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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德阳模式”,新农保,优化
一、背景介绍
自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正式提出建立农保,到2009年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范围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我国农保的道路仍旧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其中,新农保试点中的“德阳模式”是新农保的一大创新模式。“德阳模式”,是德阳市旌阳区政府与人寿保险公司德阳分公司签订协议而建立的一种创新性的政府采购模式,即该公司为全区25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程提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服务,并主要负责银行代收代付渠道的建立和维护。
中国幅员辽阔,农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新农保的推行需要联系实际,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因此“德阳模式”,成为新农保推行中不可忽视的一大热议点。“德阳模式”所具有的创新价值和附加效益需要研究学习并运用于实践,而它本身所产生的相应问题也需要讨论探究,以进一步完善新农保的推行模式。
二.研究目的
本项目的研究目的主要是从农户、商业保险公司、政府三大主体出发,在三大主体的博弈中,找到最佳契合点。我们通过实地考察调研,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理性地分析和改进“德阳模式”,将“德阳模式”进行进一步地创新和优化。具体来说,我们的研究目的可分别针对三大主体:
1.对于农户而言,通过访谈法和问卷法,了解新农保的宣传程度、农户对于新农保的参与程度以及农户对于新农保的相关看法或建议。
2.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我们要解决新模式的管理绩效评估问题,即建立两大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一是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绩效进行评估,了解政府买来的人寿保险公司的服务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还可以通过绩效评估来衡量政府的采购成本;二是针对人寿保险公司新农保协理员的绩效评估,可以有效防止协理员侵吞、滞纳保费,保证整个新农保团队的有效运作。同时,通过政府保险公司双方合作,优化新农保的宣传方式,将宣传方式与当地风俗相结合,加强新农保的宣传力度。
3.对于政府而言,通过分析政府招标引进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服务机制的具体操作情况,为政府提供可借鉴的采购方案,“开源节流”,降低政府的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效率;同时,通过实地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更好地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委托问题,委托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新农保基本制度的方案设计,采用保险机构专业风险精算技术,提高新农保制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并通过设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政府对农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运作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及分析与探究
我们认为“德阳模式”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有效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利用政府在宏观管理方面的优势监督调控,利用保险公司专业化管理水平,确保了新农保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并且,“德阳模式”在新农保创新性引进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方面开创了先河,根据协议,经办服务不参与新农保基金运作,不承担盈亏风险,以“一对一上门服务”和“零现金管理”为主要特征,这也是商业保险公司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参与社会管理的有益尝试。
但必须承认的是,“德阳模式”创新的背后也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委托经办管理的持续性及稳定性、管理绩效评估体系建立,新农保基金运作等问题。因此我们将通过对 “德阳模式”所具有的科学价值和附加效益的研究学习及实地调研,主要针对新农保问题,提高新农保中的政府采购效率问题,管理绩效评估体系建立问题进行讨论探究,并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以便更好促进新农保的推行。
第一,对新农保基金运作,笔者认为在“德阳模式”中可借鉴“湛江模式”中商保、社保携手提升保障水平。即从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存量中,将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适当比例拨出,由政府统一购买大额商业补充保险,从而使百姓的养老保障提升一个档次。
