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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兼职现象日益普遍,但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地位不受肯定导致其难以受到劳动法保护。本文从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兼职实习行为的性质入手,论证大学生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关键词】
“劳动者”;大学生 ;兼职;实习
随着实习与兼职岗位的需求迅猛增加,大学生实习、兼职现象日益普遍。其权利保护应引起重视。
劳动法的理念是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对用人单位苛以各项义务,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权益。当前大学生受侵权的状况,需要的正是这种可以弥补实质不对等的手段。然而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地位却存在争议,大学生一直难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本文将探讨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问题。
1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劳动者概念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是通过列举劳动关系的用人方——即我国《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来确定劳动者的外延。至于劳动者的内涵,《劳动法》中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关系主体的适格问题向来是难以确定的,英美法系在判例中形成的佐证标准重叠之处即有四项——控制;整体性;工作供给;损益 。我国劳动法仅仅采取列举若干劳动关系相对方的方式来界定劳动者,恐怕难以涵盖各类实质上的劳动者。
2 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分析
2.1 权利能力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在我国,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分析,劳动权利能力与公民身份相伴而生。只要是我国公民,大学生就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能力。
2.2 行为能力
2.2.1 年龄因素。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是未成年工,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我国大多数大学生都已年满十八岁,符合年龄要求。
2.2.2 智力因素。同以上几个因素,大学生这一群体也普遍符合这一要求。从某种程度上说,由于经过高考的选拔和接受高等教育,这一群体中智力水平高者更加密集。
2.2.3 自由因素。在行为能力方面,这是唯一可能对群体意义上的大学生构成劳动行为能力障碍的因素。有观点认为,由于要完成正常课业和受到学校的管理,大学生不具一般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对自由因素的理解过于形式主义。在大陆法系,人身隶属性一直是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劳动者应接受用人方的管理和支配,而自由是不可或缺的前提。但也正是隶属关系这一根本原因,揭示出自由是应用人方对劳动者的劳动安排和要求之需,因此不必拘泥于劳动者是否可以完全支配自己的时间。只要劳动者的自由能够满足用人方的要求,那么劳动者便满足了实质上的自由因素。因此,大学生不应因此因素被认定为缺乏劳动行为能力。
3 对大学生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分析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要件解决的是大学生的基本资格问题。欲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狭义劳动者,还应具有用人单位的相对人的地位 ,即应建立具体的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否则,便不存在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自然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大学生进行的兼职、实习等活动不能因为其具有基本的劳动者资格而当然认为都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这些行为是否由劳动法规制,则取决于其本质属性。下文将分别分析。
3.1 兼职
首先应明确,兼职行为建立的关系中同样包含雇佣关系。我们采用人身依附性这一基本标准来确定兼职行为是否能够建立劳动关系。其具体细化标准主要包括:1.广泛的指示权,即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单方确定工作的时间、地点、业务;2.整体性,即提供的工作是否为企业日常经营不可缺的部分;3.关系的持续性,即是否长期地为某一雇主工作。 在用人方选择兼职人员的过程中,其工作时间、地点、业务种类都已经确定,均有用人方决定。即使是兼职人员自由决定的部分也是在用人单位允许的前提下,仍然属于受到用人单位控制。但是在整体性和持续性方面,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应具体分析。对于大学生进行的分发传单等类似兼职,只是有用人方的临时需要而产生,往往不具有整体性和持续性。对于这类兼职行为,可以作为雇佣关系由民法处理。而大学生进行的与用人单位员工工作性质相同,持续时间较长的工作,则应纳入劳动法保护。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由于时间充足,他们的兼职工作几乎与普通全日制劳动者相同,符合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
3.2 实习
实习,与一般的劳动关系不同的点在于它具有培训的性质。从单位来讲,他们有对实习生进行培训,提供实习场所的义务。从实习生来讲,他们付出了劳动,同时获得了实践经验。实习的这一特殊性质,使得实习生的地位颇具争议。
笔者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实习确实有培训的性质,但我们应注意到这种培训与有偿培训的不同。有偿培训,是为了提高技能而为之,一切活动以接受培训者为中心。而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则不同。实习单位给实习生分配劳动任务,是出于本单位的需要。其实质与使用一般劳动力并没有本质差别,只是在分配具体任务时要兼顾实习生的实际能力。实习生要靠自主学习来提高自身。因此,实习所具有的培训性质不妨碍其建立劳动关系。只要这种实习能够满足人身依附性要求而不是短期的简单非整体性劳动,就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当然,这种劳动关系的具体权利义务可以因实习生的能力因素而与一般劳动关系之权利义务有所差别。
4 结论
大学生符合劳动者的条件。在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的兼职及实习行为中,大学生应当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孙晓红,《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侯玲玲,王兴全,《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3]侯玲玲,王兴全,《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上午好!
