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财务制度条例

财务制度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财务制度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财务制度条例

财务制度条例范文第1篇

为完善市直企业财务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国资委决定开展市直有关企业财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加强市直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摸底调查涵盖市直企业三个层面。(一)各集团(公司)本部财务管理状况;(二)集团(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状况;(三)各分子公司自身财务管理状况。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从了解企业财务基础工作入手,对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所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综合绩效评价、财务预决算、财务动态监测、风险控制、利润分配、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审计等财务活动现状进行全方位调查。主要细化为以下十二个方面: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状况;

(三)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状况;

(四)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状况;

(五)企业应收款项管理状况;

(六)企业投资管理状况;

(七)企业对外担保及高风险业务管理状况;

(八)企业不良资产管理状况;

(九)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状况;

(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状况;

(十一)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状况;

(十二)财务总监工作运行情况。

三、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以调查问卷及走访座谈两种方式对市直企业的财务管理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各市直企业在详细填列调查问卷的同时要接受市国资委调查小组的实地走访。对集团(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调查由各集团组织实施,调查内容及要求统一执行国资委调查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直企业在接到调查通知后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并指派负责人,根据本公司现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并依据调查问卷所列11个方面内容形成公司财务管理状况书面调查报告;同时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我委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走访调查;另外,各集团(公司)负责部署所属分子公司的调查工作,下发调查通知及问卷。

(二)请各市直企业对国资委加强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提出意见与建议,汇同调查问卷报告整理后一并上报。

财务制度条例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费: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财务制度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财政法律、法规,促进依法理财,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财政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分局长为领导小组长。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财政分局各股室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安排、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第五条财政分局是镇政府主管财政收支、政府采购、财税政策、财务会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镇财政、集体资产、财务会计方面的地方性管理规章、办法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镇级对村级的财政分配体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3、编制年度镇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向镇人代会汇报执行情况,并组织执行。

4、制定财政预算收入计划,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集体资产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和其它各项预算外收入,负责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5、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镇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镇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6、拟订、执行全镇规定的财政开支标准,《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镇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基本建设财务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审核和监督管理财政性投资,管理镇政府采购工作。

7、贯彻、执行会计、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镇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对镇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投资项目、各村(居民)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委派,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8、指导管理会计工作,审批、颁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管理财会人员,指导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9、负责镇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统计工作,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10、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第六条分局的主要执法范围:

1、单独执法范围:《预算法》、《会计法》、《农业税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库券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契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省《罚没财务管理条例》、《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财政法律、法规、规章。

2、共同执法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配合其它部门执法范围:国家《保密法》、《档案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财政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分工:

1、分局长对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按规定,分局党支部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全面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3、各股(室)根据职能划分,规范职、权、责的范围、内容,建立起工作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内容、范围、程序和主要职责。

4、分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联络员,全面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工作,定期向市财政局、镇政府反馈情况。

第四章行政执法工作规则

第八条分局行政执法工作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所有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做到主体、内容、形式合法,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人员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2、合理行政原则,对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行为人可自由裁量事项,必须在法定界限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合理决定。

3、执法资格原则,执法人员必须是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并经过岗位培训,取得省《行政执法证》。

4、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原则,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情况必须进行登记和存档。

5、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原则,对重大执法事项必须由主管领导召集各股(室)有关人员集体讨论。

第九条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制度:

1、分局作出审批、登记、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要做到事实清楚,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权限,处罚适当。

2、各股(室)对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登记、许可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规定不具体的,可结合实际工作依法制定相应办事程序。

3、有关执法人员要以分局名义,不得单独以执法股(室)、个人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具备一定形式的,应当采取法定形式;有期限规定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5、行政执法人员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要把调查结果提交主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实行。

6、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要出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第五章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十条为保障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分局定期对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结果送镇政府。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要把执法依据、范围、程序予以公开,其中,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事项的,要公开办理条件、程序、期限;符合法定条例的,必须及时办理;不予以办理的,一定说明理由。涉及收费的,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怠于职责、、吃请索贿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由于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分局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分局作出赔偿后,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财政分局自觉接受镇政府、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就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事项的,要认真受理、秉公办事,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财政分局年底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把其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评比的重要标准。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越权、失职、失察、、行政不当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十六条构成行政过错的行政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审理,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

2、经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撤销、纠正的。

3、经分局查实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⑴滥用、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⑵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处罚显失公正的。

⑶其它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分局发生应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过错,先由分局对上级部门承担行政责任,对受损害的相对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对构成过错的行政行为决定者、执行法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确因客观原因造成违法行政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过错责任划分如下:

