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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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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审计报告

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关注持续经营不仅是公司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审计人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独立审计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第三条规定:“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评价并且在必要的条件下披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

持续经营能力是报表使用者合理决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相关利益各方最为关心的。如果企业在面临无法挽回的破产清算局面之前,在财务报告中对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因素进行充分的披露,各相关利害集团就可以早日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损失。因此,如果持续经营存在重大疑问时,会计人员有必要在报表及其附注中及时充分有效地披露。但从我国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来看,管理层仍然缺乏披露的动机。甚至还出现过恶意掩盖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案例,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红光虚假上市的例子。而注册会计师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合理性的直接依据是被审计单位是否还能够持续经营,也就是说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之后才能判断其依据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是否合理。我国新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的判断规定仍然比较粗略,仅列举了财务、经营和其他三方面的信息,很难涵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全部内容。面对企业不断扩大的经营风险因素范围和披露的有限信息,审计人员急需的和工具来更有效地获取信息,评价持续经营问题。

一般来说,不管什么情况导致的非持续经营,很少无前期迹象或征兆出现,有人称之为红旗(Red Flag)或警讯(Warning Signal)。美国Coopers & Lybrand会计师事务所列举了29个警讯,其中比较重要的摘抄如下:(1)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或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2)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资)减低,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3)为维持现有债务的需要必需获得额外的担保品;(4)订单显著减少,预示未来销售收入的下降;(5)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6)对单一或少数产品、顾客或交易的依赖;(7)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8)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尤其是高产业;(9)盈余品质逐渐恶化,例如折旧由年数总和法改为直线法而欠正当理由。

财务的也为审计人员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提供了新的工具。如“破产预测模型”、“平衡计分卡模型”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注意到那些传统审计程序难以探测到的公司发生持续经营问题时表现出的财务状况问题。

二、持续经营能力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当会计主体出现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时,出具何种类型的审计意见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这种主观性依然是以客观因素为依据的。中注协标准部在2001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中披露,在持续经营问题的审计报告行为上,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有些注册会计师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这说明某些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能力发表的审计意见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界定审计意见类型的重要依据

对任何事情的判断都必须建立在充分、适当的证据的基础之上,但持续经营能力往往涉及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如上市公司诉讼事项法院尚未判决、对外担保数额巨大、因税务纠纷造成进口设备被海关扣押等。一般来讲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但其结果在审计报告日还没有出现。对于已经发生的部分,如果被审计单位配合,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得审计证据。而对未发生部分的事项,不管被审计单位配合与否,注册会计师都不能获得证据,因为有些审计证据目前根本就不存在。也就是说对于持续经营事项注册会计师一般不能形成全局性的、肯定性的结论。因此,当被审计单位出现持续经营不利的迹象时,不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如何公允、全面,注册会计师也绝对不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至少要加强调事项段,提醒报表使用人注意不可验证和不可控制的事项。但是,如果不确定事项的未发生部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不是实质性的,那么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报告、保留意见报告和否定意见报告;如果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未发生部分对审计意见影响巨大或注册会计师对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已发生部分未能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来推断整个事项对报表使用人的决策和判断的影响程度,注册会计师应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

(二)持续经营与强调事项段

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是通过比较以前年度的预测与实际结果或比较本期的预测与截至目前的实际结果,没有发现对预测性信息具有重大影响的假设、特别敏感的或容易发生变动的假设以及与趋势不一致的假设,同时被审计单位已经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对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对于其他项目的审计也没有不符事项或已接受会计师的全部调整建议,其调整后报表已较为真实稳健,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被审计单位对于持续经营不利的迹象以及补救措施都作了充分披露,说明被审计单位已经很好地履行了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能够以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消除其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说明其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履行审计职责。因此符合无保留意见出具的标准。强调事项段的风险提示只是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已经发表的无保留意见,即肯定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只是通过增加审计报告的信息量表明自己的疑虑和预测。

(三)持续经营与保留意见

如果注册会计师肯定被审计单位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被审计单位却全部或部分拒绝进行适当披露,则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该事项的严重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这是因为隐瞒公司的生存、发展的隐患有可能会影响报表使用人的决策和判断,并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注册会计师从职业风险和成本角度考虑,要保留安全边际。如*ST纵横、信联股份等7家公司2002年度发生巨额亏损,持续经营能力受到威胁,但其会计报表并没有充分披露。故而,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报告。

