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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私募管理办法》)出台,这一《私募管理办法》从诸多方面约束了私募的行为规范。虽然之前基金协会曾有征求意见稿公布,但是当《私募管理办法》真正出台后还是引起了市场的轩然大波。
为何会有如此反应?原因就在于《私募管理办法》的严格程度,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可以说多数私募基金是“九死一生”,其中诸多具体条款都增加了私募基金的交易成本。
随着P2P和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的涌出,市场上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已经出现“散户化”的倾向,风险急剧升高,而此次管理办法也反映出主管部门如今对私募基金市场的判断。
九“死”之一:入门严审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近几年基金业协会把基金考试独立出来,所以这对很多新私募或者说想成立私募的组织机构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关口,不过也必须承认这是基本要求,即私募基金可能 “卒”于门外。
九“死”之二:资格严查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过去一些私募乃至阳光私募都有过这种行为,就是将份额或收益权拆分以扩大客户的范围。当然,随着运用此类手法的P2P类机构逐渐暴露出问题,但现在想以此招揽更多客户成为了幻想,《私募管理办法》已将此路封“死”。
九“死”之三:特定对象问卷调查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须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这是证券开立创业板时有的内容,而且公募基金也有,现在私募也逃不掉了。监管者在便捷与安全的选择中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安全”。
九“死”之四:推介禁止令
第二十四条: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用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死”之五:禁媒
第二十五条: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这一款的十二禁可以想见,私募的推介将变得更加艰难。
强调“特定对象”和“确定程序”,私募基金的曝光方式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但从另外一面,也反映出私募的产品属性和风险预算不同于大众理财产品。
九“死”之六:涨钱
第二十八条: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结合九“死”之二来看,符合要求的客户将大幅减少。
九“死”之七:冷静期
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这24小时冷静期意味着什么,与其叫冷静期不如叫“反悔期”。当然这条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但对私募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九“死”之八:回访
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对于投资人来说这样的条款太好了,但是对于私募“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这句话可能意味着对反悔者束手无策。
九“死”之九:动钱不容易
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钱不是你想动就能动的,反悔了、回访没确认的资金都不能运作。私募面对这种情况也只能望钱兴叹。
流通纪念币是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杰出人物或具备特殊意义的事物而发行的金属币。自1984 年10月1日我国首次发行建国35周年金属流通纪念币以来,38年期间共发行流通纪念币84套96枚,纪念钞3套3张。这其中,既经历了发行初期强行搭配的尴尬和冷落,也有1997、2001、2011年众人追捧的辉煌。纪念币(钞)及其装帧品收藏市场的规范、发展、管理,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
一、武汉市钱币市场现状
目前,武汉市钱币市场分为四个层次:一是专业收藏品市场。以武汉收藏品集邮市场为例,该市场摊位600余家,其中经营钱币的有30家,占7.5%。二是公司投资的专业钱币商店。市辖内现有13家公司投资钱币专营商店,均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三是街头流动的邮票、钱币、电话卡地摊。交易多集中于邮局邮票销售点附近,参与人数较少。四是钱币网上交易,已成为钱币交易的一种新趋势。五是通过电视、报纸、电话、短信等不同媒体广告进行销售。这一销售模式随着近几年收藏热的出现比较流行,但销售商品往往良莠不齐。
二、当前纪念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钱币市场自身运作的不规范
一是违法、违规销售成为普遍现象。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一些钱币经营商户在明知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了谋取私利,常常制作和销售非法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和纪念币珍藏册,甚至公开销售成捆成把的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一些电视购物频道也公开叫卖所谓“人民币豹子号”,严重混淆视听。二是采取伪造手段,蒙骗钱币爱好者。近几年钱币市场日益繁荣,一些不法商户和造假分子采用技术手段,伪造高价值的人民币纸币和纪念币,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三是钱币产品进货渠道混乱,致使许多假冒伪劣装帧钱币充斥市场,给钱币市场管理增加了难度。
