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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1(b)-0166-01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开拓国际市场就成为了我国畜牧业发展的目标,由于我国畜牧业产品存在化学物和药物残留的问题,致使目前我国畜牧产品的出口量很少,乡村兽医作为我国禽畜生产的一线人员,是保证我国禽畜类产品安全的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力量。
1 我国的乡村兽医队伍
我国拥有庞大的乡村兽医队伍,可将其大概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基层畜牧兽医分流人员;一类是虽然从事兽医职业但没有兽医资格证书上的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师承或祖传的方式获得兽医知识的人被称为民间兽医,这一部分人一般还会兼做村防疫员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因素制约着我国的乡村兽医队伍的发展:
(1)乡村兽医趋于老化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乡村兽医的总体年龄偏高,人员老化的趋势较为严峻,乡村兽医的平均年龄大都在40岁以上,明显呈现出后备力量不足的形势。
(2)乡村兽医的专业技术水平偏低
由于我国乡村兽医的文化程度不高,大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兽医寥寥无几,而且基本上都未经过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只掌握一些简单的诊疗以及疫苗注射等技能,造成我国的乡村兽医的整体技术水平偏低,经常出现用药不准、诊断不明等情况,再加上个别兽医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差,从而阻碍了我国畜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3)乡村兽医队伍不够稳定
由于我国乡镇资金缺乏,目前普遍存在乡村兽医待遇差、收入低的现象,有些兽医甚至难以维持生活,而且工作量还很大,很大程度地打消了乡村兽医的积极性,很多兽医都转行谋生,造成了乡村兽医的严重流失,从而影响了乡村兽医队伍的稳定性。
(4)工作环境差
由于资金缺乏,交通不够便利,目前我国乡村兽医的工作生活条件较差,而他们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却很大,还存在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等缺点,严重阻碍了乡村兽医工作的顺利开展。
(5)乡村兽医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但是与乡村兽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其可操作性也较差,使我国的乡村兽医管理缺乏科学性和监管力度。由于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经常出现技术操作违规、应用违禁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现象。
(6)对乡村兽医的培训和教育方面存在问题
没有合适的培训机构组织乡村兽医进行培训和再教育,再加上经费问题以及有些兽医自身对专业技术的学习不够积极主动,致使我国乡村兽医的整体水平偏低,从而影响了我国乡村兽医队伍的发展。
2 我国乡村兽医队伍建设策略
2.1 制定完善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对乡村兽医的从业范围、资格准入条件、保障机制以及权力和义务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我国在乡村兽医的监管方面提供了可靠的法规依据,规定指出只有持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兽医工作。
2.2 建立完善的乡村兽医培训体系
首先要建立乡村兽医资格校训和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后还要对其进行考核,给合格者颁发乡村兽医资格证书,并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兽医职业。根据乡村兽医的专业技能要不断地进行更新的特点,需要组织乡村兽医以短期学习和长期培训的形式进行再教育,还可以通过自学、组织专家讲座等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对其进行再教育。
2.3 保障乡村兽医队伍的稳定性
乡村兽医要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乡村兽医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还要加强乡村兽医防疫网络的建设,通过互联网给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分享和讨论的平台,鼓励乡村兽医们积极地进行业务交流,并且能够利用网络帮助我们实施禽畜防疫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引起政府的重视,改善乡村兽医的生活工作环境和待遇,这样才能激发兽医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使我国乡村兽医队伍能够保持稳定。为了让乡村兽医的报酬与其自身工作业绩挂钩, 可以建立工资保障机制,年终对乡村兽医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来实现奖惩机制。县级也需要在政策和财政方面给予支持,可以通过加大对乡村兽医的培训力度,来增强乡村兽医的技术和知识水平,有计划、有目的的对乡村兽医队伍进行扶持。
2.4 改善乡村兽医的医疗设施环境
为了提高禽畜疫病防治和治疗效果,要提高我国的乡村兽医医疗设施的配置,这样能够方面乡村兽医的诊疗工作,使乡村兽医的工作强度得以减轻。为了保证相关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投入,建议县级能够给予一定的补贴,最好能够提供一些常用的器械,使乡村兽医站的工作条件和环境都能得以改善。
2.5 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
为了加强对乡村兽医的管理,还需要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运用制度来管理乡村兽医队伍,制定出与之相关的完善的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从而激发乡村兽医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够有效的提高乡村兽医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还要支持开展有偿服务,可以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拓展服务空间。
2.6 县级成立乡村兽医协会
主要是负责提高乡村兽医的技术知识水平,也是给乡村兽医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让乡村兽医能够及时掌握到最新的技术和知识,了解到最新的法律法规;它负责与政府、消费者群体、畜主等方面商讨与乡村兽医工作相关的标准、政策以及投诉等问题,它代表的是乡村兽医的利益。其内部干部成员是由乡村兽医通过开会的形式选举产生的,同时它也能起到校正与提醒政府决策的作用,对加强我国的乡村兽医队伍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国的兽医体制要想尽快与国际接轨,必须要加快我国兽医机构体制的改革,完善和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动物疫病,保证动物产品的质量,使人民的身体健康得到保障,同时也可以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一定的地位,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施秋艳,徐东萍.乡村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探索[J].中国牧业通讯,2002(9).
