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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IM: To investigate the distribution and content change of substance P (SP) immunoreactive nerve fibers in the rat spleen post burn and to explore the relation between SP and immunological functions. METHODS: The distribution of SP immunoreactive nerve fibers was observed by the immunohistochemical ABC method combined with glucose oxidaseDABnikel enhancement technique. The rats were inflicted on the back with 20% TBSA of Ⅱ degree scalding by boiling water. The post burn changes in the tissue content of the SP in the spleen were determined by radioimmunoassay (RIA). RESULTS: The rat spleen was richly innervated by positive SP immunoreactive nerve fibers. The tissue content of SP in the spleen decreased significantly (P
【Keywords】 substance P; spleen; scalding; immunological function; rat
【摘要】 目的: 研究P物质(substance P, SP)免疫反应阳性神经纤维在大鼠脾脏的分布及烫伤后含量变化,探讨SP与免疫功能的关系. 方法 : 用ABC免疫组织化学法结合葡萄糖氧化酶DAB硫酸镍胺显色技术,观察SP免疫反应阳性纤维在大鼠脾脏的分布;在大鼠背部造成占体表面积20%的深Ⅱ度烫伤,烫伤后不同时间,采用放射免疫分析法测定大鼠脾内SP含量的变化. 结果: 在大鼠脾脏内有较丰富的SP免疫反应阳性神经纤维,多呈串珠状走行于淋巴组织中;与对照组比较,大鼠烫伤后脾脏SP含量[(ng・g-1) 30 min, 13.7±4.3 vs 20.1±3.2, P
【关键词】 P物质;脾脏;烫伤;免疫功能;大鼠
0引言
烧伤作为一种强烈的应激状态可引起神经内分泌系统的变化[1]. P物质(substance P, SP)作为神经肽中速激肽类主要成分之一,是一重要的神经内分泌介质. 胡大海等[2]报道,大鼠烫伤早期垂体前叶SP神经纤维分布范围及数目密度有明显变化. 脾脏是机体重要的免疫器官,脾内是否含有P物质,烧伤后其含量变化以及与机体免疫抑制的关系如何,我们分别应用ABC免疫组织化学法结合葡萄糖氧化酶DAB硫酸镍胺显色技术和放射免疫分析法,观察了SP免疫反应阳性纤维在大鼠脾脏的分布以及烫伤后大鼠脾内SP含量变化,并对SP与免疫功能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1材料和方法
1.1材料正常成年雄性SD大鼠90只(第四军医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体质量200 ~ 220 g. 取10只用于免疫组织化学形态学研究. 余80只,随机分为8组(n=10):烫伤大鼠分为30, 60, 120和240 min 4组,对照大鼠对应为30, 60, 120和240 min 4组,分别在烫伤和假烫伤30, 60, 120和240 min断头处死.
1.2方法
1.2.1免疫组化染色实验大鼠在乙醚吸入麻醉下,经升主动脉插管灌流固定. 先以生理盐水快速冲洗,继之灌入40 g・L-1多聚甲醛约400 mL, 取出脾脏,置于同一固定液中后固定6 h,随后浸泡于含200 g・L-1蔗糖的0.1 mol・L-1 PB液中,4℃过夜. 制备30 μm厚的恒冷箱切片,行漂浮法ABC结合葡萄糖氧化酶DAB硫酸镍胺显色技术免疫组织化学染色.
染色程序:切片先经3 mL・L-1甲醇双氧水封闭30 min后入10 g・L-1 Triton X100孵育30 min. 然后转入兔抗SP抗体(1∶3000, INC公司),4℃孵育24 h,再依次进入生物素标记的猪抗兔IgG抗血清(1∶500,Dako公司)室温孵育4 h,卵白素生物素复合物(ABC,1∶200,Dako公司)中室温孵育2 h. 然后用葡萄糖氧化酶DAB硫酸镍胺显色液显色20 min. 以上各步骤之间均用10 mmol・L-1磷酸缓冲盐水(PBS, pH 7.4)漂洗3次,每次10 min. 显色结束后,标本经PBS充分漂洗,30 g・L-1中性红复染3 min,继而干燥、脱水、透明、树胶封片. 标本用Olympus BH2型显微镜观察并摄片. 以正常兔血清替代第一抗体,作为阴性对照.
