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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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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安全化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通过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遏制无证照经营、制假售劣等不法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管理严格、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监管体制,切实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管理范围。从事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零售(含餐饮、酒吧、夜总会、歌舞厅等)、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本方案中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工作重点。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全面推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业标准。

1.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是属地管理范围内的酒类经营业户,在领取营业执照60日内必须到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区商务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核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2.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施用范围是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

3.实行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制度。从事生产、批发、品牌、区域独家销售的商户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并保留3年。白酒商品的购进记录要与供货方提供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致。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要对每批次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防止不合格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宣传阶段。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区商务局全面负责监督,并对全区酒类经营分布状况、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酒类市场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要通过电视、报纸发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使酒类经营户充分认识酒类市场专项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经营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集中备案登记阶段。酒类经营业户按要求时限到区商务局备案登记,区商务局应协助经营户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三)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阶段。由区商务局牵头,联合区酒类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酒类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检查,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酒类经营市场秩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不断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全区酒类流通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依法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酒类流通执法力度,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推动建立长效机制。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区商务局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整治、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酒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加大监管力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要坚持“完整、准确、真实”的原则,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对不按时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事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及不按规定执行随附单制度的,视情予以处罚。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林晓 律师

最近,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在网上广泛征询对该《办法》的意见。可以说,这是继2004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之后,我国政府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规范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具体措施,可视为《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姊妹篇。如无意外,该办法应在今年底前颁布施行。

正如《办法》征求意见稿通知所言,施行《办法》的意义在于,规范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外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因而,“规范与保护”是《办法》主旨的两个方面。

应当说,在以往中国有关特许经营法律规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外商已经进入中国内地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别是在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后,在明知中国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有许多外商采取种种规避外资市场准入的方法,在不具备现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特许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下,仓促开展特许经营,以美妙的描述、诱人的小额投资迅速致富的谎言,引诱中小投资者加盟。由于这些特许人并没有在中国内地经营成功的经验,所以,接受特许授权的被特许人的经营必然要遭受挫折,倾家荡产的事例屡屡发生。这是目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频频加盟失败的原因还可以归结为没有辨别特许人提供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真伪的能力,这主要是其没有企业经营经验。虽然,加盟者的经营能力需要通过特许人的培训和经营指导来获得,但是,如果加盟者没有起码的企业经营经验,他首先无法判断投资项目盈利性分析是否准确,其次,在接受培训和经营指导并实际开始加盟店经营后,也将面临困难。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理解《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为什么均将被特许人限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经济组织”。对于如此规定,很多人不理解,以为是限制公民个人获得外国品牌从事特许经营。其实,成立一个企业(无论是私营、股份合作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对于想要加盟的个人投资者来说,并不困难。关键是要让加盟者首先具有经营企业的能力、获得经营经验。这样,对于加盟来说,更容易获得成功。

《办法》第二条、第七条将被特许人限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经济组织”可能遭受质疑的是,是否与即将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一致。如果二者在对被特许人主体资格的限定上是相同的,则不会发生任何问题,但是,如果仅仅是《办法》将被特许人限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经济组织”,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规定内资企业特许人可以募集个人加盟者,则会面临法理上的质疑。因为外资企业毕竟也是中国法人,私法上的内国人平等原则是不容忽视的。

此外,从特许经营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来看,特许经营历来以吸引个体投资者加盟为目标,特许人以利用个体投资者的资金和人才实现自己的经营规模扩大为目的,因而,国外多数特许连锁系统均将加盟者限定为个人,而拒绝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加盟。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在于让加盟者专务经营,让经营者实际掌握经营技巧,并能连带承担经营责任。在这种目的和特许经营制度本质驱动下,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一旦加盟者死亡或本人不再继续经营,特许经营合同将终止。

按照《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虽然,形式上外资特许连锁系统追求让加盟者专务经营、实际掌握经营技巧将受到某种程度上的影响,但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约定得到弥补。

