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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自由;市场调节;国家干预;市民社会;经济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087-02
在皮埃尔・罗桑丽隆所著的《乌托邦资本主义》中,他主要阐述了对于市场观念、市场经济和市场社会的看法,作者指出了市场经济的特性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使决策权分散化,并可以进行自动调节。而市场调节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调节,还需要具有广泛的社会调节作用的方式来完善市场经济。通过建立社会的问题论述,引出从“神建”到“人建”的转变,最终达到“小政府,大社会”,有着适当政府干预的社会。因此,我们要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历史的线索,通过学习与理解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理论与实践的背景来进行研究。这样,通过深入了解理论背景变化的同时,开拓市场经济下的新模式,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有序快速的发展。
一、经济自由的解读
自由,有史以来都是一个令人向往和追求的崇高信念和理想。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历史是为自由而斗争的历史。经济自由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关系中人们经济利益的分配与实现,而且经济自由的实现还决定社会成员的社会政治自由权利的现实状况。
经济自由是经济自由主义的产物,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变化。在15世纪到17世纪,代表了资本原始积累的重商主义是商业资本利益和要求的经济学说和政策体系。他们政策倡导带有极端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认为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是资本主义存在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手段,并且应该落实有利于商人的政策。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建立。但随着英、法等国已经相继完成工业革命,这一国家干预的政策已经无法满足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了,取而代之的是古典经济自由主义。
在18世纪,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经从幼年进入青年时代。亚当・斯密就提出了一种完美的“自由放任”的经济自由发展模式:每个人都是“经济人”,以谋取个人利益和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此社会要为个人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国家应该放任经济自由发展,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要让社会公共资源得到自发的优化配置。这个想法在新兴资产阶级中代表了一种信念:没有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干预,他们也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事物。这时,封建君主专制国家逐渐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障碍。但斯密的思想,对后世100多年自由主义思潮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种背景下,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就取代了经济自由理论。但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出现了提倡自由放任为主,政府干预为辅政策的新经济自由主义,这使得凯恩斯的“看得见的手”的政府干预理论得到了新的挑战。但新经济自由主义提倡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很好地对古典和新古典学派的完全自由放任和完全排斥政府干预的经济主张进行了修正。
通过研究经济自由主义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得出经济自由是符合人性的,并且应是任何法律制度要加以保护的自由。
二、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在,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一直是资本主义国家调节经济所使用的两种手段,只是每个时期的侧重有所不同。重商主义强调国家干预,亚当・斯密偏重市场,到凯恩斯主义时期的偏重国家干预,又到新自由主义时期的回归市场。这种侧重的不断变化,总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后进行的,也正是在这种侧重面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使资本主义得到发展。
当经济自由主义无力面对经济危机、大萧条时,国家干预主义就应运而生,各有自己的成就和辉煌。但面对“滞胀”,国家干预主义也无能为力,此时,自由主义似乎显现出活力。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是兼收并蓄,互相渗透的,国家过多的干预和一个完全放任自由的市场,都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和各国的现行政策看,单一的国家干预或者是经济自由是不存在的,应该形成有着有适度国家干预和科学计划指导的,二者相融合的现代市场经济。一方面,国家干预主义逐渐承认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同时注意了将宏观经济政策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另一方面,相对于完全自由放任,适当的国家干预也得到了大多数的经济自由主义倡导者的认可。
然而在现实中,市场并不符合自由主义经济学者所设想那样的“有效市场”,因为经济的相互作用十分复杂,市场参与者也远不未能够完全理性。尽管国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优势,但在解决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而导致合作难以达成的问题时,同样产生了相互依赖性的其他冲突和矛盾。因此,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下国家和市场的组合,在实际相互依存的人类合作中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要超越这种方式,去重新认识我们熟知的“市场经济”。
三、基于市场、市民社会和国家协调下的市场经济
在青木昌彦的思想中,协调是指“经济主体间各种行为间的调整,各经济主体为了使决策能够彼此调和从而达到有效地利用稀缺资源的目的,应如何共享信息和分享利用的问题”,可见,如何更有效率地获取和利用信息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同样,市场和国家在市场经济活动的协调过程中存在诸多信息失调的问题,诸多这样问题的解决就需要不被重视的社会组织来做。社会的发展需要兼顾个人与公共利益,同时也不能忽视各种社会组织与社会团体的利益。如同马克思所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在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西欧真正走向成熟,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的历史环境中都有着不同的内涵,可以定义为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糅合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代表小范围内特殊领域中的集体利益的特殊工具。市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不仅仅体现了群体和组织内的认同与协作,通过形成内部的信息共享,来降低小范围内成员间合作或者冲突的交易成本,进而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同时,市民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国家协调公共利益的有利工具,从而减少过多的国家干预,更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有序发展。