保留意见的措辞要慎重,因为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会使投资者或债权人据此从撤出资金、拒绝贷款或改变他们的行为,要避免由于审计报告本身而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导致企业破产清算。

(四)持续经营与否定意见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是因为持续经营核算与非持续经营核算存在本质的差别,各自产生的会计信息也有天壤之别。进入清算期,资产计价由成本为主转为以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为主,某些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价值失去合理依据;资产的确认和价值摊销失去意义,一般改为一次转销的,导致资产处置,长期资产和短期资产的区分失去意义;负债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均会被要求结算,长期负债转变为短期负债或者进行债务重组,再筹资出现困难;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改变,出现资产重组、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其产生的相关损益;收入和费用的跨期摊配失去意义,收付实现制将代替权责发生制,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坏账准备、递延资产、待处理损溢等虚资产和虚负债将失去意义而被转销掉。因此,如果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已经为不争事实的公司仍然不放弃持续经营假设,注册会计师应该出具最严厉的审计意见。如1998年的红光实业、1999年的ST网点、2000的PT网点被出具否定意见都是因为主要财务指标显示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存在巨额逾期债务无法偿还,持续经营能力受到极大,但企业仍然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

否定意见要慎用,以免被审计单位起死回生而使注册会计师遭到起诉。

(五)清算或停止经营审计

一般情况下,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会主动放弃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而按照财政部1997年7月30日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7]28号)精神进行会计处理。而以非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属于一种特殊编制基础的会计报表,因此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一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就可以了。如果企业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仍然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该出具否定审计意见报告。

(六)持续经营与无法表示意见

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而在追加审计程序中未能获得关于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任何证据或只获得了零星证据而不足以形成对该事项的实质性判断,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原因主要包括:(1)该事项未发生部分对形成审计意见具有决定性影响,单从事项已经发生的部分难以推断结果;(2)被审计单位故意掩盖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不提供必要工作配合;(3)被审计单位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期间少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的十二个月,且不愿将评价期间延伸至十二个月。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审计范围受限,注册会计师都将无法判断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有效。故注册会计师不能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实质性的意见,只能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如2002年*ST兴业银行借款和对外担保中有4.39亿元已涉及诉讼;ST轻骑为母公司及关联公司等借款8.86亿元提供担保,其中7.2亿元已逾期。此类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必须等到不确定性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时才能判断,而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审计意见,只能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

[1]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S].北京:出版社,2003.

[2]中注协标准部。关于修改《独立审计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说明[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3)。

[3]封,段兴民。持续经营审计问题及其实证[J].陕西审计,2001,(3)。

[4]陈梅花。对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修订稿的两点思考[J].审计与实践,2003,(12)。

[5]郑宁。试论审计报告中的持续经营[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2,(11)。

[6]刘月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与审计意见类型[J].上海会计,2000,(6)。

[7]周勤业,刘宇。沪市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9)。

Judgment on Ability to Continue as a Going Concern and Type of Audit Opinions

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联系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托单位: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

联系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进行下述专项审计(以在下列项目中打“√”的为准)

1.经济责任制审计( )

2.破产清算审计( )

3.净资产验证(审计)( )

4.经济绩效审计( )

5.会计报表内的特定项目审计( )

6.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况审计( )

7.其他( )

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次委托和受托审计的范围(包括会计期间、经济内容等)是:

_________

二、委托单位委托审计的目的:

_________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委托单位的会计责任;按照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保障委托单位合理使用审计报告是受托单位的审计责任。

四、委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向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为实现审计目的所需的资料,不限制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按照本约定书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五、受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在本约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保守在执行本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六、本项审计业务预定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

七、本项审计业务预定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根据深圳市有关部门规定,本约定成立后委托单位应先支付其中的50%。双方为便利起见,决定业务费用在受托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时一并结算。如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使审计无法进行或受托单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带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报告导致委托单位不愿接受时,委托单位仍应支付预定费用的50%。

八、违约责任:

1.委托方未尽会计责任造成受托方审计失误且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时,受托方有权在赔偿限额内向委托方的责任人或负有责任的股东等索赔。

2.受托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如因不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规定而不能使用,应退回已收费用。

九、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本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予恪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通过司法解决。

十、本约定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受托单位(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计;审计实务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9-0076-03

持续经营是会计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或惯例。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是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一、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的作用和影响

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相关利益各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当企业不拟或不能持续经营时,应当采用清算基础等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对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因素进行充分的披露,相关利益人就可以早日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损失。

