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逐步凸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实习补助、交通费用、一日三餐等显在的财产性问题受到不公正待遇。二是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及人身伤害等问题发生时的赔偿措施和诉求渠道不明晰。三是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受劳动法保护存在争议,现行法律制度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身份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不认同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和双方的劳动关系。四是实习协议的缺失和不完备,有些实习协议只是对合作时间、人数、专业、岗位、待遇等做出大致的约定,对实习目标、具体内容、隐形福利、出现实习纠纷的应对解决等方面没有明确的约定。五是没有准确定位实习期间学校、学生及企业三方法律关系及各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易造成学生权益受损产生纠纷时三方互相推诿的局面。
二、欧美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与实践
1.立法保障
目前国外学者对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研究集中于公正性和引领性。德国实行“双元制”,即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教学,职业院校遵循《州学校法》,合作企业遵循《联邦职业教育法》,使学生的权益受到专门的法律保障;澳大利亚大学生实习推行“新学徒制”模式,规定提供学徒培训的雇主与学徒之间要签订培训合同,以保障学生权益;美国的社区学院学制短,学习时间安排灵活,专业开设针对性强,对学生的权益保护十分完善。
2.实习身份保障
西方国家在劳动立法上大都肯定了实习期学生的劳动资格,并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教育实习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德国是世界上职业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有最完善的实习保障法律体系,对实习学生劳动者身份的认定在教育界和法律界取得一致意见,即除高校条例规定的义务性实习属于学业组成部分不构成劳动关系外,只要学生在组织中提供非独立性劳动,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实习学生以劳动者的身份受到法律保护。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雇员是指被雇佣的任何人,只要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被雇佣一方都应当视为劳动者,受到有关劳动法律的保护,劳动者包括实习生、见习者和全日制学生等。英国法律的规定更为简单、明晰,只要实习期的大学生提供劳动获取对等报酬与用人单位形成劳资关系,即可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3.薪酬保障
欧美国家对在校学生实习间的工资报酬有着严格的规定。德国法律规定大学生实习期的最低报酬标准为每小时7欧元,同时为保障学生的收入,规定学生实习期所得薪酬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并且实习期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有“报酬与支付金额”的内容。因此,德国大学生在实习期的收入比较稳定,平均月收入为275欧元。英国规定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5英镑,且给予税收减免。法国规定,实习学生在实习期超过两个月以上的视为带薪实习,实习生的月报酬在420欧元以下的,实习学生可以免税。
4.保险权益保障
美国保险体系十分成熟,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医疗保险,大学规定所有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大学生健康计划,并缴纳强制性的学生健康保险,从学生学费中划走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德国法律规定,高校学生必须参加相关的医疗保险,否则不能注册入学。德国在《事故保险法》中规定,所有受雇的人员都享有工伤事故保险。法国也制定了强制性保险制度,规定实习学生可享受大学生社会保险,保险内容涵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等;英国对所有大学生包括海外留学生提供国民卫生保健体系,学生可以根据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医疗保险服务作为补充。这种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学生所缴纳的保费金额很少,却有效地保障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5.民间团体协同保障
国外针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护还包括民间团体、校企合作模式保障等其他协同形式。澳大利亚有300多个负责学生培训实习的社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免费帮助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协商实习内容和安排、辅助学生鉴定实习合同、落实学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将这些实习培训合同注册到相应的州和地区的培训局。这些培训服务机构通过企业和学生实习协议的达成而获得政府帮助。由于学生的实习权被市场化,培训服务机构为抢市场非常注重实习质量,并专门成立部门维护学生的实习权益。
三、欧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对我国的启示
1.健全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借鉴了国外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经验后,结合中国国情,首先要从健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入手,肯定大学生实习期的劳动者资格。建议国家制定大学生实习的相关条例,如《大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法》,或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增加对在校生实习进行统一规定和保护的相关内容。第一,校外实习期的大学生也应属于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这样事前预防,可减少或避免对实学生权益侵犯现象的发生。第二,明确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也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样就从法律层面真正地承认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第三,对大学生校外实习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具体化,并且要明确规定各方的救济途径和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2.构建与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司法保护与救助机制
