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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运动员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欧洲
中图分类号:G807;G5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3)01-0071-04
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义之一,也是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既是运动员更好地贯彻教练员训练计划的基础,也是运动员在退役后顺利就学或再择业的“助推器”[1]。义务教育是一个人为适应社会生存而必须接受的基础教育,是运动员(特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运动员)群体生存的基本需求,也是运动员接受更高层次培训或发展的前提[2]。因此,研究如何提高我国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水平就具有重要意义。欧洲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做得较好,其做法对我国做好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1 欧洲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的特点
2004年,作为“欧洲体育教育年”活动的一部分,欧盟曾专门委托英国拉夫堡大学体育与休闲管理系对欧盟成员国中的25个国家的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状况进行了调研。调查结果显示,欧洲各国均非常重视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就欧洲各国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培养模式的特点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制性。
(1)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强制性。欧洲多数国家规定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基本上是6~16岁,如捷克义务教育年龄段为6~15岁;芬兰义务教育年龄段是7~16岁;法国义务教育年龄段是6~16岁。当然也有一些国家例外,如比利时政府规定义务教育年龄段为6~18岁[3]。由于义务教育年龄段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所以即使是那些很有运动天赋的运动员也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接受国家规定的课程教育。这样就可以确保运动员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较好的文化教育,并为后续的教育奠定基础。
(2)文化教育和训练时间的强制性。由于运动员在文化教育之外还要进行训练,为了避免学校在这两个方面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欧洲很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时间和训练时间设定了下限。比利时政府要求体育专业学校要保证运动员每周有20 h的文化课教育和12 h的训练。在德国,即使是那些有运动天赋的运动员,他们的训练也必须要放在课余时间进行。法国的国民体育学院(INSEP)要求运动员每周接受24 h的文化课教育和20 h的训练。瑞典则要求那些承担有义务教育任务的体育专业学校必须达到法定的教育标准和目标。希腊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小学和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如果运动员上课时间不足每一学年总上课时间的8%,那么无论他的学习成绩和竞技成绩多么优秀,都不能进入下一级别的学习[3]。
欧洲各国通过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来保证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和训练之间的时间比例,这就为运动员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奠定了时间基础。
2)灵活性。
(1)文化教育时间的灵活性。这里的灵活性和上述的强制性并不矛盾,文化教育时间的强制性是对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总时间的约束,而灵活性意在说明可以有很多种不同路径去实现文化教育的总时间。
爱沙尼亚专业体育学校的学制要比普通中学的学制多1年。卢森堡的法令则允许运动员将1年的学习任务分成两年来完成。希腊政府2003年6月颁布了一项法令将运动员分为A、B、C 3类,A类是指那些参加奥运会和世界性质比赛或训练的运动员,他们可以缺席学校正常课程的50%;B类是指那些参加欧洲或国际性比赛或训练的运动员,他们可以缺席学校正常课程的30%;C类是指那些参加地中海或巴尔干半岛以及国内比赛的运动员,他们可以缺席学校正常课程的20%。在匈牙利,运动员不用每天都去学校,但是在学期结束时他们必须和其他同龄人一样参加相同的期末考试[3]。
综上所述,由于运动员训练和比赛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所以欧洲各国虽强制性规定了运动员必须接受文化教育的总时间,但随后就通过诸多的灵活性措施保证文化教育的总时间能够切实落到实处,对某些特殊情况也都从政策上给予指导和说明。
(2)课程内容的灵活性。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内容安排方面,欧洲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有的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就提供法定课程以外的教学内容,为运动员将来的就业奠定基础。如奥地利的Leistungzentren中学会提供一些义务教育法规定课程以外的课程供学生学习;有的国家则要求运动员在义务教育阶段达到的文化教育水平应该和其他同龄人一样。匈牙利则要求运动员和其他同龄人一样参加相同的期末考试;有的国家则针对运动员需要在训练和比赛上花费大量时间的特点,对运动员安排了异于同年龄段学生的课程内容。如捷克允许对参加训练青少年运动员的国民教育课程做出适当的调整;法国运动员的课表是经过专门设计的,以方便他们的文化教育和训练;在荷兰,学校通常会通过免修某些课程调整运动员的课程内容;卢森堡则允许运动员放弃某些非核心课程的学习;在捷克斯洛伐克,无论是低年级段运动员还是高年级段运动员,他们要想顺利通过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就必须通过4门课程的考试。这4门课程分别是:斯洛伐克语、一门外语(英语或德语)或者是数学、两门自选课程[3]。
由此可知,虽然欧洲各国在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内容的安排存在差异,但他们基本上都采取了改变法定国民教育课程内容的措施,这使得运动员的课程内容更具灵活性和实际操控性。
(3)教育方式的灵活性。由于运动员的流动性大,学习时间、地点不固定,因此,欧洲各国均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接受正常的文化教育提供了灵活的教育方式[3]。
在比利时,运动员可以选择不在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任务,但是他们必须在家或者是其它组织接受相应水平的文化教育以保证他们和在校完成义务教育任务的学生达到相同的文化教育水平。在英国,有1/3以上的体育学校为运动员提供个人学习导师,这些导师将对运动员的学习进行监督并帮助运动员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其中就包括文化课学习进度等方面的内容。意大利则根据运动员承担的训练和比赛任务安排他们的学习计划。如果运动员因为训练或比赛而长时间离校,学校会为他们安排专门的课程辅导。斯洛伐克对运动员进行小班授课,这样可以确保每位学生都有足够的时间和老师进行交流。葡萄牙政府在125/95法令中要求葡萄牙语系的学校应该为运动员安排个人学习导师,导师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制定运动员的个人发展计划,主要包括学习进度、考试时间安排(以避免和训练工作相冲突)等内容[3]。
