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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目标”:一是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制度健全、机制完善、基础牢固、保障有力的学校安全责任、监管、保障体系;二是确保职责范围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案件和。
为了实现“两个目标”,在学校安全、综合治理两个方面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设施建设,夯实校园安全工作基础
1.推进三防建设“343”计划。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市中小学幼儿园重点区域和部位安防设施建设标准》,全面梳理检查校园技防系统建设情况,进一步推进学校“三防”设施建设“343”计划,完善校园视频监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提升技防运行质效和实战应用能力。2016年,全县所有学校视频监控与局监控平网,各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三防”设施建设高标准达标,“三防”达标率达70%以上。
2.配强配齐校园保卫队伍。严格按照《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全市学校保安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保安)人员,优化年龄结构,配齐防护装备,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保卫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持证率,严格日常管理,切实发挥校园安保主力军作用。
3.完善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安全隐患及责任体系建设排查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每季度全面排查整治校园治安、交通(含校车)、消防以及校舍、食品、卫生防疫、集体活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等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遏制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坚持日常检查和季度排查结合,逐步完善学校自查、县局督查、专家协查的隐患排查整治体系。
二、强化管理规范,提升校园安全管理水平
4.完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学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检查体系和岗位职责;层层签订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状,逐步完善安全管理要求到点到位、职责到岗到人、监管到底到边的安全责任体系。
5.严格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完善校园门卫、值班巡查、安全检查、食品安全、校车管理、重点守护、应急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校园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督促学校全面落实封闭管理措施,加强校门、校舍、围墙等修缮维护,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严防侵袭校园案件发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加强体育设施和场地管理,加强教学用剧毒、危化物品等使用管理。
6.提升食安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市学校食品原料采购实施细则》,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县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部门联动,共同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原料申请、采购、验收、储存等管理和制度完善。指导学校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职责,细化关口管控和责任落实,织密日报、周查、月排查、季度整治以及明查暗访、例会通报、交叉检查等管控措施,逐步完善“无缝对接”管控机制。新增食堂、供餐300人以上食堂全部达A级标准。指导供应商完善配送机制、提升配送能力。
7.强化宿舍安全管理。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的住校生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人员值班、领导带班、学生就寝点名制度。加强住校生安全管理与教育,扎实开展宿舍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用火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8.加强安全档案管理。根据文书档案和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各学校安全管理档案应有相对统一的目录和要求,按学期收集、整理各类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范的活动资料,包括制度、文件、计划、总结、音像资料、隐患排查建档、检查督查记录等,作为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据和凭证。
三、完善联动机制,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
9.推进校车安全运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校车保障工程推进会的要求,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校车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校车“六定”管理模式,明确学校、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教师及家长的各自安全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加强对校车随车管理教师的安全业务培训及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建好校车管理台帐。重点时段密切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有效疏导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加大举报力度,确保校车安全平稳运行。
