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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3-0006-04
一、账面资本、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区别和联系
(一)账面资本、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定义
1.账面资本。账面资本是基于一般会计准则的会计学概念,是银行持股人的永久性资本投入,主要包括普通股本金,未偿付利润,资本储备等。它是银行资本金的静态反映,也是银行现有的可用资本。
2.监管资本。监管资本属于法律概念,它是监管者根据巴赛尔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拥有的最低资本。它对资本的计量也使用会计账面价格。
3.经济资本。经济资本是基于银行全部风险之上的资本,它是银行自身根据其内部风险管理需要,运用内部模型和方法计算出来的,用于应对银行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同时经济资本也是银行自身根据其风险量化、风险管理能力认定的应该拥有的资本金,由商业银行内部评估而产生的分配给资产或某项业务用以减缓风险冲击的准备。
(二)三种资本的区别
首先,这三种资本概念建立的基础不同。账面资本是建立在财务会计基础上的资本概念,监管资本是建立在财务会计和简单的风险计量基础上的资本概念,经济资本是建立在财务会计和复杂的风险计量基础上的资本概念;其次,针对这三种资本的管理活动内容不同。针对账面资本的管理是指所有者权益维护,资本投资和资本融资决策,资本结构安排等有关资本的财务活动;针对监管资本的管理是指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计量、监测,并以资本充足为目标进行的一系列资本结构调整和资本融资活动。经济资本配置是指通过计量、分配和考核银行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和产品所需的经济资本,对风险资产进行约束和组合管理,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最大化的目标;另外,监管资本和账面资本的区别还在于,监管资本除了包括账面资本之外,还包括如次级债务和可转换债券等混合型资本工具(混合型资本工具是指这些金融工具既具有股权的某些特征,如清偿次序低于一般债务,期限较长,又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如定期支付利息)。
(三)三种资本数量上的联系
首先,经济资本是银行根据内部风险度量模型计算得到的银行在未来一定时期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银行经济资本在数量上是非预期损失的量化。在实际中,虽然账面资本不直接与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挂钩,但是银行因为承担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最终要反映为账面资本的减少,当银行真正面临破产时,账面资本实际承担各类损失带来的最后清偿任务。因此银行为了保持稳定经营,必须保证自身所拥有的可以用于冲销实际风险损失的账面资本大于所计量的经济资本;其次,经济资本是由银行管理者从内部来认定和安排风险缓冲;而监管资本则是由监管当局从外部来认定的。目前,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总量关系是离散的,并且经济资本低于监管资本是主流,原因主要在于,银行内部在计算资本实际需要时,一般会考虑资产组合等风险管理手段对减少风险的作用,而目前监管资本的计量没有考虑这一因素。从未来发展趋势上看,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主流趋势是收敛和一体化,原因主要在于监管方已经开始以经济资本为方向调整监管资本的计量,并将经济资本系统的建设也作为银行合规行为监管的一个内在部分。
监管资本中的核心资本基本上与账面资本等同,因此监管资本也可视为广义的权益资本,与账面资本具有相同的特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偏差时,账面资本与监管资本均不具有真实的经济意义。例如:某银行拥有5000亿风险资产,经计算非预期损失150亿元,这150亿元的非预期损失需要用银行自有资本去缓冲和消化。经核实,该行拥有账面资本120亿元,监管资本160亿元,若以监管资本作为风险底限,则该行目前不仅没有破产风险,而且资产扩张仍有余地。然而若考虑该行股票市值跌幅达10%的现实问题,则其监管资本的市场价值已不足150亿元,该行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危险境地。两种不同结论说明了以监管资本作为风险防线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而考虑风险因素的经济资本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四)三种资本性质上的联系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内部用以缓冲风险损失的权益资本,账面资本反映的是商业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而不是应该拥有的资本水平,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要求的资本水平,是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通过监管资本及其倍数,监管当局为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及表外承诺设置的最高限额。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都是用于风险缓冲,但经济资本是由商业银行管理者从内部来认定和安排缓冲,反映股东价值最大化对商业银行管理的要求;监管资本是由监管当局从外部来认定这种缓冲,反映了监管当局对股东的资本要求,体现为股东的资本费用。
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用处不同,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通过资本充足率测算监管和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内部通过非预期损失的资本抵御来控制风险。经济资本在数额上与监管资本也可能不一致。监管资本是根据资本充足率监管口径计算的、实际有的可用于弥补非预期损失的资本。为充分抵御风险,银行的监管资本应该超过经济资本,或经济资本小于监管资本(最经济的形式是两者相等)。如果经济资本超过监管资本,说明银行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的风险超过了资本承受能力,风险的资本支持不足。如果经济资本增加,为了保持资本充足率水平不降低,监管资本至少应等额增加。如果经济资本增加而监管资本不增加,则资本充足率水平会下降。
二、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在绩效评估中的比较分析
(一)商业银行绩效评估的发展趋势
1.传统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估。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银行绩效评估还属于一项相对简单的活动。商业银行以存贷款及资产增长速度作为判断银行实力的重要标准,主要关心业务发展规模和收益水平,强调以业务扩张带动资本扩张,商业银行所奉行的战略基本上可以定性为“增量战略”、“速度情结”和“扩张规模”。在这种发展战略指导下,商业银行的资本问题越来越突出,对银行的制约作用也越来越显著。真正运作良好的银行,应该是能够长期坚持较好资本收益率和风险控制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均衡发展能力较强的银行。
2. 以资本为基础的现代商业银行绩效评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内部模型极大地提高了银行计算风险损失的精度,并通过风险损失映射资本承担,国际银行业实现了资本管理从监管资本到经济资本的飞跃。经济资本管理将是未来银行风险和价值管理的核心,实行经济资本管理,建立以经济资本为中心的绩效评价系统成为促进中国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基于RAROC的绩效评估模型
