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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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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伴随着社会政治思潮的发展,已经演变成为一种民主手段。那么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更加恰当地运用,就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和分析。文章通过对西方民主发展脉络的疏理,揭示了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和时代背景,以及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发展。

自1828年开始的全球民主化浪潮至今,现代民主的发展经历了将近两个世纪。随着民主的发展,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在全球范围内,公民开始有组织地参与公共事务。20世纪一21世纪是民主精神巩固和深化的时期。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探讨公众参与便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公众参与的社会背景

1.1近代公众参与的萌芽

纵观整个民主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占希腊到中世纪,再到后来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民主的观点除了强调法治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人民(或者市民)能够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这也就是公众参与的雏形。

古希腊、古罗马由于幅员和人口的限制,人们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参与到城邦公共事务的管理中。由全体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掌握着国家的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一切权利。

中世纪的教皇党强调,皇帝的权利来自于人民;而那些意大利的自治城市在采用执政官民选的共和政体时,已经开始了代议制民主的早期实践。在欧洲中世纪,虽然封建制度是专制的,但是由于它是封建契约制的,因此,君主不能随心所欲地将个人意志强加于臣民,同时,臣民具有依法反抗统治的权利,英国的议会制就是这种封建契约的主要代表。在这个阶段,公众参与国家或者城市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代议制的形式实现的。

在近代,随着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发展,民主的观点逐渐从理论界开始走向平民大众,人们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权利,于是,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了资本主义革命与此同时,关于民主的革命也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席卷全球。当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时,近代民主运动也达到了最。然而,在这一阶段,关于公众参与的概念,可能更多地反映在人们争取自由、平等权利的斗争中。

1. 2现代民主理论与公众参与的起源

现代公众参与制度,一般认为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新社会运动,也被称为多元化运动。在现代西方社会的结构下,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是追求民主参与和自我管理。公众参与,倡导的理想目标就是将公众的意见采纳到政策的决策阶段,这就要求需要一个稳定、有效的政洽结构,因此,公众参与与前面所述的民主发展历程中的“市民社会”概念关系最为紧密。

市民社会最早指的是古希腊的城邦。在那里,除了奴隶和妇女,所有的男性几乎都享有“公民权”,即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人城邦事务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最早是由黑格尔和托克维尔提出的。但是Conden Whil。的定义却更具代表性,他指出,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他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权和自主权。

现代对于市民权利的重新认识,主要反映在市民争取发言权、差异权和人类发展的权利上。对发言权的争取,就是要求政府行为透明,市民通过一定的参与途径和方法,在创造生活世界的过程中实现他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对差异权的争取,就是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包含社会中各个不同利益阶层的需要,反对商业化生产的大众文化的霸权影响;在对人类发展权利的争取上,就是要求获得社会权利的物质基础,即住房、工作、健康和教育等。

同时期,另一个政治口号的提出,也对公众参与产生了重要影响,这就是“第三条道路”。“第三条道路”主张在立足于多元化思想的基础上将更多的利益集团涵盖进来,扩大制度的包容性,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培养共同体精神。

2公众参与的理论背景

公众参与发展到现代社会,与其密切相关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2. 1代议民主和强势民主理论

代议制民主,指人民将权利委托给“代表”,由代表来管理国家。然而,在代议制政府下,由人民到代表之间的过程和程序,决定着人民意志能否被完全表达出来;而强势民主,指政治是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专家垄断的专业活动,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但是,当人口和幅员超过一定范围时,强势民主就会显得毫无效率。因此,宜将“强势民主”建立在公众参与和公民义务的基础上Q

2. 2公共管理理论

这种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联姻,吸纳市民参与公共管理。参与的基本观点是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因此,如果排除公众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将会造成政策上的失误。另一方面,政府治理的过程实质上是政府与公众互动的过程,公众参与公共管理,可以反映公众的需求与偏好,使行政部门的政策与行为能满足社会中大多数公民的需求;其次,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政府的代表力和回应力,使公共管理者知晓公众公共管理组织绩效的评估意见;第三,公众参与向公众提供了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公众作出判断;最后,参与促使政府的改善,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认同和支持。

2. 3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政府不再是实施社会管理功能的唯一权利核心,而是非政府组织、非赢利组织、社区组织、公民自组织等第三部门以及私营机构将与政府一起共同管理公共事务。