现今的市场经济,最大的目的是进行稀缺资源有效并且合理的分配,进一步来讲就是要促进人类历史的文明和普遍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这一伟大目标的实现,无疑要依靠国家和市场在不同领域解决问题的不同优势,但是因为信息不完全的缺陷所制约,会出现普遍的协调失灵。这时候通过市民社会组织的协调,利用其信息和成本的优势,为平衡市场和国家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按照人类社会相互依赖性所要求的协调机制而言,市场经济实质上应该是基于市场调节、市民社会组织和国家干预这三位一体的联合协调机制。
四、我国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市场和国家干预相协调的机制来发展经济,使得国民经济水平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十报告最新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特别强调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三个平等”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这个经济理论创新是要把经济体制改革核心定位为处理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这“两只手”的关系,做到不同市场主体竞争的“三个平等”。这就要我们在法律的监督下,兼顾国家、市场和市民社会组织的平等协调,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正常、有序、优质的发展。
现代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经济自由,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是经济自由行使的边界和国家干预合法性的源泉,做到有限的政府和经济的法制。所谓有限政府就是要求国家在干预市场时必须遵循有限权力原则,即行政权力的授予意味着权力行使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受到行政相对人的限制,同时也受到其他权力的限制,因而一切行政权力都是有限的。
在法律范围内,市场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必插手;而市场自身面临的无力解决的问题或者解决成本过于昂贵的问题政府要介入去帮助市场解决难题。通过市民社会组织的和市场、国家干预的协调,限制政府机关的权力,平衡各个竞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也保证了市场的自由与竞争和政府服务于公共社会利益。这样才能从现实的角度实现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真正实现在十报告中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何文强.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J].云南社会科学,2007,(1):45.
[2]樊一发,郝士宏.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西方的理论与我国的实践[J].生产力研究,2004,(7):22.
[3]张孝远.关于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意义[J].甘肃社会科学,1998,(1):46.
[4][日]青木昌彦,等.市场的作用,国家的作用[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87.
关键字: 公平,效率,竞争,市场经济,公平
目 次
一、导论—两个经济的启示
二、市场·竞争·效率
三、社会·分配·公平
四、经济法与民商法
五、
一、导论-两个经济时代的启示。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二者最大的变化就是微观上从讲公平到讲效率,宏观上从讲公平到讲效率。(1)
计划经济时代已经过去,正处于社会主义初期市场经济阶段。反思两个经济时代,最大的区别就是二者利益分配目标不同了,微观和宏观领域的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计划经济时的利益分配目标:微观、初次分配的主要目标是公平优先、生存养人;宏观、再分配的经济目标是效率优先、追求国有资产最大化。政府除了是社会行政管理者之外,还同时兼有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身份,甚至作为国企的直接投资者。它既要当市场的“裁判员”,又当市场主要的“运动员”,他经常要代替而直接去搞微观运作,它主要目标是为了追求具体企业的效率,因而往往失去了公平。但另一方面,企业—因为他们是国有企业,承担政府下达的社会行政目标,要解决就业和公平分配,要追求“生存养人”的利益目标。企业搞了公平,也就失去了效率。所以。计划经济最终是不公平也不效率的经济体制。
而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目标与计划经济截然相反。如下图所示:
微观宏观
计划经济 追求公平优先 生存养人 公平效率 追求(国有)资产最大化 效率公平
市场经济 追求企业资产最大化 追求社会公平 生存养人
当中国的市场经济最完善时,最强的市场力量和最强的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相结合,就逼近了这样一个成熟的目标:最有效率的初次分配和最公平的再分配相结合。(2)
而市场经济体制所达到的微观上的效率和宏观上的公平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来调整的,。经济法便由运而生了。
二、市场·竞争·效率
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
-艾哈德(3)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缺乏了竞争的市场是一潭死水,散发着冲天的恶臭;是枯萎的花儿,低垂着丧气的脑袋;是无心的僵尸,失去了生命的灵魂。而充满竞争的市场犹如一泓泉眼,流淌着汩汩的生命之水;犹如一朵盛开的花儿,散发着扑面的清香;犹如健壮的青年,充满着朝气与活力。“任何真正的竞争都是高度主动积极创造型的竞争,这种竞争能最大限度的激发人的聪明才智,促使人奋发图强,大胆冒险,不断进取”(4)
竞争是动力。“如果说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是一切阶级社会进步的动力的话,那么在和平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竞争同样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甚至是更一般、更持久的动力。”(5)列宁认为,竞争“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配置进取心、毅力和大胆首创精神。”(6)
竞争是压力。适者生存,劣者淘汰-这是大普遍的法则。不进则退、不优则汰。在一个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每一个市场主体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又转化为巨大的动力。
竞争是共赢。在良性竞争的环境中,竞争者之间在压力和动力的本能驱动下,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也就提高了整个市场的经济效益。“竞争的目的不是要消灭竞争者,而是通过更好的和更灵活的管理超过竞争对手,以造福消费者,从而也有利于自身的收入。”(7)熊彼特指出:“如果社会主义社会把经济刺激实行的远超过赛跑的马和机器所要求的限度,一定是大有所获的,这种刺激是有价值的社会性质的努力的推进器。”(8)