[2] 杨泽霖.稳定和加强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体系的建议[J].中国牧业通讯,2004(7).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兽药管理已经迈入了新阶段。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既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又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要求,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办法的精髓是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了兽药分类管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兽用处方药经营、兽医处方权、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五项制度。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还配套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相信在兽药生产、经营与使用者的理解与支持下,随着办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兽药使用将更加规范,动物产品安全风险将大大降低,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将会更有保障。
一、背 景
( 一)基本现状
兽药行业是我国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是农业领域中工业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兽药行业是现代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物质基础,直接关系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己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之一。我国兽药行业的大力发展,为动物疫病有效防治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促进了安全优质的畜禽及水产产品有效供给和粮食的增值转化,增强了畜禽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带动了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产能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共有兽药生产企业近1 800 家,年产值超过300 亿元人民币。现有兽药经营企业5 万余家。目前我国批准使用的兽药400 多种,涵盖兽用化学药品、兽用中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国家标准有2 500 多个,兽药产品基本能够满足养殖业发展需求。
我国实行兽药生产、经营准入制度。1987 年颁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2004 年底全行业基本完成了GMP 改造,兽药生产条件、管琿水平大幅提高,初步实现了行业产业升级。2010 年颁布并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 兽药经营行为逐步规范。在兽药使用方面,公布禁用药37 种,了限用兽药清单和禁止在动物饲料与饮水中使用的药物清单,制定了30 多种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对300 多种兽药做出了休药期规定。在兽药残留监控方面,对131 种兽药制定了MRL 标准,150 种兽药有残留检测方法,建立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500 多个。特别是新实施的《兽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清单》,为规范用药,实施休药期制度和开展残留监控奠定了重要基础。
( 二)主要问题
兽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对养殖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但不规范使用的情况依然存在,由此引发的细菌耐药性和兽药残留问题倍受关注。兽药使用者的规范用药、合理用药和科学用药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小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乱用药、违规用药等情况比较普遍。在我国要避免兽药使用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就必须按照兽药使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二、解 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 一)办法制定的出发点制定办法的出发点和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总所周知,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兽药,可以有效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将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此,加强兽药监管,出台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要求。目前,一些应当严格控制使用的兽药,如兽用抗生素、镇静药等,可以随意购买。这种自由销售状态,导致养殖户在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情况下,自行购买、不合理使用兽药,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亟待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进行管理,对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较大的品种,实行处方管理,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减少兽药的滥用,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将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管理制度。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兽药管理模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三是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三)办法的精髓髄
