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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4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 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检验人员
第9条 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 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 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 测试工作
第13条 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3、测试项目,被测参数及公差;
4、测试方案、测试所用仪器、设备及其量程和精度;
5、测试结果的判定方法。
测试大纲应按部检验中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14条 抽样:
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
确定样本大小后,由被检产品存放单位提品编号,根据编号进行随机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库存中抽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生产线终端抽取。
抽样前,不得予先通知被检产品生产单位,抽样结束后,样本立即封存,连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往指定地点。
2、抽样数量:
凡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抽样数量的(包括型式试验抽样数量)产品,按标准规定执行,在标准中对抽样数量未作明确规定的产品,暂按以下抽样:
(1)大型的,成本昂贵的(单价2万元以上),试验费用高昂的,以及破坏性试验产品的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和受检验产品生产单位商定,并通知主管业务局(公司)核备。
(2)其余产品按百分比抽样:
N≤1000 n=2
100<N≤1000 n=N/100(n<2)
N>1000 n=N/100(n>30)
其中:N=当年数量;
n=抽样数量。
3、抽样基数:
(1)在生产单位出厂的库存合格品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5倍。
(2)在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的库存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2倍。
(3)在生产线终端抽样时,当天产量不得低于均衡生产的平均日产量。
第15条 检验样品应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入库登记手续,不得丢失、损坏。检验开始前,应有专人提取样本,确认其外观是否完好,并办理领取手续。检验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样品检验后的处理工作。
第16条 检验人员应对测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确认后,方可开始检验工作。第一次试验不论出现何种问题,都应立即停止试验,进行检查再次确认无误,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继续检验。
第17条 由于外界原因中断检验,凡影响检验结果者,检验必须重新进行。
凡因测试仪器,设备故障而使检验中断者,可用同一精度的满足测试工作要求的代用仪器设备重新检验,无代用仪器设备者,必须将损坏的仪器设备修复,重新计量,校检合格后方能开始检验。
凡因测试工作的失误而造成样品损坏,无法得出完整数据或完成全部检验项目者,所有检验数据作废,重新抽样进行的检验必须完成全部检验项目,检验报告以第二次检验数据为准,不允许将两次检验的数据拼凑检验报告。
第18条 当进行不可重复的检验项目时,(如寿命试验、破坏试验等)允许被检产品生产企业派员参加。经检查,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确实符合测试大纲要求,检验工作方允许进行。
第19条 当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检验机构应再次核对原始记录、检查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如确属无误,应立即通知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如确因数据整理而产生的错误,应发一份技术文件予以修改,如确因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误检,检验机构应重新抽样检验,承担包括样品成本在内的一切检验费用。
第20条 各测试实验室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与《铁道部实验室认证管理方法》中规定的《质量管理手册》相同。
第五章 检验报告
第21条 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封面及首页采用统一的格式。
第22条 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检验项目,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检验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检验项目及承担部检验中心委托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由各检验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交部检验中心审核,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加盖部检验中心章后生效。
第23条 各站自行接受的委托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可由各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发送委托单位,报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24条 检验报告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有各站直接参加检验的人员、审核人员、质量负责人及各站负责人签字,其发送要履行登记手续。
第25条 检验报告要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任意复制,不得随意散发。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检验报告,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26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对编号××××检验报告的修改(或补充)》的技术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
1.1基础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准入管理制度。制定“准入”制度的意义在于设置了基地创建的“门槛”,从“源头”上提高了基地建设的水平。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立生产管理体系,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自上而下形成了生产管理体系;实施耕作轮作制度,根据实际制定合理的轮作计划,采取少耕、免耕和保护性耕作等先进技术保持土壤肥力,确保土地可持续利用;完善生产管理档案制度,研究制定了便于生产管理的册、簿、图,按照基地农户有绿色食品生产者使用手册,村、乡、县有田间生产管理登记簿,乡、县有地块分布图和基地分布图的模式进行统一管理。投入品管理制度。制定了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以政府文件下发并有效实施;建立了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建立了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基地管理者随农时深入农户、田间现场检查,从源头上把好投入品使用关,有条件的创建单位还建立了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实行连锁配送和销售跟踪记录管理。在病虫草害防治上积极引进并推广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技术;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农业投入品市场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杜绝了违禁农业投入品进入基地。