综上所述,教育方式的灵活性为运动员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提供了保证,同时也体现了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
3)权责明确。
为了保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训练工作能够切实落到实处,欧洲各国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从而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为运动员文化教育奠定了组织管理基础。
在比利时,体育学校是由教育部和体育部共同负责组建,教育部负责监督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内容和进度,而体育项目协会则负责运动员的训练。这样明确的分工使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训练工作尽可能达到最佳平衡状态。在法国有专门的组织机构为高水平运动员服务,以确保他们训练学习两不误。在斯洛文尼亚,学校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训练方面的相关事宜,除此之外,这些工作人员还要做好文化课教师和教练员之间的协调工作[3]。
这种权责明确的组织管理方式提高了各部门责任感和办事效率,也使针对运动员各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从而为运动员后续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中国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的瓶颈
2.1 “以物为本”的价值取向
长期以来,我国选择的是“以物为本”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认为竞技体育顶峰就是奥运会,奥运会的顶点就是金牌,对竞技体育大发展完全是运动成绩或金牌至上的价值导向,而不考虑金牌的价值大小、内涵如何以及人民是否需要;在处理竞技体育的发展与人的关系时,忽视人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把人当作工具而把竞技体育当作发展的目的,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竞技体育的异化[4]185。
在我国基层训练组织中,体育行政官员和教练员为了获得更好的运动成绩,无视运动员作为人这一身份的存在,把他们看作获取和带来物质利润的工具和机器,随意延长训练时间,使他们不能像同龄人一样接受9年义务教育,有的即使到校上学也由于课程标准与普通学校雷同而流于形式,致使很多运动员由于跟不上教学进度只能放弃学业[5],最终使他们陷入“人为物役”的局面。
2.2 组织管理体制不健全
竞技体育的组织管理体制是竞技体育管理的组织体系同与之相匹配的管理规范的有机统一体,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在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各种竞技体育组织做什么或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如何做(按什么样的规范运行)[4]197。
在我国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运动员的培养过程,分别是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由于两个部门之间缺少一个专门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组织机构,使得两个部门在运动员的培养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往往是以牺牲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为代价。
此外,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制度建设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缺位。在1986年7月召开的全国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会议上曾提到: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的工作任务首先是要对初中文化水平以下的运动员进行9年义务教育,使他们在训期间达到初中文化水平并取得文凭[6]。但是这一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很困难,由于一些教练员对体育与教育的关系缺乏全面的认识且存在强烈的功利心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体教结合”往往流于形式。体教结合,仍是只‘体’不‘教’,体育、教育两张皮”[7]。其结果是使一些运动员靠牺牲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时间出运动成绩,到退役时文化教育却停留在小学水平。曾经打破世界记录的全国举重冠军邹春兰直言:“我现在只有不到小学三年级的文化,连拼音都不会”,她最后只能去做“搓澡工”[8]。
3 欧洲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的启示
3.1 充分认识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重要性
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就“意味着要把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评价和衡量我们一切制度,一切规范,以及政策措施的终极标准。这一终极标准应当是‘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9]。只有在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两全,在自我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两全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4]214。
义务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提高每个公民的素质;它的对象和着眼点是全体公民,而不是一部分人,更不是少数人[10]。义务教育阶段是人生的基础教育阶段,该阶段的教育将在很大程度上奠定整个人生的文化基础和素质。在这个阶段,运动员不仅要学习基础文化知识和读、写、算等基本技能,还要培养他们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和行为习惯。这既是运动员接受正规文化教育的初始阶段,也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既是他们后续接受再教育的基石,也是他们整个人生发展的根基。对运动员来说,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欧洲各国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方面的特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无论是对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时间的强制性规定,还是对时间安排的灵活性;无论是课程内容的灵活性,还是教育方式的灵活性,都表明欧洲各国对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的重视。因此,对我国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而言,无论是体育政府机构,还是各级各类体育协会,抑或是从事竞技体育的事业单位、职业体育俱乐部等,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认识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的重要性,使他们能够接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为塑造他们的个性、品质及后续的再教育奠定基础。
3.2 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加快制度建设