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尚未颁布,因而,《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尚有不足之处。以下一一列举、评价。

1、《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零售、文化体育、餐饮、旅馆、租赁等各类服务业”是否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零售、文化体育、餐饮、旅馆、租赁以及其他各类服务业”较为妥当?因为,特许经营方式不限于第四条列举的内容。

2、首先,第十条有关特许人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规定,是否应当补充增加“特许人提供近一年(或三年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财务状况证明”。因为,对于加盟者而言,加盟实际是在进行投资,他应当对被投资人的财务状况、投资项目内容及投资项目的盈利性有充分了解,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这如同证券投资一样,投资人购买股票前应当对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营业收入状况有基本的了解。

其次,《办法》第十条(二)现规定为“特许人所属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经营情况,开展特许经营的网点投资预算表等;”其中,‘投资预算表’沿用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称谓,是否更改为“投资效益分析报告”更为妥当。因为,投资预算仅限于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而不关注投资项目成败的后期产出。但是,对于作为投资人的加盟者来说,他事实上更关注能否收回投资并通过投资能获得怎样的收益。所以,明确特许人必须承担向被特许人提供“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包括营业收入预测、损益预测、损益预算表)”的义务,实际上是加重了特许人的缔约上的责任,对于不依据科学方法做出招摇式“投资效益分析报告”而给被特许人造成经营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这是近年来国外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制动向与判例倾向,也与《办法》第十二条的主旨相同。

第三,第十条(四)现规定为“特许经营费的金额及收取方法,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是否更改为“特许经营费的金额、收取方法及是否返还,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更为妥当。理由是当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时,对于已经交纳的特许权费(或称‘加盟金’)是否返还,各国判例认识不同,近年的判例倾向是尊重契约自由原则,特许权费(或称‘加盟金’)是否返还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由当事人具体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时,应视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状况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

同样理由,现在的第十六条(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也应更改为“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返还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更为妥当。

3、第十四条(二)将“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作为被特许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是否不妥?因为,实际上也存在着‘零加盟费’或不收取保证金的特许连锁系统。所以,本项是否改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更为妥当。

4、首先,第十六条(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的规定,是否更改为“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域及是否具有独占性”更为准确、恰当。因为,授权地域与授权地点在概念上存有差异,地点通常是指加盟者的营业地,而授权地域与商圈划定保护相关,是特许经营中的基本问题。

其次,第十六条(八)“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是否增改为“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经营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更为准确。因为,商标与经营专有技术的保护是在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同时,也与第十三条(一)项规定相符。

第三,在第十六条是否应当增加“进货与销售”一项合同基本内容?因为,订货发货、指定商品与供应商、交易条件、物流配送、商品销售方法等既是特许连锁系统的日常经营活动内容,也是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关内容第十三条已有所表现,第十六条增加“进货与销售”一项,将与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相协调。

第四,第十六条(九)有关“消费者投诉”的规定,似乎已可包括在第(五)项有关“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中,而没有必要单独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列明,因为特许经营合同说到底确定的是合同当事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有关“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由于将对特许连锁系统整体产生影响,通常是由特许人在经营手册中做出详细规定的。

5、第十七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这是否有违契约自由原则?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从纵向来看,短短16年时间,奇火锅品牌从一个仅有7张桌子的小火锅店开始创业,已发展成为了一家全国知名的大型餐饮连锁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直营店及加盟店(含技术合作店)数百家,员工13000余人,年营业额近12亿元;横向来看,在布局全国的同时,奇火锅也是所有品牌火锅企业在全球火锅之都重庆拥有直营店最多的品牌;而从品牌来看,奇火锅已连续八年荣获中国餐饮百强前20位,中国连锁百强、重庆火锅连锁十强、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酒店住宿三十强、重庆商贸流通百强、中国十大火锅品牌。从知名度、美誉度和平均上座率看,奇火锅品牌已跻身火锅产业龙头地位。

