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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制度中期财务报告 中报审核 审计动机
一、引言
与西方国家的中期财务报告复核制度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实行的是审计服务。在我国,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但并非所有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都需要接受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近年来,对中报的特定审计要求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主要围绕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动机、利润分配、异常状况(包括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等方面展开(李爽等,2003)。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报审计实务中,除存在我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强制审计以外,中期财务报告实行的是自愿审计制度。
二、中报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一)美国中期财务报告(季报)的审核制度
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其上市公司应按季度编制中期报告,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接受外部审计师对季报的审核。由此可见,美国的中期财务报告要求施行的不是审计而是审核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在美国审计师执行的中报审核。不需要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作出评价、不需要对报表的交易数据和余额进行细节测试,所需证据相对较少。且审核报告不需对审核结果发表正式的审核意见。美国执行的中报审核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醒会计师注意到那些对企业季度财务信息具有潜在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并在有必要时执行进一步调查,以确保企业对外提供的季度信息合法、公允。因此。美国的中报审核提供的是一种消极保证。审计师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比财务信息审计缩小很多。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自愿审计制度
按照我国《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但中报并非都需要进行审计。应当说,我国对中报的审计要求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着,中报审计制度主要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的发展:
1、中期财务报告非强制审计阶段
虽然从1994年开始。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要编制中期财务报告,但1994年和1996年的中报内容与格式信息披露准则都指明:“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除特别情况外,无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于其并未指明何种情形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特别情况”,因此,可以认为在1997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报处于非强制审计阶段。
2、中期财务报告强制审计的开始阶段
1998年6月18日,证监会明确规定对某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审计要求,它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不经过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1)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2)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3)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确认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认为从1998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了特别处理的公司和下半年拟办理配股的公司以及拟在中期进行分红或转增股本的公司都必须强制进行中报审计,对其他公司则没有强制中期审计的要求。
3、中期财务报告强制审计的规范阶段
2000年以后,中国证监会对中报的强制审计要求进一步予以了规范,主要包括:(1)在2000年6月证监会取消了对实行特别处理公司的强制中报审计的要求,而增加了对增发新股的强制中报审计要求。(2)在2001年,证监会规定目前已经在证交所暂停上市的公司,在申请恢复上市或向证交所申请宽限期的,其中报必须接受审计。(3)2001年3月,证监会放宽了对新股发行再融资的中期强制审计要求,对于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和增发申报的上市公司,已不再强制进行中报审计了,只有其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或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但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才必须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报告。(4)2001年7月。深圳和上海证交所均对中报审计问题做出了规定,增加了拟在中期分配方案中实施弥补累计亏损公司的强制中报审计要求。(5)2002年,中国证监会明确了上市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巾报审计要求。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报实行的是自愿审计制度,但特殊情形除外:其一,已暂停上市但经批准给予宽限期的公司中报必须审计;其二,最近3年财务报告被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配股、增发或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或虽然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但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其中报必须审计:其三,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上市公司中报必须审计:其四,中国证监会或征交所确认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三、我国中报自愿审计的理论假说及其分析
我国中期财务报告除特定情况外,属于企业的自愿行为,主要有三种理论假说能够对其予以解释。分别包括假说、保险假说和信号假说。
(一)自愿审计的理论假说
1、假说