第二,对于提高新农保中的政府采购效率,政府要做的首要工作是设计合理的招标方式,使之有利于与专业的社会资源高效对接。同时采购工作要从个相关单位统一抓起,各单位也应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质量。制定科学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同时必须明确规定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与实现,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
第三,对管理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我们建议中国人寿德阳分公司可设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中心。业管中心主要职责是:1、做好新农保的结报补偿工作。2、做好新农保的统计和财务报表工作。3、做好新农保的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4、协助做好新农保补偿方案制订工作。推行新农保专管员制度。原则上在旌阳区设立多个定点,每个定点设一名新农保专管员,专管员由业管中心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专管员主要职责是:1、参合对象资格核准管理。2、参合对象登记和政策咨询。3、参合对象养老金支付。4、协助案卷调查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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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投保的主体在谈判能力上的相对劣势,导致一些风险较高的集团所属企业在投保某些险种时经常被保险公司拒保,从而使得这些企业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其抗风险能力受到较大影响。即使有的企业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许可,最终的投保费率也远远高于市场整体费率水平。总之,分散型保险管理体制所固有的投保主体谈判能力弱的缺陷,使得有些企业无法正常投保,从而缩减了企业集团的保险保障范围,降低了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构建企业集团统一保险管理模式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经验,要想突破分散型保险管理模式所导致的困境,就必须从模式的变革入手,通过采用企业集团统一保险管理(以下简称为“统保”)模式,利用企业集团的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有效克服相较保险公司在专业知识、经验、实力、信息、议价能力、谈判能力等方面的相对劣势,从而帮助企业集团以最低保险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实现企业集团保险效益的最大化。当前,我国企业集团的统保模式主要有三种,即高度集权型的“集中决策、集中投保”模式、半集权型的“集中管理、分包采购、分别投保”模式和指导型的“集中指导、分散操作”模式。考虑到集团所属企业的实际保险需求、利益和投保积极性,结合上述各种模式的预期实施效果,建议我国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管理、分包采购、分别投保”的统分结合模式作为保险管理模式转型的首选。第一,集中管理。企业集团作为保险工作的管理决策中心,负责制定统保政策(统保方案和统保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划、保险产品的选择和设计组合、组织统保实施以及对统保实施的监督审计等。第二,分包采购。企业集团根据集团所属企业的业务类型、风险状况及保险需求将集团保险业务划分为不同的保险包,并在集团层面上将这些保险包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采购,所属企业按照各保险包的采购结果及统保操作细则,进行具体的保险业务安排。第三,分别投保。集团所属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统一采购的保险价格及统保操作细则,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对必选险种及可选险种进行组合,分别进行保险产品的投保操作。综上,统分结合模式不是简单的“分”或者“统”,它是根据实际情况有“统”有“分”。在该模式中,集团所属企业仍是保险业务的投保主体,仍享有原有一切权益。“统”的出发点是企业集团利用其规模优势和专业能力来统筹规划整个集团的保险业务,落脚点则是为了实现集团所属企业保险权益的最大化。在统保具体实施过程中,考虑到多数企业与现有保险公司的常年合作关系,投保企业可按统保条件优先选择原承保公司,若原承保公司无法接受统保条件,再由企业集团与投保企业协商进行保险安排。这样,统分结合模式既发挥了企业集团统一采购的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又充分增进了集团所属企业的保险权益,尊重和保护了集团所属企业的投保意愿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企业集团保险模式转型的顺利推进。
三、企业集团统一保险管理模式的优势
