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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十二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 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将全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xx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给电梯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关键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问题;一体化控制
1引言
地铁工程项目的有效构建直接关系到后续城市发展中,地铁交通系统的运行效果,尤其是对于运行的安全性而言,其施工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在具体地铁工程项目的实施构建过程中,其不仅仅会出现较多的质量缺陷事故,因为其施工操作环境的特殊性以及施工难度的增加,还很可能会导致一些安全事故问题的发生,因此,在今后地铁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控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于质量以及安全两个方面的管控也就显得极为必要。对于地铁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的监督管理而言,两者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需要重点从一体化构建入手进行分析,确保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能够发挥出较强的实效性价值。
2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对于现阶段我国地铁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建设而言,其重要性已经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可,而为了较好提升其施工操作的流畅性,重点加强对于安全以及质量的监督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当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其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缺陷,落实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分析这些问题也就能够为相应的优化工作指明方向。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在当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其之所以难以达到较为理想的落实效果,和相应监督管理主体不是特别明确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因为现阶段我国地铁工程项目的构建主要是城市整体发展构建,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涉及到了城市建设部门以及质量监察部门的职责,但是在实际的落实处理中,这种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执行者往往是一线施工构建单位,其它各个施工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不是特别清晰,如此也就很难形成较为理想的落实效果,导致在执行中出现了较多的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现象,很多质量问题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提高。(2)监督管理机制混乱。从具体铁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过程中,其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同样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问题和缺陷,具体的监督管理机制相对较为混乱,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理想的监督管理体系。这种监督管理机制层面的混乱问题主要就是指其监督管理的责任人不明确,没有能够较好确定各个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进而也就难以发挥出较强的监督管控效果,不仅仅人力资源方面的浪费现象,相应的监督管理空缺也是比较明显的,最终影响其整体性落实效果。(3)监督管理程序不规范。对于具体地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来看,其在监督管理程序方面同样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问题和缺陷,整体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难以发挥出较为理想的积极作用价值。这种监督管理程序方面的混乱,主要就是指在地铁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环境中,没有能够形成一套较为理想的监督管理流程,很多监督管理人员都不明确如何落实相关任务,并且在很多环节中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滞后性问题。比如对于监督管理中的审批手续而言,其就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滞后性和不严格性,相应监督管理的价值必然也就受损。(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不佳。对于地铁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而言,其同样也和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前很多地铁工程项目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都不具备相应的监督管理能力和素质,对于地铁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隐患无法准确掌握,最终也就必然会影响到地铁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效果,相应缺陷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5)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分离。在现阶段地铁工程项目施工处理过程中,相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还表现在具体的质量与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系统,不一致现象,分割较为明显。这种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分析必然也就会导致其相应实施操作中很多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并且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人力资源浪费现象,这也是构建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的重要原因所在。
3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落实措施
为了更好提升地铁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效果,必须要重点针对相应的监督管理需求进行分析,进而也就能够促使其相应效果得到明显优化,这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的落实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各个监督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的构建中,必须要首先针对各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并且对于这些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最终才能够促使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的高效落实。具体到这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构建中,为了较好提升其落实效果,相应资源必须要进行全方位分析,了解当前和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各个机构主体,明确其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如此也就能够促使其在后续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中发挥出较强的积极作用效果。这种监督管理资源的有效整合,不仅仅是基于相应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人员而言的,还需要从相应监督管理技术设备方面进行整合,促使其能够发挥出最强的作用效果,尤其是能够结合相应的地铁工程项目施工建设流程进展进行合理调配,促使其能够实现最强的监督管理价值。