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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法,课程,大学生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实践表明,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不仅对大学生就业有直接的帮助,而且对大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的择业直至创业都将发生重要的影响。而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对劳动法一无所知,因此在大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中应当将劳动法作为必选课,以提高大学生在兼职和就业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其综合素质。
一、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或创业的谋生方式要求高校加强对《劳动法》的重视
大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获得从事某类专业所需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使学生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自食其力,改变一直依靠父母或他人获得生活来源的问题。现在大学生毕业后找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很多学生只要有工作就会立即签约,不管劳动合同具体条款怎样,或尽管有些条款于其非常不利,也会毅然签下该合同;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哪些条款从法律角度看是陷阱或是用人单位单方事先设定的圈套,一旦出现纠纷,大学生无法自救。
对于创业的学生来说,了解劳动法可以使其在创业之初就能完善公司的管理和规章制度,使企业正规化运作,为企业将来做强做大奠定良好的基础。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绝不是靠坑害员工发家致富的,而是靠员工群策群力,靠企业创新提升竞争力赢得市场。
二、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劳动纠纷要求大学生能够运用《劳动法》保护自己
目前,我国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年均增长率在30%左右,而其中工伤、职业病等以劳动者为受损害一方的劳动仲裁案件呈现急速上升趋势,同时案件的标的额也逐年攀高。面对工作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高校必须让学生了解掌握《劳动法》的基本内容,知道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使学生明白如何保护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高等教育中《劳动法》的教学不仅可以使毕业后的大学生在就业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更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迅速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救济被损害的权利。高等教育是培养未来优秀劳动者的教育模式,劳动法的教学是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体系中的当然内容,对未来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劳资关系的协调具有重要意义,能为大学生在未来的兼职和就业中提供劳动保护,为未来创业的大学生排除劳资关系的障碍。
三、劳动法课程在教学体系中的设置建议
(一)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突出劳动法课程的实用性
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劳动法目的是为了解决今后兼职或就业过程中可能碰到的劳动纠纷,事先能预防,事后能迅速救济受损的权利,实用性是首要的教学目的。当明确开设此课程的目的是让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后,课程设置就应当围绕这个目的,抓住劳动法的相关重点,对学生进行详略得当的讲授。例如在讲解《劳动法》时,对于立法背景、总则等概括性知识以及促进就业、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监察等与学生今后工作联系不是很紧密的内容,可以简略讲解;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作时间的起算、工资标准及其计算方式、加班费的计算、福利待遇的保障、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决程序等与学生以后工作联系较密切、今后可能会运用的条款应该进行详细讲解等等。这些知识将会让学生受益一辈子,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
(二)结合具体案例,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法学课程本身不枯燥,但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由于没有相关的理论背景,法律对他们来说,还是比较枯燥的。但如果结合案例教学,将大为改观本课程的教学效果。将案例与法律条款相结合来讲解劳动法,既可以丰富讲课内容,使课堂生动有趣,又可以加深学生对劳动法的理解。但是教师在结合案例时,应当注意切不可将报刊、网络上搜集来的案例原封不动、不做任何修改地作为分析材料。应对案情进行一定的简化,例如省略案件发生地、将当事人名字简化等,同时抽丝剥茧,针对某一具体条款,将实际案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提炼出来,使学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案情,并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对其加以分析,解决问题,从而达到良好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三)解释为主,重点讲授
我国1995年起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及相关解释,是我国劳动法体系的大纲。但是劳动关系同时还受《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以及民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例如,工伤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五十六条和九十三条对其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作为特别法更为细化地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制。再如,劳动者在工作实践中很有可能因为经验的积累和个人的创造性,而对某项产品进行改造,或者对某项技术进行改良,由此而产生的专利权归属(属于劳动者个人还是用人单位)问题,就涉及到了《专利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教师在课程设置时,应当在以《劳动法》为主讲解的同时,适当扩展,将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合进劳动法的内容当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 劳动就业 创业创新
