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市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置职业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技能培训质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三)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在2个以上,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年)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须在市区内,房屋产权清楚。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有办公用房,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培训机构的实践教学设备权属应为自有;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5、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评估应以举办者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培训设施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资产)。

(五)有与所申请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不得在校外兼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工作和法律法规。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申办者向审批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简况、拟办学校名称、拟任法人代表、校长、办学校址、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办学形式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的,应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个人举办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对公民个人和外地市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还需由本市有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或公民提供经济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联合出资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调解解决方式,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理)事会成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简历;举办者与其他成员的聘用协议书。

(四)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以及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等项制度)。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租赁总面积、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消防部门出具合格的证明,教学场所必须要有两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场所分配使用说明书)。

(六)拟设置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数量和权属),以及教学设备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七)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授课时数、教学安排、使用教材书目、考核方式。

(八)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九)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核准表》。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其中财会人员应另提供从事财会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证书。)

(十一)所设专业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使用规范名称,即“市+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审批表》。

以上所提交材料中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八条培训机构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评估审批

第九条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的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实地评估认定,并根据本市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名称一般应为“市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8.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9.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专业)。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登记表。

3.拟变更的新名称需先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核。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校长的报告;

2.拟任新校长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

2.办学场地证明材料;

3.变更登记表。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培训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培训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必须依据《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培训机构权力(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培训机构应按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民办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学籍卡片和学员结业成绩档案;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经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发给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与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民办培训机构凡发生突发事件或学员发生安全事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对于瞒报、不报的民办培训机构将根据已发生情况的程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独立或联合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期限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校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培训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十)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未主动采取措施改进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二)未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检查的;

(十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到2015年,城区社会信用意识明显提高,政府内部信用信息充分共享,信用信息对社会公开的范围及深度有明显拓展,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初具规模,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档案的使用数量明显提升,基本建成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推进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区政府通过制度设计,带头使用信用产品来带动社会各方参与信用体系的建立,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的建立。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管理性资源、服务性资源和扶持性资源聚集领域的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强化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的伦理教育和宣传。加强信用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规范标准的建立。

(三)强化共享,联动奖惩

强化政府内部信用信息的共享与交换,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大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披露力度。依法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对不良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局面。

(四)统一部署,协同推进

区政府综合规划,统一部署,有效分配政府行政资源,降低建设成本。同时,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与结合,抓好切入点,将行动计划在区级层面具体落到实处。

主要任务

(一)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1.完善经济领域信用制度。完善金融、商贸等领域的信用制度建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市场秩序。围绕“两个优先,两个提升”产业发展战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引导、支持企业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使用信用产品。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信用良好的初创企业,加大信用融资扶持力度。加强诚信引导,倡导诚信经营,建立完善将政策优惠、资金扶持等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结合的制度。

2.完善民生领域信用制度。在城市运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住房、教育、医疗、人才引进、职业、慈善、社会保险和救济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建设,使之成为改善公共服务、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

(二)完善市场信用管理机制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大力促进信用信息公开,推动政府、司法部门公开信用信息。统筹规划,整合政府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拓展信用信息公开渠道,加大内部共享和向社会公开力度。加大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评优表彰、案件审理及判决执行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力度。探索建立政府将所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向信用服务机构依申请公开制度,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提供便利。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全过程电子监察机制,加强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诚信档案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坚持在公务员年终考核中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并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2.规范“黑名单”管理。政府部门要围绕城市运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合同履约、价格管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口管理、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等重点领域,建立“黑名单”认定、修复和披露制度,将法人失信行为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个人信用状况相关联。

3.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领域,推动使用信用产品,强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机制,完善诚信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食品、药品信用分类监管风险监测评估,加快建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严重失信违法者的市场退出与重点监管机制。加强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加大惩戒质量失信行为的力度,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消费价格监管。加强价格诚信监管,积极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加大对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失信行为的监管、惩戒力度。加大对企业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电视购物、网络购物尤其是网络团购的信用管理,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行为。

5、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围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低保、慈善等环节,建立健全诚信告知承诺和守信践约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环节的信用管理机制,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等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三)推广信用服务应用

1.重点加强金融市场信用服务能力。健全金融市场客户资信和风险评价机制,深化信用产品在信贷、票据等市场的使用,推动特色信用产品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收账款质押中的试点使用,建立与市科技金融功能区相匹配的金融市场信用制度。

2.大力扩展商品市场信用服务规模。完善商品市场信用服务体系,深化信用产品在商品市场的应用,营造良好的商贸发展环境。发挥信用机制在促进货物与服务贸易市场、生产要素期货与批发市场、商品与服务消费市场、电子商务市场发展中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引导、支持企业使用信用产品,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展示自身信用状况,提升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3.着力完善人才市场诚信流动机制。建立人才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健全用人单位和申请个人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人才诚信评价机制和个人诚信记录查询与引用制度,把诚信记录作为个人就业、贷款与信用卡申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形成对个人偷逃税款、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学历造假等失信行为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

4.促进信用服务能力与国际接轨。引导、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与服务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产品,加强技术研发和知识创新,力争在技术标准、指标体系、评估办法、评估模型、管理技术等方面与国际接轨。

(四)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1.弘扬社会主义诚信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全民诚信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主题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诚信文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引导,引导诚实守信,倡导敬业诚信,把诚信文化内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素质。