(2)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为了更好促使相应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能够得到较好落实,还需要重点从相应监督管理机制入手进行完善,这种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主要就是需要明确各个人员的基本职责,合理划分较为明确的监督管理任务。围绕着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的运行来看,其需要较好实现一岗双责体系,如此才能够做到真正的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的一岗双责机制落实主要就是为了促使相应监督管理人员能够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质量以及安全双方面的控制,分析这两个方面存在的不同问题和隐患,进而也就能够不断提升其落实效果,确保监督管理职责能够得到可靠推进,对于发生的各类问题也能够进行合理追责处理。(3)优化监督管理流程。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还需要从监督管理流程方面进行有效改进,这种监督管理流程方面的约束和健全主要就是促使其各项监督管理任务的执行较为可靠标准,进而也就能够提升其操作的可靠性效果。针对这种监督管理流程的优化,主要就是为了促使其能够体现出较为理想的高效化和严格性效果,尤其是对于以往存在模糊性,以及滞后性的各个环节,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有效提升其相应监督管理流程优化效果,还可以借助于信息化监督管理手段进行处理,如此也就能够较好规避一些缺损或者是混乱问题的出现。(4)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从监督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层面进行优化改进同样也是落实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的重要条件,因为该机制的落实对于监督管理人员的要求正在不断提升,需要其具备的综合素质也越来越全面,进而也就需要从这种人员方面进行严格把关,首先保障各个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较为严格,另外,还需要从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入手进行控制,促使其能够具备理想的胜任力。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地铁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而言,实现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这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对于相应监督管理流程以及资源、人员的要求是比较高的,需要从这些方面进行有效推进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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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工程;施工;创新;安全监管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9.117
1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我国在民生工程投入上不断增多。其中交通网建设是极具代表性。交通路网作为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需要强有力的监管。交通工程施工作为路网建设的首要阶段其施工进度与质量至关重要。而交通工程与常规建筑工程区别迥异,涉及到道路、桥梁、隧道、地基等多专业技术。当前某些分包单位为赶工期、省成本在某些施工路段采用昼夜赶工,甚至豆腐渣工程手段进行违规操作,严重影响交通工程质量。而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交通建设点多、线长、环境变化大也给工程质量造成了一定影响。加之施工项目与监管部门相距甚远,监管部门麻痹大意属于管理也是工程质量问题的关键。本文就以上问题在交通工程安全监管方面展开讨论为同行提供建设性意见。
2 安全监管在交通工程中的意义
工程安全监管在工程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意义。在施工阶段可以有效保障工区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设备完备性,施工流程标准。间接保障了施工质量;在施工完毕后可以全方位对施工物料使用情况、资金流向进行清算,严防偷工减料,在检查验证工程进度后运用经济手段保障了施工质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道路交通工程开工量和完工量都显著增加。但是相关监管部门有限,而道路交通工程往往是点多、面广、跨区域施工。监管部门往往因为路途遥远、人手不足或者跨区分段职责不清等问题疏于监管。这就导致了工程完成后使用寿命不高,维护成本偏大,甚至出现安全隐患。所以加强交通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交通工程的质量,全方位提高交通工程使用效率显得愈发重要。
3 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
3.1 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历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从2002年至今我国关于交通工程监管规范依据时代要求与质量标准的提升也经历了多次修订。例如: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此标准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004年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提出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005年交通部在全国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座谈会上,提出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必须满通生产新局面,实现当前交通工程建设的需求。2007年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交通工程生产监督必须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实现对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见法律法规随时展的科学性。
3.2 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主要问题
虽然社会在进步,无论是监督手段还是监测方式都得到了提升。但是交通工程安全监管方面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例如:
(1)政企不分,职责不明。交通工程施工线长,面广。跨区域施工较为频繁。这就造成了区域行政部门的职责不清,出现多头监管或者干脆不管的局面。而施工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理单位往往又将工程发包给下属企业,造成了政企不分监管不力的情况。所以很多时候是管得部门越多情况越乱,越乱就越不管。最终导致了质量安全等工程监管问题。
(2)管理队伍与市场需求不协调,监管力量不足。当前经济建设与国际发展突飞猛进,一些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及规定不断细化,推陈出新。需要监管的对象与相关事务多而复杂,而相关部门又没有及时引进相关人才,在加上人员老龄化,用工劳务化等种种外外部因素影响都造成了监管力量不足局面。而此种状态与资金投入还不成正比,短期内无法根本性改善。
(3)监督管理标准与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在安全监督管理标准与政策方面虽然经过了几次改革与提升,但是仍有部分盲区。对于违法违规现象处罚力度也不一,有的地域为了政绩甚至疏于监管,搞为献礼性面子工程开绿灯、敢进度,造成严重后果后还进行钻空子式的互相推诿。
4 创新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措施
4.1 梳理各部门职责,加大安全监管投入
在每年招聘相应工职人员的同时积极开展劳务化用工同工同酬制。用经济手段暂时性进行制约,有效加强监管力量。同时制定协调指挥机制,摒弃分利润大家开心,划职责互相推诿的怪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因地制宜的进行职责梳理。实现各部门安监工作的协调统一。
4.2 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完善评估体系
相关施工企业的班子建设和人员构成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在施工企业安全监管上不能以资金是否雄厚、安全设施是否先进、施工资质是否齐全等面子数据进行衡量。充分利用政府监管部门仅有的人力资源对一些信誉不好、问题处理不及时的“失性”企业进行专项监管,集中排查。有效提高了效率,确保了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有效的进行。
4.3 采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动态监管
