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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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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第1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宗旨,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服务和监管作用,不断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管,切实提高城乡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改善和提高我镇声环境质量,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管理,建立起政府主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使工矿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噪声扰民问题有效缓解,城乡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工作职责

(一)由镇安办牵头负责场镇噪声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并具体负责工业噪音的监管及各类噪声源的环境监测。

(二)由村建办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并配合环保部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夜间施工的噪声扰民行为。

(三)由中、小学校负责督促校园内的禁噪工作,协助镇安办、镇整治办等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禁噪整治,特别是中、高考期间的禁噪工作,同时负责在校园内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由镇整治办负责文化娱乐噪声的监管。所有文件娱乐场所包括网吧、酒吧、歌厅等必须建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在经营过程中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禁噪声扰民,责成边界噪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整改,对边界噪声超标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同时,加强对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坝坝舞等娱乐、集会的监管,确保音响器材的使用不对周边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严禁使用低音炮。

(五)由镇交管办负责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管。在场镇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在噪声敏感区设置禁鸣标志,严禁机动车辆在场镇违章鸣号。对夜间营业的网吧、酒吧、歌厅等不按要求防噪,群众反映突出的要按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责成停业,限期整改。

(六)由镇整治办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如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应督促经营管理者采取相应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夜啤酒经营过程中因经营活动以及顾客喧哗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休息;加强对场镇范围内从事废品回收、废品拆解等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管理。

(七)工商所负责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的查处工作,按照政府对违法排放噪声污染企业和单位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排放噪声污染的无照经营行为。

(八)要落实辖区负责制,落实社区(居委会)、村社干部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宣传工作和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县上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经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部署,要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抓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第2篇

1噪声的危害

噪声污染早已成为城市环境的一大公害。生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只能忍受一定强度阈值的声音,如果超过一定强度,轻则影响听觉功能,重则引起耳鸣、重听,进一步则影响睡眠,引起血压升高,导致胃肠功能紊乱、烦躁甚至精神失常。人们在生活中对声音强度的接受程度依环境的不同而有差别。如果是日常起居,室内噪声强度不应大于4odB(A),若超过55dB(A)就会感到烦躁不安。而对于睡眠要求噪声的水平应更低,以不超过3OdB(A)为理想值,因为超过这一数值正常睡眠就会受干扰…。实验表明,若睡眠时噪声超过45dB(A),则有一半的人会难以入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2J。规定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普及防治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几乎大同小异,新加坡也不例外。笔者对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噪声的监测研究,可以为相关部门制定噪声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2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中的噪声来源

在圣淘沙环球影视城施工现场,随着工程的进度和施工工序的更替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例如在基础工程中,有土方爆破、挖掘沟道、平整和清理场地、打夯、打桩等作业;在主体工程中,有立钢骨架或钢筋混凝土骨架、吊装构件、搅拌和浇捣混凝土等作业;在施工现场,有自始至终频繁进行的材料和构件的运输活动;此外还有各种敲打、撞击、旧建筑物的倒塌、人的呼喊等。因此噪声源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经常变换。表1是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的噪声A声级。表中所列这些噪声级都是在距离噪声源大约14m处测得的。

3噪声的物理特性

噪声是一种声波,具有一切声波运动的特点和性质。评价噪声对环境影响的量度主要有:声压、声强、声功率、声级及频率等。由于用声压或声强来度量声音是很不方便的,而且人耳对声音大小的感觉并不与声压或声强值成正比,而近似地与它们的对数成正比,所以通常用对数标度方法声级来表示声音的强弱大小。以分贝(dB)为单位的“级”只有相对比值的意义,是无量纲的量。声级计算公式如下:在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是一个包括各种性质噪声的综合声源。噪声对人的影响与声源的物理特性、暴露时间和个体差异有关。因此,噪声的测量以及噪声标准的制定是非常复杂的。现在,对噪声的测量、噪声的标准的制定都是结合目前的经济状况、技术条件等在大量实践研究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针对不同机械设备、不同时间分别制定。