1.2.2烫伤动物模型的制备烫伤前24 h用0.8 g・L-1的 Na2S背部脱毛,清醒状态下,将大鼠脱毛区置于恒温水浴锅100℃热水内持续16 s,造成占体表面积20%的深Ⅱ度烫伤. 烫伤深度病理证实. 按各组不同的时间间隔作断头处理. 对照组大鼠的处理同上,只是将100℃沸水换成37℃水做假烫伤. 伤后立刻腹腔注射无菌等渗盐水(3 mL/100 g体质量)抗休克,单笼喂养. 创面不予处理.
1.2.3脾脏标本的制备大鼠断头后,立即将脾脏取出,置沸生理盐水中煮5 min,以灭活肽酶. 称质量后,移入含0.1 mol・L-1乙酸1 mL的匀浆管中充分匀浆,在室温搁置2 h再加入0.1 mol ・ L-1的氢氧化钠1 mL. 离心(300 r・min-1, 10 min),取上清液置入-70℃冰箱保存待测.
1.2.4SP含量的放射免疫测定按SP免疫测定试剂盒(北京科荟生物工程应用技术研究所生产)的操作规程采用顺序饱和加样程序进行.
统计学处理:数据用x±s表示,采用SPSS统计学软件进行方差分析.
2结果
经ABC免疫组织化学法结合葡萄糖氧化酶DAB硫酸镍胺显色技术染色的大鼠脾脏切片标本内,见有较丰富的SP免疫反应阳性神经纤维分布,呈深蓝色的串珠状或点线状,膨体明显,主要分布于红髓,以脾血窦和小血管周围多见,有的可达血管壁和血窦壁;SP免疫反应阳性神经纤维也见于脾索和边缘区的淋巴组织内,穿行淋巴细胞之间,与淋巴细胞关系密切(Fig1 A, B). 放射免疫分析法测定大鼠脾内SP含量在烫伤后30 min明显下降仅对照组值的68% (P
A: fibers around the branches of the arteries×200;
B: fibers along the splenic cord and the splenic sinusoid×400.
转贴于
图1脾脏组织SP免疫反应阳性神经纤维(略)
Fig 1SP immunoreactive nerve fibers in the spleen(略)
表1烫伤大鼠脾内SP含量的变化(略)
Tab 1Change of SP content in spleen of rat after burn(略)
3讨论
SP由11个氨基酸组成,属速激肽家族,为最早发现的神经肽之一,由于其体内分布广泛且与很多重要的生理病理变化密切相关,因而在许多领域受到关注及研究. 脾脏是机体重要的免疫器官,我们用ABC免疫组织化学法结合葡萄糖氧化酶DAB硫酸镍胺显色技术和放射免疫测定方法,证实大鼠脾脏有SP免疫活性物质存在. 脾脏淋巴组织中可见SP免疫反应阳性神经纤维,穿行淋巴细胞之间,与淋巴细胞关系密切. 已有人证实免疫细胞存在SP受体[ 3, 4 ],由此我们推测,穿行于淋巴组织实质内的SP免疫反应阳性神经纤维,很可能是通过其末梢释放SP免疫活性物质,作用于脾内免疫细胞上的SP受体,进而影响免疫功能,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证实.
烧伤可引起机体免疫功能抑制,尤其是细胞免疫功能抑制更为明显[5],而持续的细胞免疫功能抑制往往导致致死性败血症. 但造成烧伤后免疫抑制的原因及始动环节,目前仍不十分清楚. 因此,研究烧伤后免疫抑制的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本实验的结果显示,大鼠烧伤后脾内SP含量明显下降,提示可能是导致烧伤后机体免疫功能抑制的因素之一,亦即SP可能有增强机体免疫功能的作用. 这种对免疫功能增强的作用可能表现在多方面:如上述的SP可能通过其受体直接作用于免疫细胞,也可能通过刺激细胞因子、炎性介质或其他信号分子的释放,间接地对免疫功能产生影响[6]. 已有实验证实SP既能促进单核巨嗜细胞的趋化、游走活性和吞噬功能;刺激单核巨嗜细胞氧化爆发反应及释放多种免疫活性因子;促进B淋巴细胞合成免疫球蛋白,亦可增强刀豆素A及植物血凝素所致的人外周血T淋巴细胞的增殖反应,刺激嗜中性粒细胞的趋化运动[7-9]. 这些结果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了,SP有增强免疫功能的作用. Onuoha等[10]亦认为,SP作为一种神经调质,在烧伤后机体免疫、疼痛、炎症以及创伤恢复中起着重要作用. 至于在烧伤条件下脾内SP含量减低是神经肽的合成下降,还是降解加速所致,尚需进一步研究证明. 本实验结果为阐明神经系统对免疫系统的作用和途径,为进一步探讨烧伤后机体免疫抑制的机制提供了资料.
