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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护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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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护理论文

保健护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G2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02-0145-04

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朝着更高的目标进发之时,我们不得不回过头珍视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历史遗迹、文化遗址,抑或是一件件文物,都代表了当时的民族、社会、政治状态,反映了当时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显示了人类文明进程的轨迹。对它们的保护研究和开发就是人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甘肃省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2万多处,品类繁杂,分布分散,抢救保护难度很大。根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甘肃省共完成文物保护维修工程450余项,主要包括莫高窟北区岩体加固、全省中小石窟加固维修工程、高台骆驼城遗址防洪工程、永登鲁土司衙门旧址、天水伏羲庙保护维修工程、武威白塔寺遗址保护维修工程等,基本做到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持单位安全无险情,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保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是文物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文物保护又加了一道保险。只有了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才能更好地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概述

我国现代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工作起步较晚,而文物保护工程中更晚。工程监理不仅仅是过去的监工那样主要工程质量技术的监督,而是对整个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设备等全面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它对于一项工程完成的效果好坏起重要作用,对于文物保护工程尤为重要。在文物保护维修工作中,根据,《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工作方针,结合甘肃实际,我们一是坚持抢救性保护,亦即“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集中有限的财力首先抢救维修濒危病险文物,除对病险严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维修外,还组织实施了全省中小石窟调查、长城资源调查等专项调查和救险保护,有效减少了文物险情,确保了文物安全;二是坚持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先行”的原则,是这些文物保护单位达到开放条件,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双赢;三是不断加强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20世纪90年代以来,甘肃省文物局相继制定了《甘肃省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截至目前,甘肃省共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两家,乙级资质单位五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三家,二级资质单位五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两家,乙级资质单位五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是为了适应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借鉴新建工程的管理模式而引入的,在国内业界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在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的文物保护监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从最初不被社会所认知而最终被正式纳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法规。监理工作已成为文物保护工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的监理队伍也不断壮大,为这些监理队伍和人员的不断发展、成熟,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要想做好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就必须了解各个时期的文物是不同的,比如说不同时期的人的装扮(服饰、头饰、发型体态等)、住房(结构、材料、造型)、审美观念、文化等都有所不同,早期的砖石建筑,特别是雕刻品如造像、石碑、经幢以及建筑物中的附属艺术如壁画、早期的彩画等,它们所用的材料、绘制方法、泥层结构等都有所不同。文物修复是项严谨的工作,而现在的修复者没有扎实的历史和文学基础,往往会在修复中脱离历史事实、随意篡改,致使文物修复面目全非,失去了文物修复原来的意义。因此 ,在文物保护监理工作中要做到最少干预性、材料一致性和匹配文物建筑修复必须保持历史真实性和展示艺术美感相结合等原则,从严把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古建筑进行修缮、保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的原则不变。

近20年来,甘肃文物科研成果在省内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馆藏文物保护修复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实效。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充分发挥壁画保护,土遗址加固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先后组织实施了中央三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中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的病害壁画保护修复工作,新疆交河故城土遗址抢险加固工程,宁夏银川西夏王陵实验性加固保护工程等。

二、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监理

(一)什么是监理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法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个目标全面控制、管理,掌握监理单位相应的权利,如工程、材料质量的控制与验收,进度控制的分析与检查,工程计量、支付的审查等。明确合同内容中的“三控”要求。

监理一定要进行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做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各项联系工作,凡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事宜,均应通过监理单位完成。对监理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实施管理、汇总和移交。

2004年,国家建设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发文规定:“委托工程监理,自2004年2月1日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必须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尚未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办理补签手续。正式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安全施工监控。

监理单位的职责:作为独立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监督承包合用的履行,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的权益,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不互相影响、不产生矛盾、不影响工程进展。

监理的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工程的实施。

监理工作的特点: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应执行的标准与规范: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范围。设计工程专业技术方面,应当执行其相关的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建立结果应符合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监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要求

监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技术理论基础,还要有较丰富的工程技术管理经验,不仅有一定的工程经济法律知识,还应有较强的社会社交能力和协调能力。具体而言,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品质素质:应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和工作的责任感。

身体素质:身体健康,具有充沛的工作精力,能胜任工作。

知识素质:应有扎实的相应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对相关规范以及相关强制性条文的深刻理解和掌握,对新材料、施工过程有一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具有检查验收、检测方面的知识。