治理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它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时,治理理论强调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这其实也是一个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的过程,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人们开始关注起公众参与的问题,而公众参与也开始从理论研究逐步走向社会实践的方方面面,如立法、环保、城市规划等等。

3公众参与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发展

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最早起源于美国。早在1853年,Ann Pamela Cunningham就发起了名为“保护沃农山住宅妇女联合会”的妇女志愿团体。

沃农山住宅是乔治·华盛顿的居住地,1850年后,由于华盛顿的后人无力维持,也无法从政府获得整修的费用,因此他决定卖掉房产,唯一的条件就是购买者必须将房产作为历史遗迹进行保护。当Cunningham小姐听说后,便号召妇女们为保护沃农山住宅进行募捐。1853年,她组织成立了“保护沃农山住宅妇女联合会”,在该组织的努力下,她们成功地游说和募捐了大量资金,利用这些资金,她们买下了沃农山住宅及其周围的地产,并对住宅和周围的环境进行了修缮和维护。如今,沃农山住宅已成为维吉尼亚州著名的旅游景点。

Cunningham小姐为保护沃农山住宅而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在全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普通市民认识到自己也可以是历史文化保护运动的倡导者。在该组织的影响下,其他民间保护团体也相继开始成立,如1889年成立的“维吉尼亚古迹保护协会”和在1924年成立的“圣安东尼奥历史保护协会”等。

在英国,早在19世纪,古建筑及古迹保护运动就成为了公众的重要舆论课题,而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立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就是来自民间的学术团体。1877年,由威廉·莫里斯和约翰·拉斯金创建了英国最早的民间保护组织“古建筑保护协会”,其目的是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反对拆毁古建筑以及对原建筑作面目全非的重修,并以文字和其他多种方式唤起公众的保护意识。他们的努力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支持,并促使国家开始将古建筑保护纳入立法的范围。

二战后,波兰华沙的重建,反映了当时波兰人民的强烈愿望,有着发扬民族精神,恢复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因此,当华沙重新建立起来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文化遗产列入了《世界遗产目录》。

同时,在其他各国,由于战后的大规模重建,使得城市中原有的历史环境迅速消失,人们才逐渐意识到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性。至此,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民间呼声开始出现,并越演越烈。公众对于古建筑、古迹以及历史环境的保护从舆论争论开始,逐渐发展到公众自发组织成各种民间团体,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这股自下而上的强大力量,最终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并在国家的立法和管理程序中得到了承认,成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最大推动力量。

在英国,二战后,民间关于古建筑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古建筑的面貌是否有必要改变;其二是古建筑的修复是否要整旧如旧。同时大量的民间保护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仅1975年登记的全国性及地方性组织就有1250个。他们收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督促和协助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独立于政府的非赢利组织—全美历史保护信托组织就是在二战后成立的。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只有这样一个全国性组织。它成立的目的在于把专业知识、领导才能和民间支持力量联合起来,承担政府所不能承担的历史建筑房产管理工作。1966年,联邦政府的《国家历史保护法》将历史保护和管理确定为由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义务和职责,从而为民间保护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以地方居民为中心,并得到专家的协助。通过向行政当局进言,向议会请愿,向市民呼吁等形式,使立法、政策有根本性的转变。

1963年至1965年的奈良、京都、镰仓开发案,使人们认识到由于开发而破坏历史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促成了《古都保护法》的制定。提案的理由主要是:古都的一般市民都认识到必须保护可以说是全世界人民共同财富的、民族的文化遗产,并且组织了多种多样的保护团体开展热火朝天的市民参与运动。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第2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口耳相传,诉诸视听而疏于记录和固态化,因而常常是转瞬即逝的、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基本无法恢复或再生。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丰富,但也很脆弱。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迅速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断层。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立法势在必行。

一、依法确认和确定遗产持有者身份问题亟待解决

(一)立法确认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非遗申报过程中经常遇到对于家庭所有成员共有的一项遗产,如何确认最具传承能力和资格的持有者的问题。因为同一遗产家庭中有血缘关系的都有权做传承人,而非遗特有的自身文化技艺决定了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平均地接受非遗的技术传承,有的是家中的长子,有的是次子,有的甚至是族外师徒。所以,应明确确认遗产持有者身份的程序,规定首先由一家之主来提出遗产持有者的人选,然后由遗产保护组织进行审查和认定,以确保遗产持有者符合条件。另外,在确认中不能单纯地将遗产家庭中的血缘关系作为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