加盟品牌如何锁

连锁加盟企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瓶颈,就是品牌的推广与固化。而余勇认为,形成品牌之前,首先就是抓产品质量,有了质量保证,才能真正锁住顾客,锁住顾客才能锁住加盟商。

而在火锅连锁野蛮生长的草莽时代,已经淘汰了大量弱小的盟主和加盟商。现在迎来了更好的发展时代,加盟商的经济实力比以往更雄厚,抗风险能力较强,自有的资金也耐得住新店开业前几个月的推广期,也容易形成认同总部经营管理理念。不会再像前几年那样选择加盟费越低越好,经验不足,不知名,实力不够,甚至不能算一个品牌的企业加盟。

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奇火锅仍然不轻易接受以下几种加盟商:

一是不愿接受三人以上合伙经营的加盟商。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找几个朋友合伙,容易产生纠纷,“赚钱也扯皮,不赚钱也扯皮”。一旦品牌在一个地区被加盟商给做砸了,要重新树立起来就太困难了。看似赚了点加盟费,实际亏大了,失去了这个地区的应有市场。

二是有的加盟商,依靠的是关系型客户,认为全凭自己的人脉资源,做餐饮一定能行得通。而“餐饮是大众消费,仅靠当地关系是不行的,要用心对待每一个客人”。

三是不遵守总部规则,不认同盟主经过十多年经验教训总结和实践证明正确的经营管理理念,不懂得和重视维护宣传奇火锅品牌的美誉度及知名度,不能统一VI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和室内外设计装修的。有些加盟商认为加盟了一个品牌就已经成功了,而实际上,加盟商仅仅是已站在了巨人的肩上,基础比自己开店好,风险比自己创办企业探索风险小一些而已,奇火锅主要为加盟商提供在当地合法使用著名品牌商标的权利、提供火锅核心技术支持与保障、特色菜品与物资的保障供应及配送、经营管理经验、财务管理系统的培训与前厅后厨的支持和协助经营管理。

对于加盟奇火锅这样的品牌企业而言,要想真正长久成功经营,加盟商还得在当地大力营销和宣传推广品牌,让奇火锅品牌深入扎根在当地广大的消费者心中,更要坚持和诚信遵守总部的指导意见与规章制度,坚持品质取胜、反对滥竽充数,不偷工减料,采购劣质菜品等。至于日常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有效提高服务质量方面,还得加盟商认真仔细的开展长效的、长期服务好顾客,在留住老顾客、发展新客户方面狠下功夫。加盟商还得靠自己用心经营才能干成事业,就像开发商打造好了一个环境优美的花园别墅区,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物管公司来进行长效管理,过不了几年就会变成杂草丛生,甚至变成脏乱差的楼盘,品质直线下降。业主所购房子不但不能保值增值,反而还有可能会贬值。

总之,盟主和加盟商共同齐抓共管,互助合作、同心同德、共谋发展、维护好盟主和加盟商共同使用品牌的美誉度,共同推动与搭建好奇火锅品牌这个大家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平台,才能实现持久盈利、才能永保奇火锅品牌竞争力。

对于火锅行业的盟主而言,选择好了有实力的优质加盟商,就容易锁住品牌质量和确保品牌的美誉度,品牌才会保持强大的生命力。以前很多餐饮加盟失败,就是许多加盟商不遵守商业规则,在新店营建时,基础设施设备、店堂装修、环境营造没有投资到位,甚至未经正规设计,没有工程施工图,就凭包工头指手画脚,随意想象就开工了,这样装出来的店堂,效果可想而知,完全是浪费建筑材料,档次品味全无。致使总部品牌美誉度下降,甚至加快了品牌死亡的速度,害人害己、害总部。