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建了技术小组,利用专家大院、农业技术咨询110等形式为基地农户传授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帮助基地农户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产业化经营管理制度。产业化经营是标准化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而基地企农对接制度的执行效果对产业化经营有着直接影响。从实际情况看,基地企农对接制度首先体现在龙头企业和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形式上,主要有契约联结、服务联结、资产联结等三种形式。通过相互制约,使三方紧密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1.2验收管理制度。重点是把握以下环节:首先审核基地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创建期满,达到了标准化基地创建要求;自查结论合格;创建档案真实健全;达到了标准化基地创建目标。其次明确验收依据。包括农业部已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规范、《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再次严格验收程序。认真执行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检查、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逐项评分、验收总结等规定的验收程序,对基地验收情况做出结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最后坚持验收标准。从资料审查到现场核查,每一环节都严格执行程序和标准,做到检查过程不落项,验收标准不降低,严守最后一道防线。
1.3基地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监管办法。先后出台了《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确监管内容,重点加强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市场及农户生产档案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认真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基地农户、组、村、乡(镇)、县(市)自下而上开展生产管理自查。
2.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体系贯穿于全省绿色食品发展的始终,并直接影响和促进了全省绿色食品健康快速发展。2012年,全省绿色食品总产值1330亿元,占全国的1/6;实物总量首次突破3000万吨,占全国的1/5;绿色食品认证面积达到6720万亩,超过全国认证总面积的1/4;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5390万亩,为全国总面积的1/2,是全国最大的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基地。从面上分析和典型解剖看,全省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涉及绿色食品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层面,且衔接紧密、相互配套,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
2.1质量管理制度的全程性。从绿色食品产业链条看,其质量管理制度是一个由多环节构成的制度体系,包括生产基地质量管理、产品加工质量管理和生产销售质量管理等方面。而实际上,每个环节还包含多个管理层次,如生产基地质量管理,就包括原料种植过程、收获过程、加工过程、销售过程等都是基地的组织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各项制度的制约和监督下进行的。基地生产前阶段,主要有环境评价制度、环境检测制度、组织管理制度。基地生产过程阶段,主要有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基础建设管理制度。基地原料收购、加工和销售阶段,主要有产业化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基地建设单位出台的支持龙头企业收购原料的政策措施、原料生产订单、原料收购合同或种植协议等。
2.2质量管理制度的多层次性。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是一个体系,而且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的特征,并从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制订层面延伸到基地农户、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的管理层面,再由制度执行效果层面延伸到绿色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各个层面。以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质量管理制度为例:从制度制定层面看,有组织管理制度、验收制度、监督管理制度;从基地管理层面看,有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基础建设管理制度;从制度执行效果层面看,主要有产业化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基地建设单位出台的支持龙头企业收购原料的政策措施、原料生产订单、原料收购合同或种植协议等。这三个层次的制度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有些制度是相互交叉的,有的是由一个层次独自实施或者执行,有的是需要各个层次综合实施或者执行。从各地情况看,制度体系这一多层次特征比较符合绿色食品质量管理的实际,消除了制度执行的盲点和薄弱面,把涉及绿色食品质量管理的各个层面、各种组织都纳入到制度的覆盖之中和约束之下,这也是绿色食品质量水平不断提升的一个关键因素。
2.3质量管理制度的可操作。从各地调查情况来看,方便操作是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的另一个显著特征,特别是在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这种可操作性非常符合现行的农村生产关系实际,符合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体制。因为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确立必须以农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由于在大多数生产基地分户经营的形势下,如何通过制度的制定指导和规范农户全程、全面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是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对整个绿色食品质量管理而言,制度体系对绿色食品发展和管理更为重要,各项建设制度不能停留在纸上,必须落到实处。从各地情况看,近年来,各地针对现阶段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实际,在制定制度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生产关系的特点,力求制度简易化、可操作。
3.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重在实施和落实。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着眼长效机制建设,大胆创新管理思路,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与实施模式。
3.1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实施中的主导作用。各地普遍成立了农业及绿色食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牵头,吸收农业、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领导参加,负责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组织和落实。这一做法,有效地避免了制度落实的“盲区”,以及“扯皮”、“推诿”现象,也逐步形成了多部门协调一致,合力管理绿色食品质量的良好局面。
3.2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制度实施中的骨干作用。针对绿色食品产业链条长,经营分散,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各地采取部门联动,分段落实,合力管理的办法,确保了制度的效果。主要是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具体表现为职能部门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工作。如工商部门通过开展“红盾行动”,重点打击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三品”产品;质检部门则通过“亮盾行动”,对绿色食品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状况定期开展检查,防止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市场。同时,注意协调和组织农业系统的植保、药检、土肥、农技等单位,重点开展基地阶段的监管,严格按标准控制使用量和使用次数。这种统分结合,部门联动的监管模式,切实堵住了监管工作中的漏洞,有力地维护了“三品”产品质量安全。
