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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完善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国家的授权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并且查处有关的违法行为,确保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都是在合理的使用状态下的,避免出现污染防治设施被拆除或是出于闲置的状态,从而有效的加工处理污染源所排放出的各类污染物。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为工业污染源设立的,同时其也是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向合法污染源的过渡和延伸,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
(1)排污单位可以正常的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所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文件中都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并且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7号所的第十三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条款中对“正常使用”也是有着明确的说明的。
(2)严禁排污单位擅自拆除并且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二十条和第四十条中,对排污单位都有着这样的要求,排污单位是不可以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3)当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象进行定期的检查工作时,排污单位必须真实的反映情况,并且向环保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
2 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有效的规定了排污单位的各类行为模式,也就是说当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了这些行为模式并超出了一定的额度时,那么排污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应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者四大类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都有着明确的说明。
(1)不同法律规定的受处罚行为是有所差异的。对于“不正常使用”这个概念,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而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却并未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那么怎样才算“不正常使用”的范围呢?以水污染防治设施为例,所谓的“不正常使用”就是对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而继续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认为这就是“不正常使用”的处理设施。而以下几种情况,同样也属于水污染处理设施的“不正常使用”状态:①将全部的处理设施或是部分的处理设施停止运行;②在不经过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全部污水或是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③使用处理设施时,并未遵照相应的规范流程使用、检查和维修;④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时,从中间的某一工序将污水排放到环境中。
(2)不同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是有所区别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应为“5万元以下”,而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为“10万元以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也是“5万元以下”,在我国不同区域对环境噪声污染处罚幅度也是有所区别的。当然,同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有如此大的差异显然还是不够合理的,广东省对于环境噪音的处罚的上限显然太低,应尽快修改并适当提高。
(3)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也是有一定差异的。在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其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罚款”这一项,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处罚的种类有“罚款”和“警告”两类,也就是说处罚时在这两者之中可以任选其一。另外,在这四项法律中,不但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也都规定了相应的改正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为限期重新安装使用或是责令恢复正常使用,而其他三项法律则为责令改正,由于其范围太广,具体的改正方法还应由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酌情而定。
3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1)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排污单位存在着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那么环境保护部门就有调查取证、立案并且制定出发决定的法定职权。具体来说,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的法律责任中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2)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具有现场检查的法定职权。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3)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向排污单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规范中的与污染防治设施有关的规定,同时还应定期的提供给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最新的科技信息。另外,对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实时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环境保护部门也应进行跟踪和反馈,在此过程中找到污染防治设施所存在的问题,并勒令排污单位进行及时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 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对策
4.1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尤其是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将贯彻落实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的考评范围,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要落实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4.2 转化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深入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改变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局面。对消防设施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应当鼓励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主管理;对消防硬件设施欠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低下的单位要重点管理。要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手段,引入市场化管理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进经营者改善自身消防安全条件的积极性;扶持、发展专业的消防中介机构,由单位自主选择专业中介机构来承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解决单位缺乏专门技术人才的不足。