但是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情况来看,管理层仍然缺乏披露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动机,甚至还出现过恶意掩盖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案例。而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之一就是评价企业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合理性,也就是说只有当注册会计师采用一定的方法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审计评价之后,才能判断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合理性。从另一个方面说,企业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难度,导致了审计风险。

二、持续经营能力审计实务分析

2004年3月19日,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鑫光)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称“因公司调整后,经审计的200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深交所决定本公司股票自2004年3月19日起终止上市”。

而在此前的2003年8月25日,ST鑫光2003年半年度报告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称,ST鑫光已连续3年亏损,截至2003年6月30日公司的主营业务已完全停止;会计报表列示股东权益为-1.39亿元;无力支付到期的巨额债务。因此,ST鑫光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下面,我们结合ST鑫光200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分析,以审计评价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根据判断迹象确立审计目标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ST鑫光200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主要是对其200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2003年度上半年的经营成果发表审计意见,但是在初步的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ST鑫光存在以下可能无法持续经营的迹象:

1、财务方面

(1)ST鑫光期末货币资金为2020万元(其中:其他货币资金2000万元已质押),可以动用的资金其实只有20万元,逾期借款为9024万元,根本无力偿还已到期借款。

(2)ST鑫光连续两年亏损,累计亏损额高达 76076万元,企业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明显丧失。

(3)ST鑫光资产总计37516万元负债合计 49403万元,资产负债率畸高,随时可能引发债务危机。

2、经营方面

(1)主营业务已经停止,但是企业转产及重组业务尚未开始。

(2)由于不再经营主业,基本失去主要市场及主要销售网络。

(3)存货期末余额为零,表明将上期存货400万元处理后,企业已经没有支撑再生产的原材料。

3、其他方面

(1)大量的未决诉讼及抵押担保事项,随时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关责任,或被处以大额的违约金。

(2)企业已经停工、停产,无法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约束性支出难以为继。

注册会计师在发现ST鑫光存在上述种种迹象时,风险控制点就应该主要集中在ST鑫光是否能够持续经营方面,将确定ST鑫光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及计价基础是否需作调整及财务报表披露是否充分等作为主要的审计目标。

(二)具体审计方法

1、检查ST鑫光管理层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以发现企业的对外担保、法律诉讼事项;

2、结合ST鑫光交易凭证的检查,以发现企业的关联方交易及无法解释原因的异常交易,合理怀疑企业的报表粉饰行为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3、检查ST鑫光的担保文书及相关的法律资料,对企业的律师发出函询证,已证实企业担保事项、债权人的法律诉讼事项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4、观察ST鑫光的生产经营活动,关注其主营业务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贡献,关注主营业务的发展空间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函证ST鑫光期末大额往来款项、票据等,证实大额往来款项、票据的可收回性,关注应收账款、票据的可收回状况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6、审阅ST鑫光子公司及其他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证实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各种投资款项减值状况对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7、收集近年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多角度、广视野的对比分析,关注财务报告与相关分析指标的匹配程度,对异常的财务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查找相关数据与预期差异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未预期差异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三)审计步骤

注册会计师采取以下步骤对ST鑫光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

1、初步了解ST鑫光的基本情况

由于ST鑫光2002年度审计报告也是由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事务所对其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ST鑫光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2003年度在公司基本面尚未发生重大改变时,注册会计师仍应将持续经营能力的审核作为审计重点。

2、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在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迹象了解了ST鑫光的基本情况后,进一步加剧了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忧虑,所以在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时,需要对ST鑫光持续经营能力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

经过询问管理层和实地观察生产情况,发现ST鑫光在2003年度原有的稀土的生产、进出口贸易等主营业务已停止;经过查询董事会决议及企业的生产计划,发现企业主营业务停产后缺乏基本的目标和战略定位;经过贷款卡查询及法律文书审阅,发现企业的实物资产、股权由于债务的原因已被抵押或冻结;通过审阅企业当年的财务报告,发现财务业绩仍然很差,依靠非经常性损益勉强盈利等。

通过上述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将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为ST鑫光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计划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实施沟通及评价程序

针对上述风险,注册会计师与ST鑫光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管理层确认了上述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不利事项,并表达了企业拟通过实质性的资产重组,剥离劣质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实行产业转型,使企业走出困境的改善措施。

4、审阅并评估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由于ST鑫光管理层披露拟进行资产重组以改善上述状况,所以注册会计师需要进一步审阅ST鑫光的重组计划。