(二)族人和族群之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需要建立相关的认定条例。近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中,同一项遗产在同一族源中或家族支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现象不断增加,有的因家庭成员意见不一致,而造成申报失败或遗产流失。对此,需要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的认定条件。立法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属于族人,同时也属于社会、民族和国家。强调在保证遗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各族成员之间加强合作,共同申报保护。

(三)确立遗产授权人的身份和资格。国家已规定每一项遗产在申报保护前要由遗产持有者向相关单位授权。但目前的授权要求是遗产的实际操作者(指遗产的具体传承人)有时因家庭、家族的当家人出面干涉,使这个授权往往被否定。为此,应明确规定:“授权时必须由遗产持有者和家庭、家族主要当家人共同签名授权。”以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

(四)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和资格需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国家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是经过层层选拔认定的项目代表人,一经国家选拔和认定后,要立法保护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使他们的非遗传承和保护不受相关事项的干扰和破坏。特别是他们在非遗技艺的传承上,在收徒弟的日常工作上,要给予保障并提供支持,以便更好地行使和发挥他们传承人的工作能力。

二、要通过立法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是指遗产的自身特点性。如前郭的查干淖尔冬捕、延边的民众节,各项与自然和生活相关的礼仪活动、传统节日等等。要立法促进这些项目的正常活动的开展,以促使这些遗产得到传承。

生产性保护的观念还可以施用于那些可移动遗产的制作和展示,特别是不受环境和背景限制的手工艺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如剪纸、浪木根雕、石刻、泥塑、草编、柳编、布贴画、刺绣,包括各民族的服饰制作,还有民族表演艺术和歌舞音乐等类别的项目,可以给它们创造生产性保护的条件。提倡这些类别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或进入旅游区展示。特别是在民族节日和传统节日期间,要充分发挥其特点,为族人和社会展示自己的技艺,同时获得经济利益,以促进它们自身的传承和发展。

三、应明确做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地传承活动的有关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依靠传承人来传承的文化形态,是一种既固定又流动的活态文化,应区别不同的项目,允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地传承。

(一)家庭或家族性遗产要保持遗产传承的传承性和背景环境性。许多遗产属于其家庭或家族自身祭祖或展示表演。要慎重对待这种遗产,不支持脱离本地域本区域的异地展示。但如政府和重大活动在相关组织或部门的安排下出去展示可以安排,但一定要得到遗产持有者当家人和本人同意方可。因为,脱离了背景环境的非遗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非遗文化形态,违背了非遗的真正精神和面貌。

(二)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由于传承人自身流动而带出遗产,要对传承人的现状进行科学分析,以便加强解决。如前郭县的非遗项目蒙古博的传承人青春就是这样的实例。她由前郭到了呼伦贝尔盟的海拉尔女儿家生活,从而将蒙古博的技术带到了另一个地域。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应该设法为她解决回到本地的条件,让她回到本地传承保护。如果不成,要立即同异地相关部门联系,作为特殊情况同异地联合申报这项遗产。

(三)关于建立遗产展示基地。现在全国许多地方建立了遗产专题园区、博物馆、民俗博物馆、传习所,这种做法直接起到了遗产抢救和保护的作用,开辟了非遗传承的新的方式和途径。特别是一些可移动性项目,不受遗产背景和条件限制的民间艺术类遗产剪纸、雕塑、制作类,集中在这样的地点展示,真正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些依靠背景和民俗信仰空间而生成的遗产,如祭祀类、信仰类,还是慎重到异地传承为好。同时,在异地存活的这类遗产是否由异地组织者申报,要非常慎重。应该立法解决这类遗产与异地组织者间的关系,从而解决目前非遗类型中存在的多种情况和问题。

四、成立保护机构和设立专项资金应依法进行

(一)全面建立独立的非遗工作机构。目前国家已经建立并要求各地组建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和专家机构,但因机构编制等问题,多数地方没有设立,有的非遗机构置于文化机构之中,没有独立出来,这不利于开展工作。国家应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工作。一些非物质遗产资源比较集中,并且具有唯一性和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地区,不但要建立独立的非遗保护工作机构,还应建立传承机构,确定人员和编制,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应依法设立专项经费。国家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将非遗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统一支出,专项使用;并制订有关政策吸引、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遗保护项目,确保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五、应将促进全社会提高对非遗重要性的认识和增强保护意识以法律形式来体现