在商业银行中,传统上绩效评估使用的是会计数据,如资产收益率(ROA)或者权益收益率(ROE)。但在金融领域,如果没有用风险表示支付价格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绩效评估。因此,只有将风险―收益相结合的绩效评估才有意义。在现代银行绩效度量的发展中,风险调整的绩效评估模型(RAPM)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风险调整的绩效评估模型是基于经济资本的。由于经济资本是以单个数值度量各种类型的风险,所以把经济资本作为风险调节收益的基础。RAROC即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是当前国际先进银行最常用、最信赖的一个测评指标,该指标充分考虑了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巨大影响,其计算公式为:
RAROC=(收入-支出-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
=(净收益-预期损失)/经济资本(1)
目前,RAROC已在国际先进银行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在其内部各个层面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单笔业务处理上,RAROC可衡量一笔业务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为银行决定是否开展该笔业务以及如何进行定价提供依据。在资产组合方面,银行在考虑单笔业务的风险和资产组合效应之后,可依据RAROC衡量资产组合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通过RAROC模型验证对呈现不利变化趋势的资产组合进行及时处理。在银行总体层面上,RAROC可用于目标设定、业务决策、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等。高级管理层在确定银行能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即风险偏好之后,计算银行需要的总体经济资本,以此评价自身的资本充足状况;并将经济资本在各类风险、各个业务部门和各类业务之间进行分配,即进行资本配置,以有效控制银行的总体风险,并通过分配经济资本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将股东回报要求转化为对全行、各业务部门和各个业务线的经营目标用于绩效考核,使银行实现在可承受风险水平之下的收益最大化,并最终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三)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收益率的计算
度量资本收益是进行绩效评估的关键,合适的度量模型能够准确地测度银行资产的经营业绩,帮助银行调整业务结构,实现银行利润最大化。目前在银行绩效评估体系中,有两种常用的资本收益度量模型,一种是基于监管资本,一种是基于经济资本。接下来本文将通过前面的例子对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的绩效评估度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在前面对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利用下面的公式即可以得到两者的收益率:
监管资本收益率=净利润/监管资本(2)
经济资本收益率=RAROC=(净利润-预期损失)/经济资本(3)
如表1是利用上述模型和各个参数计算得出的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收益率。表1中三项资产的监管资本收益率都为正值,且绝对值都很大,说明资产组合的监管资本收益率也为正值,表明该资产组合及组合中的每个资产的资本收益率都很高,贷款资产能够为银行带来收益。但资产及资产组合的RAROC值却不如监管资本收益率表现得那么好。表1显示资产A和B的RAROC值分别为8.23%、7.52%,均为正值,而资产C及资产组合P的整体RAROC值分别为-12.09%、-2.77%,均为负值。如果设定银行资本的最低收益率为6%,则上述数据表明,资产A和资产B的RAROC大于6%,这两项资产均能为银行创造价值,带来价值增值;而资产C则会减损银行的整体价值;资产组合P也无法为银行带来价值增值。如果设定银行资本的最低收益率为15%,则所有资产及组合P均无法给银行创造价值,反而会缩减银行股东价值。
(四)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收益率的比较分析
进一步分析监管资本收益率与经济资本收益率(RAROC),两者在度量银行资产业务绩效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监管资本收益率高的资产,其RAROC值可能会很低,或者是负值。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1. RAROC考虑了资产的预期损失。监管资本收益率直接用净利润除以监管资本,而没有考虑资产的预期损失。实际上,尽管单个贷款资产到期时仅有两种状况:按时还本付息或者违约,不存在预期损失的发生;但多笔贷款资产组合在统计意义上是有一个预期违约率的概念,即贷款资产组合在某个时点的违约额除以该时点到期的贷款总额。因此,银行贷款资产作为一个整体组合来说,每笔贷款应该分摊该组合的部分预期损失。RAROC值则在银行净利润的基础上扣除每笔贷款所应该分摊的预期损失,得到该笔贷款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以更好地反映贷款给银行带来的价值。
2.RAROC中的经济资本更灵敏更准确地测度了资产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仅仅考虑了每笔贷款资产的信用评级及其对应的风险权重,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风险权重仅有5―6个取值,这并不能准确地反映不同资产的各种不同风险属性。因此从本质上讲,监管资本不具有风险敏感性,即无法准确度量每个资产的实际风险大小。而RAROC模型中的经济资本却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不仅考虑了每笔资产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而且通过测算资产之间的相关性考虑了资产风险分散效应,并且把这种效应分散到各个资产,以成分经济资本的概念测度了每笔资产在组合中的风险贡献。
综上所述,RAROC模型与监管资本收益率相比,综合考虑了每笔贷款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具体表现在:RAROC模型的分子在计算收益中剔除了预期损失风险;在分母计算中,采用经济资本更精确地度量了其非预期损失及为了缓冲该非预期损失而需要准备的资本数额。所以,从理论上和实际计算公式来看,RAROC模型能够更好的度量银行资产收益和风险的平衡。
三、总结
经济资本是银行内部资本管理成熟,并超越监管资本要求的必然产物。由于监管资本无法同时满足风险和盈利两个目标,银行超越巴赛尔协议,建立适合自己的资本体系势在必行。
目前国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尝试建立以经济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的绩效评估系统。建设银行经济资本计量范围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资本性占用四个方面,其信用风险资本分配采用增量配置法,经济资本分配和计量结果是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银行2004年引入了经济资本的概念,对各分行经济资本计量对象仅涵盖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管理已经纳入了信贷管理流程;中国农业银行在2005年已经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以此加大业务调整力度;工商银行也在研究向业务单元分配经济资本方法。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以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为代表的部分股份制银行也开始意识到转变传统的战略管理手段的必要性,试图建立经济资本管理体系。但是国内银行现有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管理系统无法提供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资本数据,选择使用监管资本替代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过渡期的现实选择。从中国银行业的实践看,建立和实施监管资本配置机制,能够促使商业银行强化资本约束理念控制风险总量、促进结构调整和激励价值创造。