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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为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加大对农村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投入和支持,不断扩大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渠道,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努力使农村中富余劳动力在不断提高素质的同时,转移到二、三产业发展中来,切实解决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使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良性互动,有机统一。
二、目标任务
完善以政府主导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紧紧围绕以促进非农就业为目标,千方百计扩大非农就业,建立各镇促进非农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定期研究促进非农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及解决的方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农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形成促进非农就业的长效机制。十一五期间新增就业岗位每年不少于3万个,其中非农就业每年3000人次以上;农村“双困人员(生活困难、就业困难)就业安置率努力达到100%。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十一五期间培训各类职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其总数的8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各项功能,大力推进非农就业
1、健全政府促进非农就业责任体系,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调控功能。强化各级政府促进非农就业的责任、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考核体系,把就业目标与经济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同布置、同检查、同安排。根据每年制定的促进就业目标计划,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和相关部门。
各镇政府应加大政府促进非农就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政府出资购买就业岗位的各项管理措施,形成优先吸纳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的良好环境。
2、不断优化就业扶持政策,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政策支持功能。根据**的实际,实施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和实现自我创业给予交通费补贴与创业补贴政策措施,对农村“双困”人员市场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镇保缴费基数设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鼓励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非农就业。对能创造较多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和有效的扶持。发展有一定就业容量、能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并适合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公益性项目,支持有市场潜力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发展壮大。同时疏通劳务输出渠道,扩大输出规模。
3、重视解决纯农户的就业问题,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引导功能。在全区对纯农户家庭的人员结构、文化、技能、求职意向等开展排摸,十一五期间,对纯农户家庭,实现有一人以上非农就业,提高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水平。
4、健全农村“双困”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托底安置功能。完善对农村“双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拓宽农村“双困”人员安置渠道。加强对农村“双困”人员进入、认定、退出的动态管理,确保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
5、优化社区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就业扶持功能。认真落实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与城镇劳动力相同的就业服务和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开业贷款的政策扶持工作,有条件的街镇应当提供创业场所,提供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经营场地,加大开业指导工作力度。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贷款5万元以下,免除个人担保,积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创业促就业。
6、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网上公共职介平台,在现有就业服务机构三级网络的基础上,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农村就业服务中心,开设专门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服务的公共招聘就业窗口,方便求职,降低求职成本。全面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状况和求职意向,做到“一人一档”,实施职业指导联系卡制度,重点关注正在培训和有求职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征地劳动力,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服务。
(二)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竞争能力
1、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机制。加强针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面向市场、政府出资购买培训成果的职业培训机制。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抓好郊区青年万人培训项目的落实。
2、探索建立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新思路。加大政府对职业培训投入的力度,逐步为农村劳动力建立个人培训账户,为每一个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额度(每卡每年2000元),实现职业培训政府补贴账户化和人本化的操作模式。
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首次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义务写入条文。在全系统大力开展孝亲敬老活动,旨在引导干部职工将孝道文化和感恩教育渗透到每一个职工的日常工作生活中,把“孝心献父母、爱心敬老人”的基本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在全系统树立敬老、养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同时,引导职工从孝亲教育中懂得感恩,感恩国家、感恩社会、感恩单位、感恩父母、感恩他人,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投身公路各项工作,为和谐公路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集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1、加强“孝亲·感恩”教育。百善孝为先。要充分依托公路职工教育培训阵地和道德讲堂这一载体,积极开展“孝亲·感恩”主题教育活动,带领职工落实“弟子规”,修身、修心、修德,常说感恩话、多做孝敬事,养成孝敬美德,让孝德文化植根于职工心中,培养职工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做德才兼备的公路人。
2、加强典型示范教育。通过敬老事迹报告会、敬老故事宣讲、敬老摄影书画征集展览、敬老家庭文化展览等形式,开展直观生动的主题教育,教育和引导职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让敬老爱老成为全体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扩大典型激励、示范和辐射作用,倡树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积极开展孝亲敬老实践活动