(一)能够有效解决漏保和投保不足问题第一,在统保模式下,企业集团可以在所聘请的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支持基础上,由自己的专业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来统一确定企业集团投保险种的范围,这将有助于避免漏保和投保不足问题的产生。第二,统保模式强调从集团层面和宏观角度对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这有助于克服集团所属企业的个体视角所产生的局限性和侥幸心理,从而能够对是否投保一些事关重大的保险险种做出正确的判断。第三,企业集团统保的规模优势使得企业集团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和谈判优势,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投保费率过高或保险公司拒保等所导致的漏保及投保不足问题的发生。(二)能够大幅降低保费支出第一,统保的规模优势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和谈判优势,从而使企业集团能够获得更大幅度的保费优惠,起到有效降低保费支出的作用。第二,企业集团能够从宏观层面对保险险种进行优化组合,例如以保费更低、保障更好的雇主责任险来替代团体意外伤害险,从而起到降低保费支出的作用。根据我国企业集团统保的经验数据,统保模式通常能够使企业集团的保费支出节约30%以上。(三)能够提高索赔时效,增加保险效益一方面,企业集团能够预先与保险公司就相关理赔服务如事故报案制度、核定损失的时限及支付赔款的时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这既可确保理赔的时效性,又可提高案件的结案率。另一方面,拥有规模优势的企业集团通常会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VIP客户,从而索赔服务会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也会进一步提高。总之,统保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拒赔、惜赔、少赔、拖赔等现象将大大减少,企业集团的保险效益将获得实质性提升。根据我国企业集团统保的经验数据,统保模式下企业集团因索赔效率提高而增加的保险效益将达到总保费支出的10%以上。综上,考虑到保费支出的节省及索赔效益的增加等因素,统保模式可为企业集团增加40%以上的保险效益。(四)能够帮助高风险企业获得保险保障一方面,企业集团可以利用较强的议价能力和谈判优势,协调相关保险公司为高风险企业办理相应的投保业务。另一方面,还可以针对高风险企业的风险状况及保险需求,要求保险公司为其量身定制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可见,统保模式有助于解决高风险企业被拒保或保费成本高企等问题,从而有效解除高风险企业在投保上的后顾之忧。
四、统一保险管理模式的具体实施
天灾频发暴露了我国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农业保险问题。
“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最大阻碍就是法律缺位。”有关人士指出,1997年国内就启动了农业保险立法调研工作,14年来进展缓慢,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仍然在低水平上徘徊。
2008年南方冰冻灾害,保险补偿仅占灾害补偿总额的4%,较之国外50%左右的补偿水平相去甚远。2009年的东北大旱、2010年的西南干旱,保险补偿同样杯水车薪。
灾难频发 保障不足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历史上旱灾给我国人民带来过惨痛灾难。据统计,自公元前206年至1949年的2155年间,我国发生过较大的旱灾1056次,平均两年一次。
在1949~1998年间,全国平均每年受旱面积3.24亿亩,相当于耕地面积的1/5,其中成灾面积1.31亿亩。全国平均每年因旱灾损失粮食123.8亿公斤。50年中有10年发生严重干旱灾害(1960、1961、1972、1978、1986、1988、1989、1992、1994、1997年),受旱面积均超过4亿亩,成灾面积超过2亿亩,相当于5年发生一次重旱。
当前,巨灾对我国社会财富和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单一的依靠国家财政救济管理巨灾风险的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近10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2008年,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11752亿元,政府财政救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603.31亿元;2009年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23.7亿元,各级政府投入救灾资金140.4亿元。从历年数据看,面对自然灾害,政府财政救助金额一般在直接经济损失的2%左右,2008年、2009年这一比例有所提升,也仅占到5%左右。单纯依靠政府救助来应对损失日益加剧的巨灾风险,收效甚微。
因此,不少有识之士多次呼吁“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通过保费补贴等手段扩大投保范围;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手段,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进入农村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商业保险;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等。
我国巨灾保险严重缺位
从国际社会经验来看,对于巨灾风险的管理一般借助巨灾保险的方式。比如,风险管理水平比较先进的美国,将巨灾保险与其他一些农业支持计划相捆绑,规定只有参加“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才能享受农业福利计划,由此实行强制性农业巨灾保险;欧洲的多数国家以农户自愿参保为主要方式,由私营保险机构覆盖大部分农作物和牲畜的农业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日本农业保险采取的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只要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种植人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但是大部分保费由政府承担。遇到巨灾时,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