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资本管理模式,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并不断改进监管资本配置体系,进而向经济资本管理过渡,建立以RAROC为中心的绩效评价系统,逐步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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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纪律约束所构成的新协议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论。其一是,它强调银行资本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风险。其二是,强调资本水平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与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IRB)来评估风险,确定资本充足水平。其三是,强调监管资本要求与经济资本要求的统一。银行资本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改进风险计量和管理方法,逐步使资本充足水平与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相统一。其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及资本的监管,核心在于评估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可行性,以及通过内部评级计量风险和确定资本水平的可靠性。其五是,强调信息披露和市场纪律的约束在资本监管及整个银行监管中的重要性。
新协议不仅推动了监管理念的重大变革,同时也勾画出了一个“三位一体”或具有“三道防线”的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架构。第一道防线是,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时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及债项的违约概率(四),在一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以及全部风险暴露值(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商业银行除上述系统计量和管理信用风险外,还应通过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等,计量和管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第二道防线是,银行监管当局作为一种外部监管,要重点检查、评估商业银行决策管理层是否充分了解、重视和有效监控本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已经制定了科学、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已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要对所建立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进行及时检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根据其实际风险水平建立和及时补充资本金。第三道防线是,督促和规范银行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经营、财务、风险及资本方面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及风险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新协议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霹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把商业银行是否满足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来确定资本充足水平的前提条件之一。
新协议与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突出地将监管当局的检查评估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并明确规定了监管当局的主要职责及任务。这就为监管当局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新资本协议内部模型法
中图分类号: F1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4-031-04
一、 引言
自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以下简称资本协议)以来,对银行持有的资本金实施更为精细化的监管已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一种趋势。看似简单的资本协议实际上在银行资本监管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重新制定了资本充足率标准,将表内外所有资产纳入考虑范围,统一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与之前仅仅考虑表内总资产量的标准相比,资本协议首次尝试将风险引入资本充足率的计量中,从而极大激发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显著提高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在资本协议颁布后,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于2004年6月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继承并强化了资本协议立足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理念,大幅改进了资本监管技术,建立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对银行资本实行多层次的有效监管,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使银行资本精细化管理的趋势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新资本协议得到了许多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界的普遍认可。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近百个国家、地区明确表示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印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新资本协议实施正式提上日程。依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新资本协议银行 将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其他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
近几年来,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得到了监管机构、银行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新资本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影响的文献也比较丰富[1],但针对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方面的内容却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现阶段,尽管信用风险依然是我国商业银行最大的风险来源,但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已不可忽视。其一,中资银行资产规模自2003年股份制改造以来发展迅速。伴随着总资产规模的扩大,中资银行持有的按市价计量的投资(包括交易类证券及可供出售证券)的绝对规模亦快速增长。再者,近年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逐渐从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综合经营模式,成立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投行部门,通过并购、新设等方式相继进入基金业、证券业、信托业等,并大力发展国外分支机构,实现国际化、综合化发展战略。在此过程中,大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将显著提高。另外,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令全球众多的金融机构遭受到巨大损失,而大部分的亏损实际上来自于交易账户。以上种种凸显了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性。
