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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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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第1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噪声排放源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噪声污染,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年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纠纷不断下降;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局、环保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工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等,定期研究部署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区宁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宁静办”)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宁静办”负责“宁静工程”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牵头制订“宁静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对“宁静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是“宁静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四、任务和要求

(一)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根据城市扩展范围扩大禁鸣区域。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严格控制货车、渣土车通行证件发放,加大对违反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的执法和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区交巡警大队;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管理,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对违反审批要求和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实现建筑施工的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纳入文明工地评比内容。强化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3)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3、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工商局、城管局、文体局。

(2)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对噪声超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3)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城管局。

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对超标企业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搬迁和治理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严格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将高噪声的工艺设备纳入淘汰目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经信局。

(二)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5、严格声环境准入。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6、加强重点源监管。有关部门每年应确定本地区重点交通噪声整治路段、建筑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工地、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重点治理单位作为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上报区宁静工程领导小组,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7、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投诉处置,畅通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建立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和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治噪声污染引发。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各职能部门挂牌督办范围。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8、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三)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9、加强城市噪声达标区建设。确定声环境质量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年7月底前制定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并报市“宁静办”后实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10、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的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转移,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四)强化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11、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年完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定点监测布点,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超过建成区面积的90%。持续完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和主要道路交通干线设立噪声显示屏,为环境宣教、公众参与提供信息化的窗口。在重点噪声污染源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并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部门逐步配置应的噪声现场监测设备和仪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财政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12、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区环保局设专人从事环境噪声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机构建设。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13、开展治理工程示范。开展低噪声路面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促进道路声屏障建设,实施高效隔声窗应用示范工程。按规定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将噪声排放逐步纳入检验范围,并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噪声定期检验示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关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分局。

14、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有关主管部门互协调配合,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公安分局。

(五)加强综合保障措施。

15、加强规划引导。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纳入“环境保护规划,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6、完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关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7、加强科技研发。加大对声环境质量改善技术研发的支持,通过科技计划,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关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噪声振动研究基础,研发噪声控制技术,促进降噪设备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关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8、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每年“6.5”环境日期间,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的关情况。划定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应在环保网站上公示,在街道、社区明显位置设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标示牌。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五、实施进度

(一)准备阶段:区“宁静办”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对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年关任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第2篇

第二条高考、中考前10天及高考、中考期间。该期间内,对县城区域环境噪声实施特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县城区域特指新晃县城建成区。

实行环境噪声Ⅰ类标准管理,即昼间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5分贝,第三条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特别控制期间内。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高考日、中考日,位于各考点附近300米范围内,昼间实行环境噪声O类标准管理,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禁止任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环境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一律不得营业;商贸网点及公共场所严禁使用各种产生高噪音污染的设备和器材。第四条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特别控制期间内。

各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及其附近的机械、修理等工场不得在18时至次日6时进行对周围有噪声污染的作业,第五条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特别控制期间内。严禁昼夜间使用各种产生高噪音污染的设备和器材。

居民区内昼间进行室内装潢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第六条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特别控制期间内。夜间一律不得进行室内装潢。

严禁机动车喇叭噪声扰民,第七条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特别控制期间内。夜间不得在居民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确因城市建设或突发事件进行抢修、抢险所需,必须在夜间运输装卸建筑材料、建筑废土及施工作业的应严格按夜间施工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

组织人员对建筑施工单位、娱乐场所和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场所进行昼夜巡查,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建设局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据各自的职权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由县监察机关予以查处,第十条相关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即监督管理失职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情况属实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特高压 变电站 换流站 噪声控制

1 前言

我国已经建成投运数条特高压交、直流工程,对特高压交、直流工程中变电站和换流站的设计和建设而言,由于其电压等级高、技术难度大、受影响公众范围广,其噪声控制情况也更受关注。随着纳入电网规划的多个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建设高峰的到来,探讨其噪声控制措施对于满足环保标准、节约土地资源、减少拆迁影响、降低工程投资、保障电网安全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2 特高压变电站和换流站主要声源