(二)市场监管面临着复杂局面
一方面,对于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资质企业的监管,存在市场准入与后期监管失衡的状况。《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是目前人民银行管理钱币市场最主要的法规性文件,其中大量的篇幅对经营流通人民币资格的审核操作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而对于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资格的企业,《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应如何监管。央行监管一无手段,二缺人员,导致钱币市场管理出现“准入严、监管松”的不对称现象。另一方面,对于无资质经营户的监管困难重重。经营流通人民币需要50万元注册资本的规定,致使大量商户无法获得流通人民币的经营资质。这些无资质经营户一直是监管的难点。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银行对这些无资质经营户不具备监管权,只有工商部门才能进行监管。人民银行也曾与工商部门成立“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市场联合执法”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对辖内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联合执法行动。现场执法以工商部门为主,人民银行协同配合。虽然也取得一定效果,但仍难以杜绝当前钱币市场的种种乱象。
(三)监管合力难以有效形成
目前,人民银行对经营流通人民币企业具有行政许可权和一定的监管权,而具体的执法权在工商部门,特别是对于无资质的经营户,人民银行无任何行政监管权力,完全要依靠工商部门的监督执法进行监管。同时,涉及人民币产品广告播放的监管权在广电和宣传部门,违规人民币产品广告只有经过广电部门的同意才能被撤销。然而,由于人民银行、工商部门、广电部门和宣传部门之间没有法定的沟通协调机制,缺乏沟通协调的渠道,信息难以共享。对于企业、商户违规经营和宣传人民币产品行为,常常是部门各自为战,势单力薄,难以有效形成监管合力。
(四)管理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一直以来对于钱币市场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重视程度不高,宣传资源投入不足,宣传手段创新不够,导致宣传效果不明显。人民银行制定的《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及其它各项钱币市场管理政策,还不为许多钱币经营商户和钱币投资收藏者知晓。许多商户和个人在钱币交易中处于违法状态仍浑然不知。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经营商户不知道经营流通人民币应获得人民银行制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对经营流通人民币、装帧人民币审批和金银币经销规定等政策能够全面了解的更少,不利于约束钱币交易的违规行为。
三、对流通纪念币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建设集币媒体,扩大币友队伍,普及钱币知识
实事求是地讲,目前各地钱币学会官方色彩均较为浓郁,入会会员限制较多,用于指导、服务于集币活动的集币报刊也较少,不似集邮协会那样距老百姓距离近,集币活动也不如集邮活动那样活跃、成熟。基于此,各级钱币学会应广泛吸收集币爱好者入会,尝试创办群众性、普及性、多层次的集币报刊,采取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引导工作,普及钱币知识,逐步扩大纪念币收藏和投资的基本队伍。
(二)不断加强宣传服务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网站进行宣传,建立相应的栏目,让经营者或购买者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同时,利用全国首家“武汉货币真伪鉴定中心”这一平台,进行信息收集、传播。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行业博物馆,即中国钱币博物馆和部分省市所在地钱币博物馆的作用,为百姓宣传钱币知识,鉴别真伪,收藏技巧等。三是净化钱币广告宣传媒体。及时与工商、广电等部门的联合处理地方媒体上的涉及第四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辛亥纪念钞等违法销售广告,掐断非法钱币及装帧品的传播渠道。
(三)加强纪念币(钞)的反假工作
要进一步扩大反假人民币宣传的内容,在大型反假宣传活动中增加对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现在几乎每种纪念币、纪念钞都有赝品,甚至有不同的版别。因而,对反假币宣传中,对假纪念币(钞)的宣传要列为重点。不仅要对流通币反假,也要对纪念币加强反假;不仅要打击人民币的制假、售假行为,也要打击钱币市场上的制售假币行为,净化钱币市场,保护广大钱币爱好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樊金元.规范钱币市场的思考[J].财贸研究,1998(02).
[2] 金德平.试谈人民银行对钱币市场的管理[J].内蒙古金融研究:钱币文集(第七辑),2006(09).
[3] 牛蕴,柴国建,牛晓云.警惕钱币市场火爆背后的风险.金融时报,2011(9).