本文在全面梳理巴塞尔委员会的市场风险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考察市场风险内容在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发展轨迹,探索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监管思路,分析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希望通过此研究为我国2010年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供帮助。
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和趋势
1988年推出的资本协议仅考虑了信用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补充,发表了市场风险修正案[2],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协议框架内实行资本监管。市场风险修正案主要表述了以下内容:
(一)将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发银行表内外资产减值或负债增值,从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二)为了更准确地计量市场风险,划分出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界定了要求计量并为之计提资本的市场风险范围,即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所有账户的外汇风险、商品风险。
(三)将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进一步分解为一般市场风险和特定风险分别予以计量。一般市场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或股市变动给银行相关的资产组合整体带来的风险。特定风险指的是单只债券或股票在一般市场风险之外的价值波动造成的风险。
(四)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下简称内模法)两种备选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相应的资本,两种备选方法中可任选其一,也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混合使用进行计量。内部模型指的是风险价值(VaR)模型。
(五)使用内模法的银行必须对内部模型实施返回测试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验证结果的好坏将直接通过乘数因子作用在所需计提的风险资本上。此外,使用内模法的银行必须设有严格全面的压力测试程序用以评估银行资本是否足以覆盖潜在的重大损失。若使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对于压力测试没有提出明确要求。
(六)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资本构成除了资本协议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资本之外,增加了短期次级债为第三类资本。
从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的角度看,市场风险修正案的推出是最重要的一块里程碑,完成了从无到有的重大转变。市场风险修正案出台至今历经多次修订[3-5],先后形成了1997年修正案和2005年修正案,但上述6项主要内容所构建出来的市场风险计量及资本监管的框架基本未变,原样保留下来。
始于2007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暴露出新资本协议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促使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接连了《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修订》(以下简称2009年框架修订)[6]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7],对新资本协议下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进行了迄今最大幅度的修补和完善。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1.将压力风险价值(stressed VaR)新概念引入到资本计量中。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框架下的监管资本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一项,变为max{VaRt-1;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其中sVaR 表示压力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是指压力情景下的风险价值。具体来说,银行首先需要判别其投资组合处在压力之下的连续一年的历史时间区间,然后采用该时间区间内的相关市场风险因子数据作为输入参数对其投资组合计量压力风险价值。
2.提高了以内模法计量特定风险的准入标准。银行除了需要满足2005年修正案中针对内部模型的6项前提条件之外[5],还要掌握计量没有被模型捕捉到的违约及信用评级迁徙风险(定义为新增风险)的方法论。关于如何计量新增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给出硬性规定,但通过《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一文指定了需要以新增风险资本进行覆盖的头寸和风险范围,同时要求新增风险计量方法要和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同样稳健可靠,并可反映集中度、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若银行开发的内部模型不能全部满足该6项前提条件,或者银行无法提供令监管机构满意的新增风险计量方法,则只能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风险。
3.扩展了特定风险的覆盖范围。除了将新增风险的内涵从违约风险扩展至信用评级迁徙风险之外,还要求银行对其持有的关联交易组合额外计提资本予以覆盖。标准法中对于如何计量关联交易资本进行了补充说明。同时允许关联交易活跃的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使用内部开发的方法计量关联交易产品全面的价格风险。对于无法应用内部方法计量风险的关联交易头寸,必须使用相应的标准法计提风险资本。
以上这三个方面的重大修订,体现出金融危机之后市场风险计量及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是对银行的交易账户头寸实施更加审慎的资本监管;二是强化了市场风险框架下信用风险的计量;三是加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考量。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中国银监会紧跟巴塞尔委员会的步伐,顺应金融危机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发展潮流,于2010年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面反映出了2009年框架修订中的新变化。这对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其一,商业银行为抵御市场风险而持有的监管资本将大幅上升。一方面由于在内模法框架下引入了新增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监管资本所需覆盖的风险范围相应扩大。另一方面,监管资本计算公式中增加了压力风险价值项,更是直接大幅提高了监管资本要求。在此之前,压力测试虽被视为是对风险价值模型的补充,但其结果一般只用于评估在极端的市场环境下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并没有被纳入最低监管资本范畴。在当前的资本监管要求下这一状况已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压力风险价值实质上是将压力测试的概念引入到了风险价值模型中,即以风险价值模型的方式进行压力测试。根据上文中其定义不难看出,压力风险价值与风险价值的计算方法完全相同 ,区别在于对历史情景的选择上。计算风险价值时所选择的历史情景应能良好地反映未来的市场环境,这样才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风险。而计算压力风险价值时规定使用对交易账户头寸产生压力的历史情景,并不考虑该压力情景是否会在未来发生。由此计算得到的压力风险价值在数值上将大于风险价值,从而导致当前的监管资本较之前至少增加了一倍。
