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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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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a)0000-00

城市噪声污染的危害性较大,我国在城市化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力度,优化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方法,保障噪声防治的实践性,强调城市噪声的防治水平。城市噪声污染的类型较多,需要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实际情况,确保防治策略应用的价值,进而科学的解决城市噪声污染的问题,维护城市环境。

1城市噪声污染分析

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较多,导致多个方面潜在城市噪声的污染风险。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现状,例举比较常见的污染类型,如下:

1.1工业噪声污染

工业噪声污染的影响较为明显,具有固定污染的性质,工业噪声的污染面积大,尤其是城市建筑的过程中,存在大范围的工业噪声[1]。我国许多城市非常注重工业生产,工业噪声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制约工业发展的速度,导致城市生活面临严重的噪声干扰。目前,工业噪声污染成为城市噪音中的主要影响来源,同时属于重点控制的部分。

1.2工程噪声污染

工程噪声与城市建设存在直接的关系,此类噪声污染并不是集中在某一特定的位置,而是根据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逐渐产生,仅仅出现在工程建设的周期内,一旦工程建设完工即会消除。工程噪声污染的力度大,短时间内的危害性非常高,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有很大的冲击性。

1.3生活噪声污染

生活噪声污染较为频繁,基本是由居民生活引起的,包括居民日常的活动。生活噪声污染中比较常见的有:媒体声音播放、房屋维修等。

1.4交通噪声污染

交通噪声是指城市中的交通工具造成的超出安全标准的声音。交通噪声污染中最为明显的是地面交通引起的污染,如:汽车、火车等,其对城市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2城市噪声污染的控制方式

城市噪声污染的控制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也是噪声防治的基本依据,降低城市噪声的污染力度。

2.1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源

城市噪声的污染源较多,零散分布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按照声音的安全标准,全方位的控制污染源,一方面管理城市噪声污染源,另一方面限制声音标准,所以针对城市噪声污染源,提出几点控制方式,如:(1)规范城市建设,联合城市各个部门,做好噪声监管的工作,各个区域的噪声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排放,落实环境保护中对噪声的要求;(2)积极检测城市噪声中的污染源,明确污染源的基本性能后,治理污染源,提高噪声污染的控制力度;(3)监督城市噪声污染中的违规行为,以免演化成污染源,降低噪声污染源的影响性。

2.2控制城市噪声传播途径

城市噪声传播属于重点控制的内容,可以按照城市噪声的级别,设计合理的传播控制方式[2]。例如:某新建城市在规划时,对新建区域实行噪声控制,主要是控制噪声传播的途径,降低城市噪声的干扰性,针对噪声控制困难的项目,尽量安排在远离市中心的位置,集中治理噪声传播。城市噪声传播途径的控制,减轻了噪声治理的压力,发挥噪声传播控制的积极性。

2.3控制城市噪声接受方

城市建设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噪声接受方的主体是城市居民,由此应该结合以人为本,严谨的控制城市噪声接受方,保护居民的健康并完善生活环境。我国城市建设中采取绿化、隔音措施等方法,减少接受方的噪声分贝,避免居民受到噪声危害。城市噪声接受方需要采取治理与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发挥科学控制噪声的优势,改善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推进城市建设的安全发展。

3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策略

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分析,综合规划防治策略的应用,提升城市噪声的防治力度,改善城市化建设的环境。

3.1完善城市噪声控制的法规

我国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采取立法的方式防治城市噪声污染,落实法律、法规在城市噪声控制中的应用[3]。我国在城市噪声污染方面已经提出了相关的法规,但是缺乏完善性,所以必须按照城市噪声污染的需求,细化防治噪声污染的法规内容,提高城市噪声控制法规的完善性,最大程度的控制城市噪声,还要保障噪声控制法规的实施力度,不能仅仅依靠表面工作,更重要的是将法律法规实施到位,渗透到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中。

3.2严格控制城市的噪声污染

针对上文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提出防治噪声污染的策略。首先是工业噪声防治策略,在工业噪声的发生源上安装消音装置,用于控制噪声源的传播,例如:某城市工业企业中统一了噪声污染的控制,机房、厂房等部分,全部加设了吸音装置,防止噪声外传,该企业的管道、排风等噪声源部分,安装了噪声处理装置,安装后检测声音在5dB-8dB的范围内,该企业要求机械类噪音在消音、吸音装置的作用下,应该达到10dB-40dB的标准;其次是工程噪声防治策略,根据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进度,安排噪音污染防治,城市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工程建设的力度,规范工程建设,消除工程中潜在的噪音污染;然后是生活噪声防治策略,由社会部门对生活噪声进行控制,利用宣传、教育的方式,解决城市居民生活中的噪声问题,城市相关部门可以定期组织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生活中的自觉意识;最后是交通噪声防治策略,按照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策略,重点防治交通噪声源,配合传播控制,在交通噪声严重的地方设计屏障,规划出特殊位置禁止车辆鸣笛等。

3.3合理规划现代城市建设

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速度非常快,各个城市都面临着规划建设,由此增加了城市噪声污染的压力,为防止城市发展中的噪声污染,必须合理规划现代城市建设,优化城市化建设的结果,避免城市建设中出现矛盾,用于防止城市建设中的噪声污染[4]。我国城市建设中逐渐意识到噪声防治的重要性,遵循城市结构的具体要求,规划不同功能的城市区,体现城市规划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价值。

4结语

城市噪声污染是城市化建设中的主要污染源,其对城市环境、居民健康等都存在明显的影响,根据城市噪声污染的分析,合理规划城市噪音的控制方式,同时配合防治策略,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力度,缓解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危害,保障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力度,加强城市化发展中的经济控制,以免影响城市化建设。

参考文献:

[1] 李昊.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对策[J].科技资讯,2009,32:97.