能力素质:即工作和协调能力,具体指观察和识别事物的属性,分析事物相关关系,处理和协调内部与外界、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识别与判断能力、协调能力;能用妥善而恰当的方法处理监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具有文字表达能力。

另外,作为领导应有实干精神、开拓进取精神、团结精神和牺牲精神;不耻下问和雷厉风行的精神,头脑冷静,善于分析且具有预见性;精业务、懂管理、善协调和能自控;要有自信、自尊、自重、自爱;要做到“四勤”,即腿勤、嘴勤、手勤、脑勤;处理问题要讲究方法。

(三)监理人员的职责

1.监理人员的职责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提出;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提出报告;负责本专业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月报;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按施工图设计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工艺过程或施工程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程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应当明确日常的检查和质量控制管理承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必须通过承包单位的相关质量保证体系中的责任人员,开展监理工作,提出问题所在,绝对不能直接指导工长、施工员或其操作者,监理工程师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这是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抓住大事,抓好大事,自始至终遵循公平、科学、诚信原则从事监理工作,项目总监重点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和安全监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等;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四)监理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经过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面等的情况了解后编制。编制每月、每周进度计划,这样由大到小,层层细化,逐步落实到具体事件,以此实现对施工方进度控制监理的工作目标。监理方通过积极的控制和及时的应变,也会相应地实现各个时期的预定目标,也就能够实现工程修复建设工程总工期目标控制达到建设方满意。

第一,编制原则。监理规划编制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真正能够知道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第二,编制依据。主要是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文件。

第三,编制作用。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是监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静态分析、管理水平、业绩考核、动态检查和了解评判时的依据资料之一,是建设单位真正实施工作的第一个深刻信任度的文件,可以间接确认监理单位水平。监理规划是否完整、清新、全面,既确认监理工作是为业主服务,又体现公正第三方的主场、观点等。反映监理工作的活动过程也是监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避免监理工作的随意性。通过监理规划编制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水平,可以作为监理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判监理单位第一个深刻信任度的文件,更详细地明确监理合同不明确的部分(如工作内容、人员数量)等。

(五)监理规划的内容

当工程项目特殊时还应增加其他内容。工程项目概况一般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数量、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施工总天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总体要求等。

监理工作范围:承担建设项目划分确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为业主委托工作范围划定监理范围。

监理工作内容:应根据监理工作界定的范围制定监理工作内容,应按事先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分别编制。

监理工作目标:是指监理单位承担工作项目投资、工期、质量等控制目标,按监理合同控制的工作目标为控制目标。

制定安全监理方案:在开工前召开普法学习会,会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直到考核合格为止。监理方控制施工人员普法学习的出勤率和考核合格率。古代战术法有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那么修复文物建筑就应未开工,先用法律知识武装思想,懂法知法才不犯法,只有让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性,才能提高他们的文物保护法律观念。审查施工组设置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专项施工制定建立安全施工细则。制定安全监理方案:文明施工、安全工程进展、安全防护、安全用电、安全管理等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全管理目标制度、安全工作巡查制度、安全工作自检制度、措施制度、安全监理日志填写规定、安全监理月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安全体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种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持证上岗等。

监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项目监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部门批准并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环境能够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已备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项目监理机构审定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水电、通讯和临时设施以满足开工要求,地下物查明。测量控制桩已经监理机构复验合格。施工人员已按计划到位,施工设备,料具已按需要到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方要积极参与并协助与各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工作,以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审核合同条款,提供合理科学的意见或建议,使各施工队按《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理方通过参与这项工作较好的了解和掌握各施工队的合同特点和内容,有利于监督双方面的履行合同条款。监理方要监督施工单位将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完成,按照补充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完工。监理方也要做到认真公正的工作态度,对工程项目全面的合同管理,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信息资料是对工程重点阐述、管理和建档非常重要的工作,监理方自开始介入工程为建设单位服务,就重视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了做好监理工作信息资料、管理的同时,还严格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料。

开工日期:项目总监签发开工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工程开工报审须经建设单位批准时,工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六)第一次工地会议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场的主旨、机构、人员及其分工,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建设单位介绍开工准备情况,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总监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研究确定各施工过程中例会周期、地点、主要议程。

(七)对承包单位的实验室进行考核

主要包括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试验室的资格证书、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八)工程材料报验

工程材料、构配和设备(包括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都要报验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准用证明等有关资料),报监理审核确认。承包单位应报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有关文件。