我国相应的巨灾保险开发程度很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险种较少。除了中国保监会允许投保人以附加险的方式投保地震险之外,海啸、台风、冰雪等自然灾害一般不予承保。因此,每次灾害过后,保险公司受到的冲击都较小。2008年我国南方雪灾,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保险赔付仅占2.3%;四川“5・12”大地震带来了超过8451亿元的经济损失,但由于地震灾区保险覆盖率低,保险赔付仅18.06亿元人民币,占0.2%。与此相对应,从国际上保险赔付的情况来看,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保险赔付达到了其直接经济损失的50%;2007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706亿美元,保险业赔付276亿美元,占39%;2009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20亿美元,保险业赔付占42%。这些数据表明,在应对巨灾风险时,我国保险业严重缺位。
巨灾保险在我国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有很多。其一,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有限。2009年保险业保费收入为11137.3亿元人民币,其中寿险保费收入8261.5亿元人民币,一次中等规模的巨灾损失就可以耗尽当年整个非寿险保险业的全部保费收入。
其二,缺乏足够的、精确的巨灾损失信息和相关数据。承保巨灾风险,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产品定价。数据是巨灾保险的核心,通过在已有损失数据的基础上建立适当的模型,保险公司才能对巨灾保单制定合理的费率。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进展。2009年4月,保监会下发《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对巨灾保险数据模型、巨灾保险源采集标准和编码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保监会也已经着手建立中国巨灾保险数据库,开发中国巨灾保险模型。
其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巨灾保险作出明确指引与规范。我国已制定了《防洪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等2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专门涉及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还是空白。
其四,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途径。一般来讲,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两种途径来转移承保的巨灾风险。然而,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尚未推出巨灾再保险产品,也未正式启动保险风险证券化。2009年7月30日,北京市农委与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再保险合作协议,通过再保险方式转移由政府承担的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超赔风险。根据再保险合作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160%以下的风险,赔付率超过160%的风险由政府承担。北京市农委在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新模式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超过300%的风险损失由政府自留,仍然会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稳定性造成威胁,巨额损失的风险由资本市场来承担将会更有效率。因此,完善我国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需要进一步将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上日程。
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并不能“呼风唤雨”,立刻解除灾情,但是至少能够减轻受灾地区民众的经济损失,避免灾区农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恶化。
风险大、成本高,农业保险发展必须立法
农业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不同,由于风险大、成本高,价格比其他财产保险高很多,而投保主体――农民又收入较低。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在没有政府大幅度补贴的条件下,纯商业性农业保险难以发展。因为这一特殊性,农业保险发展必须通过立法来明确一系列重要问题,比如政府补贴问题,到底是中央补还是地方补?补多少?补贴哪些作物和畜禽?选择哪种补贴方式?补贴效果谁来监督?再比如巨灾风险分散问题,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巨大,经常会遇到巨灾损失,如果没有一整套风险转移机制,如安排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债券等,保险机构不敢也不愿意承保旱灾、台风、冰冻等发生范围很广的灾害。
