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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绩效考核 财务监控 社会审计 资产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于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发展,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财政财务及社会中介机构监控的一些途径和方法。
一、强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
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是有效运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稳定、快速、高效、安全、持久发展的基本需要。其精髓是对绩效目标实现过程的一种控制,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绩效结果的反馈,实现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的改进和提升,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发展。设定风险管理、项目收益、资产质量、资本比率、市场开拓、业务质量、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内部控制、员工发展、盈利能力等考核指标。实施各层次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包括集体绩效和个人绩效),层层落实到最小组织单元甚至个人,量化指标体系及指标考核标准值、指标权重结构。以业务发展最优化和经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优化绩效考核体系的设计程序,确定不同的动态指标和静态指标,前者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变化方向(进步或退步)的趋势;后者则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水平的现状。从分析其经营活动入手,依据简明性、主导性、可操作性原则,找出影响和表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管理成效的主要因子,确定指标权重系数,以计算相应的绩效。具体计算过程可参照:
经营绩效考核总分=∑(各单项指标考核基准分+加分-扣分);正向指标完成率=指标完成值÷指标标准值×100%;逆向指标完成率=(2-指标完成值÷指标标准值)×100%。
并设定,达到标准值得满分,每多(少)完成1%,加(扣)基准分的0.5%。加分以基准分的0.5倍为上限,扣分以扣完基准分为止。
对于评价获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综合指数进行定性分析,建立一个分级表,并给出相应的分级评语,指出优、劣之处以及重点改进方向,分析改进的难度,奖优罚劣,并与收入挂钩,营造科学的绩效考核运行环境,以促进绩效考核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
财政部2010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要求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要求地方财政监管部门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所有这些政策,无疑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财务管理职能而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其财务管理职能:(1)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7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在内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并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部门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和年度财务报告一起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2)严格资金管理,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措资金、运用资金、开展业务。(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管理费用开销,建立高效合理的费用支出审批制度和用款审批报销程序。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实现成本费用预算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权益性支出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4)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制定经过审批程序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严格资产管理和清查,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按规定计提各种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内的准备金或者资产减值准备。(6)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遵循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主体,要求每一个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员工都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求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会计人员在公司的政治、经济地位和工作积极性。
三、发挥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的监督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这里所述的社会中介机构指的显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言,与其他行业的审计比较要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经营运作规范性、薪酬制度科学性以及业务发展规范性等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对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内控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关联方担保、信息管理与披露、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责任分担等内容进行重点关注,实施必要的控制测试,以评价内部控制的效果和效率。
2.关注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否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其设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并在外勤过程中,采集如下相关审计证据: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营业场所证明材料等。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范围,判断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没有违法经营行为,以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识别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3.注册会计师要善于识别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市场、信用、结算、偿债、法律等风险。其中财务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等财务原因使公司可能丧失发展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准风险等,是指因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或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导致被担保人经营能力变弱而引起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在到期时或之后期间内没有全额向担保权人(又称债权人)履行义务的风险;结算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已履行交易义务,但没有从客户或交易对方收到相应价款的风险;偿债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被担保人无法实现付款承诺到期时需要担保方代行支付却没有资金履行承付的风险;法律风险指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形成的风险。
