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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740号第三次修改)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三条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收购粮食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
第二章 粮食收购备案
第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在粮食收购前或收购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备案;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仓储设施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粮食收购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备案,提供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
第七条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接收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接收,接收即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接收备案材料的,应于0.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者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一份送达备案企业,一份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存档,一份按季度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留档。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府部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第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收购备案无关的材料。
第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粮食收购数量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收购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的粮食收购企业还应同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报告情况,提交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
第十三条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汇总后的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报告的收购数量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将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定期报告等情况的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中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本管理办法中“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
2.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
附件1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仓储业务
类型
粮(油)库 加工企业 销售企业
物流企业 进出口企业 其它
粮食仓储能力
仓储设施所有权人:
仓储设施所在地:
占地面积(㎡)
有效仓容(吨)
仓储设施获取方式
自有 无偿 租借 其他
租借仓储设施期限
租借有效仓容(吨)
仓储设施备案的行政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能力
粮食检化验方式
自行检测 仓储单位检测 委托三方检测
专业保管员
人数
专业检化验员人数
是否实现单仓储备能力
是 否
是否有专用检化验室
是 否
注:该信息表中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企业(盖章):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企业版)
填报企业(签章):
单位:吨
序号
备案(变更备案)时间
小 麦
玉 米
稻 谷
其他(杂粮杂豆等)
合计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签章):
单位:吨
序号
企业名称
备案(变更备案)时间
小 麦
玉 米
稻 谷
其他(杂粮杂豆等)
合计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2、研究粮食轮换。研究粮食轮换政策,加强粮食市场分析,督促、指导县市(承储企业)把握时机、控制风险、推陈储新,努力完成省、州及县市储备轮换任务。2015年,我州3家省储粮代储企业都将面将轮换任务。
3、加强仓储管理。一是开展好“四无”工作(“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四无油罐”: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二是加强粮食质量管理。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__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收购入库质量把关,开展日常粮食储存安全检查,强化科学储粮保管。凡粮食质量发生较大问题,比照安全生产事故,在年度绩效考核对该县市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是做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后续工作,改善储粮条件。四是继续做好仓储规范化管理。拟对州内粮油储存企业统一实施粮油账簿及牌卡规范管理,提高全州粮油仓储管理水平。