在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了《办法》,其主要精髓是确立了五项制度。
一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目录的制定及公布,由农业部负责。
二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按照《办法》的规定,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须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三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四是兽医处方权制度。兽用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但进出口兽用处方药或者向动物诊疗机构等特殊单位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则无需凭处方买卖。同时,《办法》还对执业兽医处方笺的内容和保存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明确了适用《兽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
( 四)具体情况
2004 年《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就高度重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由部兽医局牵头,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了与办法制定有关的调研与研讨。办法草案在多次征集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历时近10 年的时间,最终以农业部2013 年第2 号令,从2014年3 月1 日起施行。办法涉及目的、分类、管理部门、标识、生产、经营、买卖、处方、使用和罚则等10 个方面的条款18 条。
三、解 读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 一)基本思路
兽药分类管理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制度,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 按照“ 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不断完善” 的原则, 从保证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出发, 实事求是地稳步推进。
( 二)遴选原则
兽用处方药是由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遴选原则主要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兽药品种;二是对动物产品构成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限制食品动物使用的兽药品种;三是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价使用的兽药品种;四是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药品种;五是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
( 三)分批公布
兽药分类管理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制度,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保证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出发,实事求是地稳步推进。因此,第一批处方药目录以加强对养殖者自我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引发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管理为重点。随着制度逐步实施,将不断对已批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兽药分类管理制度。
( 四)具体情况
哪些兽药应作为兽用处方药管理、哪些作为非处方药管理,不是由兽药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而是是由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反复研宄、多次讨论后遴选并批准的。截止至2013 年12 月31日前,我国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共有1 152 个,其中原料药356 个,制剂796 个。要对众多兽药品种进行分类,就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把基本满足动物实际用药需求和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作为前提条件,依此确定遴选原则。鉴于兽药分类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建立分批、逐步完善的思路。最终形成的第一批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涵盖9大类共227 个品种。
第一批兽用处方药品种涉及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药、中枢神经系统药、外周神经系统药、抗炎药、泌尿生殖系统药、抗过敏药、局部用药和解毒药九大类。其中,抗微生物药150 种包括抗生素和合成抗菌药两类;抗寄生虫药15 种包括抗蠕虫药、抗原虫药和杀虫药3 类;中枢神经系统药物20 种包括中枢兴奋药、镇静药与抗惊厥药、麻醉性镇痛药和全身麻醉药与化学保定药4类;外周神经系统药物9 种包括拟胆碱药、抗胆碱药、拟肾上腺素药和局部麻醉药;抗炎药7 种;泌尿生殖系统药物9 种;抗过敏药3 种;局部用药物8 种;解毒药6 种。
四、解 读 《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 一)背景据农业部兽医局局关于组织编写《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的函(农医药便函[2013]495 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讨论,研宄制定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在对《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关于乡村兽医定位、开展业务范围等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会议认为乡村兽医用药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所有兽用非处方药品种和部分兽用处方药品种。对兽用处方药的选择,应以非国家特殊管制品种、非预防用生物制品、非人兽共用一线抗菌药物和不对动物及动物性食品安全构成较大隐患,并能基本满足乡村兽医用药需求为原则。