所以,竞争就意味着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9)竞争使人尽其才。同时,竞争者必须以最低的成本生产提供最好的商品或服务,这有利于减少浪费、节约资源,是物尽其用。“竞争促使人们把事情做到极致,讲究效益。实践证明,竞争是效益制度,哪里没有竞争,哪里就没有效益”。(10)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就是效率经济。这种经济体制的反向表述就是计划和垄断。这是两个相继发生在中国经济体制中的现象,是效率的对立物。
计划经济时期,前已论述,妄图通过计划达到微观领域的公平。“不管计划用最的能够多么详细地、迅速的和准确的计算出复杂的关系,计划还是要受矛盾的利益状况的,而没有市场机制,就会造成计划和现实经济的最优和现实发展之间的最大脱节”。(11)所以,计划经济并没有达到微观的公平。计划一切,使广大民众的自我设计权利、自我拼搏精神丧失,说到底是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权利和自主权,是对芸芸众生的精神的蔑视。“当一个全面的计划成为社会一切经济决策基础的时候,个人的经济自由就被大大减少了,个人看不到自己的物质需要和愿望,作为经济活动的目标而被满足,而是论为实现计划目标的工具”。(12)
市场经济时期,竞争与垄断是一对天生的冤家。就中国的经济状况而言,垄断主要是行政垄断,而不是经济垄断。因为中国还没有哪家企业能强大到如此地步,能够控制某一行业和领域。行政垄断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最直接的动因莫过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一方面为政府及所属部门甚至官员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受行政垄断保护的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这可以用经济学中的“寻租”来解释。“经济学中的‘寻租’是指经济活动者为维护其既有利益而寻求政府管制,阻止其他主体竞争,保持自身垄断地位,以获取超过生产要素机会成本的收入的行为”。(13)参照公共选择学派理论,寻租活动存在的原因是人们把政府当做建立并保持垄断的工具,寻租活动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及浪费。“生产经营者寻得‘租值’就获得相当于法律上的垄断;从供给角度看,政府所属部门甚至官员个人为获得自身利益也会有意无意的去设租”。(14)即所谓“在权钱交易中,寻租活动具有双向性质”。(15)行政垄断,造成了市场经济部分领域的无效率。如电信行业:这是一个需求弹性很小的行业,垄断者-政府的宠儿可以随心所欲的收取费用,由此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引入竞争机制,那么我相信消费者一定会得到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因为-竞争意味着效率。
三、·分配·公平
一切的基础是人具有两重性-经济人特性和社会人特性。所以也就有两种公平:从经济人角度看,公平是指竞争条件和机会的公平;从社会人角度看,公平是指结果的公平,即现实中的社会平等。(16)
在此,我仅站在社会人的角度来讨论结果的公平。因为机会的公平也即微观的公平形式的公平是和效率相一致的;而结果的公平也即宏观上的公平实质的公平却和效率不尽一致。
在横轴右半面的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在这一阶段,社会处于逐步阶段,分配还不尽公平,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效率也越来越高。人们创造的社会财富也开始增多。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社会逐渐趋于公平。但是当效率达到一定水平时,公平达到了最高点A点时,如果效率继续提高,就以牺牲结果上的公平为代价了,社会分配相差越来越远了。
“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17)
而我们现在的人类社会大都已步入后阶段了。所以说当我们把社会福利当作经济活动的终级目标进行动态时,一个社会并非是效率越高越好,也不是社会收入分配越公平越好。“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就要求公平与效率之间实现最优的组合,这种最优组合要求的条件是:公平的增加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增加(边际社会福利)与因公平的增加引起的效率降低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减少(边际社会福利)相等。或者说,效率的增加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增加与因效率提高引起的公平的降低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减少相等”(18)单纯依靠微观上市场经济的作用不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组合,市场能够保证效率的不断提高,但却必然带来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这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效率通过市场获得实现,公平是靠政府在再分配领域实现的。不能片面追求无效率的公平,也不能片面的追求无公平的效率。如果社会失去了效率,那么社会就失去了发展的基础;如果社会失去了公平,那么社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社会的矛盾必须得到解决和缓和,社会的各方面利益必须得到平衡。“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自我肯定留有空间,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群体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衡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19)从这种角度上说,经济法是一部平衡利益,进行再分配的公平,达到社会正义的法律。
在此,我比较赞同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力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的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20)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即允许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况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旨在最大限度的提供地位最不利人的期望,是一种关心不幸、照顾弱者、辅助穷人的原则,因而也是一种博爱原则。
四、民商法与经济法。
作用于微观领域法律不仅有经济法,而且有民商法。我以为,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旨在实现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但是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经济法是政府管理,通过政府规范来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外部性的行为;而民商法是对自身的要求,是内部性的行为,民法规范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活动;商法规范每个企业的资格和内部管理。