非遗的保护是全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关系到国家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因此要立法促使全社会能自觉地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遗产持有者,并给他们创造保护的条件和环境。

(一)要加强宣传,普及非遗保护知识。针对目前许多工作人员和文化工作者及社会大众对非遗概念还不太清楚的现状,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力度宣传非遗保护知识,尽快普及公民对这个领域知识的了解,从而不断提高全民非遗保护意识。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第3篇

法国

1840年,法国颁布《历史性建筑法案》,这是世界最早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宪法。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法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头。目前,法国有一万八千多个文化协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展示。全法国划定的九十多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达到四万多处。

法国的各项文化遗产保护中,对建筑、景观的力度较大,很多法律都与此有关。法国法律规定,凡是被指定为文化遗产的不准对其进行改造,严禁出口。文物买卖行为在国内进行时,需将有关情况上报文化部,得到许可后也需在监督下进行。同时,在被指定的国家级文物交易中,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那些极易破坏的文物,须交由国家保存。

现今人们口中常说的“文化遗产日”其实最初的创立国是法国。法国的文化遗产日,即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所有的博物馆都向公众开放,很多公立博物馆免门票,私立博物馆减门票。文化遗产日的设定,对推动和促进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保护的工作起了极大的作用。

韩国

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概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那时人们就开始着力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并于1962年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目前,韩国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有一百多项。在被确立的非物质文化形式中,韩国独特的民俗占了绝大多数。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的等级:国家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的经费保障,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

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有一个特点,它不仅仅把确立遗产项目作为目的,而且还提供这个文化项目得以继续传播的体系,这有着一个严密的机构。韩国政府制定的是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最顶层被授予“保护者”的称号。这些“保护者”是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为他们从事公演、展示、研究等活动的各项经费,每人每月还有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和其他医疗保障待遇。在过去,韩国艺人的身份较低,现在的文化遗产体系不仅为艺人提供了经济补贴,也提高了艺人们的身份和地位。

意大利

意大利作为希腊文化重地、罗马文明中心、天主教核心、文艺复兴的发源地,意大利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数不胜数。意大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除了自然和自然景观遗产外,其乡村生态旅游和美食文化也随之兴旺。

意大利的非遗保护发展较快,1996年时只有9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至2011年世界遗产数目就已经发展到37处。在意大利每年5月的最后一周举行“文化与遗产周”活动,届时意大利的国家博物馆、艺术画廊、考古博物馆、文物古迹、著名别墅以及一些著名的建筑等所有国家级文化和自然遗产都免费对外开放。

越南

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君主政体时期的自发阶段,从1858年到1945年,很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被儒家学者和西方学者发表,这些研究大部分是关于民间文学的。第二个阶段是从1945年开始到现在,属于积极自愿的阶段,这个阶段已经出现很多成果,比如民间文学作品整理、记录与出版等。

长久以来,越南的文化一直与农民、水稻种植以及乡村有关。农民作为文化的主体也作为文化的客体,一直与越南文化保持着紧密地联系。因为越南乡村的历史性和社会性让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更加明显:一、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稻田里耕作的农民的内心世界和记忆里,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会紧密相连并在社会中保存;二、儒家学者和文化从业人员在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代相传以及保护有着突出的贡献。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第4篇

目前,法国有1.8万多个文化协会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遗产。全法国已划定了91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达4万多处,有80万居民生活在其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将其封闭保护,法国政府采取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敞开大门,使之成为人们了解民族历史与文化的窗口。“文化遗产日”是法国人的首创。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所有博物馆向公众敞开大门,公立博物馆免门票,像卢浮宫、凯旋门等著名博物馆和历史古迹也在免费开放之列。私立博物馆门票减价,它们可以得到税收优惠。

特色介绍:比利时、法国的巨人和巨龙游行

巨人和龙的模型巨大,近9米高,近350公斤重,表现各种形象。每个传说中的巨人都有特定的纪念日,因此,每个巨人和巨龙一年至少有一次会在某个节日中扮演主角和其它装扮好的演员一起,在吹奏乐器的伴奏下,表演历史情境,或者在街上舞蹈。人群簇拥着表演队伍前进,许多人帮助准备表演的场地。完成这些巨大塑像并维护好它,需要花费好几个星期,各种材料的运用也需要很高的技艺。