1、因执法人员主观原因(汇报事实有误、隐瞒实情),导致决定者决定失误,造成过错的,由其承担责任。其中,能够而疏于分辨实情的,承担部分责任。

2、因行政行为决定者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过错的,由其承担责任。下级决定者、执法人员明知决定违法盲目执行的,承担次要责任。

3、应当经审批未审批的,由决定者、执法人员分担责任;经审批程序的,由审批决定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过错责任追究种类:A.内部批评教育。B.书面检查,通报批评。C.调离工作岗位。D.取消执法资格。E.党纪、政纪处分。F.辞退。

财务制度条例范文第4篇

一、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财务制度

(一)财务制度分类从管理需求的角度财务制度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范围、财务人员聘用及管理条例。第二类:与会计法规、会计制度联系紧密,企业资产、资金核算及管理制度。企业资产管理主要是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内容的管理,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管理、销售收入、利润分配等管理办法和程序,以及为核算制定的实施基础计量和计价等方面制度,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费用摊销等。第三类:与风险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包括资产控制、负债控制、成本费用控制、投资、筹资风险控制、全面预算制度等第四类:与企业管理采用手段相关的制度。如:会计电算化、企业信息化管理制度。

(二)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财务制度1.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特点以盘点制度为例:盘点制度存在于任何企业中,适合企业的盘点制度,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把盘点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注意事项要写进盘点制度。珠宝行业的钻石盘点,有行业经验的人都知道,30分以上有国际证书的钻石在钻石腰棱上有证书编号,拿高倍放大镱能看到与国际证书一致的条码,这个条码是唯一的,是钻石身份象征,在珠宝企业的盘点制度中必须规定盘点细则,30分以上钻石必须逐项查看腰棱号码是否与国际证书相符。企业财务人员会变动,也不是全有行内经验的,盘点细则在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就能避免因人员变动给企业带来因操作不当带来的管理问题。2.结合企业不同时期的管理手段企业不同时期的管理手段不同,制定的财务制度必须与之相适应不能一劳永逸。初创型公司管理手段受企业资金限制,管理系统功能不完善,不能达到管控效果。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岗位职责与管理规范,特别是单据方面的管理,更需要细则,对财务人员岗位操作规范要求更细,系统的不完善,必须通过制度把关。当公司不断发展管理手段也在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制度也应随之修订完善,特别是具有指导意义的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方面的制度及内控方面的制度不能三、五年都不变。以零售业为例,公司成立初期只有一、两家直营店,为了节省资金,供应链管理系统相对落后,门店现金管理没有纳入供应链系统,就必须要求门店每天必须借助EXECL表填写资金日报表,这阶段的现金管理制度就必须详细规定每日资金日报表如何填写报送。发展到几十家,更新了ERP系统,资金日报表纳入ERP管理系统,系统会自动生成门店的每日资金报表,这时原有制度就需要修改,财务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也需要修订,新制度规定要求财务人员每日上班必须检查ERP系统中的门店资金日报表,超过规定的限额提醒门店必须存入银行,在新的ERP系统中除现金存入银行这项可操作外,其他均由系统自动生成,减少人为操控风险。3.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需求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管理需求也不同,财务管理制度侧重点也不同。对于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财务基础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定要具用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这关乎企业未来发展速度和规模。基础薄弱的企业,随着业务不断增加、规模扩大就会暴露很多管理问题,使企业管理者忙于救火,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实现的瓶颈。对于处于扩张期企业现金流的管理尤为重要,特别是内控制度建立,必须将筹资、投资风险内控制度放在首位。许多企业的消失都是败在扩张期没有做好现金流的管理,因此建立完善的投资制度、筹资制度、业务流程管控制度、全面的预算制度成为这个时期企业发展的重点工作。成熟型的公司现金流稳健,市场也趋于饱和,公司增长缓慢,这个时期的企业必须向内部管理要效益,加强细节管理,许多公司表面看似管理没有问题,细分析发现资源浪费不少。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做好成本、费用、等方面管控,减少资源浪费。

二、企业财务制度的实施与应用

财务部是制度的执行部门,制度能否得到落实执行制度的人是关键。

1.建立与制度配套的奖惩机制以差旅费制度为例,每个企业都有的差旅费制度,员工出差借款往往报销不及时,如果财务人员不追回,有的超过一个月,甚至两三个月不还,因此从两方面进行管理,一是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中明确规定,每个月必须对业务往来进行管理,注明业务发生时间,对于超过两个月的,必须注明原因,并通过公司内部邮件发给具体经办人,以达到提醒的目的,如果财务人员没有提醒,导致超期,影响财务人员业绩考核影响奖金;管理好的也会有奖励。二是经办人对于迟报的,根据迟报时间对经办人进行罚息。