武汉大学的漆多俊教授是这样来评价民商法的“民商法虽然以个人为本位,重在维护个体利益,但它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益的维护,不仅有利于促进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于它维持了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使价值和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因而能使社会经济在宏观和总体上得到调节。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由民商法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对宏观领域的间接(自发的、客观上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完整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这就是民商法秩序。”(21)
通过前述,我以为,作为完整的、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应称之为民商经济法秩序了。
五、总 结
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的,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们所要做的就是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一切,用发展的视角去挖掘和遵循规律。经济法其实就是一个的产物:在西方国家是适应19世纪反垄断的需要而产生的;在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后起的社会立法必然要借鉴吸取先行的民商法中的有益因素,为己所用,这就决定了社会立法的综合性。德尔马尔默尔利用一种鸡尾酒调制来说明经济法的综合性或者混合性:“取一个调酒器。放进一份商法;用社会发色素使之上色;加进大量的税法和行政法;用一撮民法调味;撒进大量的社会学和经济学;随意摇晃,然后作为冷饮,并为这种法律饮料取名经济法。”(22)正是由于经济法的时代性、综合性,意味着它必然担负着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历史使命。我相信,随着经济法这门学科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法一定会越来越趋近于它的价值理念和制度精神-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
索 引:
(1) 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 何晓星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12页。
(2)《破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 何晓星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35页。
(3)《来自竞争的繁荣》 艾哈德著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第154页。
(4)《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 邱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第288页。
(5) 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 邱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第122页。
(6)列宁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75页。
(7)《一种未来的经济体制》 奥塔·稀客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1989年版 第245页。
(8)《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 熊彼特著 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第262页。
(9)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程恩富 著 载法律网2004年。
(10)《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 邱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第288页。
(11) 《一种未来的经济体制》 奥塔·稀客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第105页。
(12) 《理解市场经济》以萨克森登著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第138页。
(13)《竞争法在中国:现状及展望》 盛杰民著 摘自《经济法》 杨紫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第299页。
(14)《竞争法在中国:现状及展望》 盛杰民著 摘自《经济法研究》 杨紫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第299页。
(15) 《经济学分析法学》张乃根著 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第245页。
(16) 《破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何晓星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15页。
(17) 《法:法律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月第一版 第298页。
(18)《公平、效率与社会福利》任太增著 摘自法律教育网 2003年6月18日。
(19)《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月第一版 第398页。
(20)《正义论》罗尔斯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 第66页。
(2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漆多俊著 载《经济法研究》杨紫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第105页。
(22)《经济法》 阿莱克西·雅克曼、居役·史朗斯著 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第52页。
书目
《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 邱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破解中国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 何晓星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经济法研究》杨紫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G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1-0060-02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价值保障。
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 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 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 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 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 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曲迎波.强化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支持的六大对策[J].中州学刊,2006(5):67.