2.1 特高压变电站主要声源

特高压变电站的主要声源为变压器、电抗器和带电构架,既有电磁噪声,也有空气动力性噪声和机械性噪声[1]。

变压器的噪声是由变压器本体(铁心、绕组、磁屏蔽、油箱等)及冷却装置的振动所引起的。变压器本体振动的主要来源有:硅钢片的磁致伸缩所引起的铁心周期性振动;硅钢片接缝处和叠片之间因漏磁而产生的电磁吸引力所引起的铁心振动;绕组中负载电流产生的绕组匝间电动力所引起的振动;漏磁所引起的油箱壁振动等[2]。其中,磁致伸缩和绕组匝间电动力所引起的振动是最主要的来源。变压器本体振动通过铁心垫脚和绝缘油两条路径传递给油箱壁,使油箱壁产生振动,进而产生本体噪声,并以声波的形式均匀地向四周发射。冷却装置自身产生振动与噪声,并通过接头等装置将振动传递到油箱壁。根据工程建设经验,1000kV变压器声功率级约为95~106dB(A)。

高压并联铁心式电抗器的分段铁心之间存在着磁吸引力,这些磁吸引力会引起额外的振动和噪声,此外,冷却风扇转动也会产生噪声。1000kV系统用高压并联电抗器声功率级约为90~102dB(A)。带电构架的噪声主要来自变电导线金具的电晕噪声。

变压器和电抗器以低频噪声为主,辅助冷却装置噪声则以高频噪声为主,带电构架的噪声频谱基本与主变压器、电抗器频谱一致。

2.2 特高压换流站主要声源

特高压换流站的声源主要有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交直流滤波器等[3]。

换流变压器噪声特性与变压器类似,但由于存在直流偏磁,其噪声比常规交流变压器大。以往铁心硅钢片磁致伸缩振动被认为是噪声的主要来源,随着铁心硅钢片设计技术的提高,磁致伸缩振动的噪声大为减少,线圈导线或线圈间电磁力产生的噪声成为主要噪声,线圈噪声的声功率级随着变压器负载的增加而增加。换流变压器噪声以中低频为主,根据工程建设经验,其声功率级约为118dB(A)。

平波电抗器的噪声主要由于直流电流和谐波电流相互作用引起线圈振动产生,其声功率级约为91dB(A)。交直流滤波器组产生的噪声除了其中的电抗器噪声之外,还包括由于电场力作用产生振动而形成的电容器噪声。其产生机理是,当电容器加上交流电压时,电容器内部电极间将有静电力产生,使电容器内部元件产生振动,元件的振动传给外壳,使箱壁振动,形成噪声,再由外壳向外传播。其声功率级约为79dB(A)。

3 噪声控制原则

在合理选址的基础上,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的噪声控制措施应主要从规划、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等几方面确定相应原则。

(1)针对噪声污染这一特定概念的定义,从规划层面将噪声污染限定在有限范围内,可以有效防治噪声污染。

(2)从声源特性上看特高压站的噪声控制,在声源处抑制噪声,是最根本、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包括降低激发力,减小系统各环节对激发力的响应以及改良制造工艺等。

(3)在声传播途径中控制噪声,包括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主要对声波的传播途径上进行一些阻断、改变声波的传播方向或减弱声波的传播的强度。

(4)受体保护原则,对处于噪声污染区域的敏感建筑进行环保拆迁以及对相关接受者采取保护措施。

4 噪声控制措施

4.1 规划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明确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五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环保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要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并指出要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一般认为,规划环评的噪声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可在“闹静分隔”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指导下,从区域土地使用功能调整、交通运输线路布局调整、设置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建设隔声屏障、声环境敏感建筑物的隔声要求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10.3.1条明确工业噪声防治措施要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在符合《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可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前提下,提出厂界与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规划调整建议。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1.4条明确: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现已更新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根据以上法规标准,规划控制也是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变电站和换流站内厂界噪声达标、周边敏感目标声环境达标要求的情况下,设置合理范围的噪声控制区且在控制区内不再新建噪声敏感建筑,可以很好地满足当前及未来该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符合噪声控制的根本目的和环评技术导则要求。

