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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安全责任;和谐社会;保障
Abstract: based on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o the process of how to strengthen the safety production, civilized construction control, put forward the safety production, civilized construction should be as and progress, quality, equally important goal of the investment control, and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o production safety, civilized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arget, the basic contents and measure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Harmonious society;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水利工程建设自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来,为水利工程建设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在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同时,应积极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确保工程不出现一宗安全事故发生,减少工程损失,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如何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每个监理工程师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和责任之一,也体现监理工程师职业水平的一项内容,同时应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质量、进度、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使工程建设朝着“安全、优质、文明、高效”的目标如期完成。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目标和原则
根据每一个工程具体情况,在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监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目标,并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内容和程序,其目标一般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不发生1起安全事故;营造良好的文明的施工环境和施工氛围,构建和谐的施工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控制原则,服从“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原则。
2.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施工规程、规范,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2.2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和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化。
2.3根据合同条款赋予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权力和责任,以向业主负责,对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持续监督,并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内容
3.1监督、敦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生产上岗前的教育和培训,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到人,配备专职安全员。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审查时,必须对施工安全是否满足工程安全的要求。如在隧洞施工过程中,对开挖、支护、出碴、衬砌、施工用电等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能达到控制安全生产的目标。高边坡开挖方案的安全支护等必须作出专门的安全支护方案。
3.2实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实时检查,检查方式主要有:a)经常性检查。在施工过程中,每一次到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程序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个别工人或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程,在现场进行检查和提出口头上的通知。b)定期检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在每月或一定的时间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代表和监理部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逐一检查,即时发现安全隐患和不文明的施工现象,形成相关的检查纪录,送发相关单位,并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在水电站的施工过程中,在厂房基础上升至发电机层、土建单位移交给机电或金属结构单位安装时均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是安全生产的危险标志、警示牌的悬挂等,将不安全因素展现出来,让相关单位均明白生产现场的安全情况,做到有的放矢,提前控制安全隐患。C)不定期检查。根据工程的施工环境、条件的具体任务情况,对安全生产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者是突击检查,主要是对汛前、天气预报中将出现暴雨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将不安全因素控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检查范围为围堰、边坡、基坑、软基段等。
3.3检查施工单位在劳动保护和文明施工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业标准。隧洞施工属于地下工程,其洞内施工的空气质量根据有关施工规程都有相关的要求,必须保持洞内的空气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故对隧洞的洞内的空气质量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不良空气时,现场向施工单位提出改正,必须保证工人的身体不受到影响。同时对施工现场的道路的维修整理也应保持良好的状况。
3.4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出建议和意见。检查完成后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整改的建议。在某水电站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提出加快施工进度,为此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有所松懈,而工程进展到了比较关键的部位,施工现场的人员、机械等均较之前多,存在安全的隐患也多了,为此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理的建议,也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为此,在该工程的施工中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故。
3.5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防洪度汛方案。由于水利工程受季节性影响较大,与水有较大关系,故对水利工程的防洪度汛方案在工程开工后视具体的开工时间,必须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提出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并按规定的级限要求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工程施工的防洪依据。
3.6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按事故的类别提交相应的报告资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事故原因作出初步的调查、了解,并责令施工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控制,严禁事故进一步发展,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参加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按调查的结果根据事故汇报程序,向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内容;控制
1工程施工监理的工作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可以看得出,我们监理的工作是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我们监理的工作是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程监理单位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该说不适用于本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所以对工地出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是我们监理的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我们监理的工作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从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得出,我们监理的工作是对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什么是监督?汉语词典解释为“察看并督促”,所以我们监理的工作不是生产经营,而是监督。如何做好监督工作?也就是说要做好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必须从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生产四个方面着手。
2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
任何产品的质量问题都会给使用者或多或少带来损失或伤害,一般产品都是在交付时对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而工程项目如果也是在交付时对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是不现实的,也不可行,一是工作量大,二是很多隐蔽的内容无法检查,但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会给使用者造成更大的损失或伤害。因此,我国在1988年推行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就应该介入,对工程项目施工整个过程的质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特别是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因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效上与法律、法规等同,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但是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得到了明确的法规性质。对条文不执行就要受到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要做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2.1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或经过修改后重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2.2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放线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施工轴线控制桩的位置、轴线和高程的控制标志是否牢靠、明显。