[2]张素瑜.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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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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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02
引言
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新型的所有制改革的探索形式,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允许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革,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混合所有制能够有效促进生产力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民企融合成为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重头戏。
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出现和发展,主要源于国有企业改革,源于寻找国有制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形式和途径。其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助于“走出去”,是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支撑。经过多年股份制改造,虽然很多国企早已变成混合所有制,国资占比已较低,但政府干预仍无处不在,公司治理上不达标。 行政化垄断体制未真正打破,开了玻璃门,还有旋转门,准入限制未真正放开。
今天,我们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所有制是有发展的前途,但是更有发展的困难,究竟怎么发展,遵循怎样的原则,均有继续深入探讨的余地,有好多问题需要进行研究与探索。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目前的所有制已经由单一的公有制实现了多元化的所有制的结构,而且非公有制所占的比重在逐渐加大,当然这种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仍然是占了主体的地位的,而且是占着绝对性的主体的统治地位的,我们改革的目的是逐渐地转向混合型的所有制结构。我们既要是公有制占统治的地位,又要是所有制向多元的方向发展,激发出活力,那么我们的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在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大型或特大型企业上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破解经济改革难题的关键
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里边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生产力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可能实行单一的清一色的公有制,这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是行不通的!其直接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坚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与目标,我们知道市场是要进行交换的,而交换是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进行的,若不同的商品同属于一个所有者是没必要进行交换与买卖的。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如何让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地合理地统一在一起,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是一项历史的难题。
我们国家采取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制度,在此前体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我国改革的一个基本特点,按照理论与实践的规律看,公有制与计划经济具有天然的统一与合理性,而市场经济是与私有制具有天生的与生俱来的统一性与合理性,不论是理论的阐释还是操作方法的实践均已经证明了这点。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实质上是指所有权的过度与转换,而交换必须实现所有权的交换,如果你是在一个公有制范围内的交换与转换,那是没有意义的,市场交换实际上是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只有不同的所有制存在,市场交换才会有实质上的意义,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是有无数个不同的所有者经济,他们之间是可以自由地实现市场交换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能否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实现自由的市场交换,这是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巨大难题。如果要使市场发挥充分的作用就得对公有制实行改革,而我们是不能改变公有制的基本属性的,如果改变了,那样就成了私有制了,就不具有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了,是行不通的。这样一来,我们就只有通过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而使得既能让市场机制发挥它的作用,又能够保持公有制的基本性质,不会实行全面的私有化,那么这样一来就可以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了。那么在混合所有制这种情况下就会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统一在一块。因此,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发展混合所有制显得十分重要与及时,因为所有制改革对于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是十分关键的事情,也是十分难做的事情。只有从混合所有制开始试点,一步一步看,如何应用一种所有制的方式,使其既具有灵活性,又不失公有制的性质与主体的地位,我们就首先应该想到的就是混合型的所有制。同时还有更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我们要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如前所说,市场经济要发挥调节作用就必须对公有制实行改革。而这种改革由于不能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可行的路径便是在企业的微观制度上进行。这是必然的逻辑的要求。
纵观我国30多年来的企业改革无非是为了激发企业的活力,让市场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因此我国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可谓是下足了功夫。从一开始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到放权放利、承包制、分配体制改革。后来到了14大以后,由于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事就触及到了所有制改革的问题,于是就在所有制的改革上下功夫。这种改革也有中小型的企业逐渐发展到了大型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企业逐渐地放开了,这样一来就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与潜力,这就更加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的形成,我们所实施的所谓的抓大就是特大型的企业永远掌握在国家手中,这些企业掌握着国家国民经济的命脉,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性质、亦即公有制的属性,这是毫无疑问的,国家对这类型的企业的改革是不能在所有制上考虑的,而只能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来调动其的积极性。然而这种改革其实不能很好地凑效,于是我们还必须通过混合所有制的这种改革去激活企业的活力与适应市场经济的活力。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范围与程度