就目前而言,虽然体育系统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由当地教育系统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使得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水平低于普通学校的学生。要想解决目前存在的体育、教育两张皮的现象,有必要在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的基础上成立专门负责青少年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妥善安排运动员的训练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力度,特别是对文化教育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于感性多于理性的人而言,仅有相关组织机构还不够,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国家体委关于优秀的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深化改革的意见》(1993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等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加快制度建设,使整个组织管理过程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11-12]。比如,将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成绩和态度等指标纳入教练员的考核体系中;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避免互相扯皮的现象,做到谁出问题谁负责等。
3.3 多措施保证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质量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和同龄人相比多了一个“运动员”的特殊身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来保证他们获得高质量的文化教育。首先,在保证运动员完成法定义务教育最低学习年限和时间的基础上灵活安排学习时间。其次,经国家层面考核论证后,可以适当调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课程内容,这种课程内容要保证运动员所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不低于全国义务教育的最低水平。再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安排个人导师,个人导师要根据运动员的训练计划制定出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学习规划和学习计划。最后,要基于当地的经济条件,加大现代化教育的投入,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给文化教育所带来的一切成果。如远程教育等,使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能够通过网络教学完成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与其它青少年运动员共同交流、学习的目的[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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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均衡配置义务教育教师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首先要做到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我县是农业大县,经济基础相对较弱,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差距较大,农村教师资源普遍存在严重缺额、结构失衡、素质不高等问题,县城义务教育也存在着优质资源较少、难以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等矛盾。正视当前面临的问题,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建立“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长效机制,是促进教育和谐与公平发展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也是实现全县教育崛起的关键所在。
二、切实建立“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按照《义务教育法》、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实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阜政办72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师和严格按照条件依法聘任中小学校长的职责,履行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内的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政策导向和经费投入主渠道的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和教师的主体作用,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管理体制,均衡配置区域内教师资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本地教师队伍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工作与学校布局听证和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实施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努力促进义务教育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三、建立稳定的教师补充机制,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60号文件要求,在省政府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实行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定期对学校编制进行调整,报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统筹城乡教师资源配置。统筹配备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对所缺教师岗位应及时补充人员,对缺额较严重的乡镇和学校作出规划,在3—5年内补足到位。在招聘教师时优先面向农村学校、城区薄弱学校和紧缺学科的岗位。加强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农村和城区学校师资在学科、结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
(二)扎实做好教师招聘工作。教师招聘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和教育部门每年根据区域内教师缺编情况拟定出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县政府批准,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和市编制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严格教师招聘条件,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聘任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规范教师招聘程序,统一招聘信息、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考核、统一录用、统一调配使用,由教育、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工作,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岗位设置。各乡镇中心校、县直中小学要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职责,由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一岗一聘的原则,确定拟聘对象,严格按聘任程序进行聘任。城镇中小学、农村中心学校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要设置5—10%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建立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四、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开通教师和校长的合理流动渠道,盘活教育资源