4.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接受业务时,充分考虑专业胜任能力,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是否具备融资性担保公司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否熟悉或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他和资金收付相关的系统;是否具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并重点关注以下现象:(1)宏观经济形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影响;(2)适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6)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策略;(7)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8)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他们的被担保人基本情况;(9)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被担保对象所处行业状况;(1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重大诉讼。
5.可以通过对担保收入组成等的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并通过函证,或者到被担保人实地观察、询问、检查,了解被担保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趋势、市场现状、经营环境等状况,测试担保风险,判断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代偿风险。
四、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尤其重要。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可以要求被担保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或者第三人提供反担保,通常有:
1.抵押品。具体包括:(1)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等等。
2.动产质押。可以是机器、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损耗较小的贵重物资(包括金、银、珠宝、玉石等有形动产)。
3. 权利质押。主要有:(1)未兑付的汇票、支票、本票;(2)未到期的债券、存款单;(3)未到期的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第三人担保。有实力的第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被担保人提供再担保。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对上述的抵押品、用于质押的动产、用于质押的权利,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运用资产评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评估这些抵押品、质押品等的公允价值,作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可供担保金额的依据。也可以通过对第三方企业价值的评估,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对第三方代行偿债能力的判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截止期编制会计报表时需要对还在担保中的担保事项进行风险测试,测试原公允价值是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果有了较大变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担保行为的安全性,而这个变化区间,也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予以提供参考数据。
五、当前特别要关注的事项
当前,在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收紧的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能否获得贷款,就要看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在财政担保被叫停,地方人大出具的担保函也被宣告无效之后,政策性担保公司成为了地方政府所能依赖的担保工具。所以,当前要特别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政策性融资提供担保的监管力度,规避市场风险,扼制地方政府的融资冲动。
(教授系CPA、资产评估师)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审计案例(第一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4]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收相关法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关健词:担保公司;风险调查;风险控制;风险处置;风控意见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2015年2月,因部分担保公司不再适合继续从事担保业务,重庆市金融办注销了6家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今年,重庆很多担保公司也或多或少也发生了一些代偿损失,对担保公司的生存、发展十分不利。宏观上讲这与目前经济下行有关,不过这是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从企业自身上把控风险上看,也存在一些问题,采用合理的方法,解决和处理好这些问题,相信担保公司一定能顺利度过目前的难关。
一、完善风险控制的组织架构及制度建设
从人员和制度方面加强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首要前提。担保公司应成立审贷部或审贷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总经办、业务部、风控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规范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完善担保风险管理制度。
二、贷前风险控制
(一)收集客户单位资料
除复印客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外,还须收集客户单位所有银行账户资料、所有房产、车辆等证件复印件。这样如客户违约,担保公司查封是很有用的。不然,在阶段无法查封客户的账户及财产,只有等到执行阶段法院才会派人到人民银行或房管局查询、查封,到那时可能资产早被转移了。
(二)对于规模较大的客户,尽量要求客户提供审计报告
这样可信度更高。对于客户单位的财务报告,须逐一科目核查真实性。其中:货币资金,须要求客户提供所有盖有鲜章的银行对账单,并核算对账单合计金额是否与货币资金一致。应收账款,应按账龄进行分类,对于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检查收回可能性。对于前十位客户的应收账款,应用函询法核对其真实性,避免其夸大应收账款,虚增资产。库存商品,须盘存库存商品,核算入、出库单,看是否有夸大库库商品量,虚增资产。净利润,重点检查是否有虚增收入、虚增利润情况。营业收入,应核对销售收款加应收账款是否与其一致。另外再检查库房出货单是否与销售数量匹配。管理费用,可通过核对客户员工工资、物管水电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等大项查明是否客户有虚减管理费用的情况。财务费用,可根据客户贷款总额及相应的利率,核算财务费用是否全额入账。
(三)担保公司严格实行A、B角调查制度,对于每户客户调查,须两人到岗,杜绝人情担保,避免出现调查中的道德风险
业务调查人员须填写调查报告,重点调查客户主导产品的生命力及竞争力;市场营销调查,调查客户产品的市场前景、适销情况及所占行业比重;经营风险调查,发现客户在市场规模、成本控制、产品融资、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行业风险调查,重点调查客户在行业中的位置及所采取的经营战略的合理性;财务情况调查,核实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并分析客户财务指标及财务状况;反担保措施调查,调查评估客户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分析反担保人的经济实力与担保责任是否相符等等。
三、贷款审核阶段的风险控制
(一)严格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审查由风控部负责,审批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负责。
(二)由于担保公司与客户信息不对称,为规避和减少风险,建议采用以下方法处置
1.客户单位为了获取担保贷款,往往会隐藏一些债务。比如隐藏以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的贷款,然而实际用于本公司经营且需要本公司偿还的债务。这时就需要客户单位配合,担保公司查询其征信情况,以核实是否未纳入该客户账务的负债处理。
2.对于客户单位的民间借贷,这是很难核实的。因为民间借贷不上征信记录,账务上是否体现完全取决于客户的诚信状况,这也是造成担保公司与客户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例如,我公司客户经理调查某集团公司,得出的调查报告是资产总额22亿元、负债总额14亿元,净资产8亿元。然而因特殊情况该客户崩盘后,真实的情况是负债总额超资产总额2-3个亿,大约有10-11个亿的民间借款浮出水面,造成了调查报告严重失实,影响了公司的决策。为防范这种情况发生,我们要审察客户时只根据有客户的财务状况好坏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对应的抵押物作为保障,为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我们在核察客户的抵押物时,除须要求客户提供评估报告外,我们还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屋交易中心,根据这些最近的交易记录,往往更能反映房屋的现值情况。