作为暑期大学生实践活动指导老师代表在这里发言,我感到非常荣幸。
暑期社会实践是促进青年学生提高自身素质、发挥知识技能优势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载体,是第一课堂教育的有效补充和延伸。社会实践是当代大学生健康成长、和谐发展的必经之路。我校每年都组织大中专学生志愿者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引导帮助同学们在实践中深入学习社会知识,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满怀激情地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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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暑期大学生实践活动参与学生多、活动范围广,不仅仅需要指导老师的精心指导,更需要同学们的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希望参加社会实践的同学,自觉服从带队老师的领导和指挥,严格遵守团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希望同学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青年人的创造性,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坚定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保持艰苦奋斗和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努力塑造健康文明的新时代大学生形象,树立好xx学院大学生良好的社会形象。
同学们,青春只有在为祖国和人民的真诚奉献中,才能更加绚丽多彩;人生只有在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伟大事业中,才能更有时代价值。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珍惜社会实践大好机遇,在实践的广阔舞台上,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奋发有为,树好形象,奏响时代的最强音,谱写激情燃烧的青春乐章。
“纸上的来总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理论知识只有与社会实践结合在一起,才能焕发出绚丽的光彩。希望同学们珍惜这次社会实践的机会,用心观察、用心思考、用心总结,在实践中展示风采,锤炼品质,练就本领,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聪明才智。
关键词:高职;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现状和原因分析
1.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现状
(1)大学生社交安全现状。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实践中人际关系的社会性也被大大强化。然而在实际过程中,一些大学生并不懂得该怎样与他人交往,缺乏与他人交往的基本知识和技巧,也缺乏安全意识。有不少的学生认为交友过程中发生的恶性事件是小概率事件,平时小心一点即可,甚至有些学生认为此事与我无关。
(2)大学生勤工助学安全现状。在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调查中,接近90%的学生都参加过勤工助学,因此大学生勤工助学呈现普遍化、低龄化以及涉及领域广泛化的特点。但是对于大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有一半学生表示没有得到保障,甚至还有四分之一的同学表示曾有过勤工助学的受骗经历。
(3)大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现状。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最能体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高职教育特色。教育部明确要求,高职院校要安排学生半年以上的企业顶岗实习实践活动。绝大多数学生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能型工作,需要用到各种专业工具、设备,由于安全教育不到位、工作尚不熟练等因素,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2.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现状原因分析
(1)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安全意识较弱。当前的大学生大多数是在家庭的保护和关注下成长,在面对社会实践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时,没有很好的应对能力,在交通、住宿、饮食、消防、诈骗等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弱,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造成在社会实践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
(2)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如,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大学生实习期间、勤工助学期间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处于一个空缺状态。
(3)高职院校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不够。高职院校应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建立健全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教育指导制度。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组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的社会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对大学生社会实践过程进行紧密指导,避免“放羊”的状况发生。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对策
1.社会实践前应该做好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是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第一堂课,包括安全防范常识、人际交往教育、应急处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针对不同的实践类型,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针对大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种安全隐患,通过案例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大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依法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可把社会实践中涉及到的安全知识编制成册,让学生带在身边,随时阅读。
2.社会实践中应该做好过程管理
学校应该设立相关制度,做好社会实践中的过程管理。教师从大学生离开学校开始,通过到实践现场检查或电话、短信、QQ、微信等方式,跟踪大学生的实践过程,并要求大学生每天写社会实践日志,这样教师可掌握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动态,解决社会实践中发生的问题,确保大学生社会实践顺利开展。
3.社会实践应做好安全预案和应急处理
为保障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学校要制订安全预案。预案应包括社会实践队伍管理要求,社会实践途径路线的注意事项,以及关于突发事件的明确的应对方法。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劳动法 劳动关系 建议
The labor protec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ZHOU Zhou
Abstract:By introducing the background of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 are treated invidiously.Then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explain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labor protection for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Lastly give it some advice.
