安全摆在首位,不要以为安全是个人的小事,不,它是重于泰山的集体大事,是成就事业的保障,是每位职工的责任。

各班根据交通安全相关内容,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专 题教育。采取交通安全知识进课堂,带幼儿出游时进行随机教育,教育幼儿不能横穿马路,走路要走人行道,学习识别交通安全标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继续与教师、家长签订交通安全协议,虽然现在非常强调交通安 全,可实际上很多人对此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一定要从幼儿园抓起。向家长发放“一盔一带 安全常在---武清交警致广大市民朋友们的一封信”和“天津交警致全市中小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多开展小手牵大手的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来重视交通安全问题,确保幼儿上下学的乘车安全。

学校交通安全培训范文第5篇

校车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保障了全区学生上下学安全。为认真吸取省市县“”校车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具有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要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切实加强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

二、建立机构,强化校车管理力量

为切实加强校车管理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安全、交通、教育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教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运管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校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同时,在区教委安信科增挂校车管理科牌子,并从教育系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区运管处抽调工作人员专司其职,具体负责全区校车管理有关工作。

三、管控源头,明确校车责任主体

各中小学、幼儿园是自备专用校车的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租赁车方是非专用校车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各中小学、幼儿园和非专用校车方主要负责人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

(一)严格校车准入。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照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由区教委核准后,必须购买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营运资质且符合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严禁租用未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运送学生。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每半年安全性能检测一次,并建立检查、维护等“三表”(行车记录表、学习记录表、维修记录表)台账。

(二)严格校车标识。各中小学、幼儿园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时,需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非专用校车标牌。车辆性质发生变化,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时,需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校车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领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和上缴校车标牌。

(三)严格校车驾驶。驾驶校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同车型的从业资格证,1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驾行为;并且参加了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严格跟车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跟车护送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培训,建立接送车辆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设立接送车考勤表,清点学生上下车人数,做到“一个都不能少”。每天值班校(园)长必须对校车每趟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每趟跟车护送老师应提醒校车驾驶人不超速、不超员,对经多次提醒不改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建立每日日志。有关部门应根据举报,对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查处。

(五)严格校园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控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加强校园内车辆行驶管理。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实行人行道、车行道分离,划定车辆停放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限制行驶速度,进入学校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学生上课和晚自习期间,所有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除救援、消防等应急车辆外),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四、落实管理,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一)严格档案管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区教委要对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电子台账,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严格校车办理程序。学校自备校车(含专用校车)、租用客运企业客车申领校车标牌,应在初审校车和驾驶人资质的基础上填写《区校车标牌申请表》,区教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学校(幼儿园)提出的申请进行校车运行线路的查勘,在查勘许可的行驶线路内同意使用校车的各学校(幼儿园)上交相关材料到区教委及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校车和驾驶人证件进行查验,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审验信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等,严格做到与校方、校车、校车驾驶人三见面。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在完成上述相关审核查验的基础上,填写《校车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区公安局车管分所。各学校(幼儿园)到修理厂喷涂统一校车标识。区公安局车管分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校车标识》(GB24315―)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规定,对校车进行认真查验,严格核定校车车载人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并核发校车标牌。租用客运企业的客车用于校车使用,须严格审核客运企业资质,重新审检客运车辆状况,并有明显校车标识方可作为校车使用。2012年2月20日前,区教委要会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以上程序对我区校车进行一次逐车清理排查,督促其重新换领校车标牌。

(三)严格校车运行管理。校车只能在核定线路或区域内场所运行,禁止跨线路、跨区域接送学生,禁止校车参与非接送学生的活动(租赁校车除外),禁止校车接送学生途中搭乘除护送老师和学生以外的人员或货物。

(四)严格违章处罚。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严查校车的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处理,并及时通报学校和区教委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应反馈公安、交通部门,并公开曝光。

五、建立机制,提高校车管理实效

(一)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区教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公安局校安支队要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完善校车使用、保养、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区公安局校安支队要严格落实“五不出校制度”(车况不良、超员、驾驶人资质不合、校车证件不齐、跟车护送老师未到位绝不出校)。凡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获属实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就地撤职,民办学校(幼儿园)第一次予以警告并罚款500元,第二次取消校车资格并罚款1000元,第三次取消普惠性资助,直至取消办学资格。镇乡、街道及辖区派出所、交巡警平台,具体负责本辖区校车的安全监管。

(二)强化巡查处罚机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运管处要在学校和幼儿园上下学高峰期,加强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路检路查,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整治,从重从严加大处罚力度。

(三)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区教委每个月要召集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召开一次校车管理联席会议,通报校车使用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广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强化校车管理。

(四)完善交通安全教育机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运管处每年要结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宣传活动,通过讲授交通安全教育课、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对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教师和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校、家长、校车经营单位、驾驶人和中小学生及时了解、遵守相关规定。大力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接送学生车及无营运资质的其他车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五)优化公交,方便学生出行。区交委合理调配城区公交线路,增设学校周边公交站点。同时积极推进农村片区客运,缓解农村学生上放学交通压力,确保学生安全便捷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