4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中的噪声监测

新加坡奎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是世界第六座同类型公园,选址于新加坡著名旅游胜地圣淘沙岛,占地面积约20万,在人口、文化相对集中的旅游胜地。由于在不同的地方对噪声的要求是不同的,分别在医院、学校的附近和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附近设置了3个监测器,在施工期间对其周围的建筑噪声状况进行了监测。测点位置是依据<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建筑施工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在有风的情况下测量噪声时,风压作用到传声器的膜片上产生风噪声,直接影响测量结果。因此为了排除风对影视城内噪声测量的影响,选择在没风的时候测量,每5s读一次数。监测器选用美国产的一DL一1型噪声频谱分析仪。每次测量前用声级校准器对其进行校准,校准精度为O.2皿(A)。

5测量结果分析

测量时间分别是白天和晚上。不同地段的监测结果如表2表4所示。根据新加坡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在不同的地方要求是不同的,具体要求的极限值如表5所示[3l。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从测量的数据可知,在新加坡环球影视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水平白天在70dB以下,夜间在65血以下,根据标准,在学校、医院周围施工的噪声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都超出了规范值,居民区的噪声晚上超出了规范值,在其他地方周围的噪声声级在允许的范围内。

6影视城工地内噪声的时间变化

分析影视城施工场地噪声白天和晚上的变化。从图1可以看出,测点I和测点2噪声波动较大,而在上下班时间噪声相对较小,这主要是由于上下班时间,大型机械都停止工作。在白天施工时间内,测点1和测点2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其中以测点2最为严重。对比的3个测点中在测点3附近噪声比较平缓,波动不大,说明这个地方采取的降噪措施比较好。从图2可以看出,3个测点噪声都在65dB以下,而且变化比较平稳,无明显的高峰噪声特征。这3个测点都是在人类活动比较密集的地方,因此,除了建筑施工作业带来的噪声外,还有明显的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7降噪采取的措施

由上面的分析结果可知,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施工噪声在监测时段内白天平均等效声级都低于新加坡国家规定的标准,但噪声起伏比较大,对附近居民干扰强烈。晚上平均等效声级只有在测点3符合规定,其余2个测点超标。噪声污染的预防难度很大,要求施工机具不产生噪声是办不到的,只能力争减少噪声源、噪声量,降低其危害程度。

为了不影响施工又不干扰周围的环境,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噪声水平进行控制。

(1)进行现场调查,分析主要噪声源,编制控制方案。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针对建筑施工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位于居民稠密区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

(2)设置噪声监测控制点,以监测现场噪声;设立固定方向和流动的监测站,实施监测各场所和防护对象的噪声指标。

(3)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高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凡是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附近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同时要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这是防治噪声污染的最根本措施。

(4)在噪声高的区域内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耳塞。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尽力减少产生噪声的程度并且了解听力保护的知识。

(5)加大施工区域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不断地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治理噪声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从而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第3篇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

(三)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

(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交通、文化、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当事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并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声环境功能区的调整,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确定必要的噪声防护距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噪声防护距离进行审核。噪声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其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向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 向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征收。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的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 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1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市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三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干线,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路面应当符合本市低噪声路面维护技术规程要求。

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

第二十六条 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 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

主城区禁鸣路段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规定,其他禁鸣路段和区域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规定。

铁路机车鸣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三十条 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车辆修理场所应当合理规划和选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 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防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下同)内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

禁止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

第三十二条 除警用、医疗救护、森林防火等国家航空器外,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超低空飞行训练或者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不得噪声扰民。

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经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四)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时刻必要的疏导活动;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装置,在非紧急情况时应当合理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第三十五条 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运行,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住宅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噪声扰民的;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排放噪声扰民的;

(三)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室内装修等噪声扰民的活动的;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

(六)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或者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船舶声响装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时段和江段作业或者鸣笛的;

(三)船舶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依法赔偿损失。

因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三)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四)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六)市政设施是指《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

(七)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期间;

(八)噪声扰民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1日公布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xx 中规定,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危害;控制与防治