关键词 中国 美国 消费信贷 比较分析
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可能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推出了扩大内需为目标的消费信贷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增加了我国有效需求,拉动了经济增长。实践证明,消费信贷政策是扩大消费、增加有效需求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时间短,法律政策制度不健全,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大。比较并借鉴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经验,对保证我国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
1 中美消费信贷政策比较分析
1.1 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分析
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为其消费信贷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作为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有关消费信贷的立法也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公信信贷法》(TILA)是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台的法案,也是最根本的大法,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语言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TILA的基础上,1971年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对信用报告机构征集信用信息和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信用报告机构和使用者超出适用范围滥用信用报告,同时赋予报告对象有核实征信内容等权利。其后为了解决信用卡结账纠纷的问题,美国国会在1974年专门出台了《公平信贷结账法》(FCBA),确立了借贷双方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的互动关系,而后又出台了《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以解决代币卡、ATM卡、储值卡等其他电子付账工具在结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伴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获得及使用信用卡逐渐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公平实施,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平等信贷机会法案》,禁止在审批信贷过程中由于种族、性别、国别、婚姻状况等因素产生的歧视。此外,1977年颁布的《社会再投资法案》(CRA)也使银行业务不能避开那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而1978年实施的《公平崔收行为法》(FDCPA)则是用于规范贷方或崔收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至此,美国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1.2 我国消费信贷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总体经济环境由供给约束型向需求约束型转变,经济增长动力由投资拉动逐步向需求拉动转变。1994年12月12日,中央银行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允许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1998年以前,央行先后颁布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这几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以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和委托性住房存贷款业务并存的住房信贷模式基本确立。1996年,央行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信用卡的业务管理规则、信用卡的使用和销毁,以及法律责任等。1998年5月9日,央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998年10月,央行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同年,央行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国内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获准为本集团汽车用户提供买方信贷。1999年2月,央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对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意义、业务领域、职能机构、期限利率和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一次进行了全面阐述,明确提出“从1999年起,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汽车金融业务、机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及金融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作为对1998年《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正和完善,2004年8月17日,央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的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自1998年央行出台消费信贷政策以来,我国的消费信贷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尽管近年来增速呈现逐渐放缓的趋势,但1999~2005年年均增长率仍然达到了67.3%,特别是近两年各大银行纷纷推出种类繁多的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普及程度大大增加。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建设几乎一片空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都是以行业规范的面目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消费信贷的长远发展。
2 中美消费信贷机构比较分析
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金融机构等。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授信机构通过高科技,许多消费信贷决策在几秒内做出,较复杂的家庭资产抵押决策一般在几小时内就可做出,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具体见表1。
2.1 商业银行
根据美联储统计,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攫取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截至2005年底,商业银行持有30.4%的总消费信用贷款。但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在美国总消费信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2.2 财务公司
美国的财务公司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附属于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由商业银行持有的财务公司以及独立的财务或私人贷款公司。比较着名的大型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主要有: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克勤汽车信用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其中,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和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均属全美最大的信用卡提供者。
2.3 储蓄机构
在1980年之前,美国的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银行只允许将其小部分资产投放在消费贷款中,这一限制大大制约了储蓄机构的消费业务。随着法规监管的放松,储贷机构迅速成为消费信用市场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市场份额从1979年底的3.7%达到了1987年的顶峰9.8%。不过到了1998年,其市场份额又跌落至4%,但到2005年底,又涨回到9.8%。