【参考文献】
[1] Prete P, Levin ER, Pedram A. The in vitro effects of endogenous opiates on natural killer cells,antigenspecific cytolytic T cells, and Tcell subsets [J]. Exp Neurol, 1986; 92(2):349-359.
[2] Hu DH, Chen B, Wang BL, Ma D. Changs of substance Plike immunoreactive nerve fibers in the anterior pituitaries of rats after scald [J]. Med J Ndfnc, 2001;22 (1):6.
[3] Stanisz AM, Scicchitano R, Dazin P, Bienenstock J, Payan DG. Distribution of substance P receptors on murine spleen and Peyers patch T and B cells [J]. J Immunol, 1987;139(3):749-754.
[4] Goode T, OConnell J, Ho WZ, OSullivan GC, Collins JK, Douglas SD, Shanahan F. Differential expression of neurokinin1 receptor by human mucosal and peripheral lymphoid cells [J]. Clin Diagn Lab Immunol, 2000;7(3):371-376.
[5] Schwacha MG, Chaudry IH. The cellular basis of postburn immunosuppression: Macrophages and mediators [J]. Int J Mol Med, 2002;10(3):239-243.
[6] Dunnick CA, Gibran NS, Heimbach DM. Substance P has a role in neurogenic mediation of human burn wound healing [J]. J Burn Care Rehabil, 1996;17 (5 ):390-396.
[7] Luger TA, Brzoska T, Scholzen TE, Kalden DH, Sunderkotter C, Armstrong C, Ansel J. The role of alphaMSH as a modulator of cutaneous inflammation [J]. Ann N Y Acad Sci, 2000;917:232-238.
[8] Ho WZ, Stavropoulos G, Lai JP, Hu BF, Magafa V, Anagnostides S, Douglas SD. Substance P Cterminal octapeptide analogues augment tumor necrosis factoralpha release by human blood monocytes and macrophages [J]. J Neuroimmunol, 1998;82 (2 ):126-132.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3803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
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2.1干预
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一定帮助: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经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这些情况,所以走捷径采取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外在力量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妨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非常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天,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节,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
2.2宏观调控
漆多俊给宏观调控的定义是:国家用以调节经济的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引导促进系统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经济调节的本质是宏观和总体的,作为国家调节基本方式之一,国家所运用的引导促进方式也主要是对社会经济宏观和总体上的引导和促进。国家引导促进的主要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施的措施重在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导性,并非强制干预或者直接参加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目标和方向,给社会经济活动者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调控本身具有内在力量自发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国政府相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个内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场,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规范市场运行。可以说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调控代替干预来说明政府在宏观领域的调节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和国情。
3我国的选择――以规制(监管)为重心的探索
中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发展方向以及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国家或者采用单一的手段,而应该是:立足宏观调控,微观领域重在研究哪些规制(监管)是现阶段必须但是长远要“退出”的,哪些无论是现阶段和长远都要“退出”的,哪些现阶段很“弱”而长远需要加强的,哪些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并且完善和发展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监管)法,明确二者的界限,发现二者的联系,从而能够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
在研究经济立法时,我们要有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立法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徐杰老师用了一个很贴切的词语――互动。首先要考虑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变化是如何影响法律体系的建构和运转,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又是如何影响政府管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在经济立法研究过程中,应当把政府规制(监管)视为研究的重心,这不仅因为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远远丰富于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规制(监管)是直接作用于各个市场主体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场参与者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是主导,所以对于市场规制(监管)的研究更侧重于个案的分析。我国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传统,如何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规制(监管),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规制(监管)确实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体制原因。