县教育局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全县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合理流动,建立定期交流制度,以加强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缺额学校流动。
合理划定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县教育局制定学区内校长(含副校长,下同)、教师交流制度。原则上县镇学区范围,凡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的教师和任职满两届的校长,要进行交流;农村学区范围内的初级中学之间,中心小学与村完小、村完小与村小之间校长、教师也应参照上述条件交流,切实盘活区域内的教师资源。
五、抓好支教,资源共享,切实提高薄弱学校师资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定期服务制度,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一)建立支教制度。城镇学校新进教师原则上应先到农村薄弱学校任教1—3年。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现职任期内应有在农村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倡导和鼓励城镇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任教期间关系不转、待遇不变,对其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完善支教内容。县教育局要成立由城镇学校骨干教师组成的讲师团,定期到乡镇农村薄弱学校进行巡回讲学或定期上优质示范课,送教下乡、送科研下乡,指导农村薄弱学校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城镇学校应面向农村薄弱学校,积极探索开展“课程开放周”、“联片教研”等活动。省、市示范学校的骨干教师定期安排到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支教,每年支教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高级教师人数的2%;城镇中小学每年都要安排不得少于本单位教师总数3%的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1年,支教期间服从受援学校管理。各级骨干教师都要确定农村薄弱学校教师作为指导帮扶对象,其指导帮扶成效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骨干教师评后管理考核的必备内容之一。今后,推荐和评选特级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等省、市、县级骨干教师,要把在农村薄弱学校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重要考评内容。
(三)改进支教模式。开展城镇学校与薄弱学校、农村中心学校与完小、教学点之间“结对子”活动。采取长期制、短期制、单向派入制、双向互派制、半日制以及紧缺学科教师走教制等灵活多样的支教形式,支援薄弱学校。薄弱学校要选送中青年教师到城镇学校、中心学校学习培训,与优质学校、中心学校教师一起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以促进薄弱学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班子建设。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薄弱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有计划地选派城镇优秀校长和校长后备人选到农村薄弱学校挂职支教,选派农村薄弱学校校长到城镇中小学挂职锻炼。县教育局要把农村薄弱学校校长的培训作为干训工作的重点,通过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专题研修等多种形式,全面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六、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关键词] 义务教育 经费投入
如今各国不仅发展经济,而且角逐义务教育,目的是为培养更多人才打下坚实基础、加速国家综合国力的发展。为使义务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各国教育投入随着GDP的增长也不断增长。我国教育投入增长缓慢,其中有历史原因也有体制原因,现阶段义务教育投入趋势良好,但仍然存在问题。
一、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概念
教育是一种兼具公共品和私人品性质的混合产品(准公共品)。义务教育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社会与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为现代生产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教育经费投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投入教育领域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或者说是用于教育、训练后备劳动力和专门人才,以及提高现有劳动力智力水平的人力和物力的货币表现。义务教育投入是教育投入的一部分,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总收入指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在年度内取得的所有收入之和,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
二、我国教育经费投入变化
国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深入,国家的技术、财富来源于人才,人才源于成功的教育。若使祖国的花朵开得最艳丽,就得给予最优质的教育设备、培育教师,这就要求国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各界对各级教育投入也在增加,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也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变化过程。1986年开征时,比率为1%,1990年5月增至2%,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等。
2007年对原享受“两免一补”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继续实行免收课本费和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等,确保中小学办学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2008年中央政府将拨款提高中西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和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资金。
(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由1985年的226.83亿元猛增至2007年的7122.32亿元(见上图),增速如此惊人,可见国家迅猛发展的经济对教育投入的推动力大。
三、结论