此外,美国的信用社、某些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消费信贷业务。
与美国相比之下,我国消费信贷的供给方面贷款主体单一。1998年,央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就汽车信贷来讲,1998年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央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2004年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发放汽车贷款。可见,我国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主要机构是国内商业银行,其贷款规模占整个市场的95%以上,而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汽车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刚刚起步,业务量微乎其微。
3 中美消费信贷业务比较分析
在美国,消费信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区分。狭义的消费信贷包括:个人信贷额度、无抵押个人贷款、个人资金周转贷款、房屋整修贷款、学生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广义的消费信贷除了上述类型外,还包括房地产抵押信贷。美国消费信贷品种丰富、全面、灵活,并且不断创新。美国消费业务的多样化有利于消费信贷机构分散风险,增强盈利性,促进消费信贷的稳步增长。
尽管我国的消费活动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和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商业银行是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提供者,消费信贷业务所占比重小。品种少。我国消费信贷占银行贷款额的比例还不到5%,而美国已经达到了60%。并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少,品种功能单一,住宅、教育等少量品种的信贷业务起步晚,差距大。同时,贷款程序繁琐,利率机制比较僵化,缺乏多样的消费信贷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4 中美信用制度体系及风险管理比较分析
规范的个人诚信体系是美国消费信贷的基石。美国拥有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消费信贷报告机构及调查性的信贷报告公司。消费信用报告机构拥有独立的计算机资料库,涵盖整个北美洲近1 000万个信贷消费者的档案,保持着6亿以上的账目,资料库近10亿字节的资料,每天约有200万信用报告产生,约有1万起消费者查询。这种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三家,即Experian信息服务公司、Trans联合公司及Equifax公司。调查性的信用主要提供包括消费者性格、声誉、生活方式及其他个人特性的调查性的信用报告,其资料通常来自于面试调查和其他传统方式。
美国的消费信贷机构具有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程序。美国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有效利用信用局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格把好消费信贷入口关;②充分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及时监测消费信贷资产质量;③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④重视信贷文化和风险控制文化的建立与培养,从业务拓展的源头控制风险;⑤实行消费信贷的精细化管理,有针对性地防范各类风险;⑥建立业务自我评估体系,对贷款风险进行预先警示;⑦充分发挥信贷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从整体上把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⑧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收不良贷款。
与美国相比,我国消费信贷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消费信贷具有贷款规模小、笔数多的特点,在国内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逐个审查借款人的收入信用状况,加上法律体系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不到位,银行风险管理成本高。就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来说,目前,银行和经销商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保险来实现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信用调查往往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汽车属贬值型动产,折旧率高,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加上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落后,回收车辆的处理变现困难,在目前国内汽车价格不断下调的情况下,贷款汽车的现实市值往往低于贷款余额,消费者往往以车抵贷,逃避还款。实际上,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无论怎么对高危群体索要高额保费,道德风险都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 黄小军.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J].国际金融研究,1999(5)
18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布
日前,工信部对2010年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共涉及2087家企业。列入名单企业的落后产能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关停。
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银监会:商业银行七项收费将被取消
日前,由银监会、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包括境内跨行查询费用和密码重置费用等在内的7项收费预计将被取消,另外,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
地方
北京:监狱推出“视频执法”强制规定
自8月10日开始,北京市监狱局清河分局所属清园监狱、金钟监狱等5所监狱正式推出“视频执法”的强制规定,狱警找罪犯谈话、调查取证等行为,必须在视频监控下才能进行。
地方
海南:广告词篡改成语将被重罚
日前,《海南省实施办法》经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山东:公民道德行为“三字经”
8月10日,山东省正式公开《公民基本道德行为40则》,行文采用三字句式,被不少人称为当代“新三字经”。如“去私情,持公道。反腐败,尚清廉。人为本,优服务。任劳怨,乐奉献。”
社会
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了中国启动内需、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一个关键所在。也许正是这些因素,才致使已有20余年发展历程的中国市场经济,在国家保护及垄断经营的产业之外,还实实在在的存在着一个具有显著“政策性”的房地产业,才娇生惯养出了一群恣意纵横乃至横行霸道的中国房地产商。
因为,在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中,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中,在中国房地产商的运营行为中实在有着太多太多不正常不健康的东西,而且,这些东西好象还在被一只只手固执地捂着。
谁给了房地产商内部认购的权力?
内部认购(又称: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按照房地产商通常的解释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将尚未动工的图纸上的“空中楼阁”或者是正在修建的房地产楼盘,以房交会等相关形式推到目标购房者面前,进行针对性的纳言改良的产品测试,并通过这些提前掌握一定的客户资源。说到这里,你得对后面的“掌握”二字提千万个醒。要掌握,怎么掌握?当然,只有收取了购房者一定数目的订金,牵绊住购房者才能称之为“掌握”;要想催使购房者下订金,就得在购房价格上实行大优惠吸引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书》。
请注意,具有合约性质的协议或合同叫《内部认购书》,收取的认购金不叫定金而叫订金(或称之为风险金、押金、履约担保金、缔约担保金等)。为什么呢?因为就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而言,签订的《内部认购书》打了法律法规的擦边球,不算违法亦不受法律保护;订金在此情况下同样也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房地产商开发的项目出了相关问题,房地产商大可单方面的令《内部认购书》作废和退还订金,且不用支付收取定金情况下的两倍以上的经济赔偿。既然都不受法律保护,那购房者的权益又从何处得到体现与保障呢?