2.开展诚信创建。开展诚信建设与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创新以及企业诚信创建等示范活动。推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园区、企业等树立诚信服务形象,开展诚信承诺,践行诚信公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信用奖惩机制宣传,褒扬诚信典型,鞭挞失信行为。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秀成果的表彰、宣传力度。推动网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网络行为监督机制,规范网络行为,促进诚信上网。

3.加强信用教育培训。面向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深入开展包括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管理培训。结合“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和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小区)创建工作,重点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大力普及信用知识,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为三年行动计划推进落实奠定基础。

重点领域

(一)建设市场

规范执法和分类监管,贯彻执行市建交委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工程企业分类监管办法》和《建设市场管理“一票否决”行为目录》,加强部门联动,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将失信信息作为处罚裁量和加强企业监管的依据之一。培育建设领域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信用产品试点使用,进行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评价结果综合反映企业信用情况。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加大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力度。

(二)安全生产

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电子档案,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监管信息、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许可等信息记录。加大执法检查、生产安全事故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对失信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三)食药品安全

依托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形成覆盖肉制品、乳制品、蔬菜、粮食、食用油等5大类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依法落实食品行业“禁业”制度,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作为许可的必审条件,严控失信人员入行,严格市场准入。全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覆盖面达到100%,逐步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加强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和运用,发挥社会惩戒作用,逐步建立信用联动惩戒机制。

加强药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加大不良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协助有关部门在资质许可、招标采购等环节对失信企业及人员进行限制。完善药品领域严重违法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及“黑名单”管理制度。

(四)工商管理

以信用分类为手段,推进企业年检创新。突出市场监管重点,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以及引起社会关注、亟需加强监管的重点企业实施重点审查。加强信用联动惩戒,结合年检工作,全面审查质监、安监、食药监、环保等部门的前置许可证件,对于已吊销、注销、撤销或失效企业信息,纳入年检审查范围,并依法开展吊照工作,推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制约惩戒制度的建立。指导完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企业合同风险防范能力。

(五)民政管理

加强民政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居民收入核对中的信用监管以及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低保申请家庭信用档案,查处虚假申报行为,拓展核对渠道和应用范围,将有严重虚假申报行为,或有多次虚假申报行为,导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养老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卫生机构的信用管理方式,加强准入管理,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为开业备案或工商注册的查询条件,对在日常管理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加强约束,建立“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开展对有不良行为社会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评价,并实施相应信用约束制度。

(六)政府采购

继续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中实行供应商信用报告制度,优化设计信用报告、信用等级在招投标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其使用范围和效果。加强与市、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严格执行市、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采购交易合同执行中违约信息、评审专家不诚信行为的记录,并及时归集和上报。积极主动向其他政府采购中心学习有益的经验和创新模式,形成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联动惩戒。

(七)商业、旅游及文化

持续推进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以诚信自律标准为核心的信用制度建设,制订《区商务旅游企业诚信自律行业标准(试行)》,增强商业旅游企业服务信用、行业规约和职业规范。继续推动商业旅游企业建立诚信档案。继续开展信用培训,组织重点商圈、重点窗口、重点企业的人员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帮助企业提高诚信意识。

完善旅游服务市场诚信建设和分类监管,加强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公开和共享,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饭店、旅馆、旅游咨询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

推进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区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建立文化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与文化执法、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托市文广局网吧监管平台,发挥网吧技术监管作用。加强文化市场行业组织建设,发挥行业组织在文化市场中的自律功能。

(八)金融服务

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中引入信用制度,制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标准。完善涵盖小贷、担保等新型金融机构的金融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探索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体系建设试点,扩大金融领域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范围。加强诚信引导,倡导诚信经营,建立完善将政策优惠、资金扶持等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相结合的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统一信用评级,对于信用等级达到一定级别以上的初创企业,加大信用融资扶持力度。

(九)政府诚信

加强政府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政府信用建设。对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及践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政府部门诚信履职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务公开,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继续开展政风行风测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网上评议政府工作绩效活动,将信用记录(社会评价)列为对行政机关考核的一项内容。加强政府部门诚信履职信息记录和管理,建立政府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使用制度。收集审计报告和政务公开、纠风等工作中涉及政府信用的信息,按需报送、及时共享。

(十)公务员诚信

加强公务员考录信用管理,在公务员年度考核、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青年人才招聘中使用信用报告。加大新录用公务员信用审查,强化其个人填报信息的核查核对。建立公务员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作为公务员交流、晋升、考核、奖惩等重要参考依据,在年终考核中实行诚信一票否决制。以市公务员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全覆盖的信息系统。

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推进,建立工作机制

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区社会诚信体系工作安排。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组织落实各项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信息委,对本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推进,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问题。各相关成员单位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工作推进计划,并将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二)夯实基础,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依托本区法人库、人口库、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执法信息、企业安全生产评估信息、工商年检信息、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等各个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建设本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政府内部各类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形成反映企业和个人综合信用状况的基础数据,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从信用信息动态采集、信息汇聚、信用评估和对外服务等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化。同时,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并依法向合格的征信机构提供集中查询、信息等服务。

(三)落实财力保障,发挥资金引导作用

落实区级诚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为本区制度实施、企业培训、试点推广、宣传活动及产业培育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继续实行使用信用报告的资金补助制度,落实财力保障,发挥资金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