1、家庭孝亲敬老自觉化。结合“新24孝标准”,注重提高赡养父母标准,关心照顾父母生活,定期为父母清扫居所,定期为父母添置新衣,定期为父母洗脚查体,定期看望父母,定期陪父母参加户外活动,定期为父母购买生活必需品等。重点开展好“四个一”感恩父母行动(即为父母洗一次脚、帮父母做一次家务、陪父母看一场电影、带父母查一次体),当好敬老表率。
2、集体孝亲敬老制度化。各单位要结合“公路人的节日”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孝亲敬老”实践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强化领导责任,采用各种形式为职工父母、困难家庭、帮扶对象等需要帮助的老人进行走访慰问,关心关爱,让他们感到集体的温暖和单位的和谐与幸福,让老人安度晚年。
3、社会孝亲敬老常态化。“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要结合“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以“关爱老人、构建和谐”为主题,广泛投身爱老社会活动实践,不断丰富“311感恩社会行动”的内涵。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服务活动,与老年人结对子,为高龄、孤寡和生活困难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抚慰、应急救助、健康保健、法律援助、精神慰藉、文化生活等养老服务,为老人献爱心、办好事、办实事。
(三)大力倡树孝亲敬老先进典型
层层评选孝亲敬老典型。采取群众评选、基层推荐的办法,深入开展“孝星孝子”、“文明家庭”、“敬老好儿女”、“好儿媳”等评选活动。进行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发动,提高广大职工的参与和支持热情,将身边默默无闻、感人至深的敬老先进典型挖掘出来。要通过评选,让职工感到孝敬老人光荣,让老人感到家庭和谐的幸福,让孝亲敬老的先进典型受到社会尊重,使整个评选推荐过程变成学习教育的过程。
三、活动的要求
(一)强化领导。要把孝亲敬老活动纳入年度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强化保障措施,创新活动形式,推进工作落实,提升活动效果,确保老人们得到实惠与照顾。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劳动
党的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生产劳动领域更是呈献出一派纷繁复杂的局面。这也就要求我们适应时代的发展,运用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理论的观点和方法,适时地对各种劳动进行正确分析,确定哪些劳动是生产劳动,哪些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崭新的市场经济形式,它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在这一点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的同时,它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改变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纯粹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目的生产方式,裸的、自私自利的金钱关系,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又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就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在分配制度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既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又可以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上,社会主义国家能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建立起了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从而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的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运行。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有着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的特殊含义,这也为我们提出了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性质提出了必要性。要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中哪些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哪些是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我们可沿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分析的方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进行分析,即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既要分析劳动发展中呈献出的不阶段性,又要分析劳动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的特殊性质。
首先,我们从生产力的角度看人们对生产劳动的认识。人们的认识总是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生产力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人们对生产劳动也就有不同的认识,因此人们对生产劳动的范围、含义的反映也是不同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劳动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在自然经济时代,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人们认为农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劳动,是当时整个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农业的一定发展,农业劳动者生产的农产品超过自身消费的数量,决定着社会有多少自由人手从事其他行业,并决定着这些行业中的剩余价值量,这也正如重农主义者所表达的一样。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农业也已发展起来,但在那时,服务业还远没有发展起来,还只是极少数的纳入生产体系,因此,在这一时期,生产劳动的主要形式就是指工业和农业构成的物质生产体系。在现阶段,社会分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急剧细化导致生产劳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劳动过程在不断分化的同时,又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广义的生产劳动过程。服务劳动间接地参与到社会生产过程中去,这些行业构成了不同于工业和农业生产的一种新的产业——第三产业。目前,第三产业在许多地区的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第一、第二产业,尤其是在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从业人数占所有的就业人员已高达70%左右,第三产业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在现阶段,生产劳动的含义已不能再局限在过去人们对生产劳动的认识即“物化在商品中,物化在物质财富中”的创造有形的产品或商品的物质性生产劳动,而是要把生产劳动的范围扩展整个生产过程中去,应当而且必须、也应当把各种创造有形或无形商品的服务劳动像包括教师、科技工作者等劳动在内的绝大多数的第三产业的劳动纳入到生产劳动的范围中去。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在这样一个经济时代,工业、农业和广大的第三产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的生产劳动的范围不仅应当包括工业、农业的物质生产领域,也应当包括以服务业为核心的广大第三产业的劳动。