综上所述,我们对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以及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专门为工业污染源而设立的,在其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应明确的掌握上述三大项内容,确保所有的污染防治设施都可以正常的投入使用,有效的保护资源和能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环境保护的工作,维持生态平衡,从而也保证了人体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项目;噪声;措施
一、施工噪声的概念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主要有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四类。其中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环保部门管理。在城市中,建设公用设施如地下铁道、高速公路、桥梁,敷设地下管道和电缆等,以及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现场,都大量使用各种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使原来比较安静的环境成为噪声污染严重的场所。某些施工现场紧邻居住建筑群,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
二、公众关注噪声污染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老百姓环境意识的增强,广大市民对日益增多噪声污染问题就越来越敏感,特别是节假日和夜静人静的时候对噪声扰民问题就越显突出。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噪声扰民现象仍然存在。近年来,环境监察部门在噪声管理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由于噪声源点多、分布散,特别是由于城市建设的飞快发展,对噪声的管理难度加大、要求更高。管理工作难免有不到之处。公众要求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工作和休息环境是合情合理的。
三、环境监察部门施工噪声管理的主要措施
笔者根据近年来在环境监察部门的经验,总结了一部分施工噪声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宣传国家噪声管理的法律法规,鼓励群众监督
近年来,环保部门将有关噪声管理的宣传材料分发到所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现场,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将环境噪声管理方面的事例加以重点报道。还借每年一度开展的“六五”环境日宣传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环境监察部门为便于广大市民投诉,专门开通了环保投诉电话,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做好举报投诉工作,监察部门制定了投诉电话管理制度,确定由一名监察部门领导专门负责,并由一名熟悉业务的监理人员值守。对群众投诉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认真做好记录,能及时处理的及时查处,不能及时查处的,由局领导审批,交有关部门查办。此外,环境监察部门可以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每周安排局长亲自接待市民投诉。对市民投诉的噪声扰民问题,做到了有投诉、有查处、有结果、有反馈。从而密切了党和政府同广大市民的关系,充分发挥了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重点时间段、重点区域的施工噪声管理
为了给广大市民特别是为考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和考试环境,每年在中考、高考期间,为确保考场环境,环境监察部门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
每年的高考期间都《关于加强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采取重点监控,实行白天和夜间拉网式巡查,现场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并专门制订《夜间巡查工作制度》,保证了夜间巡查工作的规范进行。
以本市为例,仅2010年全年就出动检查人员近1000人次,车辆200余次,先后对近500家噪声源给予口头警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噪声管理难度大,牵涉部门多的特点,我局又与市容局、工商局、公安局联合了《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通告》,从而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加大管理力度。针对问题较为严重的重点区域,局领导都亲自带队,联合市容、公安等部门联手出击,采取先进行宣传教育,下达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集中整治。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终于使这一难点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根治。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报社,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此外,我局还制定了局长上路巡查制度。规定每逢星期三由一名局领导带队上路巡查。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三)鼓励施工单位加强管理,控制噪声污染
施工企业是产生施工噪声的源泉,因此,施工单位在平时施工中加强管理,积极自制对于控制噪声污染有着强有力的作用。当前,部分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噪声污染的危害认识不够,防治意识差,认为夜间连续施工只是短暂行为,对附近居民没有多大影响。主观上缺乏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识,使噪声污染的治理严重滞后。有些建筑施工单位甚至野蛮施工,将环保部门同意施工的批复作为回复群众抗议的挡箭牌,不自我反省。环境监察部门应积极同施工单位沟通、联系,以“先教育后处罚”方式,从施工单位的主观上加强其环保意识。鼓励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特点和施工的现场条件、施工所用的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加强管理,采取相应的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但是,对于不听劝阻,屡查屡犯的施工单位,环境监察部门要要依法严惩。
(四)狠抓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一般分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阶段,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管理也应纳入这一基本建设程序,将“三同时”管理制度与其相结合。目前,“三同时”管理是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的薄弱环节,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普遍存在。首先,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审批管理,特别是对夜间作业的申请,环保监察部门必须实地考察,从严把关,综合分析,从经济与环境双赢的角度出发,规范审批程序。其次,要狠抓对于施工单位的监管。通过加大对建筑单位施工噪声污染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增强建筑单位治理噪声污染的力度,减少夜间施工的频次。对于违反夜间施工作业规定, 未经过环保部门批准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环境监察部门应该严厉打击。对于经过批准的夜间施工行为,环境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其的监督执法检查。对在施工中发现违背审批意见的行为及时制止,以切实减少施工对公众的影响。最后,在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察机构也要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在项目的试生产阶段,环境监察就应该同时进行,及时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监测和记录,提出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报告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参考文献
[1]张利,田宝华,肖正直.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环境问题与防治措施.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5,127-130.