这些问题,欧美等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来解决的。比如美国的《农作物保险法》规定了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负责调查风险、厘定保险费率,明确补贴额度,并评估政府补贴的效果,对保险效果开展监督。法律同时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其他私营再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明确了在发生巨灾损失保险准备金和再保险摊赔都“赔不够”的情况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可发债券融资。
在农业保险法律框架下,政府、农户、保险机构各司其职,特别是政府,不越界也不缺位,才能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成绩可嘉,但依然隐患重重
在农业保险立法空白的情况下,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1/4的耕地已经有了保单。成绩可嘉,但依然隐患重重。2010年西南旱灾,很多农户没有投保,人们说这是“农民之不幸”;但换个角度看,保险公司也“躲过一劫”――这话似乎不近人情,可事实上无论当地哪家保险公司承保,结果都会是“赔不起”。2007年某省大旱,由于没有再保险安排,保险公司收保费6.8亿元却要支付赔款15亿元,省财政支持1亿元“大灾基金”后就再也拿不出钱,致使很多投保农户无法得到足额赔偿。目前一些省份也从农业保险保费中按比例提取大灾准备金,但基本上都难以支付大面积的巨灾风险。近年来,干旱、洪水、台风频发,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大都“提心吊胆”――摊子越大,风险越高。
农业保险组织模式没有通过法律明确的现实,导致很多保险机构在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时“阻碍重重”。比如,按规定巨灾基金可在税前提取,但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虽然也为渔民提供养殖、人身保险,却因不是商业保险机构,而得不到政府的保费补贴,甚至不得不为自身积累的巨灾准备基金缴纳不是所得的所得税。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此举是否合法,无从评判。
农业保险的经营离不开政府的配合与支持。除了保费补贴,宣传、核保、灾害勘查、定损、理赔等都需要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协助。按现行法律,给这些人发放劳务补贴,就属于“行贿”等违法行为。但如果没有奖励机制,有些工作难以为继。
“多头管理”也令人心忧――目前,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保监会监管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农业部门协助保险机构展业、定损和理赔。多头监管不仅浪费监管资源,也徒增不少协调成本,还会留下许多监管真空,比如目前有些合作组织做农业保险就不知道该由谁来管,因为这些组织是“社团”;再比如在分头监管体制下因为有漏洞可钻,就会出现地方政府套取上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等问题。
加快农险立法进程,须摒弃行业部门之争
1997年,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别拿出过试验和发展农业保险的方案。主管保险的人民银行曾拿出了一个由政府支持保险公司举办农业保险的方案,但财政部希望由中央财政出资自己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因两方案的意见相去甚远,不好协调,均被搁置。
2007年,国务院要求保监会组织立法调研。2008年,经过多方考察、调研和征求专家意见,保监会与农业部、财政部相关司局一起,共同起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之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向人民银行、农业部、发改委等相关部委征求意见。财政部认为立法条件不成熟,予以否定。同时,财政部也在此前提出了一个由中央财政出资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的方案,希望由农业再保险公司把全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和运作统一起来。因为存在分歧,相关立法工作就被搁置起来。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必须摒弃行业、部门之争,增加协调配合,以“超常规”力度推进立法。对一些存有争议的具体问题的规定,可经过实践检验后,增补到法律草案中。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农业保险的“大法”,不能因小“废”大,将立法进程拖延下去。
何谓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总部设在天津的新兴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总股本达11亿元人民币。作为一家新兴的保险公司,渤海保险非常重视电话营销等新型营销渠道的发展,随着业务的不断延伸,为向客户提供更加快捷、高效、安全的电子化保险服务,渤海保险做出了实现电话营销及服务集中运营、设立电话营销服务中心的重要决策。
IP呼叫很“保险”
“这个项目实际上是两块: 一是企业的呼叫中心,为用户提供服务; 另一块是电话销售。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的就是风险管理业务,而且我们所有的资料都在IT系统上,所以自身的系统一定要保险。”渤海保险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王效敬告诉记者。