其次,我们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这一方面来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即从特定的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生产劳动,认识哪些是生产劳动、哪些是非生产劳动。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是生产的还是非生产的应从社会生产目的角度来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家站在资本增殖的角度,认为凡是能带来剩余价值或带来利润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物化和文化需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中的各个公司、企业是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虽然不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目的,但是仍然存在着像创造剩余价值一样的价值实体的剩余劳动,否则,它们本身就无以为继,更谈不上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地满足和提高,也就更不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公司、企业中,只要为公司、企业,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不断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就是社会主义市场对经济中的生产劳动。广大的为物质生产劳动服务和为满足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提供服务的第三产业,不仅促进了物质生产劳动领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而且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它们的劳动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劳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由于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限制,虽然其是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但只要它们能够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也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的重要补充,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劳动。我们应该摒弃改革开放前人们对生产劳动劳动认识的狭隘思想——只认为在物质生产资料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为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政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此标准没有规定的疾病可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市劳险字〔1979〕37号)中相关条款进行劳动鉴定,达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按照京劳社工发〔1999〕42号文件要求对于1997年以前发生的陈旧性工伤人员进行的劳动鉴定,鉴于大部分鉴定工作已经完成,今后采取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致残程度的劳动鉴定工作。
三、企业要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管理,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工作。
企业必须重视劳动鉴定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要按照劳动鉴定程序(附件一),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和准备工作。需劳动鉴定的职工,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或病历摘要)、化验单、X光片等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求见附件二),因工负伤的人员还要提供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资料。如资料不齐,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协助职工搜集有关资料。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对职工的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进行初审,按照政策和标准严格把关,诊断证明明确且资料齐全的,由企业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书面申请、劳动鉴定资料一并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核企业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时,对无诊断结论或诊断结论不明确、因病办理退休的医疗诊断结论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或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符合劳动鉴定要求的,由企业负责通知和组织病伤职工,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进行劳动鉴定。企业在领取职工劳动鉴定结论后的7日内要将结论通知职工本人。企业或职工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后的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鉴。
鉴于近期因病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人员较多,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劳动鉴定材料的准备,以便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为保证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按照京劳社养发〔1999〕26号文件要求,各行业系统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的人员,企业要按有关政策和劳动鉴定标准进行自查,对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劳动鉴定材料齐全的,按行业系统将劳动鉴定材料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职工劳动鉴定。
五、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加强劳动鉴定管理,进一步做好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劳动鉴定程序,加强对医疗专家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另行布置)。在对病伤职工劳动鉴定时,要严格执行劳动鉴定标准,每例鉴定的医疗专家不得少于3名,鉴定结论要在3名医疗专家签字后方可做为劳动鉴定有效依据。
为严格控制职工因病办理退休、退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区、县劳动鉴定工作采取定量控制与抽查劳动鉴定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次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后,要填写《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样表附后),并于15日内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公开办事制度,严肃组织纪律,杜绝弄虚作假。
各级劳动鉴定机构,要认真执行劳动鉴定政策,严格劳动鉴定标准,充分发挥劳动鉴定的职能和作用,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劳动鉴定标准为尺度,定性正确,定量准确,保证劳动鉴定客观、科学、公正。同时,劳动鉴定机构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从事劳动鉴定的工作人员要为政清廉,以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做好劳动鉴定工作,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为企业和职工服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一: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一、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企业职工参加劳动鉴定,首先向本单位劳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并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或病历摘要),X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2.企业劳动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的书面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不齐的,企业要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3.企业要为资料真实、齐全的职工,认真逐项地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对申请提前因病退休的职工,企业要对照劳动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病历资料齐全的,方可填写。
4.企业备齐劳动鉴定材料,上报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审核,审核同意后,企业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上级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材料包括:《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职工书面申请(医疗期满的职工需附上职工医疗期协议书,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需持有《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明确的诊断证明,职工的详细病历资料(见附件二)。