任何监督管理工作都需要深入现场,取证考察。但是相关监管部门人力资源有限,在加之交通工程线长、面广,往往随施工进度不断向前推进。且情况复杂,存在包括环境障碍在内的各种影响。所以有必要采用先进信息化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比如可以利用无人机测量技术进行复杂路段的前期监控、中期回访、后期复查。将安全施工遏制在萌芽阶段。还可运用视频实时监控技术,进行无人化实时坚守,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5 结语
安全监管是保证交通工程安全施工,降低施工风险的重要措施,但是当前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安全监管职责不健全、安全监管投人偏低等问题,导致监管力度不足,监管范围有限。针对当前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交通工程施工现状,需要完善行政监管、企业安全监管,构建动态化的监管体系,实现对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2011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见施工人员在浙江省B市C镇某成品油管道施工处埋管道,得知管道用于运输成品油,遂生打孔偷油的念头。后被告人郭某某陆续在该输油管道上打孔、安装阀门。2012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为偷油,又在输油管道附近安装了一个地下储油罐。2013年3月初,该管道所属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成品油管道进行通油前全线通水调试,发现全线水压不能保压,遂勘探检测发现输油管道被开孔毁坏。经B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输油管道(长12米,直径508毫米)损坏价值共计28150元。
二、分歧意见
1.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未遂)。郭某某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成品油管道上钻孔安装盗油设施,以待输油管道正式输油时通过其安装的盗油设施持续窃取管道内的油品;并且,其在管道附近地下埋设安装了容量达10立方米的容器,用于将通过盗油设施窃取的油品储存。只是由于管道全线试压时出现异常,在排查中发现了盗油装置案发而使郭某某的盗油未能得逞。根据刑法第264条及“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2.认为本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郭某某出于盗窃目的,在成品油管道上钻孔安装盗油设施,毁坏了成品油管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150元,并导致成品油管道延期通行,影响了该石油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实际侵害了该石油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客体。根据刑法第276条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之规定,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3.认为本案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郭某某出于盗窃目的,在成品油管道上钻孔安装盗油设施,毁坏了成品油管道。后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向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出具《告知性备案书》,该成品油管道处于试生产(使用)阶段。试生产(使用)的法定内涵就是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郭某某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危险性。根据刑法第118条之规定,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认为本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郭某某出于盗窃目的,在成品油管道上钻孔安装盗油设施,毁坏了成品油管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150元,实际侵害了该石油分公司成品油管道所有权客体。根据刑法第275条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之规定,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争议焦点
1.涉案被破坏的成品油管道是否属于“正在使用”。要厘清这一点,应看法律对何时可认定为“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安监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建设项目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竣工验收合格是石油管道工程交付使用的必经程序,未经竣工验收程序,输油管道是不能投入使用的。结合本案,成品油管道尚处于通水试压阶段,尚未竣工验收,从法律严格意义上来说,该管道不能投入生产(使用)。
2.试生产(使用)能否认定为“正在使用”。从行文表述来理解,试生产(使用)的内涵包括使用。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书》“试生产期限为2013年1月11日至2014年1月10日。请根据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及时向我局提出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可见,政府主管部门从行政管理的执法层面赋予了自“试生产(使用)”备案之日起输油管道即处于“正在使用”的状态 。
3.成品油管道的实际使用状态。2011年,该成品油管道开始施工,至2013年1月11日进入试生产(使用)阶段。该阶段输油管道是可以试生产(使用),但根据安监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三条“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真正意义上的通油使用还要按试生产(使用)方案上的步骤来,即通水调试、试压等,先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的检验、检测,如全部标准符合运行条件,才能正式通油试生产(使用)。显然,本案中系输油管道处于试生产(使用)方案中的检验、检测阶段,尚未通油使用。
4.试生产(使用)与交付使用的区别。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新投产的电力设备交付使用前,要做好交接试验,即先要求通电试验。如果交接试验成功,且相关硬件均符合安全标准,再由电力机关发文交付使用。在破坏电力设备罪中,法律明文规定交付使用后的电线、电缆等才能认定为电力设备,而交接试验时虽已经通电,如果此时对其进行破坏,一定程度上也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但法律没有规定此时的电线、电缆为电力设备,故交接试验时发生盗窃、破坏电线、电缆等行为,也不认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同理,本案中,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虽没有明确规定易燃易爆设备的认定,但可以借鉴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试生产(使用)就是类似于交接试验,虽可能通油,但只是正式交付使用前的一个检验步骤,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使用”。
5.易燃易爆设备、电力设备的认定对罪名的影响。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属《刑法》第118条,是指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条“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对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电力设备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易燃易爆设备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从该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电力设备以交付使用为前提条件,如果交付使用,则为本罪对象,否则以一般财物看待。再根据安监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中的易燃易爆设备以竣工验收为申请其他安全许可为前提。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第二十四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结合本案,如果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也参考破坏电力设备罪要求“交付使用”为前提,则案发时成品油管道尚未经过竣工验收,也未交付使用,故不能认定为易燃易爆设备,则本案亦不成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四、本文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梳理