选择传统的呼叫中心技术和产品对于IT部门来说是最安全、省事的,出了问题不需要承担太大的责任; 然而,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客户服务的需要,以及未来系统扩展的需要考虑,渤海保险信息技术部毅然做出了大胆的决定――采用新型的IP呼叫中心解决方案,建立具备客户服务和电话营销双重功能的覆盖全国的IP呼叫中心。
渤海保险的电话营销服务中心设计为全国集中式大型系统,从2007年开始进行第一轮设备选型。经过多轮的认真比较、调研、测试,最终选择了北电为其提供包括排队机、中间件、IVR、录音系统在内的完整解决方案。2008年4月,电话销售一期上线; 2008年12月,客服一期上线; 2009年3月底,电话销售及客服二期上线。“渤海保险电话营销服务中心目前拥有电话销售200座席,客服50座席,系统上线以后,到目前为止一直非常稳定,没有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渤海保险信息技术部高级IT经理屈奋雄告诉记者。对于这套新型的IP呼叫中心系统,屈奋雄十分满意。
“今年5月底,我们将完成客服、电话销售系统第三阶段的建设,实现全国25个分公司系统的大集中,并实现许多新的功能。”屈奋雄表示。
选对合作伙伴
此次渤海保险选择的解决方案包括北电CS1000E、中间件CC6.0、基于IP的IVR系统ICP、录音系统CR&QM和IP电话终端。“之所以选择北电的IP呼叫中心解决方案,是要充分利用北电产品先进的技术和稳定的性能,帮助我们建立起先进的、多功能的呼叫中心。这个呼叫中心可以通过平衡人员的工作量,来实现更加高效和快速地实时响应客户,并支持低成本的呼出电话销售。同时,也可以使渤海保险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逆势而行,异军突起。”王效敬表示。
[关键词]网络保险;优势;现状;对策
1.1网络保险维护成本低
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单,可以省去花费在分支机构网点及营销员上的费用,保险险种、公司评价等方面信息电子化后可以节省印刷费、保管费,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具有大幅度降低的潜力。
1.2网络保险增添新的销售机会
由于人力、财力等多方面的限制,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只能与部分客户接触,互联网超越时间和空间限制进行信息交换、交易,随时随地为不同年龄、不同性格的人群提供24小时服务的特点,使得保险人不易联系到的一些崇尚快节奏高效率而又不喜欢经常被陌生人打扰的人群通过互联网就可以为其服务。因此,网络保险营销使更多的人成为保险新客户,大大增添了保险新的销售机会。
1.3网络保险营销具有互动性,可以提升公司服务质量
由于网络的在线服务可以是全天候的,所以网络营销有即时与快捷的优势,能与客户保持长久、及时的信息沟通,网络成为了客户与保险公司双方双向沟通的最佳媒介。一方面,客户可以在网上比较多家保险公司的险种和报价,方便快捷地选取一个最适合的险种,保险经营者也能迅速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向;另一方面,客户们也能通过网络更直接地了解保险经营者的情况。同时,网络还可以为客户提供许多相关内容的“一站式”方便快捷的服务。
1.4网络保险可以促进保险宣传和市场调研
在网络环境下,保险公司可以用公司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球电子广告,向顾客有关保险动态、防灾防损咨询等信息,既能扩大保险宣传,又能提高服务水平,还能克服传统营销中借助报纸、印刷宣传小册子所固有的信息量小或成本高、时效差的不足。
2网络保险营销的现状
2.1欧美国家网络保险发展现状
网络保险营销最早出现在美国,随着产品、渠道和技术创新的不断发展、完善,越来越多的美国和欧洲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利用网络进行内部管理的同时,更着重发展网络保险营销,网络保险在西方国家已经普遍被人们所接受。2009年,美国有93%的保险公司至少设立了一个公司网站,其中,有一部分的保险公司甚至设立多达4个网址,并且网站的设立都比较规范和健全。超过43%的保险公司把发展互联网业务作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美国网络对话数据营销公司最新调查,2008年,美国有高达890万的消费者通过网络选购保险产品。
欧洲各国的网络保险发展也很迅速。英国建立的“屏幕网站”提供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用户数量每月以70%的速度递增。在英国,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8年的43%。法国安盛保险集团自1996年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目前,这个集团约8%的新单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
2.2中国网络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保险业保持了高速发展的态势。2000年,保险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网站,很多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出现,标志着中国进入网络保险历程。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保险、金盛人寿、泰康人寿等保险的电子商务网站先后正式开启;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在京正式向外界亮相;“网险”、“e家保险”、“买保险网”等第三方网上保险超市也陆续开始上线运营。