其二,商业银行在开发内部模型的过程中将面对新的挑战。《指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模型能够对交易账户信用风险实施更为精细化的计量。交易账户所涉及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债券等信贷类资金业务的信用风险两类。其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源自于交易账户的衍生产品。业界普遍采用当前敞口法,通过估算合约当前及未来的市值对其进行计量。我国商业银行持有的大多为标准衍生产品,结构简单,比较容易实现准确计量。债券的信用风险又可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蕴含在一般市场风险当中,可以通过收益率曲线或信用息差曲线来进行计量。另外一部分就是与每单只债券挂钩的特定风险。因为市场上并不存在为单只债券量身定做的收益率曲线,所以与蕴含在一般市场风险中的信用风险相比,特定风险的计量难度要大得多。在实践中,风险价值模型往往无法捕捉到全部的特定风险,需要辅以其他的方法进行计量。这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其三,商业银行新建或改造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任务更为艰巨。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准确计量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市场风险计量严重依赖于高质量的数据和可靠的信息系统,而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两个环节上相对比较薄弱,亟待加强。实施新资本协议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发展。但是应该看到,信息系统从建成运行到形成有效“战斗力”并非易事,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真正融入到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数据管理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欠账”较多,风险管理所需数据分散在前台多个交易系统中,整合难度很大。《指引》扩大了内部模型需要覆盖的风险范围,也就提高了对于数据管理的要求。
四、关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若干建议
目前,我国银监会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在市场风险方面,银监会先后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等多项有关文件,搭建了针对市场风险的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以巴塞尔委员会最新推出的2009年框架修订为主要依据,但简化了对于特定风险的处理。笔者就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因此达标切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新资本协议是对国际活跃银行多年管理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内容庞大复杂,我国银行业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全盘遵照执行。考虑到以上两点,笔者建议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当深入领悟新资本协议和银监会有关指引的精髓,实施中注重从全局着手,把握实质,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精神的风险管理体系,但并不需要太过注意细枝末节。这是因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巨大,过于追究细节可能会得不偿失,而立足于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往往事半功倍。应用到市场风险方面,建议在充分体现审慎和全面的核心监管原则的前提下,适度放松对具体风险测量技术手段的要求。举例说明,在建立计量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时,应尽可能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更多的因素考虑进来,这是未来市场风险计量与管理发展的大方向。但对于内部模型中所涉及的具体的利率模型、信用模型等,选取原则应越简单越好。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当特别注意加强数据管理工作。这里“数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数字化数据和非数字化信息。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我国银行业普遍感到最头疼是数据质量和数据整合方面的问题。数据是风险计量的基础,数据缺乏足够的粒度、深度、广度或历史积累毫无疑问将会导致风险计量的偏差。当前,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正处在从单一依靠主观判断到量化分析技术与主观判断并重的转型期,建立起完善的数据管理机制是当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磨刀不误砍柴工”,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数据基础建设方面下足功夫。
(三)我国银监会并不要求新资本协议银行之外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实施新资本协议。但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这并非意味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新资本协议代表着当前最先进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非新资本协议银行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灵活性高,可塑性强,应当把握机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信息系统的建设上,笔者建议非新资本协议银行先从实施成本较低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的改良入手,并对数据管理进行前瞻性规划,为日后实施新资本协议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虽然中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量逐年增长,但由于受定价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所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是面向简单产品类,对于复杂衍生产品或结构化产品领域则不敢过多涉足。笔者建议条件成熟的银行当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在风险管理实践中兼顾业务发展需求,通过对定价模型的研究努力提高定价技术能力,积极拓展自营、代客及做市商等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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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资本 监管 政策激励