本案之所以引起较大的争议,在于其中情节的特殊之处,而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均有以偏概全之嫌。笔者认为,应从案件全貌出发剖析局部案情。
1.涉及客体的广泛性。本案可能涉及四个客体,即成品油、成品油管道、石油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公共安全。但这四个客体是否均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是否同时能概括至一个法律关系中?答案是否定的,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客体。笔者认为,成品油尚未被窃取,故不能认定其具体数额,属盗窃未遂,相对来说情节最轻。成品油管道尚未交付使用,不宜认定为易燃易爆设备,故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另成品油管道被破坏,间接导致石油分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综合考虑被侵害的客体,本案宜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作出选择。
食品安全责任书一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xx年工作责任目标如下:
一、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1、建立管理处(场)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在管理处(场)的领导下、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及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辖区内创建“食品餐饮消费安全先进单位”具体工作。
6、完成管理处(场)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
1、全面落实管理处下达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
2、按时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会议,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积极落实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4、在管理处(场)统一领导下,配合实施“食品安全六大工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并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实现工作目标。
5、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通报、分析、共享、预警、制度,定期食品安全和市场检查信息。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7、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网、责任网和流通网建设工作,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确保本辖区食品安全。
8、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力争每个行政村创办一家“便利食品放心店”,创建达标率不得低于90%。
10、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档案。
11、加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的监管,辖区内集中供餐学校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100%,农村集体集餐备案率达80%。加强食品经营企业的管理,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建立台账率达100%。
二、药品安全
(一)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1、在管理处(场)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促。
2、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依法开展检查。
3、协助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5、完成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6、完成管理处(场)交办的药品安全工作。
(二)药品安工作目标
1、辖区无假劣药品,无非法渠道购药,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2、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完善以行政监管为主体,技术监测为支撑,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农村药品监管体系,实现农村药品监督网乡镇、行政村全覆盖,切实提高监管网络运行实效,确保农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品。
食品安全责任书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春湾镇人民政府(甲方)与(乙方)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全镇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二)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收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镇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四)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方针、政策,统筹领导、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可对乙方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对乙方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情况组织年终考评。
二、乙方责任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导机构,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部署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大力宣传、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检查制度,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的检查督促。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药品,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的,要责令其整改,限期消除。
(四)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严格执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五)积极支持、配合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开展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保证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六)完成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布置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春湾镇人民政府(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责任人(签名):_________
二___年___月___日 二___年___月___日
食品安全责任书三
为切实监管好辖区食品市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完善进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正当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
二、乙方必须完善进销台帐的建立及登记。每次购进的食品种类、数量、价格必须如实登记。销售食品也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并将进、销货台账于每月25日前报甲方。
三、乙方进购食品,必须向进货商索取相应的手续,进货商提供的各项手续(复印件),食品经营者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存查。
四、乙方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应根据消费者需要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发票,并对销售食品进行日常清理,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五、乙方经营的食品必须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将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召回一并交甲方处理。