1 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建筑施工中所发生的特别显著的噪声作业为被指定特定建筑作业, 有以下5 种:(1) 使用打桩机、拔桩机或打桩、拔桩机作业;(2) 使用铆钉机作业;(3) 使用凿岩机作业;(4) 使用空气压缩机作业;(5) 设有混凝土搅拌设施或沥青混凝土搅拌设施的作业。例如在基础工程中, 有土方爆破、挖掘沟道、平整和清理场地、打夯、打桩等作业;在主体工程中, 有立钢骨架或钢筋混凝土骨架、吊装构件、搅拌和浇捣混凝土等作业; 在施工现场, 有自始至终频繁进行的材料和构件的运输活动;此外还有各种敲打、撞击、旧建筑的倒坍、人的呼喊等。为有效实施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 必须先熟悉掌握建筑施工的噪声控制标准。基于建筑施工噪声的特殊性, 在不同的施工阶段, 场界噪声的限值有所不同,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给出了不同施工阶段相应的噪声限值(。若有几种施工阶段同时进行, 应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2 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原因

2.1 施工单位环保责任意识淡漠

一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唯利是图, 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置公众的利益不顾, 一味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 不分时间, 随意进行施工, 产生的超标准建筑施工噪声, 严重干扰了周围人们的正常生活。加之, 农民工现在已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 他们没有经过必要的上岗培训, 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假如是整建制的合格分包工队伍, 安排培训民工还是有可能的, 但目前的情况是, 大多数分包队伍都做不到。在对技术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问题上, 现有的培训机制也不健全。有许多技术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相当缺乏环境保护知识, 其中甚至包括某些工程监理人员。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中, 经常可以发现工地上大声喧哗、打口哨等不雅行为。

2.2 施工设备老化, 施工方法不当

目前, 各城市大力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以减少混凝土现场搅拌所产生的巨大噪声污染。但由于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远高于现场搅拌混凝土, 而且对采用商品混凝土的承包商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所以在一些中小城市推广商品混凝土工作举步维艰。目前的情况是, 施工单位采用的施工方法比较落后, 还在延用搅拌机现场搅拌混凝土, 造成严重的噪声污染。再有, 不分场合地使用垂直式、振动式打桩机打桩作业, 露天开锯等, 更有甚者, 在这样高分贝下不分昼夜地进行施工, 却毫无顾忌。

2.3 场地布局不合理, 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降噪

防噪措施大多数建筑施工都是露天进行的, 没有规范的声屏障进行隔声、吸声、消声。有时施工现场由于场地狭小等原因造成布局不合理, 例如: 钢筋棚离居民住宅区太近, 而又没有采取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护以及隔音围护等行之有效的降噪措施, 使得噪声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还有混凝土搅拌车因没有采取有效的噪声隔离措施等, 在城市中造成噪声污染, 使得建筑施工噪声衰减性降低, 直接向四周扩散作用于敏感物, 产生强烈的噪声污染。

3 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对策

3.1 加强施工管理, 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 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决算。

3.1.1 合理制定作业时间

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混凝土连续浇注, 支模板等作业。这些噪音的产生在正常作业中是避免不了的, 而且这些噪音的强度非常大, 如在夜间作业噪音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 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施工作业时, 夜晚作业不超过22 时, 早晨作业不早于6 时, 在特殊情况下( 高考期间) 更应该缩短或暂停施工作业。昼间尽量将施工作业时间与居民的休息时间错开, 当特殊情况下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 事先应该与附近居民协商,并上报工地所在地的环保局和有关环保行政执法部门。

3.1.2 减少人为噪音

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进行文明施工, 建立健全现场噪声管理责任制,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培养, 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 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意识。

3.1.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

为及时了解施工现场的噪音情况, 掌握噪声值,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用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 凡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 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 力争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3.1.4 提倡绿色施工

绿色施工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应用的主要体现, 是绿色施工技术的综合应用。绿色施工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 如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的利用、社会经济的发展等。实施绿色施工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如减少场地干扰、尊重基地环境、结合气候施工。