根据多年的改革的总结看,目前改革的主要任务确定在国有企业上推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底改革的范围有多大?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发展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么哪些企业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企业就要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那些不是以企业盈利最大化的企业则不是不属于改革的范围。这样讲起来大家应该是好理解了,就是说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的,不能总是说国家的国有企业都是效率低下的,这要看怎么样地去衡量。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国有企业的存在,因此国有企业的存在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代表了一个国家的长久的利益并不是阶段的利益、眼前的利益。由于这些项目往往见效慢,所以一般的私人企业又不去干。因此上讲国有企业效益衡量的标准应该在看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效益。因为有些领域的投资回报率是很低的,但作为一个国家或者是社会与民生又是必须要的,这时往往那些私营企业主或者是中小企业是根本不愿涉足的,而这些领域有又是国家长远发展所必需的战略领域,国有的企业必须承担起这种国家责任与社会发展的责任。而在另外一些的大多数的一般性的竞争领域,则需要的就是有活力中小型的企业去从事活动。
那么,究竟如何选择这些个改革的范围呢?具体地可以这样讲,不管是央企还是地方性的国有企业,选择的标准就是唯一的一个:看是否以经济效益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如果某些企业就是以经济效益为衡量的标准的话,那么就应该纳入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范围。当然,如果这些企业本身也效益很好,那也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了。当然,地方的企业相对于央企而言,是更看重经济效益的,其推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的步子可以放的大一些、宽一些,这是与地方企业本身的性质有关系的。
在竞争与垄断的领域应该如何做出选择呢?原则上可以这样讲,只要是在竞争的领域均可以让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可以不管你是企业规模的大小,只要你是身处在竞争的领域,就可以选择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范围。有些看似垄断的企业实则不一定是“天然”垄断的行业,是制度历史造成的,这时则更应该打破这种垄断,混合所有制改造正是打破这种垄断最佳的一种选择。这里必须要分清楚,一些关乎国民经济领域的重点行业,比如:石油、电力、铁路、银行、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从事的企业还要不要进行所有制的改革呢?这个问题笔者觉得是应该从这些方面来考虑。其根本的一条就是哪些是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哪些是属于竞争性的行业?要不要进行所有制的改革?在这七大领域要进行认真地思考,切不可盲目行事,要根据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情况进行,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逐步地看实际运行情况再分步实施,有些领域可以让民间资本进入以激发活力的地方就应该推进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而若不适宜民间资金进军的领域则不宜推进混合所有制的改革。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
对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的目的主要是要和该企业要实现的目标联系在一起,若该企业追求的是利润额的最大化,则就应该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以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一般地讲市场经济体制对进入的企业在产权制度方面有三方面的要求。
首先的一个要求是企业的所有制在产权上具有纯粹的经济性质,而不能具有超经济的性质。而往往我们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都具有超经济的性质,他们就难以适应市场,难以接受市场经济规则的约束,就不可能进行公平的市场交换。要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的改革,使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接受市场规则的约束,就必须让其在产权制度上不再存在超经济的性质,而要改变这一性质就必须是不能独资或者不能占有绝对控股的股份,否则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就走了形式,没有真正起到改革的作用,因为改革是为了让市场在起作用。在我国的国有企业里进行混合所有制的这种改革,使其真正实现政企分离,从而激发出活力,但还不能改变公有制的性质,这是个难题,因为我们国家还是,还存在处理企业与党的关系,因为我国目前的政体是党政合一的体制。
其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求企业之间的产权界别是十分明确的,即是你是我都十分清楚明了,只有这样交换才有可能,只有产权清晰了,才不会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这样和那样的摩擦,交换的成本也就很低了,而如何使国有企业的产权十分明晰,而又不改变公有制的性质,这也是十分难度大的事情。如果形式上是混合所有制,但其实质变成了私有制的了,那这就不叫制度创新了,这就是走了老路了,这是我们绝对不能的做的。
第三,在混合所有制的内部,不同产权和要素之间结合为同一企业的过程,本质上这也就是一个交换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十分关键。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不同股东(所有者)之间的权利怎么样得到保护?如果采取的是现代的股份制的企业,大小股东之间的权益如何来协调?既要使企业有明确的决策权的主体,又要使企业有保障小散股东权益的机制。总之,混合所有制条件下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企业法人的产权、公司的经营权以及员工的权益等方面如何均衡,这是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必须解决的大问题。
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突破口
在整个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上应该至少明确以下原则:第一,不同的要素之间是要自愿平等的,绝不能强求违背各个要素的主观意愿;第二,不同的要素之间的权利一定要平等,绝不能你大我小;第三,不同的所有者均可自愿退出;第四,不同的所有者之间的信息要对等地分享;第五,不同的要素所有者利益分配要公正。
在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中我们要找到一种正确的途径,既要避免国有企业一股独大,又要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公有的性质。这就要求必须明确发展性的目标和体制性的目标,目标的明确是决定其范围的选择、步骤的安排等一系列问题的前提。要妥善处理好一系列的操作性问题。比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应法律制度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等问题,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包括契约关系的改变、债权债务关系的重组、劳动就业关系的再安排等,还有如何处理存量与增量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