从以上教育投入及相关政策可以看出随着社会各界对教育经费投入的增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经费拨款也越来越多,1985年、2007年对教育的投入分别为226.83亿元、7122.32亿元,增长额为6895.49亿元,同时,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国家给予他们的优惠政策逐年递增。由此可见国家重视农村教育问题,把农村的义务教育真正、全面地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减轻了农民教育负担,进一步促进了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
虽然我国基础教育水平较高,国家为更好地发展义务教育,不断增加经费投入,但教育投入仍不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单一,人口基数又大,教育经费比国际平均水平偏低,历史欠账较多,造成中国义务教育投入相比较少,如果投入的比例比国际平均水平高一些,中国教育落后的状况才会逐渐扭转。
2007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为3.32%,与4%的目标尚有一定距离。目前中国教育的高速发展,包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高校扩招等等,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负债来实现的,原因是相应的政府投入没有跟上。因此,国家目前对于教育领域的投入很难满足当下中国教育发展的基本需求,需加大教育领域的投入,扩大公共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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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法,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7年2月12日
关键词:教师绩效工资 绩效评价 价值取向
建国以来,我国进行过四次重大的工资制度改革。但一直以来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仍偏低,有些地区教师甚至连正常的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在2006年进行的工资制度改革中实行了岗位绩效工资,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在改革之初就已实施,但绩效工资部分迟迟没有动静。绩效工资无法正常实施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无法刺激教师的内在动力,无法引导教师自觉提升自身素质,影响了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为了遏制情况恶化,就需要打破平均主义的工资制度,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增加教师收入、适当拉开差距,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2008年12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并且指出和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相比,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平均工资不能低于前者。绩效工资总量的70%和30%分别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及教师的工作岗位职责相联系,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只要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学校教学任务的教师,可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需要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根据不同评价等级决定其分配。
可见,无论是基础性绩效工资还是奖励性绩效工资都需要建立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绩效评价决定了如何确定绩效工资发放的等级,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根据。但是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价值观才能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能如实地反映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呢?这直接关系到绩效评价的目的、主体、方法等,是绩效评价活动的核心,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注重公平
公平与效率两者的关系在不同的时生了多次变化,对于两者的关系学者们也都有自己的见解,但是研究公平与效率都需要了解其内涵。公平就是社会建立一套科学的制度,使之公正地对待一定范围内的个人和团体,在这个范围内的个人和团体都享有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享有与地位、能力、贡献相对应的其他权利,这里所说的公平并不是完全的平均,完全的平均不是公平。效率就是单位生产要素在单位时间内投入的产出。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强调以教师的工作实绩和贡献为依据,不以职称、学历为依据,前面提到了公平并不是完全的平均分配,每个人做了什么工作,有什么贡献,应从质量和数量方面进行评价,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评价结果只要达到合格,即履行了岗位职责,达到了学校对教育教学的要求,教师就可以获得基础性绩效工资,体现了内部的公平。但如果只要合格的教师都领取同样的报酬就又形成了平均分配的局面,所以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提出对班主任、一线教师和骨干教师倾斜,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一定的比例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只占绩效工资总额的30%,要适当拉开教师间收入差距,这对激励教师是有利的。只注重公平会降低教师积极性,安于现状;只强调效率,教师在恶性竞争的环境中就不能共同学习与进步。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将公平理念融入各个环节,同时注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使之呈现出最佳的状态。
二、注重教师专业发展
传统教师绩效评价只重视奖惩,只是由学校领导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给老师排排队,其结果只作为发放奖金、晋升等依据。开展奖惩性的绩效评价,教师一味对照评价标准考虑如何能得到较高的分数,重视数量。忽视质量,忽视了学习知识及提高教育教学技能,容易造成教师间的恶性竞争,带给教师沉重的心理压力。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教师专业发展列入评价内容,除了要评价教师的师德、知识和技能外,还要强调评价教师参与教学研究的情况及教师提升教育素质,扩展专业知识的情况,引导教师意识到学习是终身的、可持续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要不断主动更新教育观念,自觉更新专业知识、教育基础知识,利用现代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发现教学实践中的问题,尝试运用所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实现自我反思、自我提高。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除了作为教师聘用、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外,同时也是为了帮助和指导教师不断改善自身,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它改变了以前单一的以甄选、奖惩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不只是划分等级、评定分数,强调采用定性的方法,以评语或语言描述的方式反映教师的优势和缺陷,使每个参与评价的教师通过绩效评价认清自己与其他教师的差距,找到自己的优势和缺陷。教师只有获取了这样的信息,促使其反思教育教学工作,才会从内心深处发现提升自身素质的重要性,为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积累资本。