2.建立持续的财务制度培训公司的制度随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和修订,另一方面员工也在变动,财务部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与之有关的财务制度,同时要得到人力资源部门的支持,对于制度的学习进行考核,对于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于不合格要另外再补课,参加人员要记课时,三次不合的给以罚款。

财务制度条例范文第5篇

日前,财政部正式《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金融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规则》共分11章,66条,从风险防范、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明确了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职责,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提出了风险控制标准,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对金融企业筹资、投资、资产管理及财政资金的处理等作出规定;明确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要求;规范了财务分配制度;完善了重组清算财务管理;明确建立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作出规范;明确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等。

《规则》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金融企业参照《规则》执行。

此次的《规则》相对于原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改革财政监管企业财务的方式,强调财政部门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责,通过防范化解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二是适应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需要,通过废止原有财务制度在成本,费用及资产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自,为不同类型金融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界定了不同层次财务管理的内涵,明晰了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权,以促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四是丰富并强调了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风险控制体系,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五是改革了财务分配制度,规范人工成本开支范围。建立职工激励机制,取消税后利润提取公益金的规定,明确职工以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六是整合提升了财务制度的层次。形成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财务制度体系。为完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奠定了基础;七是明确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系统应用财务管理方法,实现企业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日前表示,为贯彻落实《规则》要求,财政部门还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类金融企业要认真做好《规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为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财政部还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三是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以《规则》为依据,在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财务风险评价和控制,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四是为了维护《规则》的权威性,确保《规则》实施取得实效,财政部门还将不定期对金融企业执行《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颁布

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用指南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2项具体准则的进一步阐释,以及对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作出的操作性规定。应用指南的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应用指南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对各项准则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着眼于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包括32项具体准则的应用指南和一个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应用指南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财务报告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提升,二是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定位更科学。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表示,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财政部将不再具体的衔接规定。各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力量研究制定实施新准则的具体办法和方案,企业自身的核算规定,信息系统也要相应调整,以确保新旧准则平稳过渡。

第十七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在土耳其召开

第十七届世界会计师大会11月14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大会以“会计师:促进世界经济增长与稳定”为主题,来自全球会计界的50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率中国代表团出会,并在会上发表了题为“创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的主题演讲,提出了全球化背景下会计职业发展的三项战略主张:一是坚持开放发展,进一步推进会计服务的国际化;二是坚持互动发展,进一步加快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三是坚持稳健发展,进一步强化会计职业的风险防范。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颁布

国资委日前颁布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大力推进改制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鼓励引入战略投资者;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加快国有大型企业的调整和重组,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积极推动应用技术研究院所与相关生产企业的重组;加大对亏损企业国有资本的调整力度;围绕突出主业,积极推进企业非主业资产重组;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内部的重组;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之间的重组。

《意见》指出,到2010年,中央企业将调整和重组至80-1 00家。这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确定具体的行业和领域,出台相应的产业和企业目录。

证监会将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表示,当前要积极研究、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推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他表示,自2000年以来,深圳证券交易所一直没有停止创业板市场的准备工作,当前要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的要求,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颁布创业板建设规章,制定创业板制度框架,创新创业板的发审、交易、监察等设计,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

尚福林表示,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是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以更有效地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他提出,要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继

续推动大型优质企业上市;扩大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规模;整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积极推动发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证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稳步扩大基础证券;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等。

银监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实施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近日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并已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细则》全面体现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了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副部级央企中邮集团正式成立

伴随着中国邮政体制改革进程,一个新的大型中央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下称中邮集团)日前成立。

中邮集团为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副部级央企,暂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注册资本800亿元,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领导班子成员,几乎全部来自国家邮政局现任高层。现任国家邮政局局长刘安东出任中邮集团第一任总经理;同时设置四名副总经理,分别是现任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张亚非、李国华、冯新生,以及原四川邮政管理局局长刘明光。另外,国家邮政局原副局长马军胜被任命为国家邮政管理局局长。目前,副部级单位国家邮政局仍挂靠于国家信息产业部,但是后者并不管理其业务。

中邮集团将实行“母子公司”体制,各省的邮政公司将作为中邮集团公司投资的子公司。根据此前邮政改革方案,中邮集团正在落实其业务整合,邮政速递局(又名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即EMS)、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邮政储汇局(即未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集邮总公司,邮政航空公司,邮政广告公司等公司都要纳入中邮集团,实行专业化经营。

美证交会拟放松萨-奥法退市管制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执行规定达成某种妥协。萨-奥法规定,如果外资公司在美拥有股东数超过300个,即使从美国市场退市也必须在SEC注册,并且其相关行为受制于萨一奥法。SEC建议,将原规定中“股东数超300个”这一条,修改为在美国市场拥有股份占比超过5%的外资公司必须退市注册。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使外资企业将更易通过退市手段“规避”严厉的萨-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