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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应用方案
一、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是重资产类企业投资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计既是内部审计的重点领域,也是资本市场对投资进行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以基础设施为主要资产的企业,如电信运营企业,其建设项目具有数量多、涉及面广、管理日常化等特点。传统的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基于事后审计、被动式审计,依赖建设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存在审计效率低下、制约因素多、审计质量不高等弊端。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生产和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内部审计须坚持业务创新,摒弃传统意义上的审计思维和审计方式,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审计效率和质量,实现流程再造,构建数据驱动、敏捷高效的审计新模式,这也是建设项目审计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以通信运营商建设项目审计实践为例,探讨如何构建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方案。
二、建设项目审计特点分析
建设项目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或部分环节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按审计所处环节一般分为预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如图1所示),各阶段审计需求依据企业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其管理规定而定。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各环节的审查和评价。项目建设是投资形成资产的过程,为加强和完善资产监管,国有企业一般规定建设项目须通过审计方可正式竣工。建设项目审计与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其他审计类型相比,其特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设项目审计已融入项目管理全流程,是其中一个环节;二是对审计机构来说,建设项目审计是被动式审计,当项目流程到达审计环节时,由项目发起者提交审计申请方可安排审计;三是审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施工费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审计报告是建设项目档案的一部分。基于上述特点,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必须在项目管理流程信息化基础上,将审计环节嵌入项目管理信息化流程,才可发挥审计信息采集自动化、信息处理智能化、审计成果应用及时性等优势,高效支撑项目建设投资管理需求。
三、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基本流程设计
建设项目审计作为项目建设总体流程的一部分,当项目流程进展到应提交审计环节时,方可触发审计。预算审计、结算审计属于造价审计。一个项目一般会有多个单项工程,根据合同及施工内容性质、金额确定是否必须进行,可多次报审,也可能无须报审。竣工决算审计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只允许报审一次。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两种审计的结合,主要区别在于审计过程的日常跟踪审查和评价、审计阶段性报告的多次出具。建设项目审计业务信息化流程如图2所示:1.项目报审。当项目流程到达可报审环节时,项目管理人员收到项目报审待办任务,打开任务后展示需要填写的项目基本信息及必需的审计资料。项目基本信息应由系统根据前期信息、所处环节自动判断填写,不能自动判断或者可由人工修改的可以在此阶段人工填写或选择,所需审计资料凡系统前期生成的应有链接列表,未生成的方可人工上传资料。对于可多次进行的预结算审计,提交审计申请时应可以建立多次报审任务,但流程将仍处于本环节;对于无须审计的项目可填写说明,选择无须审计。必需信息均填写完成并经审批同意后,提交到项目或地域对应的审计管理人员,进行资料初审。2.审计安排。审计管理人员判定审计申请符合条件后,根据内部规定选择自行审计或委托外部中介审计,依据系统设定的权限提交审批或直接派发至对应的审计中介。对于合同约定需要对单个项目发送审计委托函的情况,此阶段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委托函发送给对方,审计中介可通过门户网站收到任务待办。3.审计过程监控。审计实施过程一般分为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定案确认三个环节。在此阶段多数需要审计人员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多方沟通,必要时还可启动审计暂停,审计过程监控应实现三个环节的进展信息互通、审计暂停申请和审批、补充资料传递、审计时限超时预警提示等功能。4.审计报告审核。审计人员将审计报告初稿上传系统后,提交审计部门审核,一般通过审计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两级审核,并对本次审计质量考核打分。系统可内置审计报告模板,将审计发现的问题作为模板内容,并内置可选问题分级类别,审核通过的报告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由审计管理人员进行归类,并纳入案例库,便于后续统计分析。5.审计问题整改跟踪。对于需要整改跟踪的重要审计问题,选择“整改跟进”选项后,审计问题将随审计报告一起发送给建设管理部门和其他配合部门,问题整改完毕后,由建设管理部门将整改结果及相关证明资料反馈给审计部门,形成问题整改闭环,并与审计报告一并归档。除上述正常流程外,还应考虑特殊情况下的审计报告调整,当审计报告已审批分发归档、后因特殊原因需重新调整时,须履行报告调整的审批流程,调整接入点一般应在上述流程的“审计报告复核”环节。与上述基本流程相匹配,还应建立对应的数据库及数据配置功能,如对中介信息数据、审计管理人员数据、审计资费数据等进行管理,实现审计任务的自动分派和审计费用的自动核算,并具备审计区域配置、审批人员及权限配置功能。
四、建设项目审计数智化应用方案
(一)建设项目审计数智化功能架构
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建立在工程项目流程各环节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期望结果输出、数据来源确定与各信息系统间的接口开发需求。从建设项目物资信息、造价信息、转资信息、合作单位信息等方面设计关联信息输出结果,从而将物资采购管理系统、LIS库存系统、合同管理系统、ERP系统等与项目相关的物资采购审批、物资出库领用和退库信息、合同信息、转资信息等审计所须数据信息,统一接入数智审计平台,实现多系统数据在审计系统内的共享、交互分析、稽核验证等功能。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基于智能工具应用及大数据分析,从而减少人工判断误差、降低审计风险、提升管控质量,数智审计平台的功能架构如图3所示。
(二)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功能应用案例
1.报审数据的系统间稽核与校验。将物资采购管理系统、LIS库存系统、合同系统、ERP系统与报审项目相关的物资采购审批信息、物资出入库信息、合作单位信息、转资信息统一在审计系统作业流程中呈现,同时引入AI能力,实现多系统数据和报审数据的自动比对、稽核与校验,输出多单匹配表,以便审计人员对异常数据进行重点核准。比如,依据出库光缆材料规格及数量自动核对结算表中敷设各规格光缆长度工作量,依据ERP转资数量核对设备、材料安装工程量等。2.报审时效性监控预警。为解决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久拖不报审、历久难审的被动局面,更好地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提交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开发基于项目流程数据的“探针式”报审及时性预警功能,即根据项目前期预设的报审时间节点,统计验收后未及时提交结算审计或决算审计的项目信息,并对报审及时性进行统计和分析,自动提醒项目管理人员及时报审,实现事后审计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职能转变。3.结算标准与定额标准、材料价格自动比对。在系统内建立工信部颁发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数据库,将运用通信工程定额的项目与标准定额中的定额编号、定额名称、人工工日数量、机械及仪表使用费进行自动匹配和稽核,提示未采用定额标准的子目。引入“爬虫”技术,抓取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材料信息价,建立材料信息库,与建设项目开、完工时间信息匹配出相应材料价格,为项目材料审计提供结算标准和依据。4.基于大数据的异常结算费用预警和分析。按专业类型将同类专业的主要工作内容依据标准定额用工进行权重赋值,并将地域差别、特殊场景一并纳入权重值考虑,审计人员录入结算工程量,逐步积累各年各市同类项目结算数据,形成各专业标准工程量费用数据库,并形成各专业平均造价指标库。审计时可输入报审工程量,查看本项目单位工程量结算单价与造价库比较结果,也可定期对全省同类项目、不同地市的结算费用单位比值进行分析比较,对异常费用自动输出预警。5.基于NLP和OCR的审计结果准确性一键核查。为减少审计报告人工审核误差、提升审核质量及效率,在审计系统中开发基于NLP和OCR的审计结果准确性的一键核查按钮。当审计中介人员审结并提交报告及相关信息后,系统调用NLP、OCR智能识别功能,完成项目审计报告及附件内容的信息识别、提取和分析,完成审计报告、支撑附件、系统页面关键数据三单匹配稽核和结果一键展示。比如,在结算审计流程中,可实现“审计报告”“定案表”“系统页面”三个维度的“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审减率”一致性一键稽核。6.现场勘察的真实性、准确性监控。为加强对审计中介人员外出勘察工作的监督及管理,开发现场勘察轨迹呈现功能,对勘察照片中的日期、时间、经纬度等信息进行分析识别并展示轨迹。对进行远程站点勘察作业的项目,依靠GIS定位技术建立偏离算法模型,比对实际勘察点与应勘察点是否一致。该功能可确保审计中介人员现场勘察工作的真实性,杜绝编造虚假勘察数据的现象。