三、以人为本,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决定着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高低,学校要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离开教师。学校过去对教师的管理只是目标管理,是静态的控制,对教师的注意关心比较少。学校没有意识到教师不只是“经济人”,同样也是“自我实现的人”,教师的需求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同样也包括精神层面,学校忽视了了解教师内心的真正需求。当前学校亟待强化这种观念,也就是以人为本的观念。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教师是学校的主体,尊重教师,满足教师需求,营造和谐的评价环境,调动教师的主动性、创造性,以促进教师可持续的专业发展为最终目的。
(一)教师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过去的教师绩效评价,学校管理人员或专业评价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对教师开展评价活动,教师作为评价对象只能被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以教师为绩效评价的主体,教师不再只是评价对象,同时还是评价主体。其他评价主体当然能够反映教师的工作表现,但属于外在的刺激,而且对于不熟悉的教师主观判断居多。教师作为绩效评价的主体是从其内在刺激出发,教师与其他评价主体相比更了解自己,能提供全面的、最新的信息,从而能更深入地评价自己、反思自己,发现其与其他教师的差距,这样发自内心的反思更 能激发教师要求自我提高、自我改善的动机,使绩效评价结果能如实地反映教师的状况,帮助、指导教师成长与发展。
(二)教师的参与是绩效评价的关键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强调民主公开。教师作为学校的一员,有权参与学校管理,充分征求教师的意见,具体到教师绩效评价,不仅表现在教师自评。还表现在教师要参与评价的每个环节,包括评价目的的制定、评价内容的选择、评价结果的反馈和监督。一方面教师了解绩效评价的目的、内容。能消除心理疑虑,积极配合,真实反映教师的情况,另一方面教师学习一定的评价技术,为自我评价、自我反思提供了有利条件。要实现高质量、高效的绩效评价,管理人员不能只单方面侃侃而谈,还必须使教师积极参与进来,和教师平等地交流与沟通,用心倾听他们的不同意见,了解他们的困难,帮助教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绩效评价多元化
(一)绩效评价主体多元化
评价主体是参与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采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对评价对象进行质和量的价值判断的个人或团体。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是相对于评价主体的单一性而言的。传统教师绩效评价主体是单一的,少数人参与评价,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评价,处于下层的教师只能被动接受评价结果,学生、学生家长、同事乃至教师的评价权力都被忽视了。评价主体的单一性往往会导致获取的评价信息片面化,主观判断成分过重。不利于评价结果的运用。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强调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与教师评价信息相关的人员都要参与,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评价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学校管理人员,还包括同事、学生、学生家长、社区及教师。这样不再是从单一主体角度衡量教师,而是通过采纳多方意见综合衡量教师的表现,实现各评价主体的互补。评价主体多元化使评价过程更公正、民主,评价信息更可靠和全面,提高了评价质量。
(二)绩效评价内容多元化
首先,传统教师绩效评价多以教师的知识、技能和教学效果作为评价内容,忽视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领域,这主要是由于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是抽象的,依据什么来评是评价过程中的难题,因此一直没有被列入绩效评价内容中。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内容不仅包括对知识、技能的评价,还强调对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评价,将师德列入绩效评价内容,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的必备要求,师德评价不合格,评价结果即为不合格。可见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不再只是关注教师表面的知识、技能,更多关注放在了潜在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深层次的内容。
其次,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内容不再局限于教师过去的工作表现,教师未来的发展也成为评价内容。教师专业发展成为教师绩效评价的内容,强调评价教师增长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的情况,充分体现了评价内容不只是衡量量化了的教师表现,是从教师专业发展角度,引导他们考虑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培养教师自我反思、自我改善的意识,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不断超越自我、实现自我。
最后,评价内容增加了从学生的“学”角度评价教师的“教”。评价教师基本都从教师角度出发,评价教师备课、教学方法、课堂组织等表现,从学生“学”角度也只评价教学效果,侧重升学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中的绩效评价注重了从学生“学”来评价教师的“教”,比如评价教师对于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从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成果、个性品质来评价教师。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发生了转变,改变了以往侧重升学率,注重学生达到合格的比例,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进步的程度,评价内容从学生角度出发引导教师要因材施教,关注每一位学生,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三)绩效评价方法多元化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坚持“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科学抓质量”的思想,以现代化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着眼于受教育者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新课程理念,积极探索“轻负担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模式,努力形成“让学生动起来,让教师专起来,让课堂活起来,让校园乐起来”的良好氛围,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积极探索有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教师专业成长的新机制,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展。
二、具体举措
(一)严守底线,认真落实“六个严格”