3.2 合理使用施工机械, 改进施工方法

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是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主要原因。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 妥善安排作业时间。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对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业量或作业内容。对于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的机械加工及制作, 可以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另外以焊接代替铆接, 用螺栓代替铆钉等; 其他建筑材料如木材、钢筋及其他金属材料的加工等, 也要尽量实现非现场作业。积极改进作业技术, 采用先进设备与材料,降低作业噪声的产生量。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的施工机械, 研制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并推广使用。如以液压打桩机取代空气锤打桩机, 在距离15 米处实测噪声级仅为50 分贝。施工现场混凝土施工使用低噪声振捣棒、机械刨凿作业使用低噪声的破碎炮和风镐等剔凿机械, 空气动力性机械, 安装消声器和弹性支座, 或采取有效降低噪声和振动。

4 结语

因此综合以上信息可以采取合理措施, 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吸声利用吸声材料(如玻璃棉、矿渣面、毛毡、泡沫塑料、吸声砖、木丝板、甘蔗板等) 和吸声结构( 如穿孔共震吸声结构、微穿孔板吸声结构、薄板共振吸声结构等) 吸收通过的声音, 减少室内噪声的反射来降低噪声。隔声把发声的物体、场所用隔声材料( 如砖、钢筋混凝土、钢板、厚木板、矿棉被等) 封闭起来与周围隔绝。常用的隔声结构有隔声间、隔声机罩、隔声屏等, 有单层隔声和双层隔声两种结构。隔振防止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 如剪切橡皮、气垫) 等。常用的材料还有软木、矿渣棉、玻璃纤维等。阻尼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 从而抑制金属伴随的弯曲振动, 使辐射噪声大幅度消减。

参考文献:

[1]王文奇,江珍泉.噪声控制技术[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第5篇

一、加强治理,严格执法,控制噪声污染

往年,通过改造城区道路路面和强化治理,城区声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城区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仍为中度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往年全区受理各类有效环境投诉1747件,其中噪声污染有796件,占45.6%。政隆区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城区安宁工程,就是严格控制产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减轻一切噪声扰民,使城区声环境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为居民创造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相关部分要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强化治理,严格执法,实施好城区安宁工程。

环保部分要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同一监视治理,把城区产业企业向四周生活环境排放的产业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产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内。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认真审查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排放噪声的强度和所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对产生的噪声,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不予审批。加大夜间巡查力度,除抢修、抢险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经批准的以外,城区内天天22∶00时至越日6∶00时,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对违法施工作业的要严管重罚。中考、高考期间,结合“12369”环保投诉热线,对学考场四周加强监控,停止夜间建筑施工项目的审批。

*部分要加强对以下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场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四周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在贸易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使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时,未采取控制音量等有效措施的。*部分要对老城区禁叫路段加强治理,严管重罚,降低交通噪声,同时也要扩大、延长禁叫路段。

对新建迪吧、网吧、酒吧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经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后,对边界噪声不能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群众投诉多的,文化部分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分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噪声扰民者,环保部分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要责令其整改,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市政部分应经常检查和清除路面障碍物,对挖掘和损坏的路面及时修补,保持路面平整、畅通,降低机动车辆行驶噪声。

二、加大力度,落实措施,整治*河水污染

*河在城市化进程中,因有大量污染物排放其中,已受到严重污染。区委、区政府对*河污染治理工作相当重视,往年已组织区级有关部分和龙宝、天城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对*河实施综合整治,流域内重点产业污染源得到治理,沿岸暴露生活垃圾得到清理,屠宰、养殖废水得到控制,水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了一定缓解,基本完成了*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阶段性目标。但是*河水质污染依然严重。20*年监测表明,除高升断面水源属Ⅲ类外,关塘口断面、河口断面水质分别属于Ⅴ类和劣Ⅴ类,*水体常处于富营养化状态,与20*年相比,其水质超标项目还增加了溶解氧一项。实现*河水质的根本改观,估计要在申明坝污水处理厂建成,排进*河的生活污水截流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之后。但是,我们不能坐等,工作必须主动,把能解决的事情办好。区级相关部分和龙宝、天*委会一定要齐抓共管,尤其是天城要加大力度。

一是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申明坝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建设步伐,完善配套管网,尽快建成投进使用。积极争取高梁、李河等场镇建设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进步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水平。对沿河的垃圾堆放加大水体污染和河床淤积的题目,在现有条件下,每个场镇应以不影响水环境为原则,继续公道设置临时垃圾堆置场,继续组织气力全面清除沿河垃圾,加大日常保洁力度,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禁止在全流域两岸堆放和倾倒垃圾、建筑修路的渣土和其它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