2.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白有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室按规定进行审核。
2.4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必须拒绝签认(否则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并对撤出过程实行监督。
2.5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
2.6监理人员经常地、有目的地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察和检测,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采取照相或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2.7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禁止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8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查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
2.9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2.10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由于监理人员是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所以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2.11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3工程施工造价控制的监理工作
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的不明确,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资金、材料设备及施工图纸不到位,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增加不必要的建设投资,所以要做好工程项目费用控制的监理工作,就要注意以下几点。
3.1专业监理工程师找出工程造价最易突破部分(如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不明确而造成突破造价的漏洞,施工图中的问题易造成工程变更、材料和设备价格不确定等)以及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原因和部位(如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施工图纸不到位,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到位等),从而制定出防范性对策,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经其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报告。
3.2总监理工程师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3.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时,会同施工单位对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量。
3.4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3.5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3.6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4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
工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明确,它涉及到建设单位能否按时投入使用,对经济效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非常重视,如何做好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4.1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4.2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4.3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的预防措施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5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是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安全生产要监理单位来做是不对的。我国法律、法规赋予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享有监督权和举报权,利用这两个权利,从以下几点来做好监理工作。
5.1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5.2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5.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5.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5.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5.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5.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9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5.10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超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5.12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1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关键词:建筑工程 安全管理 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点,目前我国建筑业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安全管理问题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制约着建筑业的良性发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欠缺基础安全管理
在建筑行业里,对于安全生产往往只停留于形式主义,项目业主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安全生产方面上的投入并不多,得过且过,没有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大多的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问题、工程进度问题、成本管理方面抓得比较严、比较紧,但往往不太注重安全方面的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普遍都比较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安全管理法规法制认识不足,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以致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不落实,从而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剧增。
1.2施工人员技能素质偏低
随着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的农民工加入到施工建设的队伍当中,但这些在一线施工的农民工文化素质比较低,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也比较差,对相关的操作规范不太重视,因此出现了因操作不规范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此外,很多的施工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操作培训和技能培训就无证上岗,缺乏相关的施工资质,满足不了项目安全管理的需求,因此,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素质是施工安全管理的关键所在。
1.3执法部门监督不力
建筑行业相关的监督执法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规范和管理流于形式,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未能加大对存在施工隐患的建筑工地的整改力度,没能发挥到监督、管理职责。此外,各地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不明确,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效果。对出现违规操作、缺乏安全管理措施的施工行为未能制定完整、有效、明确的处罚办法和规定。
1.4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
在建筑行业里,按照常规操作,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该发挥有效的监理职责,依照标准法规审查施工的方案和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指出并勒令及时整改消除。但实际上,由于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往往并未履行到上述的职责。另外,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不熟悉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能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制约了安全监理工作的展开。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问题对策
建筑安全是施工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法规,避免违规操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也包括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相关责任。
2.1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者,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位居主导地位,并对安全管理负有最终的责任,其某些环节的操作不妥当都会或间接或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建设单位应该从以下方面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应该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因为施工建设需要,有时候会对公共设施造成一定影响和破坏,或需临时停电停水、或中断交通、或爆破作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可以减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正确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道、水电线路等资料图,以避免盲目施工破坏到地下管道或线路而损害到生命财产安全。
(3)建设单位不能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缩短工期,导致工程质量的粗制滥造。随意、不科学的压缩工期、追求短期利益、违背科学规律进行建设将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最终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合同工期的制定应该在方法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正确的前提下进行。
(4)建设单位应该及时拨付相关的费用,以购买性能安全可靠的施工设备,并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2.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工作集中体现在施工过程中,所以施工是控制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