(九)项目监理机构在设计交底前应做的工作

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了解工程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质量要求以监理监督进行承包单位按图施工。凡参加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各单位均应参加图纸会审。

(十)施工图设计会审的主要内容

施工图纸是否已经齐全;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已批准的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内容规模和标准;从功能上看能否满足生产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说明书是否齐全应遵循的规范及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对施工技术上的要求是否合理,可行经济是否符合现场的施工条件;在安全、防火、消防、道路设计等方面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各专业、专业设计配合是否协调,与外部条件是否能衔接;设计的地震烈度是否符合当地要求;如为几个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相互间有无矛盾;总平面图与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一致;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建筑与结构是否存在不便施工的技术问题。

(十一)制定监理程序的原则

制定工作程序一定要正确、先进、高效,真正体现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目标,提高工程项目效率控制程序要简洁明确,程序数量要精减到最低程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符合项目建设和项目监理特点的监理工作程序。在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时,要按照工作开展的先后次序明确每一阶段应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主体、工作时限和考核(检查)标准。

(十二)事前控制、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的结合

保健护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现代社会节奏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古建筑的商业利用

首先需要解释的是:现代社会节奏;节奏这里指的是所有居民的活动以及生活的居住的方式,以及现代社会政府的各个方面的价值观等,是一个大范围的社会概念。古建筑指的是具有意义的古代民用和公共建筑以及包括民国时期的建筑。

经过五天的调查、考查,实践小分队掌握,了解了一些情况,我们也选择了这个感兴趣的主题作为论文题目。

古建筑作为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作为唯一体现古代建筑风格的遗产,从这个角度看,那是应该完全的,无条件的保护。

但是社会是向前发展的,在这期间必然会出现:现代生活节奏与古建筑的矛盾;现代城市的发展与古建筑的矛盾;人口增长与古建筑的矛盾;这些矛盾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

现代生活增加了许多现代化的设备,而古建筑与现代化的设备又存在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例如现代化的设备在古建筑中如何布置,安排;消防,水电等实施如何规范和布设。这些都成了古建筑发展保护的障碍。

据调查,就杭州一定来说,清河坊的修复工作就遇到这样类似的。由于现行的消防规范都是针对现代化的建筑物来说的,所以现行的消防规范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就不适用了,于是这就成了一个难题。其次一些电力设施的设备如何安装,放置才能不整个古建筑的外观立面。这些都是古建筑保护过程中的问题。

另外,第二个矛盾中,现代的居民都适应了现代的生活居住,现代建筑的生活空间,生活设施。经过调查得到,即使过去是住在古建筑房内的居民,在修复过程中搬到现代的居住条件下居住,那么即便在修复结束后,允许回到原房居住,此时在对比之下,对于在古建筑房内的生活便感到了不便。在年代久的房子里生活的人们也说出了他们在生活中的众多不便,如垃圾,污水,粪便等问题。

现代社会的发展是过去古代社会是无法比及的。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城市化的进程。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一些老房子由于不符合规划的要求,都让路给新的现代化建筑。也是由于老房子的保护上的困难。老房子在遇到明火,台风等灾害时,自身抵抗能力差也使一部分人认为拆了老房子,建新房子更省心。

另一方面,在还不发达的,现在的投资大都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但是古建筑的保护是需要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的。即使现在中国的少部分地区经济有了一定的,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力量来保护,但是即使这些地区还是为了实现本地区经济的目标,在古建筑方面保护的资金还是不多的。因此,在城市化的浪潮中,古建筑包括老房子,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以至于在经济发展过后,回头看那些逝去的遗产而兴叹。

本文中最后一个矛盾,其实与第二个矛盾有着很大的联系——人口的增长。一方面是人口的增长,另一方面也是城市化的进程带来大量的人口涌进城市。这些都使城市的人均居住面积大大的紧缩。何况,中国不像国外那些国家那样有着那么多空闲的土地作为城市扩建之用。中国的新建筑历来都是在老的建筑拆除之后,建造新的建筑物。因此,为了保证居民的居住空间,政府也不得不拆除原来的老房子建设新的住房。

因此,在现代的中,如何处理好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是很重要的。根据调查我们得出,现在居民中大多认为古建筑保护是需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在保护以后如何产生经济效应。