二是实施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削减产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力推广清洁生产,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采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节能降耗,节水节电,进步效益,实现生产过程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从根本上降低污染负荷,进步污染防治水平和资源的利用率。认真贯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源头控制,防止新上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条例》,正确处理总量、浓度和容量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耗物耗大、水污染物产生量大、产品过剩、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果断不予审批,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均要达100%。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地各有关排污单位,进一步落实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和措施,切实把排污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完成流域内本辖区“一控双达标”再进步工程计划的制定工作,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产业企业,必须限期治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视、检查,规范流域沿河各种排污口的治理,不断巩固和进步达标成果,杜尽污染“回潮”和偷排、漏排现象。

三是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实施造林绿化工程,大于25度的坡地退耕还林,小于25度的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积极争取*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尽快纳进国家投资建设计划。建立和实施*湖面漂浮物定期清捞制度。在*河流域两岸广大农村积极推广农户沼气化工程。

四是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小城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认真做好乡镇环境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小康乡镇、村建设,制定小城镇环境保护指标。加强对禽畜养殖污染的监控,提倡上规模的养殖场,在建成区、*河其它河段岸线150米范围以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对已建畜禽养殖场,要制定治理、搬迁计划。开展禽畜养殖污染防治调查,规定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规划。按照定点屠宰的要求,对镇(街办)小型屠宰点外排废水实行沼气或生化处理,禁止直接排放。

三、强化监管,协同作战,减轻空气污染

往年,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基本无煤区的通告,在高笋塘、太白、周家坝和百安坝4个街道办事处建设基本无煤区。总的来讲大家都能团结协作,紧密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了全区基本无煤区创建工作的开展。少数单位对其重要性熟悉不够,对自身职责模糊不清,对措施手段思考不足,致使一些区域、一些方面的工作进展缓慢,起色不大。在这里,我再就职责、任务作进一步明确。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基本无煤区创建工作的同一规划,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发区环保部分具体负责企事业单位燃煤炉灶、产业炉窑、茶水炉等燃煤设施的治理;建设部分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燃煤炉灶和其他燃煤设施的治理;*部分负责三产业门店内外及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燃煤炉灶的治理;*部分负责运煤机动车、人力车的治理;工商部分严格把关,不批准新设立蜂窝煤厂。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是基本无煤区创建单位,创建工作由各管委会分别具体组织实施。

今年以来,三产业经营门店使用燃煤炉灶反弹现象十分严重,不仅背街小巷比比皆是,次干道也已经死灰复燃,甚至部分主干道也能看见燃煤炉灶的影子了。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局要及时督促开发区*部分、街道办事处、城监大队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违反《通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严管重罚,遏制燃煤反弹现象,并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将禁煤工作纳进*部分、城监大队日常监视治理工作之中。针对运煤车辆白天进进基本无煤区范围较为普遍的现象,区*支队应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部署、指挥、督促各*大队、中队开展执法工作,将对运煤车辆的治理作为现场执法工作的一部分,严格治理,切实从源头上控制燃煤大量进进主城区,以减轻*等部分禁煤工作的压力。为把基本无煤区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该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进20*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平时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设*部分要严格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治理。严格实行施工现场封闭施工和进出口硬化,大门设置冲洗设施、排水沟、沉沙井,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和污水外流;要在城区的建筑工地逐步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淘汰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方式,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应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道路和行道上堆放、转运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城区建筑施工场界砌筑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档。禁止在施工现场高空抛撒弃渣和熔融沥青、油毡等;拆除建筑物要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禁止建筑物向下抛洒土壤,禁止在施工场所焚烧建筑垃圾,对运输沙、石、水泥车辆采取有效的防漏、防滴、防扬尘措施。由于滨江路建设的原因,在电报路、孙家书房路等进城口继续实行进城车辆冲洗措施。通过绿化、硬化和封闭*露地面、土路、人行道及树池等措施,实施“*土不见天”,控制地面扬尘产生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