其实,单从“内部认购”这四个字的字面意识,就可以看出“内部认购”的玄机与猫腻所在,就可以看透房地产商所打的“鬼把戏”。可在其伴随中国房地产业约20年的发展中,为什么就没有人站出来说话站出来管呢?难道是因为,它已成为了公认的约定俗成?约定俗成就是合规合法的吗? 谁让房地产商承诺的物管?
物管已经成了广大购房者购房取舍中的最关注因素之一。也许正是因为这点,才致使在“买的没有卖的精”中充当卖方的房地产商对物业管理的恣意妄为。
物管公司要在中后期才会介入,没有关系,只要购房者关注、只要竞争需要,物管项目的多少、物管费的大小我都大胆承诺,先套住购房者再说。请注意这个过程。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极可能还没有确定物管公司甚或还没有与任何物管公司洽商过。找到物管公司委托物管后,“带着枷锁跳舞”的物管公司又开始思量如何在开发商承诺的物管项目框框之内“偷工减料”、如何在开发商承诺的物管收费框框之外巧立名目的收费,以保证自己的效益。如:物管公司置身于开发商物业质量纠纷之外,物管公司“只收钱不做事”等等。要是与物管公司谈不拢呢?谈不拢,我就自己成立物管公司管理自己的物业。好了,这就使目前谁开发谁管理、建管不分的物业管理机制得到了继续下去的可能。这种机制又反过来继续致使着物业管理依附、受制于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商,使本已非常严重的重建设、销售,轻管理的问题又得周而复始的继续下去甚而更加严重下去。这主要表现如:物管承诺出去、“骗取”了购房者后,在执行过程中又“突然醒悟”:如照承诺的物管设施、物管内容执行下去,物业经营将会入不敷出。那就提高原先承诺的物管费吧,业主抵死不接受怎么办?那就减少物管设施的投入、削减物管内容。
于是,我们见到了:重庆的泛华大厦、丰华园、地王广场,在2001年7月后的100天内,因由无证保安乃至电梯维修工对电梯进行维保等原因,相继发生了三起致死事件;哈尔滨市的王女士在动力区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好正准备入住之时发现阳台漏水,与物管公司几番筋疲力尽的交涉仍得不到解决;昆明的几百户业主入主当地某小区后,却“惊奇”地发现小区内连单车棚都没有……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管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人,谁让房地产开发商承诺的物管?房地产开发商又有何权力可以承诺物管?如此这般,业主的权益还能找得到地方摆?业主的权益又怎能找得到地方摆? 谁给了经济适用房高走的机会?
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是3%,但应了那句老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房地产商将自己用得得心应手的“低开高走”入市价格策略,反向利用在广大期望能凭经济适用房实现“安居”之梦的中低收入阶层。
这招“劫贫济富”,使通常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户型,变成了100平方米以上的超大适用户型乃至更大面积的联排别墅之类的享受性户型;使出入的“布衣”变成了开着奥迪进出的“达官巨贾”。“水往低处流”已经变成了“水往高处漫”的现实,使这些都已不能再算奇观,
可那叫经济适用房啊?如此,经济适用房的存在意义何在?可经济适用房是为中低收入阶层等弱势群体贴身度造的啊?如此,社会主义中广大平头老百姓所享受的“社会主义优越性”何在?
按照国家前几年的一个统计数据计算,目前的中国至少还有约30%的家庭还置身小康之外,这些弱势群体在中国20余年的市场经济及房地产业发展历程中,又被再一次无情的拒之于居者有、优其屋之外。
经济的贫富差距早已存在,如今,威胁弱势群体生存权益的贫富差距又再度出现。倒底是什么原因倒底是谁给了经济适用房低入高攀、低开高走的机会呢?是房地产商惟利是图是房地产商“挂羊头卖狗肉”?是现实条件下的广大弱势群体连经济适用房都消费不起是中高层群体钱太多?还是国家少了对经济适用房的严厉与紧密的监管?抑或是原因复杂种种因素交错? 谁留给了房地产商“欺诈”的黑洞?