4、落实购销政策。一是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收购工作组织和指导,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2015年全社会粮食收购30000吨以上。二是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
关键词:储备粮;轮换;优化
一、粮食储备轮换的原因
1.粮食生产的特殊性
从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角度去看粮食,粮食既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又具有特殊的社会属性,继而引入粮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一概念。
粮食生产的季节性与粮食消费的常年性,催生了粮食储备这一概念。粮食储备在保证非农业人口的粮食消费需求的同时,在维持国内供求平衡、市场价格稳定、抗击突发事件以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蓄水池的作用。
2.粮食自身的生物性
粮食,称之为特殊商品,除了上述所提及的粮食生产受土地资源和水资源以及天气等自然资源因素外,主要体现在粮食的生物性方面。粮食是活的有机体,在储藏过程中其生命活动仍在继续进行。在粮食储藏期间,即使未发生管理措施上的缺失,也会出现陈化现象,主要表现在其种用品质、食用品质以及工艺品质的降低。在粮食储藏过程中,由于粮食的生物性特征,在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常储常新,杜绝陈化粮的要求下,储备粮轮换工作便应运而生。
二、粮食储备轮换现行机制
我国现行的粮食储备分为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继而粮食储备轮换便分为中央储备粮轮换和地方储备粮轮换。
1.中央储备粮轮换机制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央储备粮轮换工作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实施,轮换数量为储备粮总量的20%-30%。2001年,国家粮食局联合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轮换粮油的品质控制”、“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的主要形式”、“ 轮换的有关财务和统计处理”和“ 轮换资金管理”五个方面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形成了以中储粮总公司为轮换主体,以粮油品质品种、入库年限为轮换依据,以“常储常新、保质增值、品质良好”为管理目标,按照规定的轮换形式,计划性的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储备粮轮换机制。
2.地方储备粮轮换机制
以《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为模板,结合各省份自身特点,纷纷出台了以各省份地区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文件,如《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粮食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 ”,并依据其粮食生产特点规定了具体的储存年限“小麦5年,玉米和稻谷3年”。形成了以地方粮食承储企业为主体,依据地方制定的轮换计划,以竞标、拍卖方式决定轮入轮出价格进行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储备粮轮换机制。
三、粮食储备轮换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储备粮实行的静态化管理方式。在具体轮换过程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轮换数量大,时间紧
中央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从经验法角度进行测算约为8000万吨,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要求:“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的轮换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总量的20%至30%,因此由中储粮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数量较大,仅靠分散直属的库点、零星的承储企业完成轮换任务难度大。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项第四条规定:“中央储备粮油的轮空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然而在粮源紧张的情况下往往为完成轮换计划收购粮食导致市场粮价上涨,适得其反,甚至出现“转圈粮”套取国家补贴等恶劣现象。
2.静态的管理方式
无论是中储粮直属库还是其他储备粮承储企业,“收原粮、销原粮”的方式依然是主要的轮换方式,参与粮食市场竞争。但是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轮换经营抗市场风险的机制,在储备粮轮换整体运作能力及市场经营、竞争意识方面表现还不够强,没有足够的市场竞争经验,思想不够解放,在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惯性下,企业一方面受轮空期限制,另一方面缺乏结合市场行情理性操作的权责和意识,造成实现轮换出现亏损。
在实际承储企业进行储粮轮换工作时,企业一方面需要承受陈粮轮出新粮轮入由于质量差异产生的价格差,另一方面需要承担承储企业为保证完成任务,相互压价销售、竞价采购的竞争压力。在轮出轮入的滞空时间限制和不能依据市场进行高抛低购的权责限制下,新粮价格由于国家实行最低保护价和的情况不会因为陈粮是其替代品而价格随之下降,继而承储轮换企业的激烈竞争,会扩大新、陈粮的价格差,挤压了承储企业的轮换效益空间。