有了这样一个逻辑起点,我们的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逻辑不断深入:(1)国家规制(监管)市场经济的度;(2)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如何影响经济立法;(3)我国经济法应该有怎样一种体系框架。
3.1确定政府规制(监管)的度
理论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可是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因为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活动,要作一个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个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受许多因素影响下,不断维持这一种动态平衡。
3.2规制(监管)程度对经济立法的影响
法律规范对政府规制(监管)权限的界定以及对政府取得、行使规制(监管)权程序的规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时,又对政府管理活动形成了监督,因此在防止政府过度规制(监管)或者滥用规制(监管)权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规制(监管)要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赖政府机构主动行使权利如处罚权,因此规制(监管)的效率又会因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这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政府规制(监管)失败。因此,我国经济立法应当一方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寻租的出现如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在一个个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中努力发掘传统法律救济的资源,关注行政处罚、私人诉讼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手段的有效结合。
3.3我国政府规制(监管)发展前景
在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上,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社会性规制。笔者认为,加强社会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为社会性管制涉及劳动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这些都是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所以加强社会性规制(监管)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对于经济性规制(监管)是要放松还是加强,可以从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规制(监管)的原因来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问题。当一项经济活动需要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预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领域就可以放松规制(监管)或者让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给市场。在有些领域,并不是一概而论是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来考虑。例如,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定价悖论、效率悖论、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缺陷,所以现阶段政府进行规制(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电信市场的开放势在必行,允许国内外新企业进入,强化市场竞争力量对经济效率的刺激作用,从而使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成为一种普遍规律。电信行业是一个需求弹性很小的领域,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电信市场的放松规制(监管)是一个慢慢放手的渐进过程。
参考文献
[1]金泽良雄,满达人译. 经济法概论[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3]吴弘. 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J]. 经济法论丛, 2006,(5): 29.
[4]丹尼尔•史普博. 管制与市场[M]. 上海: 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9.
[5]金泽良雄,满达人译. 经济法概论[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6]王俊豪. 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7]卢炯星. 经济法中的市场监管法若干理论研究[J]. 经济法论丛, 2006, (5):2830.
[8]现代汉语词典[K].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2.
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国家政府对一定范围内经济总体进行管理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是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首要内容。从我国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目前的国情出发,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总的概括应是:在有利于发挥市场基础调节作用和企业自主经营、增强活力的情况下,通过正确发挥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以达到不断取得较好宏观效益、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目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经济稳定目标
(一)经济总量平衡
主要是指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在总量和主要结构上的基本平衡。其中,总量平衡主要是指一定时期内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外商品、劳务输入与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国外需求的平衡。结构平衡主要是指投资品与投资需求、消费品与消费需求的平衡。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总量能否平衡是一个主要矛盾。抓住这个主要矛盾把总量控制住,就不会造成大的经济波动,以引导整个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为微观经济创造一个合理顺畅、公平竞争的宏观经济。从我国近些年的经验数据分析,我国社会总供需差率一般要控制在5%左右。
(二)国际收支平衡