奇火锅在与各行各业做连锁加盟的企业总部交流时发现有个普遍现象,无论是加盟的“以纯”“美特斯邦威”服装专卖店、“谭木匠”木梳专卖店或是品牌餐饮连锁项目,两岸咖啡、肯德基、麦当劳、星巴克的加盟店。凡是诚信遵守规则,认真执行总部的指导意见和管理规则的加盟商,加盟店普遍生意都非常好,成功率非常高。这样诚信经营的加盟商不但得到了顾客的高度认可,同时长期受到总部的好评和支持与帮助,下一轮续签合同时,总部也愿意续约。而凡是破坏品牌质量信誉,随意改变统一形象标准和技术味道的加盟店普遍经营状况不好,不但把总部的优秀品牌在当地给搞砸了,也加大了自己的投资风险,任何一个优秀盟主和商标持有人,都不会欢迎这样的加盟商,更不会继续合作,甚至在中途就可能被总部摘牌、停止供货和受到停止一切服务的严厉处罚。

锁住加盟商也是对奇火锅品牌的顾客负责,对加盟商持久盈利负责的一种有效经营管理办法,也是依法维护其他加盟商的合法权利。所以,有了标准化的软硬件形象和产品品质。锁住口味,锁住店堂内外用餐环境和服务标准流程,也就锁住了顾客,同时也锁住了加盟商,品牌才能持久保鲜,方能实现总部和所有使用奇火锅品牌的加盟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同繁荣的目标。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放创新为动力,以拉动内需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努力构建文化内涵丰富,品质高雅独特,业态布局合理,服务配套完善,荟萃各方美食,满足社会差异化需求,彰显地域特色的餐饮酒店业体系,使我市成为鄂西北、豫西南有较高影响力的“餐饮住宿首选城市”。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年,全市餐饮酒店业登记注册总数比“”期末增加30%以上。其中,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品牌企业达到10家,三星级以上的酒店达到3家。餐饮酒店业零售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5%以上,使餐饮酒店业成为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发展重点

㈠做好产业发展规划。要在科学分析我市及周边城市餐饮消费群体、消费层次、消费需求变化,以及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交通状况、市政配套设施、市场设置、停车场地、周边环境、环保排污、垃圾处理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研究细化餐饮酒店业发展定位,制定完善餐饮酒店业发展规划。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商品房建设中,也要充分考虑餐饮酒店业发展的需要,配套相关基础设施,划出停车场地,预埋排污管道,留足广告位置。

㈡做大做强特色品牌。引导全社会尤其是餐饮酒店从业者强化餐饮品牌意识,争创全国、全省名牌,使餐饮品牌企业和品牌菜品成为餐饮酒店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大力引进市外知名品牌企业,壮大我市餐饮酒店业规模,促进餐饮酒店业态和布局结构调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10大餐饮企业、酒店评选活动,树立行业带头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餐饮和住宿企业集团,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加快规模扩张。

㈢改进经营管理方式。积极支持和引导餐饮酒店业按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引进先进理念和经营模式,完善和推行餐饮服务质量规范,逐步推行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倡导标准化与个性化服务。加大对餐饮酒店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餐饮酒店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认真落实餐饮酒店业的就业准入制度,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考试制度,抓好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激励政策

凡在我市投资建设餐饮企业、酒店,除按照《市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政发[]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市第三产业意见>的通知》(政发[]36号)、《市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政发[]37号)的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外,对投资建设三星级及以上酒店的,还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㈠税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建筑安装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照星级酒店验收标准,奖励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其中,三星级酒店奖励30%;四星级酒店奖励50%;五星级酒店全部奖励返还。企业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企业正式运营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企业应缴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60号)执行。

㈡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三星级酒店30万元,四星级酒店20万元,五星级酒店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上述费用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政策负责审核,发放收费明白卡,统一收取,协调分配。

㈢土地。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在两年内分期缴纳。

㈣其他扶持政策。市政府设立扶持餐饮酒店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解决。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餐饮酒店业开展各类评比活动、举办美食节、扶持重点餐饮企业和酒店等。基金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在我市投资新建星级酒店的企业或个人实行奖励。其中,三星级奖励3万元,四星级奖励4万元,五星级奖励5万元。具体奖励办法为建成营业后奖励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商务局牵头,组建全市餐饮酒店行业协会,作为全市餐饮酒店行业协调管理的中介组织。餐饮酒店行业协会成立后,要制定和推行行业标准,开展分等定级工作,提高餐饮酒店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餐饮酒店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餐饮酒店行业协会积极发展会员单位,开展技术咨询活动,组织企业间、市内外同行业间的学习交流活动,扩大餐饮酒店行业协会的影响力。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特许经营培训

