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六条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前款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致使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条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安装家用空调器室外机的,应当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

(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登记表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公安机关应当把机动车辆噪声列入车辆年检内容,未经噪声检测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

第十三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规定机动车辆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区域和时间;港航监督机构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

第十五条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城市范围内需要鸣笛的,应当按照铁道部《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高速公路和高架、轻轨道路,或者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使用时间以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使用时间及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小型企业;本条例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应当限期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经营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设立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五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专项费用等内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声污染的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噪声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施工现场夜间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夜间、午间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两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七条单位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或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使用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举办家庭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街道、广场、公园、住宅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除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等活动外,其他社会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第三十二条居民安装使用空调器室外机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严禁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交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进行虚假公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午间或夜间进行装修作业产生严重污染的,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搬迁;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搬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船舶违反禁鸣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并拒绝、阻碍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3篇

纵观近年来的高考试题,从内容上看,主要考查我国和全球性环境污染问题,且侧重于考查环境污染的成因、危害以及治理措施;从形式上看,多以新材料为依托考查考生从图中提取有效信息和运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培养考生保护环境的意识。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并掌握当今世界和我国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其成因、危害、对策,明确环境问题的实质;掌握工业、农业、交通和资源开发等生产环节造成的污染,并提出合理的防治措施;了解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及生态保护行动中国际合作与公共参与的重要意义。

【复习策略】

1.学会运用比较法分析不同污染类型形成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与防治措施如下表所示。

工业污染工业生产中“三废”的排放关键是减少“三废”的排放量和对废弃物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主要措施有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工业园区等

农业污染过度施用化肥和农药等造成土壤、水体污染,还有使用塑料薄膜产生的“白色污染”等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发展有机农业等

城市垃圾污染 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抛弃各种废弃物分类回收可再次利用的垃圾,并将剩余垃圾填埋、焚烧,或制作堆肥;用城市垃圾颗粒物矿物燃料燃烧、汽车尾气、采矿,以及冶金等工业生产和人类的农耕活动被人类吸入,可引发多种疾病 [HJ2mm]

(3)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有植树造林、调整能源战略、清洁生产、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等。能源生产和消费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因此在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中,最主要的是调整能源战略,其包括节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洁净煤技术、开发新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控制机动车污染等措施。

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四大重点领域包括烟气脱硫、烟尘治理、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和有毒有害气体处理,其中洁净煤技术是使煤炭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减少污染和提高利用效率,以实现煤的高效、洁净利用。

【考生易混知识】

5.(1)噪声污染。理由:该声波的波幅和频率均不规则,属于物理学上的噪声。

(2)生理、心理。

(3)影响儿童智力发展。

(4)声源控制,传播途径控制,接受者的防护。

6.(1)噪声值:120分贝。污染源可能是车站或码头。

(2)不能。因为噪声过大会影响奶牛生长和产奶量,效益低。

7.(1)由高到低依次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

(2)西部城市和工业多建设在山间盆地或谷地中,废气不易扩散;政府对废气处理高度重视。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4篇

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城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是我国现阶段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不仅要有良好的治理技术和措施,也需要各个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参与配合。

完善城市环境噪声防治的立法

目前城市环境噪声评价主要是以噪声的分贝数为评价标准, 反映的是人耳朵对于噪声的主观感受, 以及对听觉的影响, 却不能准确地反映噪声对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危害程度。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作用, 使我国人民能有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天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

合理规划城市建设

合理的城市建设规划对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从城市人口的控制、城市区域的划分、城市道路的规划等各个方面来防治城市环境噪声。

控制城市人口

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的增长, 采取在大城市远郊地区建立卫星城市的办法。

按噪声对城市进行分区

使住宅区、文教区等远离工厂、车站、机场等高噪声源的区域, 安静区和高噪声区域之间绿化带或缓冲带隔开来阻断或降低噪声的传播。

合理规划城市道路

各种交通枢纽, 例如如车站、机场等, 使它们远离城市安静区域, 规划专用道路将车站和城市相连; 交通流量大的城市应规划若干条环城道路, 减少穿过城市中心的车辆 严格区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流。 利用地形或屏障降低噪声, 利用沿街建筑遮蔽形成“声影区”, 降低噪声

利用绿化带减噪

能用于减噪的绿化带有两种, 一种是茂密的树林带, 它能够作为一种遮音的屏障, 使一部分的声音被反射, 一部分的声音则被树林吸收;另一种则是地面松软的植被覆盖, 如花圃、草地等, 它能够吸收经地面反射的噪声。