3.对于抵押物,我们应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打折。住房一般折扣值为评估值的60-70%,商用物业为评估值的50%,厂房为评估值的40%等。
4.严格控制客户的贷款规模。对单个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
5.严格审核贷款的真实用途。应避免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或用于直接借款等高风险行业。目前客户单位出现违约,往往不是客户的主业出现问题,很多就是用于高风险投资,造成资金到期无法收回,从而资金链断裂,产生违约。
四、贷后风险控制
(一)对于客户贷后检查也很重要
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有的客户单位,私下以其他人名义成立公司,并将其资产转移至名下,进而逃避原借款名义的债务。客户经理须及时到达客户单位,不定期作贷后检查,及时发觉新的情况,将新成立的公司纳入反担保范筹。
(二)对于贷后已发现客户经营欠佳,有代偿风险但能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也不宜立即诉讼要求客户还款
担保公司发现客户不能按时还款时,应协助客户融资按时偿还贷款以及正常续贷。待客户经营好转,有足够资金时,也就顺畅归还贷款了。如此时,担保公司须代偿此笔贷款,且往往客户没有什么可处置的资产或抵押物不足值,给担保公司带来损失,这叫做“赢了官司输了钱”。
(三)对于客户单位出现风险代偿后,追偿方法也很重要
1.建议直接与客户商谈处置抵押物。这样处置时间较快,便于资金及时回笼。
2.处置抵押物时,为防止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或冻结,担保公司应及时变卖或及时转入担保公司控制的名下。否则,若被法院查封或冻结,则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变卖,则从至回款,一般需要一年以上,严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四)为规避贷款银行只顾自身利益,肓目收贷发生,合作客户、银行及担保公司可三方协商,到期无需冲贷资金,直接转贷。这样既避免了银行收回贷款后不再续贷的情况发生,也可以为客户节约拆借冲贷资金成本。
(五)使用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冲减代偿损失
担保公司赔偿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是为应对公司出现代偿后,避免利润大起大落,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计提的风险储备。
1.会计法按七部委2010年3号文件规定,每年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2.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担保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
3.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应报告税务,经税务核实确认后,可将代偿损失用于冲减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抵减企业所得税。
五、规避风险的建议
(一)建议改革诉讼司法制度,加速对老赖的欠款促收
1.诉讼保全、查封困难。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阶段,法院不会配合保全、查封被告人账户、资产,要到执行阶段才给予配合。从到执行,如需公告送达大概需要3个多月时间,判决需要1个月时间,给老赖提供了足够的时间转移资产。建议法院在阶段也能配合诉讼人查询被告人的财产信息,加速欠款的催收。
2.资产处置周期长。目前,从担保公司代偿到诉讼追回代偿款,大部分需要1年多时间,严重影响了担保公司的现金流。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债务人后,老赖往往设置各种阻力,比如拒绝诉讼法律文书的签收,根据法律规定就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时间60天。另外如果判决书下达后无法送达也需要公告60天,另外法院委托评估师事务所评估及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又需要几个月时间,这样下来一般是一年以后才能执行完毕。所以建议缩短公告期。
(二)建议设立再担保机构
主要由政府出资成立再担保机构,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担保公司进行风险分担,避免因担保公司代偿影响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建议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客户的合作银行避免肓目收贷
目前很多客户出现资金链断裂,往往是由于银行收贷造成的。客户从投资到回收往往需要几年甚至10多年时间才行,这时银行突然抽回贷款,客户单位没有多余资金,从而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事实上客户单位的贷款往往涉及多笔及多家金融机构,提前收贷后客户后面到期的贷款将无法偿还,这对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都是不利的。建议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应继续支持客户贷款,保证客户继续经营,创造利润,偿还贷款。
(四)建议改革会计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存在税法与会计法的差异。
税法规定: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及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会计法按七部委要求,每年计提1%担保赔偿准备金及担保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余额的 10%后,才实行差额提取。这样造成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每年净利润减少很多,然而又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务报表利润指标数据不好看,不利于担保公司银行授信工作。建议会计上也按税法要求每年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但为规避担保公司将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建议规定担保公司的净利润及风险准备金合计超过当年担保余额10%的部分才能用于利润分配。这样既保证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数据指标较好,也利于增强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五)担保公司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光靠外部环境的改善是不够的,最重要的还是要靠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把控
担保公司应加强自身人才培养,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在贷前、贷中、贷后三阶段严格按风控流程执行。根据市场行情,在经济环境不好,违约可能性增加的情况下,要求客户增加抵押物或反担保人,与时俱进,化解风险,才能使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高级会计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
关键词:贷款中介;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1-0026-04
一、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的概念范畴
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是指商业银行出于对专业分工协作、成本收益比较、信息不对称、业务经营需要等方面考虑,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形式在贷款过程的不同环节引入不同类型中介机构为其贷款业务提供有关服务的商业活动。
目前,商业银行一般在以下贷款环节引入中介机构:企业申请贷款提供的财务报表需审计时引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对具备贷款条件而无抵押物的企业发放贷款时引入担保公司;抵押物价值认定时引入评估机构;房地产等贷款办理时引入登记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交易所、国土局、工商局、车管所等机构);抵押物登记有瑕疵或有权审批人要求办理公证时引入公证机构(主要是各地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房屋、汽车等抵押财产需要保险时引入保险中介机构;发生贷款纠纷、诉讼时引入律师事务所。
二、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的社会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深化,社会中介市场发展迅速,但在行业、地区、资质等方面的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