在实际的例子中,杭州的河坊街是一个很好的范例。清河坊街区管理委员会把商业运作引入到河坊街中来。一方面是让古街重现历史的商业氛围;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经济的因素,让历史街区繁荣之后,再继续考虑加强保护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保护文化遗产资金紧缺的。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古建筑,古街道需要保护,与此同时,政府的资金又是紧缺的。况且在发展经济,加快城市化进程,人口增长的今天,与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成为矛盾。

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也感触很深,过去有很多比现在保护下来的古建筑好的多的文化遗产,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被拆除。即使保护下来的古建筑在过了一段时间后需要修整之时,又拨不出专项经费。因此古建筑在修复以后,如何利用,获得价值也是一个值得的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当今世界对古代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三种形式:突尼斯形式(完全保证古建筑的原貌),华盛顿形式(保证古建筑的外观,根据现代的生活方式改变内部需要)。因此,由此我们认为:矛盾有“重点论”之说,保护古建筑需要从发展的角度来观察,要分重与轻。对于具有深刻的文化遗产,我们需要完全保证古建筑的原貌,不管从里还是从外。让世人知道古代曾经的文化风味与建筑风格。对于需要考虑它们的利用价值的古建筑,那么采用华盛顿形式来修复,让古建筑具有古代的外貌,并具有现代的生活条件设施或者是现代与古代设施共有的条件;这种保护便有了进一步的商业利用价值。据调查,大多数居民都是想也愿意暂时的居住在古风古味的建筑里面。

保健护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而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二是在失业保险方面,规定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是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对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单独的医疗保险;也有一些地区没有对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作出规定。四是在生育保险方面,有的地区规定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没有要求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应当看到,这些法规政策规定对农民工充分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有一定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从长期看,“农民”将成为单纯的职业称谓而不再是社会阶层身份的称谓,“农民工”这一过渡时期的概念也将被淘汰。尽管“农民工”概念本身没有歧视性,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称谓,一些行政的、社会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因此,为了保持法制统一,维护所有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至于在法律上还有不十分明确的规定,可在建立和完善整个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通过修订和补充有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内容来加以解决。

二、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情况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相比,确实有其特殊性,属于一个弱势群体。

农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流动性”。一是其职业身份不停地转换,一段时间务工,一段时间又务农;二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业、企业之间频繁流动从业。在我国目前2亿多农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稳定的职业,逐步变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农村务农不再出来;大多数仍是亦工亦农,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有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定居。有关资料分析也表明,我国还有1.1亿至1.3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如果按最近5年来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800万人计算,还需20多年的时间才能消化完。因此,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农民工被视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弱势主要表现在非农业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从整个群体来看,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质量不及城镇职工,主观上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差,客观上因国家对其投入不足,造成其与城镇职工相比有先天不足。许多农民工缺乏求职能力、职业技能和应对城镇化生活和工业化竞争的能力。加之历史原因、文化教育背景、传统世俗观念的影响,使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城镇职工不平等。当农民进城就业时,其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实际上仍然更多地遭受侵害。

目前,在具体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农民工享有权益的实现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劳动就业权益方面。许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享有自主择业、免费得到公共就业服务、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但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服务业及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凭借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市场上所处的优势,用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合同率为54.60%)、违规压低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违规要求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等,有的地方、行业和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还较为严重。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时,由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足以震慑、严厉惩戒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同时也缺乏强有力的处罚规定,致使监察乏力。因此,不仅是农民工还包括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享有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工资的权利、享受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等,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是在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方面。近年来,国家已出台政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有计划的组织农民参加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一些农民工免费参加了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但是,农民工若要参加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培训,需要和城镇劳动者一样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因参加培训可能失去工作机会和经济收入等原因;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难,在进城务工前没有经济能力参加技能培训;二是农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来维持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开支外,无钱再去参加技能培训;三是让农民工失去工作机会参加技能培训,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因此,大多数农民工在充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方面还很困难。

三是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1)全国大多数地区是在现行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推进农民工参保。参保农民工和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会保险待遇。一些地区如北京、浙江在城镇统一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对农民工实行了“低标准进,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其二,从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逐项推进农民工参保。(2)少数地区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实行单独的农民工综合保险,主要解决农民工的工伤、生病住院和养老补贴问题,其综合保险缴费低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3)个别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苏南地区对在乡镇企业中从业的农民工,多数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但近几年,又出现转向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趋势。

