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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做好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强战略性软课题研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质检工作发展趋势和法制工作规律,结合现阶段质检工作实际需要和法制建设进程,积极开展现行法规制度和拟设置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研究。认真梳理有助加强质检工作有效性的制度框架,找准推动工作发展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制度。重点探索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研究防范和化解质检工作行政风险,确保质检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健全质检法规体系
3.进一步做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立法论证和调研工作,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工作实际情况,掌握立法相关方的意见。注重借用外脑,适当依托相关法学专家、行政管理专家参与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全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工作。结合当前计量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计量法有关问题的研究,增强计量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提升计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集中全力,进一步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做好部门间意见协调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大力加快计量法修订工作进程。
5.扎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快推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着力解决立法工作中有关问题,完善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联系沟通力度,配合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推动尽早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6.着力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借鉴应对甲流工作的经验做法,紧密联系国境卫生检疫实际工作,完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力度,继续推进该法修订工作。
7.积极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从源头督导企业采取召回措施的法规制度,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认真组织研究各单位反馈意见,加强研究工作,力争尽早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8.加快推进《设备监理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主动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开展设备监理立法专题调研工作。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加强对设备监理有关法规制度的研究,理清设备监理管理工作思路,加大部门间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9.继续推进《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立法工作。根据当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倡理性消费的现实需要,把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立法工作的良好契机,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商品合理包装规范,积极引导生产企业节约资源,规范包装行业。
10.稳步推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工作。根据立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量奖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地理标志保护条例》、《消费品安全法》、《质量振兴促进法》、《实验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继续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夯实质检工作法制基础。
11.不断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章。认真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管理办法》、《进出境旅客携带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检验检疫退运、销毁以及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等制度的研究步伐,进一步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制度。
12.大力加快涉及质量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立法进程。围绕质检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有关落实产品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提升质量水平的部门规章立法工作,确保有符合监管工作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可依,全力加快《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修订进程。
13.着力加强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部门规章建设。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快法规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等规章制修订工作,重点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配套规章立法工作。
14.认真做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大对质检基础性工作的立法力度,切实发挥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质检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商品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人员执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立法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口腔医院消毒管理制度细则1、管理对策制定的原则 为了加强我院消毒技术质量,设定管理对策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实用、简捷、方便、有效是制定管理对策的基本原则。在使用中,只有让使用者感到实施的方法实用,才会最大限度的按照规定去做,只有简捷才符合口腔门诊紧张而繁重的任务完成的需求。最方便才会实现最有效的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
2、 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 为确保口腔门诊的消毒效果,我们制定了各类口腔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诊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对策等。
(1)各类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 口腔科器械执行双重消毒制度。