梳理实习侵权的纠纷可知,引起三方关注的热点均在学生遭遇重大人身伤害等巨额经济赔偿的事例层面上,这些事件因社会影响差、造成危害大而受到广泛关注。而大学生校外实习中最常遇到的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拒付加班工资、强迫劳动等侵权行为,因为事件普通且没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而销声匿迹。因此,应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与救助机制来平衡大学生和实习单位双方的利益,对大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实习生身份的特殊性,可以由国家组织建立专门的大学生实习侵权司法保护机制,如建立大学生实习争议调解制度,在实习过程中,当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由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出面予以调解;或将大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所有争议均纳入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内,当出现争议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真正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与救助,保障其作为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构建和完善实习基准制度,健全实习协议制度
大学生在校外实习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所享受到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一般是由企业单方面决定的。而实习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实习学生最起码的实习条件和待遇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国家制定关于大学生校外实习基准方面的强制性规范,以此来约束企业给学生提供尽可能好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此外,在构建和完善实习基准制度的前提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还应共同签订实习协议。在三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中,要明确规定实习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发生的争议,特别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事项,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均要做出明确约定。
4.教会学生维权,提高其依法自保的意识与能力
法律知识的贫乏和依法自保意识的不足是目前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作为人才供给主体的高校,必须要在学生走上实习岗位前,教育学生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其知法并要会用法,提高其依法自保的意识和能力。当其在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救济,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引导学生端正实习态度,认真对待实习
大学生参加实习,是其真正走向社会之前的提前实践,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一个社会人。首先,应该调整消极的实习心态,端正态度,认真地对待实习锻炼。尤其在实习中遇到问题,要积极地寻找原因,努力地解决问题,不要想当然地将更多的责任推向企业方。其次,在实习过程中,要关注通过实习能获得哪些工作经验、工作技能,而不是只注重工资的高低。此外,学校要全程监控和管理实习过程,指派专门的校内指导教师配合辅导员和校外指导教师,承担学生实习期间的专业指导、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的工作。指导教师要定期到实习单位看望学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调整好实习学生的心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增强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6.探索企业开展实习活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关键词:酒店管理;大学生毕业实习;权益受损现状
近年来,由于国内国外经济形势变化多端,我国酒店行业面临严峻形势,并且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变化性导致高校所开设酒店管理专业与酒店的供求不完全匹配,引发当今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就业难”与酒店企业”高层管理人才稀缺”矛盾冲突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酒店管理高校越来越重视酒店管理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大学生也更期望通过毕业实习熟悉酒店环境,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专业素养,以适应当今日益变化的人才需求。
一、我国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现状
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毕业实习是酒店管理高校管理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酒店人才培养的必要环节,通过毕业实习,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在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理论联系实际,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为适应今后从事酒店管理工作做好准备。尤其对于这类实操性较强的大学生来说,毕业实习环节更是熟悉酒店环境、学习一线操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迈向预期职业生涯的重要教育过程。然而,由于酒店管理专业参加毕业实习的大学生身份特殊,既是学生,又是“劳动者”,实习期间来回往返于校园、社会之间,在毕业实习中所从事的又是一线岗位,如餐饮、客房、前厅等,工作时间长、工作任务繁重,发生工伤、意外的机率较大,尽管不少高校有毕业实习管理相关规定,但多为对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行政和教学管理,学校的权利往往大于义务,对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发生工伤、意外时的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主体。与此同时,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不少关于工伤、保险的权益保护条例和行政法规,但几乎都没有明确大学毕业实习生的身份归属、实习报酬、实习权益等具体问题,也没有明晰学校、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由于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不能与实习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纵使与酒店员工同工同劳,毕业实习生们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也无法得到劳动相关法律的保护,在毕业实习期间,酒店管理专业学生一旦发生工伤,并不能找到有力的法律,有力的途径,捍卫自己的权益,争取自己的民主,在毕业实习期间几乎处于未被保护状态。然而事实上,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也是像真正的劳动者一样在劳动,一样在付出,却没有得到真正应有的公平的权益保障。因此,分析我国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表现