规范的办学行为是落实“轻负担高质量”的前提和底线,省厅“减负”文件明确提出了“六个严格”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各校要制定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实施细则,确保课程开设、控制学生作业量、控制补课、规范考试管理、学生休息和锻炼时间、规范招生秩序等相关指标要求的落实执行到位。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重点是将无效的在校时间、无效的机械作业、无效的补课辅导、无效的课堂讲授等减下来。
(二)强化管理,切实健全“五项制度”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校必须建立健全“教学活动安排公示、课业负担征求意见、学生健康通报、家校合作联动、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从制度上切实保证“轻负担高质量”要求的实现。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校必须将学校课程表、作息时间表、课外文体活动安排表上报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并将学校教学活动安排(课程安排表、作息时间表、作业量、课外文体活动安排表及教职工任课任职表等)在学校宣传窗或网站予以公示。每学期举行一次由各个层面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学生课业负担征求意见会议,并建立备查记录。每学年向社区、家长通报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情况。着力推进家长会、家长学校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家访、教育开放等活动,分批分层对家长进行专题培训,转变家长的观念,进一步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争取与家长就“轻负担高质量”工作达成共识,建立常态有效的家校联动机制,不断强化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责任。区教育局每学年与各校校长签署规范办学责任书,校长与教师签署“减负”责任书,并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一票否决制。
(三)深化改革,全力实施“四大行动”
在建立“轻负担高质量”省级联系区、市级联系街道(学校)、区级联系校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教学常规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特色学校建设、多元评价体系构建”等四大行动,全力推进区域“轻负担高质量”工作。
1.实施教学常规提升行动。制定出台《区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常规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以优化教学管理、优化教研组建设、优化备课过程、优化课堂教学、优化作业设计与批改、优化质量测评等为基本内容,突出有效课堂和高效作业两大重点环节,探索开展作业效能研究,着力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评价方式,推进分层、走班制等教学改革,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力、实践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校长、教师、研训员三支队伍是实施“轻负担高质量”的关键所在,要提高校长学科教学的领导力、教师学科教学的执行力、研训员学科教学的指导力,督促建立学科教研基地,完善校本教研制度,促进学校关注和研究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发展现状。
2.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提高行动。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以德启智,切实增强德育实效性,尤其是要加强学生的行规养成教育和感恩教育;深入实施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和阳光体育运动;深入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坚持办好一年一度“四节”,广泛开展“书香校园”系列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长知识、增智慧、促养成、树理想,提高审美情趣和文化底蕴,使之成为做强我区特色教育和抓好“轻负担高质量”工作的有效载体;有效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各校要根据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方案》,对课程内容、实施方式、教师安排、资源建设、师资培训、课程评价、学业评价等方面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尤其要加强校本综合实践教材开发,将校本课程开发与特色建设相结合,将课堂教学和综合实践相结合,以推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常态化”实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实施特色学校建设行动。各校要根据《区义务教育特色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精神,本着“每所学校都是潜在的特色学校”的理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结合传统积淀,挖掘各方资源,重点在体育、艺术、科技、信息、学科教学、校本课程开发、教育理念、学校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培植一批特色项目,按照“建设特色项目——形成办学特色——成为特色品牌学校”的发展轨迹,制定特色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人力、物力、财力及制度上的保障机制,使特色项目成为学校常规课程和活动,使特色项目的课程教材和特色刊物成为体现学校特色发展的显性标志,使大多数学生参与到特色项目中,潜能得到开发,并培育出教有特长、热心学校特色教育的教师群体,实现“特色发展,文化育人”。区级层面要从学校办学思想、特色规划、过程实施、特色成效等方面对学校特色建设进行具体指导,实行项目师资、项目经费、配套政策等“三跟进”支持政策,引导学校实施特色品牌发展计划,并采取特色学校建设研究行动、特色学校建设推进行动、特色学校建设评估行动等多种方式,推进区域特色学校建设,逐步打造“一校一品牌,一校多特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
4.实施多元评价体系构建行动。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教师偏重知识传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评价制度单一,分数成了评判学校、教师和学生好坏的主要依据。各校要致力于建立多元评价机制,从导向上引领“轻负担高质量”,积极为广大师生松绑,让教育回归本原。
(1)完善学业质量监控办法。积极推广实施“教育部中小学生学业质量分析反馈指导项目”;完善以发展性评价为原则、动态评价为主要形式的区域初中学业质量评价体系和小学毕业班学业质量抽测制度;深化基于中考的学业质量评价研究,有效监控和科学指导教育教学;建立健全完善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坚决破除将学业成绩、考试分数作为唯一标准的评价,推行文化成绩、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多项指标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
(2)完善办学绩效考核办法。重新修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绩效考核办法》,破除不同起点、相同指标的同一性评价,实行区别对待、分层评估、鼓励进步的差异性动态评价;破除学业质量权重过大的评价,实行注重全面的整体性评价。各校要对教师绩效考核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破除以考试成绩定优劣的奖惩性评价,实行以综合考量促提高的发展性评价;破除单一定量或定性的终结性评价,实行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全程性评价。