注册会计师取得ST鑫光的资产重组意向书得知其大股东拟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保壳,但是相关的重组计划仍处于设想阶段,未真正实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实施成功与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实施的专门审计程序

上述审计步骤是建立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对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的基础上。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不甚了解,或者企业不愿主动明确面临的经营困境以及企业的改善措施貌似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就需要实施专门的审计程序收集证据。

1、审前调查、现场了解,初露端倪。通过调查、了解发现ST鑫光长期存在主业不突出、主营业务萎缩以及巨额的债务等问题,致使公司年年亏损;公司原本的主业因新材料被司法拍卖,公司不得不对稀土生产计划做出调整。

上述生产经营基本面全面恶化,导致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

2、异常财务指标红色预警,发现病因。通过计算ST鑫光各种重要财务指标,发现企业营运资金产生负数,负债比率超过100%,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经营发生巨额亏损、资产周转率低、资产报酬率为负数、净利润现金流量为负值。

上述财务指标的逐步恶化,使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

3、复核期后事项,持续深入。注册会计师在复核期后事项时关注到ST鑫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定了《股权转让合同》。

这一可能导致ST鑫光主营业务全面停止的事项,使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

4、复核借款或债务合同的履行。注册会计师了解ST鑫光2002年9月为珠江光电1128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将于2003年9月到期,但是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担保到期后履约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5、阅读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的相关文件。ST鑫光处置所投资公司50%的股权,但是仅产生投资收益约20万元人民币,不能缓解公司目前的债务压力。

6、向律师函证相关诉讼事项。ST鑫光涉及到的重大诉讼事项5件,涉讼总额近5000万元,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总额高达1.6亿元,一些不可撤销的担保事项形成实际损失可能性较大,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7、向关联方或第三方确认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支持的安排或承诺。ST鑫光与其大股东签署了《偿债合同》,其大股东将3294万元的资产注入,但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的主营业务萎缩的问题;ST鑫光通过与关联方债务重组实现快速扭亏,由于相关债务重组事项的公允性及是否符合谨慎原则尚待有关部门确认,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8、评估被审计单位履行客户订单的能力。由于ST鑫光未从根本上改变本公司的主营业务萎缩的问题,企业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主营业务被迫出售,难以履行客户的订单,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

(五)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通过上述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虽然发现ST鑫光存在可能不能持续经营的情况,但是在最终对其管理层提出的针对危机改善措施评估前,注册会计师仍不能得出ST鑫光无法持续经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管理层的应对计划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取得并复核ST鑫光的资产重组计划。通过复核ST鑫光的重组计划,注册会计师得知企业拟进行资产重组计划以缓解经营压力,但是上述计划尚属构想,并未具体实施,公司巨额诉讼风险仍未化解,公司连续两年亏损,下一报告期经营成果能否有较大改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仍具有退市风险。

2、取得并复核ST鑫光资产处置计划。公司拟将现有资产用以偿债、变卖、剥离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但是公司的实物资产、股权由于债务的原因已被抵押或冻结,实施处置计划成功与否涉及到很多现实的复杂问题,而企业尚未对上述问题的制定更具体、更具说服力的解决措施。

3、复核其他应对计划和缓解措施的效果。通过生产场地的现场观察,公司原主营贸易业务已完全停止,未来盈利状况不容乐观;通过向工商部门函证资产的抵押情况,发现企业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及配套专项设备、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均已被作为债务抵押;通过对企业的律师进行函证,发现企业存在大额未决诉讼;通过查看董事会的文件记录,发现大股东的财务支持(重组)协议仍未签订;通过对金融机构函证,发现公司的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等。因此,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六)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当被审计单位出现持续经营不利的迹象时,不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如何公允、全面,注册会计师也绝对不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至少要加强调事项段,提醒报表使用人注意不可验证和不可控制的事项。如果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坚持采用持续经营假设,注册会计师应该出具更严厉的审计意见。

在本例中,在充分考虑上述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以后,注册会计师认为ST鑫光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是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要求ST鑫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充分披露,ST鑫光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建议已作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即肯定了ST鑫光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只是通过增加审计报告的信息量表明自己的疑虑和预测。

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在武汉洪山监狱服刑的兰世立自从今年2月以来,就没见过他的亲人和律师。

四年前,被称为“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的兰世立,曾和王石、冯仑一起到武汉洪山监狱看望同时背负“首富”和“首骗”名号的牟其中。他当时肯定想不到,三年后他也会监居于此。

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用明传电报的方式,要求东星航空公司停飞;在多次申请行政复议无果之后,东星航空的实际控制人东星集团在今年2月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民航中南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2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5月9日开庭审理。

这是中国民航史上首个民告官案例,本刊曾在3月25日以《兰世立:首富的绝笔》为题报道。

为何延期举证?