面临着”毕业即失业”严峻就业形势的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们,满怀着憧憬与期待地盼望着酒店毕业实习期的到来,希望在毕业实习期间能够将大学中所学习的、所知道的酒店专业知识,专业素养与酒店实际相结合,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由于毕业实习生身份的特殊,劳动力市场的不成熟、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等,使得大学生遭受侵权现象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更严重挫伤了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毕业实习的激情与热情。我国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表现如下:
1.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报酬得不到保证,往往同工但不能同酬
由于酒店管理专业毕业实习生并不能与酒店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酒店管理专业毕业实习生的身份属性不明,因此,有的酒店借此压低酒店管理专业毕业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将毕业实习生视为廉价劳动力。为了顺利通过毕业实习,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往往向酒店方妥协,接受酒店各种巧立名目的变相压榨。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参加毕业实习的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与正式员工即使在同一岗位,同样工作时长,同样劳动强度,却与正式员工在薪酬待遇及福利待遇上相差甚远,严重损害了毕业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2.毕业实习期变成“盘剥期”,超时工作,安排高强度工作,实习生心理压力大
在酒店毕业实习过程中,有的酒店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变相压榨学生,让其超长时间工作,且拒付加班薪酬,安排高强度的工作,给毕业实习生带来沉重的实习压力。而酒店管理专业的大学生们为了顺利拿到毕业实习证,为了拿到优秀毕业实习生的荣誉称号,往往忍气吞声被迫加班,心理压力巨大。
3.劳动保障协议书无法签订,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毕业实习期间的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在法律上的身份属性不明,无法与酒店签订劳动保障协议。同时,部分酒店管理高校管理者尚未意识到大学生毕业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相关配套的学校管理措施和文件法规尚未健全,这些致使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我国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1.酒店劳动力市场原因
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不少酒店为了在这严峻形势下存活下来,采取裁员措施来应对这一挑战,甚至有的酒店未能经受住这一考验,纷纷倒闭,劳动需求由此减少。而近些年来,酒店管理专业在各高校也不断开设,使得酒店管理专业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而由此便带来的酒店劳动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态势,这就成为酒店对大学生吹毛求疵的客观原因。
2.企业原因
有的酒店为了追求成本最低化,实现利润最大化,他们仅仅把毕业实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提供高强度的工作,变向加班,并且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有的甚至故意以种种理由克扣毕业实习生工资或者抵押金,想尽一切办法利用毕业实习生为企业创利创惠。
3.酒店管理高校原因
虽然我国各高校基本上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了各自的《实习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但不少高校的制度规定中学校的权力往往大于学校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据调查统计,目前像笔者所在高校有专门的《毕业实习管理条例》和相关《细则》的并不多,而有些高校即使有相关政策措施,但学校给学生的约束和义务往往大于其权力,笔者所在高校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也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积累才逐步完善的,但更多的高校却欠缺这一点。
4.当前法律、法规体系原因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的毕业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尽管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不少关于工伤、保险的权益保护条例和行政法规,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劳动者身份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地表示在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学校与酒店应对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使得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存在一定困难。《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对学生的权利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解释和实施办法,劳动法的相关法系及其实施办法中对大学毕业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多是模糊或者回避,酒店管理高校对毕业实习生的管理细则中也更多的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和学校行使的权力,企业对毕业实习生的管理细则中也更多的是权力大于义务。这使得酒店管理专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上有力的保障。
5.学生自身原因
面对僧多粥少就业形势,毫无工作经验的大学生的心理是复杂而多变的,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深感焦虑。酒店管理专业是一门实操性比较强的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酒店管理专业的大学生表现得更为焦虑和急躁。有的学生为了有更高的毕业实习补助,盲目寻找毕业实习单位、轻信中介机构,而结果却往往是得不偿失。加之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毕业实习期间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与酒店的相比处于劣势地位,一部分毕业实学生在受到侵害后,碍于学位担忧,碍于金钱不足,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参考文献:
[1]赵金霞,徐卫萍,蔡玉红.酒店实习管理案例精选解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任渝婉.我国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现状分析[J].管理学家,2014(10).