[2]龚厚宽.论如何做好工程施工的设备管理及其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与监督,2005.5.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部门和办公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3.2
各部门负责一切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废弃物分类
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普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物。
4.2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4.2.1
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进行回收。
4.2.2
各部门均须设置危险废物的存放点和收集容器,并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标识,以利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4.2.3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4.2.4
安全环保部定期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
4.2.5
化验室、试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3
普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生产车间设置固定的普通废物存放点。不可回收废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场;可回收废物由安全环保部联系单位进行回收,并保留相关记录资料。
4.4
废物的管理
4.4.1
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存放点应设有防雨、防泄漏、防飞扬等防护设施。
4.4.2
对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进行标识。
4.3.3
办公楼区应配备固废回收装置,按规定对废电池等办公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4.3.4
公司通过更改工艺、制定规章制度以尽量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噪声排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噪声排放的监测、控制和防护要求,以控制噪声污染,防止和改善噪声对环境和人体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
2
范围
适用于本厂内产生的各类噪声的控制。
3
引用文件
3.1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3.2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定方法》
3.3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4
《信息交流、协商和沟通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厂区和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4.2
各生产作业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噪声的控制,并监督其作业人员在需要时正确佩带相应的噪声防护用具,免受噪声损害。
4.3
产生噪声污染的部门负责对其作业场所的噪声污染源进行控制和改善,并对其噪声超标的设备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4.4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噪声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并对噪声超标的责任部门提出改善意见。
5
术语
6
工作要求
6.1
噪声的来源
6.1.1
生产设备所产生的噪声。
6.1.2
空调机、排气扇等产生的噪声。
6.1.3
企业内运输车辆所产生的噪声。
6.1.4
蒸汽、真空、压缩空气减压阀泄压时所产生的噪声。
6.2
噪声的标准工作地点噪声级的卫生限制
6.3
噪声的控制
6.3.1
各生产作业部门应对其使用设备、电机、风机、对空排汽、安全阀等重点设备加强管理,坚持维保,适时,减振降噪。必要时采取隔音、消音、吸音等措施,减少噪声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
6.3.2
各生产作业部门在生产停歇期间,应停止其主要设备的运行,以免产生噪声。
6.3.3
生产作业场所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经采取措施后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必须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6.3.4
设备部在更新、改造设备时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消音措施齐全的低噪声设备。
6.3.5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厂内运输车辆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实施控制,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行使速度小于5Km/H,不得鸣笛,停车时要熄火。
6.3.6
各生产作业部门的各类设备应有消音降噪措施。
6.3.7
生产作业场所及部位的隔音门、隔音窗和降噪设施不得随意打开和拆除。
6.4
噪声的检测
6.4.1
内部监测: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厂区、厂界噪声监测。
6.4.2
外部监测:由安全环保部沟通、配合地方环保部门对厂界噪声的监督性监测。
6.4.3
当厂界噪声测定超过标准时,针对主要噪声源,噪声源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达到规定限值。
6.5
改造治理
6.5.1
安全环保部根据《噪声监测报告》中不符合项对责任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噪声源及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6.5.2
对不符合噪声标准和卫生限制的设备和设施,由使用设施、设备的部门提出技术改造治理意见,由设备部配合安全环保部汇总意见,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6.6
意识培养
各部门加强员工环境、健康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形成良好习惯,做到轻搬轻放,杜绝野蛮操作,减少噪声的产生。
6.7
沟通
厂内员工及周边居民有关噪声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填写《综合信息交流记录表》,按《信息交流、协商和沟通控制程序》执行。
废气与粉尘排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本厂对废气、粉尘的控制、监测及管理。保护和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防止废气、粉尘的污染。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产生废气、粉尘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
3.2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1985)
3.3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协调环保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并负责废气、粉尘治理设备的运行监督。
4.2
动力车间负责锅炉烟气排放和煤炭燃烧产生的粉尘的控制,负责中央除尘系统的维护管理。
4.3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车辆的尾气排放管理。
4.4
行政管理部负责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
4.5
各工段负责生产设备运行的日常管理。
5
术语
6
工作程序
6.1
废气、粉尘排放管理原则
减少废气、粉尘的产生,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a)
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个人依法进行检举、监督。
b)
购置新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用资源和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
c)
防治废气、粉尘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
d)
部门防治废气、粉尘污染的设备要做到定人管理,定期维修,定期清扫。
e)
环境卫生责任区要做到定人管理,定人清扫,不留死角。
f)
严格执行设备保养制度,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减少废气与粉尘的污染。
6.2
废气、粉尘的来源
6.2.1
废气的来源
——工段除尘器排放、净气;
——锅炉燃烧排放的废气;
——中央空调除尘器排放、净气;
——机动车辆产生的尾气;
——工段产生工艺尾气。
6.2.2
粉尘的来源
——锅炉燃烧排放的粉尘;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6.3
废气、粉尘的控制
6.3.1
废气排放控制
——各工段做好各类除尘器的日保、周保和定期维修,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除尘效率;
——各工段所有工艺尾气应进入管道排放;
——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司机在发现车辆尾气排放异常时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减少废气的污染;
——厂区内不得焚烧树叶、树枝、垃圾、废纸和残漆等;
——任何使用易挥发油类及化学物质的过程中,应先检查油桶及化学品包装(或盛载物)是否完好,若发生打翻、泄漏油类及易挥发性化学品,应参照《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执行,防止大量油类及化学气体挥发,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供应商等相关方应提供和保证油类或化学品的商品质量和良好包装,以上物资入库时,验收和仓管人员应仔细检查,防止泄漏挥发;