六、乙方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乙方不得销售以下食品:
(一)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
(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九)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
八、乙方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不得投放市场销售,应自觉退市。
九、乙方不得进销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如在进购食品中因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由乙方自行退市。乙方隐匿不报,被甲方发现,甲方将责令乙方强制退市并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乙方不建立进、销台账,不执行自查、退市、召回制度的,甲方有权进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乙方不认真按本责任书履行义务,因销售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长期有效。
甲方:
乙方:
20**年×月×日
食品安全责任书四
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餐饮行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即由甲方 主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和乙方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
二、各部门工作要求
1、各部门责任人必须保证实品原辅材料申购、采购、验收、登记、入库、开单、报帐、保管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责任到人,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济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料加入食品。保证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2、各责任人进行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2)食用农副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腌腊食品、包装食品、食品半成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
3、店经理、厨师长、驻店会计、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每天必须定时验收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原辅材料,严格遵守公司对食品原辅材料的质量要求。严格验收保证食品原料新鲜,蔬菜类菜品原材料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实,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加强管理,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4、店经理、厨师长、驻店会计、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帐记录、报账复核等工作。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库管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善后6个月。
5、店经理、厨师长、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必须保证食品原辅材料申购、采购、验收、登记、报账、保管的流程科学、合理,完善食品原辅材料的索证索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辅材料建档建册工作,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购进非食用性原辅材料。保证食品的安全,杜绝食品原辅材料交叉污染。
6、吧台酒水员、收银人员每天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对吧台酒水、饮料、香烟、食品、收银现金做好进销存登记建册工作,针对茅台、五粮液、香烟要单独登记每一瓶的编号,登记每一条香烟的条码。吧台酒水、饮料、香烟、食品必须由公司指定的并签订供货协议的供货商供货,严禁吧台酒水员和收银人员私自购进假冒伪劣酒水、饮料、香烟、食品。
7、店经理、厨师长必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餐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对餐厅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员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各部门的环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新菜原辅材料使用流程
如各分公司须使用新菜品原辅材料(时令蔬菜除外),都必须由公司物流部下发经签字加盖物流部鲜章的定价表准。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司推荐供应商及食品原辅材料,但是所有推荐人要由此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推荐人首先需准备好相应的资质材料及产品报公司物流部登记,当日由物流部报餐饮公司处确定,再由物流部核价经张总签字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四、责任追究
公司遵循“谁开单、谁负责;谁采买、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单、谁负责;谁报账、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本责任书以《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对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五、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食品安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手印)后即生效。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或手印): 乙方(签字盖章或手印):
法定负责人: 店经理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品安全责任书五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____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现与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签订20__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管辖范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2、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对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和隐患排查。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到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户)检查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不得纵容、庇护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食品。
4、及时掌握并积极报送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食品安全动态和信息,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标准化、种植养殖及生产加工新技术等知识的宣传、推广、服务工作。
6、加强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镇做好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安排的其它食品安全工作。
三、事故控制目标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确保本地区内无因工作失误和组织领导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责任考核
镇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终千分考核。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