假说认为审计需求是源于降低成本的需要。经营者以企业法定人身份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人实际上成为企业的“内部人”。而委托人(股东)只能通过股东大会或买卖股票对企业进行控制和施加影响。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合理效用的追求者,他们各自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委托人为了使人期着自身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成本的存在,为利用企业关系双方的利益博弈来解释自愿审计行为产生的内在动因提供了理论基础。
2、保险假说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并受到民事法和证券法修订等因素的影响,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在西方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投资者对审计师频繁地提讼。在这种严峻的执业环境下,一种解释独立审计需求的新理论假说――保险假说开始兴起。在该理论下,审计被认为是一种保险政策,通过转移部分期望损失给审计师,从而减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期望诉讼损失。这时,审计费用相当于保险赞用,分散风险是自愿审计产生的原因。
3、信号假说
由于资本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企业的信息,无法正确判断公司业绩。难以辨别公司的优劣,因此,上市公司会采用某种成本较高但又能支付的信号。如自愿购买中期审计向市场传递财务信息可靠的信号,以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中期财务数据更为及时。但其可靠性相对于年报而言通常更差。同时普遍的盈余管理行为降低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业绩好的公司更有可能被怀疑有盈余管理行为,投资者对怀疑存在盈余管理的公司将会予以更低的估价。因此报告较高中期业绩的公司有更强的动机自愿购买中报审计以向投资者传递财务报告可信的信号。
(二)中报审计理论假说的评价
首先,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中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股东对经理人的监督需求通常无法通过董事会转化为上市公司的审计监督需求。而在存在强势大股东的情况下,大股东又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这样,董事会为大股东所操纵。使其不会自愿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其道德风险问题等进行监督。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对委托中的道德风险进行约束的审计监督需求较弱,因此从假说的角度难以解释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自愿审计动机。
其次,对于保险假说,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信息使用者能够具有向审计师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二是审计师具有相应赔偿能力。受害人能够取得相应补偿(wallace,1987)。但在我国,事务所民事赔偿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投资者实际上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保险需求。而又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其注册资本远远不能弥补因虚假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的巨额损失,使得投资者几乎不可能从事务所获得因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因此在我国,审计基本没有保险价值,上市公司通常没有来自于中期报告保险需求的自愿审计动机。
最后,与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相比,公司自愿聘请审计师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信号,意在表明自己与众不同。事实上,在自愿审计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审计,因此,与强制审计相比。自愿审计这一决策行为就是信号。
关键词: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审计;影响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了四种审计意见类型。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必须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下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所谓真实就是会计报表反映的真实,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就是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必须纳入会计报表体系,而完整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由此可见,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对注册会计师正确发表审计意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小规模企业普遍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有的根本没有内控制度的情况下,更要重视内控制度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以规避审计风险。不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采用回避方式,不对内控制度作深入地与评价,只是做一些形式上的工作底稿,以应付复核和检查,在对企业内控制度根本没有实质测试的前提下发表审计意见,意见类型主要是无保留意见及保留意见,很少有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本文就此提出一些看法。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是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的前提条件
一般认为构成财务报告公允、准确呈报的三道重要防线分别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审计师的审计。其中内部控制是一组程序,受到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的影响,合理保证了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合规性目标的实现。有效的内控制度能防止舞弊形为的发生,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内控制度是企业董事会和经理阶层为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和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而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措施和程序。内控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事,因此,往往不作具体的规定,而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保障其顺利运行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对于具体的控制方式和程序只制定相应的规范。内控制度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目标,根本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符合计划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价,找出消极偏差,采取措施得以改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防止资产的损失,保证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