依据议定的原则,在《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删去了部分品种,形成了《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草案,经农业部公告2069 号。
( 二)基本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用发挥不充分。一是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作用不完全。公共服务机构特别是乡镇畜牧兽医站职责任务不清、运行机制不活、人员素质不高、经费保障不足、服务手段落后,尚不能完全成为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依托。二是动物诊疗机构“基础”作用不足。城市动物诊疗机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农村诊疗市场发育处于初级阶段,动物诊疗机构技术水平总体不高,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的市场需求。三是龙头企业“骨干”作用有待提升。龙头企业与散养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密,服务不到位,仅限于为销售产品而提供初级服务,属于产业链条之间简单买卖关系。四是其他社会服务组织“补充”作用需要整合。行业协会刚刚起步,大多数省都还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兽医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大户等其他社会力量大多是各行其是,单兵作战,互不联系,服务形式松散。五是服务主体专业素质偏低。服务人员专业学历层次低,整体素质不高,年龄结构偏大。据统计,乡村兽医中兽医相关专业人员占67.2%,大专以上学历9.9%、高中和中专学历37.9%、初中及初中以下49.2%。村级防疫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5.5%,初、高中和中专的59.3%,初中以下的35.2%。服务领域不均衡。一是链条短。大多兽医服务主要集中在产中疫病诊断、免疫、用药等相关服务,忽视产前、产后;重视技术服务,忽视信息咨询服务。二是范围窄。大部分养殖龙头企业组建的兽医技术服务部,一般只服务自身企业,示范效应和社会效益不高。动物诊疗机构等其他社会力量发育还不健全,服务能力较弱。浙江省调查,小规模养殖企业购买饲料、防治疫病完全由自己解决的比例平均为52%。三是供求脱节。兽医服务组织受经济实力、服务设施、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多重因素影响,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特别是与养殖户的现实需求相脱节。运行机制不健全。一是激励引导机制不健全。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普遍缺乏科学的评价、考核、激励、惩罚机制,导致服务主动性不足、服务效率低下;对于经营组织来说,多数地方没有制定扶持政策,来激励经营组织拓宽服务范围,改进服务质量,其经营选择成了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二是利益联结机制不牢固。多数社会化服务组织与被服务对象没有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即使少数签订合同内容也不规范,更缺少相应的约束机制和制约手段。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缺乏共生关系,更没有互动联系。发展环境有待优化。一是扶持政策需要加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对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以及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但对兽医经营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二是服务市场需要规范。因执业兽医人数不足、处方药管理尚未出台等原因,导致我国动物诊疗市场还不规范。部分养殖户购买兽医服务时,往往以短期价格尺度为唯一标杆。这种价格因素凌驾服务质量的行为,加剧了诊疗市场的无序竞争。三是服务收费需要明确。长期以来,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收费是兽医提供服务的主要劳务报酬来源。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取消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这些政策对基层防疫工作带来很大冲击,严重影响兽医服务者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化服务发展。
二、健全体系的思考
创新体制机制,激活社会化服务活力。一是继续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兽医卫生执法体制,完善执法机制,改进兽医卫生检测技术和监管手段,提升兽医卫生执法水平。二是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兽医服务机构效能评估,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意识和效率。三是进一步创新公共服务形式。结合定岗服务、购买服务、派驻服务和委托服务等方式,提供免疫档案管理、疫病监测、疫病防控措施实施等公益。按照“政府搭台、市场唱戏”的原则,支持动物诊疗机构、专业合作组织、执业兽医积极承担公益职能,调动服务主体积极性。探索政府与企业、诊疗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多样化兽医服务。强化依法管理,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行为。一是完善兽医法律体系。加快《兽医法》立法进程,通过法律调整兽医人员的行业准入、权利义务、继续教育以及行业协会等各方关系;将所有兽医服务人员、服务行为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二是严格市场监管。通过严格动物诊疗许可、防疫条件审核等手段,规范服务主体诊疗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动物诊疗机构,及时清理整顿。严格兽医卫生执法,坚决打击游医、借壳行医、无证行医、制售假劣违禁兽药等违法行为,规范兽医服务市场秩序。三是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出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标准,在准入基础上,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分级管理,出台具体分级标准,提高兽医服务质量。四是规范服务收费。制定社会化服务收费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不同的服务组织,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加大政策扶持,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一是对于乡镇动物诊疗机构或防疫合作社,政府可以将强制免疫、协助检疫等工作通过花钱买服务方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诊疗机构或防疫合作社,给予相应的劳务费,协助其能正常运转。