同时,应当看到,一些企业总是在规避法律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保率不到30%);一些农民工因工资收入低,限于维护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资去缴社会保险费;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从维护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将农民工纳入任何一种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造成相当多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是在权益救济方面。从总体上看,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的利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权利,都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基本上能够得到依法维护。但是,许多农民工因经济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费用,也耗费不起打官司的时间,当其权益受到损害后,被迫放弃依法救济的权利。也有一些执法机构不能依法办事,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关于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农民工问题的特殊属性,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执法,使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益真正得到落实。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制定一些过渡性政策,进一步规定对农民工实行特别保护措施。

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点眼是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为使农民工真正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和落实劳动就业权,同时解决企业招工中存在的农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业和相关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逐一检查对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实行免费、补贴和奖励的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符合企业要求的实用技术培训,有效解决农民工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的问题,促进广大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保健护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作品 著作权 平衡 保护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至今还存在很多相对落后和封闭的区域能够“原汁原味”地保存我们底蕴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在文化领域,只有个性的才更鲜活,才更有价值,因此这一丰富的资源,正体现了我国文化上的“比较优势”。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并不占优势,因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等知识产权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握,所以,我们就更应将目光投向自己占据比较优势的项目上,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即使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可能需要付出成本,但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且利用得当,就能创造更为可观的价值。比如美国迪斯尼上映的中国元素的动画片《花木兰》《龟兔赛跑》《功夫熊猫》等,均选取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优秀题材,并获得了商业的成功。况且,就成本论成本,我们亦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成本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利用将更加科学有序。因而,在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时,对其保护制度的研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此,本文将选取民族民间文化中的精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其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界定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内涵

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界定,首先涉及到什么是民族的问题,对此学界向来没有统一的认识。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以该定义为基础,我们认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指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确,且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但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艺术作品。

在世界立法例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所采用的称谓和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如较早在“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认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在这一定义中,民间文学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俄罗斯1993 年7 月的《版权法》,并且将这类作品的范围划得较为狭窄;还有称为“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通俗文学”、“俗文学”......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将这部分作品的名称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考察立法目的,不论该类立法所采用的名称是什么,我们认为这都是对民间文化资源的界定,是对应于版权法上的作品的。版权法上的作品均是对现有知识的一种具有新颖性的思想表达方式,而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即为“现有知识”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如果说版权法的作品是“流”的话,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则为“源”。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正是对“源”与“流”公平分配问题上的重新思考。这一来自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声音已为国际社会所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0 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IGC)”,以讨论“产生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传统知本文为2007~2008 年度云南省学习十七大精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之著作权保护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识(不论是否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迄今为止,IGC 的调研成果之核心内容就是为传统知识(TK)和民间文艺(TCEs)。而本文所探讨的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其内涵正与IGC 所提出之TCEs 所契合。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外延

同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一样,由于其目种实繁,其范围的界定至今也尚无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根据《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这些形式不论是否已经固定在有形物上);(4)有形的表达形式等。

二 著作权保护的涵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内容。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18 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可以说,人身权是人权观在著作权领域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的目的

研究著作权保护目的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即著作权立法,综观世界各国法律中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我们发现,不同国家有不同侧重。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保护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甚至被称为作者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而英美法系国家除了重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外,对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同样看重。以美国为例,其《宪法》的著作权条款,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考虑,授予作者著作权在美国被看成是服务于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而最终使公众受益。从理论上说,至少公共利益优先。

我国《著作权法》开篇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著作权之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有学者将该立法目的分为两个层次,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但终极目的却是为了有利于作品的创造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这样的理解目前已不为学界主流观点所认同,法条的文意解释并不能得出两个递进层次的立法目的关系,我们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两种法律所同等尊重的价值——作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一般是作者,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事实上,“著作属于作者”是各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保护作者利益,从理论上看,是著作权领域对人权的保护。作品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作者通过劳动获得了对作品的产权,由此获得法律的保护。根据洛克的观点,“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而生命、自由、财产等即为人权的必要组成。从实践上说,对作者权益的保护,能够转化为作者创作的动力,激励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这就转向了著作权保护的另一目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该二元利益平衡的目的,《著作权法》设置了种种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承认并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专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或者说,是一种垄断性利益,但同时,为了使公众能够接触并使用该作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又对该垄断性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设置了诸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类信息的权利能不能成为一种对世权、支配权。根据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该类作品虽然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但却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因而,如果将创作该类作品的社会共同体视为一个整体,该群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就是群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群体之外的一切人,为该群体所专有,是一种对世权。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并通过一定载体所表达,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2)我国立法思路决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鉴于其特殊性,具体的保护办法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中国自20 世纪就一直组织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 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 年后,在1996 年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及《2007 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2007 年9 月,国家版权局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小组。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具有几百年历史的《著作权法》,是现代社会迄今创设的一种较好的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工具。只要稍微拓宽一点思路,将其用于平衡社会中的群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应该是可行且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但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而且还可以借鉴著作权制度中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又是必须的。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体的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主体而言,一般具有不特定性。这种“不特定性”就造成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民族和社区等。

