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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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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资格、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政公用、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事项。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

(五)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城管、工商、规划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统一编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政府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由政府通过指定的单位采取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竞争取得。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依本办法出让。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由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建造,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十条纳入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广告包括: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店牌(含广告内容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立体模型、横(条)幅、气球、飞艇等广告。

第十一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由拍卖公司策划,并于拍卖日前7日通过大众媒体拍卖公告。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在招标前7日招标公告。

以其他方式出让的,应在出让日前7日公告。

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2年,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年。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标明。

第十二条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阵地)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根据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的进展情况,有步骤地采取组合式或分组式进行使用权出让。

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竞买,由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参与竞买者进行经营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参与竞买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意向、广告设计样稿等,在规定的时效内,统一参加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后,受让人凭成交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有效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手续。

凡涉及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园林绿化等管理的,还须经市政公用、公安、交通、园林和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实行联席会议会审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局定期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集中会办审批,并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未予以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和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督促其,或先城市公益广告;超过一年仍未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和批准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等,不得擅自更改。设置时间需要延长或者变更其他登记、设置事项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向原登记、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续拍等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者。经营者或者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定着于公共建筑物和道路、交通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或阵地(专营范围除外)使用权出让金(费)进入苏州市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有关规费、设施维护费、公益广告建设费等相关费用。

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权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出让金(费)由业主和市财政部门按协议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出让活动的组织者和业主协商议定。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活动的组织,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综合管理等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规划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市政府定期组织各管理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事项、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的日常准备工作由城市管理局负责。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基础设施。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市政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广告,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广告设置的位置、期限、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设置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利用市政工程设施、占用绿地、占用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先经规划、市政、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公路路政等管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广告牌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广告。

(二)申请设置显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视频及字幕信息功能的户外LED显示屏,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还须到区广电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区广电部门审查具备安全播出条件后依法设置,并由区广电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进行户外广告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①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②户外广告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④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⑤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利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广告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产权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强风暴雨等其他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城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它是城市环境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户外广告设置得好,有助于美化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设置不当,则会损害城市形象。如何规范管理好城市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一大难题。近年来,*城市管理部门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大胆实践,走出了具有*特色的户外广告管理新路子,使户外广告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户外广告正成为*市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是确立规划先行理念,注重源头管理控制。*市区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和标志建筑曾一度被杂乱无序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占领,严重损害了城市的形象。这种混乱状态症结的核心是当时在户外广告日常管理中缺乏适应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管理依据和体制。为适应城市发展要求,提高设置管理水平,我们在日常管理中探索引入规划管理的理念,根据城市规划中对区域的划分,立足于区域性的整体构想,邀请专家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理顺日常管理体制,从源头进行规划控制和统一管理,使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是编制总体设置规划。早在20*年初,我们聘请专家、教授在全省率先编制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通过了由国内业内知名专家、教授组成的专家组的评审,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实施。规划从城市功能定位、城市空间布局、景观特点要求,确定城市各区域、重要道路、重要节点户外广告的整体定位,确定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要求,对广告密度、色彩、形态、造型、亮度进行规划要求。后又陆续出台市区12条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规,明确道路、绿化带、沿街建筑物、街道设施等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具体布局、色调、数量、体量、形式和高度。凡不符合总体规划的,一律分期分批拆除,不再新建或改造。二是严格控制新建设施。市政府明确,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综合部门,并将城管部门列为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参加沿街新规划建设项目方案评审,提出市容管理方面尤其是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筑物空间广告标识的安排和限定,从而实现了建筑设施户外广告设置的源头规划控制。三是出台专项管理办法。

结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的实际情况,20*年6月,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调整理顺了户外广告管理体制,在明确城管部门综合管理户外广告的同时,明确了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有效解决户外广告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管理体制机制矛盾。