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企业经营的目标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点上看,健全内控制度必然是企业的内在要求。但不同的企业的价值取向或实现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国有企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管理当局对企业价值实现方式的理解不局限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较多地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所以,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相对重视。而小规模企业的管理当局对企业价值的实现方式的理解更多地局限于经济效益的增长,甚至个人财富的扩大,偏重于纳税影响,有的甚至认为会计报表的编制仅为纳税而异,从而对内控制度的建立缺少内在动力,有的甚至没有基本的内控制度,把一些经济业务不纳入会计报表体系。因此,在没有内控制度这个前提条件下提供的会计报表完整性是得不到保证的。
二、注册会计师在小规模企业审计中遇到的企业内控制度的主要问题
1.内部控制环境弱化,控制体系不完善,使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我国很大一部分小规模企业不重视内控制度的建立,习惯于行政指挥、家长制管理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企业普遍存在没有成文的内控制度,即使有制度也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具体的内部控制更无从谈起。相关的内控关键点失控,不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注册会计师收集内部控制的证据犹如大海捞针、费时费力,难以保证审计效率和执业质量基本目标的实现,还有很多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尚未建立,更谈不上内控制度的履行。具体表现形式如:一是货币资金收付没有履行相关手续,无专职出纳管理现金,以致出现账面现金结存不符实际,同时有的企业银行账和企业账长期不符;二是材料收发没有相关手续,带来成本核算不实;三是销售结算环节失控,形成账外收入等等。
2.会计系统设计未考虑内控制度,会计凭证依赖的原始凭证履行形式上的手续,使注册会计师难以把握内部控制的实质
近年来,财政部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提供和披露都制定出具体的准则和制度,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已出台相应的规范,但对不建立内控制度的企业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和处罚力度。具体到每一单位的会计系统设计形成了五花八门的局面,使注册会计师对内控制度的评价难以形成一般性认识。
由于会计系统的设计承袭了计划经济的陋习,会计凭证依赖的原始凭证过于简化,因此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资料中往往找不出内控制度运行的有效证据,在财务会计报表中,只重视会计报表的提供,忽视财务情况和会计报表附注编制,只研究如何满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需要,少研究利用财务会计信息加强内部管理。
3.小规模普遍缺乏成文的内控制度,对同一被审计单位,不同注册师所作的评价有时大相径庭
不同的单位应具有不同的内部控制模式。大中型企业人员分工较为细致,内部控制程序也严密,而小规模企业为了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内控制度显得粗略一些。《独立审计准则第九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注册会计师对不同的经济单位,如果企业没有建成内控制度,就缺乏评价的具体标准和尺度,就不能进行量化处理,仅凭抽象的专业性判断难以使人信服,一旦判断失误,将导致审计报告失真。
三、相关、法规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审计的要求
首先,《会计法》第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这是对单位建立内控制度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财政部于2001年6月至今相继出台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这些规范的出台,为企业提出了内部会计控制的一般标准,使企业具备了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条件。
另外,《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准则》《审计重要性准则》《错误与舞弊准则》《管理建议书准则》《小规模企业审计特殊考虑实务公告》等都对内部控制的测试、评价和报告做出了规定。在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不久,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对注册会计师签定内部控制审核业务约定书、制定审核计划、履行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报告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内部控制评审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因此,企业内控制度特别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测试评价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要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并实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操作性,关键在于企业管理当局的自我意识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要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审计程序,切忌走形式,只有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有正确的评价,才能为发表正确审计意见打下基础。
四、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评价结果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有决定性
小规模企业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很高,因其业务比较简单,审计收费低,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外勤时间往往较短,实施审计的程序可适当简化,对账面情况的审计难度不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把握对企业内控制度的正确评价,将导致审计意见错误,使审计报告失真,带来致命的审计风险。