在我国,民间资本主要包括居民所拥有的金融资产、民营企业的资本金以及股份制企业中的私人股份。自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逐步发展壮大,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但是,从当前情况看,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民间资本投资仍旧相对不足,投资中也显现出了相应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民间资本投资不足,阻碍了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不利于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资本投资不足的原因
第一,民间资本运行缺乏产权制度保障。产权制度得以健全,相关的法律政策制度能相应跟上,是民间资本投资能够蓬勃发展的一个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因素。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虽然民间资本在运营上的问题可以归结于相应的经济层面,如金融市场没有发展成熟,投资工具没有在大层面上广泛应用等,但从根本上来说,产权保障制度的匮乏是阻碍民间资本发展的最深层面的原因。在信贷、土地、投资机会等资源不能均等分配的情况下,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竞争的时候往往难以受到公平的对待,民间资本缺乏良性的竞争环境。
第二,民间资本运行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直至今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行政过度干预的现象一直存在。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控制各个部门的经济运行,由此产生到目前为止公共基础设施和重要能源产业,包括煤炭、电业、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这些垄断都为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设置了壁垒。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与市场效率的提高,民间资本无法在相应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三,融资平台匮乏,民间资本多数半地下运作。目前,我国资本运作的主体依旧是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和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使得诸多民间资本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有的只能通过地下非法渠道进行融资,这也加大了金融市场的相关风险。
第四,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很多民间资本的投资具有盲目性和跟风性,往往容易形成热钱,由于民间资本通常是运行规模较大,这样大规模的资金流入流出也容易加大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宏观经济市场。目前,政府还不能及时为民间资本提供优质的投资项目信息,也并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信息获取提供便利或是在政策上寄予一定的优惠,由此无法对民间资本的正确投资起到引导作用。
二、规范我国民间资本发展的监管建议
在当前情况下,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监管中的难点主要是民间借贷市场。这种市场往往处于地下运营的状态,而且占用资金额相对较大,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就会为当地金融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影响。在目前分业监管仍占主导的情况下,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各司其职,并不能监督到民间的资本借贷状况。另外,当地政府部门也有可能在寻租的情况下放松监管,甚至为非法的借贷行为提供便利,加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民间资本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对金融当局的监督提出新的要求,由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注重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的发展。
首先,监管当局要相应转换相关的监管理念。具体而言,监管当局要适应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要求,制定政策鼓励正规的民间投资的发展。比如取消一些民间资本投资的壁垒,用市场机制来淘汰不合格的民间资本,减少行政力量的相对干预,为民间资本的竞争提供相对公平的环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松对民间资本的监管,相对的,监管当局要根据民间资本流动的特点,设定新的风险监管措施,在给予民间资本更大自的同时也要加大相应的风险防范,如设立保证金制度,加强民间资本运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其次,监管力度要适当,既不能过于刻板严肃也不能过于放任自流。由于民间资本很多以募集公众存款的形式出现,对于此类民间资本,监管要加大监管力度,可以像监管商业银行一样建立相应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流动性比率指标,时刻监督此类资金的流向,在一开始就控制好风险,并在风险出现时能及时采取措施。但是,此类监管也可以不需要向监管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相应部门那样严格,因为过于严格的监管条款可能既限制了民间资本的发展,又加大了监管的成本,这并不利于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另外,对于不需要吸收公众存款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市场准入机制的设立,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监管,同时加强民间资本内部自控能力的培养。
最后,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步建立,由此,应建立与之相应的金字塔式监管,即顶层是中央牵头监管,由此往下依次是地方协同监管,机构内控监管、社会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的监管体系。从而避免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问题的存在。此外,民间资本的运行还要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和法律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尤其是要注重日常运营的资金流向,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民间资本运行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三、规范我国民间资本发展的政策激励
首先,增加对民间资本的产权保护,由此减轻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担忧。首先是从立法角度完善对民间私有财产的保障,赋予民间投资者公平的投资地位和财产保护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资本在其间发挥的作用越发明显,虽然国家一直在对非公经济采取保护措施,但是从市场认知度来讲,民间投资者的地位远没有其相应的那么高,信心不足也是阻碍民间资本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国家也应在此方面加强建设,进一步巩固投资者地位,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其社会地位,由此增强民间资本活力,比如寄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表扬制度,为其提供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样的竞争地位。