主要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的全部货币收入与货币支出持平或略有顺差或逆差。货币往来是指经济交易。国际经济交易按其性质分为自主易和调节易。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我国经济对外联系日益扩大,使对外经济关系出现了新变化,主要表现为国际收支平衡与国内经济稳定增长。国内经济平衡与国际收支平衡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国内经济可以把不平衡的矛盾适度转移到国际收支环节,以利于维持国内经济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增长。例如,当国内供给不足出现通货膨胀时,从国外增加输入商品和劳务,扩大进口,可在短期内通过国际收支渠道缓解国内经济供不应求不平衡的状况。国际收支矛盾也会反过来给国内经济稳定增长带来影响。例如,国际收支出现逆差,国家外汇储备减少,出现赤字,必须大力缩减进口;国际收支出现较大盈余,国家持有的外国货币过多,会使本国货币、汇价有上涨趋势,从而影响国内产品的出口,对国内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三)物价稳定
物价稳定主要有三种含义:一是指物价总水平的稳定;二是指主要商品特别是某些主要消费品物价总水平的稳定;三是指物价上升水平稳定地低于居民平均收入增长的水平。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其衡量的主要指标是物价总指数。我国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决不是政府对价格撒手不管。物价总指数的上升趋势,使各种商品的比价在动态中变化,有利于价格体系的改革,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但价格改革必须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以防引起通货膨胀。只要物价上涨的幅度是在社会可容忍的范围内,不超过3%-5%的年率,即认为物价稳定。
二、经济增长目标
宏观经济管理不仅要稳定整个国民经济,更重要的还要促进其不断发展。
(一)适度投资规模
这是影响经济增长的直接因素。所谓适度,就是既能满足一定的经济增长需要,又充分考虑一定时期内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
(二)合理的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合理,经济良性循环,经济效益提高;反之,经济运行阻滞,经济效益下降。调整产业结构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调整投资结构,通过增减对某种产业的投资而影响其发展速度;二是改变现有企业的生产方向,促使一些企业转产。
(三)科学技术进步
要促使经济增长,必须要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
(四)资源合理配置
资源配置是指通过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经济资源的管理调配,实现资源结构的合理化,使其得到最有效的使用,获取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可以利用的资源总是有限的,要求人们必须合理利用所拥有的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采取两种方法:市场和计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也存在某些缺陷。首先,许多社会公共需要不是经过市场来满足的,其次,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盈利少或亏损的部门和行业就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导入必要的资源。政府参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实现主要由财政进行分配和调节。
三、宏观效益目标
宏观经济管理所追求的效益是指宏观效益。
(一)宏观经济效益
宏观经济效益既表现为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增加,又表现为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总体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微观经济的综合。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是统一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存在矛盾。因为有些经济活动在局部看来是合理的,但在全局看来是不合理的,因此其局部经济效益的提高就不会促进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府就要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管理手段,引导其行为,使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尽量达到统一。
(二)社会效益
指在经济发展中,某些经济行为如产品的生产、利润的增加、技术的采用等,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主要表现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如果某些经济行为对社会发展和进步,对人类精神文明建设有积极作用和影响,称为正社会效益,否则就是负社会效益。宏观经济管理不仅要追求较好的宏观经济效益,而且也要追求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生态效益
指经济发展对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影响。现代化生产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创造了条件,但是也为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提供了可能。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是关系资源再生和人类生存的大事,因此在宏观经济发展中不仅要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先进技术的采用和劳动效率的提高,而且要注意生态效益,使经济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四、生活水平目标
不断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也是宏观经济管理的最高目标。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经济稳定、经济增长和宏观效益的提高都是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直接影响因素和前提条件。
(一)提高民族素质,适度控制人口
要使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必须要一方面通过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要控制人口的增长,提高民族素质。否则,如果人口增长速度超过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那就意味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或人均国民收入的下降,意味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降低。
(二)充分就业
通常指凡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工作者,都能在较合理的条件下,随时找到适当的工作。一般把失业率低于3%-5%看作该社会能够充分就业。市场经济下可以有失业,可以有下岗,优胜劣汰。但是,下岗不是目的,政府通过再就业工程,通过培训,使下岗职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并使其有竞争压力。我国劳动就业问题比较突出,必须认真对待,它不仅关系到经济的发展,而且是实现社会安定的重要一环。
(三)公平分配
市场机制不可能自动实现社会公平,它只能在等价交换意义上实现机会均等的平等精神。我们一方面是利用市场机制,把利益得失作为竞争的动力,鼓励一部分人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推动社会进步;同时也要重视我国目前还处于低收入水平阶段,必须把社会各阶层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要通过税收等政策手段消除由于客观条件所造成的苦乐不均现象,防止地方、企业及个人收入之间差距悬殊,并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