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这么一项内容:“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可当笔者顺手翻出一大堆售楼资料的时候,竟发现10家房地产商中有6家没有在售楼书等售楼资料中标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号。这可能意味着什么呢?已被房地产商拿出来销售的所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可能尚未办下,项目施工及交房日期可能遥遥无期,地块可能已被抵押,可能办不下《产权证》等等。难怪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培训自己的销售人员时曾专门提醒:“你们今后自己买房的时候,最好要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的原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那地处昆明“武城之巅”的在建“大户人家”?都市名园的“承租担保计划,年6%投资收益;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业主车铺,面向商场管理经营,开发商担保”又算什么呢?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回头再看“内部认购”,《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定者与房地产相关主管部门岂不是在睁眼说瞎话?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房地产商对应这条的实际操作又是怎样的呢?要吗样板房已经不复存在,因为它们已被改称为“示范单位”;要吗样板房在交房前已被撤除,使购房人失去了对比参照的机会。
上述仅是各房地产商“困居圈圈”之内的“欺诈”,也仅是按性质区别的“欺诈”行为。实际上,如果再就房地产商的“欺诈“行为按载体来划分的话,房地产商的“欺诈”可再分为广告“欺诈”和样板单位展示等其它承诺“欺诈”;如果还将房地产商的“欺诈”行为按“欺诈”范围来区分的话,房地产商的“欺诈”则还可分为面积“欺诈”、配套“欺诈”、交通便利“欺诈”、质量工期“欺诈”、内外规划“欺诈”等等。不管如何划分,这些“欺诈”行为几乎都已经将房地产商变成了“骇人的魔法之窟”,几乎都已经将许多房地产商的置业顾问变成了深懂模棱两可与曲意误导之术的“算命先生”。如“铺面的‘钱景’被怀疑,就说项目地处城市未来发展重心,就临政府的规划路;项目单元的私密性与受噪音影响的大小被猜忌,就将后面的政府规划路说成小区自建道路;交通便利差,就说大批政府单位即将迁移附近,公交线路、公交车辆肯定少不了;安全隐患大,就说某某政府单位就在斜对面,安全咋个坏得了……”。对应前述“欺诈”类别的具体行为还有很多很多,笔者即使不再赘述,细心观者亦能自明。 谁在为房地产商助纣为虐?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房地产广告竞相违规违法和为各房地产商及其楼盘“加官封爵”的各种明星楼盘般的评价活动。
一、房地产广告竞相违规违法
可以这样讲,在中国的各产行业领域,没有一样能比得上房地产业这么出格的,即使对国家工商局一向都非常恼火的保健品、药品广告来说,也无法与房地产广告违规违法的“登峰造极”企及。因为国家对它们的监管比较严,它们毕竟需要迂迂回回、躲躲闪闪,而房地产广告的违规违法现象却是互相追赶着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
房地产广告竞相违规违法主要表现在:对国家《广告法》及其《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明令禁止的比较广告、“最”“首家”之类广告的约束视而不见;在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候,房地产商就通过新闻媒体以软硬广告,或通过房地产交易会等其它方式明里暗里的的销售广告;不具备出售的基本条件(如: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也广告;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以所需时间、车程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不真实准确、比例不恰当;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含有升值或投资汇报的内容;等等。
这些违规违法的房地产广告,直接导致众多广告承诺的情况与实际不符,直接导致房地产业货不对板的投诉成为了近几年最大类、最热门、最显著的消费投诉类别之一。置身这些造成误导甚至构成“欺诈”的广告行为中,消费者的“上帝权益”何保?!靠违规违法经营立市的中国房地产商又如何能在WTO的诚信规则下与外资竞争?
