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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肉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一般使用两种杀菌工艺,即高温高压杀菌和低温常压杀菌。低温杀菌的肉食品由于加热温度低,肉纤维未被破坏,因而口感鲜嫩,各种营养成分保存较好;但由于其只杀死了致病菌,仍存在大量腐败菌,不仅保质期短,而且极易造成流通领域中的损耗。高温杀菌的肉食品因加热温度高而使肉纤维过度收缩,口感不如低温杀菌制品,但因其杀死了所有细菌,消除了腐败的内因,可大大延长保质期。
高温杀菌的肉食品如采用高阻隔性耐高温蒸煮包装材料,不仅在常温下存放保质期较长,而且运输、仓储、销售都很方便,非常适合现代社会的消费需求。包装工业顺应这种发展趋势,有所作为,有所创新,既可满足食品工业的需要,同时也可为自己赢得广阔的市场。
据了解,最早出现的常温下储存的肉食品是罐头,它是利用马口铁板制成的铁罐,后来又采用了玻璃瓶做外包装。马口铁板和玻璃瓶都具有耐高温蒸煮性和高阻隔性,因此罐头食品的保质期达到2年以上。但因马口铁罐和玻璃瓶都是硬性包装容器,体积大、质量重,马口铁的耐化学腐蚀性不好,特别是装入酸性食品时金属离子易析出,影响到食品风味。
铝塑复合膜在肉类食品包装中的应用
20世纪60年代,美国为了解决宇航食物的包装而发明了铝塑复合膜,用它包装肉食品,通过高温高压杀菌,可在常温之下存放,保质期长达1年以上。铝塑复合膜的作用类似罐头盒,但柔软、质轻,因此得名“软罐头”。目前,在常温下存放保质期较长的肉食品,如使用硬包装容器,则选用马口铁罐和玻璃瓶;如使用软包装,几乎全部采用铝塑复合膜等。
铝塑复合膜为层压复合多层膜,典型结构是表层/胶黏剂/铝箔/胶黏剂/热封层(CPP)。该包装膜的优点是具有美丽的外观和良好的机械性能、高阻隔性能、耐高温蒸煮性能和优良的卫生清洁性,且质轻、柔软,因此被广泛用于各种食品的包装材料。但其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如铝箔质地硬脆,与塑料薄膜相比柔软性不太好。
为了延长肉食品的保质期,耐高温蒸煮的肉食品均采用抽真空贴体包装。铝箔复合材料在抽真空时,由于铝箔的柔软性不够,很难完全贴在内容物上,容易造成包装袋内空气抽不干净,影响到食品的保存。因此,应用于肉制品包装的铝箔厚度不能太大。但又因为它的阻隔性取决于厚度和加工水平,当厚度较小时容易出现大量的针孔,所以用于耐储存的肉食品包装时,铝箔不能太薄;如铝箔太薄,铝箔复合膜在经过抽真空后还会形成许多皱褶,进而极易产生裂纹,造成阻隔性的丧失。因此,铝箔的厚度、阻隔性、柔软性始终是困扰铝箔复合膜应用的3个矛盾。
从市场方面看,铝箔复合膜包装食品因不透明而使消费者看不到内装物的色和形,不利于消费者购买,加上有些生产厂家利用铝塑复合膜不透明来掩盖产品的缺陷,甚至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因此,消费者大多选择完全透明的包装,而不选择不透明的铝塑复合膜包装,造成这种包装的食品销售不畅。铝塑复合包装不能用微波加热,与塑料薄膜相比价格较贵,这些都影响到铝塑复合膜的应用。因此食品加工业一直要求包装材料工艺能够提供一种阻隔性与铝塑复合膜相似,但既全透明,又能耐高温蒸煮的包装材料替代铝塑复合膜。
PVDC塑料薄膜在肉类食品包装中的应用
在目前工业应用的塑料中,只有PVDC塑料薄膜既具有与铝箔相似的高阻隔性又具有耐高温蒸煮性。长期以来,人们希望用PVDC塑料作为中间层制成复合薄膜,成为既透明又耐高温蒸煮,又具有类似铝箔的高阻隔性的耐高温蒸煮食品包装膜。但PVDC塑料是一种性能独特、极难加工的塑料,把它作为中间层制造复合薄膜存在许多困难。
PVDC塑料薄膜是1938年由美国道化学公司科学家发明的一种特别的吹膜工艺制造出来的。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用作高温蒸煮的肉类灌肠的肠衣,用它包装的经高温杀菌的肉制品在常温下存放,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但PVDC薄膜只能用高频介质加热来热封,而不能用通常使用的电阻加热的方法来热封,所以多年来PVDC薄膜只用作肠衣,而无法制成包装袋来使用。