关键词:区域金融创新;金融理论;金融体系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汇率、利率变动频繁,国际银行业竞争加剧,再加上科学技术特别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金融业务已经不能满足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融资的要求,从而推动着金融不断的创新和发展。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一系列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当代区域金融创新理论起源于本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至80年代形成,进入90年代如火如荼。
一、国外理论研究现状
为了从理论上阐述区域金融创新,西方经济学家陆续提出不少不同的见解,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流派,形成了色彩缤纷的当代区域金融创新理论流派。
在20世纪60年代-90年代,欧美国家有大量的学者研究了区域金融问题,根据SheilaC.DOW、CarlosJ.Rodriguez-Fuentes(1997)的研究,西方关于区域金融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货币经济学展开的,研究的主要内容有:货币政策的区域效应(货币主义模型和凯恩斯主义模型)、公开市场操作的区域影响、区域货币乘数、区域金融市场(区域利率差异、区域信贷市场),此外,一体化金融市场内部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的影响(LuigiGuiso、PaolaSapienza和LuigiZingales(2002)、Jayaratne和Strahan(1996)也是西方区域金融研究的重要方面。
西尔柏(W.L.Silber)从供给角度来探索金融创新。西尔柏研究金融创新是从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公司创新最积极这个表象开始的,由此归纳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最大的利润,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西尔柏从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和工具创新分析框架中推出的金融创新理论对于从供给角度研究金融创新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
凯恩(E.J.Kane)提出了“规避”的金融创新理论。所谓“规避”,就是指对各种规章制度的限制性措施实行回避。“规避创新”,则是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管理行为。它意味着,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
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ehans)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这个命题报考两层含义:(1)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意义。(2)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
威廉·L·斯尔帕(William.L.Silber),美国著名的经济和金融学家,他在1983年5月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在文中他详细阐述了金融创新的原因,并用直线程序模型加以说明。斯尔帕认为:创新活动是经济推动力的产物,在金融部门中,不定期的观察结果表明大多数金融成果都源于经济刺激。金融创新是微观经济的框架,它是约束诱导、技术的进步和立法的结果。
二、国内理论研究现状
对中国区域金融创新的研究,中国的金融学者们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
张军洲博士在《中国区域金融分析》(1995)中提出了区域金融的概念内涵:区域金融理论是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发展空间结构变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区域金融是指一个国家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在外延上表现为具有不同形态、不同层次、和金融活动相对集中的若干金融区域。他对区域金融概念的内涵要素进行了如下界定:一是空间差异要素。二是金融结构与发展水平要素。三是吸收与辐射功能差异要素。四是环境差异要素。这些要素的差异形成了区域金融概念的丰富内涵。
唐旭博士在《货币资金流动与区域经济发展》(1999)中主要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类型出发,讨论了区域经济发展引起的资金流动的原因、途径、趋势、效果,以及资金流动引起的经济效果的实证分析;指出随着经济计划体制的转型,资金流动管制有了很大的放松,直接导致了区域资金流动的加大;提出了在了解国内资金分布和流动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差别政策,显得日益重要。
殷得生和肖顺喜在《体制转轨中的区域金融研究》中对体制转轨中的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他们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我国东西部区域金融的差距,运用交换和分工等原理,提出中国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一些措施。他们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他们认为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金融结构构成了区域金融研究的主题,也是区域经济学发展的核心。他们强调了中央、地方与企业三方的利益冲突,蕴涵了博弈论的思想。他们的研究较为全面。
刘仁武博士在《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理论与实证研究》(2002)中通过区域金融结构和进入发展理论框架,运用实证的方法讨论了区域金融的均衡、区域金融调控、区域金融风险控制的问题。刘仁武对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的概念进行了创新,提出了金融结构健全和金融发展可持续的理论框架。
支大林博士在《中国区域金融研究》(2002)中对区域金融的重要概念和范畴进行了理论界定,认为区域金融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态;提出区域金融成长的概念;指出时空性、层次性、吸引与辐射性和环境差异性共同表现为区域金融的属性;从质和量两方面对区域金融成长的规定性进行了分析和概括。
三、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的展望
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的提出,主要是基于全球一体化的金融中心创造出连续24小时连续运转的金融市场。作为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血液循环作用的金融市场,其蓬勃发展的基础是金融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金融创新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区域金融创新理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因此区域金融理论还将面临更多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Shaw,E.,FinancialDeepeninginEconomicDevelopment,Oxford:OxfordUniv.Press,1973
[2]Austin,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BeiJing:ChinaRenminUniv.Press,2001
[3]杨星.金融创新.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