二、劳动鉴定材料审核鉴定阶段
1.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月1~10日(不包括复鉴)对各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
2.经初审劳动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有关医疗专家对病伤职工分科别进行医疗技术鉴定。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安排职工到场鉴定。
3.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病伤职工或企业人员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员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对病伤职工的病历资料后,仔细填写《伤、病情况鉴定摘要》,形成医疗技术鉴定意见。
4.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政策和标准,会同医疗专家讨论鉴定意见,形成劳动鉴定结论。
三、劳动鉴定结论通知阶段
1.职工现场鉴定后的次月1~10日,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人员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劳动鉴定结论。企业劳动鉴定机构须在领取劳动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2.职工在劳动鉴定后病情有发展的,再次申报劳动鉴定,必须在半年后按劳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3.企业或职工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后的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鉴,复鉴程序按照劳动鉴定程序执行。
附件二:劳动鉴定详细病历资料患下列疾病进行劳动鉴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不同时期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超声心电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高血压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心电图,超声心动报告;肾功能(BUN,肌酐)化验单,尿常规化验单;近期眼底检查结果。
3.肺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典型X光片,碘化油造影检查;近期的血气检查,肺功能报告。
4.肝脏疾病:
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不能少于6次;肝功能检查不能少于3次;超声波检查或X光检查及其他检查。
5.肾脏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肾功能检查;其它有关化验,如尿、血、血浆白蛋白化验单。
6.脑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近半年的系统治疗病历;确诊时和近期的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
7.内分泌疾病:
确诊重型糖尿病的原始记录一年以上;近半年至一年的血和尿化验,不能少于5次;近期心电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如:眼底、尿蛋白检查。
8.骨科疾病:
一年以上的病历记录;确诊时和近期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及报告书。
9.眼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及近期一个月的就诊病历;病历中必须有近一个月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验光度数;必要时提供视野检查图、眼压、X光片或CT片。
10.耳鼻喉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耳科需提供半年以内的电测听检查结果;必要时需做诱发电位检查。
11.血液疾病:
近一年系统治疗的原始记录;近半年的各种检查化验,如:骨髓化验、血液化验等。
12.癫痫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一年以上病历,应有发作记录、服药记录;脑电图异常的检查材料。
13.精神疾病:
精神病专科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治疗记录病历或住院记录。
14.肿瘤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的病历记录;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病理检查结果。
附件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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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 作 单 位 |参加工作时间|医疗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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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适用于列入本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
二、经营者的界定
经营者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责任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三、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
1、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考核工作实绩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体现其经营的成果、所负的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特别是要与国有资产保值相联系。
3、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并实行先考核,后兑现。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组成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和加薪两部分组成。
基薪是指经营者的责任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加薪是指经营者成果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损益情况确定。
五、经营者年薪标准的确定
基薪在2-5万元幅度内按企业经营资产规模分档划分。
未达到国有资产保值目标的,应视情扣减经营者基薪。
加薪根据企业国有资产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和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即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情况,在相当基薪水平的1倍以内确定。经营业绩突出的经营者,加薪水平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基薪水平的3倍。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要考核国有资产增值情况,总经理主要考核经营实绩。
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委办根据上述原则,兼顾行业特点制定,并报送市劳动局和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批准。
六、经营者年薪的支付
经营者年薪经监事会或监事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审计后兑现,并采取基薪分月预发,任期终结后结算的办法。
基薪按月预发部分,根据年基薪额的十二分之一支付。
加薪部分每年预发80%。在经营者任期终结、经审计后结算。其水平,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须经股东会通过,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七、经营者年薪的列支
经营者基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加薪在未分配利润中支付,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单列统计。
经营者年收入的结果应报市劳动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市委管理干部还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八、其他事项
1、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获取基薪及加薪以外的其它收入。
2、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兼职兼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