(1)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教育工作。首先,施工过程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成相互监督体系,所有施工人员要有“群防群治”的思想。其次,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要求所有的施工人员要按照规范操作,作业组交替班时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施工方案在实施前要组织专业组进行商讨对策,并在施工的过程中要督促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勒令及时整改。最后,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在事故发生时可以降低伤害程度。、
(2)在一些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电梯井口、空洞口等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经许可不允许任何人拆卸移动。对于作业设备要做好日常检测维护工作,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严禁进入作业。
2.3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勘察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正确有效的勘察文件,以有效施工作业现场的工作;设计单位在设计的过程中要考虑施工的生产安全,对涉及到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要在设计中注明,并给出如何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意见。
2.4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就是做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部分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做好对工程建设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并及时勒令施工单位整改、甚至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结束语
建筑工程是系统性强、复杂度高、技术难度大、危险系数大的工程,因此,就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管理,首先需要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整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能来共同防范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陶雄良.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管理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1(15):29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涉及承包商、分包商、设计人员、监理人员与建设单位等许多部门,这些部门都应该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到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中。但是多年来,建设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尽到作为管理者应为建筑安全所负的责任。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巨大的误区,建设单位认为将工程招标给承包商后,工程安全都是承包商与监理方的责任了,自己则参与的越少越好。但事实上,建设单位参与安全管理之中是非常必要的,甚至起到关键作用。这是由于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投资方,相当于项目中的纽带,处于项目建设的核心地位。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中安全问题的管理,能够给施工的安全管理带来巨大的收益。建设单位参与安全问题管理能够减少施工人员的伤亡;提高现场工人的劳动效率;有效的保证工期;避免了事故引发的法律问题;减少了负面的公众效应;减少了政府部门对项目的干预。
二、建设单位如何选择承包单位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声誉、项目的价值都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作为建设单位必须把安全工作当成一个系统工程来抓。从施工单位的选择到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督察、奖罚等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监控和管理办法,进行系统化管理。此外还要建立一种安全文化,把安全管理融入到每个人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万无一失。施工安全的关键是承包商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在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须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所有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任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均不得参加投标。为保证安全生产,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具体项目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主要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紧急预案、事故处理办法等。建设单位应定时或不定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履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现场按投标承诺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安全员数量、安全经费使用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特殊机械设备安全保修保养情况等。对监理给予安全管理授权,要求监理方行使安全监理职责、落实监理报告和监理旁站制度。督促监理方认真履行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关资格、安全管理方案、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发挥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三、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研究
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虽没有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但本着对工程、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建设单位必须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支持、创造必要的条件。为确保工程安全,建设单位除了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资料外,还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埋置情况。在闹市区建设的项目,必要时应事先做物探,以清晰了解地下管线情况。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在工程中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102-3安全生产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的规定予以支付。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到实处,在安全生产中真正发挥作用。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总体策划上,确定建造标准;协调设计、施工矛盾;甲供设备采购,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切忌为工程进度忽视安全,更不能要求施工单位违章抢工。建设单位除了委托监理外,也必须对工程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起重设备是否经安监部门验收并准许使用;(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3)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并经监理批准;(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现场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提示牌;(6)现场是否具有消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7)现场危险源是否具备防护措施和明显警示等。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工程的危险源进行有针对性地、详细认真地分析,并针对危险源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做到防患未然。建设单位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一定要将生产任务和安全管理同时考虑,综合平衡进度与安全的关系、合理安排安全措施费用,切不可只讲进度、成本而忽视安全管理。在年度计划中要制定安全目标,在年度预算中要预留合理的安全措施费用额度,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建设单位应建立从领导到一般员工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安全文化。内部管理文化在一定意义上讲是管理制度加工作习惯,安全文化就是要建立一套具有实用性、人本性、多样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使得员工养成重安全、讲安全、抓安全、实践安全的工作习惯。树立以安全和健康为第一的价值观,形成一个人人讲安全、抓安全的文化氛围。在员工的心灵深处形成“安全第一”的理念,从而实践“安全第一”的行为方式。
四、结论与建议
1.处理施工安全问题应当具备的资料
对于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要有以下资料:对于因为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必须要有施工图;其次是施工记录;最后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事故分析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事故要有详细描述和记录;(2)确定事故的类型,根据不同的类型制定不同的处理措施;(3)着重调查、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这直接决定后期如何处理事故;(4)对于事故结果进行评估,并附有详细数据;(5)事故涉及的责任人员要记录在案。
2.建设单位参与安全管理的方式
(1)在前期,需要在招标书上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设计,确保施招标书上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和方法。在评标时,将安全设计作为重点考察对象,可以提升安全设计在技术评定中的分量。提出合理的工期和造价,避免施工单位为了赶工和节省投资而引发的安全事故。(2)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建设单位较少的直接参与工程建设,所以应当更加严格要求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监督。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经常检查施工现场,一旦发现安全问题必须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设计书的施工设计及安全设计。(3)在要求建立单位加强安全监督时,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去。积极参加施工安全会议,要求施工单位定期提供安全检查报告,通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有效的控制安全事故。(4)设立安全奖励制度。对于能够完满完成设计和安全要求的项目,应当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奖励。通过奖励的方法,鼓励施工单位抓好安全管理。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