在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世立的侄女兰剑敏眼里,事情早该有个了断。

5月9日是第一天庭审。这场主角缺席的庭审进行了将近四个小时,双方各有一名代表和一名律师出席庭审。

法庭审判员表示,此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六个:一是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二是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三是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四是停飞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五是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六是执行停飞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民航中南局代表认为,东星航空公司已经破产清算,东星集团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对此,兰剑敏向《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表示,东星集团是东星航空的全盘出资人,作为东星航空公司的股东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它在法律上均可以作为东星航空的行政主体对被告进行行政诉讼。

2009年8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东星航空由此成为中国航空业界首个破产企业。但是,直到当年年底破产清算才正式结束。这也是东星集团两年后才提讼的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直到这时,东星航空的股东才能落实主体资格,取代破产管理人来代表东星航空。

然而,这个案子的开庭审理还是比预期晚了两个月。这是因为民航中南局“申请延期两个月举证”。这是庭审的另外一个焦点。法庭上,东星集团看到民航中南局要求逾期举证的申请。民航中南局逾期举证的理由是:分级管理路程较远导致收集证据困难。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一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兰剑敏,因为打这场官司,对法律条文出口成章。她理解不了,这次是在民航中南局注册地,何以还会有“路程较远”的问题。

她还提到,行政处罚法要求处罚之前就应有相应证据,民航中南局作为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搜集了足够的证据之后才对被处罚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不应该出现需要延期举证的情况。

针对民航中南局所下的停飞决定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民航中南局方面表示,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此外,民航中南局在勒令东星航空停飞前的一段时间内,就已经确认东星航空存在不少安全隐患问题,如超时飞行、身体有缺陷的飞行员驾机飞行等。再加上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边缘,所以民航中南局才会下这个停飞决定。

民航中南局人认为,在作出暂停飞行的决定之前,东星航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全部缺位,员工思想极不稳定,安全投入无法保证。东星航空2009年初发生了包括员工摔伤在内的多起事故,东星航空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民航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时东星航空的乱象已经危及到飞行安全,必须马上停飞。

对于民航中南局提到的东星航空员工思想不稳定的情况,兰剑敏解释了其中的原因:2009年3月7日,武汉市交委下了一个文件,要求飞行员签订降薪协议,薪水降到国航的普通薪金标准。员工便产生思想波动。当时武汉市交委曾经让兰世立来做飞行员的工作。兰剑敏还指出,民航中南局发出停飞行政行为的时候,并未对东星航空的任何工作作业进行检查。

对于民航中南局所下停飞决定的程序问题,东兴集团律师严义明认为,其操作程序值得商榷,毕竟停飞事关重大,民航中南局应派人直接找到东星航空相关责任人进行交办,而不应该使用明传电报。

武汉的沉默

2009年3月14日,星期六,武汉结束了持续多日的阴雨,天气转晴,温度适宜。政府部门一般在周末都不上班。但就在这一天,东星航空与民航中南局的矛盾集中爆发。

当天,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给民航中南局发出一封《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民航中南局称,应武汉市人民政府请求,暂停东星航空公司航线航班经营许可;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出具税务稽查报告,认定东星航空涉嫌隐匿资金、逃避追缴欠税款共计5000余万元;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于当天立案侦查,在广东珠海将准备出关的兰世立抓获。

第二天,周日。武汉市交委和中航集团接管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东星走入破产重组程序。

自从兰世立入狱以来,兰剑敏一直在想方设法让他摆脱囹圄。她每次探监聊起公司的事情就会很生气,这个时候,以个性刚烈知名的兰世立却反过来劝她:“做大事的人是没时间生气的,你有更多的事情要做。”

兰剑敏告诉本刊记者,自东星集团对民航中南局提讼后,湖北省洪山监狱就不再允许兰世立的亲人和律师去探望兰世立。今年1月24日,她最后一次见到兰世立时,他的状况很不好,人变得又黑又瘦。

自从东星航空被停飞,舆论就十分关注此事。很多人认为,从某种角度讲,东星航空“死得有些冤”。

“和国有航空公司这个嫡长子相比,东星航空等民营航空企业真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如是说。民营航空在我们国家发展过程中,政策和政府支持的力度很小,比如在资源分配上就极不平衡。