由于前几年的扩招引发了近年来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问题,在大学生毕业集中的月份还被冠以了“黑色就业季”的说法,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当前大学生就业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同时随着适龄入学人数的快速增长,今后一段时期内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只会进一步的加大。而根据权威机构的统计,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就业率近年来基本都在70%左右,也就是说每年都有30%左右的大学生是无法实现就业的。当然,大学生就业问题除了扩招引发了就业基数的增加外,大学生自身从业能力、心理期望等等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尤其是最近几年,各地方政府、教育部门、高校都开始积极为大学生就业搭建平台,积极创造和改善当前大学生就业压力大的外部大环境,也多方面、多层面、多角度地为大学生就业创造条件,但从目前的结果看其实效并不理想。究其原因,除外部宏观因素、大学生自身素质因素外,高校开展的对大学生的劳动就业及创业创新的教育也是亟待需要转变的。
一、现阶段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
(一)大学生的就业观念
这一原因的表象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在就业与创业时设定的期望与现实情况的差距过大。很多大学生尤其是来自偏远地区的学生很多都有一种“十年苦读定要成名天下”的心态,因此在就业选择上会倾向于到生活环境相对优越,入职后各项福利待遇都较好的大中城市、机关或大公司就职,而大部分城市生源的大学生因为家庭条件较好,没有生活、生存压力,所以也不想在就业问题上急于求成,也就更不会考虑到条件相对要艰苦许多的边远地区就职。
(二)结构性矛盾(需求、技能、专业)
这一方面主要是受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情况限制,如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于整体社会发展水平,那么由于经济发展缓慢造成经济活力下降,同时对人才的需求量也呈下降趋势,这样大环境下就出现了吸纳就业能力的下降,然后再加上需要就业人数的数量过大,就会产生供需之间的矛盾。还有由于连续多年的扩招,使得在校学生数量极剧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师资力量的不足,对学生而言则是动手实践的时间变短,学生的成绩代表了一切,高分低能也就司空见惯了。这一点从近年来用人单位多数会在招聘信息上注明要求有一定工作经验、技能等应聘条件上可以看出。
(三)现阶段我国大学生缺乏自主创业的热情以及对位就业的忠诚度
与国外大学毕业生或在校生相比,我国的大学生创业相对起步较晚、比例低、创业的起点也要低很多,愿意进行创业或把这一意愿付诸实施的学生比例不足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0%。而在就业稳定性,大学生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也未能交出让人满意的答卷,据专门调研机构的报告显示:211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半年后的离职率达22%,而非211院校的毕业生半年内的离职率达到了33%。所以由于高校毕业生的这种频繁跳槽现象也造成了很多企业不愿意接收刚毕业的大学生的情况。
二、在高校内实施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的建议
(一)深化高校方对就业和创业创新教育的认识
首先,若要真正在高校内落实并实施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校方应当认识到这种教育不应只是一味进行就业与创业创新知识的讲解,而应当把教育的重点放到对学生的素质教育上来。为此,在高校内从事这项工作的教育者,首先要有对学生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的认识和理解,能够向学生明白讲述如何进行就业选择以及创业指导。其次,在教育过程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引导学生转变择业观念上,培养他们不怕苦、不怕累的就业、创业意识,以此来为今后的就业、创业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
(二)加强创新创业实践
实践出真知,实践出能力,大学生们只有经过就业与创业的实践锻炼,才能把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自身的能力,也才能更加明晰自己就业与创业的目标,在创业过程中才能保持良好的信念,所以实践课程的开设是高校开展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的基础项目,一来这样能充分利用好高校内的现有资源,二来通过实践的验证也可以加快高校知识尽快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与此同时高校也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大学生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如企业实地参观、考察,甚至是岗位模拟等,使学生感受创业的艰辛和乐趣以及明了将来就业后可能会面临的一些情况。
(三)加强高校内相关资质师资队伍的建设
要开展好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对高校来说质量过硬的师资力量和队伍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本校的师资力量稍有不足,可以采取措施主动争取或筹措专项资金加强队伍建设,也可以与其他高校合作共同打造师资队伍,实现师资力量的资源共享。当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也是打造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师资力量在高校大学生劳动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中是重要的人力资本,适当合理的多种形式的激励可以增加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而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结语
综上,针对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劳动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它的目的是通过对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理论知识的教授,以及针对性地实践体验,在培养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意识的同时,实现提升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最终达到实现自身价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研,高婷婷.就业视域下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J].现代教育管理,2015,(03).