10.抓好消防安全管理。争取消防部门支持,加强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各类火灾隐患。加强电器使用管理和定期检查维护。人员密集场所的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便于紧急情况下启用。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并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记。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自接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将蜡烛、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做好消防安全教育“五个一”:一节消防安全课、一节主题班会、一次消防器材排查、一份消防安全作业、一次消防站馆参观。
11.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全面排查涉校矛盾纠纷,及早分析、预警和处置各类苗头事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涉校涉生矛盾纠纷化解,对因矛盾纠纷可能实施极端行为以及精神疾病等人员,做好教育引导和动态管控工作,严防其铤而走险。加强班主任安全培训,关注师生的心理健康和负面情绪的引导,做好特异体质学生的登记和体育活动中的安全事项提醒,防止和减少意外伤害发生。落实省市有关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对学校布局、学区调整、招生考试、职称评聘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教育改革措施,做好实施前的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不发生因决策失误引发的。
12.配合周边环境整治。坚持集中整治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集中打击与严密防控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排查整治校园周边黑网吧、“黄赌毒”等突出治安问题,净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主动协调、配合公安、综治部门完善护学岗制度,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上下学时校园门口、途经主要路段,要“见警察、见警灯、见警车”。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查处学生不文明交通行为。开展学校及周边综治工作交叉检查和暗访,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排查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学生上下学时段,要确保学校门口有人管、有人看、有人巡、有人防。
四、优化安全教育,提升师生安全防范素养
13.上好安全教育课。积极贯彻《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把培养学生的安全素养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安全教育。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落实教师安全教育职责,进一步做好安全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充分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予以渗透。小学阶段主要在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中进行,初中主要在思想品德课程中进行,高中主要在思想政治课程中进行。
14.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对无法在学科中渗透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利用主题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能力、养成安全习惯。要用好《中小学公共安全读本》,利用班、队、团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要利用开学初、放假前、“安全教育宣传月”、“食品宣传周”、“5•12”、“11•9”、“12•2”等安全教育节点,组织安全教育主题活动,开展防灾减灾、“平安中国”、消防、食品、交通等宣传活动。每所学校每学期开展安全教育主题活动不少于4次。
15.强化防溺水教育。把预防学生溺水摆在突出位置,各校(园)要利用告家长书、写一封信、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形式把防溺水教育落实到每一个学生和学生监护人身上。主动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建立防溺水联防联控机制,在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为青少年儿童提供安全的校外活动场所。各学校要在暑假、寒假前针对夏季和冬季的不同特点,专门开展两次防溺水主题教育,确保学生溺水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避免发生群体性溺水事故。
16.规范应急疏散演练。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切实把应急疏散演练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应急疏散演练实行“三表”管理,学期初制定计划表,每次演练填写评估表,学期结束上报统计表,中小学每月不少于1次,幼儿园每季度不少于1次。各学校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实现教学楼、宿舍、食堂、实验楼等场所的同步演练,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有条件的学校逐步增加应急救护、校车应急、防等科目,提高师生应急自救意识和能力。
《汽车纵横》:《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近一年来,校车市场有何变化?对客车企业有何影响?
钱瑞瑜:2012年是我国校车市场发展的元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校车新国标相继颁布实施后,校车市场快速启动。国内的汽车生产企业,特别是乘用车企业看好校车市场,都将校车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看待,争相开发储备校车新产品;甚至国外汽车厂家也在中国寻觅机会,伺机进入国内市场。因此,未来的校车竞争将更加激烈,客车企业将面临乘用车企业技术、渠道和成本等方面的挑战。
李笃生:校车市场在安全条例出台后开始迅速成长起来,目前已成为我国客车市场的重要力量,其总量已占客车市场10%。目前主流企业均开始校车的研发和生产,并对客车企业影响较大。
梁建斌:市场上的校车普遍更新为符合新国标的校车,市场需求也转变为新国标校车。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各客车企业纷纷更新技术,大力投入研发新国标校车。
吴善祥:《条例》对校车的销售还是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年初,有些专家预测,2013年校车的增长率为40%。从目前看,上半年的销售量和去年差不多,今年如果能够达到3万台的增长就不错了。
采访实录校车营运模式的突破
《汽车纵横》:未来校车推广存在着资金落实和运营管理两大问题。如何看待这两大问题?