从各大保险公司近几年的信息化动作来看,网上保险直接渠道、网上保险间接渠道、手机保险均得到快速发展。中国人寿、平安保险、泰康人寿、太平洋保险、中国人保财险的电子商务系统和手机投保系统,以及易保网、中国保险网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均在近几年有较大投入;中科软、尚洋信德、新保软件等保险行业软件和服务厂商也纷纷推出相应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此外,保险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行业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相继出台,推进网络营销已经成为“十一五”期间保险业重点发展目标;《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陆续实施,困扰保险网络营销的身份认证、电子保单及在线保费支付等问题逐步得到改善,为保险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环境。
3我国网络保(整理)险营销发展对策
3.1创造良好的网络保险营销环境
由于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保险条款的繁杂性、保险服务的互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的网络营销。因此,需要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应机构制定有关网络保险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办法、电子保险合同管理办法等,使网络保险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有法可依,为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3.2创建保险公司网站域名,打造网络保险品牌
保险公司网站是一扇保险公司与客户交流之门,网站域名则包含了丰富的保险公司信息,它可引导客户上网,通过网络动态地、及时地、全面地向顾客传递信息,所以,电子商务系统环境下的保险公司要建立网站域名。首先,建设搜索引擎导向的保险公司网站,广泛地与其他网站链接,认真设计适合于搜索引擎检索的关键词,指引搜索引擎去进一步分析网站的内容、尽可能多地获得其他网站的链接等;其次,使用电子邮件宣传公司网站。此方法关键是获取准客户邮件地址,可通过娱乐、有奖竞赛或优惠销售等网上活动让准客户参加进来,然后定期用邮件和他们建立长期稳固关系;再次,使用传统媒体宣传公司网站。简单、易记、便于产生联想的网站名称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户外广告、公司印刷品等不断给人以视觉冲击,加深印象。
3.3提升网络保险营销服务质量和内容
快速和周到的优质服务是进行网上直销的保险公司战胜竞争对手的法宝。众所周知:服务贯穿于电子商务的全过程,保险本身是一种分散和转移风险的金融服务,把两者叠加在一起的保险电子商务,必然以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为目标。保险客户服务根据其功能分为两个层次:基础服务,高附加值的服务。基础服务就是保险公司利用电子商务系统的互动优势,为客户提供服务来实现保险产品的市场价值。保单售前,客户点击保险公司网站了解公司的背景、险种条款、投保流程、既往赔付案例等信息,之后可能向保险公司发出投保意向信息;保单售后,保险公司在线提供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报案和给付。离线服务主要是完成保险方案的确定和核保工作。保险方案的确定大多难以在线上完成。这是由于对于个性化的保险需求,线上的信息交流很难连续顺畅、语意表达及对方的理解可能不尽如人意,造成此方式较机械,所以需要其他的线下服务方式来最终确定保险方案,如:电话、保险业务员与客户的面对面交流来完成。线上核保只能针对少数险种,如:车险、意外伤害险等,大多数的险种需要线下核保,如健康体检、财产核查等,否则,保险公司要承担较大的逆选择风险。可见,在线服务和离线服务的密切结合是实现保险电子商务的基本保证。没有基础服务来实现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向保户的转移,附加服务只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高附加值的服务是指客户在体验网上保险消费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与保险产品相关的各种知识以及其他方面的优惠。
3.4开发适于网络保险营销的保险产品
大力开展险种创新,开发适于网络的保险产品,既是对保险网络营销的要求,也是保险营销创新发展的契机。网上保险产品既要从技术上适合网上销售,又要从市场上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如果能取得这两者的交集,推出的网上专用保险产品必然会取得产品竞争优势。像戴尔计算机公司网上直销电脑一样,戴尔公司会按客户的电脑设计方案为其组装产品,电子商务时代的网上保险产品也可按保障范围拆散成一个个零件,由网上客户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即时将众多零件组合成客户所需要的整机。多元化、个性化的组合险种必将成为最受欢迎的网上产品。
3.5营造完善统一的网络营销平台
保险网络营销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网络平台作为技术支持。美国市场的保险网络营销中,仅有20%是通过保险公司专属网站进行的,而第三方网站却占到了80%,后一种模式往往是由独立的商家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即中立的网上超市,提供来自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和价格,不受时间、空间和品牌的限制。
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网络保险市场严重分割,造成了目前的网络营销一直难以形成合力,无法在总体上获得足够规模的客户群体。国内第三方网络平台基本上只扮演“二传手”的角色,接到业务还是转向保险公司传统渠道。因此,国内网络营销可以通过同业公会牵头的方式,制定电子商务经营规则,建立完善统一的网络平台。
3.6建立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互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