五、建设项目审计数智化发展展望
二、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属于本审计机关管辖的,由于是否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上述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虽然属于本审计机关管辖,但是由于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机关不能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在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时,其处理方式与没有审计管辖权相同,只能是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2.列入本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
上述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既属于本审计机关管辖,也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于审计组不同、审计时间不同,也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建设项目审计在前,对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理论上在审计机关内部可以协调,将需要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事项交由执行审计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审计组,由相应的审计组按程序、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上述分析只是在理论上成立,事实上由于审计组分属审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内部协调是否能够完全到位,能否在两个审计组之间无缝对接,审计实践中很难做到,特别是审计机关的层级越高越难做到。
二是建设项目审计在后,当年审计计划安排的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审计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审计机关已经按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但是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并调查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过程中,发现上述单位存在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外的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处罚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于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则不能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也即不能在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述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处罚,只能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是否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计划,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够直接按照法定职权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关键。
事实上,在审计实践中,不管是否列入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都不能直接处理处罚,不管是否是本审计机关审计管辖,均只能移送,审计管辖权让位于审计计划,审计管辖权、审计处理权均未落实。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投资项目参与单位众多、经济成分、隶属关系层次复杂,模糊了人们的视觉。归根到底,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无非是合同关系或者是行政审批管理关系,但主要以合同作为纽带相互联系,并以合同作为分配工作、划分权力和责任关系的依据。项目参与方之间在此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主要通过合同、法律和规范实现。但无论合同关系或者是行政审批管理关系,都不能游离于被监督之外。
事实上,审计法定处理处罚权让渡于审计计划管理不是审计立法的本意。《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也规定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审计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编写的《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在谈到如何理解与把握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时也明确提出,应当主要以已明确审计机关为执法主体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必要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成为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当然,上述审计处理的种类仅限于《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理种类,处罚的种类仅限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种类。另一方面,一个建设项目的组织者或法人,主要从事的是建设规划、计划、设计、征地、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设备采购、资金供应等协调工作,不从事形成建设项目实体的具体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必然涉及上述相关单位,因此《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而不是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法人,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条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实行必审制。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局应当开展审计项目调查,加强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区域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动态情况,建立国家建设项目档案,科学编制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需要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并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安排,由市审计局研究决定,并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在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市审计局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和名称的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五条市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为确保项目审计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审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浙江省建设项目施工验收管理办法》(浙计经基[*]604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初步验收手续,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为竣工决算审计创造条件。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394号)的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局应当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做好审计结果的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市审计局可以将审计结果单独或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也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市审计局应根据需要、择优的原则,由局研究或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签定协议书。