钱瑞瑜:国家要明确各级财政对校车工程的投入补助比例,尽快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将校车的民生、公益性落到实处,使广大老百姓享受到真正的惠民政策。
当前各地试行的运营主体多种性质并存,但这些经营组织大多不具备专业的交通运输管理经验,更不具有校车运营的专业经验,在线路设计、车辆维护、调度调配和司机培训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能力。其实,在校车的营运模式上,应强化经营主体的专业能力,引入专业管理经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宇通早在2005年前,就开始校车运营模式方面的调研、总结研究的尝试,提炼出德清、六合、中卫、阜新等近十种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具备为客户量身定做具体运营管理方法的能力,并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李笃生:资金问题需要国家在政策层面加以规定和约束;运营管理问题亟需各级政府落实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吴善祥:建议尽快解决校车采购和运营的资金问题。中国校车与美国校车不同是,美国市区也用校车,他们解决了运营和资金问题,有完备的管理体系。希望媒体多提倡目前各地方实施比较不错的校车运营模式,找到比较成熟的校车运营模式,从而解决校车发展的困境。
梁建斌:“北林”模式是海格校车运营的一个典型案例。政府通过招标确定专业的校车经营公司,再通过招标确定校车制造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公司化运营、政府推动、部门监管”的总体设计,而且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北林下辖的每个乡镇只设一个校车公司,确保校车的使用率。“北林”校车运营模式对解决目前校车推广具有积极意义,可作为校车运营模式的一种,供各地政府参考借鉴。
校车发展时不我待
《汽车纵横》:有专家称,中国校车推广有些,超越了中国的历史发展阶段,不符合正常运行规律。您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钱瑞瑜:一个学生的背后是一个家庭,一所学校的背后是整个社会。学生安全,事关全局,关系孩子的未来,也关系着中国教育的未来。校车安全运营,不但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减轻城市交通压力、实现良好人居环境的良策。推广专业校车将是党和人民群众意志高度一致、利国利民的好事,能够让老百姓享受到改革的成果,让学童在更安全、更温暖的健康环境下快乐成长;同样,可以把家长从学生的接送中“解放出来”,减少私家车在交通高峰期的出行,还能新增就业机会、消费机会,拉动经济、刺激内需,带来可观的经济增量。
目前,全国各地纷纷推广试点中小学、幼儿园专用校车运营,探索解决校车安全、城市交通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发展校车已成为社会关心、老百姓期盼的民心工程,可以使得学校安心、家长放心、学生舒心、交巡警省心、政府宽心,同时也提供了就业岗位,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李笃生:从现在看,不仅不是“”,而是发展的速度太慢,中国绝大多数偏远的山区没有校车,这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力度。
采访实录补贴影响推广力度
《汽车纵横》:对我国校车采购现状有何建议?
吴善祥:现在校车的购买现状是,经济发达地区有力无心;欠发达地区有心无力。中国校车的真正市场是在城市郊区、城乡结合处、外来人口密集的地区,天气寒冷的东三省等地区的中小学校及私立学校。
李笃生:从政策层面加大校车的财政补贴和推广力度。
梁建斌:希望政府部门尽早出台相关校车补贴政策,督促学校校车更新为新国标校车,保障校车运营安全。当然也希望政府部门在制定标准的时候多参考市场状况,了解长头校车是否符合所有路段的需求。
钱瑞瑜:目前,相当部分的地方校车采购中还存在地方保护的现象,有的限制外地品牌进入,有的只对本地品牌进行财政补贴,这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地方政府在采购招标时,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
采访实录督促地方政府有所为
《汽车纵横》:中国的校车作为一种车辆,由教育部牵头管理,您认为合适吗?校车管理涉及多部门,这种多部门联合管理的形式,您有什么看法?
一、校车配备的现行法律规定
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校车问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第三条对校车的配备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规定了校车配备的责任主体、前提与对象。
校车配备的责任主体。《校车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校车服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校车配备的责任主体。同时,鉴于地方财政的困难,《校车条例》第三条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校车配备的前提。校车配备并不是必需的,是有先决条件的。《校车条例》第三条对校车配备的前提做了明确规定:“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这说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首先考虑通过调整学校布局、发展公共交通来解决学生上下学问题,在前述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才考虑校车的配备。
校车配备的对象。《校车条例》第三条首先区别对待农村学校与城镇学校。城镇学校主要通过发展公共交通来解决校车服务问题。“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该规定实际上隐含了校车配备的对象是农村学校。《校车条例》还区别对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考虑配备校车,幼儿园原则上不配备校车。
二、校车配备的现实困境
《校车条例》看似合理地规定了校车的配备问题,但是如果仔细思考,校车问题在中国实际上是个悖论,现行法律规定不但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反而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使校车配备陷入困境。
就近入学与校车配备。《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再加上对义务教育学校的合理规划,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学生上学的距离一般应该在学生体力许可范围之内。这也就意味着校车问题是不可能产生的。但事实情况是,法律虽然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就近入学,但大量的学生却需要校车服务。
民办教育与校车配备。就近入学是对于公办学校而言的,民办教育则不受其限制。民办教育的情况非常复杂,大量的处于城乡接合部的民工子弟学校生源情况更为复杂,这些学校需要校车,但这些学校又配备不起校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公办学校的校车经费由政府承担,民办学校的校车经费该由谁承担?对此《校车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地区差异与校车配备。《校车条例》颁布后,校车配备的地区差异也日益凸显。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交通工具发达,家长基于自身的经济条件也大多可以解决孩子上学的交通问题,因而即使《校车条例》不规定,校车问题也不是问题。经济落后地区的公共交通、私家车条件本就对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无能为力,公共财政又比较紧张。《校车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解决校车问题,但许多地方财政仍力不从心。