浸泡:用健之素泡腾速溶消毒片(主要成分为三氯异氰尿酸)浸泡30min以上后清洗:
清洗:由于口腔疾病治疗过程中,手机或其他器械不可避免地会沾上病人的唾液、血液等含菌物,同时还会附着上一些污物。在正式灭菌前应将此类污物清洗干净。可采用含酶的清洗液,放入超声波清洗机内进行清洗,不但能将手机表面的污物洗净,还可将手机内部(如手机轴芯及管道)的脏物清除,从而达到里外干净。
加油:将清洗油的接口接到手机加油孔上,将油注入手机内,以手机前端有油喷出为止。通过加油,可以使手机管道内壁及轴芯内的轴承上覆上一层油膜,这样就能避免在高压蒸汽灭菌时手机金属氧化,从而延长手机的使用寿命。除手机外口腔器械上油多用石蜡油擦拭保养。
封口:封口就是使用封口机将加过油的手机或器械封在消毒纸袋内,然后再放入高压蒸汽灭菌器内。封口的主要意义在于:①可以检验灭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②可以区分口腔器械是否已消毒;③可以避免消毒后的器械等存放时受到污染;④ 打开即用,操作方便;⑤防止油蒸发,长时间积累造成灭菌器内部污染(通常消毒袋上有消毒指示剂,灭菌前后,纸袋的颜色有变化,通过观察颜色变化,就能得知袋内器械的灭菌情况)。
灭菌:口腔科常用的灭菌方法有两种,耐高温的器械如封口后的手机等装入一次性专用塑封袋塑封,放入高压蒸汽灭菌锅按操作说明进行灭菌操作。消毒后放入清洁区无菌容器内备用。灭菌温度134℃,灭菌时间35~40min。不耐高温的器械放入2%戊二醛(分子式 C5H8O2,分子量100.13)中浸泡消毒灭菌。
注意事项:①由于2%戊二醛有强腐蚀性浸泡消毒好的器械需经蒸馏水冲洗干净,用无菌毛巾擦干后才能使用。②2%戊二醛对皮肤黏膜有刺激性,接触戊二醛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还要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体内。灭菌时间10h。③戊二醛使用前应先加入0.5%亚硝酸钠防锈。盛装戊二醛消毒液的容器应加盖,放于通风良好处。(5)其他:清洁区的用品如储槽,带盖方盘等每周更换消毒高压灭菌一次。干燥镊子罐及持物钳每4h高压灭菌一次。部分打开的无菌物品每24h灭菌一次。
(2)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
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各类治疗室、诊疗室、换药室消毒后应达到空气细菌总数500cfu/m3。我科常用空气消毒方法是紫外线照射消毒法。有报道表明:诊疗室在室温19℃~20℃,相对湿度48%~59%的条件下,用紫外线照射30min,可使空气细菌总数500cfu/m3。紫外线辐照能量低,穿透力弱,仅能杀灭直接照射到的微生物,因此消毒时必须使消毒部位充分暴露于紫外线。紫外线消毒的适宜温度范围是20℃~40℃,温度过高过低均会影响消毒效果,可适当延长消毒时间,用于空气消毒时,消毒环境的相对湿度低于80%为好,否则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根据紫外线的消毒的这些特点我科采用诊室停诊后每天紫外线照射消毒2h,并填写照射后登记卡进行监测。
截止到20*年8月我省已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376家,其中消毒剂生产企业96家、消毒器械生产企业8家、卫生用品生产企业221家、医疗用品生产企业29家、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18家。涉及消毒产品生产从业人员共13400余人次。根据通知精神,此次调研行动中,我总队调查了消毒产品企业10家、消毒器械企业8家、卫生用品生产企业10家,从业人员2147人。在调查的这些企业中,消毒产品企业有专业技术人员141人,大专以上学历为59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59人;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1*人,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5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67人;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有100人,大专以上学历的有46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37人。以上28家企业所涉及的产品有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消毒灭菌指示器械、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等多个品种。
通过此次调研行动和我省自2002年7月《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后对消毒产品市场的卫生监管工作中,以及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的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问题。在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将我省在近年执行《消毒管理办法》中遇见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汇总如下。
一、主要问题
1、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暗示对疾病有治疗效果的现象普遍。
2、《消毒管理办法》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低,很多规定有禁止性条款,却无处罚性条款。如经营者不索证或索证不全的情况无对应罚则。如:此次调研的消毒剂生产企业96家,消毒器械生产企业8家中,持有产品证(含省级注册证)的有53家,未办证的有51家,所占比例高达49%。长此下去,将严重挫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
3、企业准入门槛较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有的企业投资规模过小,生产设备简陋,难以按正规企业生产经营,目前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在5人以下的39家,占总企业数的比例为11%,所调查的28家企业中停产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有16家。但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找不到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变换地址频繁,也给监管造成很大困难。
4、对消毒器械产品的管理与药监部门衔接问题,包括产品命名、行业标准、检验机构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办产品批件困难大。
5、目前执行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操作性太差,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各产品生产企业的设置(*)标准缺乏相对应的具体依据。
6、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抽检没有具体规定,对其执行《消毒管理办法》的卫生(产品)质量缺乏监管依据。
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证后监管难度大。
二、建议
1、提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门槛,对企业生产区面积、设备、投资、人员应有明确要求。对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有不同设置标准。明确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设置时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程序。
2、对有禁止性规定条款的,制定相应处罚条款,并且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3、明确吊销(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形、步骤、方式。如停产六个月以上不生产的企业应吊销《卫生许可证》。
4、在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企业进行监督时,目前的法规中义务条款多,责任条款少,使得基层执法机构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查处力度不够。增加诸如对经营者不索证或索证不全等情况的对应罚则。对发证后企业擅自改变生产条件,放松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生产卫生质控不合格,生产记录不完善的处理应明确作出规定。