其次,不断健全和发展与民间资本投资相关法律、政策和法规。具体而言,政府应该主动制定关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相应法律法规。然后,对于一些目前有争议的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从法律角度明确如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为,从而使这类融资行为走上合法渠道,这样也可以鼓励那些处于半地下化状态的民间融资行为逐步进入正轨。当然,在制定完相应法律之后,法律制度的执行度也是一个关键点,如果执法部门不能做到执法有效,那么制定再多的法律也将是徒劳,反而会使民间资本的运行更加雪上加霜。由此,相关法律部门应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效果进行适当监督和评估,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由此也有利于建立投资者对政府政策的信心,使民间资本绽放活力。
然后,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放宽相应的准入规则。在经济发展中引入民间资本,有利于打破一些行业的垄断局面,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同时也能进一步加深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和运行透明度,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政策不足。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对民间资本投资实行公平的行业准入原则。当然,在外部性很高,或是安全性要求很高的行业,如国防军事等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余的相应行业都应该陆续对民间资本进行开放,鼓励其参与竞争,尤其是在教育、科技和文化产业等方面,更应该积极引入民间资本进入,为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提供保证和动力。
最后,加大政府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完善政府的中介服务。在目前看来,政府的引导和鼓励是民间资本发展的必要保证。各级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该对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不能打击、歧视民间资本,应该为民间资本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争环境。在完善政府服务方面,主要是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传达性,由于各个地区具体情况不同,中央政府应该在某些方面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权力,最大限度发挥政策的作用。其次,要积极改变目前市场竞争中存在不公平待遇问题,比如一些审批制度的区别对待,税收优惠制度的不一致性,市场准入规则的不公平等方面。此外,政府要在某些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服务和管理经验,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在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切断相关部门的利益输送,使企业能够真正独立于政府而运作。总之,要在已有的服务机制上进行改革,对比先进的经验找出自身的不足,早日为民间资本的运作提供更为专业和有效的服务,努力培养专业人才和技术传播,促使沟通有效。
参考文献: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信贷供给;信贷紧缩;信贷结构
在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监管框架中,维持充足的资本金水平成为银行经营管理和外部监管的重要约束条件之一。这一风险管理理念的基础是基于银行机构的内在脆弱性,因此更多地被看成是维护金融机构体系安全与稳健的必要举措。但是必须注意到,由于此项监管政策会直接影响银行的资本金战略和存贷款行为,因而势必影响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其政策效应不应被忽视。
一、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的进展
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的资本监管早已在国际金融领域获得了很高的认知度。无论是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还是2004年修订的新巴塞尔协议,都将其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必须努力适应国际准则,而作为众多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我国监管当局也已明确承诺将努力实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最低标准。根据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2004年我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加大了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领域的应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09年第一季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商业银行共208家,占商业银行总数的98%,达标资产占比99.9%(见图1)。然而,资本监管取得成效的同时,我国信贷供给市场却发生了一些变化,信贷规模紧缩、信贷结构调整,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尽管影响信贷供给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宏观的政策因素,也有微观的市场因素,但是,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的影响却常常被忽略。
二、资本充足率标准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
(一)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减少了银行信贷供给总量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是:[(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100%。银行为了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资本有限的前提下,就会面临减少风险资产的压力。
银行资产的风险收益模型可以进一步对银行的资产组合选择进行阐述,这一模型是将银行的不同资产构建成为一个投资组合,以考察银行的收益与其所面临的风险之间的关系。模型构建的假设条件为:银行是理性的经济体,在任何利率上都能找到借款人。另外,银行行为决策满足效用最大化的特点,其效用表示为收益μ和风险σ的函数,而收益和风险又分别为银行财富、贷款数量、税收、贷款利率以及银行对贷款的监控或质量调查所消耗的成本等一系列因素的函数。如图2所示,银行的贷款机会边界表示为PR′,银行购买政府债券或进行无风险投资表示为S,SK是无风险资产与贷款资产的有效边界的组合,P′K′表示银行向存款人吸收存款的边界。
在点S上,银行只购买政府债券;在SP线段上,银行的资产一部分购买了政府债券,另一部分发放了贷款;在弧PP′上,银行只进行贷款而不购买政府债券;在P′K′上,银行不仅用自有资产,而且吸收了存款,除去央行的存款准备金部分之外,银行使用这些资金在政府债券和贷款之间进行配置。银行所选择的决策点正是其风险偏好的无差异曲线与资产组合之切点E。决策点越靠近S点,表明银行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越强;反之,表明银行对风险的偏好越强。当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金约束提高以后,银行的资产组合被C点截断,银行虽然有发放贷款的意愿,但由于资本充足率的限制,无法实现预期贷款规模所带来的收益即E点组合,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下的最大收益只能达到C点组合,因而限制了银行的信贷供给。