3.3充分发挥农户制度实施中的主体作用。针对现阶段农户分散经营的实际,各地注意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充分调动农户参与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积极性,实现由“管理我”到“我监管”的转变。重点是在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品种、统一投入品、统一栽培方法、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生产模式的同时,建立健全以确保“三品”质量安全的“农户联保责任制度”。即在“三品”生产基地特别是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以若干农户为单位,建立联保责任制,户与户之间,相互监督,诚信生产,确保每个基地农户都能诚信种植,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一些地方还注意从强化农民主动参与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入手,通过细化和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星级文明户”评选等激励和制约手段,引导农户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讲诚信、讲道德,牢固树立按照标准生产绿色食品为荣,不按照标准为耻的荣辱观。
加强食品检测实验室耗材精益管理的必要性
有效降低大型分析仪器使用成本高的需要
大型分析仪器设备使用成本高,直是困扰食品检测实验室管理的一个重大问题,除了大型分析仪器本身价值和折旧率高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仪器设备检验时使用的物品(次性试剂盒、纯度高的化学试剂以及仪器前处理所需的辅助设备等等)耗材消耗多,费用大,如能对这些耗材进行精益的管理,就能有效降低大型分析仪器设备使用的成本,降低实验室的综合检测成本。
满足检测结果准确性的需要
食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以通过先进的仪器设备和严格的质控程序和技术手段来保证,对耗材的追溯和监控就是其中的一项。一方面耗材本身的问题,如标准物质的差异、试剂纯度等级的差异及玻璃器皿的质量都会对检验结果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检验标准和方法对耗材也有严格的要求,这些因素都要求要对实验室所用的耗材进行精益管理。
规范管理杜绝流失和浪费的需要
将精益的管理融入日常的检测工作中是食品检测结果信服性的重要体现,而耗材的管理是食品检测实验室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管理过程。通过细化管理,减少人为的失误和浪费,对检测结果信服性的保证起到重要的作用。
食品检测实验室耗材供应配送管理现状
目前国内食品检测实验室耗材的供应配送方式各有不同,管理水平不一,各有特色,现就宁夏和全国相比做一说明。
通过表1可以看出:经济发达地区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激励相结合的手段,已通过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从仪器设备购置、调剂、保养、维修到试剂等耗材配送再到专业人才开展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社会资源共享模式,做到了人、机、物、料等实验室资源全方面的资源共享,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检测的效率。如江苏、安徽等省由科技厅、教育厅、高校、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了一个面向全社会开放的非赢利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网络信息化技术向各检测实验室及用户提供方便的服务;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城市由于信息流通快,运输方便等便利条件,实验室自行采购和供应商相结合;西北地区特别是宁夏等地实验室耗材主要通过商进行采购配送,模式单一,货物运输周期长,价格高,成本大,实验室对耗材的管理主动性受到限制,尤其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任务项目的检测上往往因试剂、标准物质的急需而增加购买的成本,增加检验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凸显了在目前条件下,加强实验室耗材精益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加强食品检测实验室耗材精益管理的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能尽快整合资源,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减少环节、实现资源共享。在实验室内部可做如下改革:
1.将精益理念和目标贯穿于耗材管理之中
精益的核心是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包括人力、设备、资金、材料、时间、空间,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价值,及时为顾客提供完美的产品和及时的服务;精益的目标是在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把浪费降到最低程度。食品检测实验室的产品就是检验数据,在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将耗材的消耗降到最低,是精益目标的要求,对实验室降低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费用及检验费用都切实可行。
2.从耗材的采购进行精益管理
基于食品检测实验室对耗材的及时性的特殊要求,为保证检测任务的按期按质完成,实验室应从耗材的采购进行精益管理。对实验室耗材的采购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细化管理,一 是对供应商的储备、资质评价、产品追溯,产品性价比、运输状况、售后服务等供应链的各个方面实行价值管理,优先选择质优价低性能好的产品,对实验结果影响最小的产品;二是从提交申购计划、计划审核、申购汇总、建立购货档案等采购程序上进行完善管理,避免人为延误、错买和积压等浪费现象发生,做到尽善尽美;从厂家信用评价、产品使用反馈信息、价格比较、供货周期、使用成本等方面定期做出分析报告进行产品比较管理,做到精益求精。
3.对耗材的使用进行精益管理
主要是对实验室耗材的领用和使用两个重要环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在领用方面,首先要制定制度,并有对应的程序保障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其次是要有专人管理,要有责任心,按照库存、入库、领用、对账、报废等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在耗材的使用方面针对耗材使用者进行精益思想的教育和培训,使精益理念融入检测日常工作过程中,要使检测人员养成自觉性和自主管理的好习惯,消除一切无效劳动和浪费,要有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持续改进意识和方法。
加强食品检测实验室耗材精益管理的具体措施
1.通过制度来完善实验室设备的管理
制定《实验室耗材采购、领用、使用管理制度》、《实验室耗材采购、领用、使用监督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将实验室在创造价值的前提下,将不断地消除浪费这样种管理理念贯彻于实验室耗材的日常管理中,使实验室耗材从采购到使用整个过程中的管理更加有保证性和权威性,从而增大制度在实验室执行过程中的意义。
2.分别建立实验室耗材采购、领用、使用程序和监督程序
为保证实验室采购、领用、使用耗材制度的正确执行,分别建立《实验室耗材采购程序》、《实验室耗材领用程序》、《实验室耗材使用程序》和《实验室耗材采购、领用、使用监督程序》,按照程序开展工作。
3.建立信息化库存管理平台
在检测人员之间进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买设备和试剂物品积压,减少中间环节,实现专业人员的专业直接交流:减轻库房管理员和检测人员之问的重复劳动和工作量;节省电话费;加快信息跟踪和库存更新速度。
4.定期进行实验室耗材反馈分析报告会
为落实本店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店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本店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第三条