5、对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建议制定监督的频次和具体内容,如可按每年定期监督1-2次,除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外,还应规定对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的抽检要求。
6、明确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单位进行年度定期抽检的频次,抽检程序,是否收费,以及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划分。对检测不合格单位的罚则。
7、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并制定全国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明确不同产品的检验机构级别。
8、《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虽然规定了医疗机构在购进消毒产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对进货查验制度的具体要求不明确,能否将进货查验制度也规定为索证制度(索证内容同前)这样更便于基层执法机构操作。
9、制定对不索证或索证不全的处罚条款,在索证内容上,除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批件》等证照外,还应增加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年度内的合格报告)
关键词:产品 质量检测 计量 分析探讨
产品的检验计量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国家依法设置的监督检验机构来说,计量工作的内容包含计量管理和量值传递两个部分,它们贯穿在质检工作的整个过程,计量工作是贯穿整个质检工作当中的,是质检机构推行现代化的基础,而量值传递管理是贯穿在计量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中,产品的检验计量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就像生产业、加工业、食品安全等等各个方面,对产品质量检验计量工作进行探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产品质量检验与计量关系的分析探讨
计量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单位的统一,进而来保证量值的传递,这是人们理论联合实际、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方法与手段,而且对于产品质量的检验而言,大多是参照产品的技术标准以及产品所对应的检验指标,进而做出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判断。由此可见,计量是产品质量检验的技术性要求的基础,计量工作保证了产品质量检验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只有做好计量工作,才能够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产品质量检验的计量保证要素及其分析
通过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有许许多多的因素均可以对产品质量检验水平的高低产生影响,而科学有效的计量则是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和保障,在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计量保证要从这几个方面来体现出来:
2.1工作人员的计量意识以及技术素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以及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职业操守等,决定了该机构的计量意识与技术素养。在此过程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只有人员的计量意识以及技术修养得到了提高,才会有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提升,所以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充分的更新自身业务能力,来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2.2质检仪器与对应的技术特性
检验产品质量的过程中,所选用的设备器材,都要充分符合现阶段质量检测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我们要充分的了解什么样的仪器设备具有什么样的固有计量特性。选用的仪器设备是计量保证的前提要素,按照设备装置与使用的属性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计量器具、试验设备、专用仪器三大类,不同的仪器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必须要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操作,以此来保证量值的准确及其稳定;其次对于实验设备,则采用定期检验的方式,实现对设备性能的确定,有效判断设备的工作状态,最后对于专业的仪器来说,就应该通过对比、检定以及校检等多种方式,保证仪器具有良好的使用性能。
2.3产品质量的检验条件
对于产品质量检验而言,产品检验技术标准中对检验的方法和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时候也可能出现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关于涉及到的内容太过于原则化,操作性程度比较低,还有一种就是涉及到的仪器更新比较快,对于前一种情况来说,应当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补充及其细化,明确相关的要求与规范,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应该通过对比试验的方式,在多次测量过程中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细致、综合的分析,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与有效性。
2.4检验原始数据及检测报告
无论检验哪一类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都会具备与之相对应的原始记录,这个原始记录就是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的计量结果的直接反馈,检验原始记录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直接关系着整个产品检验质量的有效性与实用性,所以,在一定的实验过程中,要求在一组检验操作完成之后,应该及时的对数据进行相应的处理,判定与相对应的测量进程在正常的范围内,否则应该进行重新测量,只有原始的数据准确无误符合要求时,才能保证质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无误。
三、产品质量的检验计量保证与实施分析
产品质量检测中,产品检测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是整个产品质量检测工作流程中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步。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检验计量工作持续有效的进行,产品的检测机构必须要构建一个体系,确保以产品质量为核心,这种体系涵盖了以下的工作内容以及工序:
1.质量检验产品样品的接收;
2.产品质量检验的条件衡量;
3.产品质量检验设备运行状态的确定;
4.产品质量检验操作步骤实施;
5.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数据的处理;
6.产品质量检测计量工作结果检测与输出处理。
在所有的步骤过程中,每个工作环境均涉及到与之相对应的计量管理和技术类的问题,而且其中还受到许多方面的因素干扰,例如:环境因素、计量因素、设备仪器等。想要控制这些因素,就应当在产品的质量检测过程中加以有效的控制,使得检验结果更加准确有效。