2000-2008年期间,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供给的增加额于2005年度出现低谷,同年,贷款增长率也明显下降(见图3)。2003年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增长额度为24381.1亿元,同年贷款增长率为18%;而在2004年之后,贷款增加额骤减至15632.85亿元,贷款增长率缩减至上年的一半;2005年更是达到了贷款增长的最低点13607.43亿元,增长率仅为7.5%。这说明,在2004-2005年度,我国存在明显的信贷紧缩压力。这一现象发生的时点正好是我国资本监管政策出台前后。可以说,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实施和信贷紧缩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贷款资产作为银行重要的风险权重资产的代表,其规模的减少能够有效地提高资本充足率。因此在资本充足率达不到监管标准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会减少贷款发放,增加超额准备金。2004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达到了5.25%,远远超过2003年的水平。这说明银行具有发放贷款的能力,而出于资本充足率考虑,减少了贷款的发放。
(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改变了银行信贷供给结构
资本充足率要求对于不同贷款适用不同的风险权重,这使得银行增加了调整其信贷结构的激励,尽可能多发放风险权重较低的贷款,少发放甚至不发放高风险权重贷款。我们同样可以构建一个全部为贷款的风险资产组合来解释信贷结构变化的问题。仍如图2所示,只不过在这一资产组合模型中,风险收益最小的点R将由风险权重最小的贷款表示,与之对应,K′将由风险权重最高的贷款表示。这样,由于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无法实现预期组合E的收益,不得不减少收益好而风险高的贷款,选择风险适中或更低的贷款组合,最终回到了资本监管限制的组合点C。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市场就曾出现过这样的现象。根据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个人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规定了100%的风险权重,对住房抵押贷款设置了50%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在1997年底仅为190亿元,2002年底接近8000亿元,2004年底为1.59万亿元,2009年3月末达到3.49万亿元。与此同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也呈现出增长态势。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固然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但也不可否认,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使得银行倾向于使用较为经济的风险资本覆盖风险,在银行平衡收益的过程中起到了助推住房抵押贷款增长的作用。同时,从利率变动对资产价值的市场风险角度出发,也能够解释资本充足率提升使银行调整贷款的期限结构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资产平均期限大于负债平均期限,利率上升使得银行资产价值损失超过负债价值损失,进而导致银行净资产价值减少,资本监管下的可发放贷款规模也将减少。为了规避这一问题,商业银行就会缩短贷款资产期限,减少中长期贷款的发放,将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缺口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图4所示,自2000年1月-2008年12月,我国中长期贷款余额由23851.2亿元增加至154999.79亿元,而年均增长率由23.19%减少至13.97%,月均增长率也呈递减趋势。这一现象说明:从长远上来看,为了保证银行净资产处于对市场利率免疫的状态,商业银行将调整贷款结构,缩短贷款期限,因此信贷结构也出现了相应变化。虽然资本监管不是引起银行信贷结构调整的唯一原因,但却给我们以启示,为下一步解决银行信贷结构失调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银行资本监管政策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这种体系有助于全面、准确的衡量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一系列同这些风险相关的因素都将被纳入风险管理体系的范畴,最重要的找到资本监管所针对的信用风险与银行组合中市场风险的相关程度及其影响因素,这样就可以解决资本充足率要求对于信贷行为的风险性激励,进而使得银行监管能够完全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完善征信担保体系
征信担保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地缓解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的制约,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自身良好的经营状况以及可靠地第三方信用保证可以适度消除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银行在进行贷款授信的过程中,在对授信对象进行资金和财务状况、产品生产和销售等贷款考核指标情况的收集和整理的基础上,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坚持市场化运作,消除以国有和事业单位为主,以股份制、民营及私营企业为辅的具有歧视性的贷款格局,保证资金需求方都能及时地获得融资,充分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快贷款担保方式的创新步伐,除了常规贷款品种外,推行如特许权、稳定收入资产等有追索权的抵押贷款产品,并加强银行同信用担保公司的合作,努力开拓信用担保贷款业务。
(三)创新风险评估方法
一个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可以解决贷款规模和贷款结构的不协调性。商业银行应在传统风险评估模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影响信贷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方式和期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贷款方提供合理可行的授信额度。从组合的角度而言,商业银行应对相关性不大的企业或行业进行授信,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监管当局可以对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对不同风险业务的银行采用不同级别的审核方法,并鼓励银行开发适合其自身风险级别的评估方法,激励风险评估方法的创新。
(四)扩展金融机构的资本补充渠道
应该为金融机构开拓补充资本的渠道,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为商业银行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同时,努力开展中间业务,提高营业能力,减少资本金的消耗;合理把握资本内容,灵活运用可转债等附属资本扩充资本金,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增加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在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全面有效的监管措施的陆续实施、以及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有信心并努力营造一个银行运行稳健、信贷质量并存、政府监管有效的良好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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