[3]吴义太,邓有莲.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10(4).
一大学生兼职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调查
近年来,高校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教育模式创新,高校越来越注重实践教育。大学生们也热衷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丰富个人的知识、技能,以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获得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未来的就业打好基础。但高校学生没有社会经验,在兼职活动中,个人权益易受到侵害。为对大学兼职情况进行研究,本人在A市选择了五所大学作为研究对象,以一千名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各种渠道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970份,问卷收回率为97%。根据收回调查问卷的分析可看到,有75%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个人的权益维护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如在受到侵害时会选择妥协的处理方式,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可以看到很少会有学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权益。在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中可看到,有57.3%的学生选择了使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22.4%的学生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想过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维护自身权利,只有15.3%的学生会倾向于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利益,会与用人单位签书面用工合同,保护个人的劳动权益,并确保能够稳妥地获得劳动报酬。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可看到大约会有60.3%的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些用人单位常会延长工作时间、拖延大学生的薪酬发放时间或借其他非正当理由少发或不发给大学生劳动报酬。很多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合法利益受到不良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的侵害。因此,加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提升大学生兼职工作的利益,是当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一。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大学生在兼职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通常会比较低,一些情况下会低于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很多企业会以劳动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所列的条款中的规定来对在校学生的兼职问题进行界定,在校学生的兼职不视为就业,等同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以此条为标准,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侵犯大学生权益。
二对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思路
1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对于法律条款中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条款要有针对地废除,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出台二十多年,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与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有了巨大差异,中国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商品经济社会让人们有了更多的意愿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去,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更加重视,对于非全日用工工作形式的法律保护意愿也更加强烈。而出台的意见中提出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表达意思不够明晰,可能会有多种解释,不利于非全日形式用工的发展,特别是对大学生兼职情况无法进行有效保护。应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将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列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内,让大学生兼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2将大学生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规范
大学生在求学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以学习为主,大学生兼职只是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平时假期所进行的兼职等活动。通常大学生每天所能进行的兼职活动时间平均在4小时以内,如果使用劳动法条款来对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进行约束也是难以全部包括的。因此有必要完善劳动法规,将大学生兼职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法律规范加以设计,做好劳动法的相关保护工作,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兼职没有适宜的法律规范加以保护,因此很难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理解好“特殊劳动关系”的内涵,做好非全日用工的劳动管理与保护工作。(1)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所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通过口头协议来进行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益的约定,《劳动合同法》对这种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了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员工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规定出台的初衷是本着促进就业的目的而推行的,但对大学生而言,口头协议取证困难,一旦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很难取证。