《独立审计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了四种审计意见类型。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的基础上,确认企业的内控制度有效性后,才具备会计报表反映的经济达到完整性这一些要求。会计资料具备了完整性,所有经济业务内容都纳入了会计报表体系,注册会计师才能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的评价多流于形式,在没有作深入细致的测试的情况下,简单信赖,仅根据账面审计的情况发表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很少出具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运动 审计署绩效报告 英美澳三国
中图分类号:F23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28-03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掀起,公共部门的绩效管理愈发受到世人的关注。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公共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实施,提供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和公共资源使用绩效的绩效审计服务和鉴证服务。如何回应现代社会公众和其他公共部门对审计绩效的关注,已成为国家审计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绩效报告作为履行政府公共受托责任、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及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国家审计机关也更加重视审计机关绩效报告的编制。
建立审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已在我国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被明确提出。笔者通过对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审计署绩效报告的内容框架进行比较,旨在为我国审计机关绩效报告的编制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英、美、澳三国审计署绩效报告的内容构成
(一)英国审计署绩效报告的内容构成
英国审计署自2003年开始《年度报告》,绩效信息是年度报告的核心内容。
绩效报告主要由引言、审计长致辞、审计署简介、审计工作的五种类型、审计绩效、人力资源管理、组织治理与风险管理、资源报告、可持续性报告、财务影响等构成。
1.审计署简介。简要介绍审计署的职责和作用、审计管理体制、审计经费来源、组织架构、审计战略和目标、审计工作类型、组织规模、审计绩效。
2.审计工作类型。主要介绍审计机关的业务类型,如财务审计、绩效审计、洞察和调查、为国会决策提供支持、国际合作与交流。
3.审计绩效。着重阐述审计工作对节约公共资金和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产生的积极影响、国会对审计鉴证报告的信任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认可程度、审计机关在核心专业领域的权威性、审计机关资金使用的成本效益。
4.人力资源管理。介绍审计署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情况、员工满意度、打造复合型审计组织的目标完成情况等。
5.组织治理与风险管理。阐述审计署的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情况。
6.资源报告。英国中央政府部门的年度财务报告通常称之为资源报告,主要由年度工作报告、会计主管责任声明、内部控制声明、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五部分组成。
7.可持续报告。阐述审计署运营的可持续性等。
8.财务影响。包括审计署实现的财务效益、公共账目委员会的独立声明。
(二)美国审计署绩效报告的内容构成
美国审计署自1986年开始,每年《绩效与受托责任报告》,同时它也是一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绩效报告主要由引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绩效信息、财务信息、监察长视角下审计署面临的挑战、附录等构成。
1.引言。主要包括审计长致辞,审计长和首席行政管理官、首席财务官对审计署绩效和财务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声明,审计组织的使命、战略规划、组织架构、战略目标、绩效评价方法。
2.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简要介绍组织绩效与资源运用情况,包括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情况、组织面临的挑战、影响组织绩效的外部因素等。
3.绩效信息。本部分是绩效的核心内容,详细介绍组织实际绩效、下一年度绩效计划、项目绩效等内容。
4.财务信息。本部分详细阐述审计署的经费来源和运用情况,具体包括首席财务官致辞、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及解释性信息、外部审计师和审计咨询委员会的报告。
5.监察长视角下审计署面临的挑战。本部分内容为监察长认为审计署面临的挑战。
6.附录。本部分说明数据获取途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澳大利亚审计署绩效报告的内容构成
澳大利亚审计署自2001年开始编制和自身年度报告,绩效信息是年度报告的核心内容。
1.前言。审计长回顾过去一年发生的重大问题与取得成绩,以及面临的挑战。
2.审计署简介。介绍审计署的作用和愿景、组织架构、绩效评价流程、关键绩效指标。
3.绩效报告。报告澳大利亚审计署两类审计项目的绩效:鉴证审计服务和绩效审计服务。
4.管理与受托责任。揭示澳大利亚审计署的治理结构与人力资源管理等。
5.财务报表。披露澳大利亚审计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主要有综合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构成。
6.附录。披露员工的统计信息、绩效报告摘要、审计长和高级别人员的公开声明、联系方式等。
二、英、美、澳三国审计署绩效报告的绩效指标体系
(一)英国审计署绩效报告的绩效指标体系
英国审计署制定的绩效指标体系涵盖了审计工作的六个方面。
1.公共资金的节约金额。该指标通过审计工作实际节约资金与目标节约资金的比较,判断审计绩效。
2.审计工作产生的积极变化。它以案例的形式评价审计工作对改进公共服务质量的影响。测量指标有公共账目委员会建议接受的百分比、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署提供的改进建议中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百分比、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工作对财务管理和控制方法产生影响的百分比。
3.议会对审计署鉴证报告的信任度。审计署为国会检查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如帮助公共账目委员会调查避税与西海岸城际列车特许权竞争的情况。测量指标为议会查阅审计署鉴证报告情况。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认可程度。通过与高级别公务人员和审计委员会主席的独立访谈,获取他们对审计工作的反馈意见,如帮助政府改进财务管理等。