——对有易挥发气体、油类贮存区应保持避光低温(室温以下)通风等措施。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放或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质,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执行。
6.3.2
粉尘的控制
生产过程所产生的粉尘,通过负压收尘系统进入中央除尘器处理;
锅炉燃烧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由烟囱排出。
6.4
为扎实做好迎接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工作,完成今年的创模目标任务,新城分局“举全局之力、集全局之智”,按照“组织领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协调配合到位,舆论宣传到位”的指导思想,将深入推进创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多措并举将创模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报请区四城联创办制定印发了《新城区迎接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方案》,将创模27项目标任务进行细致的分解落实,并对目标任务达标情况在全区创模迎检大会上进行全面解读分析,同时,在全局内部也对指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到深入剖析,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攻坚克难。
二、丰富载体,创新形式,积极开展创模冲刺环保宣传活动。为了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引导群众特别是广大社区参与创模,积极关注环境污染防治,我局结合新城区特点,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创模宣传活动。一是环保分局自筹资金为全区88个社区订阅了《中国环境报》,使社区群众能更加及时准确的了解国家各项环保政策和工作动态,为基层环保工作提供指导。二是为推进环保进社区活动,在88个社区制作安装了176块环境宣传展板,广泛深入的在辖区居民中开展环保节能知识宣传活动。三是深入群众,对275户居民开展了环保满意度问卷调查,经统计,被访居民对城市环保满意率达到82.6%。四是联合区四城联创办、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及民乐园万达广场,积极筹备全市将在我区开展的“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暨“创模冲刺我争先”主题活动,以营造浓厚的“创模”宣传氛围。
三、针对创模环境管理指标,找准问题,沉下心,对照要求抓落实。一是为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加强对辖区重点污染源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5家国控企业,通过建立环境监管通报制度、污染标识化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监测和监察力度,并制定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各项污控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是认真组织开展新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环境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下发了《新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全区17个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对辖区7个城中村的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开展全面的摸底排查和治理工作。三是针对即将来临的中高考噪声问题,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力度。召开了新城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专题会议,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噪声防治工作承诺书》。同时,执法人员从5月初开始对辖区所有施工工地进行了拉网式巡查,特别是加大了夜间检查频次,努力为广大考生考创造安静环境。四是不断加大对扬尘污染的监管力度。继续大力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三级挂牌管理”制度,通过召开环保、建设、市容、执法、城改五部门联手的扬尘污染防治联席工作会议,对辖区8处建筑工地的13家施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按照“三级管理”评定办法实施挂牌,将易产生污染的环节进行细化量化,坚决遏制扬尘污染。
市委、市政府今天召开如此大规模、高规格的环保工作会议,这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高度重视。书记、市长的重要讲话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生态大冶、和谐大冶的战略高度,对如何推进我市环保工作实现新突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我们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全市环保系统将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努力开创我市环保工作新局面。
一、加大污染控制力度,努力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
市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时期必须完成的硬指标,我们将主要采取如下措施实现污染减排任务。一是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新增污染量。把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不符合生态功能区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新建项目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一律不准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一律不准投产,严把环境准入关口,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二是强化限期治理削减污染排放量。严格限定各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准备总量指标,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严格限产限排,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行实挂牌督办,责令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三是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市政府开展“五小”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依法关停取缔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五小”企业。按照“四个专项”责任分工的要求,重点加强小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今年关停3家小造纸企业,年底前关停年生产规模在2万吨以下,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小水泥、小火电和城市污染处理专项工作。
二、加大环境整治力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是以饮用水源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强两湖()四港()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二是以降低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治理水泥、钢铁、冶炼等重污染行业的二氧化硫和粉尘污染,促进产业结构和技术改造升级,着力解决金湖地区的炼钢烟尘污染问题。三是加强城区油烟和噪声污染整治,防止油烟噪声污染扰民,扎实开展与饮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对超标排放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餐饮业,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消除油烟污染。加大建筑施工噪声和卡拉ok噪声管制力度,严格限时作业,防止噪声污染扰民。四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环保绿色创建活动,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五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矿产资源开采开发活动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六是规范危险废物和放射源安全管理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严格监督执法,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安全。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一是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公正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不力的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行业特别是钢铁、水泥、冶炼等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非常规手段,消除环境隐患和风险,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实行24小时值班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加大环境稽查和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坚决查处到位。
四、加大队伍建设力度,不断提高环保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