同时在开办场所、设施设备等方面予以扶持。二是对于社会力量开设的专业动物诊疗机构以及企业兽医服务组织,要在金融、税收、项目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三是激活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功能,利用自身优势,开设动物诊疗窗口,建立诊疗网点,辐射农村动物诊疗市场。四是鼓励城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到农村服务,对在农村服务的执业兽医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五是在畜禽养殖集中地区推进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村级兽医服务网络。优化兽医人员结构与素质,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一是提高兽医队伍服务水平。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培训,规范官方兽医执法行为;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强化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加大乡村兽医队伍、村级防疫员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兽医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实施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特岗计划”,吸引兽医专业大学生到县乡从事兽医服务。三是要鼓励各地成立兽医协会,积极支持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明确要求兽医服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和考核要求。四是要鼓励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兽医人才培养,在确保理论课的同时,创新教育模式,积极与动物诊疗机构联合,提供更多动手实践的机会,不断提高学生理论知识水平和动手能力。
作者:翁崇鹏单位: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一、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现存问题分析
相对于原始畜牧业的发展,现代畜牧业发展更多的是依赖先进的技术和便捷的工具。因此,大力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是养殖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样可以更好的抑制疾病的产生,并且使养殖业更健康更高效的发展。
1.养殖户对兽医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性。虽然现代畜牧业已经大大区别于过去,但是对于兽医的观念和认知还是存在差异,在很多地区仍然没有把“牲畜有问题找兽医”这一观念彻底树立起来。这种差异性非常明显,许多畜牧业发达地区对于畜牧兽医技术接受度很高,也习惯于与兽医相互交流,因此在当地技术推广十分容易,技术水平也很容易提升;但是在很多畜牧业欠发达地区,养殖户对现在技术并没有深刻认知,对兽医技术接受度和使用率都不高,在当地想要进行技术推广和创新是十分困难的。
2.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与制度不完善。技术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兽医技术想要推广,资金投入也是重中之重。
无论是想要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实地研究还是药品获得,这些工作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撑,而且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十分必要,这也需要财力支撑。
国家对乡村畜牧站的投入很少,因此大部分的畜牧站由于投入不足,可支配资金稀少,不能更新设备,只能继续使用老旧的设备,但是这样的基础设施并不能应付多变的市场和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在很多畜牧业欠发达地区甚至可能没有进行过现代技术的推广。
乡村畜牧站往往结构简单,制度也并不严格。在工作过程中并没有有效地监督机制。制度的不完善会严重影响相关部门的管理,?τ诘钡匦竽列幸档姆⒄褂跋炱纳睢:芏嗟厍?无法对当地养殖业具体情况及养殖过程中牲畜具体情况进行有效把控,对于技术人员是否深入养殖现场,养殖户的需求是否得到解决也都没有相应的统计,牲畜的生产、检疫、流出等等情况也都没能完全掌握。
3.医疗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性不足。众所周知,技术的推广离不开人员的投入。想要让兽医技术更好的被推广,有更大程度的提升,那么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数量都是必要条件。医疗人员是促进农村畜牧兽医技术发展的主体,他们的发展也影响着这项技术的发展,然而从业人员的明显不足是现在很多地区都面临的问题,再有乡村畜牧站的很多兽医并不是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之后上岗的,专业技能不强,对新知识的接受程度也不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地技术的发展。
在很多乡村畜牧站,即使有很多的民间兽医补充还是有很多的职位空缺,一般来说这些职位最好是由专业医科院校毕业的学生来补充,这样畜牧站既有专业而又先进的知识,又有熟悉当地实情的兽医补充,能够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然而由于农村环境差、待遇低、发展前景不明朗,多数正规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并不会选择这样一条路。农村地区不能吸引高素质人才,想要与新技术接轨也就更加的困难。
二、关于农村畜牧兽医技术未来的展望
1.对养殖户进行培养指导,提高对基层畜牧站的接受程度。养殖户是兽医们接触和服务的主体,兽医技术水平的高低影响着养殖户问题解决的程度,而养殖户对兽医的接受和信任程度也关系着技术推广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牲畜存活率关系着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但即使这样也并没能提高养殖户对于畜牧兽医方面的学习兴趣。如今多数的养殖户更注重的是养殖的经济效益,在养殖过程中并没有时间和精力深入的学习和了解兽医技术,在饲料喂养、牲畜的疾病预防、疾病治疗以及牲畜的生产、绝育等处理上都还处于懵懂状态,更多时候是选择出状况在解决而不是选择先预防,更有很多的养殖户在自家养殖过程中出现问题却不知道怎样解决也不知道应该求助哪里。这些都是由于养殖户对基层畜牧站的了解和信任程度不高,有问题不求助,有经验不交流导致的。