5.审计署在专业领域的权威性。它是通过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反馈,评价审计署在专业技能方面的影响。例如:审计署提出改进地方政府校舍维修财务管理的建议、帮助卫生部快速有效地编制报表等。
6.审计署资源耗费的成本效益。它是评价审计机关自身的成本效益,测量指标为节约的总成本金额、审计一线与职能部门耗费的资源比。
(二)美国审计署绩效报告的绩效指标体系
美国审计署使用一套量化绩效指标进行绩效评价,这些绩效指标涉及审计结果指标、顾客满意度指标、人力资源管理指标和内部管理指标四个重要方面。
1.审计结果指标。它包括财务收益、非财务收益、以前建议采纳情况和有建议的报告比例。财务收益从定量角度衡量美国审计署业绩,具体计算方法是估计的收益减去执行成本。非财务收益从定性角度计量美国审计署绩效。以前建议采纳情况,考虑审计建议的采纳有个周期和过程,以4年前的年度审计建议已落实数量占原提出数量的比例表示。有建议的审计文书比例,以含一个及以上审计建议的审计文书占审计文书总数量的比例表示。
2.顾客满意度指标。它度量美国审计署对国会的服务质量,包括当年向国会提供证词数和审计文书的及时性两个方面指标。
3.人力资源管理指标。主要包括招募员工计划完成率和留任率。此外,员工维度的指标还包括在员工发展、对发挥自身才能、对领导能力、对组织环境等四个方面的满意度指标。这些数据均通过对员工的问卷调查得到。
4.内部管理指标。内部行政管理服务为审计署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包括信息管理、房屋管理、知识服务、人力资本以及财务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和工作质量是测度内部管理绩效的重要指标。
(三)澳大利亚审计署绩效报告的绩效指标体系
澳大利亚审计署的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三类。
1.产出指标。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数量、其他类型鉴证报告数量、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报告审计数量;编制的绩效审计报告数量、出具的国防物资重大工程项目审阅报告数量、的良好实践指南数量、参加议会所属的各个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次数或提交给他们的文书数量、年度开展审计项目的数量;参与促进公共部门审计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审计事业发展的次数。
2.关键绩效指标。议会采用财务审计建议占全部财务审计建议的百分比、公共部门中认为审计署的产品和服务有价值的百分比、被审计单位中认可绩效审计报告中建议的百分比、被调查的议员中认为审计署的产品和服务有助于改进公共部门管理的百分比。
3.成本效益指标。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的成本效益比、绩效审计的成本效益比。
三、评价和启示
纵览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审计署绩效报告的内容构成和绩效指标体系,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审计署绩效报告存在以下特征。
1.战略规划与年度绩效计划起提纲挈领和具体指引的作用。英美澳三国审计署绩效报告,均介绍了审计机关使命、战略规划、年度绩效计划、组织结构的内容,并且这些内容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组织使命引领者组织目标的制定,战略规划对年度绩效计划和绩效报告起提纲挈领的作用,年度绩效计划成为联接战略规划和年度绩效报告的桥梁。
2.绩效报告将审计活动的结果作为核心内容。长期以来,以投入产出为核心的绩效管理理念占主导地位,投入产出分析方法在一些发达国家审计机关绩效报告中,处于应用的初始阶段,仍不成熟、不完善。到20世纪60年代,人们逐渐意识到,公共部门活动的产出不能产生任何价值,结果或与公共资源的使用绩效和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紧密相连,才应是最重要的绩效指标。对审计活动结果的愈加重视,是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绩效评价回归本质的表现。将审计活动的结果作为重点,是英美澳三国审计署绩效报告的相通之处。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审计署将改进公共服务质量与审计建议采纳情况作为审计绩效的重要内容,美国审计署将审计活动产生的财务和非财务收益等作为审计绩效的重要指标。
3.绩效指标体系构建绩效报告的骨架。绩效指标体系对绩效测度进行明确化和具体化,是否拥有健全有效的绩效指标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能否对审计绩效做出系统的、合理的评价。绩效指标体系应满足指标要素齐全适当、指标功能匹配、适应多方信息需要的要求,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将诸方面纳入一个有机的整体之中,全面地进行解剖和分析,对照相应的绩效基准,对审计绩效进行综合评判。绩效指标在英美澳三国审计署的绩效报告中均被作为重要内容。
4.完备的绩效数据收集方式和流程是绩效报告的关键。绩效数据的收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收集统计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和决定绩效评价结果。要做到方法科学、流程合理有据、时间及时有效,并非易事。美国审计署绩效报告在附录中,详细地说明了各个绩效指标数据的来源。例如,财务收益和非财务收益数据来源于业绩报告系统。该系统的业绩数据经由审计组填报、校对和核准后,审计政策和质量管理办公室审阅后自动生成。带有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数据来源于公开数据库,该数据库每日更新;审计建议执行百分比数据来源于一是公开数据库,二是审计人员跟踪建议执行情况并更新的数据库。英国和澳大利亚仅在报告中说明了部分数据的获取方式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或其它利益相关者的调查。
5.综合绩效报告是解除审计机关公共受托责任的重要文件。绩效评价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和手段,已被引入到政府的公共部门。与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不同,政府只能靠全面披露政府绩效信息来解脱其公共受托责任。然而,绩效信息如何列报却一直存在争议。一是预算组织或研究者建议编制独立的绩效报告。美国政府财务官协会(GFOA)与全国州和地方预算顾问委员会(NACSLB)一致建议,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增加对绩效衡量的使用,而不仅是将其作为财务报告的一部分。二是财务会计组织或财务研究者,力主扩展财务报告范围,使其包含绩效信息。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第1号概念公告中,将反映受托责任确定为财务报告的最高目标。该机构还主张扩展财务报告的范围,使其包含服务努力和成就。我国学者李建发和张曾莲认为,建立政府绩效报告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发展方向。
各国审计机关的普遍做法是编制包含财务信息和绩效信息在内的综合绩效报告。无论是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年度报告》,还是美国审计署的《绩效与受托责任报告》,都将绩效信息与财务信息并重,进行综合绩效报告的编制。绩效信息意在解除审计组织对其所用可得资源、有效和高效率地实现组织目标的程度,以及是否能够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实现目标进行报告的责任。财务信息重在解除审计组织当期活动遵守了有关公共资金收入和支出的公共决策责任,以及未来运营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 英国中央政府部门的年度财务报告通常称之为资源报告