第一,国家著作权人。笔者认为,将国家笼统地认定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并不妥当。

首先根据TRIPS 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直接将国家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有公权与私权争利之嫌。另外,既然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其就应该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一种私权保护方式。因此,学者提出,将国家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其次,如果笼统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虽然在实践中便于操作,而且可以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作用——对抗由域外人士实施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营利,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避免文化资源的流失。但应考虑到,不合理利用并不局限于域外人士,还可能包括本国的、创作群体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国家统一行使权利的效率,可能不如由熟悉当地文化背景,与传统资源休戚相关的创作群体自行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效率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亦不排除国家作为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来说,如作品的创作流传出自哪个具体民族或地区不能确定,或者尚有争议,可以由国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社区著作权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归属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认定方式,即地区或民族,例如,中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格萨尔王传》,谁都必须承认它是属于藏族的,同样,彝族的《阿诗玛》、傣族的《召树屯》、白族戏剧吹吹腔、蒙古族萨满祭词......其民族归属是十分明了的。当然,还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以民族外,还根据地理范围划分归属,如田林壮剧,流传于广西百色地区;马隘壮剧,流传于广西德保县马隘等地;富宁壮剧,源于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而“社区”一词是1887 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 Tonnies)提出的,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研究的需要,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界定,没有公认的定义。因此,笔者以“社区”概括之。本文所指社区,即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产生并流传的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民族群体。

(2)著作权集体管理。以社区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虽然易于界定,且能鼓励各民族或地区整理保护自由的民间资源,但社区人数众多,权利行使效力必然低下。根据美国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如果别人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他自己亦不会排除于此共同利益(集体产品)之外的,而且如果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车”,坐享其成,何乐不为!故大集团比起小集团来,不能更有效地组织起集体行动。因此,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领域,和主体的界定相伴,必须提出此类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并促进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的目的,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具体说,应该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整理人、记录人的著作权人地位。整理人、记录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意义重大,但笔者认为,整理人、记录人不能成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主体,因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体性劳动的成果,只能由相应社区成为其著作权主体。至于整理人、记录人如果在完成作品的时候付出了较大的创新性劳动,形成的则是基于民间文化之“源”的创作,是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作品”,其自然启动现有版权机制进行保护,但已不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如果整理人、记录人只是忠实记录或稍加整理,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对他们的保护或资金支持,则不在著作权法考虑的范畴,而是大的文化保护法应该考虑的。

3.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鉴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要是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在某一群体存续,其内容持续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此,为了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可以采取登记制度作为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我国国家版权局1994 年12 月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通过作者自愿的登记行为,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从而最终达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办法可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的法律依据,而这实际上是与该类作品的国际保护方式相协调的。国际上对于该类作品的保护也采取了诸如登记、认定等一系列制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中,专门制定了作品的申报制度,其中规定申报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个人或群体认可的文字、录音、录相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此等证明者不可申报。

采取登记制,一方面,可以明确作品的归属和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权利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挖掘、整理工作,有利于国家对有重大价值的文学作品进行管理,尤其是涉外使用的管理。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从法律上建构文化领域“资源”和“创新”公平的分配机制,保障文化资源在被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报酬;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从精神和经济两方面激励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明确作品的范围和内容,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因此,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之一:“鼓励作品的创作”,就显然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这就决定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特异性。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就人身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范围只应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要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必须鼓励对作品的收集整理行为,以及在此之上的创新,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显然与该类作品的保护方式相冲突;就财产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行使的方式上不应包括许可使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应强调自由使用,只要注明作品的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并支付相应费用,满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即可使用。