《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劳动合同事宜的办法,让很多的非全日制用工单位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雇佣大学生,以避免自身受到合同的约束。因此从保护大学生角度考虑,还是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订立事宜进一步梳理。(2)关于劳动报酬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了一些兼职工作与正常在岗员工还是有较大差异的,两者相较而言,在岗职工已经具备相当的工作经验,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劳动操作,而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还是作为一名新工或者实习生的身份来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去,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不具有系统成熟的工作经验,因此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多是从事一些辅助工作或对个人经验要求不高的岗位。因此兼职大学生与在岗员工之间技能的差异决定了两者之间在薪酬方面会有一些差异,大学生兼职薪酬标准制度制订时,可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工资制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在加班费标准方面,一般大学生兼职多是以小时计薪酬,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加班费的争议,在法定节假日时应适应于三倍的薪酬。(3)关于工作时间大学生的主要精力应放到学习上,大学生兼职只是丰富个人工作经验的一个途径,是学习生活之外的有益补充。但有些学生本末倒置,把本应放在学习上的时间用在了兼职方面,影响了学业。因此相关部门及学校应有积极的政策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可对大学生兼职时间做规定,确保大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对雇佣大学生群体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而言,建议可通过立法来规范学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大学生,可减少大学生兼职工作时间,相关部门也要出台规定,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时的日工作时间。(4)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劳动伤害问题一般会接受大学生兼职的单位多会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多从事体力劳动或服务用户之类的工作,工作中的危险系数较高,易发生人身伤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极易发生纠纷。大学生没有购买保险,规模小的用人单位多也无力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费用。因此建议将大学生放入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中,让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人员也可享受到保险待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使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也能够获得很好的医疗保障,得到较好地诊治,可享受到工伤保险政策。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给兼职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保证大学生的权益。高校也应切实做好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尽可能避免人身伤害。建立起非全日制用工的预警系统,做好大学生的兼职保护工作,为大学生提供服务,避免大学生兼职工作受到伤害。综上所述,中国高校教育已进入全民教育时代,高校的扩招让更多的人有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学生对自身也有了更加实际的要求和定位。更多的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即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种不可抵挡的潮流。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对于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大学生兼职是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主要力量,因此大学生有更多的课余时间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大学生的年龄及个人健康等情况也符合对劳动者界定的条件,因此从大学生兼职角度入手,展开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法律保障研究,对完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非全日制用工是当前中国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用工形式。要完善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让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有更多的保障,促进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提高社会责任感,让大学生能够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获取更多的实践经验,为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效解决劳动力问题,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申天恩.大学生劳动权益与劳动行为的学理论辩[J].重庆社会科学,2014(6).
[2]高长富,姚茗川,唐唯嘉.在校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1(8).
[3]黄牡丹.大学生兼职法律困境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1(7).
[4]张波.勤工助学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5(10).
[5]漆鲜萍.浅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权益保障[J].法制博览,2015(24).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实习权益;法治保障
一、大学生校外实习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日制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发的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现象很普遍。但在劳动中权益受侵害的同样不在少数,一方面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大学生的这种劳动争议得不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大学生在实习兼职中的人身伤害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另一方面,在理论上,能否给予大学生劳动法律的保护尚存争议,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缺乏理论的有力支持。