目前,参与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机构已非常之多,仅与某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有业务合作的中介机构就达200多家。由于各家商业银行所处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市场环境不同,很多地方性法规也不一样,中介机构市场发育程度不同,造成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的社会环境差异很大,十分复杂。
整体而言,除公证机构外,其他类型的中介机构行业准入门槛都比较低,因此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公司资质也参差不齐。同时,目前全国和各地对中介机构基本都没有统一、成熟、完备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监管制度,因而,其在运行过程中主要以自律为主,缺乏有效监管。
另外,现实中各种中介机构被简单条块分割,归属不同的行业管理部门,各行业自行规定各种执业资格,如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国土部门管理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房管部门管理房地产估价师资质等,甚至有的中介机构(如各种担保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因此,各种管理部门的监管尺度不一,亦存在监管真空。而银行又不得不面对不同行业的中介机构,资质鉴别、机构选择、报告使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
三、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由于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在贷款活动中,商业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中介机构则是被选择和被使用的角色。但是,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来讲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在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防范贷款业务风险方面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选择不当、疏于管理或过分依赖,也可能会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因而,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基本关系可归结为:商业银行应该如何选择和变更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如何使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介机构服务的收费状况(即具体的利益关系);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信贷决策及管理的影响;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
1.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和变更。
目前,虽然各家商业银行并没有统一选择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模式,但在与中介机构合作中普遍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商业银行在筛选中介机构时,具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主要考察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资质水平、诚信情况、服务质量、收费合理性等,一般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通过内部评审小组评定,从综合评级较高、地区排名靠前、实力强、诚信度高、无违规违纪记录的中介机构中选择数家签订合作协议。
同时,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入选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淘汰、调整、补充。个别银行还要求中介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对其执业活动起到约束作用。如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内容不完整、数据明显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等现象,将终止合作关系。
不过,也有些银行并不直接对中介机构进行选择和变更,除登记机构由商业银行按法定程序指定外,其他中介机构一般都由借款人自由选择。一般是在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银行审查分析等工作产生较为严重的误导性作用时,商业银行才会建议借款人重新选择中介机构,并重新提供相关报告。
2.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使用及评估。
据调查,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一般都会尊重中介机构的服务成果,对符合银行要求的报告,会在信贷评审报告中给予认可,并作为贷款决策的依据之一。
针对有疑问的审计报告,经过银行调查了解,如果确属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则一方面将企业的信用等级降级,另一方面将没有尽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列入银行内部的黑名单,并通报各级审查部门。视情形严重程度,对出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其他企业报告从严审查,或不予采信,并要求贷款方委托其他事务所另行审计。
针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一般会成立内部审核小组对抵质押物进行二次评估。内部审核小组运用自身掌握的知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抵质押物自行进行评估,再将两次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差别较大,经核实是评估机构未尽责或故意弄虚作假,则会对该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评估报告从严审查或不予采信,并要求贷款方另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抵质押物。
3.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机构的收费状况。
现行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收费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允许客户自由选择中介机构的银行,中介费用一般都由客户承担,银行并不介入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磋商;二是由银行指定引入的中介机构,其费用标准一般由银行制定或者参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
按市场经济原则,不同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也会不同,但由于激烈竞争,同一地区同一性质的中介机构收费差异一般也不会很大。据调查了解,目前中介市场的确并存“收费较高”和“超低价竞争”两种现象。一方面,在有政府强制性规定、行业垄断较高、市场风气不正的地区和中介机构类型中,收费偏高。另一方面,“超低价竞争”在机构数量多、收费缺乏标准的中介市场上相当突出。违背市场原则和成本约束的超低收费,会导致中介机构偷工减料、违反程序、迎合客户、敷衍了事等不良现象丛生,危害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4.中介机构对银行信贷决策及管理的影响。
在具体的信贷业务过程中,银行一般会在贷前调查、授信评审、签约核保、抵押登记等环节上进行独立操作,但在决策时会适度参考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或数据。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特别是贷前的法律审查意见总体上为参考性意见,对银行贷款审批有重要影响,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5.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
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内容一般包括:中介机构的甄选、资格年审以及退出管理等,并在服务收费、时效性方面提出要求。商业银行在与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会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员工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评估公平性进行考核。
有些银行会根据总行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及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担保公司的选择。近年来,各类型的担保机构发展迅速,但由于其经营风险较大,行业定位不明确,存在资质、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且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等问题。商业银行在办理涉及专业担保公司的信贷业务时,一般都会对专业担保公司进行严格调查,由总行统一授信,并实现限额管理。