二是规范许可操作流程,健全完善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规格、材质、图案、形式,直接影响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水准,也是城管部门在日常市容管理和行政许可中难以把握的重要因素。如果仅凭主观认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具体指导实践又显得苍白无力,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具体针对广告媒体设置、造型、画面材质、灯光照度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日常管理要求,为日常各种类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提供指导性依据。一是修订完善设置技术规定。早在20*年6月,我局联合规划局首次出台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2009年2月,我们结合几年工作的实践总结,对该规定又进行了修改完善补充出台了《市区店招门牌设置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对户外广告的位置、规格、材质、画面、色调、亮化等技术参数进行严格规定,强调材质上要采用不锈钢、彩钢、亚克力板,灯光大多采用射灯、泛光灯、led光源等,使广大业主和户外广告从业人员对具体的设置行为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参照性。同时鼓励和扶持广告公司使用新工艺、新技术,促使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文化特色和市容环境相协调,确保户外广告成为城市环境的靓丽风景线。二是优化许可服务机制。加强行政服务处室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对市区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审批业务知识的学习、调研,制作样板模本,提升设计指导能力。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明确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项目中属全国统一标识的店招门牌和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店招门牌为即办件,其他的许可办理时限也能快则快,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时,积极推广项目网上预审,不断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对一些新设广告的业主,辖区执法队员积极做好审批办理手续宣传工作,帮助准确把握广告设置的技术要领和注意事项,从而进一步扩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城管行政许可窗口连续5年被评为红旗窗口,20*年,获省级

“青年文明号”称号。三是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户外广告是设置在户外公共空间的临时构筑物,其设置应不影响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和市民日常生活,其安全性也显得更为重要。作为综合管理部门,我们探索出台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在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用材、施工、安检、日常维护及安全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实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制度,要求户外广告业主必须对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在安检合格期内广告,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地消除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净化广告环境,扎实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活动

1、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存在,对社会和人身健康安全等造成的极端危害性,也是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高的焦点热点问题。因此,一定自觉增强责任感、危机感,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整治力度,有效降低履职风险,确保履职安全。

2、净化广告环境,扎实开展对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活动。一要继续坚持把“涉性广告、处方药品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督促媒体自觉履行第一责任人审查把关职责,严禁刊播涉性广告和处方药品广告。同时,要坚持严格监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二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对人身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三要严格规范“科普性医疗广告”行为,加大对不具备资格和非正规的“小医院、小诊所”等带有虚假欺骗性的违法广告行为查处力度。四要积极探索对网络等新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方式、方法,规范监管执法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五要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继续强化办案,加大对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以及电视购物、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和违法广告数量多、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重点媒体的查处力度,坚持做到以查促管,不断净化广告环境。2014年广告案件要以《广告法》、《广告登记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相关法律法规为处罚依据,沛城分局不低于20件,大屯、龙固分局8件,其它分局不低于5件,力争上半年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3、构建广告监管综合执法,进一步形成虚假违法广告综合整治合力。要加强本系统内部沟通协调,实现广告监管从单一部门、单一条线、向跨条线的综合执法监管,形成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合力。

二、提升监管效能,扎实推进户外广告监管到位

要以省市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户外广告示范街”创建活动为契机,扎实推进户外广告监管到位,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1、强化监管,扎实推进户外广告监管到位。继续推进“示范街”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要认真按照市局关于对深化广告示范一条街的创建要求,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强化检查,进一步推进户外广告示范一条街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市局广告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沛城主城区所有的街道、路及各分局镇驻地主要街道、路,要确保实现市局提出广告“登记率、登记标识标注率、广告内容合格率、巡查监管到位及违法户外广告查处率”4个100%的目标要求。各分局要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监管台帐,做到每条街道户外广告条数、种类清,每则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明。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及他人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标志。

按户外广告设施处理。兼有单位或项目名称、字号、品牌、商标、标志、标识、图案等广告内容的户外标志牌、指示牌、指路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水面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类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栏、牌匾(含广告内容的店牌、招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短期(5日内)设置的布幅、张贴画、气球、充气类实物模型等临时性广告。三)用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商品展销、开业庆典等营造气氛。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消防、财政、物价、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第七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控制性详规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损害市容市貌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一条利用公共场地及公共建(构)筑物、空间设置大型固定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权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

中、小型固定广告、移动广告、其他临时性广告设施设置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市政府定期组织大型固定广告设施使用权拍卖。拍卖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监察、法制等部门参与。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依照规定获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变更使用权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

二)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合法资质证明等;

三)广告设施设计平面图、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

五)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设计方案;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使用期满,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年限在拍卖协议或审批文书中确定。广告设施使用权自行终止,所的广告应当自行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和损坏户外广告设施。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

及时拆除过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九条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定期维修和翻新。保证设施稳固、安全、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和使用人限期拆除。因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和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益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条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

禁止乱张贴、涂写小广告。第二十一条便民信息、招工租售等小广告应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实行一店一牌,第二十二条店堂牌匾按城市街景规划和《市地名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倡导一街一景。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