(一)大学生实习主体地位不明确
目前关于全日制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着法律规范涵盖范围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制不完全等问题,其根源在于从法理上对于全日制大学生群体是否属于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争议,在校大学生从事实习兼职劳动时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能否适用劳动法律调整。[1]关于大学生能否作为劳动者,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理由可归纳为:
(1)从现行法律规范寻求依据。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法至今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新的文件只要与其不相抵触,依然是有效的。[2]因此,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的劳动不视为就业。
(2)从劳动法律体系的保障措施来看。劳动法包括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劳动合同制度、基准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等。如果将全日制大学生也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势必牵涉到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缴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将大学生纳入并不合时宜。
(3)从实习的界定来看。实习是指在学校教学计划下的由组织管理下的实践活动,认为实学生与学校依然有教学关系,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学生建立劳动关系。[3]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可以作为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主要是从劳动者的构成要素上分析,大学生不论是年龄条件或者是智力等方面均符合劳动者的构成。大学生群体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除了享有教育法中的权利,也享有宪法中规定的劳动的权利。实习兼职的学生参加了实际劳动,创造出了包括劳动价值在内的劳动成果,符合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要求,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报酬和人身安全均得不到保障
据悉,实习生长时间顶岗工作却无报酬或仅有微薄补贴的现象广泛存在。另外由于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而学校与实习单位虽然签订了实习协议,多数情况下并没有重视各自的权利义务划分。在企业与学生的关系上,学生急于找地方实习,缺少签订实习协议的意识,而大多数企业也不会主动与学生签订协议。实习生权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缺乏,导致实习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4]
二、 对于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政府以法规形式确保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构建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特殊劳动关系体系,可先由教育部制定行政规章试行,比照劳动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作为劳动法的特例性规定,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制度。第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适宜做出任意性规定。考虑到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和劳动现状,用人单位与学生之间建立的特殊劳动关系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应作强制性规定。第二,关于薪酬、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劳动雇用也要遵循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制度,不得拖欠学生劳动报酬。第三,关于社会保险。作为特殊劳动关系来设计,为保护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保证大学生实习兼职的锻炼机会,学生人身保障将主要依靠高校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
(二)加强高校对大学生实习兼职的指导和保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56 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一,加强高校的维权力量,建立学生的劳动维权机构。学校应当鼓励并切实帮助权益受到损害的学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自己的劳动权益。第二,高校要完善学生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对学生进行实习劳动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的同时,学校应为实习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切实解除学生的后顾之忧。[6]
(三)用人单位在大学生实习兼职中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利益的受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和责任。在目前法律对于实习生的界定不是很明确的时候,用人单位要增强作为社会经济主体的责任意识,在学生实习兼职期间为其购买意外伤害的保险,这样可以降低自己的用人风险,也保障受伤害学生的人身权益。在对待在校生兼职的问题,用人单位要主动签订劳动协议,依据法律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学生的兼职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也保障自身的合法用工权益。
(四)注重大学生劳动保障的社会化
首先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以社会舆论引导企业关注自身道德层面的形象,使其认识到学生不仅是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也是企业潜在的人力资源,要善加保护。其次要充分利用社会、高校、家庭等多方的力量构建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系统工程。运用网络、新闻媒体、报刊等多种辅助手段,一方面通过宣传来增强大学生劳动权益维权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树立企业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高大学生权益保障部门服务的能力,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
三、结语