近年来的试验研究表明,用无溶剂复合的方法可以把PVDC薄膜不作任何处理而直接进行复合制成复合膜。这种复合膜在高温蒸煮时整个薄膜的形态不会被破坏,始终保持平整光滑、结合紧密、混成一体,可以完全满足高温蒸煮食品包装的需要。用此方法制成的PVDC层压复合耐高温蒸煮食品包装膜投放市场后,得到了专家的肯定,证明其是继铝塑复合薄膜之后同时具备高透明、高阻隔、耐高温蒸煮3大特性的食品包装膜,性能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PVDC层压复合薄膜和铝塑复合膜相比阻隔性接近,全透明,更加柔软,用于肉食品真空贴体包装,袋中空气被抽得很干净,更利于肉食品的保鲜,并可微波加热,而价格仅相当于铝箔复合膜的70%~80%,因此可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替代铝塑复合膜应用。
为加大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整治力度,规范广告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国部分报纸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重点监测。在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后,集中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广告频次高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集中曝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公众: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作用;患有疾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正规治疗,不要相信违法广告的宣传。
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广告频次高的六种保健食品广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健食品“厚德牌蜂胶软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599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糖、调节血脂”。广告宣称“厚德蜂胶是糖尿病专用蜂胶,添加了胰岛素辅助因子,吸收率达到惊人的99.99%,服用可以令血糖平稳,胰岛被修复,并发症全面逆转……”等。该广告宣传不规范,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保健食品“绿海牌复方蜂胶胶囊”(国食健字G20070332),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增强免疫力”。广告宣称“服用当天,血糖就正常了,脚麻酸都明显变轻了……”等。该广告宣传不规范,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保健食品“诺尔牌养正堂胶囊”(国食健字G20070066),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广告宣称“很多糖尿病患者服用养正堂胶囊不到一周时间,以前剧烈波动的‘7点血糖’变得非常平稳,皮肤不痒了,腿脚灵便了,看东西清楚了,从来没有过的舒畅感觉遍布全身……”等。该广告宣传不规范,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保健食品“百邦牌蜂参胶囊”(国食健字G20050254,广告中标示名称为:百姓蜂胶),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广告宣称“一般在一个月内餐后血糖会降到6毫摩尔/升左右。口渴、多尿、乏力等,不超过半个月基本消失……”等。该广告宣传不规范,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关键词】食品包装;高分子材料;成分;快速鉴别
在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中,高分子类材质占比非常多。在日常实际检验监管中,不同高分子材料对应不同的理化检测安全限量指标,在抽样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核实并快速鉴别材料类别,对于做到精准检测、做好执法把关工作意义重大。高分子材料种类繁多,从常用的通用塑料到工程塑料、橡胶、纤维树脂等,每种材料都有各自独特的化学构成、微观结构,也具有不同的理化性能。本部分围绕部分特定的几类常见高分子材料,重点研究并总结其快速鉴别方法。