四、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贷款中介机构诚信意识普遍比较薄弱,给商业银行经营带来一定风险隐患。
目前,由于银行贷款中介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为招揽客户,部分贷款中介机构在利益驱动下,违背“诚信为本”的职业宗旨和“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或违规操作,或“偷工减料”,导致中介报告质量不高,甚至采用非法手段欺骗银行,造成银行信贷资金出现风险。
2.中介市场竞争环境不够透明规范,中介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有待提高。
由于中介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低层次同质竞争激烈,人员素质、职业道德、诚信状况参差不齐,一些中介机构为争抢业务、追逐利润而淡化了审计、评估原则,盲目迎合客户需要,出具虚假不实报告,严重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公信力。同时,银行在选择中介机构时,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这些都给银行授信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
3.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低,同时,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我国对中介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没有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严格的准入制度,特别是未形成强有力的惩戒机制,违规成本低,导致中介机构作出宁愿违背诚信原则,也要争夺客户资源的选择。加之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整体上监管不够,更容易诱发中介机构人员的道德风险,从而形成整个中介机构违反“职业道德”现象相当普遍。
4.中介机构服务同质化,专业水平不高。
按照通常做法,一般中介机构只对资产的时点价值作出评价,而对资产价值的演变趋势、变现能力、所有权人取得标的物支付对价等银行关心的问题不作评价,难以满足银行授信的需要,其评估报告对银行的利用价值不高。
5.中介综合费率偏高。
银行贷款一般至少要经过会计报表审计、资产评估、抵押登记、公证四个中介环节。根据对多家银行的调查,会计报表审计的平均费率在0.3%―0.5%之间,资产评估的费率在0.2%―0.6%之间,房产抵押登记费率是0.14%,有的还涉及公证收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综合计算,一笔贷款的中介费率大致在1%左右,相当于贷款成本上调了1个百分点。
6.对部分新兴的银行贷款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
随着银行贷款中介机构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对这些机构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部分新兴的银行贷款中介机构如商业性担保公司明显处于监管真空状况,工商部门只是依据《公司法》审批担保公司设立并每年对其进行年检,而对其日常业务经营一般不作进一步管理,此外担保公司也未象其他贷款中介机构一样成立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制未能建立。
7.商业银行利用中介机构的制度不完善,自身存在缺陷。
目前,银行对贷款中介机构的管理还存在不少缺陷。其一,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类型众多、参与银行业务的程度不一,银行大多也未建立健全行内的从引入到淘汰的全流程管理中介活动的规范和制度;其二,由于银行业务流程设置、人员分开等原因,某些中介业务被条块分割,影响中介服务的总体效益和中介报告的统一使用;其三,由于现行的银行分级管理体制,银行地方分支行的中介活动管理相对混乱,与地方上中介机构关系复杂,容易助长道德风险;其四,银行还比较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手段,影响其正确评价和使用中介报告;其五,大多数银行只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产评估报告规定了比例控制要求,对中介机构缺乏动态的、客观的评估考核机制;其六,大多数银行未能明确职责、实行问责制,导致出现内部人员对中介活动责任层层推诿,甚至误导决策的现象。
8.商业银行间信息沟通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虽然目前有些地区(如上海)的银行业协会已经初步建立了贷款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但该制度并没有将各种贷款中介机构都囊括其中,因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不少商业银行在违约中介机构信息提供方面不够及时,甚至有所保留,也削弱了该制度的作用。
五、政策建议
1.政府职能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行业监管引导。
有关部门应完善对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诚信教育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中介机构及人员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业务水平;加强中介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经营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对不具备资质、不讲诚信、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应依法进行查处,严厉制裁其造假行为。与此同时,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要积极引导、合理确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在监管上引入听证机制,中介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介入听证。
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鉴于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发展比较迅猛、风险比较突出的现状,及时制定和实施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对担保公司的功能定位、市场准入、业务经营、会计制度、风险评价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以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风险,促进担保公司稳健发展。
2.银行应客观、公正评价中介机构的咨询业绩,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与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评估委托工作,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咨询业绩,并进行动态考核调整。可选择几家具有项目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按照其公司管理情况、以往的咨询业绩、工作作风、办事效率、评估报告差错率等,再根据项目评估要求,科学地制定评估考核指标和标准,按年(或季度)进行考评,对较差公司进行淘汰。另外,在调整评估机构时,还要关注中介机构经营定位及经营理念。在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评估中,为克服银行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如技术要求高、贷款企业为集团性质等),应聘请资质全、等级高、信誉好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此外,建议择机引入银行委托制度,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引入银行委托制度,由银行根据贷款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合理收取企业一定的评估费用。这样既可以使中介机构对银行负责,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评估意见,又可以提高报告的利用价值,而且因银行与中介机构长期、批量的合作,可以降低中介收费标准,减轻企业的负担。
3.中介机构应规范评估程序,强化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中介机构项目评估必须走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制度化的道路,要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制定项目评估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二是进一步规范双人调查制度、双人审查制度;三是建立主评人负责制度、主评人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四是建立统一的三级复审制度;五是建立执业人员风险保证金制度、回访制度;六是建立行业专家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七是建立项目评估协调会议制度。