4.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作者终身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创作群体,根据目前著作权法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的计算方法,只要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一直存在,作品的保护期也就要一直延续下去,这实际上也就几乎等于无期限保护了;其二,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来看,这类作品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处于始终动态的发展中,其“创作的阶段性”难于认定,这也决定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应该是无限的。

四 小结

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我们认为该类作品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现行《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对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保护的方式等均基本适用于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但针对该类作品的特殊性,法律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来建构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模式,制定专门法作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来具体调整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注 释

①郑成思.世界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况.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8_6772.htm

②管育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讨. iolaw.org.cn/showNews.asp?id=17767

③田胜立.中国著作权疑难问题精析[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69、308

④ baike.baidu.com/view/4229584.htm

⑤冯晓青.著作权之立法宗旨研究.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15)

⑥张玉敏.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三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77~180

⑦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路[DB].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2_6427.htm

⑧〔美〕曼瑟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保健护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 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规划

一、合理协调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疑是存在矛盾的。通过实施城市规划,可以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城市建设需要的是建筑空间的拓展,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的则是现存建筑空间和建筑形式的保留。两者是对立的两级,水火难以相容,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又必须找到和谐相容的方法。政府可以根据根据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以及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出台相应的城市规划,合理协调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实际运行中,既重城市建设,也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给两者以合理的运行空间。关键是出台的城市规划要有具体的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甚至要在总体城市规划中,建立保护专章或建立独立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否则的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就成为一句空话,城市规划的内容重点就落到了城市建设上。如青岛市近年来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建设速度发展很快,但城市中的关历史文化遗产也同时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与青岛市具体而详细的城市规划有关。1994年青岛被认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001年关近代建筑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岛市政府及时出台了《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青岛关近代建筑保护规划》等城市规划和关保护条例,这些规划,协调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使城市在快速发展建设的同时,关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二、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

让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在社会前进的进程中处于静止的状态并不能起到最佳的保护作用。城市中历史文化遗产需要维护、修缮,只有这样它才能更长久的留存下去。历史上,西安城墙、太原晋祠都是进行了常态化的维护、修缮,才成为今天的样子。通过保护性的开发,让历史文化遗产发挥一定的实用价值,可以获取维护、修缮资金,在发挥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会不断地受到人们的重视,这样也会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在今天,“城市文化遗产作为城市特色的重要内容,在城市特色塑造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城市愿意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以此作为打造城市特色的筹码”。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已经成为提升综合形象、增加历史文化意蕴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对历史文化遗产实现保护性开发的途径就是把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有效地纳入城市规划中。如《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小西门、天心阁、潮宗街、开福寺规划为“历史风貌保护区”,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保护区内以保护古建筑为主体,适度引入旅游产业、文化产业,与岳麓山形成呼应,整合开发成“山、水、洲、城”特色突出的古城风貌特别保护区。在青岛,因为有完善、合理的规划,关的旅游功能越来越突出,而在关一带进行建设则有着严格的限制,就连街具建设都纳入关的整体建设保护规划当中。

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城市规划说的通俗点就是帮助城市算未来的账,算的好这笔账就会多一些、早一些地变现,而算的不好,变现的数目就会少一些、变现的时间就会迟一些,甚至还会赔本倒贴。合理、可行的城市规划总是把历史文化遗产做为宝贵的资源,注重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并举。好的城市规划是通过历史文化遗产提炼城市的人文历史精神,推进城市的文化建设,创造宜居、宜投资的内环境,进而还能释放出城市的旅游价值、创造绿色无污染的经济收益。

通过良好的城市规划完全可以实现城市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和谐统一。在这方面斯德哥尔摩是做得非常成功的城市,它既是一座现代化程度极高的城市,也是历史文化非常浓厚的城市。它的基本做法是:一些新开工建设尽量走上郊区,打造卫星城,历史文化遗产一般不动。斯德哥尔摩也开发历史文化遗产,但原则是保留传统建筑外墙、拆除内部设施重建,既发挥了实用价值,又保留下了历史风貌。如今,斯德哥尔摩既有发达的现代工业体系,又因其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城市以文化论输赢,城市规划决定着城市的价值。在这里,我们也确实需要重新评估政府的职责,政府应“着重从综合决策与实际运行两个方面构建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城市规划虽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但有了良好的城市规划就给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一个合理、有序、正确地进行的依据。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实际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完善的立法保障、严格有效的执法为基础。通过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有效配合,城市规划可以发挥最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