[4]徐进前.金融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张军洲.中国区域金融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6]唐旭.金融理论前沿课题.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7]殷得生,肖顺喜.体制转轨中的区域金融研究.学林出版社,2000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法经济学;经济学基础
前言
在当代社会中,经济和法律开始了较为全面的渗透和融合,法经济学逐渐兴起。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用微观经济学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以及未来发展的学科。运用经济学研究、分析、评判法律问题,带给我们更多新的启示。垄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问题,而反垄断又是一个法律势在必行必须规制的问题,法律与经济的融合在反垄断中有很充分的体现。因而,在反垄断法中,处处体现着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的社会损失
市场竞争是否有效率,关键在于边际收益是否接近边际成本。为了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必须高效率的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的利用资源。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这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只有竞争均衡出现时,市场中的资源才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才能达到最大,社会总财富才能达到最大。如果市场中出现垄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寡头们会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的收益,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减少了社会总财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损失。
(一)生产者剩余的损失
如果仅仅限制产品价格而不限制产量,垄断成员为了增加利润就会竞相扩大生产规模,这样垄断价格就难以维持,所以数量垄断总是与价格垄断联系在一起的,寡头们通常在维持垄断价格的同时减少产量。产量的减少会造成生产者剩余损失,导致社会得到的产品达不到它应当得到的数量;而垄断高价又同时引起互补品的价格上涨,会压低互补品的消费量,导致互补品需求量下降,生产互补品的行业也会萎缩。
(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
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分两种情况:第一,部分消费者放弃购买垄断产品转而购买廉价的替代品,这部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无法从垄断者的垄断利润中得到弥补,这是社会净损失。同时,消费者购买廉价替代品刺激其他经营者利用稀缺社会资源生产劣质产品,花费了更大的成本。第二,垄断者提高价格后,部分消费者仍然购买垄断产品,消费者多付的价款,转化成了垄断者的垄断利润,此时社会财富总量并未减少。但是在此种情况下,以垄断利润的形式获得有利可图的转移支付这种机会,会把真实的资源吸引到销售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中去,在这些努力中所消耗的资源的成本,其实是获取垄断所造成的损失,这也是垄断的成本。
(三)其他损失
除了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之外,垄断还会造成其他的社会损失。为了获取垄断地位,经营者可能会利用投资游说立法机构和管制当局;为了维持垄断地位,经营者也可能采取广告等非价格竞争形式耗费资源;虽然从长期来看,垄断能促进创新,应当鼓励,但经营者很可能滥用垄断势力造成反效果。垄断造成的这些损失,虽然不是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富损失,但是整个社会的实际收入会低于自由竞争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潜在收入,这一损失长时间累积也是相当巨大的。
二、反垄断法的法经济学分析
从自由竞争到垄断,再到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经济学为反垄断法提供了很多理论基础,比如交叉需求弹性理论为如何划定市场提供了经济学的思路;供给和需求理论支配了完全竞争市场结构条件下的市场均衡;效用最大化理论解释了垄断者在博弈过程中将会如何抉择。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使得我们在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能够寻求到最佳点,更容易找到最适合反垄断法实施的方式。
(一)反垄断法上垄断概念的经济学分析
垄断一词来源于经济学,在经济学中,垄断通常是指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市场。这种联合的或者独家的企业,控制着某一个甚至几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占统治地位。经济学中的垄断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现象,判断垄断适度与否,应该比较它带来的利弊大小:如果垄断没有导致市场结构失去有效竞争或者有可能失去有效竞争;垄断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没有导致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垄断符合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需要,这些垄断就不应被认为是过度垄断,而是适度垄断。
反垄断法所禁止或者限制的垄断,理所当然应当是经济学中的过度垄断。经济学的概念,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但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应该在于过度垄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结合经济学基础,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我们可以分析垄断的含义:垄断主要是指以单独或合谋以及其它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有效展开,违反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学中的垄断,侧重于判断市场的状态;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侧重于市场状态下经济主体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中垄断的要件是:以特定的行为和方式--单独、通谋或其他方法,达到特定的效果--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有效竞争的开展,违反了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制定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有相似的经济学基础,即经济自由主义和经济民主主义两大经济学理论基础。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相辅相成,反垄断法对经济民主和自由的保护是统一的,其统一的基础在于:自由、公正、竞争的市场既是自由的,又是民主的,反垄断法在维护自由、公正、竞争市场的同时,就维护了经济的自由和经济的民主。