因此,应该大力宣传畜牧兽医技术,让养殖户接受并习惯畜牧站的指导和帮助,要促进兽医和养殖户的交流,强化“有问题找兽医”的观念。只有养殖户对新技术的接受程度提高,对新技术的应用认可才能更加快速有效的进行技术推广。
2.增加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乡镇畜牧站的发展缓慢与资金投入少息息相关,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无论是研究还是宣传都举步维艰。因此当地政府应该对当地畜兽医技术的发展予以重视,可适度加大对该项的投资,通过资金和政策的投入改善畜牧站现有环境。
乡镇畜牧站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撑,没有办法完成自身技术的提升和推广,同时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会出现很多管理问题上的疏漏。畜牧站结构简单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分配,这样很容易造成畜牧站工作进展缓慢,成效甚微。因此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监管畜牧站的工作,合理分配资金,革新设备打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乡镇畜牧站需要解决当地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许多方面如药品的准备以及根据当地实情的实地研究都需要基本的设备保证,因此完善畜牧站基础设施,是对技术人员完成工作的有效保证。
养殖业需要注意的并不仅仅是养殖的过程,牲畜的生产、养殖、检疫、流出每个环节都需要养殖户和畜牧站共同关注,尤其是在检疫和流出环节,这更需要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把控。那么相应的对于当地畜牧站以及兽医的监督机制也应该应运而生。监督部门应该严格把控当地畜牧业情况,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养殖的每一个流程进行严密把关,同时也要督促技术人员的发展让技术人员高效率的投入到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当中去。
3.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现代养殖业比过去更需要技术的辅助,那么医疗人员水平的高低对于养殖情况的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想要养殖业高产、优质那么提高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刻不容缓。乡镇畜牧站面临的问题一个是人手不足,一个是水平不高。
现在国家对农村建设的大力支持下,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其中,诚然农村地区条件的确不必城市优越,但是通过一定程度的技术人才吸纳政策还是能吸引到很多的专业人才的。当地政府可以酌情对引进的高技术人才进行优待,对于兽医的发展也要采取灵活的政策。一视同仁会消减努力工作的人的热情,对于队伍中专业的、有创新精神的、不断主动学习提升的人员都应该予以鼓励。
对于畜牧站现有的医疗人员来说,提高水平是他们必须面对的事情。想要做好一个兽医理论知识与实际经验必须相互补充,畜牧站的兽医在接触养殖户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累计经验,相关部门也应该组织地区医疗人员进行定期的交流和学习,通过交换信息来增长见识、丰富经验。在互联网时代,想要进行培训不一定要跋山涉水的去学习,有关部门应该大力发展互联网学习模式,无论是与本地区医疗人员还是与高端技术人才的交流都会更加的便捷。能够及时的学到最新的专业知识,又有当地的养殖户可以培养经验,兽医技术的提高和推广指日可待。
[关键词] 动物防疫 解决方案 问题
[中图分类号] S851.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4-0199-01
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调整“动物产品”范围,将“虽经过加热但未熟制的肉制品”列入动物卫生监督监管范围之内。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动物检疫主要采取感官检查的办法,临床感官异常的情况下要采取实验室检验,基层实验室配备设施落后,致使检疫工作耗时长、效率低下。为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应出台《动物检疫快速检测方法》,提高检疫技术含量。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对乡村兽医实行登记制度,建议明确对乡村兽医未经登记从事诊疗行为的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七条提出“采取有效的医疗保健措施”应作出具体阐述,并提高兽医有害补贴标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应明确上述场所未进行年度报告的罚则。
在动物卫生监督实践中,特别是在屠宰环节,经常会遇到应该加施畜禽标识而未加施的情况,而《动物防疫法》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督处罚措施。在制定配套规定时,应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未加施畜禽标识的监督处罚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指向性的规定,便于和刑法更好的衔接。但在实践中涉嫌犯罪的动物卫生监督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时难以把握,同时也凸显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与刑罚两种彼此独立的制裁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接轨的问题。应尽快明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产品规定的补检条件过于宽松。因为即使病死动物肉类,在无腐败的情况下屠宰,经过冷冻包装,也很难通过外观检查发现;“无腐败变质”更是多此一举,因为国家并没有这方面的标准;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不具有操作性。一是因为农业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二是动物经屠宰、分割、冷冻后,很多的疫病无法检测,或很难发现;再者对刚死亡的动物屠宰后进行实验室检验与健康动物的实验室检验结果是一样的。如果依据这个补检标准进行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承担极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尽快明确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必要条件,作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产品补检的具体实施意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