4.银监会系统应适时采取措施规范银行贷款中介活动。
(1)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诚信度的信息披露。银监会系统应定期组织企业、银行、政府职能部门三方参加的联席例会,对辖内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银行同业间要互相交换中介机构出具不良报告的信息,规避银行再次利用上述中介机构的报告造成贷款风险。
(2)银监会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范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各商业银行在与中介机构进行合作过程中,对其准入标准、日常管理和违约处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这样既不利于商业银行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也不利于贷款中介市场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制定下发相关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合作进行适当规范。
5.银行业协会或商业银行注重搜集行业信息,为商业银行使用中介市场提供智力支持,并完善贷款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
银行业协会或商业银行应注重开展行业、地区经济调查研究,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等合理渠道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行业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对行业信息的分析处理,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发展问题,为政府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使银行同业更有效防范贷款的潜在风险。同时应探索建立社会公众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商业银行提供智力支持。
此外,银行业协会还应进一步完善贷款中介机构的“黑名单”制度。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黑名单”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将所有类型的贷款中介机构都纳入其中,并逐步实现地区联网和全国联网。另一方面要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履行提供违约贷款中介机构信息的义务,不但要提高信息的质量,也要注重信息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1]李扬,王国刚,刘煜辉.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区域集优”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创新优势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11-057-04
在我国,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以来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近几年来出台了多项措施:推出了中小企业版,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在2007年首次推出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为中小企业在债券市场上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2011年“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水江苏,这种创新的企业集合票据为中小企业在债券市场上融资提供一个崭新的通道。
一、传统企业集合债券与“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的概念
(一)集合债券的概念及主要业务流程
所谓的企业集合债券,有时也称作集合债,就是指两个(含)以上、十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捆绑打包”,共同进行产品设计、券种冠名、信用增进、发行注册的方式“抱团”发行债券,结合市场经济状况和各个参与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确定债券的票面利率,同时约定到期日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工具,发行时间最长可达到5年。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在单个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产生的,它突破了银行贷款成本高、限制条件太多以及在银行间市场通过债务融资工具独立发行规模偏小、流动性差的问题,使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抱团”一起发行集合债券,实现短时间募集低成本资金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目标。
发行集合债券的主要业务流程包括:第一步,由政府部门牵头,与主承销商等有关方面一起对参加申请发行集合债券的企业进行选择,组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工作组以及确定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选择债券的担保方式和担保机构,同时为集合票据进行信用增级,订立发行方案。第二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工作组和中介机构共同准备注册材料,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各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开展尽职调查,摸清企业情况;二是由会计事务所出具企业的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企业的法律意见书,评级公司出具企业的评级报告,担保公司出具对于发行企业的担保函;三是通过主承销商协调整个准备工作,完备所需的注册材料并提交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核。第三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核注册材料并接受注册申请。最后一步,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上市发行。
(二)“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概念及主要业务流程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是指依托省政府及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地方企业和其他融资主体,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为推动企业实现债务融资量身定做全面的金融服务方案。“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的主要参与主体与传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没有太大差别,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债公司、商业银行、企业、反担保公司、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的工作机制与传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工作机制相比,更加严谨、合理。在方案设计与完善阶段,通过联系会议制度、合作框架协议的方式确立合作模式、各方职责和时间进程;在项目实施阶段,各参与方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落实工作。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的主要业务流程包括:第一步,由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参照发债基本条件,根据地方产业规划和政策,组织对地方企业的遴选;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遴选企业根据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程度出具推荐意见。第二步,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将初步选定的企业相关材料移交中债公司,中债公司组织联合工作组成员负责对入选企业分类制定债务融资方案,并成立专门项目组给予落实。第三步,对符合发债基本条件的企业,中债公司、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共同启动尽调工作,进入发债程序;风险缓释措施方面,中债公司依托当地政府、联合当地担保机构、政府融资支持政策等与企业共同研究并寻求最优化解决方案。最后,对暂时不能满足发债基本条件的企业,联合工作组为企业提供IBO(首次债券发行)辅导方案,包括财务梳理、管理改善、发债辅导等服务,帮助企业达到发债条件;在IBO辅导期间,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过桥融资和信用增进,联合地方政府、担保机构落实风险缓释措施;一旦经过IBO辅导的企业达到发债基本条件,重新进入发债程序并组成项目组。企业成功发债后,由中债公司联合地方主管部门、主承销商、担保机构、评级公司共同进行发债后管理和跟踪评级,对主体的偿债履约能力进行持续动态管理。