学前教育与校车配备。义务教育受就近入学的制约,但学前教育则不受就近入园的制约。按道理来说,学前教育需要的校车数量更为庞大,更为迫切。一则幼儿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更需要人来保护,二则幼儿上幼儿园需要人护送,对校车的需求更大。但《校车条例》将校车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监护人的接送,难免有“踢皮球”的嫌疑。
三、校车配备困境的原因分析
《校车条例》的规定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这种规定是与严格的就近入学原则相配套的。就近入学原则的经常被打破、民办教育的分类规范不到位、地方财政收入的有限以及公共交通的不发达,都是校车配备困境的主要原因。
就近入学原则经常被打破。首先来说,民办教育不受就近入学原则的制约,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学生远距离上学问题。就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来说,就近入学原则并没有被严格执行。从媒体披露的数字看,2008~2009年,海南省某市的7所重点中学招生16 990人,其中择校生9 002人,超计划招收择校生6 107人,是择校生招生计划的2倍。从学者的调查数据看,该市某区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比例达到67.84%,但仍有32.16%的学生是择校入学的(参见2011年西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义务教育阶段少年儿童就近入学法规实施现状分析》)。就近入学原则的被打破,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学生上学需要校车。
民办教育的分类规范不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制定伊始,学界就围绕民办教育的公益性问题争论不休,后来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方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将民办学校区分为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个类型,并明确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仅在第三十七条粗线条地规定了取得合理回报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规定: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但时至今日,尚无具体的操作方案出台,因而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获得校车配备方面的资助,一直处于尴尬的状态。
地方财政收入的有限以及公共交通的不发达。城市的公共交通较为发达,且地方财政收入较为理想。农村偏远地区由于撤点并校,农村孩子的上学距离变远,但公共交通工具较为落后,地方财政因现实原因也财力有限,无力发展公共交通和承担校车的配备。
四、校车配备法律问题分析
(一)校车配备的责任主体
《校车条例》明确了校车配备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这是值得肯定的。首先,既然校车服务具有“准公共品”属性,地方政府就应该本着“为民办学”的宗旨,将校车投入作为基层政府首要责任并纳入财政预算,预留充分资金,为购买和使用校车提供充分的财政支持。但问题在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参差不齐,虽然《校车条例》也明确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但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因此,需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出台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或者专项资金办法,落实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在校车配备方面的资金责任。其次,《校车条例》并没有区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问题。从立法本意分析,民办学校同样也应适用《校车条例》。从法理分析,对民办学校的校车配备应区别对待:对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和捐资办学的学校(实际上是不营利的学校),政府应当承担起配备校车的责任;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举办者自己应当承担校车配备的责任,但鉴于校车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应对这些学校的校车配备予以适当补贴。
(二)校车配备的对象
校车配备的责任主体解决的是由谁来配备的问题,校车配备的对象解决的则是配备给谁的问题。首先,从地区差别来说,城市市区由于实行较为严格的就近入学及公共交通的发达,对市区学校不应该配备校车。农村学校由于撤点并校导致学生上学距离远,应当考虑校车的配备。城市郊区由于集中了相当多的农民工子弟,从弱势群体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校车的配备。其次,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来说,对于公办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但是考虑到校车线路的设置以及校车运营的最优化,校车配备最好还是以学区为单位进行配备,而不是直接配置给某一个学校(这也有利于解决后续的运营问题)。对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地方政府也应当通过校车配备或公共交通予以解决。
(三)校车配备中的产权处理
校车的经费来源有三种渠道:政府投入、社会捐赠、自行购置。校车服务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必须厘清校车投入的产权问题,保证公共资源不被私分。不管是政府投入,还是学校自行购置,对于公办学校,不管何种途径购置的校车,均应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对于社会捐赠,学校要按照《社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来处理。民办学校在办学期间,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终止后,“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因而剩余财产分配既要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保护出资人的产权与收益权。对投入部分所形成的校产,可以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规则处理:国家投入的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审批机关安排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社会捐赠归捐赠对象所有,如捐赠对象为国家或学校,仍由审批机关安排用于民办教育事业;出资人的出资归出资人所有。对于学校滚动积累部分,由于学校举办者已经取得合理回报,因而滚动积累部分宜由审批机关安排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四)校车配备的替代问题