[2]杨红,杨雁等.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在推动大学生就业进程中的作用[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医学版),2015,(05).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劳动就业;创业创新
由于前几年的扩招引发了近年来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问题,在大学生毕业集中的月份还被冠以了“黑色就业季”的说法,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当前大学生就业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同时随着适龄入学人数的快速增长,今后一段时期内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只会进一步的加大。而根据权威机构的统计,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就业率近年来基本都在70%左右,也就是说每年都有30%左右的大学生是无法实现就业的。当然,大学生就业问题除了扩招引发了就业基数的增加外,大学生自身从业能力、心理期望等等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尤其是最近几年,各地方政府、教育部门、高校都开始积极为大学生就业搭建平台,积极创造和改善当前大学生就业压力大的外部大环境,也多方面、多层面、多角度地为大学生就业创造条件,但从目前的结果看其实效并不理想。究其原因,除外部宏观因素、大学生自身素质因素外,高校开展的对大学生的劳动就业及创业创新的教育也是亟待需要转变的。
一、现阶段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
(一)大学生的就业观念
这一原因的表象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在就业与创业时设定的期望与现实情况的差距过大。很多大学生尤其是来自偏远地区的学生很多都有一种“十年苦读定要成名天下”的心态,因此在就业选择上会倾向于到生活环境相对优越,入职后各项福利待遇都较好的大中城市、机关或大公司就职,而大部分城市生源的大学生因为家庭条件较好,没有生活、生存压力,所以也不想在就业问题上急于求成,也就更不会考虑到条件相对要艰苦许多的边远地区就职。
(二)结构性矛盾(需求、技能、专业)
这一方面主要是受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情况限制,如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于整体社会发展水平,那么由于经济发展缓慢造成经济活力下降,同时对人才的需求量也呈下降趋势,这样大环境下就出现了吸纳就业能力的下降,然后再加上需要就业人数的数量过大,就会产生供需之间的矛盾。还有由于连续多年的扩招,使得在校学生数量极剧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师资力量的不足,对学生而言则是动手实践的时间变短,学生的成绩代表了一切,高分低能也就司空见惯了。这一点从近年来用人单位多数会在招聘信息上注明要求有一定工作经验、技能等应聘条件上可以看出。
(三)现阶段我国大学生缺乏自主创业的热情以及对岗位就业的忠诚度
与国外大学毕业生或在校生相比,我国的大学生创业相对起步较晚、比例低、创业的起点也要低很多,愿意进行创业或把这一意愿付诸实施的学生比例不足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0%。而在就业稳定性,大学生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也未能交出让人满意的答卷,据专门调研机构的报告显示:211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半年后的离职率达22%,而非211院校的毕业生半年内的离职率达到了33%。所以由于高校毕业生的这种频繁跳槽现象也造成了很多企业不愿意接收刚毕业的大学生的情况。
二、在高校内实施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的建议
(一)深化高校方对就业和创业创新教育的认识
首先,若要真正在高校内落实并实施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校方应当认识到这种教育不应只是一味进行就业与创业创新知识的讲解,而应当把教育的重点放到对学生的素质教育上来。为此,在高校内从事这项工作的教育者,首先要有对学生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的认识和理解,能够向学生明白讲述如何进行就业选择以及创业指导。其次,在教育过程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引导学生转变择业观念上,培养他们不怕苦、不怕累的就业、创业意识,以此来为今后的就业、创业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
(二)加强创新创业实践
实践出真知,实践出能力,大学生们只有经过就业与创业的实践锻炼,才能把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自身的能力,也才能更加明晰自己就业与创业的目标,在创业过程中才能保持良好的信念,所以实践课程的开设是高校开展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的基础项目,一来这样能充分利用好高校内的现有资源,二来通过实践的验证也可以加快高校知识尽快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与此同时高校也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大学生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如企业实地参观、考察,甚至是岗位模拟等,使学生感受创业的艰辛和乐趣以及明了将来就业后可能会面临的一些情况。
(三)加强高校内相关资质师资队伍的建设
要开展好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对高校来说质量过硬的师资力量和队伍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本校的师资力量稍有不足,可以采取措施主动争取或筹措专项资金加强队伍建设,也可以与其他高校合作共同打造师资队伍,实现师资力量的资源共享。当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也是打造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师资力量在高校大学生劳动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中是重要的人力资本,适当合理的多种形式的激励可以增加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而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结语
综上,针对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劳动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它的目的是通过对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理论知识的教授,以及针对性地实践体验,在培养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意识的同时,实现提升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最终达到实现自身价值的目的。
作者:陈红 詹榕 单位:泰安技师学院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研,高婷婷.就业视域下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J].现代教育管理,2015,(03).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莘莘学子走出校门了解社会的大好机会,许多高校的社会实践搞得很有特色,参与的大学生收获颇丰。组织大学生进村社、进农户、进田间,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开展“三进三同”活动,是大学生了解农民的生活和农村现状,感受民生疾苦,增进同农民群众感情的重要途径。