3.缺乏储备粮轮换质量控制体系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对粮食不同品种的存储年限明确规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4年;玉米1-2年;豆类1-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5年;玉米2-3年;豆类1-2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地下库粮油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延长。”同时也规定了轮换粮品质检测要求和标准:“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过检测,品质检测按照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然而现行机制中,无论是中央直属库还是地方承储库,均以不同粮食品种的存储年限这一模糊标准进行粮食轮换,没有切实依据所储粮食的品质以及所储粮库的硬件条件划分存储年限,敲定轮换规模,造成轮换费用浪费现象。
4.补贴政策的不完善
(1)缺乏储备粮轮换质量控制体系,因而缺乏真实的的补贴政策。
不同的仓储技术和硬件设施,不同的粮食入库标准,均引起粮食的储存质量以及储存时间的影响。在单纯的依据储粮品质和模糊的储存年限进行轮换的现行前提下,造成低质仓储设施条件和技术所轮出的低质陈粮与高质仓储设施条件和技术轮出的高质陈粮获得相同的份额补贴,最终导致次等品排挤优质品,影响了企业完善自身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的积极性,不利于国家粮食储备安全。
(2)轮换费用拨付不及时,影响轮换方式的选择。
承储企业机械的进行“先轮出后轮入”的轮换方式,除了历史的惯性关系以外,还和轮换费用的拨付不及时有关。无论是中储粮直属库还是其他储备粮承储企业,“收原粮、销原粮”的方式依然是主要的轮换方式,参与粮食市场竞争。但是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轮换经营抗市场风险的机制,在储备粮轮换整体运作能力及市场经营、竞争意识方面表现还不够强,没有足够的市场竞争经验,思想不够解放,在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惯性下,企业一方面受轮空期限制,另一方面缺乏结合市场行情理性操作的权责和意识,造成实现轮换出现亏损。
四、 储备粮轮换机制的优化
粮食储备安全是粮食轮换目的,粮食轮换是粮食储备的手段,粮食轮换作为粮食储备安全的手段,具备了一定的行政性、计划性;粮食轮换工作又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一种经营活动,是一种逐利的过程,如何处理好粮食轮换的计划性、行政性与粮食轮换参与市场的灵活性有效协调链接,是对现行储备粮轮换机制优化的关键就此,提出以下三点优化措施:
1.对储备粮轮换实行静、动结合的管理体制
改革现行的储备粮轮换办法,划分储备粮库存为静态库存和动态库存。例如:小麦的轮换周期一般为3-5年,玉米的轮换周期一般为2-3年,静态库存设立70%-80%,动态库存则为余下20%-30%,轮换由企业自行决定。政府监控静态库存,确保数量和质量真实、良好;企业自主运作动态库存,组织循环轮换。静态库的滞空期仍然保持不变为4个月,动态库的滞空期适当放开,承储企业自行把握轮入轮出的时机和经营的主动权,结合市场行情和库存的品质变化,适时吞吐,自负盈亏。
静、动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既满足了国家粮食储备安全性的要求,又保证轮换企业的经营效益,激发了轮换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减轻储备粮尤其是中央储备粮集中轮换的压力。动态库的设立,企业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进行理性的高抛低售,也起到了及时对粮食市场调控,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
2. 建立真实补贴政策
真实的补贴政策,首先需要建立从轮入到轮出的储粮质量控制体系,并依据储粮品质标准以及仓储设施的硬件标准进行量化划分,与单位补贴进行合理挂钩。严格把控储粮入库质量,针对仓储硬件设施条件以及储粮质量分别补贴。无论中央储粮和地方储粮,粮食储备质量以及仓储设施硬件的检验工作应该由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对于企业不得动用的粮食静态库存经检查数量真实,品质达到宜存标准的企业,补贴的拨付参照储粮费用加上年度轮换补贴的标准执行;对于企业可动态管理的库存经检查流量稳定,品质宜存,按静态库补贴标准经行补贴;对检验库存中不宜存量,依据其比例,采取梯度下降的补贴政策;依据承储企业的硬件设施或仓储技术的采用进行标准化衡量,分别作为单位补贴金额的权重标准。
其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轮换方式的选择,制定其轮换计划,并向粮食主管部门提交,由粮食主管部门进行检验和监督,核实其调入粮食中作为国家专项储备粮部分的具体储备时长,作为发放真实的时长补贴的依据,保证粮食承储企业的经营效益。
3.整合粮农优势,拓宽轮入轮出渠道,保证经营效益
静动态管理模式的设立,保证了企业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但对于静态库而言,仍存在着严格的滞空期以保证粮食储备安全,如何在此前提下,做好粮食轮入轮出工作,尤其对于中央储备粮而言,数量较大,承储企业如何在粮食市场化的背景下,进行轮换工作时既满足储备的及时性与安全性,又不会影响粮食市场价格,起到调控的反作用。因而提出以下两点:
(1) 拓宽轮入渠道,实施订单农业
一要采取订单农业模式,与农户直接签订收购合同;二要在农村地区建立完善粮食收购经纪人制度,使经纪人环节发挥中间作用,将粮食的收购和销售环节有效衔接起来;三要充分利用商品和农民自用两种粮源。
(2)拓宽轮出渠道,实现陈粮轮换加工增值
着眼粮食产业链,形成储备库与加工企业优势互补,提升粮食综合效益。新收粮食未经后熟,不宜加工,粮食加工企业可代为收储新粮,从储备库兑换等量的陈粮,从而实现储备粮食轮换增值,创造双赢局面。(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粮食经济研究院)
参考文献:
[1]马崇知.对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几点建议[J].中国粮食经济.2008(06).