(3)加大高中招生考试改革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初中部分学科教学内容及要求的意见》;进一步改革重点中学保送生推荐办法,保送生实行等额推荐,坚决杜绝“两次中考”现象的发生;扩大高长生招生范围,增加招收比例等。
三、保障机制
(一)学习宣传机制
各校要以《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省减负视频会议领导的讲话》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减负”文件和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三个文件为指南,进一步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明确减负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意义;进一步提高对“减负提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减负提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学生家长和社会中充分营造“减负提质”的有利氛围;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墙报、橱窗、网站、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把“减负提质”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告知学生和家长,向学生、家长宣传“减负提质”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坚持一手抓减负,一手抓提质,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大力宣传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充分认识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重要性。
(二)健全联动机制
区域推进“轻负担高质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局各职能科室要明确任务,各司其职。政工科主要负责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在校外办学机构参与管理、教学等违规行为的监管,要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交流、退出机制和骨干教师队伍选拔管理机制,为区域推进“轻负担高质量”提供师资保证;义务教育科要加强对课程开设和控制在校时间等工作的监管,建立“轻负担高质量”学校试点机制,切实推进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学生科要加强对德育教育、社团建设、文体2+1等工作的指导和评价;监察室要加强“减负”投诉的查办与责任追究,确保“减负”措施落到实处;督导室主要负责对学校落实“减负”规定情况的督查,建立经常性的督查机制;区教师发展中心要加强对课程改革、教辅资料使用和教学常规落实等情况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精心开展“轻负担高质量”教学试点,积极培育挖掘“轻负担高质量”教学典型。各校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制定相应的刚性规定和考核机制。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学校校长要对平衡学生课业负担负总责,分管校长要具体抓好“减负”工作的落实,把“轻负担高质量”的具体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和全体教师当中去,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责任奖惩机制
对贯彻落实“轻负担高质量”的相关情况和成效列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绩效考核的基础性指标和校长个人考核中,对“轻负担高质量”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学校和个人在评优评先中予以倾斜。各校执行“减负”规定的情况要同学校的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挂钩,教师落实“减负”工作要求的情况要同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级等挂钩,凡违背“六个严格”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区教育局和各中心学校凡接到实名投诉必须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凡查实确有违背省教育厅“六个严格”规定的,一方面要责成行为方立即纠正,另一方面要根据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影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学校整体行为的,追究学校校长和分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属个人行为的,追究个人责任。
(四)督查通报机制
切实加强对“减负”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减负”各项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落实。区教育局将根据省厅“减负”通知要求,严格管理,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督学每月对学校“减负”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和专项督查活动,督导室不定期对学校课业负担向学生及家长进行无记名问卷调查,每学期形成全区减负专项报告并进行通报。学生科每年向社会通报全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督导室、义务教育科、教师发展中心等科室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减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督查整改力度。区教育局设立减负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校要进一步加强自查整改,切实落实减负各项要求。
(五)示范引领机制
义务教育科、区教师发展中心要加强全区“减负提质”工作的指导和推进,要大力总结在“落实六项严格、健全五项制度、推进四大行动”等工作中的经验和典型,并在全区推广;各校要不断反思、改进和总结“轻负担高质量”工作推进情况,发现问题,推出举措,提炼经验,并及时上报义务教育科。全区上下要一手“减负”,一手抓“提质”,确实做到“减负”与“提质”并举,努力形成我区“轻负担高质量”教育模式。区教育局确定17所学校作为市、区级层面“轻负担高质量”重点联系学校(具体名单见附件1),上述学校要根据“轻负担高质量”工作的具体内容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好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寻求工作的切入点与突破口,着手开展实践,努力探索“轻负担高质量”工作的基本规律与有效途径。重点联系学校要结合本校的“轻负担高质量”的实践,申报一项区级及以上的教育科研课题,进行切实有效地研究。区教师发展中心将对重点联系学校的“轻负担高质量”课题进行统一论证,并加强指导。区教育局将在重点联系校经验提炼的基础上,培育和推广“轻负担高质量”典型经验,通过专题培训、研讨、检查、评比等方式引领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扎实推进“轻负担高质量”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实施阶段(2011年2月—3月)
制订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推进“轻负担高质量”工作方案,宣传动员,各校做好实施准备。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4月—2012年6月)
1.开展区域推进“轻负担高质量”专题培训;
2.召开“轻负担高质量”工作研讨会;
3.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开展检查、评比;
4.开展“轻负担高质量”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和评估。