1.红外光谱技术在快速鉴别中的应用研究
本部分采用傅立叶红外光谱法对相关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快速鉴别。将一束不同波长的红外射线照射到物质的分子上,某些特定波长的红外射线被吸收,形成这一分子的红外吸收光谱。每种分子都有由其组成和结构决定的独有的红外吸收光谱,据此可以对分子进行结构分析和鉴定。红外吸收光谱是由分子不停地作振动和转动运动而产生的,分子振动是指分子中各原子在平衡位置附近作相对运动,多原子分子可组成多种振动图形。
按量子力学的观点,当分子吸收红外光谱发生跃迁时,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即振动能级是量子化的,可能存在的能级满足下式:
E 振 =(V+1/2)hn
n :化学键的 振动频率; V :振动量子数。
任意两个相邻的能级间的能量差为:(用波数表示)
其中:K为化学键的力常数,与键能和键长有关;m为双原子的折合质量。
发生振动能级跃迁需要能量的大小取决于键两端原子的折合质量和键的力常数,即取决于分子的结构特征。红外光谱分析可用于研究分子的结构和化学键,也可以作为表征和鉴别化学物种的方法,红外光谱具有高度特征性。
1.1 试验处理及准备
实验仪器:傅立叶红外光谱仪Varain 670IR
对食品包装材料表面进行溶胀处理,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去除食品包装材料里的添加的其它的成分,其方法是选择合适的有机溶剂对样品进行浸泡或回流处理,使样品溶胀。将样品表面溶胀的部分刮下,去除溶剂,粉碎后,按红外测定的溴化钾压片法制样,上机分析,适当扣背景,并与标准红外谱进行比对分析。
1.2 聚丙烯材料红外光谱检测
从红外谱图1分析可以看出:2900-2850cm-1是甲基和亚甲基伸缩振动的吸收峰;1702cm-1是测试方法引入的C=O的伸缩振动的吸收峰;1469cm-1-1431cm-1是CH2、CH3面内弯曲和面内弯曲反对称的吸收峰;1378cm-1是CH3面内弯曲对称振动吸收峰;经比对表谱,和聚丙烯的相似度较高。产品的主成分聚丙烯树脂。
1.3 聚苯乙烯样品材料的红外光谱
从红外谱图2分析可以看出:3081cm-1、3060cm-1、3025cm-1是芳环骨架振动的吸收峰;2923-2850cm-1是甲基和亚甲基伸缩振动的吸收峰;1943、1871、1799cm-1是芳环骨架泛频的吸收峰;1703cm-1是测试方法引入的C=O的伸缩振动的吸收峰;1658cm-1、1544cm-1、1451cm-1是芳环骨架振动的吸收峰;1373cm-1是芳环的面外弯曲振动吸收峰,722cm-1芳环-CH-面外弯曲振动吸收峰。经比对表谱,和聚苯乙烯树脂的相似度较高。产品的主成分聚苯乙烯材质。
由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多样性及构成食品包装材料的材料复杂,使得采用傅立叶红外光谱法对相关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快速鉴别时,进行前处理时时间较长。但是当选择合适的试剂后,试验证明,分析结果比较理想,快速鉴别应用技术科学可靠。
2.基于理化性能差异的快速验证鉴别方法
2.1 观察法
各种聚合物都具有各自的外观性状特征,可以依据这些特征对聚合物进行初步的鉴别。塑料薄膜主要有PE、PP、PVC和PET(聚酯),粘胶纤维和醋酸纤维膜等六种。它们各自的特点如下:PET薄膜:其特点是较硬,拿在手中快速晃动能发出哗哗的响声,受力折叠以后易留下折叠痕迹。PVC薄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普通悬浮聚合聚氯乙烯由于单体残留较高而不允许作为食品包装。不过允许单体含量较低的本体聚合聚氯乙烯用物食品包装。仔细比较可以发现:聚氯乙烯薄膜比聚乙烯薄膜稍硬,但是最准确的鉴别还是燃烧法。PP和PE薄膜:目前主要是以高压聚乙烯(即低密度聚乙烯)制作的食品包装膜。聚丙烯薄膜由于其结晶度较高而表现明显的各向异性。粘胶纤维膜和醋酸纤维膜(俗称玻璃纸):前者是天然纤维素经碱化以后再与二硫化碳反应生成水溶性的纤维素黄原酸盐,最后在硫酸浴中通过狭缝成膜;后者是纤维素经乙酰化以后采用溶液法成膜。粘胶纤维膜是一类最传统、最安全的糖果包装透明薄膜。它的特点是没有PE膜那么柔软,与聚酯薄膜相比较粘胶纤维薄膜在不怎么受力的情况下也很容易起皱纹,整理过程中同样能发出声音。燃烧试验能够闻到与燃烧棉纤维类似的气味。