针对我市粮食仓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着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现代化的目标,下一步,我们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和提升:
1、强化规划引领,推进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建设。
一是做好仓储规划,优化仓储布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市粮食收储的布局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过多次乡镇区域调整,太仓已从原来的22个乡镇合并成现在的7个乡镇,全市粮食种植面积减少了10万多亩,粮食生产的区域分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有的粮食仓储设施由于年久失修、老化严重已明显不能适应全市粮食收储的需要。根据这一情况,去年我局邀请相关专业单位组织编写了《太仓市现代粮食物流建设规划》。《规划》对全市收储仓房建设提出了“2312”工程建设方案,即规划建设2个中心库(直塘库、新区库共5万吨的仓容量)、3个骨干库(沙溪库、金浪库、批发市场库各1万吨的仓容量)、12个临时收购点。同时,从全市粮食仓储物流长远发展考虑,结合《2006-2015年江苏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纲要》把苏州作为全省粮食物流体系的重要节点城市,太仓港是“苏州节点”中重要的粮食水路运输通道的实际,提出了在太仓港和沿江铁路太仓站附近各建设一个粮食中转库区的中、远期粮食物流建设规划。二是加快改造建设,改善仓储设施。我们坚持多渠道筹资、因地制宜、分期分批的原则,对布局规划内的仓储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尽快形成以中心库、骨干库和收购点为主要内容的粮食仓储体系。总投资2000万元仓容量为15000吨的太仓粮食物流园直塘中心库(又称第一储备库)改造扩建工程已于去年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总投资4000多万元仓容量为35000吨的太仓粮食物流园新区中心库(又称第二储备库)年内将开工建设;总投资1500万元的港区粮油配送中心工程已全面开工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储存规模为5000吨、改造投资额为80万元的太仓粮油批发市场成品粮低温储备库改造工程也已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总投资400万元的金浪骨干库第一期5000吨旧仓房翻修改造工程已经结束,并已投入夏购,第二期改造扩建工程将于今年下半年进行,明年全面竣工,改造完成后金浪库的总仓容量将达到15000吨。三是采用先进技术,提升作业设施。在已经建成的中心库中,我们全面采用了码头吸粮、机械输送、电子计量、电子测温、计算机远程控制、机械通风、环流薰蒸、电子监控等技术,提升了仓储作业设施的机械化、现代化水平。下一步将逐步对其它骨干仓库进行装备改造,使我市重点库点的仓储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建立长效机制,夯实粮食仓储管理工作基础。
一是完善制度,严格按章办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涉粮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粮食仓储工作业务程序,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包括粮食仓储设备与设施管理、粮食库存管理、财务与统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劳动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抓紧出台《太仓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苏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精神,使储备粮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二是健全台帐,夯实工作基础。台帐是粮食仓储管理的基础。下一步,在设施设备管理方面我们将重点健全优化库区布局、美化库区环境、规范设施使用方面的台帐资料;在粮油实物管理方面,将重点健全粮油分类储存、粮情检测、粮油薰蒸、机械通风、品质检验等方面的台帐资料;在财务和统计管理方面,重点是健全粮食经营、粮油库存帐务管理方面的台帐;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重点是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制体系,抓好储粮药剂保管、薰蒸作业、防汛、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台帐资料。三是加强考核,强化有效监管。按照省粮食局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粮食仓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标准,加强对基层粮食仓储业务工作的指导服务,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检查活动。加强仓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09年,我们已从基层企业库房租赁费中划出12%用于对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专项考核,促进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工作上台阶。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分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3〕229号)精神,现就做好东北地区玉米和大豆临时收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价格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30元/斤。具体质量标准分别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和大豆国家标准(GB1352-2009)执行。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非标准品大豆的收购,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量。
二、入库粮食质量
这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和大豆必须为2013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玉米和大豆不得入库。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和大豆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地方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的监管。严禁从现有库存中划转或移库,严禁收购进口的玉米和大豆,一旦发现疑似进口的玉米和大豆,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进口的玉米和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执行主体承担这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收储库点(包括中储粮直属企业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
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各收储库点要将以下材料留存备查: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当地粮食部门要与非中储粮直属企业签订委托收购协议。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要统一规范委托收购协议、收购凭证,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在确定收储库点时,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储库点,扩大布点范围,同时结合县内集并统筹仓容使用,满足农民售粮的需要。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在收购启动前要将当地所有收储库点名称(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在充分发挥当地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对收储库点仓容确实不能满足收储需要的地区(以县为单位),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研究租赁社会仓容方案(即设置临时收购点),明确临时收购点的数量、具体库点、权利与义务等。各部门(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收购形势分析,充分挖掘潜力,有效利用闲置仓容和烘干能力。在确需启用临时收购点时,安排其收购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收储库点要派人直接管理临时收购点,对这部分粮食承贷、收购、保管和出库等全权负责,并按照合同规定将仓储和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临时收购点。临时收购点不得露天储粮。在国家安排调销时,先行安排临时收购点收购的粮食。中储粮分公司、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分行要重点加强对临时收购点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和粮食储存安全。
四、收购时间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14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各收储库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玉米和大豆。
五、露天设施搭建