[2] Insight and investigations,在2013年4月以前称之为绩效改进工作(performance improvement work)
[3] 资料来源于美国审计署网站,美国审计署在1986-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开始《绩效与受托责任报告》
[4] 李建发,张曾莲.基于财务视角的政府绩效报告的构建[J].会计研究,2009(4)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环资委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先后赴杭州、宁波等8个市开展立法调研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实地考察,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于9月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机动车排气是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现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省各地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至2013年6月底已达1338万辆,全省单位路面机动车保有量居全国各省之首。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只作了原则规定,难以满足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等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职能部门的职责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增加商务部门在组织合格油品、机动车强制报废行业管理中的职责。另外,我省不少市、县(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承担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具体工作。为了明确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问题。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环保标志管理的核心内容或总体原则,提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细化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
三、关于执行排放标准问题。据预测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将达1800万辆,与此相关的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将对我省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有必要实行更严格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和黄标车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四、关于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问题。群众出行方式的选择和机动车使用者的驾驶习惯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有重大影响。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内容。即通过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和绿色环保活动,对社会公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倡导绿色出行,并鼓励对机动车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关于对外省牌照车辆的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机动车在我省境内长期使用却缺少有效监管,特别是一些外地载货汽车、挂车、专业作业车,是排气污染的重点对象。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我省营运的外地车辆实行排气污染监管的内容。
六、关于优化城市交通问题。城市的交通状况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有着密切联系,交通堵塞会增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剧城市的空气污染。公交车、轻轨等交通出行方式,运输效率高,总污染排放量小。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优化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等内容。
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即将条例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12个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月上旬开始,财经委又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中小企业局的同志赴临安、安吉、永康、台州、瑞安、杭州等地进行调研,分别听取当地政府部门、人大代表、中小企业等的意见,并走访了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后又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期间,由叶荣宝副主任带队赴外省学习考察了中小企业立法工作,并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专门与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中小企业局交换了看法。在此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在3月lO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扶持,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在新形势下,我省中小企业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融资难、担保难、用地紧缺、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充分发挥我省体制机制优势,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认真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不断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尽早制定一部切合浙江实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总结了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可行。现就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职责问题