随着我国大学教育从精英教育年代进入国民教育时代,大学生的地位和社会责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是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发展自己的实践能力的需要。当前实习兼职的大学生进入劳动力市场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法律要顺应新的形势,对社会的新兴现象进行调整和规范。
参考文献:
[1] 刘会春.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J].载《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3月.
[2] 董保华著《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第537-53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董保华,董润青著《最新劳动合同法案例解读》[M].第2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张昕辉.大学生实习保障的缺陷及对策研究[J].载《湖南大学》2011年5月.
[5] 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J].载《高教探索》2009 年第 3 期.
[关键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
2010年《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指出“创新创业教育是一种教学理念与模式”,为“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13年,116所部属高校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到国创项目,经审核通过项目为23305项。其中,创新训练项目19741项,创业训练项目2587项,创业实践项目977项。仅2013年,国家累计投入经费约2.3亿元(以每个项目经费为1万元计算),参与国创项目的学生人数约10万人(以每个项目组成员为5个人计算),参与国创项目的指导教师人数超2万(以每个项目组指导教师为1人计算)。由上可知,国创项目从数量上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
一、研究现状
国创项目的相关研究倾向于项目立项和实施等方面的可行性[1]、人才培养模式[2-5],过程管理模式[6]、具体支持措施[7]或者综合对上述多个方面进行探讨[8],等等。但是,针对项目管理过程中问题的研究在国内并不多见。傅臣家等人[9]对山东农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情况的调查分析显示:有36%的学生表示对学校开展的创业指导教育印象不深,效果不大;36%的学生表示效果非常明显,对创业课程有充分的了解;20%的学生表示感受到缺乏创业支持;20%的学生表示感受到缺乏创业平台。由此可见,创新创业教育还远未达到教学的目标,而国创项目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相关研究也尚处于积累经验、发现问题的阶段,实施时间较短,故而有必要针对国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管理文件的缺失
针对20个省级或学校级创新创业管理办法的调研发现,很多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立项、项目监管和项目结项的规定缺少详细的、可量化的目标要求或评价体系。办法中界定了如立项条件、实施过程、涉及人员及其任务和项目时间等问题,且确定了以专家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评价标准,而对于各个阶段工作结果的规范要求不够。如立项申请书的填写和申请团队的标准,项目监管可形成的相关文档及其标准,以及结项报告书的填写和结项的标准等等。一般来说,项目管理办法作为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应对项目管理的目标、依据、内容、方法、程序以及项目管理目标的判定标准等内容进行确定。由项目管理目标的提出,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手段,能否达到最终目标,形成一个由“目标提出到目标完成”的循环过程。但是,就上述文件调查显示,判定各个阶段或过程的最终成果是否达到最初目标要求的判定规则还比较欠缺,更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经费使用不合理
2012至2013年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创项目共立项108项,从结项项目的经费报销比例来看,大多经费是交通费或者说是项目组成员之外参与调研人员的交通费,另外一部分是制作费或印刷费,而劳务费、咨询费等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的费用比较少。另外,由于校财务处对于项目各项经费报销比例的限制,使得学生在结项报销时存在“虚开发票,报销非科研消费或套取项目经费”的嫌疑。项目之初,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创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平均一个项目1万元和学校配套资金1万元组成,学校配套中的2000元作为指导教师指导费,余下1.8万元由项目组自由支配。国创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改革,促进人才培养观念的转变,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和能力,为创新型国家储备人才[8]。以此为目标,为防止项目负责人虚报或套取经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于2014年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中央财政1万元经费由项目组自由支配,学校配套1万元重点用于教师指导费和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事宜费用或专家评审费用,加强了国创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国创项目的阶段性考核。通过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完善,希望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和能力的同时,提升学生的思想品德,为国家培养技术过硬、思想健康的有用人才。借鉴国内高校国创项目管理经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预实行通过项目认定,实施资金动态支持的方案,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检查项目或由项目组申报增加资金支持;相反,对于执行不力的项目,应适当减少或终止其项目支持经费。从而,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高效性和合理性。
四、教师指导缺少监控
在过去,由于大学课程的安排,普通大学生是很难有机会接受到创新创业教育训练的。但目前,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国家提倡在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但是,大学生缺乏创新创业相关方面的知识储备和实际经验,因此,教师指导对于实施大学生国创项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项目管理的过程涉及项目立项、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项等多个阶段相关的文档,就文档的填写和完成情况来看,在涉及到指导教师签署个人意见的文档中,存在指导教师意见不具体、过于简单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指导教师的态度和指导学生实施项目的情况。另外,针对20个省级或学校级创新创业管理办法的调研结果发现,办法中缺少对于指导教师更加具体、详细的要求。鉴于国创项目中指导教师的重要作用,因此说,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成为国创项目有效实施的一项保障。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而言,主要通过给予指导费和表彰奖励两种方式,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教师担任国创项目指导教师。当然,不同学校的激励措施也各不相同,如广东工业大学对于优秀的指导教师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科研积分认定[9];北京师范大学以教改立项的方式鼓励教师研究指导规律,并设立优秀指导教师奖[10],等等。总之,为了极大地激发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各高校应根据教师需求和本校的客观实际,确定指导教师的激励措施。