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如部分地区仓容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调查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在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搭建数量,根据收购进度和实际仓容情况,逐批分解下达露天储粮计划指标,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如实际搭建数量超过批复总量的,中储粮总公司要在收购结束后1个月内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六、收购资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含收购费用和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由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的收储企业直接到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具体贷款办法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牵头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财务处理
这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及必要的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核定粮食库存成本,由收储库点直接向当地农发行承贷,由中央财政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收购费用为2.5分/斤(含确需集并的县内集并费),由收储库点包干使用。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标准为117.35元/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利息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拨付相关单位,事后中央财政与中储粮总公司据实清算。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中储粮公司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利息费用后,要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预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不得截留挪用,以保证企业收购和安全储粮的需要。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央财政拨付利息费用补贴后,对没有及时足额拨付补贴,导致收储库点拖欠农发行贷款利息产生的财政补贴以外的相关利息费用,由补贴拨付责任单位承担。中储粮总公司按规定在中央财政包干的保管费用补贴总额内计提的质检、监管等费用,要及时拨付给中储粮分公司,必须专项用于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组织开展的国家临储玉米和大豆入库验收和监管工作,确保验收和监管实际需要。
八、会计处理
收储库点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与农民结算时,将应支付的收购价款借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科目,将规定标准烘干费扣价部分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将支付的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等费用,在“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借方科目中归集。收购费用包括粮食检验费、整晒费、入库费、县内集并费等各项费用。烘干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包括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收购粮食验收合格后 ,按核定的价格、收购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确认库存成本,借记“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差额部分按粮食验收批次合理分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借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或贷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九、统计处理
统计处理按国家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统计。收储库点要将执行国家收购政策临时收储的玉米和大豆与企业自营粮食严格区分,分类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其中露天存储的临储玉米和大豆数量应单独统计。收储库点要按规定向中储粮直属库报送临时收储报表,同时抄送当地县级粮食部门。收购期间,中储粮总公司每5天将有关分公司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收购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2个工作日下班前。同时,中储粮分公司要将玉米和大豆的每5天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粮食部门。中储粮总公司要在2014年5月底前将收购工作总结报告给国家有关部门。
十、有关工作要求
(一)收购环节。各收储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到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对农民交售符合等级要求的玉米和大豆,要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同时,要利用烘干、除杂等设施,发挥仓储优势积极为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农民出售符合安全水分和国家标准的粮食,增加售粮收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制定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各环节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对收储库点虚报库存、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库存粮食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玉米和大豆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企业临时收储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将其以前年度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安排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如发生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以及负责监管人员的责任;上级主管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央企业和其他粮食集团要对其所属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擅自租仓储粮的收储库点承担。
(二)验收环节。对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数量、质量等级,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及时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要采取满一仓(货位)验一仓(货位)的方式,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玉米和大豆作为国家临时存储,建立质量档案,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收储库点(指非中储粮直属企业)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对今年新收储的临储玉米和大豆,要实行标仓管理,与其他库存分开管理。经验收不合格的粮食要自收购之日起退出临时存储粮库存,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部门督促贷款企业及时销售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金。粮食销售后,由于收储企业违规造成的贷款本金损失,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部门共同追缴,落实还款来源。中央企业和粮食集团要对其所属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对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追偿。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次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安排竞价销售标的,制定收储库点出库计划。销售货款由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及时汇划到中储粮总公司在农发行开立的回笼货款存款专户上,由中储粮公司拨到承贷收储库点。农发行从承贷库点收回贷款。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协调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尽量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同时督促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保证农民售粮需要。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部门责任,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玉米和大豆收购活动、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本地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察制度,确保临储玉米和大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