意大利:设立“文化遗产周”展示各种非遗保护项目

作为希腊文化重地、罗马文明的中心、天主教的核心、文艺复兴的策源地,意大利保存下来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多得数不胜数。从1997年开始,意大利政府在每年5月份的最后一周举行“文化与遗产周”活动,意大利国家博物馆、艺术画廊、考古博物馆、文物古迹、著名美食文化旅游等原素,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的发展。如意大利的西西里傀儡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立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来,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西西里傀儡戏形成于19世纪,随着娱乐方式的增多和电视的出现,此项技艺呈现了衰落的趋势。现在意大利政府在抢救和保护西西里岛傀儡戏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在西西里岛的商店和摊位上到处都可以买到木偶,木偶已经成为西西里岛的著名纪念品,吸引着各方游客。

特色介绍:西西里木偶剧

西西里木偶剧形成于19世纪初期,在该岛平民阶层中获得了巨大成功。它讲述的故事一般取材于中世纪的骑士文学、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诗歌,以及圣徒或江洋大盗的生活,但大部分对白都是木偶艺人在演出中即兴发挥的。西西里木偶剧主要流派有两个,即巴勒莫和卡塔尼亚,主要区别在于木偶的大小和形制,以及操作技巧和各具特色的舞台布景。这种戏剧一般为家庭剧团经营,传统和技艺在内部世代相传。木偶复杂的雕刻、着色和制作,则是请专业的工匠用传统的方法制作。木偶艺人在艺术上一直都试图超越自己并尽力去感染观众,这一戏剧形式反映了西西里人共同的归属。

韩国:国家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

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国家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韩国政府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最顶层被授予“保有者”的称号,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会等各种活动以及用于研究、扩展技能、艺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舆论监督体系完善,确保了各项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国家成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由来自大学、研究机构、文化团体的专职专家以及政府聘请的50多名非专家包括普通群众组成。由各省长、市长及国家文化财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将交由他们论证,委员们将进行项目调研并撰写提交调查报告,通过审议后最终确立国家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确立的名录要公示一年,期间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并听取各方意见,如果没有被公众接受的项目将重新进行调研论证。

特色介绍:宫廷宗庙祭祀礼乐

这种独一无二的礼教祭祀活动,于中国也已不复存在,却出自中国经典古训中的敬祖孝宗思想:在祖先灵魂安息的处所,为之祈求永恒平安。现在的祭祀形式仍沿用15世纪的典籍所记载的程序:主祭身穿礼服,头戴王冠以代表国王,其余等众则着冠冕,捧着盛有食物和奠酒的祭器上供。音乐(锣、钟、弦乐器、长笛)和舞蹈(64位舞者列成8行)按儒经所示,演示出“阴”,“阳”力量的交替对应阵势。象征国王文治功业和“阳”力的舞蹈“文舞”,用祥和的“保太平”音乐伴奏,总是第一舞步向左;而象征“阴”力的“武舞”,用小调音乐“定大业”伴奏,第一舞步总是向右迈出。

日本:选拔认定“人间国宝”并特别扶助

早在1950年日本政府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独树一帜地提出无形文化财(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它的范畴和保护办法,而对那些造诣颇深、身怀绝技的艺人和工匠,日本媒体称其为“人间国宝”。从1955年起,日本政府开始在全国不定期的选拔认定“人间国宝”,将那些大师级的艺人、工匠,经严格遴选确认后由国家保护起来,每年发给他们200万日元的特别扶助金,用以磨练技艺、培养传人。日本已有1000项无形文化遗产成为国家级保护项目,其中能、歌舞伎、文乐等3项已成功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除呵护“人间国宝”外,日本政府还积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用”创造条件。位于东京皇宫护城河畔的“国立剧场”,是上世纪60年代政府专为歌舞伎等传统艺术表演而修建的一座现代化艺术殿堂,有些演出场次甚至要提前一年预定才能排上。

特色介绍:歌舞伎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第5篇

城市有它的过去、也有现在与将来。在“拆”与“建”中,城市管理者对城市的过去和未来的规划不当,往往造成了对过去遗留的宝贵文化遗产的破坏。

1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山东省聊城市、河北省邯郸市、湖北省随州市、安徽省寿县、河南省浚县、湖南省岳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云南省大理市因保护工作不力,致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批评。

如何拆?如何建?理念的不同,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效果就不同。而在拆与建中,历史和发展的博弈,文化和利益的博弈都在考验着城市管理者。