作为新时期的当代大学生,积极响应“三进三同”党性作风锻炼活动,有助于大学生自身基层经验的积累,有助于加强大学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的思想理念,有助于切实提高大学生自身修养和自身素质,为促进新农村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密切联系群众“三进三同” 活动是正确的群众工作方法,应该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生动教材。重庆自开展机关干部密切联系群众“三进三同”以来,为广大群众带来了实惠,深受广大群众的赞誉和支持,证明了密切联系群众“三进三同”活动是正确的群众工作方法。作为当代大学生来讲,密切联系群众的思想对他们来讲越来越遥远,基层经历对于他们来讲更是形同陌路。如今,让大学生进基层、进村子、进农户,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让他们在体验实践锻炼过程带来的乐趣的同时,理解什么叫密切联系群众,什么叫基层。在今后的大学生实践锻炼活动中,“三进三同”活动可以并且应该作为一堂必修课。
一大学生兼职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调查
近年来,高校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教育模式创新,高校越来越注重实践教育。大学生们也热衷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丰富个人的知识、技能,以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获得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未来的就业打好基础。但高校学生没有社会经验,在兼职活动中,个人权益易受到侵害。为对大学兼职情况进行研究,本人在A市选择了五所大学作为研究对象,以一千名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各种渠道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970份,问卷收回率为97%。根据收回调查问卷的分析可看到,有75%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个人的权益维护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如在受到侵害时会选择妥协的处理方式,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可以看到很少会有学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权益。在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中可看到,有57.3%的学生选择了使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22.4%的学生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想过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维护自身权利,只有15.3%的学生会倾向于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利益,会与用人单位签书面用工合同,保护个人的劳动权益,并确保能够稳妥地获得劳动报酬。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可看到大约会有60.3%的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些用人单位常会延长工作时间、拖延大学生的薪酬发放时间或借其他非正当理由少发或不发给大学生劳动报酬。很多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合法利益受到不良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的侵害。因此,加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提升大学生兼职工作的利益,是当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一。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大学生在兼职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通常会比较低,一些情况下会低于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很多企业会以劳动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所列的条款中的规定来对在校学生的兼职问题进行界定,在校学生的兼职不视为就业,等同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以此条为标准,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侵犯大学生权益。
二对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思路
1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对于法律条款中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条款要有针对地废除,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出台二十多年,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与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有了巨大差异,中国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商品经济社会让人们有了更多的意愿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去,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更加重视,对于非全日用工工作形式的法律保护意愿也更加强烈。而出台的意见中提出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表达意思不够明晰,可能会有多种解释,不利于非全日形式用工的发展,特别是对大学生兼职情况无法进行有效保护。应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将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列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内,让大学生兼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2将大学生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规范
