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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6月以来,我国对城乡电网进行了大规模建设与改造。为解决现阶段城乡电网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国家审计机关及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办多次对全国一些省、地区和县(市)的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实际完成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或稽查。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基本上改变了我国城乡长期以来电力基础设施简陋落后的面貌,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理顺了用电管理体制,减少了供电中间环节。但是由于各项管理工作不到位和电力企业工程管理薄弱等原因,一些省、地区和县(市)的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在实施中仍存在着资金被挪用及损失浪费等问题。
根据国家电网建设的“十一五”规划,在“十一五”期间,电网建设仅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共计31个重点城市电网建设共需投资就达到约2200亿元,电网建设将步入新一轮景气周期。对这笔庞大的电网改造投资进行监管,有利于发挥投资效果,缓解用电紧张的矛盾,推进中国经济进入重工业化发展。
一、严格投资计划的编制,而投资计划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求
电网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是项目资金的投资分配预算,而部分工程从规划开始就粗列,给建设单位挤占挪用、浪费专项资金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求,确保工程的真实有效。
上级电力公司要对每一个县(市)的工程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进行实地摸底核实,以保证工程投资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并能获得理想的综合效益。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科学地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发改委审批。发改委、上级主管等部门要认真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等,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跟踪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建设责任,要严格查明项目概算调整频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不严格实行招投标和损失浪费等问题。一旦发现有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就应通知停止拨款,并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还要检查项目的实际建设效果,对照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看是否达到了规定建设指标、完成了计划,如建设规模、设计能力、投资概算、质量指标等,对建设效果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二、健全电力系统内部控制
一个健全的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又是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完整,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的关键。电网改造工程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追根究底就是内部控制失效了。省级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应建立起对项目法人负责的内部控制机制。我国电力企业是一个由省、地区、县(市)多层级组成的组织,每层级由很多部门组成。若要使每一层级、每一个部门都有效地执行内部控制,必须根据每一层级每一部门的利益关系及其特点,分别确定每一层级每一部门的内部控制目标。如对于物资内部控制,首先由下级电力局根据经过审批的工程项目预算,提出计划;对重要及金额大的物资实行集中采购,由下级层层上报,上一级电力局物资部门应严格审核,然后汇总到省级电力物资公司,由省级电力物资公司进行统一招标后,再由地区电力局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并需经省级电力公司鉴证,防止地区电力局未经招投标自行签订合同。物资入库、出库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物资账与物资实物应由不同人员管理,并建立定期盘存制度。对电网工程专项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并设置开支权限,建立相互牵制机制,有效地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并由各级内部审计部门来执行。省级电力局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地区电力局,并抽查县(市)级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符合性程度;地区电力局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县(市)级电力局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符合性程度,这种内部审计部门隶属关系的安排,是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因为内部审计的任务就是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有效地控制风险。内部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下拨的所有专项资金必须有项目计划批复文件作为专项资金拨款依据,不准项目建设直接提取现金,更不准“打白条”领取现金;上一级机构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违反规定转移专项资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交由纪检部门查处;在招投标、评标、合同签订、变更等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事前评审;在采购的各个环节对预算、立项申请、供应商资格审查、合同金额等的批准,必须按照公司的授权与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对竣工决算进行事后审计。
三、外部监管促使内部强化控制,借助外力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避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认识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合理举债、科学用债、诚信偿债”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城市、工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城市载体功能,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债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性债务有序管理,不断提高政府规避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维护政府信用。要处理好发展与举债的关系,坚持举债是为了发展,通过发展提高偿债能力,化解债务风险;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避免盲目建设、扩大债务规模,集中力量解决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要处理好举债与还债的关系,树立科学举债、依法筹措资金、借债必还的观念,进一步强化政府信用意识,建立与各金融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妥善解决好到期债务归还和拖欠工程款清偿等问题。要处理好城市资源整合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坚持建设城市与经营城市并举,进一步理顺城市资产管理体制,加大城市公共资源有效归集和整合力度,增强城市资源的整体运营能力和融资功能,切实发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发展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
二、建立机制,多渠道归集偿债资金,增强政府规避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
(一)拓宽偿债准备金的来源渠道。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增加可用财力,挤出更多资金用于偿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专项收费、经营性项目收益等收入的管理,不断拓宽偿债资金的来源渠道。区政府根据债务规模和财力状况,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一般不低于年初债务余额的5%,确保到期政府性债务及时偿还。偿债准备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加大城市资源经营收益的归集力度。坚持“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资金再投入”的经营理念,对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北新区的道路、公园、广场、湿地等公用基础设施周边可用于开发的土地等资源,要通过政府土地储备、土地竞价出让、项目开发经营等方式,使土地等资源的预期增值收益收归政府,增强政府的偿债能力。对区政府各部门管理的闲置资产和持有企业的国有股权等,要采取依法转让、抵押贷款、资产重组等方式,加大资产运营和盘活变现的力度。
(三)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速中部地区崛起的机遇,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导向,超前做好项目策划、前期和申报工作,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衔接项目,通过多种渠道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减轻城市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对必须由政府承担的生态保护、农林水利、环境保护、抗灾防灾、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和充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扩大长期低息债务的规模,缓解短期还债的压力。对城北新区涉及县级以上主要干道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主动向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汇报衔接,争取列入省级或国家直接实施的建设项目,努力缩减政府性债务规模。
三、加强管理,规范政府融资行为,提高规避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水平
(一)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降低债务风险。继续加大对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扶持力度,通过将政府偿债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归口拨入、注入资产和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增加公司现金流量,扩大资产规模,注入资本金,提高偿债能力,逐步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债务融资的风险。
(二)规范界定政府性债务范围,明确偿债责任。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主要包括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及社会事业、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的直接举债及担保债务,以及政府组成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举债和未付款项。政府性债务要遵循“谁举债、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债主体要对所举债务负最终偿债责任,要按照借债合同约定,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加强债务管理,确保按期偿还到期债务。
(三)规范融资担保和抵押行为,规避债务风险。未经区政府同意,严禁各部门单位给与其无关联的社会法人、企业、自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抵押。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关系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提供融资担保或抵押的项目,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办理资产抵押或反担保手续,以规避不规范担保或抵押行为给政府造成的债务风险。
(四)加大陈欠债务的清偿力度,化解债务风险。对已到期而暂时无力归还的银行债务,要积极主动与贷款银行沟通和协商,通过完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制定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利息等措施,取得银行的支持和理解,使己到期的贷款尽可能办理展期、借新还旧手续,延长还贷时间,缓解还贷压力,为新项目的再融资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对清理核实的工程欠款,在努力筹措资金清偿的同时,采取土地、资产(股权)置换、顶账,也可依据被拖欠工程款企业的信誉、资质、实力等情况,采取优先安排项目代建等方式化解拖欠债务矛盾,力争使陈欠工程款每年清偿一定的比例。对已到期的债务,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加大到期拖欠资金的清收力度,按期向上级财政归还债务资金,对按期归还确有困难的,要积极主动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实际困难,取得支持和理解,避免上级财政直接扣款而影响财政预算正常执行。
四、强化领导,把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避和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相关机制,提高债务管理水平。每年组织人员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摸清债务情况,锁定债务数额,区分债务不同性质,采取针对性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严格执行债务管理规定,规范举债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经费奖惩范围,将债务化解纳入经费奖惩范围,对化解好的部门单位,采取经费奖励的办法,提高其工作运转经费及巩固化解成果。
(二)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体系和定期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负责监控本级政府性债务,对各偿债人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每半年公布一次政府性债务变化情况,并对使用政府性债务额度较大的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帮助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