城市噪声的来源1.1 生活噪声

生活噪声主要是指商业、娱乐业、服务业、宣传活动和家用电器等产生的各种噪声,生活噪声具有声源密度大、噪声声级高和污染面宽的特点。随着旧城改造进程的加快,居民楼底多变成各种服务的网点,餐馆、游戏厅、超市以及KTV等呈现出雨后春笋的趋势,居民区到处都是噪声。加之人们观念的转变,夜间户外的文娱活动越来越多,活动声响对需要正常休息的人们造成了影响。此外,高层建筑的出现也使住户的用电设备成为噪声的来源之一。

1.2 工业噪声

工业噪声是工业生产中由生产加工和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一般的工业噪声都在60dB 以上,大型的鼓风机、水泵、球磨机以及空压机的噪声还能达到100dB 以上,电厂排气放空作业的噪声甚至还在130dB 以上。工业噪声可以分为电磁噪声、空气动力噪声以及机械噪声,机械噪声是种类最多、范围最广的噪声声源。工业噪声干扰的范围具有相对的固定性,企业工人和工厂周围的居民是扰的对象。

1.3 施工噪声

城市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居民的增多使建筑施工成为城市的常态,旧城改造项目和最新建设项目日益增加。现代的建筑施工和传统的建筑施工存在很大的不同点,现代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机器设备和施工工人可以不分季节不分昼夜地施工。年复一年地改造施工使人们饱尝了建筑施工的痛苦,施工噪声干扰了人们日间的工作和夜间的休息。

1.4 交通噪声

城市噪声的30% 以上是由交通噪声造成的,国外很多城市的交通污染甚至还占到了

70%以上,汽车、火车和飞机产生的噪声是主要的噪声源。汽车运行中的排气、燃烧、冷却、机械运转和鸣笛噪声构成了道路噪声的来源,列车车轮与轨道的摩擦和碰撞是铁路噪声的主要成因,具有穿透力强和传播较远的特点,轻轨和航空的噪声则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城市噪声的特点与危害城市噪声的特点

水和大气等化学污染的污染过程较为缓慢而隐蔽,传播的途径也比较多,但是城市噪声污染具有传播迅速直观的特点,人们可以及时迅速地感觉到声源。由于噪声主要是由人体耳朵来感觉,因此严重的噪声就会直接对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影响,加之噪声声源的广泛性,城市生活的各种声音既给人们带来了存在感又给人们造成了困扰。城市噪声污染的上述特性还带来了控制上的困难,城市很多无形的噪声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处理,我国现有的科技手段还没有达到快速控制噪声污染的水平。

城市噪声的危害

影响睡眠

睡眠是人恢复体力、消除疲劳和维持健康的重要方式。而噪声会导致大脑兴奋,使人难以入睡,体力得不到恢复,从而影响到第二天的学习和工作。长期如此便会使人产生耳鸣、神经衰弱症、心率不齐等症状。

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若现场环境背景声音超过分贝会使人感到心烦意乱,无法专心工作,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损伤听力系统

人若长时间处在强噪音环境当中,会导致听力系统损伤,造成听力逐步丧失。强烈的噪音会使人产生如耳痛、耳鸣等症状。医学研究证明噪音对儿童尤其婴幼儿的危害更大。儿童及婴幼儿的听力系统尚未发育成熟,听力器官十分娇嫩和脆弱,无法承受强烈的噪音的猛烈刺激。

损害心血管

噪音会增加高血压、心肌梗塞的发病率。处在噪音环境中会使心跳加速,体内肾上腺分泌增加,造成血压升高,容易引发心肌梗塞。据统计生活在公路旁的居民患心肌梗塞的概率比其他人高出百分之三十,纺织工人患高血压概率比其他人高出个百分点。

对女性生理机能的损害

噪音对女性的危害要远高于对男性的危害。噪音会导致女性月经失调、孕妇流产率增加等。据长期的调查统计结果发现噪声不仅会使女工听力系统受损,并且会对女工的月经和生育均产生不良影响,例如早产、流产甚至胎儿畸胎等事件的发生。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噪声 影响分析 防治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化进程的加剧,随着城市建设的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噪声造成的污染越来越严重,致使扰民事件的不断发生,对周围人群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给人们带来舒适、安静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我们需要积极的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1 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分析

1.1对于建筑工地的施工,大致可分为土石方阶段、打桩阶段、结构阶段、装修阶段等四个部分,但由于近几年我国的建筑施工技术和施工效率的提高,各阶段的施工区分不是很明显,甚至各个阶段混合施工。同时各个阶段的施工的主要噪声源各不相同,所以,建筑施工带来的噪声及噪声造成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也不相同。同时,由于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意识不足,为了注重工程的施工进度,无法按照建筑施工标准进行合理安全的施工。