每个学校配备校车固然好,但是校车配备容易,运营却很难,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更大。因此,校车配备有许多替代方案,如公交校车、步行校车等。在步行可行的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的住址分好组,设好接学生和学生离开步行队伍的地点,由至少两名成年人监护负责学生的路上安全。步行校车实际上已经和校车的配备无关。公交校车实际上是将部分公交车在特定的时间段专门用于学生的接送,属于公共交通的范畴,涉及的是政府对公交运输公司因运送学生导致的营运收入减少的补偿、公交线路的规划等问题。
五、提醒与建议
2020年,我们将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县卫生计生局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重点完成以下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一、 预防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开展各项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做好和完成的工作:一是对新建、扩建、改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业户按时给以现场指导、审验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二是积极开展监管行业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及时下达调离通知单,调离率要达到100%,规定时限内的现场指导服务、受理审验和许可发放率要达到100%。
二、网络知识培训及录入工作
完成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网络知识培训工作,按照时限要求,每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网络学习任务,同时做好各类监督信息的网络录入工作,严格执行录入时限要求,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集中填报。
三、各项宣传培训工作
(一)培训工作
为提高全所监督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更有效地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每季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文书书写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回来后,要将所学知识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每名监督人员。
按时限要求,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各项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宣传工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法四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促进我县《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及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在中、高考期间要认真做好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以学校考场内的环境卫生、学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周边的公共场所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辖区内学生中、高考期间公共卫生安全,杜绝危害学生健康事故的发生。
五、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我县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重点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严厉打击药店内无证“坐堂行医”非法行医行为。
(二)集中供水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2018年,进一步加大对集中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协调有关乡镇或城建部门尽快完善各个供水单位供水设施,改进供水条件,保护供水环境,提供相关资料,尽快使供水单位的设备设施及饮水水质达到要求。
(三)公共场所‘’两证‘’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工作,使辖区内公共场所两证持证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保障公共场所依法经营秩序。
(四)放射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2020年,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性能、场所检测情况;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辐射危害告知、辐射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建立《放射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
(五)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专项监督检查
开展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教室生活环境等卫生监督检查,促进和指导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在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2020年,重点对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制度;晨检记录的质量和晨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儿童玩具、室内外环境和专用校车等进行定期消毒情况;建立学生常见病健康档案情况;检查学校内自备水源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学生饮用桶装水是否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消毒,是否建立桶装水的索证制度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医疗污水的监管力度,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落实和进行查处。了解掌握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情况,推动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造成危害,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