4.2 源强控制

在源强控制方面,主要是通过对特高压设备在设计、制造工艺上进行优化实现。

对于特高压变压器,降低铁心磁密,采用磁致伸缩率小的高导磁材料;铁心采用多级接缝,减少硅钢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的机械撞击,保证所用硅钢片中晶粒的最优取向;合理调整窗口尺寸,避开铁心的自振频带;在铁心端面涂张力约束涂料,铁心级间增加橡胶垫;合理分布绕组的安匝,将漏磁面积减到最小;铁心拉板采用低磁钢板,以降低拉板内部的漏磁通量;油箱内尽量不使用磁屏蔽,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潜油泵和低转速风扇的冷却器。

对于电抗器,目前适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合理控制铁心的工作磁密;选择合理的铁心结构,避免固有频率接近铁心的自振频率;使用弹性压紧装置,保证铁心饼有足够的压紧力,增加整体的刚性;提高各部件的刚度和强度;在铁心和油箱中增设隔振、减振装置[4,5]。

对于滤波器组中的的电容器,增加串联电容器元件的数目可减小电容器罐里的电介质应力和振动力;改进机械阻尼,压紧堆栈式电容器元件,可以此来提高电容器单元外壳的刚度;此外,还可以增加电容器壳体的隔声量,并在安装电容器的支架上增加减震胶垫,采用双塔结构以降低声源高度。

对于带电构架,应优化站内导线及金具,控制电晕噪声。根据已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变电导线金具的电晕噪声已不再是变电站噪声控制的限制因素。

4.3 传播过程控制

选址阶段应尽量避开村庄、乡镇、学校、居民点等噪声敏感点。同时充分利用地形因素降低噪声影响,如地坡、山丘、堤岸等,充分利用以替代部分声屏障。此外,低洼地势会存在声影区,噪声级较低。

总平面优化布置也是噪声控制的主要手段。利用站内自身设施和建筑物进行合理的布置,可以很好地降低噪声的传播[6]。如复龙换流站高、低端阀厅采用了面对面布置,按此布置换流站东侧居民点较多方向的噪声可下降1~3dB,从总平面布置角度为噪声控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交流滤波器采用“田”字型布置,降噪效果较好,在换流站围墙及围墙外20m范围的测点上可降低2~7dB,但对于80m以远处的降噪效果与以往相差不大,约0.2~2dB。

在设备周围以及站区部分围墙上装设声屏障或者利用阀厅墙体、防火墙等作为隔声屏障,可有效阻挡噪声传播。晋东南变电站对高抗装设自承重结构形式隔声罩之后,平均降噪量为21.8dB(A)[7,8]。向家坝―上海工程换流站的平波电抗器采用高效一体化降噪装置,利用栅式声障、局部迷宫以及盘式消声原理,能够将特定频率的噪声降低约16dB(A),使其达到并优于技术规范要求。

采用全封闭型隔声装置(BOX-IN)可以取得更明显的降噪效果。复龙换流站换流变压器采用BOX-IN措施,与采取隔声屏障方案比较,近场降低了8dB(A),中场降低了约20dB(A)左右,远场降低了15dB(A)左右,降噪效果极为显著。并且采用了新型设计,一部分为固定设施,安装在防火墙上;另一部分安装在换流变压器本体上,随换流变压器同进出,既满足了换流变压器隔声降噪的要求,又满足了运行检修及快速更换的需要[9]。

4.4 受体保护

对于变电站、换流站站外敏感建筑,环保拆迁或加装隔声设施也是噪声控制的措施之一。为降低对控制楼内运行人员的干扰,可对站内建筑物的降噪设计以有效控制噪声。由于站内户外的噪声依然很大,对于户外巡检人员,可通过佩戴降噪耳塞来降低进入人耳内的噪声而实现受体保护。

5 结语

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的噪声控制应考虑规划控制、源强控制、传播过程控制、受体保护等措施。由于目前的水平限制,从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上降低噪声已经极其困难,除了传统措施与方法外,应在充分重视规划控制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敏感情况确定经济、合理、可行的综合噪声控制方案,实现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振亚.特高压交直流电网[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3.

[2]马宏彬,何金良,陈青恒.500kV单相电力变压器的振动与噪声波形分析[J].2008,高电压技术,2008,34(8):1599-1604.

[3]张庆宝,邓长红,俞敦耀 等.特高压直流换流站噪声控制方案研究[J].南方电网技术,2009,3(5): 15-17.