[2] 郑细妹.中国城市噪声污染及其防治[J].能源与节能,2011,09:31-32.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范文第2篇

面对这样的“杀手”,我们需要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噪声污染的现状与特点

噪声污染主要是指工业噪声、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等等。除此以外,还有社会生活噪声。据近年来的统计,在影响城市环境的各种噪声来源中,工业噪声来源比例约占8%~10%,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在5%左右,交通噪声影响比例将近30%。社会生活噪声影响面最广,已经达到城市范围的47%,是干扰生活环境的主要噪声污染源。

一般情况下,人在小于50分贝的环境中,会感到非常安静;超过60分贝时,就会感到喧闹;在90分贝时,就会使人烦恼;到了120分贝时,人耳有痛的感觉,听觉受到损伤。当然,并不是所有分贝很高的声音都是噪声,有时还与声音的音调和人的愿望有关。同样播放音乐,在课后或工余的时候听起来是一种享受,而在睡觉的时候却是一种干扰。这种不需要的干扰声就是噪声。

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对人体主要产生两类不良的影响,一是对听觉器官的伤害,二是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损害。长期在噪声环境里工作,就会产生听觉疲劳、听觉敏锐性下降、听觉器官发生永恒性病变――噪声性耳聋。噪声通过人的听觉器官长期作用于中枢神经,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平衡失调,形成“噪声病”。噪声可导致心动过速、心律不齐、心肌受损、血压升高,导致动脉硬化、冠心病等;噪声还可造成肠胃道消化道系统紊乱,使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发病率提高。噪声环境下的儿童智力发育比较缓慢,而且噪声还影响胎儿的体重发育,并造成胎儿畸形。噪声还容易影响人的工作效率,干扰人们的正常谈话。在噪声环境中工作往往使人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差错率明显上升。

噪声污染的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 给排水 管道噪声 分析与控制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噪声污染不但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对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也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严重的甚至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当前,在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他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舒适度及居住环境的影响,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也逐渐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发展问题。因此,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中,重视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可以有效的改善问题,为人们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

一、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

(一)增压设备噪声分析。在建筑工程中,增压设备噪声,是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分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之一。增压设备噪声主要是来自水泵的水压起伏和气蚀及运转时电动机和水泵震动造成的,通过水管传至到室内,其大小与水泵的构造、运转速度、流量都具有很大的关系。增压设备噪声,是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中很关键的一部分,如何进行增压设备噪声控制也非常关键。因此,在建筑工程给排水管道噪声分析中,关注增压设备噪声分析也很重要。

(二)给水管道噪声分析。在实际工作中,给水管道噪声,也是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分析中不可缺少的内容。通常情况下,给水管道噪声分析,会涉及到水锤噪声、流水噪声、受水器具噪声、排水管道噪声分析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为了有效的分析给水管道噪声,如何结合水锤噪声、流水噪声、受水器具噪声、排水管道噪声产生的具体原因,制定有效的噪声控制方案,成为当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在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中,关注管道各个部分噪声产生的原因及情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室内噪声污染的来源

(一)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在室内噪声污染的来源分析中,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内容。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的原因,主要有:振动导致噪声污染、气蚀导致噪声污染以及水流导致噪声污染等几个方面。在管道水流的冲击作用下,给水管道产生振动,水流流速的快慢、方向的改变及阀门的启动等,都会造成一定的噪声污染。在高层建筑工程中,水泵的使用也会导致噪声污染问题的出现。在建筑工程的使用过程中,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通常情况下,室内噪声污染的来源,也包括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的原因主要来自排水横管噪声、排水立管噪声、卫生器具噪声等几个方面。在处理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的时候,应充分重视排水横管噪声、排水立管噪声、卫生器具噪声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三、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措施

(一)合理的布置给排水管道。为了有效的解决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污染问题,合理的布置给排水管道非常重要。在建筑工程的平面设计中,给排水管道和设备的布置,应与建筑结构进行有效的结合,确保给排水管道与房屋结构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其中,水泵房、卫生间与厨房等存在给排水设备的房间,应尽量与卧室、工作室等需要安静的房间进行隔开设计。通过合理的布置给排水管道,可以有效的降低噪声污染给人们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合理选择排水管材。在实际工作中,合理选择排水管材,也是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主要措施之一。我们都知道,不同流态下的水流阻力不同,在管道中产生的噪声强度也不同。合理选择排水管材,可以通过排水管道材质的不同,有效的降低水流带来的噪声。因此,为了降低排水管道产生的噪声污染,合理的选择排水管材非常重要。