1特许经营及其培训的内涵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培训是指为实现特许人的知识、标准、规范以及文化理念在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快速传播与落实,由特许人主导、受许人参与的一系列学习活动。按照法律制度的安排,特许人有义务为受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同时,受许人也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

2中国特许经营及其培训的发展现状

2.1起步晚,发展快

特许经营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欧洲的啤酒酿造商将销售啤酒的专卖权授予一些小酒店,但是,被业界公认为商业特许经营起源的是1851年Singer(胜家)缝纫机公司在全美各地设置加盟店,为此而撰写的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

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麦当劳与肯德基的进入标志着特许经营的启蒙运动在中国展开,虽然中国特许经营比欧美国家晚了一个半世纪,但是发展速度之快却是震惊世界的--国内目前运作的特许经营体系已达到2000多家,涉及了餐饮、服装、出版、教育培训、洗衣、美容美发等50多个行业,并且成为全球运行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在中国特许经营实践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缺乏教育培训体系以及相关质量认证等等。

2.2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培训被提到法律高度

1997年1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但是由于当时人们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大多仍与连锁经营的概念纠缠在一起,加之对特许经营也没有形成明确的监督管理体系,因此实际上这些法规和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很弱。之后,在1999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2000年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2002年的《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2003年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等10余部相关法规中,逐渐明晰了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2004年12月商务部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特许经营的定义、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体系等方面较之1997年的试行办法有了重大的改进,标志着中国特许经营真正开始走向规范、健康发展之路。

值得强调的是,2004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特许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包括为受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这意味着培训被提到了法律高度,成为特许经营体系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安排。

2.3培训理念不正确、培训体系不完善、内容和形式枯燥

由于培训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对待培训随意性比较大,不能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待培训,过分强调短期效应,使得培训缺乏长期、系统的战略支持,这也正是中国大量特许经营体系自身发展缓慢、甚至半路夭折的原因。大量的特许经营企业没有自己的专业培训中心和培训体系,基本上是依靠外界培训机构来完成这方面工作的。培训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不同阶段、不同层次需求的培训难以满足,严重影响个人与组织绩效提高。

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培训绝大多数停留在技能培训上,缺乏知识与理念的培训,不能正确地分析员工缺少的是知识、技能,还是需要转变观念,造成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形式和内容较为单一,影响了培训的效果。例如,在培训中往往采取"上大课"的形式,这种情形造成店长们在重复学习对他们来说是很基本的概念,而较低级别的店员又在学习脱离他们岗位要求的内容。

2.4培训机构形式多样,参差不齐

特许经营培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职业化培训与学历式教育,前者主要由一些专业的特许经营管理咨询机构来承担,但是这些机构还没有公认的完善培训体系,相应的培训证书在业界的认可度也非常低;后者是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的成立为标志,这意味着特许经营教育终于有了权威性的机构与认证。尽管是这样,特许经营的理论发展还是远远落后于实践。

3中国特许经营培训发展的瓶颈

3.1缺乏专业的培训师与督导员

培训师的角色不仅仅是知识、技能、理念的传授者,更重要的是他能够根据企业或个人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与内容,并为企业建立一个高效运营的培训中心。督导员的任务是协助培训师完成培训工作,达到预期效果,这就要求督导员能够正确理解培训目标与内容,并且在现场监督被培训者的行动对其进行指导,保证培训质量。按照每个特许经营体系需要2个培训师和10个督导员来计算,目前中国特许经营企业需要2400个受过专业训练的培训师与督导员,当然,这个数字会随着特许经营体系数量的不断增多与规模迅速膨胀而飞速提高,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将成为中国特许经营企业高级培训师与督导员的摇篮。