(七)计划生育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我们重点监督检查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是否核准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两证是否按期效验,是否超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八)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省市、县局相关要求做好第十七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粉尘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继续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强力推进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确保为期两年的水泥生产企业治理任务如期完成。以非煤矿山、化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
一、我国民办幼儿园的现状
(一)民办幼儿园数量飞速增加,幼儿入园人数不断攀升
民办幼儿园近十年来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我国民办幼儿园兴起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到2006年底,已经达到75426所,在园儿童人数为775.69 万人。特别是近十年,民办幼儿园呈迅猛发展势头,相比1997年,2006 年民办幼儿园数量增加了50783 所,增长206.1%;在园儿童增加了640.8 万人,增长475.1 %。如下图所示:[2]1997年到2006年的十年间,我国适龄幼儿在民办园就读的人数比重由1997 年的5.35%上升到2006 年的34.26%,接受民办幼儿园教育的幼儿人数不断攀升,详见图3。
(二)民办幼儿园的办学理念及教学理念落后,办园经费没有保障
不少民办幼儿园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与部分家长的压力,变学前教育为学前学习,小学化倾向严重,儿童学习知识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但是不是最重要的。学前儿童学习知识是帮助儿童内发的生长,一味地灌输知识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对儿童是有害的。“园丁并不浇灌树枝,而是浇灌树根。”[3](夸美纽斯)过分强调幼儿知识的学习那就等于园丁只浇灌树枝而不是树根。
大部分民办幼儿园的投资主体比较单一,办园的经费来源渠道相对狭窄,经费来源除了举办者的部分投资外, 基本上完全依靠保育费维持运转。由于办园规模相对较小, 开办时间较短,招生人数有限, 加上举办者财力有限, 往往造成办园经费匮乏, 基础设施薄弱, 难以保证幼儿园的发展和壮大。特别是个别举办者为获取较高利润, 人为减少教学设备的投入, 使一些幼儿园连必备的教具学具都不具备。民办幼儿园的教学设备、办园经费、园舍经费等均要从保育费中开支, 有限的保育费要应付众多的经费开支, 不少幼儿园在无法全面兼顾的条件下不得不削减用于改善办园条件的经费。受利益的驱动, 极个别部门动辄对民办幼儿园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使本就捉襟见肘的办园经费雪上加霜。
(三)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学历不高,流动性大
自1990年起,我国幼儿园教师的受教育程度和学历水平逐年提高,进入21世纪以来,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更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专及以上学历者所占的比例有所提升,但是总体上专科及高中学历占了大部分,本科及研究生学历教师所占比例很低,总体教师学历偏低(见表1)(单位:人)[4]由于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偏低,教师的职称评定没有保障,如,尽管幼儿园教师与小学教师的学历差异不大,但职称评定差异却极为显著。幼儿园教师的生师比较大,工作压力大,致使部分教师职业倦怠明显,不少教师幸福感缺乏。对北京不同类别的幼儿园的四百多名教师的调查表明,有“较明显的倦怠倾向”的教师占被调查总数的59.5%(梁慧娟,冯晓霞,2004)[5],其他类似研究得出相似的结论。有人甚至表示:“我真想对成为一名光荣幼儿教师的师范生说一句:趁年轻改行还来得及,这已是夕阳行业……”一个托起刚刚露出地平线的太阳的职业,其从业人员竟会体会到“夕阳行业”的悲凉,这些言辞虽然过激,但是幼教师资队伍流失严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陈代伟,2002)[6],在民办幼儿园这样的不良状况更加突出。
(四)民办幼儿园生存困难,政策环境不容乐观
受中国传统经济观念的影响,任何东西只要打上“民办”的烙印,似乎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在众多家长的眼里,民办幼儿园的重心不会放在改善教育质量上,同时由于部分办园者的不当经营行为经媒体的曝光,导致大众对整体民办幼儿园的印象不佳,家长更愿意将自己的子女送进公办幼儿园,以致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出现困难,不利于民办幼儿园的生存。虽然我国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大多未能设立专门的幼儿园管理机构和专职幼教管理人员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民办幼儿园只是附属于基础教育的机构,加上地方政府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条例,导致民办幼儿园基本上处于只批不管的境地。
(五)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落后,保教工作流于表面
由于部分民办幼儿园的投资者并不是专业的幼教工作者,本身对幼儿园的运行规律缺乏基本的常识。以湖南省为例:2003年, 湖南全省民办幼儿园共有5588 个班级, 在园幼儿149153人,教职工13328人(其中专任教师6972 人,保教员2310人), 平均每个幼儿班级配备专业教师1.248人, 配保育员0. 41 人, 教职工( 含医务、财会、炊事、勤杂人员)与幼儿的比例为1:11.9,这一标准明显低于国家的要求,由于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照顾,保教人员的不足将制约幼儿的健康成长。[7]民办幼儿园的饮食、卫生、居住和安全问题让人担忧。近来网络上曝光的民办幼儿园的幼儿饮食、卫生质量让人担忧。此外还有幼儿的安全问题,突出的表现是今年 2011 年 11 月 16 日 9时 40 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一辆大翻斗运煤货车与当地幼儿园接送车迎面相撞,造成 19 人死亡,其中 17 名幼儿,令人扼腕。而这辆核载 9 人的校车,却实载 64 人,超载 55人。
二、改善民办幼儿园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民办幼儿园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促进民办幼儿园的良性发展,以发挥它在整个学前教育阶段的作用,是每个致力于学前教育事业人士的职责和义务所在。
(一)民办幼儿园要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文化、经济和政策环境