(三)合理选择卫生器具。在建筑工程中,卫生器具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善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污染情况。合理选择卫生器具,作为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措施之一,是降低给排水管道噪声工作中应充分关注的一项工作。尽量选择具有节水消音类型的卫生器具,在地板上固定卫生器具,或者铺设橡胶绝缘层,都可以有效的降低卫生器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工作的发展情况,重视合理选择卫生器具这一措施非常重要。

(四)合理的确定给水管管径及流速。在建筑工程的使用过程中,为了进一步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合理的确定给水管管径及流速,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结合住户的生活需求,为了有效的降低噪声,可以通过控制水管管径及流速的方式,降低水流产生的噪声,为住户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同时,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可以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建议住户选择合理的给排水管径,并合理的选择水流速度,尽最大的努力为住户降低给水噪音。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合理的确定给水管管径及流速,也是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措施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促进建筑工程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重视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问题,并切实制定好给排水管道噪声控制方案,积极的完善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方面的问题,将极大的促进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问题,降低噪声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健康威胁与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程锡叶.浅谈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J].中国化工贸易,2015,(23).

[2]孙裴裴,郭季秋.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15).

[3]王一鼎.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33).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

第二十四条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限制鸣笛。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制定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在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内建设建筑物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市生??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或者解除机动车警戒或者寻车时,不得产生噪声。

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7-0079-04

一、主要发达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简介

1.美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在美国产生由来已久,受到人们普遍关注,正是如此,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消减法》,主要用于防治飞机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具体由联邦航空航天局来操作实施。美国国会于1972年制定了《联邦噪声控制法》,该法旨在使美国公民免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并保障其健康快乐和幸福的生活。这部法律在美国的环保机构制定国家环境噪声防治标准时起到了指导作用,并被作为一项国家法制政策固定下来。美国国家地方法律办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区噪声控制法规样本》,主要用于指导各州、地区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与此同时,美国《声音分贝率法》也开始实施,该法使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测成为可能,并用法律条文把环境噪声控制在合理范围,起到预防和治理环境噪声污染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国其它一些州、地区大多也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法律法规或者称之为反噪音法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纽约市于1963年制定的《反噪音法规》,该法规对防治环境噪音污染的范围、方式方法、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规定十分详细,并限制性地规定了环境噪音的定义:“任何喧闹声或不合理的吵闹声及噪声、令人不舒服的、不必要的声音以及具有这类性质与强度的和持续性的使人健康受到影响的环境噪声的产生”。而且该法规还对每一种环境噪声都规定了特别的预防措施和防治标准,并具体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1]

2.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二战以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复苏,由于经济建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导致环境公害问题十分凸显,而环境噪声污染作为日本最为严重的环境公害问题之一,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日本环境噪声污染来源主要有:飞机环境噪声污染、铁路干线环境噪声污染、公路干线环境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工具环境噪声污染、工业生产环境噪声污染、服务行业环境噪声污染等。[2]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一个由下而上的立法过程,最先开始于日本地方政府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法规和条例。日本国会于1968年在《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噪音基本法》,该法作为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了必先的限定。其后,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日本对《噪音基本法》加以修订,把交通运输工具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也纳入该部法律之中,并在原来的立法基础上扩大了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建筑施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的限定范围,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标准。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单行法方面,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关于预防公用机场附近飞机噪音公害的法律》和1978年制定了《特定机场飞机噪音防止特别措施法》,用于专门规制飞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其它关于铁路干线和交通运输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1967年制定的《关于新干线铁路噪音对策纲要》、1987年制定的《关于推进国铁改革后新干线铁路噪音的对策》、1995年制定的《未来铁路建设和大规模改良时的噪音对策方针》、1980年制定的《关于整备主要道路沿线的法律》。

3.德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德国跟日本一样,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复苏,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发展迅猛,交通运输行业中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凸显,随着德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工业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也逐步加剧。目前,德国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来源有:工业生产环境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环境噪声污染、飞机环境噪声污染等。德国政府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立法从上个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于1965制定了《建筑噪声法》,1968年制定了《噪声技术导则》,1971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法》,1974年制定了《联邦(噪声)辐照防治法》和许多相应配套实施的法律细则,如:关于割草机的合理使用,防治割草机产生的噪声扰民、建筑施工中机械的合理使用、交通运输行业对噪声的防治措施等实施细则。德国政府还于1998年修订了《噪声技术导则》,进一步扩大了环境噪声污染限定的范围,并将其纳入了新的环境噪声污染种类。除立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之外,德国政府还采用了其它的一些方法来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如:大量种植树木营造隔音带、划定城市步行区以减少交通工具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格规定交通运输工具通过安宁区禁止鸣笛、禁止飞机夜间飞行于居民区上空、鼓励公民使用低环境噪声标志L或G、建造环境噪声防治隔音墙、征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税等。[3]在环境噪声污染责任方面,德国刑法第325条a规定了造成噪音、震动和非放射性污染罪,并制定了具体的刑罚处罚范围和详细的刑罚幅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