条例草案第四条对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为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工作的开展,建议条例草案对该条文内容进行充实修改。一是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职责要与中小企业法和我省的三定方案相衔接,明确其为中小企业综合指导、协调和服务的主要职责。二是将第三条第二款内容移作该条文的第二款,使乡镇人民政府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责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相衔接。
二、关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章创业扶持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和发展都作了规定,总体上讲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都比较原则。调研中市县普遍反映,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对于“鼓励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规定,各地反映,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类型不同,生产厂房层高、层次要求都不相同,如仅建设标准厂房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而且根据我省块状经济的特点,迫切需要根据产业特色建设多层厂房,才能适应中小企业个性化的厂房需求。为解决中小企业用地紧缺的问题,还要多方着手,统筹用地。条例草案除规定建设符合产业特点的多层厂房外,还需从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进行土地置换、统筹使用闲置土地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才能缓解中小企业用地的困难。因此建议对中小企业用地的条文作相应较具体的修改完善。另外,在创业准入方面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对上述类型的初创小企业,可以按照行业特点降低注册资金限额。”由于修改后的公司法已大幅度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准入条件,且此表述也不符合公司资产法定的原则。因此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其注册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执行”,同时删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
三、关于中小企业资金支持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了省级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但各地反映,一是希望比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在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保证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二是希望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的情况,专项资金能逐步有所增加。三是希望除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外,还可以广泛吸纳捐赠等社会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因此,建议条例草案根据以上反映作修改补充。同时对乡(镇)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财政充裕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因“财政充裕”很难从量上界定,所以建议删去“财政充裕”,由于上款已规定“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故该款可删去“并制定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一句。
四、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
目前我省中小企业仍存在融资难问题,除了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项目融资、债券发行等途径融资,缓解资金短缺外,建立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途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提出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要求,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逐步推进落实以上意见的内容。同时由于我省中小企业数量多,担保机构又处于建立发展期,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建立、风险补偿或奖励”的内容,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关于中小企业市场开拓问题
中小企业不断增强开拓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条件,在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建立与大企业的配套协作关系,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带动相关产业,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生产,促进生产向精、特、新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中小企业要通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层次和产品档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建议条例草案第六章市场开拓方面增加以上相关内容,并强调大企业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原则,但按照“同等优先”的要求,中小企业较难获得优先,因此建议删去“同等”二字,修改为“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优先的原则,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和服务”,以体现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六、关于职工培训问题
我省中小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其经营管理者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因此不但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培训,更需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条例草案仅对职工培训作了规定,未对经营管理者培训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同时条例草案对培训经费的转引规定,一是规定不具体,不易操作;二是反映提取的教育经费,用于培训的不多,用于考察学习的比较多。因此建议增加依法提取和专款专用、按实列支的规定内容,以落实培训经费,保障中小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培训的方式方法也要不断改进,通过网络技术等,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培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