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始于亚当・斯密,他主张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这个机制归纳起来,就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经济模式。他在《国富论》中提出著名的"垄断弊害论":垄断将导致产量减少、资源浪费和效益降低,破坏"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这一观点迄今仍支撑着现代微观经济学对垄断的基本看法。新自由主义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它的基本特征是推崇市场经济的作用,倡导国家应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减少对市场的干预,主张给私人经济活动充分的自由,同时它也强烈反对各种经济力量对竞争的禁锢,以避免效益损失。这样,经济自由主义就不可避免的成为了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基础。
经济民主主义以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为主要内容,其基本观点是:为了实现经济上的民主,国家必须尽可能的保障企业自由,为企业提供开业的平等权利,并尽可能的保障企业之间无论大小、强弱都平等的拥有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垄断势力以及垄断力量的滥用全部或者部分的取消了相关市场中的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是违反经济民主的,国家应当以法律为手段,对垄断力量予以有效的控制。因此,经济民主主义同样成为了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基础。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经济学思考
西方发达国家的垄断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经济垄断,而我国存在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等垄断行为,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垄断,这些垄断都有政府"行政力量"在背后支持,于是中国学者借用了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我国传统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反垄断法》是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台的,竞争不充分使得《反垄断法》在某些领域的生存基础先天不足。我国同样也存在经济垄断,但是行政垄断较之更为严重,更亟待解决。
行政垄断在我国已经根深蒂固,许多垄断行业基本上都是在政府的直接或间接庇护下生存的,因此他们会采取各种措施对抗中央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各种反垄断政策,以保护自身的利益。相比于经济垄断,我国行政垄断的数量和危害程度都更大,但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仅简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此外,没有任何其他针对行政垄断的有效措施。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垄断有抑制作用,也利于抑制行政垄断数量的增加。但是,要想彻底的解决我国行政垄断的问题,唯一可行的办法只有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光靠《反垄断法》想要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是不切实际的。我们不能期待这部法律能单独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它只是一部有关微观经济的法律。
三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反垄断实践中的冲突解决
现今的反垄断的实践过程仍充满了冲突,比如许多学者主张大部分甚至完全废除反垄断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反垄断法或相似的反垄断政策;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越来越提倡采用"理性原则"时,根据"本身原则"来执法的情况还是到处可见;即使在同一套法律或者同一份反垄断案件的法庭判决内,仍然常常找到自相矛盾或含糊不清的论据。利用经济学的成果,可以调解反垄断在实践过程中的冲突,通过对反垄断司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使这些冲突能够在诉讼和抗辩过程中自发的得到解决。
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美国判例的趋势表明"本身原则"无法识别哪种商业行为是肯定有害的,然而根据"理性原则",试图通过考虑某种商业行为的综合社会效果来判断其是否有害,也不能解决问题。原因如下:
第一,反垄断诉讼中的不同角色,对所谓的社会效果,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而反垄断法的目标本来就是多元化的。如反垄断法的立法者会担忧低价对垄断竞争的小企业造成伤害,也担心歧视性定价的问题,他们还担心高价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然后他们对高价的担忧主要是认为垄断性定价会造成财富分配不公,而不是担心垄断性定价会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护竞争者免受低价的伤害与保证消费者免受高价的伤害--这是不相容的政策目标。
第二,司法会出现两种错误,一种是把本来是促进竞争的行为错判为反垄断违法;另一种是把本来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错判为合法。法庭如果把本来是促进竞争的行为错判为反垄断违法,即错杀了无害的商业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持久的伤害;法庭如果把本来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错判为合法,即放过了有害的商业行为,这种错误可以由市场力量来纠正,不如第一种错误造成的损害严重,所以重要的是第一种错误。在实践中,法官的出错率是比较高的。
由上可知,在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中,"理性原则"仍然是一套含糊不清和自相冲突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得到很好的适用。此外,司法过程会出错,错杀无害的商业行为这种错误会由于法律的强制力而放大它对促进竞争的商业行为的抑制,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解决反垄断实践中的冲突的方法:为了慎重起见,反垄断司法的"理性原则"应该解释为让反垄断的原诉人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控诉的经济学基础不仅是逻辑自洽的而且是具有现实性的。
结语
反垄断法应当以效率为优先的价值目标,同时兼顾公平,这在我国现阶段尤为重要。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需要竞争和企业这两个工具。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使企业经营的结果与竞争市场运转的结果协调一致,即企业运转的结果符合自由市场运转的结果。在法学和经济学逐渐渗透和融合的今天,运用经济学理论解决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问题,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实践中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薛兆丰.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
[2].关立新,杜江.反垄断法: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解析[J].商业研究,2008(8).
[3].尹德洪.反垄断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8(6).
[4].高桂林,肖彦山.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J].广西社会科学,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