“仅是申请航线,东星航空遭遇的困难就不是你能想象到的。”兰剑敏说,包括航时,这些东西都不是轻易能够拿得到的。实际上除了飞行员以外,民营航空公司根本就不能公平地去跟国营航空公司竞争。为了拿到航线,东星航空的高管曾经天天住在审批部门附近,求爷爷告奶奶,去争取国营民航企业轻而易举就能到手的东西。

至于东星航空被停飞,还有一个特殊背景,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蔓延全球,东星航空陷入了困境。兰剑敏告诉本刊记者,2009年2月11日,由武汉市政府牵头,财政局、税务局、国土局等多个部门组成一个工作组,商量如何促进中航集团对东星航空的收购。各部门什么时间干完什么工作几乎都以军令状的形式下达。

但在2009年3月13日,东星航空发表声明,拒绝被中航集团收购。有分析人士指出,此举显然触怒了中航集团和武汉市政府。

针对这个问题,当记者致电相关部门时,武汉市市长秘书袁善腊手机关机,交委新闻发言人覃诗章的手机直接进入手机秘书服务台,交委主任彭俊的手机通了但一直无人接听,市交委副主任邓万想两部手机皆畅通但无人接听。武汉市交委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你别找彭主任了,现在这个事情统一由市宣传部管,彭主任不会接受采访的。”截至发稿时,记者给交委主任等人发去的短信仍无回复。

据兰剑敏透露,民航中南局曾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没有批准。兰剑敏对庭审结果很乐观。她告诉记者,目前一审暂停,如果双方没有最新的证据或者突破性的证据提供,一般不会有二审。虽然法院尚未宣判,具体结果仍未可知,但若根据庭审表现判定,东星集团胜诉的把握比较大,正常情况下会在五月底前有结果。严义明也表示,东星集团有信心获胜。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告诉《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这类行政诉讼的胜率很小。这倒不是说明民告官一定告不赢,而是民航中南局应该能够承担得了证明责任。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民航管理局以安全问题停飞一家航空公司完全说得过去,当时东星航空资金短缺必然会影响到飞行航材、飞行人员等方面,这些都和安全息息相关。因此,这次东星航空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究竟是否安全?

5月9日的庭审过程中,民航中南局为证明当时其作出停飞决定的依据是东星航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将所有东星航空成立以来的违规案例向法庭出示。对此,兰剑敏向本刊记者说,东星航空自2008年12月12日获得民航局的安全审计报告,拿到了94.6%的得分。“是民航局自己做的安全审计报告,让我们每个航空公司去参加,同意我们飞了我们才飞的。现在又说这不代表安全,可笑不可笑?”

东星集团认为,安全审计之前的安全隐患不至于停飞。而且,从民航中南局提交的每日安全审计报告可以看出,安全审计后到民航中南局下停飞决定之日,没有一起安全审计是足以构成停飞决定的。因此,民航中南局的停飞决定是毫无依据的行政行为。

“被告方提出了一个非常语出惊人的观点:安全审计报告的94.6%不能说明飞行安全问题,并举例说,川航当年的得分超过97%,而在审计报告出来的第三天就出了一起安全事故。那么到底什么条件可以说明航空公司无安全问题?”东星集团提出的这个问题,也在拷问民航监管部门:安全的标准是什么?航空局安全审核的参考价值有多大?这些问题都伴随中国航空史上首例民告官事件一起出现。

法庭上,主审法官多次问民航中南局律师:“除了安全生产法以外,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民航主管部门可以在哪些情况下做出停飞决定?”、“民航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哪些情况下做出停飞决定?”民航中南局代表三次表示“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他还表示:“至于到底怎么认定该不该停飞?这是个世界性难题,我们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规定到这么细。”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航中南局拿出的理由是安全,这是无法反驳的理由。但这里面有个问题,就是安全的标准认定问题,东航、南航、国航就不存在这些问题吗?如果他们也存在这些问题,民航局也会让他们停飞吗?

此外,监管部门的工作程序也值得商榷。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曾表示,民航中南局的做法没有按照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规定实施,其中可能还掺杂了一些个人的恩怨,在程序上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问题。不管民航中南局的停飞决定是否有充分依据,都应该依法行政,否则民营航空企业的头上将永远悬着一把剑。

刘春泉律师称,民航史上的首例民告官不是坏事,会使民航系统优化,民航系统应积极配合,而不是抵触。即便败诉,也是申张法制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