第九条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
第十条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或工程结算审计,应由中介机构派出审计人员,报市审计组,由市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中介机构下发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组成人员和审计时间。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遵循国家审计准则,按国家审计程序操作。工作主要环节包括: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签证、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完成每一环节,都应向市审计局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一下环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市审计局经贸基建局审计科、法制审理科、分管副局长三级复核、局长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征单位征求意见,由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社会中介机构只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部分审计的,实施审计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向市审计局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市审计局确认后,作为市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部分的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组织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经费,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262号),根据签订协议,由市审计局支付。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基建审计专业人员作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成员,参加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
第十三条被聘请专业人员的报酬,由市审计局按临时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依据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根据《办法》条十条规定,市审计局应确定需跟踪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立项后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招投标、工程项目资金拼盘、隐蔽工程测量和追加工程确定及竣工验收等环节。
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应跟踪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现场勘察笔录取证。对投资大、工期长的项目,应审计在建工程物资、投资支出、施工管理、检查计划执行及投资有效性等,也可进分期、分标段完工工程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审计局应对国家建设项目“五制”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包括:国家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是否执行法人制;资本金是否落实,资本金是否符合法定出资额;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采购是否采用公开招标,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建设项目管理是否实行合同制,合同行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是否严格按合同执行;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是否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监理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监理业务是否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一、建设项目管理审计与审计管理的内涵
(一)管理审计的涵义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建设运行期间。审计主体跟踪建设基本程序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运用审计技术从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行研究、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等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同时还对项目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内部审计以帮助组织增加价值为目标,通过建设管理的内部审计,充分揭示建设项目内部组织管理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促进管理水平与投资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审计管理的涵义高效的运作来源于良好的管理,内部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进行评价和监督十分重要,审计工作的本身也需要加强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为组织建设管理服务的作用。内部审计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实现审计工作目标。无论管理审计还是审计管理,最终的目标是高效率、高质量地帮助组织实现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
二、建设项目管理审计的工作思路
(一)管理审计要以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为核心建设项目管理目标是在保证“质量、进度、效益”和谐统一的条件下,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咨询与服务是内部审计的一大特色,管理审计的目标与项目管理的目标一致,投资效益审计则是贯穿管理审计的一条主线。内部审计独立于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之外,通过对项目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各环节进行监督与评价,评价生产力各要素的利用程度,挖掘潜力,化解管理风险,改善管理环境,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从而起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更好地实现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
(二)管理审计要将全过程跟踪审计作为最有效的审计手段内部审计人员熟悉项目管理状况,在建设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中,不断对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比事后审计更能及时地发现与解决问题,从而起到防微杜渐、事半功倍的效果。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管理审计的目标。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围绕建设程序的全过程跟踪的审计,跟踪审计则是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最有效的表现形式。审计资源缺乏也是跟踪审计突出的一大矛盾,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跟踪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负责对咨询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由综合能力较强的内部工程审计人员对其审计工作全面掌控。