重要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本店经营的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店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本店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本店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第五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本店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本店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本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抽检以及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经营者:
时
间:
年
月
日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出口;监管;秦皇岛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一、秦皇岛市出口食品概况
秦皇岛市地处河北省东北部,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和重要的港口城市。凭借着秦皇岛港和周边的港口,秦皇岛有便利的出口条件,从80年代开始就有了频繁的食品外贸活动。截止2014年年底,已在秦皇岛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出口食品企业有66家,另有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16个,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22个。对外食品贸易中货值较{的国家和地区有韩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出口的食品包括动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食品和工业食品等三大类,出口量较多的有冷冻水产品、淀粉、葡萄酒、薯干、粉丝、板栗等10余个品种。目前秦皇岛的出口食品企业大多分布在昌黎县和抚宁县,出口食品主要为冷冻水产品。2015年上半年,以水产品出口企业为代表的食品企业共完成出口2亿美元,比去年增长65.9%。
二、秦皇岛市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
秦皇岛市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是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目前秦皇岛市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整体框架如下:依托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检验。秦皇岛市的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一个模式+十项制度的工作制度,一个模式,就是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十项制度包括:对种植养殖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等。强化化企业生产资质审查,实施注册考核和管理。重视定期日常监管,今年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水平品、淀粉、葡萄酒等企业实施现场监管80余次,提出不合格项30余项,企业限期整改率100%。
三、出口食品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能及时有效应对新时期下新的出口要求
目前对于进口食品,各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出台食品安全新要求,如日本“肯定列表制度”、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等。信息的不畅,导致出口贸易在技术层面或出现所谓的伪“技术壁垒”。
(二)工作量大,存在漏洞
但随着外贸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口企业数量逐年增多,种类繁杂出货周期越来越快,加上检验监管的要求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检力不足的情况依然存在,影响了检验监管的效果。秦皇岛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企业监管任务的职能人员仅十余人,负责辖区食品企业和基地近百家,包括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在旺季时候,抽样,查验平均每人每天需要赶赴5-8个企业,容易导致撒芝麻盐式的走过场、走流程,通常难以发现企业自检自控体系的质量安全隐患。
(三)企业快速通关时效要求与抽批检验周期长的冲突
随着对外贸易的繁荣,当前进出口食品对交易时效性有了更快的要求。而目前的出口食品检验流程规定,对于抽中批的检验流程一般包括企业自检、报检、官方现场抽检、实验室检测、合格判定放行等环节,周期相对较长。因为时效问题,很多食品企业不敢贸然接受订单,只能望洋兴叹。“争分夺秒”快速出货与“按部就班”检验放行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四、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一)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降低质量安全事故
检企携手,通过加强对出口食品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第一时间发现并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不断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卫生规范组织生产。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有义务就最新国外政策、标准、警示通报等相关时讯及要求,为企业及时答疑解惑。可尝试举办培训班、搭建交流平台等方式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食品生产者对于食品质量安全有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其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保证其正常运转,并对企业的监测与检测能力进行对比验证,以提高其自检自控能力。
(二)创新检验检疫模式,重点严控高风险出口食品企业
传统的检验检疫模式比较死板,工作量大,效率低,可以推广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方法。对食品本身质量稳定、安全卫生因素风险小、在其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运行良好并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实行分类管理减少检验频率,可大幅度减少工作量。对于此类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不再针对具体批次的报检产品另行抽样检测,直接放行出口。对于获得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未满1年、有出口实绩未满1年或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的出口企业列为高风险出口食品企业,在检验检疫上重点严控。
(三)加强自身检测能力建设,适当引入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
加强自身的检验与检测能力,是检验检疫工作的基础条件之一。目前特别急迫的就是提高对进出口食品有害残留、农兽药残、微生物等项目的检测能力,不仅要准而且要快,以满足进出口食品检测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要尽快提高药物残留的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解决检验时效问题,可以尝试建立引入第三方检验认证结果等效机制,例如:对大多数中低风险产品只进行日常抽查检验,出口报检环节采信企业自检自控或委托第三方检测的结果,不再进行检验检测,实现快速放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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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东炀.加强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对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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