1.2 在建筑施工的土石方阶段和对一些建筑物拆除过程中,一般使用的施工机械有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和运输车辆等机械设备,这些移动性的机械设备是土石方阶段的噪声的主要来源,这对建筑工地周围的人群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同时,各种大型的运输车辆的移动范围比较大,产生的噪音相对较少,但其噪声影响的范围比较广。而推土机和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工作范围较小,但其发出的噪音大,对周围的影响较大。根据现场试验测量,在建筑施工的土石方阶段,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运作的噪声源的声功率级范围一般在100~120dB(A),而且其声源是无明显指向性的。

1.3 在基础施工阶段,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源一般是各种打桩机、一些打井机、风镐和移动式空压机等机械设备。该施工阶段的噪声源大都是固定的声源,其中最主要的是打桩机噪声,虽然此阶段的施工周期比较短,但是建筑施工的噪声较大,噪声污染很严重。根据现场测量统计,打桩机声功率级范围一般在125~135dB(A),其声源还具有明显的指向性。风镐、吊车和平地机等机械设备的噪声源的声功率级范围为100~110dB(A),这些机械设备的噪声较小,对周围噪声污染相对较小。

1.4 对于建筑施工的结构阶段来说,这是整个工程项目施工周期最长的阶段,而且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品种较多,主要造成噪声的机械设备有汽车吊车、塔式吊车、运输平台、施工电梯、混凝土搅拌机、水泥搅拌机、电锯、切割机、各种运输车辆等,这些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噪声污染。根据实验测量,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运输平台的噪声源的声功率级范围一般在100~120dB(A),混凝土搅拌机的声功率级大约为95~100dB(A)。该施工阶段使用的机械设备较多,所造成噪声污染较大,因此,此阶段应该成为重要的噪声控制阶段。

1.5 建筑施工的装修阶段,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工期比较长,但整个装修工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比较少,产生的噪声也就比较小。该阶段的噪声来源主要是砂轮锯、电钻、电梯、起重机、切割机、卷扬机和运输车辆等。同时,这些机械设备的声源声功率级范围在90dB(A)左右,其中部分在室内进行施工,造成的噪声污染相对较小。

2.建筑施工中对噪声污染的防治的措施

2.1 对于建筑施工中噪声污染的防治,首先,我们需要制定出合理的施工计划, 按照施工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在城市中心人群较为密集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在夜间需要停止进行一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操作,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夜间施工的许可证,经过批准后,还需要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周围的居民。同时,还要积极与附近居民进行协商沟通,争取得到居民的理解,避免发生矛盾冲突。

2.2 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治理和相应的处罚。监管部门还要合理安排人员,定点、定时对施工场地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区域的监督力度,对各个施工场地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计划,采用巡回式的监管方式,对施工场地进行不定时的抽查。同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进行测评。及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施工操作,并有效地进行相应的处理。有关部门还需要加大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宣传力度,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尽可能把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降低到最小。

2.3 在建筑施工中,建筑施工单位还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的管理,根据要求制定出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增加管理人员的监管意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期间的噪声进行控制。施工单位还需要对各个施工阶段的噪声影响进行相关评价,并根据建筑工程的有关性质、特点、现场条件、施工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提出有效合理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4 对于施工单位还需要根据建筑设计要求,引进一些低噪声机械设备,来降低建筑施工造成的噪声污染。同时,对于其他施工机械设备还需要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尽可能使机械处于健康的工作状态,及时的对现场施工机械进行检查,对已经淘汰的施工设备和损坏的机械设备,要求不能进行施工场地和施工作业,以减少噪声对周围造成的影响。对一些相对固定机械设备根据施工要求选取合理的布局方式,并对其进行一定的封闭隔音处理。施工单位还需要根据施工设计,选取先进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安排整个工程的施工工序,确保整个建筑施工的进度,根据施工周围居民的生活作息情况,科学合理的安排不同程度的噪声施工工程的工作时间,尽量错开周围居民的休息时间,以降低噪声对周围造成的影响。

总结: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噪声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采取有关防治措施,尽可能降低噪声带来的影响。因此,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和管理;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及时发现噪声污染问题,并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以减少噪声污染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龚厚宽.《论如何做好工程施工的设备管理及其安全》,工业噪声治理技术 .

[2]张利,田宝华,肖正直.《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环境问题与防治措施》,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5,127-130.

[3]国家环境保护局.《工业噪声治理技术》,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