对于产品质量检验计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来说,在建立后必须及时的投入到产品质量检测计量工作中去,在这一系列过程中,运行机制的构建可以说是保障整个计量保证工作体系得以有效开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开展质量结果评价当中的重要依据。在运行机制的构建的过程中,部门要足够重视对于计量管理工作的强化,要从工作的实际角度入手,强化对相关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合理配备,同时,对于相关的工作部门来说,针对产品的质量检测涉及到的各个计量保证环节展开不定期的检查与考核;例如:产品质量检验计量工作机构的技术或者质量人员可以通过应用“黑匣子”方案,促使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人员针对各种产品所对应的量值进行可靠性的检测计量,同时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这对于提高产品质量检验计量保证工作的质量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同时国家在《计量基准管理办法》一书中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计量基准进行定期复核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复核周期一般为5年。复核和监测检查的内容包括:计量基准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量值传递情况、人员状况、环境条件、质量体系、经费保障和技术保障状况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复核和监督检查结果,组织或责令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有关计量基准进行整改。对于这项管理条例,不仅体现出国家机构对于产品质量计量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也有效端正了检测计量员工的工作态度,保证了产品质量检测计量持续稳定的进行。
结束语:
计量保证对于产品的质量检验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质量与检验数据的可靠性,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计量事业也将不断发展,尤其是随着计量科技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产品检验计量的方法与章程也在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产品检验机构的计量方法也随着形势的改变而创新,本文对产品质量检验计量的工作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与说明,希望能够得到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注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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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珠江三角洲一带的乡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尤其是小型家用电器制造业发展迅速。生产家用电器的乡镇骨干企业利用原有的工业基础,通过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借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力量,积极开发新型家用电器,努力调整产品结构,促使电器产品向多层次、多类型、多功能的方向发展。以广东顺德市为例,顺德市拥有生产电动、电热和电声、制冷器具以及灯具等制造行业。家电产品成为我市大宗的拳头产品之一。目前,家用电器生产量大,品种规格多,而且出口家用电器批次多、数量大。现在出口家电产品有几十个品种之多,其中法定检验商品有电风扇、电饭锅、电熨斗、电冰箱、空调器和灯具等十多个品种,其他非法定检验的商品如电子消毒柜、微波炉、洗碗机、电吹风、电暖器、抽油烟机、干衣机、三文治炉、多士炉和热波炉等,顺德市亦有大批量出口。据去年调查统计,顺德市规华电风扇厂、美的风扇厂和华英风扇厂年产电风扇均超过3000万台。前两家风扇厂所生产的电风扇80%以上是出口的,年出口量均超过250万台。电饭锅每年出口量亦在80万个以上。此外,顺德市灯具出口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年出口量亦超过500万支。据粗略统计,广东家用电器出口量占了全国家电出口量的50%,而广东出口家用电器的50%是由顺德生产的。因而.面对电器产品出口量大、批次多的现状,出口家用电器的管理成为突出性和关键性的工作。商检部门不但要对出口家电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严格把关,而且还要进行内部管理,更重要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把检验和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商检部门检验工作的内部管理
1.严格抽样检验,不合格品不予放行出口。根据《商检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因此,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要按照国家电气安全性能标准以及国家商检局对出口电器产品的安全检验标准或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根据有关抽样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发现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即使外商确认或出具保函,也一律不准放行出口。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具有通用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的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记录单。检验员对每批出口电器产品进行认真检验,详实地填写检验记录单,有利于加强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2,完善商检部门家电检验室的基础建设。按照商检系统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抓好检验室基础建设。检测仪器、设备是商检部门的检验武器,所以要根据家电检验室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配备必备的常规检测仪器,如耐压试验机、泄漏电流测试仪、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等常规安全检测装置。检测量大的商检局更应该注意这样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健全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定期做好仪器仪表、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总的来说,家电检验室要具备良好的检测仪器和科学的管理手段,才能更好地开展商检工作。3,制定出口家电产品检验标准。目前,出口家用电器类的检验标准,特别是出口家用电器的安全检验标准还不能够满足出口家用电器品种多、出口量大的要求。例如有些法定检验商品如灯具、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等,商检部门还没有制定其出口安全检验标准。非法定检验商品的出口安全检验标准只有电吹风标准,其他大批量出口的家用电器如微波炉、电子消毒柜、电暖器等安全检验标准就更缺乏了。大家都知道,没有检验标准,我们检验员就缺乏检验依据。因此,要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制定出口电器产品检验标准,提高出口家电检验标准的覆盖率,以适应出口家电产品多元化、多层次的外向型发展趋势。月.加强商检部门家电检验员的培训工作。出口家用电器的检验工作涉及的知识面很广,有工程学如电气工程、机械工程和塑料工程等,有管理学如工业质量管理等学科。检验员不但要具有一定的检验经验和较高的检验技术,而且亦都要有一定的外贸业务知识和外语基础,所以加强商检部门家电检验员的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检验员的检测水平和政策法规能力,对顺利开展本职检验工作起到主动的、积极的作用。5.加强与信息部门的密切联系。一方面,联系计量标准部门、科研情报机构进行积累和学习国内外家用电器新标准,特别是先进的国际管理标准,有效地指导商检工作。例如150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150)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要而制订的国际质量保证标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另一方面.联系科一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指导本地区家电生产企业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适销新型家电产品的开发,并依靠科技进步和健全的质保体系,提高出口家电产品的档次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