Keyword: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Labor lawLabor relationsAdvice
大学里,有很多大学生都会出外寻找一些兼职工作,以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或是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让自己得到更多的锻炼。而在这过程中,社会的现实却让他们往往扮演着一个“廉价劳动力”的角色,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付出的辛勤劳动,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报酬。大多用人单位都只向兼职大学生支付较低的报酬,有的甚至拖欠工资。兼职大学生们的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有效保护,而如何正确把握保护的尺度也是一个难题,而我们首先需要了解问题产生的背景,才能逐步解决问题。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现今,多数大学生在兼职时,用人单位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兼职大学生与他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使得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又是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一直受到争议。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2条写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多用人单位正是曲解了这条规定的真正含义,才使得兼职大学生们一直游离在劳动保护的边缘。
二、大学生兼职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显然,非全日制用工不能完全涵盖大学生兼职繁多种类。当下,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时间往往是不确定的,带有很强的即时性与波动性,从两三个小时到十几个小时不等,并且大学生兼职的工作周期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所定的。因此,用人单从这个角度出发就很容易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误导。这也极容易给一些用人单位造成暗示:大学生兼职无法可依。因此,当今的兼职大学生(以我周围有过兼职经验的同学的真实经验为例)他们在兼职过程中所得到的回报都是极低的,与他们付出的劳动是不成正比的,通过下表阐明。
通过上面的两个表(图)可以看出,大学生在兼职时所得到的回报是很低的。依据2008年8月湖北省政府发出的《通知》规定:武汉市中心城区工作的钟点工,小时工资不得低于7元。而武汉中心城区包括武汉市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大学生几乎都在这些地区兼职,可他们的报酬却比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可见兼职的大学生们仍然处于一个不利的位置。
三、对《意见》的正确理解
大多用人单位不与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此支付他们较低的报酬。当学生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自己的相关利益时,大多用人单位则会拒绝这种要求。而他们拒绝的依据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写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利益,就必须正确理解《意见》的真正内涵。《意见》是国家在1995年颁布的,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法律需求了。“勤工俭学”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国家鼓励大学生通过自己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以解决学费和生活费。如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生兼职不仅仅是去参加实践活动,更主要的是通过打工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①。在《意见》中,“不视为就业”并不等同于学生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很明显“就业”和劳动关系不是同时发生的一个法律关系观念,劳动就业一定有劳动关系存在,但劳动关系存在未必就是“就业”。这是因为,只要公民从事了劳动活动就存在一个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只不过有时这个劳动活动是发生在某种环境和条件下,如劳动者为自己劳动,大学生课余时间的兼职劳动等。因此,“不视为就业”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更错误地把“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理解为学生不是“非全日制”劳动者。这是对《意见》的一种片面理解,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四、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
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可以根据它的几个特点来判断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
1.依附性
即雇员对雇主的依附和雇员对劳动组织的隶属。现在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种类繁多,例如:商场里的导购员、餐厅的服务员、传单发放者等。而在他们工作时,虽然大多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仍然服从组织的管理与安排,按时上下班,从事规定的各种工作。
2.合法性
其主体必须具有合法资格,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其客体必须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劳动。而对于这一点,绝大部分在校大学生都具备劳动者的合法资格,即指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3.职业性
即职业性生产劳动,有稳定性、技能性特征,以及对职业培训的需求。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如担任公务员、服兵役等不属于劳动就业,而在校大学生所从事的一般工作并不在此列,并且大学生的一些兼职工作如礼仪、翻译等需要很强的技能性。综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一概而论。他们在从事具体工作时的角色就是普通的劳动者并非在校大学生,应该严格地就事论事。如果过分强调他们身份的特殊性,往往会造成实践中一些企业的投机取巧,故意挖掘法律的空白,损害兼职大学生的权益,这无疑是对大学生以学生身份参加工作的一种歧视。
4.有偿性
即围绕劳动报酬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兼职大学生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该给予报酬。大学生的有偿性劳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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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建议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常常扮演“被剥削”的角色,遭受不公正的待遇,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思考。大学生兼职在客观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一定的社会价值,学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减轻家长在经济上的负担,也可以增加自己的实践经验,所以这种现象仍可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存在、发展。然而,大学生兼职的健康、有序发展是需要国家通过一定法律形式的干预、调控予以保障。但是,将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大学生的本职还是学生,一旦将大学生纳入进来之后,会涉及很多问题,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这些问题是否都要适用于此《劳动法》,如果全套适用之后,他是否还是学生主体的身份呢?这些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在立法还不能解决这么复杂的问题之前,将学生纳入进来是不合适的,而且立法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②。但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几条建议切实保护大学生在兼职时的利益。