大学生在求学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以学习为主,大学生兼职只是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平时假期所进行的兼职等活动。通常大学生每天所能进行的兼职活动时间平均在4小时以内,如果使用劳动法条款来对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进行约束也是难以全部包括的。因此有必要完善劳动法规,将大学生兼职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法律规范加以设计,做好劳动法的相关保护工作,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兼职没有适宜的法律规范加以保护,因此很难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理解好“特殊劳动关系”的内涵,做好非全日用工的劳动管理与保护工作。(1)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所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通过口头协议来进行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益的约定,《劳动合同法》对这种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了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员工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规定出台的初衷是本着促进就业的目的而推行的,但对大学生而言,口头协议取证困难,一旦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很难取证。《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劳动合同事宜的办法,让很多的非全日制用工单位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雇佣大学生,以避免自身受到合同的约束。因此从保护大学生角度考虑,还是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订立事宜进一步梳理。(2)关于劳动报酬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了一些兼职工作与正常在岗员工还是有较大差异的,两者相较而言,在岗职工已经具备相当的工作经验,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劳动操作,而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还是作为一名新工或者实习生的身份来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去,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不具有系统成熟的工作经验,因此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多是从事一些辅助工作或对个人经验要求不高的岗位。因此兼职大学生与在岗员工之间技能的差异决定了两者之间在薪酬方面会有一些差异,大学生兼职薪酬标准制度制订时,可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工资制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在加班费标准方面,一般大学生兼职多是以小时计薪酬,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加班费的争议,在法定节假日时应适应于三倍的薪酬。(3)关于工作时间大学生的主要精力应放到学习上,大学生兼职只是丰富个人工作经验的一个途径,是学习生活之外的有益补充。但有些学生本末倒置,把本应放在学习上的时间用在了兼职方面,影响了学业。因此相关部门及学校应有积极的政策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可对大学生兼职时间做规定,确保大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对雇佣大学生群体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而言,建议可通过立法来规范学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大学生,可减少大学生兼职工作时间,相关部门也要出台规定,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时的日工作时间。(4)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劳动伤害问题一般会接受大学生兼职的单位多会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多从事体力劳动或服务用户之类的工作,工作中的危险系数较高,易发生人身伤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极易发生纠纷。大学生没有购买保险,规模小的用人单位多也无力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费用。因此建议将大学生放入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中,让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人员也可享受到保险待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使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也能够获得很好的医疗保障,得到较好地诊治,可享受到工伤保险政策。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给兼职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保证大学生的权益。高校也应切实做好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尽可能避免人身伤害。建立起非全日制用工的预警系统,做好大学生的兼职保护工作,为大学生提供服务,避免大学生兼职工作受到伤害。综上所述,中国高校教育已进入全民教育时代,高校的扩招让更多的人有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学生对自身也有了更加实际的要求和定位。更多的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即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种不可抵挡的潮流。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对于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大学生兼职是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主要力量,因此大学生有更多的课余时间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大学生的年龄及个人健康等情况也符合对劳动者界定的条件,因此从大学生兼职角度入手,展开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法律保障研究,对完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非全日制用工是当前中国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用工形式。要完善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让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有更多的保障,促进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提高社会责任感,让大学生能够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获取更多的实践经验,为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效解决劳动力问题,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申天恩.大学生劳动权益与劳动行为的学理论辩[J].重庆社会科学,2014(6).
[2]高长富,姚茗川,唐唯嘉.在校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1(8).
[3]黄牡丹.大学生兼职法律困境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1(7).
[4]张波.勤工助学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5(10).
[5]漆鲜萍.浅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权益保障[J].法制博览,20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