五、学生参与动机矛盾
国创项目倡导“以兴趣为驱动”,由学生自觉地、主动地以“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为主要动机,以“创业知识和法规的掌握、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为主要目标参与项目。傅臣家等人[11]对山东农业大学在校生创业目的的调查发现,60%的学生把创业当成成才和自身锻炼的一种方式,40%的学生把创业目的仅仅理解为赚钱,不少学生并没有看到创业的实质,仅看到成功后的物质和财富利益,缺乏正确的创业目的。王晓玲等人[12]对大学生参加创新与创业研究活动的意愿进行调查,从调查的结果不难看出,在目前就业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想毕业就就业的学生还是占绝大多数,想进行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人数有限。伴随着国家对于国创项目支持力度的加大,各高校也推出相应的鼓励措施,激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国创项目,这就使得很难判断大学生参与项目的动机,出于兴趣还是为了各高校推出的激励措施,如考研加分、评优加分等。另外,由于社会企业对于高校毕业生工作经验或项目经验的要求,使得一些国创项目参与者也可能为填充自身的实践经历而参与。如此种种情况,使得我们很难从表面上判断大学生真正参与国创项目的动机。针对上述问题,有人提出取消各类鼓励措施、淡化评奖名次,使学生真正发自内心地实施项目研究,但作为项目管理者,需要通过对于国创项目的管理,实施项目评优并收集各类信息作为项目管理者服务与激励学生的主要依据和资料。所以说,如何在保障项目管理顺畅的情况下,尽量保障参与国创项目成员的利益是又一个有待于解决的问题。
六、质量保障措施不足
国创项目质量是增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保障。目前,相关制度文件主要规定了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应尽责任,但如何保障国创项目质量,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国创项目负责人缺少项目经验
国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但缺少项目管理的经验。如果没有一定的知识和背景,项目负责人是不可能有效地实施国创项目的。国创项目负责人是大学本科生,项目实施经验不足是必然的,而指导教师是国创项目直接参与者中最具项目实施经验的“专家”,是项目实施中的重要资源,是项目质量保障的重要因素。
(二)国创项目参与者权限不明、能力不足
国创项目参与人员均是大学普通本科生,对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义务以及技能需求等不够明确。因此,需要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培训,明确项目组成员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但需要强调的是,要确保培训的有效性,使项目组成员接受其培训内容,并在实际操作中能切实地按操作要求执行。
(三)国创项目阶段性评价标准不规范
国创项目阶段性检查或验收手段完整,但各个阶段缺少标准案例文件的提供。缺少项目经验的大学生,比较好的学习方法就是模仿,而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文件的形成和完善是项目质量保障的基础。因此,应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各类文件的基本标准、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并明确这些关键点的具体操作。当然,也可以编写指导书,以方便学生自学。项目组成员参考标准案例文件,形成国创项目的阶段性成果,由指导教师对项目成果进行检验、判定。从而,阶段性地保障国创项目质量。
(四)国创项目未形成完整的质量保障体系
国创项目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但就目前制度文件的调查来看,并未形成完整且系统的质量保障体系。项目管理过程涉及不同人员和环节,故必须运用系统方法,依靠必要的管理结构,把国创项目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将影响项目质量的关键因素控制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任务、职责、权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质量管理的有机整体。
七、总结
国创项目旨在促进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13]。国创项目从2012年开始,经历了3年的磨合与提高,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从经费使用、师资支持、学生参与、质量保障四个方面对国创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通过管理文件的完善、实施过程的监督、结项事宜的规范等系统的解决方案缓解并根除这些问题。
作者:孙杰 王淑芬 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
参考文献:
[1]钱小明,荣华伟,钱静珠.基于导师制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教育的实践与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31(7):21-24.
[2]马敬峰.大学生科技文化素质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宁波大学全面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J].中国大学教学,2009(7):22-24.
[3]刘丽钧,修国一,孙洪林,等.电子信息类工程技术人才培养研究与实践[J].武汉大学学报(理学版),2012,58(2):35-37.
[4]任良玉,刘益东,冯利英.基于课题或问题的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初探[J].中国大学教学,2009(4):30-33.
[5]郭莉,王菡,王栩楠.探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管理模式[J].现代教育技术,2012,22(6):118-121.
[6]张建文,张琤,常晓明.地方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过程管理[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5):135-138.
[7]刘益东,任良玉,冯利英.对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理解和思考[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27(1):7-10.
[8]刘长宏,李晓辉,李刚,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践与探索[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4,33(5):16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