首先,在民办幼儿园数量急剧膨胀的情况下,社会大众要以理性的眼光去看待,一个事物的存在必有其合理性,所以我们在看到民办幼儿园盈利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其服务社会的一面,在当今入园难、入园贵的现实背景下,民办幼儿园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由于学前教育经费一直没有单独列编,在强调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学前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往往被忽视,而对于民办幼儿园更是如此,所以要引导民办幼儿园健康、良性发展,政府要加大财政的倾斜,改善民办幼儿园的师资、教学设备等。最后,各级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切实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 使民办幼儿园法律地位、权利以及国家规定的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得到真正落实。其中比较紧迫的是尽快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 制定有关民办学前教育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的监管机构,为民办幼儿园的教师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评估督导,使评价标准科学化、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目的指向健康发展。
(二)民办幼儿园要规范和完善园内管理体制,转变办园理念,树立科学的幼儿园管理理念
我国80%以上的民办园内部管理模式属于“家庭式管理” 或“园长集权制” ,[8]这对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有消极影响,因此,要建立科学民主的领导决策层和层级明晰的管理运行网络。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园应合理配置董事会人员结构,制定完善的董事会章程,设立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实园长负责制,让园长真正行使教学和具体行政管理职权。同时民办幼儿园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营体制,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但是民办的幼教机构不同于企业,在引进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幼儿园自身的规律,各类民办园的园长,应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定办园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要以幼儿发展为最终目标,围绕此目标,一方面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为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切不可单纯以赢利为目的,走入民办园的误区。
(三)要提高民办幼儿园的质量,关键要组建高质量的幼教队伍
目前中国学前教育教师的总体学历水平不高,民办幼儿园更是如此。有些民办幼儿园的创建者为了节约成本,往往雇佣中专甚至小学教育水平的教师,由于这些教师缺乏专业的教育和职业训练,并不能树立科学的育儿理念,这极大地阻碍了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升。
1. 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
目前我国民办学前教育和幼儿园教师面临的许多问题不能完全归结为经济和制度的原因,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旧的教育观念首先必须铲除,否则无论多么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完善的保障制度都会付之东流。民办幼儿园可以与公办幼儿园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取长补短,同时也可拨出相应的经费用于教师的再教育,加强教师的理论修养,改变过去落后的幼教理念,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的教育工作。
2. 推进教师的岗位培训
创新教师培训机制,提高培训的有效性,拓展培训资源;以教学研究为主线,以课堂教学为载体,广泛开展教学基本功训练和教师岗位大练兵;继续推进教师基本功培训,力争巩固和提高全县民办幼儿教师的基本功水平;继续加大教师岗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幼儿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同时民办幼儿园也可以和公办幼儿园一样引入教师评价和奖励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让教师们以更加积极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各项保教工作中去。
3.完善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定、工资和福利待遇
严格规定民办园的聘任制度和用工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这是让民办园进好人、用好人和留住人的必要条件。如在民办园申请成立之时,就对其师资队伍的学历和工资待遇做出最低规定,并在其成立之后予以核查,不合标准的责其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另外,各地政府要切实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给民办园与公办园同等的地位,给民办园的教师与公办园教师同样的社会生存环境,力除各种歧视性的做法。
4.培养教师的教育科研意识和能力
如在当前三级课程的背景下如火如荼的园本课程改革,广大幼儿教师要抓住这一大好的学习交流机会,提升自己的课程意识、科学的教学方法,因为科学的教学方法对幼儿园办学质量的提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规划纲要》也提出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坚持科学保教方法, 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四)民办幼儿园要加强幼儿安全的工作力度
学前儿童属于弱势群体, 与其他学段的儿童相比, 学前儿童需要更多的安全保障,因此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比其他学段的安全工作更为重要。《意见》也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民办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对幼儿园自身的发展意义重大, 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会严重影响民办幼儿园的信誉和发展前景。抓好安全工作是每一个幼儿园的生存之本,每一个幼儿园园长对此都有深切体会。民办幼儿园应该认真贯彻《意见》要求,增强安全工作的意识, 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保安人员防止安全事故。同时在对校车的管理上,要保证校车的质量,禁止校车超载,以防再发生甘肃榆林子镇那样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