(三)管理审计必须坚持“全面审计、重点突出”的工作原则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工程技术复杂,参与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多,有限的审计力量已无法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审计。因此,内部审计必须采取“全面审计、重点突出”的工作思路,选择投资大、专业技术复杂等重点工程项目,抓住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决算等对工程造价控制最有效的关键环节进行审计。
(四)管理审计必须将工程结算审计纳入审计范围从审计实践来看,工程结算审计更容易暴露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对以后的管理工作更能起到警示和规避的作用。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审计,大部分审计师误认为投资审计的重心和时间前移,工程造价在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工程结算审计被淡化,不应再作为审计重点。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管理水平的缺陷仍然无法遏止大量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审减额居高不下,结算审计仍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它仍然是管理审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工程结算审计纳入管理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结算价款正确性与合理性进行审计,还要对组织管理部门以及委托审计单位是否应尽其职责进行审计,只有这样才能揭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设项目管理审计的评价标准
(一)国家的宏观层次标准与经济指标、市场价格标准国家的宏观层次标准包括:《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税法》等;经济指标、市场价格标准包括: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经济指标、材料市场价格、已审计完成的工程项目经济指标以及审计部门经过市场调查建立的材料价格库等。这些资料虽然不具有法律依据的地位,但也是管理审计评价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
(二)建筑行业、地区或系统内的各种管理条例及规章主要包括工程管理方面的规定,工程计价方面的规定等,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各省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工程计价表,各省、市关于文明施工费、劳动保险费、质量监督费等规费及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文件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目标、内部控制制度、预算、计划、合同等微观性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指决策时确定的工期、质量以及投资目标;在项目实施前及过程中建立的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作为评价项目管理活动及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依据,这些制度包括:《项目各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项目施工管理及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等;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则是评价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
四、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的实施
(一)建立审计管理控制制度强化审计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机构规范审计程序和行为,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内审机构除对工程内审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以外,还必须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定完整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建设及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建设及修缮工程委托审计项目安排实施细则》、《审计工作纪律与职业道德》等。
(二)规范和监督审计程序推行项目负责制与三级复核制,审计项目实施前,要确定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制。审计工作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及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指南规定程序实施。工程审计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先由审计人员审计,再经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审计处负责人审定,最后将审核无误的审计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审计报告报有关上层领导,发工程管理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是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责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不一定对所有的审计工作直接监督,但可以指派有经验的内部审计人员来开展审计检查,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和敏感的审计问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监督过程应从审计计划开始,持续在审计检查、评价、报告和跟踪的各阶段,直至审计项目的全面完成。
(三)加强社会审计的管理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不能排除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论风险性的存在。既要利用社会审计机构的力量优势,又要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降低审计风险。加强对委托工程审计的规范化管理,是有效预防和化解工程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水平的必要手段。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负责安排委托审计事项,通过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具体包括审计事项、质量标准、项目完成时限、审计资料的移交保管、审计费的计算方法与付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其他各项权利和义务。内审机构应派出综合能力强、道德水平高的优秀内审人员,指导社会审计编制可行的审计方案、制定有效的审计方法、收集合法和恰当的审计依据;对社会审计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严格地审计复核,依据委托审计报告编写内部审计报告,向项目管理的决策者提出审计发现和建议;按照投标承诺的审计时间、审计质量保证体系以及项目的完成情况对社会审计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下一期集中招标选择社会审计单位的一个评定标准。实践证明,加强对社会审计的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对建设投资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内部审计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客观趋势,内部审计要调整、更新审计思路,紧随现代内部审计发展步伐,及时将内部审计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上来,并将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管理作为提高审计水平,有效实现管理审计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审出成果,审出效益,真正做到“有为”而“有位”。
参考文献:
[1]曾慧明:《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效益审计的有效模式》,《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