2.2 燃烧试验法
不同种类聚合物具有不同的燃烧特征和气味,依据此特征可以有效鉴别聚合物,下面列表予以比较。
2.3 溶解试验法
各种聚合物的溶剂和溶解特性各不相同,可根据它们在常见溶剂中的溶解表现作出初步鉴别,现列表比较。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中国台湾“标准检验局(台湾省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局长陈介山一行3人于2010年3月7日~8日在厦门检验检疫局进行参观访问,并专程前往中国首家海峡两岸农产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考察实验室。这是中国台湾省“标准检验局”61年来首次实地参访中国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也是两岸首次在闽商谈进出口商品检验合作事宜。为了今后在海峡两岸检验业务上的进一步合作,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必要对台湾“标准检验局”作进一步的了解。
2 标准检验局在台湾省行政体系中的作用
台湾省“标准检验局”(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BSMI)是依据台湾省经济部组织法成立的台湾省最高商品检验机关,行政上隶属经济部,主要任务为台湾省标准制修订及推行国际标准质量保证制度和环境管理系统;办理台湾省度量衡标准的统一及实施其它检(试)验服务。
凡经台湾省经济部公告为应施检验之品目,须经该局检验合格,始得输入、输出或在台湾省市场陈列销售。
3 标准检验局沿革
因加入WTO工作需要,1999年1月26日台湾省“标准检验局”挂牌成立,将原标准局的标准、度量衡业务分离移至原商品检验局,改制成立台湾“标准检验局”,其具体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标准制修订和地区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原标准局机构中专利、商标、著作杈等业务由原标准局改制成立的台湾省‘智慧财产局”另行负责.也于1999年1月26日挂牌。
台湾省“标准检验局”具体历史沿革见表1。
4 组织架构及执掌
台湾省标准检验局从组织架构上,可以认为由业务单位、事务单位和地方分支机构这样三大模块组成,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为“7组6室1中心,台北总局6分局”。
4.1 三大模块
业务单位:承担具体技术业务工作的单位,由1~7组和一个资料中心组成。
事务单位:承担行政事务的单位。有6个室,包括法务室、秘书室、资讯室、会计室、人事室、政风室。
地方分局:台北总局以及下属的基隆、新竹、台中、台南、高雄、花莲六个分局。
其组织系统图见图1。
4.2 业务单位各自职掌
业务单位包括1~7组和一个资料中心。其各自的执掌如下。
4.2.1第一组:标准制定推行
业务单位第一组由原中央标准局演化而来,主要负责台湾地方标准的体系建设。台湾标准分为26类,现有台湾标准14000余种。
4.2.2第二组:农畜水产品、化工检验行政
第二组由3个科室组成。分别处理与食品,一般商品和化工商品有关的行政事务,制定有关领域的规划。
第一科负责食品检验有关行政管理,如外销食品HACCP业务之规划;第二科负责一般商品检验行政业务,如深层海水类,玩具类,老人及儿童用品和限用化学品类(如欧盟RoHS)之检验行政业务;第三科负责化工类产品检验行政,如化工类产品检验品目之规划。
4.2.3第三组:机电检验行政
第三组负责工业机电产品的检验事宜。第一科具体管理机械类检验制度规划,品目鉴定,自愿性产品验证业务等;第二科负责电机检验制度规划与管理;第三科负责电子产品检验制度规划与管理。
4.2.4第四组:度量衡
标准检验局第四组负责法定度量衡技术行政与管理,建立、维持与供应度量衡标准及上级交办业务等事项。共分三科办事。
第一科主管度量衡行政,比如度量衡类行政法规,营业许可,违规案件,合格印证之规划,计量专业人员之养成及训练;第二科主管度量衡技术,比如度量衡技术规范之研拟与释疑,型式认证及检定品目,代施检定机构之监督管理;第三科主管度量衡标准,比如度量衡标准建立与维持之规划及督导管理,度量衡国际合作事务。
4.2.5第五组:验证与国际合作