拆与建中的破坏

据了解,我国目前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共有119座,这些历史文化名城有的曾是历史上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有的是某些历史大事件的发生地具有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

然而,因保护不力,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早在2011年1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就展开了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开展保护工作的联合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这些被破坏的历史遗迹或被肆意拆除,或被盲目拆除后复制新古迹,甚至再造古迹。

此次被通报批评的8座历史文化名城中不乏被评为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云南大理,大理有着5000多年延续不断的历史,其中有500多年是云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正是这座久经风雨的文化古城,未经受住现代化建设的浪潮,多处珍贵的文化古迹被破坏甚至拆除。

近年来,大理地产开发增速,在引进高端酒店,圈山占水的建设中破坏了古迹原貌。据大理州政府网站显示:大理三月街度假村建设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占地300余亩,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是集五星级高端度假酒店、休闲商业、高端养生住宅于一体的休闲养生度假村。然而如此大面积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却是南诏大理国王城——羊苴咩城遗址。

不仅如此,除大理因破坏历史文化遗产遭通报批评外,其他7座城市也存在不同的古迹保护不力现象,在“拆旧”与“仿古”的双重热潮下,很多珍贵的文化遗产永远地消失了。

对于此次被通报批评的湖南省岳阳市,湖南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柳肃说,“岳阳只重视保护几座单体的文物建筑,比如岳阳楼、岳阳文庙、慈氏塔,不太注意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山东聊城是“推倒重来”建古城的城市之一。4年前,聊城市启动了古城重建计划,但是却没有严格遵守原定的整体规划,致使大片的老街区被拆除,同时又大量建起仿古宅院。据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介绍,古城街巷的基本格局还在,但是里面的建筑全都变了。

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曾在全国“两会”等多个场合公开表示,“很多地方在大肆拆迁、改造时都会说,自己有完整的城市规划,可这些规划并不意味着文化遗产能免遭伤害。实际上大量的名城、名镇、名村都因乱规划和乱改造变成了‘文化空巢’,没有了血肉和灵魂。”

要发展还是要文化?

对于此次被通报批评的8个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整改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据住建部、国家文物局要求: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督促上述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梳理名城保护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错误的做法,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将整改情况于2013年8月31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请示国务院将其列入濒危名单。

不管是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还是采取补救措施,都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间的抉择。

历史文化遗产自身具有的文化价值为城市创造了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过度的为了利益而开发,往往造成文化遗产的破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占尽天时地利,旅游业自然成为经济支柱,‘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成为金字招牌。”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王衍用分析说,发展旅游业,吃、住、行、游、购、娱必须面面俱到,开发显然是无法避免的。可是进入旅游开发程序后,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把文物保护放在首位,而是一股脑按商业规律来办事,适度开发变成了过度开发,城市的文化性、原真性、自然性和生态性被破坏。

当然,对于住建部、国家文物局提出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整改要求,各市县高度重视。据悉,各市县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积极着手梳理名城保护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同时将按通知要求,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错误的做法,保住历史文化名城这块“金字招牌”。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罗德胤建议,对化解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尴尬,要“分区保护、分层次保护”,在完整保存和保护重要历史文化古迹的同时,可巧妙地在借景延展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和气质,同时避免历史文化古城之间的同质化建设,要保持一座城市独有的文化风貌和特色。

此外,住建部、国家文物局两部门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开展的联合检查无疑给其他历史文化名城敲响警钟。两部门还要求,其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引以为戒,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法规建设,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规划,严格规划实施,加大保护投入,履行管理职责,坚持严格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开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待完善的保护机制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在此机制下,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法规及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然而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破坏几乎同步进行,相关法规与条例不能完全发挥保护机制的作用,亟待改进。

我国并不缺乏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2008年7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

但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另据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尽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于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做了严格的规管,但惩罚措施依旧不足以保证历史文化名城文化价值的绝对“安全”。

“现阶段经济处罚虽然有效,但是单一惩罚只会让已受损的建筑或文化得到维护,而那些即将遭到破坏的建筑或文化无法得到保障,”江苏省规划设计院院长邹军认为,“应该打‘组合拳’,比如媒体进行曝光、政府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设计退出机制,最严重可以取消‘历史名城’等称号。”

“归根结底还是缺乏一个退出机制。”王衍用说,业内不少专家学者一直建言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的退出机制,如保护不力可取消其称号,但此提议至今未写进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