二、传统企业集合债券存在的问题
(一)筛选机制缺失,发行范围窄
根据集合债券的原理,无论多小的企业,只要集合在一起就可以实现直接融资,但这只是在理论上如此。由于对参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的企业没有统一的选择标准,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对申请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企业进行筛选。现实情况是,为了使担保公司乐意提供担保,筛选工作往往由担保公司完成。然而担保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通常选择信誉良好、资产雄厚的企业。从早期发行的三支企业集合债券可以看出,选择的企业多为行业领先的企业,这使得集合债券丧失了相对于银行信贷的优势,走向了传统信贷业务的同向片面的误区,优质的企业容易得到银行的青睐,同时也容易成为企业集合债券的融资主体。对于刚刚起步发展还不是很成熟的小企业来说,急需资金做大做强,然而他们在传统信贷领域得不到支持,往往也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入选门槛高而被排除在外。
(二) 运作周期长、发行成本高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效率及成本没有预想的优势,其效率低并且发行成本偏高。如上所述,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工作程序有:遴选合适的企业组成集合、选择信用评级机构、选择主承销银行、联系担保及反担保机构以及组织一系列的审计法律方面的工作。企业集合债的发行工作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债券承销商、评级机构、担保机构、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及发债企业等多方参与,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相关法律关系复杂。由于国家没有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目前只是在国家制定的宏观政策之上,由地方政府自主制定操作细则和管理办法,自行操作实施。正是由于制度上不尽合理、统一性较差、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在企业集合债的发行过程中,企业集合债的发行运作流程和发债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是很完善。而企业集合债不同于普通单个企业债,沟通协调的工作量的巨大,不是仅仅靠某个发行主体就能够完成的,必须借助于一个权威的专业机构把关联松散的众多发债主体协调和组织起来。对企业集合债的发行全过程的方案设计、各方协调、进度推动统筹安排的缺失,导致了企业集合债审批程序繁琐,运作的周期长而低效。
众多发债主体的工作缺乏共同的工作机制产生了很多重复劳动,直接导致了企业集合债的综合成本增加。一方面,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成本比较高。与发行同等融资额的普通公司债相比,由于集合债券由众多的企业以“捆绑打包”的形式发行,因此需要投入比普通债券融资更多的资源进行评级,包括各种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这就大大提高了其评级成本。在此基础之上,与普通债券对比可知,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审批手续多而复杂,审批程序严格,大多数参与申请发行的企业对此认识不够,准备不充分,这一切就导致了工作效率的低下,直接增长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时间,加大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风险。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要求是资金能够快速地到位,运转周期短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很长的发行周期使其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要求背道而驰,大大增加了机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发行成本。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如果债券成功发行,其中政府是功不可没的。政府提供的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支持和帮助是债券发行成功的有力保障。在集合债券的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参与主体众多,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力协调,各方利益达到均衡,这保证了集合债券的成功发行,但也增加了集合债券发行的协调成本。
(三)担保增信的支持力度不足
担保的模式和担保主体的资质往往难以满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需要。过去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担保模式有以下几种:银行担保模式、政府补贴担保模式、集合担保模式以及集合担保加偿债基金模式。其中,银行担保模式对企业的增信效果明显,但是究其本质而言是银行为中小企业集合债的风险进行买单,没有在根本上突破传统信用瓶颈,这种模式已被银监会于2008年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叫停。政府补贴担保模式从字面上就可看出其对政府高度的依赖,完全是建立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之上,很难在全国范围适用。集合担保模式是通过多家资产达到一定水平的中小担保公司联合为企业的集合债券提供担保而实现的,虽然有增强心理的作用,但其实际效果根本不明显。集合担保加偿债基金的模式完全依赖于政府财政的支持,太过于依赖政府,对于经济能力不是很强的省份难以适用。以上这些担保模式都是单纯依靠一方力量支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没有形成对企业集合债的立体的担保支撑,难以实现担保的长期有效和广泛适用。与此同时,担保公司自身的缺陷也大大降低了企业集合债的担保力度。尽管我国的担保公司众多,但由于缺乏专业的增信技能和财力支撑,实际能够有实力为企业集合债券提供担保条件的公司屈指可数,多数担保公司对企业集合债的担保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基于传统企业集合票据的创新优势
(一)统一规范的筛选标准,扩大发行范围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通过各发行主体共同制定的统一标准多方面对发行债券的企业进行筛选和考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仅仅将《公司法》及《证券法》关于发行债券的财务指标规定作为选择申请发债的企业的准入依据,在财务指标合格的基础之上选择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发行对象。这种筛选办法只体现出一些硬性的财务指标,丝毫没有行业及政策的考虑。在市场经济规则之下没有错误,但是缺乏对于企业及行业成长性的考察,将很多具有很强发展潜力但是目前不够成熟的企业排除在了直接融资的门外。“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的准入标准不同于以往中小企业集合债的企业筛选标准,该标准更加具有适用性。它以《公司法》及《证券法》关于发行债券的财务指标规定为基础,参考发行主体各方的意见,在考虑地方的行业发展状况及政策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对于一些发展潜力强但没有达到发行基本条件的企业,“区域集优”项目也有特别的考虑。通过由发行主体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企业提供辅导方案,对其进行信用增进,使其达到发债条件或者联合商业银行提供过桥融资。在“区域集优”项目统一规范的企业筛选标准之下,能够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范围有所扩大,也能够更加直接地将资金资源配置到地方政府支持的实体经济之中。
(二)多方密切合作,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降低发行成本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支持下,通过关键人中债公司将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评价公司等机构联合在一起,共同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提供金融服务方案。在普通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过程中,政府、银行等参与主体都只是各自为战,没有很好的沟通与联系。面对众多发行主体,这些参与主体的工作量巨大而繁杂,统一工作机制的缺失使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审批繁琐、周期长、效率低下和有高额的社会成本。与此同时,作为发行主体的企业也承受着很高的评级成本。“区域集优”项目通过关键人中债公司将各个参与主体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在方案的设计和完善阶段,通过联合会议制度和合作框架协议方式确立合作模式、各方职责和时间进程,在项目实施阶段,各方按照合作框架协议内容落实工作。这样的模式打破了普通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各参与主体单兵作战的套路,整合了各方的资源,减少了大量重复无效的劳动,加快了发债的速度,建立了高效的工作机制。同时,针对过去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综合成本高的难题,“区域集优”项目下发行主体可以快速实现集合债的发行,时间的优势大大降低了等待的机会成本。在市场化原则和保证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各中介机构可以让利,使得发行主体享受协调成本和评级成本的优惠,以保证通过“区域集优”项目进行直接融资的成本具有优势。