[4]宓传龙,汪德华,陈荣.1000kV特高压并联电抗器研制[C].特高压输电技术国际会议,北京:2009.

[5]尹大千,吴怡敏,余波,丁晓飞.特高压直流换流站可听噪声分析与控制[J].电力科技与环保,2010,26(4):45-47.

[6]韩 辉,吴桂芳,陆家榆.±800kV 换流站阀厅与换流变压器采用一字形或面对面布置的噪声分析[J].电网技术,2008,32(9):1-5.

[7]丁扬,王绍武,邱宁 等.320Mvar/1100kV并联电抗器噪声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的开发应用[C].特高压输电技术国际会议,北京:200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噪声;城市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近年来,随着对城市工业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城市噪声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城市噪声主要是指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其中交通噪声是一种非稳态、不连续的流动声源,影响范围广,时间长,危害程度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迅速增长。从1992年起车流量每年平均以16%的速度增长。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分类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据测定,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为80~90,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流噪声接近100。

道路交通噪声计算,要根据交通量、平均行车速度、重车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个基本的噪声计算值,然后计算由于传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响所产生的修正,最终得到交通噪声评价值。现在还用一种叫机动车噪声污染分析处理系统的。该系统包括系统机动车噪声源强分析模块、路段噪声分析模块、交叉口噪声分析模块、环境噪声预测模块、环境噪声评价模块。其功能是:根据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的交通信息数据,分别处理路段两侧和交叉口周围的噪声强度等级,综合背景值,做出噪声预测。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做出换环境污染指标(噪声污染指数)。将处理结果进行储存和更新。

(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日益增多,目前的交通状况已不能满足要求,发展轨道交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轨道交通由于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安全、稳定、占地少及空气污染小等诸多优点,在城市交通建设中独占鳌头。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主要有地铁,地面包括有轨电车、高架轻轨、城市铁路等形式。城市轨道车辆由于运行在城市中,其运行速度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鸣笛、且新的钢轨一般用焊接长钢轨,所以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噪声主要是以下四种:轮轨滚动噪声、牵引电机噪声、齿轮转动噪声及空压机噪声。地铁交通除列车运行噪声外,还有风亭及冷却塔噪声。高架轻轨噪声除轮轨噪声、车体辐射噪声、动车组牵引电机噪声外,还有桥梁结构噪声,与地面轨道交通相比,其噪声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城市公路交通噪声

城市中对外公路交通噪声是指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在现代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最难避免的噪声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越来越受到道路设计者和使用者的重视。

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与路面之间的摩擦碰撞、汽车自身零部件的运转(如发动机、排气管等)以及偶发的驾驶员行为(如鸣笛、刹车等)都是产生噪声的原因。交通噪声是宽频带的,即含所有可听范围频带的能量。交通噪声分析应考虑车辆产生最大噪声的交通条件,和最干扰公路两侧居民的交通条件,通常选用昼高峰和夜高峰两个时段来分析交通噪声的影响。

二、城市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城市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针对交通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3个关键环节,有多种措施可降低交通噪声对受声点的影响,在此我们称之为降噪措施。

(一)针对声源的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声路面。一般来说,汽车行驶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比行驶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噪声要低1~3。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开展了对低噪声路面的试验研究,外露集料表面的低噪声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降噪特性可与传统的沥青路面相媲美,而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降噪效果更为明显,可降噪2~8。因此,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的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运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鸣笛,某时段内禁止大型车辆在敏感路段通行,调整交通信号使交通流顺畅因而车辆不需经常停顿等交通管制手段对城市道路的降噪效果较为明显,也易于采用,但这些措施不宜于野外公路,以免明显降低车辆速度和道路使用的方便性而影响野外公路的使用。

(二)针对噪声传播途径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与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声屏障是一个降低公路噪声的重要设施,也是道路设计者经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对距公路200范围内的受声点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声屏障是一个明显干涉声波传播的阻挡物或部分阻挡物,它可以阻挡声的传播而形成一个声影区,其降噪效果随声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声屏障的形状和材料种类多种多样,可以用土、砖、混凝土、木材、金属和其它材料来构筑,修建声屏障除考虑其降噪作用外,还要注意其经济实用,并与其所处环境相协调做到视觉满意。