1.让兼职者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在学校或行政部门设立受理包括大学生兼职在内的以兼职工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法律咨询机构。
2.拟定保护大学生兼职的相关规范
在遵循我国劳动法原则及充分考虑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协调性的前提下,针对大学生兼职做出一些补充性的具体规范。如最长劳动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等的规定。
3.依靠相关机构以及借鉴成功例子
教育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减轻学生负担,规范学生兼职的市场。另外,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例如:英国的一些高校就成立了大学生兼职协会,以维护大学生在兼职期间工作环境、收入等方面的权益。在我国由于大学生这个群体从事的工作没有完整、明确的规范,像一些特别繁重劳累的体力工作、有毒有害的工作等。如果兼职大学生从事大量此类工作的话,他们的健康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其学业,甚至前途。那样的话,大学生们可就得不偿失了。在当今社会下,大学生正当的参加一些社会实践固然没错,且应当予以鼓励和保护。现今大学生兼职的现象越来越多,因此从法律上进行明确规范,是势在必行的。
注释
①董保华.陆胤.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
题探讨.中国劳动,2007(6).
②韦健男.《劳动法》的门槛:大学生你是否准入.法
律经纬,2008(4).
参考文献:
[1]陈丽莉.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性质辨析.决策
和信息,2008,(4).
[2]曾宪义,王利明.劳动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3]李炳亮.大学生兼职现象初探.佛山科学技术学
院学报,2000,(3).
[4]陈立.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广西青年干部学院
学报,2005,(2).
[5]董保华.劳动法论(第一版).北京:世界图书出
版社,1999.
[6]房绍坤,郭明瑞.劳动法案例教程.第一版.北
关键词:高职;共建新农村;实践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7-0240-01
一、广泛开展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理念教育
高职学生建设新农村是项义务劳动,条件艰苦,很多学生都望而却步。高职院校要培养大学生“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理念,大力倡导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同时,结合学校开设专业特点及区域特色,积极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鼓励大学生参加乡村建设规划、贫困地区支教计划、青春红丝带志愿行动等活动,激发大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热情,带动更多大学生参与到共建新农村活动中来。
另外,政府部门制定社会各方面支持高职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报道大学生社会实践,为大学生社会实践营造良好氛围;要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理论研究,指导社会实践深入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维护学生权益的法规措施,保护大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结合学生专业特色,师生共同参与新农村建设
高职院校要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进一步加强以教学实践、专业实习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教学。通过有效地开展专业性的实践活动,使得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将所学知识与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加深和巩固专业思想,逐步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另外,在实践中把大学生社会实践与教师社会实践结合起来,组织高校干部教师参加、指导社会实践。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都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鼓励专业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要把干部、教师参加和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调动干部、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积极发挥教学实践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
高职院校要根据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不同年级、专业学生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大学生参加“共建新农村”的社会实践活动。例如,旅游专业的学生可以深入当地农村,挖掘当地富有特色的文化,开发旅游资源,把自己所学的知识同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紧密结合起。高职师范类学生可以深入农村,为农村学生义务开设文化辅导课,兴趣班等,满足乡村孩子的求知欲望。音乐舞蹈等艺术类专业学生可以到乡村义演,把高雅文化普及到农村,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艺术修养等。
三、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高职院校要主动与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力争每个学校、每个院系、每个专业都有相对固定的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定期评选表彰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和优秀基地,不仅让学生在基地通过实践劳动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加他们的实践经验,而且还要培养他们热爱祖国的高尚情操,培养他们与广大劳动群众的深厚感情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基地的实践教育和德育教育两大功能。
四、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奖励机制,促进高职院校与社会“共建新农村”长效机制
目前高校包括高职院校社会实践普遍较为零散,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主要原因是教学主管部门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规定不明确,奖励制度不健全,实践主体外部缺乏驱动力,内驱力调动不足,对实践主体的积极性保护不力。
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效机制的建立,有赖于其实效性的发挥。实现社会实践实效性的关键因素主要就是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即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不完善或者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的活动,是很难长久、持续地生存和发展的。采取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可以大大地调动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会实践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