(三)多元化的担保增信模式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提供多元化的担保增信模式,保证集合债的偿债能力,提升集合债的吸引力。过去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担保模式存在缺陷,不是依靠政府的财税支持,就是通过资质欠缺的担保公司担保,这些简单的担保模式使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存在偿债能力差、吸引力不够的弱点。“区域集优”项目建设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由政府主导出资、发债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形成对参与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实现直接债务融资保障的专项基金。就地方专项基金来说,其规模将与地方中小企业发债总规模挂钩,地方专项基金的担保倍数约放大到20倍至30倍。政府协调地方担保平台、担保公司,使反担保得以落实。在此基础上,“区域集优”项目探讨性地尝试应收账款质押、商誉质押等新的风险缓释措施。作为我国首家专业债券信用增进机构“区域集优”项目的关键人中债公司拥有专业的人才和雄厚的资本实力,能够提升发行主体的信用级别,促使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上述“区域集优”项目的种种措施整合了参与各方的资源,可以很好地为企业集合债券足额提供风险缓释,为企业集合债券提供了多元化的担保增信模式。
四、结语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作为债券市场的新产品,刚刚出现,其能否顺利实施及其未来,发展规模尚有待观察,但它的出现对于金融创新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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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资金业务种类多
过桥融资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目前,市场上过桥融资业务的种类繁多,而且这些过桥资金有共同的特点,一是期限短,使用时间多为三个月内。二是费用高,月息达4.5%~6%。
唐古拉财富董事副总裁谭吴楠告诉记者,“还旧借新”资金过桥是众多过桥业务中的一种。他说,“还旧借新”是一种晟普遍应用的过桥。为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期,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归还,必须临时拆借资金,归还老贷款,再贷出新贷款,用以归还临时拆借的资金。原来商业银行对这种情况,往往采取展期的办法;但鉴于人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贷款展期的规定,展期原则上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因此,商业银行在企业贷款到期后往往要求企业归还原贷款,再贷出新贷款,让企业继续使用资金。如此,企业在无足额资金情况下。就不得不去资金市场高息拆借一笔资金来周转一下。企业做“还旧借新”过桥,费用还是很高的,如一个3000万元的贷款过桥,6%的月息,一个月时间过桥费为180万元。
谭昊楠说,在房地产金融领域,过桥贷款机制也被广泛运用于开发商融资。由于开发商在拍卖获取地块后,尚未完全付清土地出让金,就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而无法通过抵押土地向商业银行融资。因此,利用金融领域过桥贷款机制,开发商通过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贷,以此借款付清土地出让款,并利用随后将土地抵押给商业银行的贷款偿付这部分过桥贷款,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格局,避免资金链的断裂。
房地产项目过桥资金的主要需求,一是补交地价类,房地产企业使用过桥资金补交地价款,再用相关土地使用证申请银行贷款用于偿还过桥资金。二是,赎楼业务,在房产买卖中,因大部分房产都处于按揭状态,在过户前需把房产证从银行赎出才能完成过户。因而在房产交易活跃时产生大量的赎楼资金的需求。谭昊楠表示,他也给一些房地产企业提供了过桥资金服务。
另外,谭昊楠说,注册资金融资过桥也是开展较多的业务。注册资金融资在一些大城市已经很普遍,如果你要想注册一家大型的投资公司,或者注册资金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你又无法一下筹措这么多资金,那你只好选择融资去注册。现在,一般人都选择专门从事这一行的中介去操作。可以说,在部分城市80%的公司注册是通过融资来解决。一些社会游资专门从事注册融资这一行业,他们往往与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有较好的关系,工商注册的程序驾轻路熟,往往一周之内便可办好所有手续。注册资金的多少,与公司所有人承担的风险大有关系。在贷款、对外融资以及贸易过程中,对方往往看重公司的注册资金。因此,一些注册资金偏小的企业,就会设法增资扩股。这又为注册融资这一行当增加了新的业务渠道。
此外,企业还有在大小非过桥减持、管理层收购或股权收购过程中产生的过桥资金需求。首都师范大学金融学教授周绍威给记者讲了一个过桥资金用于融资并购的案例――“无锡尚德并购案”。
周绍威说,通过壳公司“百万电力”向“尚德BVI”提供6700万港元的贷款,作为“尚德BVI”收购“无锡尚德”国有股权的保证金之用。当时协议约定,“百万电力”对“尚德BVI”的债权可以转换成在“尚德BVI”的股权。“百万电力”这项过桥资金是“无锡尚德”启动海外上市的第一笔关键资金,主要风险在于国有股能否顺利转让。如果转让成功,其将获得极高的收益率,所提供的6700万港元可以在不超过半年内转换成25%的“尚德BVI”股权,对应持有“无锡尚德”25%股权。当时财务数据显示,“无锡尚德”截至2004年末的净资产为2739.6万美元,25%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684.9万美元(约5480万港元),与该项过桥贷款额基本相当,而施正荣对“无锡尚德”2005年的盈利预测是4500万美元,25%的股权相应可以分得的当年利润达1125万美元,也就是说,“百万电力”当年的投资回报率就可超过100%。
企业如何获得过桥资金
目前市场上,提供过桥资金服务的机构很多,信托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都纷纷推出中小企业急需的过桥资金贷款业务,而且一些民间资金也乐于提供过桥资金服务。
记者在网上发现一家提供过桥资金服务的企业写着“现有过桥资金1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不限,借款方地区不限,只要有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都可借贷,自有资金2至7天可到账,按月计息,期限1至6个月均可。我方过桥资金费用最优,无前费用,可使贵方项目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
记者致电该企业的汪先生询问企业如何获得过桥资金,他说,企业要获得过桥资金,首先,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包括企业及法人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公司简介、法人身份证、法人简历、企业主要荣誉证书等。其次,企业要提供相关信用资料,包括企业贷款卡信息、企业基本信用报告、深圳信用网信息、个人信用报告等。再次,企业要提供有关财务方面的资料,近两年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近三个月银行对帐单,企业的房地产证、设备清单等。最后,企业还要提供相关的银行资料,与该单业务有关的银行批复、银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保证合同等。
另外,中易安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的周先生告诉记者,可通过资金质押担保的方式,帮助拥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客户实现快速的过桥融资。过桥融资周期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从接单到放款周期控制在2-3周内,满足企业的过桥资金需求。
周先生说,过桥资金对企业的需求是,该企业拥有足额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但对资金需求比较急迫。中易安在确认抵押物足额和还款来源可靠的情况下,出具足额存单质押,银行快速放款,帮助企业实现过桥融资。
国行融信(北京)投资担保公司的李经理告诉记者,从资金提供方而言,他们对申请过桥资金的企业有几个关键因素判断。他说,具体讲,一要看企业的决策人和管理人,主要是其品德与决策能力、管理能力。企业起步阶段,决策人的决策能力与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很重要。企业发展阶段,决策人与管理人的品德对项目的风险控制会更加重要些。当然很多时候,决策人和管理人集于一人,但并不妨碍按两种角色对其做出评价。人的因素可以占整个项目风险的25%或更高。
二要看行业,如果企业所在行业属于朝阳行业,企业的决策人及管理人可能亦会成功;如果行业属于夕阳行业,一个较好的决策人及管理人可能亦会失败。因此必须衡量行业因素对其经营产生的影响。行业因素可以占整个项目风险的25%或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