二、明星楼盘的评价现象
通过国家近几年地规范、监管乃至清理,及其《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紧锣密鼓地出台,如今的中国市场乱评比、胡排序的现象明显的少了。但是,就在刚刚过去的2001年,一股几乎弥漫中国各大省市的“明星”评价之风却在一个产行业陡然风气,挡也挡不住。这个产行业就是我们的房地产业。
通过各地主流媒体的爆炒,从各省市的房地产著名品牌企业、名盘、地产风云人物到“东方园林杯全国优秀社区环境精品展示”活动、“房地产成功经营模式推介”活动再到住交会“中国名盘、中国房地产品牌企业”评价活动等一连窜令人眼花缭乱的、几乎涉及房地产业方方面面评价的活动,被打扮成公正、公信、权威的模样络绎上演,着实令众多需要追捧的、尤其是那些有钱铺张需要“正名”的房地产商“明星”了一把乃至几把。
这些评价活动就真的公正、公信、权威吗?那些出炉的名盘、品牌就真的名副其实吗?当我们撕开评价活动表象随便看看的时候,就会有许多忍不住置疑的发现:大多数评价活动都是由媒体在具体操作与炒作,众所周知,媒体与房地产商是广告商与广告主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利益纽带能真的切实确保评价活动不掺一丝私心与一些假吗?不说别的,就说在所有的评价活动中,当属规模之最的住交会“中国名盘、中国房地产品牌企业”评价活动。在这场由科技部、建设部、中科院、深圳市政府等有关部门主办的评价活动中,有30个高素质楼盘被评为“中国名盘”,有20个声明显赫的企业被评为“中国房地产品牌企业”。可当入选名单出台的时候,几大个问号便打在了许多细心的关注中国房地产业的人的脑海里。为什么仅有中国东部、西部的楼盘与企业入选呢?在广阔的、房地产发展水平并不见低的华中、西北等地区,难道就真的没有楼盘、企业有资格入选吗?
并非笔者有搞平均主义的思想,笔者也相信有许多人都和笔者有一样的疑问。果不其然,既有人适时地站了出来正名,也有“明星”露出了狰狞的面目。北京青年报和北京晚报在2001年同时争抢评比北京“十大明星楼盘”。在北京青年报的评比活动中获得“明星楼盘”称号的一个名不见经传的项目?锦绣大地公寓,为了减少外界对其所获称号公正性、真实性的怀疑,专门请了中国房地产报等媒体为其发文(在中国房地产报的文章名为《明星楼盘能否名副其实》)正名。另一家获得“明星楼盘”称号的美丽园,“明星光环”尚未褪尽,便因某单元客厅顶板出现的数米裂缝而被业主告上了法庭。 谁让房地产商练就了难死之身?
在去年荣膺“2001年中国地产十大风云人物”称号的王石曾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谁是你的敌人,就让他搞房地产;谁是你的朋友,就让他搞房地产。这句话是王石根据房价及利润的两极差距已经拉大的房地产业现实得出来的(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处于底层的利润并非就意味着相对其它大多数产行业来讲的低利润)。但实际上,现在搞房地产的已经没有是朋友还是敌人关系的那般复杂了。因为,如今只要手上有个千儿八百万的,都想往房地产业里蹭。
在“利字当头”方面纠其原因,不外乎两点:其一,钦羡房地产业的超额利润。现在有许多媒体乃至许多“关注民生”的学者专家,都在与一边叫苦一边欢闹着大把数钱的房地产商一个鼻孔出气---一起就房地产业的利润作秀。有说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利润只有5%左右,已接近国际房地产开发水平利润线的;有说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利润大多在15%上下,降价空间总体有限的。实际上又是怎样的呢?在房价居全国中偏上水平的昆明地产界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卖六保本。什么意识呢?简单的说,也就是一个100套房屋的楼盘只要卖出60套就可以保本,而且还微有利润。成本与利润几乎是1比1,如此利润空间(当然,这还得结合地区及该地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发达程度等来看),岂会不羡刹其它产行业,岂会不引得手上握有大把资金到处寻找赚钱项目的人眼馋。其二,比较方便套钱。在中国目前的2600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能够正常运转的占到了55%即14200多家,在这另外的近12000家不能正常运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却鲜有破产和关门大吉的。这些都意味着什么呢?除了房地产业本身的超额利润之外,另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比较容易从银行套着钱、套着“大钱”。基于这点现实及认识,众多的房地产商便陷入了找或囤积地块、申报项目、贷款,再找或囤积地块、再申报项目、再贷款的简单、低层次轮回的经营误区中。在这个过程里,及其在房屋预售(销售)的过程中,挪用点房屋开发专用贷款以作它用也便容易得多。
有“开发完一个项目可以活三年”之超额利润的存在,有国家金融政策的偏向,有房地产金融监管制度及体系缺乏的掩护,难怪会有那么多“门外汉”觊觎与蜂拥进军房地产行业?难怪房地产商会练就难死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