第五组共分四科办事。第一科负责消费者保护;第二科主管检验法规之研修及疑释;第三科负责ISO体系建设;第四科负责国际事务与合作,推动双边相互承认,拓展与国外机构之合作。
4.2.6第六组:检验技术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第六组”对应的是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单位。单位首长称为“组长”,大概相当于总局司处长;下属为“简任技正”相当于技术中心处级领导;“简任技正”直接领导若干“科级单位”相当于中心下属各个实验室;其中“XX 科”类似于大陆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下属的实验室,另外增设“技术开发科”,属于专设技术研发机构。
第六组具体由组办公室、作业管制科、报验发证科、技术开发科、电气检验科、电磁相容检验科、机械检验科、生化检验科、化学检验科、材料检验科、高分子检验科组成。
4.2.7第七组:度量衡检定检查、纠纷鉴定
第七组共分三科办事。第一科负责度量衡器检定之受理、审核、执行、缮发报告、发证;第二科负责度量衡器检查之规划、审核、执行、缮发报告:第三科负责度量衡器校正之规划、执行、缮发报告。
4.2.8资料中心:提供国内外标准资料搜集、管理与服务
标准检验局特别设立资料中心,负责国内外标准资料之搜集。馆藏内容以标准资料为主,另有部分度量衡资料、法规、目录及期刊等。资料量总计约有26万份。
4.3 事务单位六个办公室执掌
4.3.1法务室
标准检验局于1999年正式成立后,为健全行政法制组织而增设法务室,综理各业务单位法制再造工作之管考、审议。法规案件审议及法令阐释,以提升法规品质,并利法规之实行。
4.3.2秘书室
负责该局文书及档案管理,出纳、财物及宿舍管理,采购、修缮及工友管理,公关及新闻等业务之执行,以及施政计画之研究与考核。
4.3.3资讯室
规划开发该局及各分局资讯系统的整体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4.3.4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所属年度岁入、岁出、预概算的筹编及分配预算的编制。局预算的执行、控制,经费收支的内部审核。局暨所属会计报告、半年结算、决算等汇编事项。
4.3.5人事室
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分发,任免迁调,办事细则,权责划分。
4.3.6政风室
政风室第一科预防查处科处理政风法令宣导事项,编撰防贪兴利专报事项;政风室第二科综合维护科,策划政风工作年度计画及办理年终工作检讨会事项。
4.4 六个地方分局
4.4.1基隆分局
该分局位处基隆国际港,并办理由台北港输入之商品检验业务。由于辖区港口邻近最大消费市场,该分局业务量最大,承担省内60%以上的输入商品检验工作。
4.4.2新竹分局
辖区涵盖桃园县、新竹县、新竹市、苗栗县等地区。该分局所辖南北距离百余公里,基于服务需求,设置三个服务场所,包含新竹分局本部、中坜办公室及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办公室。
4.4.3台中分局
该分局主要任务为执行台中、南投、彰化等县市地区标准、度量衡、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4.4.4台南分局
该分局除台南局本部外另设嘉义办事处、斗六办事处
4.4.5高雄分局
该分局局本部内设第一~六课,另外设立港口办事处、机场办事处、金门办事处、澎湖办事处。
4.4.6花莲分局
该分局检验业务涵盖深层海水验证,肥料检验,建材检验,纺织品检验。
台湾标准检验局2009年共执行商品检验392363批次,其中基隆分局的业务量就占到了55%,另外新竹和高雄分局大体相当,各占20%左右的检验业务量;台北总局、台南和花莲分局的业务量微乎其微,全年业务在1000批次上下。
在两岸经贸合作协议签署的预期下,双方经贸往来的扩大,不论是进出口贸易商还是有关政府机构都应该对“台湾标准检验局”机构组织和运作方式作进一步的了解,希望此拙文起“抛砖引玉”之效。
参考文献:
[1]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两岸首次在闽商谈进出口商品检验合作[EB/OL].2010年3月.xmciq.省略/ztlm/gzhy/201003/t20100312_308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