(三)针对噪声受声点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受声点之间种植绿化林带。有关资料表明,非常稠密的树林(在声源与受声点之间没有清楚的视线),且树林高度高过视线4.5以上时,树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树林深入60可降噪10,树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种植林带除具有降噪作用外,还兼有绿化美化环境的功能,但会大幅度提高公路用地范围,当公路经过荒山丘陵地区时,该方法较为实用,由于我国耕地紧张,所以当公路途经耕地时,该措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增大公路与受声点之间的距离。在公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尤其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规定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的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应先估算其噪声声级,如通过设置声屏障无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就需考虑调整线位,增大线位与敏感点之间的距离,降低敏感点的噪声声级。

(四)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

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主要应从声源降噪和传播途径降噪两方面考虑,特殊情况下对受声点加以防护。噪声防治应从降低噪声源开始,尽可能降低列车动力系统噪声。首先从车辆构造设计上加强防振、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裙等。其次,在轨道及桥梁结构上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用超长无缝钢轨代替标准钢轨,以减少车轮对钢轨的撞击引起的噪声和振动,可降噪23;在承台上设置弹性聚合物砂浆垫层和配有弹性扣件的整体道床,以利吸收振动波,该整体道床与普通整体道床相比可减振降噪10;定期打磨钢轨,增加钢轨的平顺度,降低车轮与钢轨的摩擦、冲击、不均匀磨耗引起的轮轨振动与噪声,可降噪35。

三、解决方案

以上我们了解了几种城市交通噪声,虽然各自都有解决的方案,综合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治理,车辆的年检应增加噪声检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该报废的必须报废,不得延用,加快旧车淘汰;

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合理布置临街建筑物,可采用设置吸声墙面、隔声门、窗,实行立体绿化,或使临街建筑物为商店、楼亭等,尽可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4.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要对交通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屏障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与此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5.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空气污染度为使城市居民远离交通噪声,要致力于在道路两侧修建斜坡,加宽沿街住宅的缓冲绿化带,并利用有限地带开发立体绿化,增加植被面积,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在降噪和净化空气污染物中的作用。

四、结语

面对21世纪,面对信息时代的到来,面对城市化的挑战,面对我国薄弱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思想,不仅要进行合理的交通规划建设,还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交通“公害”之——噪声,从而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须,贺聪.公路交通噪声的诸问题[J].环境科技,1995,(5).

[2]姚白鸥.城市交通噪声及其控制[J].城乡建设,1982,(9).

[3]雷晓燕.铁路轨道结构数据分析方法[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8.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务)设施、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和非家庭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及相关装卸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建筑施工的装卸活动,以及对进行上述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因从事建筑施工职业工作而受到噪声污染的劳动防护,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公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电话等投诉途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建设工期,提出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有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建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决算。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以前,按照下列程序向工程施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一)领取《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表》等申报材料;

(二)按照申报要求填写《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其他相关附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齐全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工程起止日期、建筑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

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施工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

第十三条提倡施工单位使用低噪声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鼓励施工单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苏州市区及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城市市区内,施工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依法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施工单位缴纳的超标准排污费可计入施工成本。

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道路交通管制需要在夜间装卸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当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夜间作业证明。

医院、养老机构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减少夜间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确需夜间作业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作业申请和方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或者不予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的书面通知。

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当确定合理的作业时间。连续运输、浇灌混凝土的夜间作业,一般一次不得超过2个昼夜。装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不得超过当日24点。

第十八条实施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作业2日前将准予夜间作业证明悬挂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夜间作业。

“高考”、“中考”考试期间,考场所在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建筑场地,昼间停止一切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单位的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运输道路或者行驶区域。

重点工程、大型工程的土石方施工阶段,确因运输量大或者工期限制等特殊原因,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装卸车辆的昼间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施工单位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进行检查、监测。被检查的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结束,被检查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员和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罚。

施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表彰奖励的信息,记入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无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未建立建筑施工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载明规定事项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的。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产生噪声污染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禁止施工期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持夜间作业证明擅自夜间施工,或者夜间作业超过规定时限,或者在特殊期间实施夜间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尽公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妨碍、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受理的施工单位的申请,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处理的,或者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