3.2缺乏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结合

在美国,近些年来,在职培训与正式课堂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许多机构,包括凡尼梅公司、汉堡王公司、冠军国际公司、太平洋电话公司、克雷研究公司和越能人寿保险公司,均与大学建立了密切联系,并向教育项目投入了上百万美元。中国特许经营的教育培训基本上是职业化培训,还没有与学历教育相结合。这就导致接受职业化培训的员工缺乏特许经营理论的系统教育,对理解企业经营战略与为什么以特许经营模式发展带来困难;同样的,特许经营管理专业的学历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可能也缺乏对特定企业的深入了解与认识。如果企业将培训作为一种福利,奖励优秀员工到大学里进修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并回到企业里继续工作,那将为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吸收特许经营管理专业的在校生到企业里带岗实习也能为企业的发展储备人才。

4中国特许经营培训的发展趋势

4.1观念革新:培训是企业的战略投资

许多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将培训看成是一种短期行为,并认为它是一项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负担的费用支出。据统计,美国企业每年花300亿美元用在培训上,约占雇员平均工资收入的5%,培训费用的巨额增长说明外企管理思想的变化。韦尔奇任GE总裁以后,对几乎所有部门削减成本,却对它的培训中心--克罗顿投资4500万美元,用以改善教学设备。越来越多的外企瞄上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HP正在中国建立自己的数码影像特许经营体系,培训将成为该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给中国特许经营带来一些启示:培训是企业的一种战略性投资。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国特许经营企业要想获得一席地位必须从观念革新开始,将培训提到战略高度。

4.2方式转变:内训与外训相结合

目前,已有120多家美国跨国公司都自己开办了管理学院,HP不仅有商学院,还有IT管理学院。这种内部培训机构有利于解决公司面临的现实问题,而且可以减少培训的费用。但是,特许经营管理毕竟是一个新专业,在中国乃至亚洲,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是唯一开展专业化教育培训与科学研究的机构。因此,这方面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企业很难通过自己的培训机构开展特许经营的系统教育。借鉴国外一些企业与大学合作开展教育培训的经验,中国特许经营企业也逐步意识到大学教育的重要性,正在寻找企业内训与外训的结合点--未来可能将员工送到大学进行培训或者通过旁听相关专业课程来实现特许经营培训的飞跃。

4.3内容丰富:技能、知识、理念、角色培训相并重

目前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培训主要是基于操作技能的培训,忽视了知识、理念、角色培训的重要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院长刘文献教授曾经说过:"技能培训能够提高效率,知识培训使人变得聪明,理念培训能够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角色培训使员工的行为更加规范化。"这是他多年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美国企业的培训内容非常丰富,从员工的适应性培训到员工健康计划无所不包,这一点是值得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借鉴的。从目前发展来看,中国的一些培训机构也开始帮助企业建立理念培训的概念,并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设计不同内容的培训,体现了技能、知识、理念、角色培训并重的趋势。

4.4平台广阔:互联网实现实时培训

美国企业已经开始越来越多的利用互联网开展在线培训,包括远程电信会议、小组形式视频会议、个人电脑视频会议等等。以HP数码影像为例,它计划在未来的几年内建成一个几乎涉及全国所有城市、包含10000家单店的特许经营体系,如果所有的培训还是以集中授课式开展的话,交通、财务费用等方面的问题会非常严重。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及时、高效的培训平台,目前也有一些企业在开发基于互联网的培训教育平台,这将推动中国特许经营企业迅速扩张与高效运营。

5小结

中国特许经营经过20余年的发展,在不断成熟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培训越来越被特许经营企业重视,但是培训市场的不成熟也一定程度地限制了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在借鉴世界知名企业培训经验的基础上,中国特许经营企业更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培训体系来推动特许经营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侯吉建,汤艾菲.商业特许经营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